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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论文选题方向

发布时间:2024-09-05 18:06:43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论文选题方向

社会民主党执政的丹麦自认为是比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都优越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实丹麦是有社会主义因素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在共产党、社会党、资本主义政党分别执政的所谓“共产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有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并且这三类国家将长期和平共处,既竞争又合作,既相争又磨合,共创和谐世界,开辟和谐未来。[关键词] 资本主义 社会资本主义 资本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 共产主义一、当今丹麦人为何敢于自诩为社会主义国家? 一位青年学者近日同我谈起:1999年他到哥本哈根大学国际学院进修一年期间结识了一些丹麦友人,有一次他造访一位丹麦朋友,亲眼见到在他家中墙上挂了三幅主题鲜明、内容各异的漫画,分左、中、右排列在一起。右边的一幅画面是:上部有一个资本家模样的人物,西装革履,衣冠楚楚,肥头肥脑,大腹便便;中部有一头个大膘肥、乳液丰满的奶牛;下部有几个怒气冲冲、愤懑不平、穿着工作服的工人;画面之下写明“资本主义”字样。左边的一幅画面是:上部空无一人,象征着在公有制之下没有生产资料所有者,无人负责;中部有一头老弱奶牛,看来缺少营养,瘦骨嶙峋;下部有几个没精打采、面黄肌瘦的平民;画面之下写明“共产主义”字样。中间的一幅画面是:上部有一个目光炯炯、神采奕奕的独立生产者与管理者;中部有一头品种优异、健壮肥实、充满活力的奶牛;下部有几个红光满面、体魄健康的市民;画面之下写明“社会主义”字样。哥本哈根人非常重视家室的美观布置。郭沫若1959年5月访问丹麦时留下这样印象深刻的七言律诗:“五月晴光照太清,四郎岛上话牛耕,樱花吐艳梨花素,泉水喷云海水平。海畔人鱼疑入梦,馆中神骏浑如生,北欧风物今观遍,民情最美数丹京。”①丹麦人热情好客,经常请友人在家里聚会,丰盛招待。主人将这样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的三幅漫画挂在家里,显然是要对外来客人和家里孩子进行思想政治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当今世界上三类国家的三种社会制度进行比较,使他们感受到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共产党执政的“共产主义国家”都不如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优越,只有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们才能独立自主地生产经营奶牛,并且使牛奶和奶制品充分满足全民和国家出口的需要。丹麦和瑞典、挪威、芬兰等其他北欧国家近似,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丹麦于公元985年形成统一王国,10—15世纪是横行霸道的“海盗帝国”,1788年废除农奴制,19世纪初开始产业革命,40年代资产阶级取得经济、政治优势。没有爆发过激烈的资产阶级革命,议会于1849年通过新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丹麦社会民主党创建于1871年,旨在实现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双重任务,曾经是第一国际的一个支部,后来又是第二国际的成员党。该党认为丹麦阶级对立不尖锐,所以长期推行改良主义路线。1916年通过议会选举入阁,1924年首次单独组阁。后来几次下野又上台。在1953年至1982年的29年中,大部分时间均由社会民主党执政。到1993年,社会民主党新主席波·尼·拉斯姆森又出任政府首相,该党再次重新执政,2001年11月又下台,至今在野。在先后多次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执政期间,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人极力“通过和平改良实现民主社会主义”,逐步发展“福利社会”。本来1913年的党纲还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党的目标,可是从1924、1929年单独执政后,逐步改变了这个目标,转向争取通过雇员在企业中入股的形式,享有企业所有权,通过集体基金会实现集体所有权和集体盈利。同时通过高收入、高税收实行高福利、高消费政策。全国500多万人“从摇篮到坟墓”,即生、学、病、老、死,其费用全由国家负担,失业有救济金。当今的丹麦不仅从发达的农业国发展为先进的工业国,而且已经实现第三次产业革命,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在丹麦社会民主党执政的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32000多美元,比美国、瑞典、芬兰都高,位居世界第四位(在瑞士、挪威、日本之后)。由于有这些成就,所以丹麦人敢于在上述那三幅漫画中对三类国家进行鲜明对比,敢于自诩为优越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当今丹麦是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是:类似丹麦这样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而且政绩显著的国家,真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吗?真是比资本主义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都优越得多吗?这就要看我们如何理解、界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依我长期研究心得,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依次递进的三个历史阶段、三种社会形态,可分别用最简明的21个字来概括其本质特征:资本主义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资本家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是以社会化劳动为基础、由劳动人民掌权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是以愉快劳动为基础、由自由人社区自治的社会形态。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分析当今丹麦的社会性质,可以得出既明确又复杂的答案。丹麦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也经历了19世纪大部分年代的自由竞争和20世纪大部分年代的垄断资本统治这样两个阶段。丹麦的垄断资本组织主要有东亚公司、联合航运公司、“梅勒”康采恩和水泥托拉斯等。它们利用股份制、金融关系和私人联盟等控制了国内大、中企业,并且与德、英、美等国垄断资本紧密合作。在农村,富农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实力较强,劳动者的合作农场和个体农场还不够发达,所以丹麦依旧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由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不能算是社会主义国家。然而,由于社会民主党多次甚至较长期执政,拥有少量国有、国营经济和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在私人公司尤其是小企业中发展了雇员股份和集体基金,通过国家税收实行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使社会福利开支占国家财政支出1 3以上,应该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逐步积累了社会主义因素。在社会民主党的10多万党员中,工人、职员占绝大多数,独立经营者(中小企业主和手工业者)只约占3%。社会民主党执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劳动人民掌握政权,推行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政策。丹麦的左翼政党,除了在全国居第一大党地位的社会民主党外,还有1919年成立的丹麦共产党、1959年从丹共分离出来的丹麦社会主义人民党和1969年新建的丹共(马列)。这些政党在实力和影响上远比社会民主党小得多,但是在反映劳动人民权益、防止社会民主党向右转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所以应该看到,社会民主党的多次和长期执政,确实已经使丹麦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我认为丹麦从上个世纪后期起已进入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其社会化程度和社会主义因素都在逐步增长。即使是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党、保守人民党等上台执政,也不敢轻易锐减一系列全民的福利。所以如果认为丹麦依旧还是处于垄断资本统治的旧阶段,依旧还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那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今后社会民主党是否能够联合社会主义人民党等通过和平、民主使丹麦真正推进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那还有待未来的实践来验证。三、当今由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也属于社会资本主义 当今世界,不仅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是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资本主义,而且由资本主义政党轮流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是属于社会资本主义。美国自1933年民主党领袖罗斯福在空前深重的经济危机中就任总统、上台执政、推行“新政”以来,就开始采取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当时曾被美国资产阶级右翼指责为是仿照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宣言》的做法。实际上,“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的“全国就业服务法”(在全国各地各级建立相应机构,帮助失业者找到工作)和“紧急救济法”(由政府财政拨款5亿美元, 分发各地直接救济失业者),总统签署的“社会安全法”(规定以工薪税的90%作为失业保险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对65岁以上的穷人实行养老制度,建立抚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儿的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健康服务,救济盲人和残疾人)等等,固然旨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及措施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奋起斗争、迫使政府向劳动人民让步而不得不采取的,因此,尽管这些措施并非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却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罗斯福新政”不仅使深陷危机深渊的资产阶级死里逃生,而且重获新生。二战结束之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借鉴“新政”经验,在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态势下,采取更丰富多彩的社会福利措施。可以说,当代世界资本主义已经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资本主义的新阶段。垄断资本虽然依旧势力强大,但是竞争极大地超越垄断,不断冲破垄断,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发生整体性、结构性、器质性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渐变,其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在增加。我于1991年第一次到美国探望儿女,小住半年,也在纽约州绮色佳城康乃尔大学所在地登记取得一个“社会保障”的编号,即是说我离休之后如果在美国定居,也可以享有一些美国社会保障法赋予65岁以上老人的优惠待遇。我的一位中学老同学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教退休后,在加拿大侨居10年,夫妇二人去年已经享有加政府发给的每月1500加元的养老金(每月只需付500加元房租和200加元伙食费)。一个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的外国人也能享有这种待遇,难怪我在美国访问时就听好多人说过:加拿大的社会主义因素比美国还多得多。总之,对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刮目相看,它并非像上述丹麦人家中那幅漫画所描绘的只有富豪、肥牛的纯粹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因素在逐步增加的社会资本主义。四、当今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或资本社会主义 再看共产党执政的“共产主义国家”,上述那幅漫画所着笔的无主瘦牛和成堆瘦人的形象,应该说也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共产党执政后,历史上长期犯过“左”的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和路线的错误,曾经出现过牛瘦人瘦、甚至牛死人亡的灾难,然而大部分都已先后拨乱反正、亡羊补牢,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巨变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由原来苏联模式的国家垄断极权社会主义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或资本社会主义。前苏联东欧发生剧变,主要并非因为经济太落后,而是由于政治、文化缺少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封建专制主义遗毒太深厚,还由于执政的共产党长期推行急于求成的“左”的路线,推广单一苏联模式,死抱住计划经济不放,否定市场经济,从而经济缺少活力,经济增长慢,广大人民生活水平难以更快提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和平演变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正是依靠西方带头掀起的以电子信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的成果作为物质技术基础,进而以商品市场经济、多党民主政治和多元自由文化为三大武器发动和平攻势,终于把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一党专政和专制文化打败了。前苏联东欧各国执政的共产党本来应该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可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不科学的专制极权的社会主义,又长期不能自我革新,所以最终被党内外广大群众抛弃了。然而这些国家还有一批党内外群众依然信奉、向往社会主义,所以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大部分都改变、改名为社会党(社会党原意为社会主义党,译为中文时省略去“主义”二字,犹如共产党意即共产主义党),或者在共产党之外另成立社会党(如俄国,除以久加诺夫为首的俄共外还有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俄罗斯统一社会民主党)。他们认为:既然共产党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只好顺应世界潮流转而奉行社会党的民主社会主义。原苏联和东欧8国,除民主德国合并到联邦德国之外,发生剧变后,分立为28个国家,加上亚洲的蒙古,都放弃了原来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逐步走上私有化的资本主义道路。这些国家的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以及近似社会党的政党,近十多年来曾经几度通过竞选上台执政,它们在私有化进程中都尽力保留原有的某些社会主义成果。即便是右翼政党执政,或者由原来的共产党人、后来的无党籍人士如俄罗斯的叶利钦、普京,白俄罗斯的卢卡申科等人当选为总统,也都未能随便取消原有的各种社会福利措施。据此可以看出,所有这些国家转轨到资本主义制度后,都不是倒退到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或20世纪的垄断资本主义,而是仍然带有不少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资本主义。还有个别国家的共产党通过多党平等竞争再度上台执政,如摩尔多瓦共产党于2001年2月25日举行的议会选举中在101个议席中获得71个席位,党中央主席弗·沃罗宁当选总统。近几年来该党竭力采取更多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措施,如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满足群众医疗需求,保证儿童义务教育等。这更是体现出社会资本主义的特性。没有发生剧变、依然坚持社会主义的共产党执政的五个国家也都发生了不少甚至很大的变化。我国自1978年底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要摆脱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急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还要发展包括私营和个体经济的非公有经济,还要引进外国资本。越南共产党和老挝人民党自1986年确定革新开放以来,也认识到由于经济落后, 越、老都是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要发展国营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古巴和朝鲜近些年来也开始改革开放,重视调动个人积极性以搞活经济、开放旅游市场、建立特区等。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如果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不加强政治体制改革,那么党政官员的腐败就无法根治,最终也可能步前苏联东欧国家剧变的后尘。唯物辩证法是不可抗拒的,世界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我们只能认识和加以利用而不能违背,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关键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全面建设成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五、当今三类国家都有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在当今世界,尽管资本主义还有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的实现是遥远的大事,然而在共产党、社会党和资本主义政党分别执政的三类国家中,都还有一部分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在我们中国,就有河南省新颖县南街村从1986年起一直在试验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1995年中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会在郑州市召开年会时,作为学会副会长之一,我建议会后与会者到近处的南小街访问考察。所见之处决非牛瘦人瘦的悲凉场景,真正是宽裕幸福的小天堂。全村742户、3119口人,家家户户都住在高楼大厦的单元房中,室内全配备有彩色电视机和各种新式家具,免费统一供应各种生活必需品,实行等级工资制。这种试验20年来吸引了众多中外记者作过报道。他们还正在努力把共产主义的新苗移植到附近村庄。共产主义决非虚无缥缈的乌托邦,而是劳动人民和先进人士的美好理想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未来归宿。只有在科技和生产力高度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极大提高之时才能广泛实现。然而当今即便在社会民主党执政和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也还有在进行共产主义试验的实体。例如,以色列人从1909年起就开始在约旦河谷南端建立集体所有、集体劳动、集体生活、集体自卫的“基布兹”(在希伯莱语中意为公社)。1930年以色列工党创立、1948年执政后更是大力发展“基布兹”,以之作为立国、建国的基础。“基布兹”从60年代起由发展现代化农业进而兴建现代化工业。迄今全国约有300个“基布兹”,人口超过13万,约占全国农业人口的一半和总人口的3%,而其农产品却约占全国的60%。在已达到的现代化水平上,家家户户过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富足美满生活。即便以色列工党下台了,新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也难以动摇“基布兹”的根基。②2004年,基布兹企业股票开始在首都特拉维夫的股票交易所上市,2005年北部“沙弥尔”基布兹企业的股票在纽约华尔街上市,一举获得500万美元收入。③当今基布兹也在与时俱进,实行改革开放。在日本,现代空想共产主义者山岸已代藏(1901—1961)从1953年起就建立“山岸会”,1959年推行山岸会运动,从事山岸主义实显地的试验,在三重县阿山郡伊贺町建立集体农场,实行集体公有、集体劳动、集体管理、集体生活,在当今条件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④至今这种实显地在日本国内已发展到47个县,在国外也有7个,分布在德国、瑞士、美国、澳大利亚、巴西、韩国、泰国。在日本国内的实显地中还有来自德国、瑞士、韩国、巴西的外籍村民。上述这三类国家中的共产主义试验,犹如汪洋大海中的孤岛绿洲。然而正如汉朝史学家班固在《白虎通义·情性》中所说:“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而知著也。”即是说,有远见卓识的人看到新生事物的一点苗头,不会无动于衷,困惑不解,而能从小识大,洞察到它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归宿。世界大同和大同世界是人类几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只要有一部分先知先觉者百折不挠,坚持不懈地试验并且不断改进和完善,总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从见微知著到见贤思齐,逐步扩大其影响。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越提高,社会制度文明自然也会越提高。总之,当今的世界是多样化、多元化、多极化异彩纷呈的世界。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今世界现实相联系,应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三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从总体和主体上看是有原则区别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兼容并包,浑然一体,互相交错,彼此渗透,难以截然分开,无法断然割裂。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代,资本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分别执政的这三类国家,看来将会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长期和平共处,既竞争又合作,既相争又磨合,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互让共荣,协作共创和谐世界,开辟和谐未来,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而努力。让实践来最终回答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命运吧!我们深信,资本主义经过社会资本主义、资本社会主义,必然会逐步发展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注 释:①郭沫若:《在丹麦首都为使馆题字补壁》,《郭沫若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页。见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的该诗原件。②详见高放:《以色列“基布兹”的社会主义奇迹》,收入高放文集之二《社会主义在世界和中国》(增订本),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301页。③驻耶路撒冷记者高路:《走访以色列,竖琴基布兹》,见《参考消息》2006年3月9日第13版。④详见高放:《山岸已代藏》、《山岸主义》、《山岸主义实显地》,收入高放文集之一《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231、222—224页。⑤李彦春:《当代日本的一个共产主义村》,见《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6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张文镝)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我们生命的摇篮,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我们每人都有责任来保护她。近几年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了,无论在电视,广播里,报纸上经常会见到关于换进保护的话题,也经常会见到由于环境破坏给人们带来的自然灾害,所以作为地球村的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现在水资源的缺乏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建议的大家节约水,早晨洗脸时把水龙头拧小点,生活重要循环利用水。现在正是春天,我们阜新地区的风多而且大,不时就会看塑料带随风飘舞,所以我们要地形妈妈买菜时不要用塑料带方便袋,以减少白色污染,再有我们这里刮风时尘土飞扬,经常会眯眼睛,我希望每年春天我们能亲手种植一棵小树,让它和我们一起茁壮成长,来抵御那讨厌的风沙。还有我们不使用一次性餐快,因为它是用树木做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没有了地球我们无处可去,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地球会重新焕发生机,更加美好的

[环保]气候变化关键科学问题的分析摘要: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委员会地球与生命研究部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最近向白宫提交了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咨询报告,以供布什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决策参考。该报告根据美国的全球变化研究工作对10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为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对IPCC关于气候变暖的的研究成果与预测作了剖析。该咨询报告在承认全球变暖研究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同时,指出全球变暖确实存在,并对白宫与民众所关心的一些关键科学问题作了回答,这些问题是:自然气候变化的幅度;温室气体和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气体的排放是否在加速增长及其增长速率与来源;气溶胶的驱动作用;降低温室气体以及其它一些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排放物的增加趋势所需的时间;气候变化是否正在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温室气体是否导致气候变化;未来100年温度的变化幅度以及发生地点;所预计的气候变化有多少是气候反馈过程(如水蒸气、云和冰雪融化)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全球变暖的后果;科学研究是否已经确定温室气体浓度有一个“安全”水平;为了提高对气候变化的认识,还有哪些专门领域需要更深入地进行研究。最后指出在气候变化研究中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意义重大,以及今后需要加强的研究领域和关注重点。 关键词: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美国;京都议定书

现在我们国家特别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如果我们不去保护好地球,那么总有一日我们人类会和地球同归于尽。 生态的发展由其重要,如地球上的森林大量砍伐,造成水土流失,空气污染,人和动物无法生存,气温上升,废气排放。大量捕杀野生动物…… 我们要知道地球只有一个,人类和动物都是与地球为家,离开了地球就无法生存下去。因此地球是我们的家,保护地球人人有责。我们这一代人不能破坏毁灭地球,要从我做起,做一个爱护地球的模范,做一个生态环境的保护使者。 要使地球永远年青漂亮,我们人类就必须对地球进行修装打扮,首先要树立爱护大自然的观念,在荒山荒地上栽树、种草,改造环境;治理河流、退田,还湖,还林,节约用水,处理污水,让山变得更青,让空气变得更新鲜,让动物和人们融为一家,和睦相处。 地球的美丽,是我们人类的幸福;我们要在地球上快快乐乐的生存,就必须爱护好地球,让地球上的动物、植物生态平衡。人们千万别去破坏它,只有保护发展的义务。 警惕呀!当心地球的毁灭!人类的消失!爱护环境是当前地球的当务之急呀!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生态学这个我总觉得很广泛,可以写的东西有很多,可以从环境着手,也可以从生态平衡等等着手,所以,你自己在网上找些参考的吧(世界生态学)可还行

环境生态学个人觉得就和环保是一类的吧,要是没错的话,你看看!环境保护前沿!,可以度娘出来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其中占全国总人口9%左右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我国欠发达的西部及其它边远落后地区。全国592个贫困县其中西部有334个,占64%。西部地区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3%。与东部相比,西部人口素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东部平均每100人中科技人员18名,西部2名;东部人均受教育时间达10年零8个月,西部人均为3年零6个月;西部地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个百分点,东西部的综合人才差距10:1。西部虽然总面积54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56%。地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但是,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特别是科技、教育和文化发展严重滞后,制约西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中,将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提到突出的位置上来,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这事关民族地区的兴旺发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环境生态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环保]气候变化关键科学问题的分析摘要: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委员会地球与生命研究部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最近向白宫提交了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咨询报告,以供布什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决策参考。该报告根据美国的全球变化研究工作对10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为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对IPCC关于气候变暖的的研究成果与预测作了剖析。该咨询报告在承认全球变暖研究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同时,指出全球变暖确实存在,并对白宫与民众所关心的一些关键科学问题作了回答,这些问题是:自然气候变化的幅度;温室气体和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气体的排放是否在加速增长及其增长速率与来源;气溶胶的驱动作用;降低温室气体以及其它一些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排放物的增加趋势所需的时间;气候变化是否正在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温室气体是否导致气候变化;未来100年温度的变化幅度以及发生地点;所预计的气候变化有多少是气候反馈过程(如水蒸气、云和冰雪融化)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全球变暖的后果;科学研究是否已经确定温室气体浓度有一个“安全”水平;为了提高对气候变化的认识,还有哪些专门领域需要更深入地进行研究。最后指出在气候变化研究中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意义重大,以及今后需要加强的研究领域和关注重点。 关键词: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美国;京都议定书

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利用各种各样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和谐、高效和健康的共同特点,许多野外研究表明,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较高的物种多样性和群落稳定性。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比一个退化的更有价值,它具有较高的生产力,能满足人类物质的需求,还给人类提供生存的优良环境。因此,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合理性机制、以及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对于有效利用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均有较大的意义。 生态系统调控机制的研究生态系统是一个自我调控ulation)的系统,这方面的研究包括:自然、半自然和人工等不同类型生态系统自我调控的阈值;自然和人类 活动引起局部和全球环境变化带来的一系列生态效应;生物多样性、群落和生态系统与外部限制因素间的作用效应及其机制。自然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退化的机制、恢复及其修复研究在人为干扰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下,有大量的生态系统处于不良状态,承载着超负荷的人口和环境负担、水资源枯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在加重等,脆弱、低效和衰退已成为这一类生态系统的明显特征。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由于人类活动而造成逆向演替或对生态系统结构、重要生物资源退化机理及其恢复途径;防止人类与环境关系的失调;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处理。 全球性生态问题的研究近几十年来,许多全球性的生态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要靠全球人类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全球变化等。这方面的研究重点在:全球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及其反应;敏感地带和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反应;气候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的模拟;建立全球全球变化的生态系统发展模型;提出全球变化中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过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道路使人类社会走进了死胡同,人类要摆脱这种困境,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研究的重点是:生态系统资源的分类、配置、替代及其自我维持模型;发展生态工程和高新技术的农业工厂化;探索自然资源的利用途径,不断增加全球物质的现存量;研究生态系统科学管理的原理和方法,把生态设计和生态规划结合起来;加强生态系统管理、保持生态系统健康和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关于生态环境与保护的论文选题方向

我给你说几点 1个大了说 南水北调对周围生态的影响 2个小了说 城市周边毁林开发 征调土地 对生态方面的影响3中等说 人类砍伐树木 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 可以写分调查性质的 或者说 水资源枯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很多的 个人的学习方向不同 着眼角度不同 我是学水的所以我总关心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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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它就像母亲一样,为我们提供着生存的资源和条件。我们是地球的主人,我们要像善待自己一样去保护它。 谁不想让自己的家园变得更美好,更漂亮?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五花八门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垃圾都是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比如说我们常用的电池,如果用完后不进行适当的处理,那么将会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据研究,一节废的纽扣电池能使60万升的水不能饮用。如果每人丢弃一颗废电池,那么到了那时,水,将成为奢侈品。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将垃圾分类。 我国于2008年6月1日起实行“限塑令”,这一做法,使我国每年节省三千七百万桶石油。塑料袋,这种东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再普通不过了,可是你知道吗,塑料袋却是污染环境的一大因素。塑料袋以石油为原料,不仅消耗了大量资源,而且还需要500年的时间才能被自然分解。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减少使用塑料袋。最近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使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虽然最终未能达到预定的效果,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做到,开再大的会议也只是形同虚设。会议上说,现在全球平均气温正逐渐升高,大部分冰山已经开始融化。如果再这样下去,那么世界将被水淹没。现在的全球平均气温较以前已经升高了1℃,别看只是小小的1℃,可这是“全球平均气温”啊!如果全球平均气温升高4℃,那么北极和南极的气温将升高16℃,到那时,北极和南极也可以看到大树了。你想一想,到那时,世界将会成为什么样?其实导致这些灾难的罪魁祸首就是我们人类。据研究,我们每天使用的电器或其他东西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却是使气温升高的一大因素。如果减少使用电器,那么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会随之减少。汽车尾气中也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碳,应随时提醒爸爸妈妈上班或外出旅游时,应乘坐地铁或公共汽车,尽量少开私家车,这样能减少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减少使用电器,少开私家车上班或旅行。 作为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世界人人环保、天天环保,就可以创造一个崭新、美丽的世界!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我们生命的摇篮,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我们每人都有责任来保护她。近几年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了,无论在电视,广播里,报纸上经常会见到关于换进保护的话题,也经常会见到由于环境破坏给人们带来的自然灾害,所以作为地球村的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现在水资源的缺乏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建议的大家节约水,早晨洗脸时把水龙头拧小点,生活重要循环利用水。现在正是春天,我们阜新地区的风多而且大,不时就会看塑料带随风飘舞,所以我们要地形妈妈买菜时不要用塑料带方便袋,以减少白色污染,再有我们这里刮风时尘土飞扬,经常会眯眼睛,我希望每年春天我们能亲手种植一棵小树,让它和我们一起茁壮成长,来抵御那讨厌的风沙。还有我们不使用一次性餐快,因为它是用树木做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没有了地球我们无处可去,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地球会重新焕发生机,更加美好的

生态环境与保护论文选题方向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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