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关于法国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8-30 19:08:16

关于法国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就艺术表现形式而言,悲剧,首先给我们带来的是心灵的压抑与震撼,将我们带入了与生俱来的一切关于主观之外的思考,这种悲剧无疑是悲壮而凄婉的。从艺术表现的主观思维方式来说,浪漫主义的悲剧,更加大了我们与悲剧的时空距离,以便我们去审美,同时也拉近了我们与它的心理距离,在慑服于我们的基础上,让我们的情感随着艺术的进程不断地汹涌奔腾,这是一种壮美的境界。因为在我们没有逃出艺术情感的奴役时,我沉醉于一切浪漫主义形式。读雨果的《巴黎圣母院》便是如此。 在理论的体现与实践上,《巴黎圣母院》既是理论的颠峰,也是实践的翘楚。以雨果为代表的浪漫主义思潮,他们在美之外,提出了对丑的呼唤。这是与古典主义相悖的,同时也正是这一境界的开拓,使浪漫主义中的悲剧力量离却了古典主义因素,用浪漫的形式来反映被社会异化了的人类,用丑来表现原始的人性,唤醒人们本应具有的灵魂世界。他们不仅创作自由,不受古典主义限制,并且反封建,描写古典主义遗弃的中世纪,把自然看成一种神秘的力量或某种精神境界的象征,他们寄忧思于自然,用自然来对照社会的丑,而所有的丑,却不是悲剧的承受者,而是创造者,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里的丑不同于外观形式的丑,而是我们明见悲剧的过程中对悲剧承受者外在丑的反差对比中得出的结论,屠杀这些承受者的人才是丑的。我们说浪漫主义大师对丑的呼唤,这里的丑事实上都充溢着美的因素,只是被社会忽视了的一群。丑的外在由于社会。压抑了内心的崇高潜质,对于我们这些欣赏艺术者,任何意识形态相左的人也能在人性上获得共同语言,而丑的东西只是客观中的异类,异不是丑,丑的人终究属于人。一方面,在表现丑的同时,也映衬了美的存在,就象卡西莫多的外在对照他的内心,以及他的善良和艾斯米拉达对照克洛德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也等同于《浮士德》中的靡非斯特,是作恶造善的统一体。另一方面,这里的丑,虽丑不恶,浪漫主义以强烈的艺术效果,异乎寻常的情节,刻画了这种丑的异乎寻常的性格,塑造一种叛离的形象,这种形象正是推动社会进步所缺少的。而艺术作品的欣赏者真正认为丑的又是怎样的呢?正因为现实生活中我们认为丑的东西在浪漫主义大师的笔下变的美了,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通过那些丑的人物悲剧史上更冷静地观察我们身边的世界,批判自己,否定了某些我们原本认为美的东西。这一点,雨果在1827年发表的《〈克伦威尔〉序》中就提到了,说古代人,面对着使人陶醉的大自然,他们最初的语言只是一种赞美歌。但到了近代,人接近现实的真实,“她会感到,万物中的一切并非都是接近人情的美。她会发现,丑就在美的旁边,畸形靠近着优美,丑怪藏在崇高的背后,美与恶共存,光明与黑暗相共。”雨果在丑的艺术发现与实践上,其历史地位是不可磨灭的。从《巴黎圣母院》到《悲惨世界》正是雨果对浪漫主义实践的始终。 如果说《悲惨世界》(1862年发表)增添了很多批判现实的内容,那么《巴黎圣母院》则是一部纯浪漫主义的巨作。两部作品写就的时代背景是作者所经历的法国从拿破仑到复辟再到“七月革命”、“六月起义”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这是作家的一种社会历史责任,但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刚刚确立,尚没有对资本主义弊病根源的理论指导(至少作者接触较少),他们把眼光转向历史,中世纪。社会中的丑恶是作家所见证的,社会的动荡使作家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构筑的资本主义社会感到失望。黑暗专制是不允许作家批判现实的,这一点对东、西方文学史都是适应的。中国的诗歌从“建安风骨”到齐梁宫体,再到盛唐气象、晚唐绮艳,再到豪放宋词,所反映的都是随着社会的治乱兴衰而行进的;清代的小说,如《红楼梦》、《儒林外史》等,虽批判清朝,却描写明代的事。法国这一时期也是一样的,社会的压抑使创作转向内心,风格趋于浪漫。这无疑是浪漫主义的历史背景,同样也是浪漫主义的社会历史定义。因此,法国社会的黑暗与专制时代(丑的方面)使浪漫主义艺术(艺术是美的精华)与丑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丑,承担了浪漫主义中的批判力量,《巴黎圣母院》是借助了悲剧的形式体现了这一点。 从作品的具体内容来看,《巴黎圣母院》是1831年雨果发表的大型浪漫主义小说,以离奇的情节和对比的手法写了一个发生在15世纪法国的故事:巴黎圣母院副主教克洛德道貌岸然,蝎蛇心肠,先爱后恨,迫害吉卜赛女郎艾斯米拉达;面目丑陋、心地善良的敲钟人卡西莫多为救女郎舍身。小说揭露了宗教的虚伪,宣告禁欲主义的破产,歌颂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善良、友爱、舍己为人,反映了雨果的人道主义思想。 《巴黎圣母院》始终贯穿着浪漫主义色彩,作品起始,运用大量的笔墨描写巴黎风光,如哥特式建筑等,让读者的心情自然而然地转移到社会,再到社会上的人物。小说塑造了三个主要任务:克洛德、卡西莫多、艾斯米拉达。在刻画克洛德时,首先反映的是对艾斯米拉达的“爱”,这种爱带有一种专制色彩。和《简·爱》中的圣·约翰对简·爱的爱不同,克洛德的爱是一定程度上的真实却又异化了的;《简·爱》中的圣·约翰是顶着上帝的光环,让爱成为迎合上帝的功利牺牲品,他的爱并不丑恶,相反他善良崇高,至少他乐于助人。克洛德事实上放不下自己的身份,身份总比爱情重要,宗教的禁欲主义恰恰掩盖了欲望,这种宗教外衣下的欲望更加丑恶,他企图用专制的力量、绞刑的威胁来屈服艾斯米拉达,这是冠冕堂皇外衣下灵魂的丑,更是从丑的内心下出发的行为上的恶。卡西莫多与克洛德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他身上,雨果倾注了近于完满的关于丑的美学定义及内涵。卡西莫多这一人物形象塑造在15世纪也是不可能的人物存在,是作者内心虚构人物的反映。体现内心的主体构思,浪漫主义无疑是最恰当的形式;大量的心理描述极俱浪漫主义色彩。卡西莫多形象的艺术震撼力不仅是人们“忽视了的一群”的崇高心灵美的反映,而且这一形象是非常饱满的,既浪漫又真实。卡西莫多也有被推为“丑王”的虚荣,也因知恩图报而短暂地服从克洛德;但他的爱情却因为他近乎脱离人类社会的生活经历而显得无比真诚,甚至近乎歇斯底里,他任何情感动力都是发自内心的。对艾斯米拉达,则是作者以悲剧的形式肯定的美的崇高,象一挽花圈,美而凄婉;她又属于作者同情的被损害的对象。“白衣美人”变成女巫;她坚强,但又不可能不屈服于严刑逼供;对爱情又充满幼稚而天真的幻想;连最后的母女团聚也不能长久。她的经历,几乎贯穿了整个小说的悲剧性。 正是将悲剧、丑和浪漫主义三者的高度地艺术结合,让作品在情节等表层结构下的深层结构凸现出来,它体现为作者的深层构思,强调一种内在的生命节奏运动以及象征意蕴。《巴黎圣母院》也就成了世界文学史上一部不朽的巨著。

在法国,整个教育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大学教育。与其它国家相比,法国教育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启德教育法国顾问王姗姗老师介绍法国的高等教育历史悠久,历经演变已成为世界上最丰富多样的高等教育体制之一。法国高校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教育方式与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首先是教材不断翻新。任课老师将世界近期本专领域内取得的最新进展编入教材内。可以说,教材年年都不同。其次是课堂上由任课教授选择重点和难点讲解,而不一定涉及全部的内容,相当多的内容要由学生自己阅读教材学习。第三是课堂上采取对话和讨论的方式教学。法国的高等教育分“宽进严出”和“严进严出”两种,前者指各类综合大学,特点是不收学费,面向大众,在综合大学学习的学生约占全国大学生的90%左右。后者是高等专业大学,是专门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这类院校入学门槛很高,学校的条件非常好,一些知名学校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政府和大型企业担任要职,这是普通大学根本无法相比的。为了方便外国留学生报考,许多学校都自愿结合,设立共同的招生联考机构,实行统一考试,各校录取。若学生选择到法国去学习,法国大学的课程基本是用法语来讲述的,另外有一些工程学院、艺术学院、高等商学院里面也有一些英语授课的课程。申请签证的时候,要求学生能够用自己所学的简单的法语来表述自己的学习计划。留学法国第一年总费用不超过9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大概4--6万元人民币。与其它西方大国相比,法国的生活费用算是比较低的。并且保证金要求不高,只需5000欧元的存款证明。 由于法国公立大学免除学费的教育是目前世界上仅有的少数国家,适合更多工薪阶层家庭学生实现自己的留学梦想。法国实行的是无差别、无歧视、一视同仁的留学生待遇。也就是说,外国学生在法国读大学和法国学生享受的是同样的待遇。法国的福利待遇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国家之一,学生在法国留学可以享受到大学生的住房补助,可以享受到学生的交通优惠票价,可以享受到非常优惠的社会保险。优势:免学费,教育质量高。法国是高福利国家,留学生均可申请到房租20%-40%的学生住房补贴,交通费和伙食费都可得到优惠。相关联接:到法国留学需要多少费用?学习费用,法国公立大学免学费,每年只收100至300欧元的注册费,折合人民币约一千至三千元。语言课程收费依课时数的多少而定。私立学校学费较贵,有的服装设计学校一年需6000欧元以上。   交通费,视住处远近而定,例如住巴黎市内或近郊,上课亦在巴黎,则每个月的月票钱即可涵盖所有的花费,但如住较远之郊外,则可能需要加倍。 外省交通费较巴黎而言比较便宜,26岁以下的学生可以买到学生月票18欧元,20岁以下则只需8欧元的月票。   伙食费,如果在大学注册而每日以学生优待价格在大学餐厅用餐,则每个月100--200欧元。自己做饭就可以节省更多的伙食费,从吃这方面巴黎比其它城市便宜一点。   住房费用,房租一个月约需150欧元至300欧元不等,如果上了大学可以申请大学生公寓那就只用付90多欧元。  巴黎住房基本是外省的两倍。   电话卡,目前在法国已普遍使用卡式的公用电话。电话卡可在各地的邮局及 tabac 买到。分五十次 (unit)及一百二十次两种。价钱分别为 5 欧元及15 欧元。巴黎有卖最好的打中国的电话卡,一般情况下一张中国卡12欧元可以打2000分钟到中国。   手机,法国现在有三大电信运营商,每家公司有给学生的优惠服务。一般签约一年的手机每月不会超过30欧元。  火车 法国铁路局的名称是 SNCF在26岁以下的青年可以买到青年卡,凭卡可以享受50%的票价。不同时段的票价也稍有不同,一般早上8点以前的要便宜,周五下午周六早上及周日晚上较贵,节假日也较贵。   打工收入,巴黎找到工作基本不难。一般打工,半工是300-500欧元/月,全工是550-1000欧元/月。如果充分利用暑假时间打工可以挣1000--2500欧元。   综上所述每人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总共为4000欧元到6000欧元折合人民币是四万到六万,这不失为工薪阶级留学的好选择。

二十世纪50—80年代法国初中等教育体制改革述论  法国直到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仍沿用19世纪确立起来的教育体制。初中等教育完全脱离,相互之间毫无关系,实行严格的双轨制:一轨面向平民阶层,招收广大劳动者阶层的子女,他们在完成5年小学学业之后,绝大多数学生或升入初等教育的高级阶段——小学补充班、高级小学,或直接就业;另一轨面向贵族阶层的子女,他们在6岁时进入国立或私立中学里的小学班,然后升入中学、大学继续深造。此外,教学内容陈旧,古典教育、人文科学、古典语言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状况在50年代已不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及社会的需要。因此,法国在50年代末至80年代对初中等教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仅就改革的原因、内容及作用作一论述。      一 改革的原因  战后,法国对初、中等教育进行了多次改革,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初中等教育体制束缚社会经济的发展  战后30年是法国科学技术和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国人自豪地称之为“30年的辉煌”。1960—1975年,法国工业生产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5.5%[①a]。1960—1970年农业以每年递增2.4%的速度向前发展[②a]。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劳动条件,农业劳动机械化程度提高。1946年拖拉机的总数为5.6万台,1958年猛增到56万台[③a]。工业中也完成了机器设备的现代化。自动化的普及减少了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人员,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一产业的人数占三个产业总人数的比例在下降,从1954年的26.7%降到1962年的20.6%;第三产业从占36.5%上升为40.8%[④a]。这种变化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的要求提高。今后的劳动者要有比较全面的技术和知识,不但能够通过监视器来观察和监测生产全过程,而且要能够操作现代化设备,懂得企业管理。而法国教育的双轨制,只能培养少数脱离实际的精英,绝大多数人只是接受扫盲教育,可见教育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在1957年制定5年规划的会议上,法国专家们预测:1956—1961年间,法国需要5.1万名工程师和研究人员,而大学体系只能提供2.4万名。他们指出,原因不在于新建几所大学,而是中等教育体制严重地束缚了人才的培养,每年只能有1万名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⑤]。      (二)教育民主思潮改变了法国人的观念  经过战争洗礼的法国人,对教育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1947年的朗之万——瓦隆改革草案就是在20世纪以来人们要求教育民主化的思想影响下形成的。草案把教育民主思想见诸文字,提出:所有青少年,无论出生在什么家庭,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无论是什么种族,都有发挥个人才能和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①b]。此项草案虽然因种种原因没能实施,但是它的思想却影响着后来历次改革,成为教育改革的蓝本。  60—70年代出版的一些社会学家的著作在社会上掀起了教育民主化的波澜,特别是布尔迪约、帕斯隆合著的《继承人》(1964)、《再生产》(1970),以及勃德罗和埃斯达伯莱合著的《法国的资本主义学校》(1971),标志着教育民主化理论的形成。他们深刻地指出,阶级社会决定了学校的双轨制,而学校的分离则产生社会的不平等。这些思潮启迪了人们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教育不平等的根源,发出了要求改革教育的呼声。1968年的5月风暴集中体现了人们对教育制度的不满。  教育民主化思想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激发了他们求学的渴望。过去人们只满足于把子女抚养长大,子承父业,或尽早工作,挣回几个钱以贴家用,或做家中的劳动帮手。如今一切都变了,他们看到了受教育的重要性,看到了学校与社会地位的特殊关系,因此寄希望于教育,想让子女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在将来比自己生活得好,能找到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或走上仕途之路,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或命运。  不仅如此,经济、技术的发展为平民子女提供了接受较高教育的物质可能性。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1949—1976年工人工资平均增长3.2倍[②b]。另外,法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各种社会福利、家庭补贴、失业津贴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生活条件。  而且,女子走上工作岗位亦增加了家庭收入。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家庭生活的现代化。1958年10%的家庭购置了冰箱、洗衣机、厨房电器等家用电器。1969年75%的家庭实现了电器化。1960—1975年家庭小汽车拥有量从500万辆增加到1500万辆[③b]。家庭的现代化,使得广大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了出来,投入工作。1954年妇女就业率为36.2%,1982年增加到43.4%[④b]。妇女就业增加了家庭收入,生活得到提高。家庭不仅为其子女提供接受教育的经济条件,而且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三) 法国政府领导层认识到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    战略意义  从戴高乐到密特朗,历届政府都把教育置于优先的地位。戴高乐一上台就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提出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力图重建法国在世界的大国地位。他认为,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他提出必须改革教育体制,必须使教育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⑤b]。密特朗在1988年再次竞选总统时的《告法国人民书》中说,将来,国力更多地是依靠智力而不是财力,因此教育必须置于头等优先的地位[⑥b]。法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看到,现行的教育制度同现代世界是不相称的。它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把比例太大的、不能完成学业的青年抛在了一边[⑦b]。  在经济、社会、政治各种因素的强大压力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要求教育民主,要求教育机会均等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形成了排山倒海之势。1968年达到了顶峰。      二 改革的内容及作用  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是法国教育史上重要的时期之一。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以前的教育改革,主要是确立新的初中等教育体制,以实现教育体制的民主化;80年代以后,主要是升学制度的改革,以减少学业失败的人数。改革主要从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入手。      (一) 80年代以前的改革  1、教育结构的改革  80年代以前比较重要的改革有三次。70年代最终确立起统一的初中等教育体系。  (1)贝尔敦改革  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建立第五共和国。让·贝尔敦出任国民教育部长。在戴高乐的改革教育、使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指导下,贝尔敦制订了改革方案。1959年1月6日,签署第59—45号决定。其主要内容为:①将义务教育由原来14岁延长到16岁。②在初等教育之后建立为期两年的方向指导阶段。③根据学生的成绩,将学生按5种专业分配:a、直接就业,从事农业、乡村或市镇的手工业;b、短期技术教育,毕业后成为熟练工人;c、长期技术教育,培养技术员、高级技师、工程师;d、短期普通教育,培养中级职员和第三产业的管理人员;e、长期普通教育,培养将来的精英[①c]。④把原来国立职业中学和技术中学合并为技术中学,归由国民教育部管理。小学补充班升格为普通教育中学,职业培训中心升为技术教育中学。  这次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是自40年代以来唯一付诸实施的改革。确立初等教育后的方向指导阶段,使全体学生能在原则上享受进入中学的平等权利。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扩展了教育范围。但是,双轨制依然存在,学生们在方向指导阶段之前,就已按家庭出身进入各自的小学,加上方向指导阶段可在任何学校进行,所以在结束两年方向指导阶段的学习之后,绝大多数学生不可能转入国立中学和私立中学学习。因此这次改革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毫无进展。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到16岁,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许多学生还在义务教育的年限里,但已没有学校收留他们。  (2)富歇改革  在富歇改革之前,国民教育部教学大纲的负责人卡佩尔曾提出建立中学4年制第一阶段的建议,得到戴高乐的赞同。但是,这一建议的实现者却是在1963—1967年任国民教育部长的克里斯蒂昂·富歇,因此,有的书上称之为“卡佩尔—富歇改革”。富歇于1963年8月3日颁布法令,决定建立综合学校——市立中等教育学校。学制4年:两年观察阶段,两年方向指导。目的一是落实义务教育的年限规定;二是统一各种类型的中学,取消中学里的小学班。综合学校的教育分三类:长期普通教育、短期现代普通教育和过渡班(实为结业班)。为保证此项改革的实施,建立了学校证书制,按学生居住地区发放,强迫取消学校的区别。1965年设立与普通中学毕业会考证书等同的技术中学毕业会考证书,以提高技术教育的声誉。  1963年的改革实际上是1959年改革的继续,在建立统一的初中等教育制度上向前迈了一步,但是十分有限。学生一进入中学就被分流,长期普通教育相当于国立中学的教育,为进入大学作准备,短期现代普通教育相当于以前的市立普通教育。过渡班实为以前的小学补充班。学生仍按社会出身被分配接受不同的教育。而且,教学内容不同,教师水平不等,因此学生不可能从一种专业转到另一种专业。1968年仅有5%的学生从过渡班转到普通班学习[②c]。此外,中等教育机构也没有统一起来,仍存在着市立普通教育中学、市立中等教育中学、国立中学、国立技术教育中学4种类型,这种状况一直到70年代中期。  (3)阿比改革  勒内·阿比为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第一任教育部长。在1968年5月风暴冲击之后,法国掀起一场关于学校作用和民主化的激烈的大辩论。阿比在1975年1月的法国资料杂志上撰文,题为“为了教育体制的民主化”,文章阐述了他改革的目的和措施,深得德斯坦的赏识,为此登上国民教育部长宝座

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采纳哦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关于法国的论文3000字

写中法对比,或者文化交流的好写。去年我毕业的时候也苦于写不出,还是学姐给介绍的莫文网,很专业的说,没几天就OK了中法宴饮“礼仪文化”比较研究法国通用工程师培养模式在中国本土化的研究—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学生问卷分析中法奢侈品消费动机比较研究中法建交中的美 台因素中法合资企业跨文化冲突管理研究中法高等工程教育体系中的毕业设计比较研究

文化批评:理论与方法 文章类型:现当代文学 文化批评:理论与方法 [内容提要]文化批评作为重新回到文学外部研究的批评,它的可能性如何证明?当年形式主义批评对于外部批评的指责是这样脱离了文学本身,那么文化批评有多少为自己加以辩护的理由呢?本文从文化批评的理论、方法以及它的言说的有效空间这样三个方面,对于文化批评的基本状况作了一些分析和说明。并且认为,文化批评作为当代文学研究的一种方式,不是追求一劳永逸、包治百病的对待文学现象,而是更这重于对于文学研究提供思想的解剖刀和反思。 [关键词]文化批评 理论 方法 话语权力 “文化批评”已经成为当前文学研究中的一种普遍共识,即文学研究除了应该深入到对于文学自身的剖析,尤其是语言分析之外,还应该有着一种文化层面的眼光。那么这里的文化可以是文化人类学意义的范畴,探讨植根于民族文化心理和民俗中的基本样态,也可以是着眼于当代生活中或隐或显地起着引导、支配或者影响人们生活的事体。如果我们把眼光聚焦到后者,就有可能面对各种生活事实,这些事实是刚才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缺乏成系统的言说渠道,也没有可以依靠的理论范式和话语规则,因此有必要对于其中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讨。 一、 批评的根基:为何理论与如何理论 事实上,人们看待事物都是内含理论或依靠理论的。看到太阳从东方升起,人们有“早晨”的观念,而“早晨”除了是一个特定时段,同时还是一种循环的、多次重复的时辰。古代人们更多地从周而复始的意义理解它,今天人们主要从矢量发展的角度看待它,这里分别就有不同理论作为内在依据。除了日常生活有着理论的背后的依托,就是在学科研讨中,也同样有着理论的先行。在实验室里,科学家用显微镜观察微小的对象,这是非常客观的了,可是这种客观中也有发现的预期,而预期就有某种假设,它是依据理论的。诸如现代高能物理在探测新粒子时,要预先建立大型设备,投资巨大,探测的结果实际上是有着理论预期成分的。正如爱因斯坦指出的: 科学不能仅仅在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在建立科学时,我们免不了要自由地创造概念,而这些概念的适用性可以后验地用经验方法来检验。这种状况被前几代人疏忽了,他们认为,理论应该用纯粹归纳的方法来建立,而避免自由地创造性地创造概念。科学的状况愈原始,研究者要保留这种幻想愈容易,因为他似乎是个经验论者。直到19世纪,许多人还相信牛顿的原则——“我不作假说”——应当是任何健全的自然科学的基础。[1] 通过这种回顾可以见出,仅仅依靠经验的基础面对事物,这既是不可能的,也不是科学所推崇的态度。 为何理论是回答理论支撑的必要性,在此之后就有采用什么理论即如何理论的问题。这里当然应该包含经典的文艺学教材和专著的理论,也应该包含从文化学角度看待文艺的有关理论,此外还应该吸纳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引发的理论思考。 马克·波斯特在结合电脑写作问题时,联系德里达关于说与写即语言与文字对立的观点展开了讨论。他指出,纸笔的书写方式使显现的文字有物质性质,难以抹去;这些纸面的文字脱离了作者,它的意思是在相应语境确定而不是听命于作者,因此也可以说这些文字成为作者的敌人,对抗作者。可是电脑写作中,屏幕显示的亮点能够轻易消除,它还没有成为物质存在,这样书写与说话就有了同一性。[2]它颠覆了笛卡尔以来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之间二元对立的关系;电脑是一种物质存在,可是它是模拟人脑的,在电脑的工作中,我们面对的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镜映效果(mirror effect),在这里我们又一次遭遇拉康那种儿童照镜期的心理骚动。同样地电脑阅读也有相应的尴尬。马克·波斯特讨论的现象不是专指文学,可是对于文学也适用,那么这里的理论属于交织了德里达、拉康、笛卡尔的思想以及关于网络社会学的理论。 如何理论实际上不是采用一种现成的理论按图索骥,而是针对一个问题,从不同侧面对于问题进行梳理。这里可以明确的一点在于:20世纪初文学研究有一种“内化”倾向,即研究文学着重于文学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学作为语言艺术,重点关注文学的语言,二是文学作为艺术,它的根本存在方式是文本,不能把精力抛掷到文本之外的社会因素方面。这种文学研究的“内化”成为20世纪文学研究的一道重要的风景线。但是对于文学的文化批评成为文学研究重新“外化”趋向的发起者和生力军。作为美国耶鲁学派批评家的希利斯·米勒指出:“事实上,自1979年以来,文学研究的兴趣中心已发生大规模的转移:从对文学作修辞学式的‘内部’研究,转为研究文学的‘外部’联系,确定它在心理学、历史或社会学背景中的位置。换言之,文学研究的兴趣已由解读(即集中注意研究语言本身及其性质和能力)转移到各种形式的阐释学解释上(即注意语言同上帝、自然、社会、历史等被看作是语言之外的事物的关系)。”[3]这种文学研究的趋向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文学的文本和语言的研究,不过它更多地把这一内部研究置于文化研究整体中,使之成为整个研究工作的有机构成之一。由于它涉及的方面广泛,因此在采用的理论上? 梢愿�菪枰�依�负跛�械娜宋难Э贫�皇亲ㄗ⒂谀骋恢痔厥獾睦砺邸?BR> 二、 批评的方式:寻求方法与创造方法 文化批评作为文学的一种研究途径,它需要一定的方法,那么这种方法从何而来? 一方面,由于文化批评涉及相关的多种理论,那么理论与相应方法总是联系的,因此它所包含的方法也就有多样性;另一方面,它又有着一种挑剔的眼光,既然文化批评要从社会的整体看待文学,那么,象形式主义批评那样以一种专门化的方法对待文学,或者如精神分析批评那样只是关注作者或作品中人物内心世界的方法,以及我们熟悉的政治批评侧重于政治立场的阶级斗争分析的方法,或许有时也会用一些,但是至少不会象它们那样执著于一种视角。更关键的在于,这种批评不是专家立场的研究,而是着眼于我们生活的现实场景,从现实状况的分析出发,发现可能有价值但是又容易被忽略的东西。 利奥塔指出,“文化存在于一个民族与世界和与它自身的所有关系之中,存在于它的所有知性和它的所有工作之中,文化就是作为有意义的东西被接受的存在。”[4]这就是说,文化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而关于文化的思想则是对于文化的阐释和引导。譬如,自从报刊作为一种大众传媒在近代问世后,它就渗入到人们生活中,尤其每天固定时间出版的报刊影响更甚。对于这种Daily news(每日新闻)的定期阅读,我们可以从人们需求对于社会近况的了解来说明,但是大多数人并没有非得了解它的规定性。这时参照黑格尔的阐说就可以见出颇有意味,他认为当时的欧洲人已有了每日早餐后阅读报纸的习惯,这是现代人的“晨祷”,即人们已把读报培养成了固定程序,如果哪一天无报可读或没有时间去读,则这一天就相当于没有祷告那样,生活就沦为空虚和没有意义。黑格尔关于读报的阐说,就给报刊阅读赋予了一种文化意味,而我们看来也是揭示了读报的文化意义。由这样一种对于报刊阅读的文化意义的解释,也完全可以推及到人们对于其它媒体的认识。 诸如当今的电视走入了家庭,观看电视的行为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冲击性效果,原先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交流信息、沟通感情的就餐场合,可能被观看电视的行为所取代了,于是电视中剧情成为牵连他们的线索。一些家庭电视剧如《闲人马大姐》,之所以选择在晚上6时左右播放,就是因为剧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当餐桌上日常生活内容的交流缺席时,“马大姐”可以成为一种替代性的符码。如果《闲人马大姐》在收视率取得成功,那么艺术上高低也可以忽略不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大众文艺的市场反响,其实大多就是这样的市场因素所致,批评活动着眼点不是针对艺术因素,而是背后的文化因素。艺术因素只有通过文化因素才能发生作用。 回到批评方法问题,文化批评不是一种严密组织的批评派别,它也没有一种专一的批评方法,因此,它主要地不是创造自己的方法,而是寻求自己合适的方法。法国批评家罗兰·巴尔特对于1955年出版的一期《巴黎竞赛》(Paris Match)杂志封面的图象进行了符号学角度的分析。该图象是一个黑人法军士兵正在向法国国旗致敬,那么,法国的主体民族是属于欧洲血统的法兰西人,这里却是黑人,而作为法军成员,他必须具有法国国籍。因此,这一图象的文化意义在于,它表明了法国作为一个伟大帝国,它所有的子民,无论肤色,都受到它的关照,同时,他们也都忠心耿耿地为这个帝国恪尽职守。在罗兰·巴尔特这一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图片具有的殖民主义色彩。这样一种思想意蕴当然要从对于图片本身的表达中看出,不过罗兰·巴尔特在后来整理以英语出版的《图象—音乐—内涵》(伦敦,Fontana Press,1977,)一书中又认为,图片的涵义还需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展示的语境的因素。斯道雷解释说:“如果这幅黑人士兵向国旗敬礼的照片出现在《社会主义评论》的封面的话,其隐含意义就可能大不一样了。读者们可能会对其大加嘲讽。它不但不会被作为法国帝国主义的一种? �嫘蜗螅�喾椿够岜坏弊魇堑酃�饕灏�骱筒僮莸谋曛尽!盵5]这里涉及到符号学(国旗的象征意义)、社会学(帝国主义形象)、民族学(白人—黑人)、文艺学(接受心理)等多方面分析的思路和方法。 这种结合到生活情境进行批评的方法,甚至不排除批评家将自己的生活经历也置于批评场景。美籍印度裔批评家斯皮瓦克生于印度,在印度读完中学,然后在美国完成大学学业并且工作,作为美国的少数民族女性批评家,她感到三重压力:即作为少数民族的东方人压力,作为女性面对男权话语的压力,作为第三世界移民在第一世界话语面前失语的压力。印度作为西方的殖民地,印度历史是在西方世界的审视中被叙述的,如印度宗教林立,可是西方学者将之统称为“印度教”(佛教和伊斯兰教除外),并且西方人以他们基督教《圣经》教义的重要性诠释印度教,其实印度教核心的内容不是教义,而是宗教仪式和习俗,这些内容是“不落言筌”,只能意会的。斯皮瓦克在《他者的世界里》一书中希望自己能够为被“臣属”的印度文化重新命名。[6]但是当她这样努力时,她感到一种尴尬,即她是以身处第一世界学术殿堂学者的身份进行这样的工作,她的工作目标是重新命名对象的性质。可是,这种重新命应该遵从“名从主人”的原则,那么印度文化的立足点她已经不熟悉了,甚至经过殖民化之后,印度本土的学者也都如此。她只能以西方的学术话语表达这种意向,结果仍然是落入西方叙事的视点,而且她也只能在这种话框架中才能获得发言机会。? 纱耍�蛊ね呖讼萑肷矸萑贤�奈;��饫镏魈宄晌�恢秩笔А?BR> 可以说,文化批评在进行这种批评的操作时,采用的已经不是“文艺的”方法,而是其他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的方法,这不能由批评家自行创建,而是需要广泛寻求。 三、 批评的状况:文化批评的可能空间 文化批评立足于一个广阔的空间进行批评活动,这种广阔包括采用的理论的多学科性、批评方法的多方面性,由此也就有批评空间的多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空间最主要的或者关键的方面在于:它通过对于文艺文本及文艺现象的阅读,发掘出这一文本或现象的内在的因素,从而使得文艺批评活动不只是对于文本意义层面的讲述,而且进入到文本作用于人们无意识领域的探究,于是批评活动在意义层面之外又获得了超越意义,同时又是具有另一种意义的东西。当然,这种“另一种意义的东西”并不是批评家凭空杜撰的,而是由于文本表达的语境、接受者心态、以及作者的话语权力影响关系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指认了创作活动的权力影响。他说,“文化生产者拥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拥有表现事物并使人相信这些表现的相应的象征性权力,这种象征性权力还表现在文化生产者,用一种清晰的、对象化的方式,提示了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或多或少有些混乱的、模糊的、没有系统阐释的,甚至是无法系统阐释的体验,并通过这一表述赋予那些体验以存在的理由。”[7]这种话语权力不是强迫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而是在于他通过讲述赋予世界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即使是有根据的,但是也还有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看待的问题,而讲述的话语权力就是把作者认可的那种秩序作为正宗的表述,而别人可能具有的其他秩序则居于次要的或者从属的地位。我们进行思想和行动大多要有一? 隼碛桑�庖焕碛傻母�揪驮谟谖颐嵌杂谑挛镏刃虻乃伎迹�闭庵止赜谥刃虻慕彩鍪怯杀鹑烁嫠呶颐牵��颐亲约好挥兴伎蓟�岬氖焙颍�敲次颐且簿统晌�吮槐鹑怂枷胝鞣�耐纺苑矫娴闹趁竦亍?BR> 真正值得文化批评努力的方向不是对于文艺鉴赏或者文艺创作提供可以参照借鉴的资源,而是从事一种对于文艺状况加以文化批判和社会反思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好似与文艺本身远了一些,但是通过这样的工作,才可以使得文艺作品真正融入到社会。而文艺作品既可以作为象牙塔的珍玩看待,也应该可以作为社会话语的一种方式来认识,或许,文化批评就是着眼于后面的路子。 好莱坞拍摄的“越战影片”就给批评家提供了文化分析的素材。20世纪60年代,美国卷入到越南战争。这场战争美国阵亡将士达到5万余人,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阵亡将士人数,并且美国没有达到阻止“越共”向南部渗透的目的,最后还把老挝、柬埔寨也搭进了“共产化”圈子。以致于当老布什在指挥攻击伊拉克的“沙漠风暴”行动取得预期成果时,首先表达的就是,这一行动洗刷了美国民众多年来挥之不去的阴影。 美国这越南战场上经历了事实层面的失败,可是在讲述行为中却获得话语层面的成功。同样都有对于这一战争的电影的表达,越南方面有《琛姑娘的森林》等译介到中国的影片,不过艺术上和制作技术上都非常拙劣,恐怕没有多少人留下印象。反之,美国则有《猎鹿人》、《第一滴血》等具有世界影响的大片。在这种讲述的行为中,它告诉我们,越南本来是一个不为人们熟悉的国家,然后美国人去了,发生了一些事情,再然后美国人走了,留下一些沉重的记忆。这里,越南只是作为一个被讲述的对象。当美国人未去之时,它没有影响;当美国人已走之后,它也同样无足轻重。越南不过是只有当美国人“发现”它之后才可能具有意义。于是,在战场上失败的美国,通过这种讲述获得了主导地位。那么美国的这种讲述的成功依靠的什么呢?依靠的是美国具有的广大市场、依靠的美国的先进科技、美国的雄厚资本,以及依靠它从欧洲继承的那种中心视角,即以美国视角看到的世界就代表了世界的基本形貌,而其他视角看到的世界不过属于一些侧面甚至假象。 约翰·斯道雷从所谓东方主义或者后殖民主义的角度认识这一问题,他说:“好莱坞在处理东方问题方面的主要形式是:‘说明它、认可对它的看法、描述它、讲述它’。好莱坞影片将越南‘虚构’为美国的一个‘对照形象’和‘替代物及……潜在本体’。好莱坞影片——与其他离散实践、歌曲、小说、电视连续剧等一起——以这种方式成功地创作出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有关越战的话语:通过一系列‘真理的程式’告诉美国和全世界,那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而之所以发生这些事是因为越南本来就是那样的。”[8]斯道雷认为,这种讲述有着美国对于这场战争的反省,不过在这背后,是美国的一种替代性补偿,即美国已经不具有对于越南的事实层面的“管辖权”,于是经由这种话语讲述的方式获得二者关系上的定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文艺表达的娱乐方式是如何进入到国家意识形态利益要求之中的。这里,文化批评包含了社会批评、政治批评、心理批评等多方面的内容,但是又不同于这些批评之中的任何一种,其中关键在于,它是多学科化乃至泛学科化的,它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而不是要着力于改变人们的常识。 文化批评不是包打天下的文学研究的类型,但是,在今天全球化渗透到世界各地,当代科技可能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构织时代神话的现实下,文化批评毕竟可以给予我们思想的解剖刀。 注: [1]《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09页。 [2]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50~151页。 [3]希利斯·米勒《文学理论在今天的功能》,见拉尔夫·科恩主编《文学理论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21~122页。 [4]《后现代性与公正游戏——利奥塔访谈、书信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04页。 [5][8]约翰·斯道雷《文化理论与通俗文化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4~115页,第133页。 [6]Spivak, Gayatri C:In Other World,267, New York:Routledge, [7]《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7页。

二十世纪50—80年代法国初中等教育体制改革述论  法国直到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仍沿用19世纪确立起来的教育体制。初中等教育完全脱离,相互之间毫无关系,实行严格的双轨制:一轨面向平民阶层,招收广大劳动者阶层的子女,他们在完成5年小学学业之后,绝大多数学生或升入初等教育的高级阶段——小学补充班、高级小学,或直接就业;另一轨面向贵族阶层的子女,他们在6岁时进入国立或私立中学里的小学班,然后升入中学、大学继续深造。此外,教学内容陈旧,古典教育、人文科学、古典语言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状况在50年代已不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及社会的需要。因此,法国在50年代末至80年代对初中等教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仅就改革的原因、内容及作用作一论述。      一 改革的原因  战后,法国对初、中等教育进行了多次改革,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初中等教育体制束缚社会经济的发展  战后30年是法国科学技术和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国人自豪地称之为“30年的辉煌”。1960—1975年,法国工业生产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5.5%[①a]。1960—1970年农业以每年递增2.4%的速度向前发展[②a]。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劳动条件,农业劳动机械化程度提高。1946年拖拉机的总数为5.6万台,1958年猛增到56万台[③a]。工业中也完成了机器设备的现代化。自动化的普及减少了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人员,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一产业的人数占三个产业总人数的比例在下降,从1954年的26.7%降到1962年的20.6%;第三产业从占36.5%上升为40.8%[④a]。这种变化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的要求提高。今后的劳动者要有比较全面的技术和知识,不但能够通过监视器来观察和监测生产全过程,而且要能够操作现代化设备,懂得企业管理。而法国教育的双轨制,只能培养少数脱离实际的精英,绝大多数人只是接受扫盲教育,可见教育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在1957年制定5年规划的会议上,法国专家们预测:1956—1961年间,法国需要5.1万名工程师和研究人员,而大学体系只能提供2.4万名。他们指出,原因不在于新建几所大学,而是中等教育体制严重地束缚了人才的培养,每年只能有1万名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⑤]。      (二)教育民主思潮改变了法国人的观念  经过战争洗礼的法国人,对教育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1947年的朗之万——瓦隆改革草案就是在20世纪以来人们要求教育民主化的思想影响下形成的。草案把教育民主思想见诸文字,提出:所有青少年,无论出生在什么家庭,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无论是什么种族,都有发挥个人才能和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①b]。此项草案虽然因种种原因没能实施,但是它的思想却影响着后来历次改革,成为教育改革的蓝本。  60—70年代出版的一些社会学家的著作在社会上掀起了教育民主化的波澜,特别是布尔迪约、帕斯隆合著的《继承人》(1964)、《再生产》(1970),以及勃德罗和埃斯达伯莱合著的《法国的资本主义学校》(1971),标志着教育民主化理论的形成。他们深刻地指出,阶级社会决定了学校的双轨制,而学校的分离则产生社会的不平等。这些思潮启迪了人们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教育不平等的根源,发出了要求改革教育的呼声。1968年的5月风暴集中体现了人们对教育制度的不满。  教育民主化思想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激发了他们求学的渴望。过去人们只满足于把子女抚养长大,子承父业,或尽早工作,挣回几个钱以贴家用,或做家中的劳动帮手。如今一切都变了,他们看到了受教育的重要性,看到了学校与社会地位的特殊关系,因此寄希望于教育,想让子女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在将来比自己生活得好,能找到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或走上仕途之路,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或命运。  不仅如此,经济、技术的发展为平民子女提供了接受较高教育的物质可能性。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1949—1976年工人工资平均增长3.2倍[②b]。另外,法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各种社会福利、家庭补贴、失业津贴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生活条件。  而且,女子走上工作岗位亦增加了家庭收入。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家庭生活的现代化。1958年10%的家庭购置了冰箱、洗衣机、厨房电器等家用电器。1969年75%的家庭实现了电器化。1960—1975年家庭小汽车拥有量从500万辆增加到1500万辆[③b]。家庭的现代化,使得广大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了出来,投入工作。1954年妇女就业率为36.2%,1982年增加到43.4%[④b]。妇女就业增加了家庭收入,生活得到提高。家庭不仅为其子女提供接受教育的经济条件,而且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三) 法国政府领导层认识到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    战略意义  从戴高乐到密特朗,历届政府都把教育置于优先的地位。戴高乐一上台就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提出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力图重建法国在世界的大国地位。他认为,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他提出必须改革教育体制,必须使教育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⑤b]。密特朗在1988年再次竞选总统时的《告法国人民书》中说,将来,国力更多地是依靠智力而不是财力,因此教育必须置于头等优先的地位[⑥b]。法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看到,现行的教育制度同现代世界是不相称的。它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把比例太大的、不能完成学业的青年抛在了一边[⑦b]。  在经济、社会、政治各种因素的强大压力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要求教育民主,要求教育机会均等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形成了排山倒海之势。1968年达到了顶峰。      二 改革的内容及作用  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是法国教育史上重要的时期之一。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以前的教育改革,主要是确立新的初中等教育体制,以实现教育体制的民主化;80年代以后,主要是升学制度的改革,以减少学业失败的人数。改革主要从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入手。      (一) 80年代以前的改革  1、教育结构的改革  80年代以前比较重要的改革有三次。70年代最终确立起统一的初中等教育体系。  (1)贝尔敦改革  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建立第五共和国。让·贝尔敦出任国民教育部长。在戴高乐的改革教育、使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指导下,贝尔敦制订了改革方案。1959年1月6日,签署第59—45号决定。其主要内容为:①将义务教育由原来14岁延长到16岁。②在初等教育之后建立为期两年的方向指导阶段。③根据学生的成绩,将学生按5种专业分配:a、直接就业,从事农业、乡村或市镇的手工业;b、短期技术教育,毕业后成为熟练工人;c、长期技术教育,培养技术员、高级技师、工程师;d、短期普通教育,培养中级职员和第三产业的管理人员;e、长期普通教育,培养将来的精英[①c]。④把原来国立职业中学和技术中学合并为技术中学,归由国民教育部管理。小学补充班升格为普通教育中学,职业培训中心升为技术教育中学。  这次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是自40年代以来唯一付诸实施的改革。确立初等教育后的方向指导阶段,使全体学生能在原则上享受进入中学的平等权利。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扩展了教育范围。但是,双轨制依然存在,学生们在方向指导阶段之前,就已按家庭出身进入各自的小学,加上方向指导阶段可在任何学校进行,所以在结束两年方向指导阶段的学习之后,绝大多数学生不可能转入国立中学和私立中学学习。因此这次改革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毫无进展。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到16岁,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许多学生还在义务教育的年限里,但已没有学校收留他们。  (2)富歇改革  在富歇改革之前,国民教育部教学大纲的负责人卡佩尔曾提出建立中学4年制第一阶段的建议,得到戴高乐的赞同。但是,这一建议的实现者却是在1963—1967年任国民教育部长的克里斯蒂昂·富歇,因此,有的书上称之为“卡佩尔—富歇改革”。富歇于1963年8月3日颁布法令,决定建立综合学校——市立中等教育学校。学制4年:两年观察阶段,两年方向指导。目的一是落实义务教育的年限规定;二是统一各种类型的中学,取消中学里的小学班。综合学校的教育分三类:长期普通教育、短期现代普通教育和过渡班(实为结业班)。为保证此项改革的实施,建立了学校证书制,按学生居住地区发放,强迫取消学校的区别。1965年设立与普通中学毕业会考证书等同的技术中学毕业会考证书,以提高技术教育的声誉。  1963年的改革实际上是1959年改革的继续,在建立统一的初中等教育制度上向前迈了一步,但是十分有限。学生一进入中学就被分流,长期普通教育相当于国立中学的教育,为进入大学作准备,短期现代普通教育相当于以前的市立普通教育。过渡班实为以前的小学补充班。学生仍按社会出身被分配接受不同的教育。而且,教学内容不同,教师水平不等,因此学生不可能从一种专业转到另一种专业。1968年仅有5%的学生从过渡班转到普通班学习[②c]。此外,中等教育机构也没有统一起来,仍存在着市立普通教育中学、市立中等教育中学、国立中学、国立技术教育中学4种类型,这种状况一直到70年代中期。  (3)阿比改革  勒内·阿比为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第一任教育部长。在1968年5月风暴冲击之后,法国掀起一场关于学校作用和民主化的激烈的大辩论。阿比在1975年1月的法国资料杂志上撰文,题为“为了教育体制的民主化”,文章阐述了他改革的目的和措施,深得德斯坦的赏识,为此登上国民教育部长宝座

法国-历史文化公元前高卢人在此定居。公元前1世纪,罗马的高卢人总督恺撒占领了全部高卢,从此受罗马统治达500年之久。公元5世纪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王国。10世纪后,封建社会迅速发展。1337年英王觊觎法国王位,爆发“百年战争”。初期,法大片土地被英侵占,法王被俘,后法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于1453年结束百年战争。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形成中央集权国家。17世纪中叶,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发展,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废除君主制,并于1792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国。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波拿巴夺取政权,1804年称帝,建立第一帝国。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1851年路易·波拿巴总统发动政变,翌年12月建立第二帝国。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于1871年9月成立第三共和国直到1940年6月法国贝当政府投降德国,至此第三共和国覆灭。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同年5月底,被法国军队残酷镇压。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遭德国侵略。1944年6月宣布成立临时政府,戴高乐担任首脑,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1958年9月28日通过新 宪法,第五共和国成立,同年12月戴高乐当选总统。 政治: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7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有权举行公民投票。总统离职期间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国民议会任期5年,通过普选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1995年7月31日,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这项法案使总统有权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来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法国总统在政府或参议院、国民议会的建议下,可 将所有事关公共权力组织、法国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决。总统府——爱丽舍宫,总理府——马提翁宫,国民议会——波旁宫。自1958年建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以来,历届政府基本沿袭戴高乐制定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维护民族独立。1964年1月27日,法国同中国建交。总统雅克·希拉克(Jacques Chirac),1995年5月当选,2002年5月连选连任。 经济:经济发达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主要发起国和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位于美、日、德之后,居世界第四位。 法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法国主要工业部门有矿业、冶金、汽车制造、造船、机械制造、纺织、化学、电器、动力、日常消费品、食品加工和建筑业等。核能、石油化工、海洋开发、航空和宇航等新兴工业部门近年来发展较快,在工业产值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逐步减少的趋势。 第三产业在法国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其中电信、信息、旅游服务和交通运输部门业务量增幅较大。法国商业较为发达,创收最多的是食品销售,在种类繁多的商店中,超级市场和连锁店最具活力,几乎占全部商业活动的一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总劳动力的61%。 90年代初以来,先后执政的左右翼政府为使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并向马约标准看齐,均实行以削减赤字为根本的紧缩政策,同时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这一政策在控制通货膨胀、促进外贸、恢复国际收支平衡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导致经济低速运转,并使失业问题日趋严重。1993年法经济陷入衰退, 1994年经济开始复苏。 法国是资本主义世界第四大贸易国,仅次于美国、德国和日本。法国对外贸易有两个特点:一是进口大于出口,造成贸易逆差。另一是非产品化的技术出口增长较快,纯技术出口在整个出口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显要。 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法国税收高于美、日等国,其中主要来自增值税,其它还有所得税、公司税、社会福利税等。 著名公司 埃尔夫阿奎坦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石油、化工、医药等;雷诺汽车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轿车、货车、大型商业用车等;法国电力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输电、配电等;家乐福集团,经营范围是超级市场。 文化: 17世纪开始,法国的古典文学迎来了自己的辉煌时期,相继出现了莫里哀、司汤达、巴尔扎克、大仲马、雨果、福楼拜、小仲马、左拉、莫泊桑、罗曼·罗兰等文学巨匠。他们的许多作品成为世界文学的瑰宝。其中的《巴黎圣母院》、《红与黑》、《高老头》、《基督山伯爵》、《悲惨世界》和《约翰·克利斯朵夫》等,已被翻译成世界文学作品,在世界广为流传。近现代,法国的艺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颇有创新,不但出现了罗丹这样的雕塑艺术大师,也出现了像莫奈和马蒂斯等印象派、野兽派的代表人物。从17世纪开始,法国在工业设计、艺术设计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早已有目共睹。有关实用美术、建筑、时装设计、工业设计专业的学校也早已凭借其“法国制造”的商业硕果而闻名海外。法国人喜爱体育运动,比较流行的体育运动项目有足球、网球、橄榄球、地滚球、帆船、游泳、滑雪、和自行车环形赛等。比较有名的大学有巴黎大学、里昂大学等。戛纳国际电影节是世界五大电影节之一,每年5月在法国东南部海滨小城戛纳举行,它是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国际电影节之一,为期两周左右。1956年最高奖为“金鸭奖”,1957年起改为“金棕榈奖”。 我自己找的到!你呢???太懒拉!

关于法律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我可以帮您写,如果您需要的话请回复,我会告知您联系方式。不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您想自己写但希望告知框架,可以在回复的时候写清楚。我会告诉您。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中国知网也好!万方数据也好都有例子!甚至百度文库都有!==================论文写作方法===========================论文网上没有免费的,与其花人民币,还不如自己写,万一碰到骗人的,就不上算了。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通读一些相关资料,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参照你们学校的论文的格式,列出提纲,补充内容!实在不会,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最后,到万方等地进行检测,将扫红部分进行再次修改!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关于书法的3000字论文怎么写

写字的应该看【书谱】咯!

中国书法艺术是汉字的艺术造型。中国书法艺术是土生土长、地地道道的民族传统艺术。有人说它是和绘画相通的,因为“书画同源”;有人说它和建筑相通,因为都要强调平衡和稳定;也有人说它和舞蹈相通,因为一个个字就像舞蹈家的舞姿那么优美;还有人说它具有诗美,因为它像诗歌一样很能够启发人的联想和想像;也有人说它具有音乐美,因为它和音乐一样,具有内在的节奏和韵律。更加有意思的一种说法,说书法它具有人体结构和人体的仪态之美。中国书法之美是他国文字所不及的,而鉴赏书法,也是一门学问!包括了解书法史及中国历史(书法家的创作背景),文字学知识、书写技巧、鉴别碑帖的能力及艺术涵养等等。它们都是密不可分的,共同作用与鉴赏能力的提高。 纵观古今中外文字语言和概念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社会文化的产生,而汉字的诞生便是人类思想感情的代表符号。汉字开始并无艺术性,只有实用价值。随着历史社会文化的变迁,经过三次划时代的鼎盛时期的发展,最终完结了自己实用性的历史使命,并升华为书法艺术。纵观古今我国书法艺术的发展史,从宏观角度来分析,书法艺术的发展都受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制约和支配。中国汉字在书法艺术性上经过了三次划时代的飞跃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而中国汉字在书法实用性上也经过了三次划时代的飞跃发展,从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艺术性的三次鼎盛时期为,首先,汉字在书法艺术性上的第一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西周历王—奴隶社会中后期(公元前1100—公元前700年左右)金文的出现为标志。其次是汉字在书法艺术性上的第二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从封建社会中期(600-900年左右)唐朝的狂草书法艺术的出现为标志。再其次是汉字在书法艺术上的第三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以现代派、学院派和禅书派的出现为标志。实用性的三次鼎盛时期为,首先,汉字在实用性上的第一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汉代——封建社会初期(公元前200—300年左右)汉隶的出现为标志。其次是汉字在实用性上的第二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东汉、东晋——封建社会时期(100—400年左右)行草书的出现为标志。再次是汉字在实用性的第三次划时代鼎盛时期的飞跃发展。是从唐朝封建社会中期(600—900年左右)颜、欧、柳诸楷书的出现为标志。艺术是生命和真理的化身;书法艺术是表现纯真思想感情和宇宙精神的手段。谁能够借助书法艺术的形式,从而达到表现出宇宙人生真谛的目的,谁才有资格称为书法大师或书法家。从而提供鉴赏作品与方法。 行书在楷书的基础上产生,是介于楷书、草书之间的一种字体,是为了弥补楷书的书写速度太慢和草书的难于辨认而产生。“行”是“行走”的意思,因此它不像草书那样潦草,也不像楷书那样端正。实质上它是楷书的草化或草书的楷化。楷法多于草法的叫“行楷”,草法多于楷法的叫“行草”。楷书,又称正楷、楷体、正书或真书,是汉字书法中常见的一种字体。其字形较为正方,不像隶书写成扁形。楷书仍是现代汉字手写体的参考标准,也发展出另一种手写体——钢笔字。草书是汉字的一种书体,特点是结构简省、笔画连绵。形成于汉代,是为书写简便在隶书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有章草、今草、狂草之分。 中国书法史上很有名的故事,王羲之看鹅在水里游、在岸上走。他看鹅的形体姿态跟书法有关系,他把鹅的线条吸取到在书法里。唐代大书法家张旭,他看当时的最有名的舞蹈家公孙大娘舞剑器魂托舞,他有悟于书法。大书法家怀素在旅途中听到嘉陵江水的水声,有悟于书法,对书法有感悟。著名的篆书家李阳冰,他甚至声称他对天地间万事万物都有所得,这就叫放射式感悟。然后你把这些感悟,都作为奇妙的添加剂,统统用到书法创作与鉴赏的化合过程中,也就是想像过程当中来,你把它都用到书法创作和鉴赏中来,使得他创作出来的书法形象,成为更加高级的、更加精密的化合物,鉴赏更加精确到位,这就叫聚焦式想像。我们可能会说,别人把书法家的想像说得这么神,我在王羲之书法里我也没看到鹅的形象,张旭的书法我也没看到公孙大娘跳舞,怀素书法我更加听不见嘉陵江水的水声。你要知道这个书法家的想像他并不是把万事万物的形象生硬地、简单地搬到书法创作中来。这种简单、生硬地照搬,它只能造成艺术的分裂。他是通过精深的形象思维,把各种事物具有美的特征的线条、结构、姿致、风度、神情、韵律等等因素经过提炼,转化、熔铸到书法艺术当中。它和简单地拼凑、堆积、杂糅大不相同。从这些故事中学习有助于我们了解和鉴赏书法,关注生活中的书法现象。往往关于书法的故事就会成为我们津津乐道的典故。像智永和尚,隋末唐初人,书圣王羲之的第64代孙。其练字非常刻苦。据说他把自己关在自己的小阁楼上30年不下来。干什么?写字!笔一支接着一支的用完,一筐接着一筐地把用坏的笔装起来。最后,装了满满四大筐之多。于是,他把这些坏笔埋到后院,而成一土丘。这就是,“智永练字,退笔成冢”典故的由来。这样,他终于成为著名的书法家。于是,向他求字的人络绎不绝。由于求字的人太多了,他家的门槛都要被踩坏了。故而,他就用铁皮把门槛包起来。这就是,“铁门槛”典故的由来。常听人说,你的“墨水”太少了,要喝点“墨水”啊!大家知道,这里的“墨水”是借代,指的是“文化水平”。一个有趣的故事便是历史上有人喝墨水。他就是书圣王羲之。他在练习写毛笔字时,常常入迷。他写啊,写啊,一天又一天,坚持不懈,忘了疲劳,忘了饥渴。有一次,他照例一拿起笔来,就忘了周围的一切,兴致越写越高。从早上写到晚上,又从晚上写到深夜,夫人端来了饭食,凉了又热,热了又凉、他也顾不上吃。有一个字,他写了不知多少遍了,始终不满意.于是再写。他就这么个脾气,。任何一个字,甚至一笔一画,不练到自己满意的地步是不会罢休的。这样,不知不觉,迎来了雄鸡的第一声啼鸣,他这才感到,是该歇歇了,肚子的确饿了。他随手抓起一个馒头,蘸着一碟豆酱津津有味地吃起来,因为这种吃法简便,可节省不少时间。吃着吃着,他忽然皱起了眉头。原来,他对刚才落笔的一个字不满意,觉得需要改一改,于是一边用馒头蘸着“豆酱”咀嚼着,一边继续练字。这时,夫人又走进来劝他休息,一看,先是大吃一惊,接着“格格”地笑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羲之聚精会神地练习毛笔字,一只手抓着馒头不知不觉伸到了砚池里,沾着墨汁吃起来,显然,他是错把墨汁当成豆酱了。历史上关于书法的故事很多,细细品味总是有益处的,就现在来说也可以提高我们对书法的认识和鉴赏水平。

这要看到书法才好说的,

美在天地间美在心里 其实我很不喜欢说艺术,当然也包括书法。但我看到这里难得有一个这样的问问,我也想谈谈我对玩线条的一些有意思的感觉。 万物是本无所谓有和无所谓无的,就是因为人有了灵魂和身体他才会对那些东东有了反应,否则感知不到,也就。。。为什么有些东东觉得美有些感觉丑呢?众说纷纭。有些线条认识家喜欢说书法是一种古老的艺术,它的美就定义在有起笔有收笔(楷书),书法的结构就一定要按书上的比如:“之”字有几种形状等,否则就不是书法。当然学习时的严谨也不可少。但一旦把一些事物定义了就不妙了,线条的美的显现和其它的美是一样的,也不是太刻板,就连我把书法的美称为线条的定义的时候都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线条也可以用块体和小圆来显现。究根问底书法的美到底是什么,我隐约感觉她有几个领悟的很有意思的思想。 书法表现的要人的好的感觉(歌曲吗也一样)。当我人兴奋时跟不兴奋是所表现的书法线条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不是经常有书者说闲暇和有创作欲望时再来吗。首先你有好的精力,有积极向上的精神,一个有博大宏宽气质的人所写的字的线条气质也相对磅礴。一个浪漫清新的人写的就比较干净清透。总之要有一些特质的东西在身体里,所谓字如其人是有一点点道理的。 风格上自然不必说要统一,和谐产生美吗,动物天生就知道和谐的乐趣,就不必啰嗦。书法时首先一点是气韵感觉上的基调一致;一点是结构和线条要有共性的地方,是物以类聚产生和谐的美。自古以来万物的美无不如此。 当然这些也需要一些技巧的帮忙,如书法时线条不要懒散,一定要每条线力要及透这样线条才像人一样有力的精神。书写的连贯也是应用技巧之一,连贯才会有一股灵魂高度集中的酣畅。。。。。。 说道技巧我本来不该想到天生的事物对立性,但我要说其实技巧与非技巧之间最大的区别是约定俗成与非约定俗成,就拿事物的对立来说本来它是一种天生具有的本质,可是人们没有完全掌握和应用他。当你认识它并知道用事物对立的概念去定义地应用它时就变成一种技巧了,书法上也一样,也可以用对立产生辉煌的手法去创作,中国说对立的事物称阴阳,比如男人需要女人女人需要男人,就是一种互相弥补的融洽,字也一样要知道弥补融合线条与线条之间字构与字构之间的关系才能产生一种超吸引力的美。这里我不想清楚的举例,只要去名家书贴里深入观察一定会有所发现(观察时最好要有带有男女吸引概念)。 再一个就是谈谈狭隘的创作的观察能力,比如说你在一条小溪边看到一块鹅卵石,觉得圆润可爱,你就可以总结出圆润的东西视觉上很可爱有美感,创作时就可以把字的结构线条应用到像鹅卵石这类样子,应用的好结果必然看起来也很可爱。 总之美无处不在,要有一颗快乐的心向上的心。书法艺术和其他艺术一样都是人们通过某一种形式对美的表达,总有共同的地方,他也像其它艺术一样要有新颖性、创作性而不是拘泥的,这需要乐观者不断的进取。 (我本来都不想说这些废话,因为很少有人会认真去看,费了我一番苦心。但为了做任务没办法。如果可以我认为初者看上十遍,想上十遍才会有一点领悟的。)

相关百科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