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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重要性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24-08-30 22:50:17

证据的重要性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法律和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在诉讼中,鉴于法律的严谨和权威性,当事人在法律上很难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所以只能在证据上下工夫。由于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谁在事实发生过程中保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再现事实,谁就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的胜败,虽然有一定的诉讼技巧成分在里面,但主要还是在诉讼前的证据收集,而不是在法庭辩论上。扩展资料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有了证据,才能进行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据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刑事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特征:(1)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它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2)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3)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具有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是说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臆断的东西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证据的重要性论文题目有哪些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论转化犯 论“携带凶器抢夺”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论危险犯的终止 论结果加重犯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论原因自由行为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居住权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四、 新证据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  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  五、 评价与建议  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  注释:  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  4 、同上书,第338页。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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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因此论文具有创新性、学术性、科学性和平易性、专业性、实践性六大特征  一、论文的创新性  论文要有新意,要从不同层次进行新颖独到的见解;  (1)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新理论在前人未开拓的土地上进行探索的研究从而提出填补空白的新发现,例如居里夫人发现镭;新发明,如音乐家杰思罗·塔尔,把风琴传声结构的原理用于播种机,解决了种子落地的速度问题,发明出世界上第一台实用的播种机;新理论,如牛顿经过一系列的实验、观测和演算,发现了着名的"万有引力定律"  (2)更正前说错误论文的研究成果能更正前人错误的认识如伽利略推翻了亚里土多德的物体下落学说;李四光否定了中国大陆无石油的所谓权威定论  (3)弥补前说不足与前人论述同一事物或现象,但从新的角度研究,补充完善前说观点、内容在谁承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主要标志学术论文就是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错的学理性文章  二、论文的学术性  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学术性是毕业论文的本质特征论文一般是针对某一个专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揭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规律,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分析带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引述各种事实和道理去论证自己的新见解其学术性具体体现在:  (1)论点的正确论点正确是论文的生命力,它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因面,它要求作者立论要客观,不能带有个人的偏见  (2)论据的真实论文中的引用材料、数据水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论文作者必须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最大限度地占有材料,事实要充分而且要有足够的说服力  (3)论证周密论文的论述过程符合人们推理规律,层次清楚,首尾连贯、结构严谨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其目的在于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  三、论文的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理论上不得带有个人的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尽可能的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优利德 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进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坚持论文的科学性,就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忌感情用事,更不能凭空臆造、随意发挥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  (1)论文观点客观正确鲜明集中无论是证明还是反驳,论点必须正确在论证过程中,紧紧围绕论点进行论述,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论据确凿,足以支撑作者观点观点需要用充分有力的、真实可靠的论据来支持要求作者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查阅大量相关数据,认真核实每个论据为立论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论证合乎逻辑 用证据说明论点,要善于用科学的方法,充分阐述论点与论据之间内在的逻辑,做到论文结构严谨、推理严密  四、论文的平易性  平易性是论文在形式与表达方面必不可少的特点值得是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字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具体如下:  (1)论文的结构要有条理性,主次有别,言而有序不求章法奇特,但求顺理成章  (2)做到概念准确判断正确,事物与事物、事理与事理之间的联系同异分明,说明事物事理的内容、属性和存在形式时要恰如其分,如实反映客观事物、事理的面貌  (3)论文文句流畅,叙述深人浅出把深奥的问题尽可能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要求论文写作语言具有明确、简洁周密、规范的特点,遣词造句不仅要合乎语法规范,而且要注意词汇的精确性和单性,避免产生歧义  (4)要将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图像、照片、表格、符号、公式等)配合使用形成独特的书面语言表达体系,这不仅可以节省篇幅,提高直观性、形象性,还便于读者理解,增添阅读的兴趣  五、专业性  论文的专业性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有课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两类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自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  学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自的学科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对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于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六、实践性  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各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证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学科。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某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重要性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论文题目是论文思想的浓缩和灵魂的体现。题目的字数不多,由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标三大要素组成。  1、题目中要体现研究方法  实践中的研究方法种类很多,明确的表明运用的是哪种方法会使论文的层次更清晰。向“浅析”这样的词汇用的太泛滥,太宽泛。而研究方法有很多种,比如调查法、观察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探索性研究法、信息研究方法??信息研究方法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原理,通过所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2、题目中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  好的论文题目要小,但要有深度和厚度。研究课题要单刀直入,切中问题,要小题大做。但不要贪多求全,四面开花。  3、题目中要有明确的目标  题目中,一般不具体提结果和结论,而只作客观地、含蓄地描述。简明扼要而又醒目的目标更能吸引读者的兴趣。研究的目标明确、一目了然,研究内容才会清晰、具体。

不要选别人没做过的题目。不要选太旧的题目。选题面要窄不要宽,选题方向尽量可能具体,选题范围越宽写作难度就会越大。题目一个研究内容即可,千万不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研究内容。选题要符合自身专业不能跑偏。

回答 做短视频创作很难绕开的一个问题,如何选题?选题的方向,选题的内容,选题的素材。接下来美工铺子通过选题的方向,选题的原则,选题的维度,以及选题时要注意避免的一些问题,聊聊短视频如何进行选题。一、短视频选题方面做短视频创作选题方面大概分类14种类。选题的方面就是在做赛道的选择,不同的赛道有着不同的天花板(粉丝量、变现值)和不同的运营机制在这些短视频类别的赛道中,剧情、娱乐、影视、生活、商业类占据了大部分的内容领域,也比较容出现一些头部资源大号,这些类别解决了大部分人群的八小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八小时生活中的消遣问题。在整个互联网短视频中有两个比较特殊的领域,财经和健康领域,这两个领域的创作者,平台都会要求有相关领域的资质才能进行内容创作,比如财经领域要求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等,健康领域要求是三甲医院以上的医生资质。在所有类别中还有一个共性,就是可以将内容知识化,用知识价值的传递来内容的输出和传播,即内容即是价值,内容即是产品。二、短视频选题原则1、 要贴地。选题内容要坚持用户导向,以用户粉丝需求为前提,不能脱离用户粉丝,想要有好的播放量,就应该首先考虑到用户粉丝的喜好和痛点需求,往往越是贴近用户粉丝的内容越是能够得到他们的认可,触发视频的完播率。2、 有价值。选题内容要输出有价值,内容有干货为目标,输出的内容对用户粉丝有价值,满足用户粉丝的需求,解决用户粉丝的痛点,才能使用户粉丝有传播的欲望,触发点赞、评论、转发等用户行为,从而达到内容的裂变传播。吴北狱中三年不近女身,新婚一月后美女总裁扶墙干呕,丈母娘炸了广告乘以贰网络查看详情3、 要匹配。选题内容要和我们的定位有关联有匹配,有垂直度,以提升我们在专业领域的影响力,更高的塑造IP,这样才能吸引到精准的用户粉丝,同样提高用户粉丝的持续跟随和黏性。三、短视频选题维度1、 频率。选题的内容,在用户粉丝的需求和痛点上是不是存在高频发生率,换而言之就是目标用户粉丝群体的大众话题,只有用户粉丝的高频关注点,才能引发更多播放量。2、 难易。创作者还应该考虑选题后的制作难易程度,自己或团队的创作能力是否能够支撑起来选题背后内容生产和内容运营,选题、内容、形式都是要考虑的因素,用户粉丝现在对内容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3、 差异。不论是哪一种类别的选题或者哪一种话题,在短视频领域都有着不少的竞品账号,可以说 3、 标题描述要合理。标题字数要适中,有些平台超过一定字数后,标题就会被自动折叠隐藏起来。格式要标准,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尽量用中文表述,避免生僻字和网络词汇,方便机器算法获取识别。句式要合理,很多短视频平台,一般会要求标题为三段式结构,表述清晰,避免出现夸大性词组。 提问 我是做短视频的论文不是短视频的创作,是研究短视频 更多1条 

证据法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美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特点分析与启示  2、论法理思维的特性  3、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  4、宪法与刑法的循环解释  5、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  6、经济刑法机能的重塑:从管制主义迈向自治主义  7、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选择  8、科斯定理还是波斯纳定理: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混乱与澄清  9、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障碍与破解  1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11、“法律解释权”行使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12、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  13、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  14、从《民法总则》第143条评我国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缺失

我锭的话,一定要原创的,。否则过不了,不会写,就不要自己写了,找专业的,我

1、个人的特长和兴趣应当在自己特长的范围内选择自己兴趣较大的题目,否则很难写出有特色的、满意的论文  2、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应选择本学科中在理论上具有指导意义,对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实用价值的题目,如果你对某一选题有哪些理论应当总结、修正、发展;哪些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应当解决,如何解决心中无数,免强写这样的题目也只能泛泛而论,质量不高  (1)资料来源主要考虑对拟选题目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是否初步掌握,需要的第一手资料有无可能取得,即没有现成资料又不能取得第一手资料的题目就很难研究下去  (2)考虑时间、经费条件,选择难度和范围适中的题目选题的难度过高、范围过大、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题太易、范围太小又会影响论文本身价值和考生自身潜力的发挥  3、初步确定选题后,应准备一个书面材料,以便在与指导教师交流时将有关问题确定下来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  (1)明确所选题目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即准备解决什么理论问题和实际应用问题  (2)对研究的题目,自己掌握了哪些资料,还缺少哪些资料,准备怎样解决?  (3)对撰写所选题目论文的初步设想,列出论文的框架结构;论文分成哪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写什么问题,从哪些方面来写,这也就是论文的粗纲  (4)写作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订出详细的提纲、论文初稿、的时间安排和各阶段工作的大体步骤  (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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