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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学的论文8000字开头

发布时间:2024-09-05 11:32:31

关于中药学的论文8000字开头

【关键词】 中药学专业 课程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我国的中药行业也加快了现代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步伐。中药领域新学科、新行业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一批新型中药人才,以推动中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专业设置不断拓宽,各学科之间不断交叉、渗透和融合,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中药学课程体系。中药学人才供求将趋于饱和,人才竞争将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就对中药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而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建设。因此,构建新型的中药学人才知识结构,深入开展中药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探讨实现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充分体现高等农林院校中药学专业的特色[1]。积极推进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学科结构,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带动专业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学科发展,加强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以师资队伍建设带动课程改革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大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是我们进行改革探索的主要目的。下面介绍对本校中药学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体会。 1 推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近年来,我们对本校中药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以下改革:改革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实验教学管理模式与机制;建立系统的传授知识与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2]。以教师为主导,培养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式,积极开展并推行“启发式”“问题式”等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其他辅助教学内容,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如通过让学生查阅、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读书报告、参与老师科研、设计实验方案、申请并直接参与创新课题研究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科研创新能力。运用多媒体、实物或投影等教学手段,强化教学的直观性,提高教学效果。 实践课程是整个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特别注重实验课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并不断增加实验课学时比例,修改设计新的实验课程体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从而强化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 课程设置与改进 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可行,它关系到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结构的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直接影响到培养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我院中药学专业的原课程设置结构不够合理,一些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学时较少,一些必要的选修课没有开设。课程开设较杂乱,尤其是实验学时偏少,导致有些实验课质量不能保证,学生操作能力较弱,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面及视野的开拓。因此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同时,我们对中药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与补充。课程体系调整主要包括: (1) 近年来,随着中药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些新学科。我们结合本校特色优化专业基础课程,强化专业特色,增加新兴中药学科。如中药市场营销学,中药新产品开发学,中药质量检测,药用植物遗传育种学,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新药研究与设计,制剂设备与机械,这些新兴学科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也最能体现现代中药学的特色,我们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进行开设。(2)删除一些与中药学关系不大的课程,将一些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课时有所增加,如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中药药理学等课程。其中这些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学时几乎达到1∶1,保证了实验教学质量。 (3)扩大选修课范围。

中药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构建  摘要:为顺应中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新时代需求,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探索和创新是实现中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组成。在进一步提升中药学专业人才质量的目标下,上海中医药大学通过对人才培养实施路径构建的实践与探索,打造具备“合、通、博、辨”(知行合一、汇通中西、旁搜博览、慎思明辨)4大特征的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为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人才培养路径;中药高等教育;中药学专业  我国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内涵的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健康中国”国家战略需求的提出,为中药高等教育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势提供了契机,也为推动中药高等教育改革提供内在动力。各院校坚持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践行“双思维”,推进中药高等教育改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升级及大中药健康产业的转型优化新态势,加快推动中药行业从传统转向绿色智能。但目前中药学类专业定位和专业布局与其存在一定差距[1],培养专业从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产业人力需求、高校间中药本科教学存在一定的同质化倾向、部分高校中药学类专业的设置与区域中药大健康产业发展需求脱节、人才培养模式尚未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与整合还未达到与前沿研究进展深入对接等诸多不足,使学生还不能完全适应产业链新兴行业对跨学科、多元化的需求。因此,通过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构建、着力提升中药学专业人才内涵特质,使之具备的综合素质能适应更为动态、复杂、开放的中医药发展环境,从而服务国家战略、匹配大中药健康事业发展转型升级尤为重要。  我校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实施路径  上海中医药大学以地处上海和“双一流”学科建设为依托,坚持“立德树人”与“传道授业”同向同行,加大将地域优势与优质学科资源直接转化为中药学专业资源的力度,保障中药高等教育与国家及上海重大发展战略相对接,以造就具备“合、通、博、辨”(知行合一、汇通中西、旁搜博览、慎思明辨)4大特征的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不断提升与中医药科技创新、健康服务特色优势及上海开放型地区经济形势的吻合度。  2.1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即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交融。中药学专业的重要特点是专业实践性强,有效培养学生“知中有行、行中有知”,帮助学生形成较强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上海中医药大学根据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2],在中药人才培养方案中突出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长,通过认知—实践—再认知—再实践的反复强化,达到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效果。(1)教学内容及方法的有效更新,打好学生扎实专业知识功底。围绕提升中药学专业学生学以致用能力,在药用植物学、中药学、方剂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中药炮制学、中药综合实验等多门主干课程课堂教学中导用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3]、研究性[4]、情景式[5]等混合教学模式,配合“基本型—综合型—研究创新型实验”的梯次拓展实验教学体系以及中药基本技能多站式考核平台、虚拟仿真实验平台,在四年学制中递进式强化,打造扎实过硬的专业基础功底。(2)科学思维的有效融入,创造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训练环境。学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的锻炼,以众多高水平科研平台为支撑,整合优质科研资源向人才培养集聚。例如: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设计做到科学思维融入全覆盖,依托高水平科研实验平台营造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训练的环境,通过低年级学生与导师结对、高年级学生毕业实习等载体,将优质学科资源转化为中药学专业资源。在2017年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SCI论文最高影响因子达3.55[6]。(3)研究创新能力的有效培养,提升学生对中医药事业的兴趣与自信。学院以“学术导向,兴趣驱动”为理念的大学生科技创新资助,极大地激发了学生探索中药的热情与原创能力。此外,灵活设置毕业实习时间段,严格实施“一人一题”,将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生物医药集聚优势融入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使学生的知识层面在此过程中得以拓展、延伸以及应用。学生开发“中药饮片识别”APP、“药用植物虚拟解剖实验室”等科创成果在2016年举办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得到展示。  2.2汇通中西  汇通中西,即培养、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传统理论能力的同时,强化国际化视野和中医药融入世界能力的培养。上海中医药大学秉承“海派中医文化”的精髓,一方面将融入中医药思维的教学案例全覆盖写入中药学专业核心课程学习指南[7];另一方面加大国际化合作力度及普及面,通过“海外名师”项目、组织学生参加境外访学、短期交流等多种方式,从而培养具有全球视野且具备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的中药学专业人才。(1)中医药思维的有效聚焦,打造一流中医药精品教育。为了培养学生中医药思维成为经常性思维习惯、引导学生重视中医药经典着作的学习,通过在药用植物学、中药学等引入导修课程;开设中医文化趣谈、中华文明史撷要等传统文化类课程;新增说文解药等通识拓展类课程,将中医药思维序贯于4年的培养方案中。另外在中药学讲授过程中,吸纳中药化学、中药药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8],例如“历久弥香数陈皮”“九九重阳探茱萸”等,结合名师名医的中医药学术思想、中药文化现象切入中药性能功效、精准把握思辨特点,协调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中医药思维与国际视野等方面的辩证关系。(2)国际视野的有机融合,内化中医药文化认同感。学校致力于为师生创造更多的国际化发展机遇与平台。依托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巴美国圣马丁大学、香港大学等合作机制,推进骨干教师各类访学进修、学习计划,增加学生在学期间赴海外交流人数,帮助师生扩充自身国际知识储备、开拓国际视野。同时,发挥学生参与建设具有国际传播力的中医药慕课及“药论———一带一路与中药”系列微视频拍摄的能动性,促进学生能够正确地看待、理解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进而树立起自身在中药学专业知识传承过程中的责任感、提升中医药文化自信。  2.3旁搜博览  旁搜博览,即为构建学生广博的中医药知识体系。为了使学生具备丰富的知识积淀,学校重点营造开放的、一流的学术环境和学习环境,加强课程中心、文献资料库等网络资源建设,并设定教师坐班答疑制度保障,着力拓展及融合中药质量标准化、中药创新药物研究等交叉学科知识,引导学生深度学习,提升群体知识结构的多元组合效应,增强学生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契合性和时效性。(1)个性化学习环境的有效构筑,实现学生博览并蓄的条件保障。中医药院校的教学基础设施、信息化和实践条件对中药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对外交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中医药大学近年来以“浸润式学习”为理念拓展开放式学习与讨论式学习空间。充分挖掘学分制及优质网络平台潜力,建设“走近中药”“中药麻黄”“杏林探宝———带你走进中药”“中药与文化”等品牌课程,创建开放性、交互性和自主性的学习环境,鼓励学生依据自己的内在需求、有效地进行知识内容的选择和学习。(2)多学科的有效交叉,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融合理解。学校强调科研反哺教学,鼓励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科研和教学人员开设本草基因组学、中医药与“一带一路”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交叉创新课程的品牌课程群。同时,每月邀请学术大家、中医药产业链各环节行业专家开设高水平专题讲座,凸显交叉科学特有的发展性、前沿性和创新性。此外,精心打造学科融合性课程,对专业核心知识点进行关联、衔接和组合,引导学生树立及强化对中药研究的系统性和整体化观念,提升交叉知识的有效融会贯通。  2.4慎思明辨  慎思明辨,即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形成批判性思维。学校通过建构“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跨界协同德育”工作体系,实现100%的课程建立德育目标并渗透德育元素。此外,通过热点话题的引入,鼓励学生在扎实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善于发现问题,培养其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1)专业特色与德育的有机融合,发挥价值取向引领的作用。近年来,学校始终把德育作为人才培养的生命线,把优秀传统文化菁华与时代精神相结合,挖掘中药的职业行为与德育相关的元素。例如:在中药学课程教学中以中药文化的角度阐释中药药性中的对立统一、中药理论中的破立有度等方面特性[9],达到“以文化人”的作用。此外,将科研学术思路作为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衔接的途径,撰写22门核心课程学习指南和教学设计汇编,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强调专业成才与价值观完善的同频共振,有效提升学生自我认知层次。(2)批判性思维的有效建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在中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分析等主干课程中为学生提供小班化教学环境,并构建中药药性理论分析、中药质量标准进展、药事热点讨论等若干情境或案例,激活课堂教学。例如“以马兜铃酸毒性事件论中药传承与创新”“从药性角度看干姜、附子、吴茱萸的毒性”“从对黄疸的认识比较利胆退黄与利湿退黄的异同”等话题,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以开放的角度进行详细探问、加强信息分析处理,达到明晰分辨的效果。  实施成效  上海中医药大学近3年通过对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构建的探索及创新,人才培养成效已初步呈现,具体表现在:①学生在全国医药院校知识技能及实验技能大赛中连续多次荣获团体第一及多个个人奖项的佳绩,凸显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相通达;②新增9门次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微课、市级精品课程、全英语示范性课程,取得3项教育教学类项目研究支持,在专业教学中逐步实现经典传统与现代科技相贯通;③不断优化、丰富软硬件条件,吸纳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60余项,帮助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2篇(含SCI论文3篇),促进学生多学科知识能力的交叉和拓展;④结合德育元素加强课内、课外批判性思维及创新思维的训练,使学生在全国医药院校药学/中药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江中远志杯、上汽教育杯、知行杯等竞赛及评选活动中表现出色,获市级及以上奖项27人次,增强学生自身知识储备与创新能力的运用相融通。3年来学生出国和升学率平均约占30%;毕业就职于研发公司、科研院所、药学服务、文化信息、大健康相关企业的人数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产业园区生物医药企业就业人数的比例超过15.8%,实现了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上海地域中药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为全国中医药院校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可传播与推广的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1]杨琳,郭宏伟,彭代银,等.“健康中国”背景下中药学类专业设置的思考[J].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报,2018,37(5):85-88  [2]郭宏伟.中医药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研究[J].中医教育,2017,36(2):10-13  [3]尤丽莎,安叡,梁琨,等.构建“为学习而评价”的有机化学评价体系[J].药学教育,2016,32(3):20-23  作者:沈岚 夏瑜桢 徐宏喜 单位:上海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范文来源:学术堂

【摘要】 探讨了药对在中药学教学中所发挥的辅助作用。认为药对可加深学生对药物“七情”概念的理解;药对可加强学生对中药药性、功效和应用的学习和记忆;药对可增强中药学的临床应用意识,强化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相反相成药对,可培养学生临床用药的灵活性。  【关键词】 药对; 中药学教学; 药物“七情”  药对,又叫对药,指临床上常用且相对固定的两味中药配伍形式,是方剂的最小配伍单位和核心部分,也是药物上升到药方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在中药学教学中,通过阐释药对的用药规律及作用对讲清、讲透中药学的基本理论和中药的药性、功效及应用有着很大的辅助作用。现探讨如下。  1 药对可加深学生对药物“七情”概念的理解  药物“七情”,是指单味药的应用及药物间的六种配伍关系类型,即单行、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这一概念,单从字意上理解,学生好像一听就能明白,但每届考试,总有一些学生把它答成“喜、怒、忧、思、悲、恐、惊”,这说明学生并没有真正从药物配伍关系上来认识和理解。为了解决这一教学难点,笔者常以深化对药对用药规律的阐述为切入点,并列举一些相差的简单病例。即:在讲药物“七情”概念之前,先以麻黄—桂枝、附子—干姜相须药对导出“相须”含义;以黄芪—茯苓、黄连—木香相使药对导出“相使”含义;以人参—莱菔子、生姜—黄芩相反相成药对导出“相恶”含义等,然后把这些含义连接起来,就构成了药物“七情”的概念。这样,药物“七情”就清楚地被界定在中药学的概念体系当中,使学生听起来也印象深刻,不至于将其混淆为中医学中人的“七情”。  2 药对可加强学生对中药药性、功效及应用的学习和记忆  中药的药性、功效及应用,是临床中药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由于中药内容繁杂,临床应用又涉及内、外、妇、儿等各科,因此学生普遍感觉难学、难记。笔者认为,以药对为主线,以药对所治病证为归类依据,可将各章不同药物串联起来,形成“单味药(功效)—药对(功效)—主治证(症)”的中药学习链条,从而起到简化中药学习内容、减小记忆量,使中药知识得以系统有序地排列等作用,进而加强学生对中药药性、功效及应用的学习和记忆。如,讲完附子、干姜药物之后,可重点阐释附子—干姜药对的配伍规律、作用及主治病证,并让学生掌握四点内容:①附子、干姜为常用相须药对;②二者合用其温里祛寒、回阳救逆作用增强;③主要用治亡阳厥逆危证、中焦虚寒证及阳虚水肿证;④最能体现该药对功效的代表方是四逆汤。这样做的教学效果,能使学生把附子、干姜联系起来学习、记忆,遇到相类似病证时知晓将二者相须同用。为了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可进一步将附子—干姜药对的用药规律拓展到“同章者同类,同类者相须,相须者增效”的理论层面上来。另外,为了加深学生对药对学习的印象,也可通过拟人手法描述药对间的配伍关系,如人参—甘草为“君臣”相配,益母草—茺蔚子为“母子”相配,附子—肉桂同类性温属阳为“兄弟”相配,黄柏—知母同类性寒属阴为“姊妹”相配等等。同时,也可选一些易懂、顺口、好记的历代医家应用药对的经验名句讲述给学生,如“附子无干姜不热,石膏无知母不寒”“穿山甲、王不留,妇人食了乳长流”及黄柏无知母犹“水母之无虾”“将军之无马”等,以提高学习兴趣。  3 药对可增强中药学的临床应用意识,强化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  中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临床疗效,而中药治病主要是以复方配伍形式。药对配伍是人们长期医疗实践总结出来的特殊配伍形式,是组成中药复方的核心内容,具有与复方相一致的基本主治功能,也是单味药向方剂过渡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在中药学教学中,深化对药对配伍作用的阐释,可增强学生学习中药学的临床应用意识,强化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使中药学顺利从理论走向临床实践。  中医学认为,人体发病不外是阴阳气血失调、脏腑功能紊乱所致。因此,中药治病就是调理脏腑阴阳气血,补其不足,泻其有余,重新恢复脏腑正常的功能活动。教学中,笔者针对疾病病机,归纳出养血滋阴药对(如当归—生地)、补气养血药对(如黄芪—当归)、凉血补血药对(如生地—熟地)、补气健脾药对(如人参—黄芪)、和胃止呕药对(如生姜—半夏)、调和营卫药对(如桂枝—白芍)、清泻相火药对(如知母、黄柏)、清泻胃热药对(如石膏—知母)等等,通过这些药对把“药—证”有机地联结起来,使学生能够牢固掌握治疗某证的常用药物和简单配伍,为今后临床遣方用药打好基础。  4 学习相反相成药对,可培养学生临床用药的灵活性  相反相成药对,是指性能相反的两味药物在寒热温凉、升降浮沉、开阖补泻等不同意义上的配伍,通过药性的相反相制,以达到功用上的协调相成,体现了中医治病的灵活用药、适证化裁。笔者依据教材内容,归纳出了寒热并用药对(如麻黄—石膏、大黄—附子)、补泻同施药对(如枳实—白术、泽泻—白术)、升降相随药对(如麻黄—杏仁、柴胡—枳实)、散收同用药对(如干姜—五味子、桂枝—白芍)、刚柔相济药对(如附子—白芍、白芍—枳实)等,通过对其配伍特点的阐释,使学生认识到,当临床出现表里同病、虚实互见、寒热错杂的复杂病机时,若能善于利用药物间相畏、相杀等配伍关系,则更能趋利避短,收到相反相成的效果,意图培养学生临床用药的灵活性。  总之,在中药学教学中,深化对药对用药规律及作用的阐释,可执简驭繁,提高教学效果,并为学生后期的临床课学习和实际操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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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氧氟沙星序贯疗法在CAP治疗中的应用 贵阳市华烽医院主治医师 张少武 社区获得性肺炎(CAP)是一种临床常见疾病。在CAP治疗中,把握治疗时机,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在保证临床疗效的同时减少耐药和不良反应的发生,一直是临床医师最为关心的问题。 2004年10月24日,“喹诺酮类序贯疗法在抗感染治疗中的应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呼吸研究中心的 Micheal P Habib教授应邀做了题为“左氧氟沙星与社区获得性肺炎”专题报告。Habib教授从CAP的流行病学、治疗时机、细菌耐药与药物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并对三种呼吸喹诺酮类药物进行了评价。他指出,新喹诺酮类是当前治疗CAP最为有效的药物,其中,左氧氟沙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更具优势。喹诺酮序贯疗法是治疗CAP的一种有效途径,在保证疗效的同时,可降低医疗花费、简化治疗程序、提高患者依从性。 Habib教授的讲座包含了近年来CAP治疗研究进展中的许多关键信息,对中国医师的临床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摘要刊出讲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CAP是一种常见的感染性疾病。在美国,CAP是导致死亡的第六大病因,每年的医疗花费高达210亿美元。因此,CAP的有效治疗一直备受关注。 把握CAP治疗时机: 就诊4小时内抗菌治疗, 可显著改善预后 1997年一项对14069例65岁以上住院CAP患者进行的分析显示,住院期间死亡率为10.3%�30天死亡率为15.3%;24小时内纠正缺氧状况可使死亡率明显降低。与补氧同样重要的是,在8小时内给予抗菌治疗可明显降低30天死亡率(JAMA 1997,278:2080)。而最近对18000多例65岁以上老年CAP患者的研究显示,在住院4小时内给予抗菌治疗可显著改善预后,30天死亡率、住院期间死亡率、住院天数等均显著降低(Arch Int Med 2004,164�637)。这些证据提示,CAP患者迅速接受抗菌治疗,预后更好。最近美国已建议,在病人就诊4小时内即给予抗菌治疗。CAP患者是否在第一时间及时接受抗菌治疗,已成为评价CAP治疗的标准。这就要求临床医生在药敏结果没出来时,选择一类有效覆盖CAP常见致病菌同时口服吸收好的药物,先给予经验性口服抗菌治疗。由于新喹诺酮类药物能全面覆盖CAP的致病菌且口服与静脉给药的生物利用度几乎没有区别,因此,先给予该类药物口服更具优势。 新喹诺酮类药物: 是治疗CAP最为重要的 一类药物 新喹诺酮类药物的耐药率最低 近30年来,肺炎球菌青霉素耐药情况急剧攀升。而肺炎球菌对青霉素耐药后,对其他的抗菌素如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磺胺类等也易产生耐药。但研究显示,对青霉素耐药的肺炎球菌并没有显示出对喹诺酮类药物的交叉耐药现象。左氧氟沙星自1997年开始在全球广泛应用以来,耐药率一直保持在相当低的水平。 加拿大的一项耐药调查显示,从1997年至2002年间,新喹诺酮类药物的处方量增加了100多倍,但肺炎球菌耐药情况几乎没有多大变化。总结美国2002-2004年肺炎球菌耐药情况显示,对青霉素(MIC≥2 μg/ml)耐药率上升到18.6%�对阿奇霉素耐药率上升到25%,且耐药程度增加(从4 μg/ml增加到16 μg/ml);而左氧氟沙星耐药率仅为1.1%。根据美国对2002至2004年连续3年的肺炎球菌耐药趋势分析显示,左氧氟沙星的耐药发生率最低。 新喹诺酮类药物对CAP典型和非典型致病菌均有效 CAP的病因复杂,最常见的病原体以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多见,并且常为多种病原体同时感染或序贯感染。最近发现,非典型致病菌感染在CAP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达到23%),如肺炎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军团菌等,可单独或作为CAP混合感染的一部分存在。这些致病菌多属于细胞内感染。 鉴于CAP病人发病年龄大和经常为多重病原体感染的特点,在治疗时需采用一种能迅速起效、广泛覆盖各种典型/非典型病原体、细菌耐药率低而安全性高的抗菌药物,新喹诺酮类正是符合这一要求的一类药物。药理学研究表明,左氧氟沙星对CAP典型/非典型病原体均具有较强的活性,其在细胞内的浓度远远高于细胞外(大约超出6倍左右),因此,该药特别适合细胞内感染致病菌所致的感染。 指南推荐新喹诺酮类为CAP治疗的一线用药 CAP治疗指南推荐的经验性治疗通常包括两个选择:大环内酯类与头孢类联合治疗和喹诺酮类单药治疗。那么,哪种方案疗效更好呢?一项大型回顾性分析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研究对13000例老年住院CAP患者进行了回顾性分析,将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标准化,以对铜绿假单胞菌无效的第三代头孢类药物头孢曲松单药治疗作为参照,比较指南推荐的不同经验性治疗方案的疗效,得出的结论是,新喹诺酮类单药疗效优于其他类药物的联合治疗(见表1)。因此,新喹诺酮类药物是目前单药治疗CAP最有效的药物。 左氧氟沙星单药 500 mg序贯治疗: 是节省费用、提高依从性的有效治疗途径 左氧氟沙星既有静脉制剂,也有口服制剂,片剂绝对生物利用度约为99%,静脉和口服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几乎完全相同,因此,特别适用于抗生素的序贯疗法(Sequential therapy),即对病重患者可以采用先静滴,急性症状好转或稳定后转为口服给药方式。这样既可节省医疗费用,又可提高病人依从性。File研究显示,采用左氧氟沙星序贯治疗CAP,其临床有效率和细菌清除率都较对照组高。改口服治疗的标准是:咳嗽和呼吸改善;T<37.8℃至少8小时;白细胞计数正常;能充分进食。 同一种药物间静脉与口服给药的转换治疗�Swich therapy 在临床治疗中更为简单、方便,因此在CAP治疗中,特别推荐单药转换治疗。左氧氟沙星属于浓度依赖性杀菌药,疗效主要取决于峰药浓度(Cmax)与MIC的比值以及24小时药时曲线下面积(AUC24)与MIC的比值。根据这一药效学特点,最大程度提高Cmax/MIC及AUC24/MIC比值,可提高疗效并减少细菌耐药性产生。左氧氟沙星成人单剂500 mg口服或静脉给药,血药浓度可达到6 μg/ml以上,相对于300 mg剂量有明显提升。因此,左氧氟沙星大剂量给药(500 mg)可取得更佳疗效,每日1次给药更为合理。推荐CAP给药剂量:500 mg,每日1次,7~10天。 值得一提的是,AUC/MIC比值并不是越高越好,AUC/MIC为30~35已经足够,可以有效控制12小时内没有细菌生长。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和加替沙星AUC/MIC均超过30,在体外实验中具有同等的杀菌效果。 三种喹诺酮类药物: 疗效与安全性哪个更好? 左氧氟沙星与莫西沙星比较 在一项随机、对照、双盲临床研究(提交给FDA的新药申请报告:#100039)中,左氧氟沙星与莫西沙星治疗CAP比较,两药疗效都很好(见表2、3)。 左氧氟沙星与加替沙星比较 在一项比较左氧氟沙星对加替沙星治疗CAP的随机、双盲临床研究(提交给FDA的新药申请报告:#38)中同样证实,两药疗效相当,临床评价和细菌学评价左氧氟沙星似乎更好(表4)。 三药安全性比较,左氧氟沙星更具优势 安全性无疑是临床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左氧氟沙星500 mg给药剂量是否会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率?研究显示,与大环内酯类药物比较,其不良反应发生率是低的,仅为0.8%。在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中的分析显示,左氧氟沙星在三种主要呼吸喹诺酮类药物中,三大系统(胃肠、过敏、中枢神经系统)的不良反应最低,而应用最为广泛(全球处方量超过3亿人次,远远超过加替沙星和莫西沙星,排名稳居第一)。 最近,加替沙星引起糖代谢异常已引起广泛关注。加拿大药物不良反应数据库中共收到与服用加替沙星有关的19例低血糖报告和7例高血糖报告。在日本和德国,生产企业已在加替沙星用药说明中加入可引起糖代谢紊乱的说明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提示。 许多药物都可引起QTc延长,QTc延长超过10 ms易诱发心室颤动。在三种药物比较中,左氧氟沙星1500 mg可使QTc延长为6.89 ms,而莫西沙星800 mg可使QTc延长达到16.34 ms,使诱发心血管事件的危险性增加。 相比而言,左氧氟沙星在同类药物中安全性更具优势。 新呼吸喹诺酮类药物治疗CAP小结: ★细菌耐药率低; ★良好的PK/PD特性,适于每日1次给药; ★口服与静脉给药生物利用度几乎无差别,便于进行序贯治疗; ★与其他抗菌药物相比,效价比合理; ★左氧氟沙星的安全性更好。

抗生素的不良反应  【摘要】 目的 帮助临床医生了解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药物,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方法 复习文献资料,从过敏反应、毒性反应、特异性反应、二重感染、联合用药引起或加重不良反应等几个方面,综述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及临床危害。结果 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可以预防和控制,应重视患者用药过程中的临床监护。结论 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引起临床医生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 抗生素;不良反应  药物的不良反应是临床用药中的常见现象。它不仅指药物的副作用,还包括药物的毒性、特异性反应、过敏反应、继发性反应等〔1〕。抗菌药物是临床上最常用的一类用药,包括抗生素类、抗真菌类、抗结核类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类。其中以抗生素类在临床使用的品种和数量最多。目前临床常用抗生素品种有100多种。抗生素挽救了无数生命,但其在临床应用也引发了一些不良反应〔2〕。抗生素药物不良反应的临床危害后果是严重的。在用药后数秒钟至数小时乃至停药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均可发生不良反应。常见的有过敏性休克、固定型药疹、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等过敏性反应、胃肠道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的甚至会引起患者死亡〔3〕。因此,加强临床用药过程中的监督和合理使用抗生素对减少临床不良反应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4〕。  1 过敏反应  抗生素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5〕,主要原因是药品中可能存在的杂质以及氧化、分解、聚合、降解产物在体内的作用,或患者自身的个体差异。发生过敏反应的患者多有变态反应性疾病,少数为特异高敏体质。  1 过敏性休克 此类反应属Ⅰ型变态反应,所有的给药途径均可引起。如:青霉素类、氨基糖苷类、头孢菌素类等可引起此类反应,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之间还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在使用此类药物前一定要先做皮试。  2 溶血性贫血 属于Ⅱ型变态反应,其表现为各种血细胞减少。如:头孢噻吩和氯霉素可引起血小板减少,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可引起溶血性贫血。  3 血清病、药物热 属于Ⅲ型变态反应,症状为给药第7~14天出现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关节痛伴关节周围水肿及发热、胃肠道黏膜溃疡和肠局部坏死。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林可霉素和链霉素均可引起以上反应。头孢菌素类、氯霉素等抗菌药物还可引起药物热。  4 过敏反应 这是一类属于Ⅳ型变态反应的过敏反应。如:经常接触链霉素或青霉素,常在3~12个月内发生。  5 未分型的过敏反应 有皮疹(常见为荨麻疹)〔6〕、血管神经性水肿、日光性皮炎、红皮病、固定性红斑、多形性渗出性红斑、重症大疱型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多见于青霉素类、四环素类、链霉素、林可霉素等;内脏病变,包括急慢性间质性肺炎、支气管哮喘、过敏性肝炎、弥漫性过敏性肾炎,常见于青霉素类、链霉素等。复方新诺明还可引起严重的剥脱性皮炎。  2 毒性反应  抗生素药物的毒性反应是药物对人体各器官或组织的直接损害,造成机体生理及生化机能的病理变化,通常与给药剂量及持续时间相关。  1 对神经系统的毒性 如:青霉素G、氨苄西林等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严重者可出现癫痫样发作。青霉素和四环素可引起精神障碍。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多粘菌素类和四环素可引起耳和前庭神经的毒性。链霉素、多粘霉素类、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可造成眼部的调节适应功能障碍,发生视神经炎甚至视神经萎缩。  新的大环内酯类药物克拉霉素可引起精神系统不良反应。另有报道,大环内酯类药物克拉霉素和阿奇霉素可能减少突触前乙酰胆碱释放或加强了突触后受体抑制作用,可诱导肌无力危象。  2 肾脏毒性 许多抗生素均可引起肾脏的损害,如: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万古霉素。氨基糖苷类的最主要不良反应是耳肾毒性。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第3代头孢菌素的半衰期均有不同程度延长,应引起临床医生用药时的高度重视。  3 肝脏毒性〔7〕 如:两性霉素B和林可霉素可引起中毒性肝炎,大剂量四环素可引起浸润性重症肝炎,大环内酯类和苯唑青霉素引起胆汁淤滞性肝炎,头孢菌素中的头孢噻吩和头孢噻啶及青霉素中的苯唑西林、羧苄西林、氨苄西林等偶可引起转氨酶升高,链霉素、四环素和两性霉素B可引起肝细胞型黄疸。  4 对血液系统毒性 如: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大剂量使用青霉素时偶可致凝血机制异常,第3代头孢菌素类如头孢哌酮、羟羧氧酰胺菌素等由于影响肠道菌群正常合成维生素K可引起出血反应。  5 免疫系统的毒性 如: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氯霉素、克林霉素和四环素〔6〕。对机体免疫系统和机制具有毒性作用。  6 胃肠道毒性 胃肠道的不良反应较常见。可引起胃肠道反应的药物如:口服四环素类、青霉素类等,其中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类等药物即使注射给药,也可引起胃肠道反应。  7 心脏毒性 大剂量青霉素、氯霉素和链霉素可引起心脏毒性作用,两性霉素B对心肌有损害作用,林可霉素偶见致心律失常。  3 特异性反应  特异性反应是少数患者使用药物后发生与药物作用完全不同的反应。其反应与患者的遗传性酶系统的缺乏有关。氯霉素和两性霉素B进入体内后,可经红细胞膜进入红细胞,使血红蛋白转变为变性血红蛋白,对于该酶系统正常者,使用上述药物时无影响;但对于具有遗传性变性血红蛋白血症者,机体对上述药物的敏感性增强,即使使用小剂量药物,也可导致变性血红蛋白症。  4 二重感染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表面和腔道黏膜表面有许多细菌及真菌寄生。由于它们的存在,使机体微生态系统在相互制约下保持平衡状态。当大剂量或长期使用抗菌药物后,正常寄生敏感菌被杀死,不敏感菌和耐药菌增殖成为优势菌,外来菌也可乘机侵入,当这类菌为致病菌时,即可引起二重感染。常见二重感染的临床症状有消化道感染、肠炎、肺炎、尿路感染和败血症。  5 抗菌药物与其他药物合用时可引发或加重不良反应〔8〕  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联合用药的,如一些慢性病(糖尿病、肿瘤等)合并感染,手术预防用药,严重感染时,伴器官反应症状,需要对症治疗等。由于药物的相互作用,可能引发或加重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  1 与心血管药物合用 红霉素和四环素能抑制地高辛的代谢,合用时可引起后者血药浓度明显升高,发生地高辛中毒。  2 与抗凝药合用 头孢菌素类、氯霉素可抑制香豆素抗凝药在肝脏的代谢,使后者半衰期延长,作用增强,凝血时间延长。红霉素可使华法林作用增强,凝血时间延长。四环素类可影响肠道菌群合成维生素K,从而增强抗凝药的作用。  3 与茶碱类药物合用 大环内酯类药物也可以抑制肝细胞色素P450酶系统,使茶碱血药浓度增加。红霉素与茶碱合用时,茶碱血药浓度可增加约40%,而茶碱可影响红霉素的吸收,使红霉素的峰浓度降低。  4 与降糖药合用 氯霉素与甲苯磺丁脲及氯磺丙脲合用时,可抑制后者的代谢,使其半衰期延长,血药浓度增加,作用增强,可导致急性低血糖。  5 与利尿剂合用 氨基糖苷类药物庆大霉素与呋喃苯胺酸类合用时,有引起耳毒性增加的报道。头孢噻啶与呋噻米合用时可增加肾毒性,原因可能是合用时前者的清除率降低。环孢菌素与甘露醇合用时,可引起严重的肾坏死性改变,停用甘露醇后,移植肾的功能可得到恢复。  6 与其他药物合用 红霉素、四环素与制酸剂合用时,可使抗生素的吸收降低。大环内酯类红霉素与卡马西平合用时,可引起卡马西平中毒症状。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抗生素,重视患者用药过程中的临床监护对于临床医生安全用药,保证患者生命健康,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诊断分清是否为细菌感染,如利用标本的培养判断认为是细菌感染,才是应用抗菌药物的适应证。熟悉抗生素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特点,掌握药物的临床药理作用、抗菌谱、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以及制剂、剂量、给药途径与方法等,做到了解病人用药过敏史,使用药有的放矢,避免不良反应发生。在医、护、药三方加强ADR监测〔9~11〕。  同时对药物监测、临床血液及生化指标检验监测、护理监护等〔12〕。特别是对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药物进行血药浓度监测的同时也应监测肾功能和听力;合并用药时对受影响药物的血药浓度进行监测,如红霉素或四环素与地高辛合用时,对地高辛药物浓度进行监测或避免合用;口服抗凝剂与氯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合用时,应监测患者的凝血时间,或避免合用;必须合用时,须调整口服抗凝剂的剂量。  护理人员与患者接触较多,认真细致的护理工作,特别是对儿童及老年患者的周到护理,是对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的重要环节。对护理人员进行临床药理知识的培训,增加他们这方面的知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一旦发现不良反应应采取果断措施,如停药或换药。若出现过敏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这些做法对抗生素不良反应的预防和补救都是行之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张克义,赵乃才临床药物不良反应大典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2 杨利平再谈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医学理论与实践,2004,17(2):  3 王正春,李秋,王珊药物不良反应803例分析医药导报,2004,23(9):695-  4 张立新,王秀美抗生素应用中的问题与探讨实用医技杂志,2004,11(8):1498-  5 张紫洞,熊方武药物导致的变态反应、过敏反应抗感染药学,2004,1(2):49-  6 吴文臻,刘建慧药疹220例临床分析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4,13(13):  7 刘斌,彭红军药物性肝炎136例分析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04,13(5):251-  8 程悦联合用药致变态反应探析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4,13(13):1793-  9 马冬梅,李净,舒丽伟如何合理使用抗生素黑龙江医学,2004,28(12):  10 吴安华临床医师处方抗菌药物前需思考的几个问题中国医院,2004,8(8):19-  11 高素华抗生素滥用的危害内蒙古医学杂志,2005,37(11):1056-  12 魏健,郦柏平,赵永根,等抗生素合理应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构建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8):479-

有一次,由于生病,我到医院开了一副中药。在家里,当中药熬好了,我便喝了起来。第一次,我喝了一口,真苦啊!再看看还剩下一大碗的中药,心中顿时暗了下来……最后,我悄悄地把中药倒了。第二天喝的时候,同样尝了一口,但此时已经没有上次那么苦,可是望着碗中的中药,怯意顿生……思忖良久,捏着鼻子,一口气把它喝完了,苦味久久回荡在舌间。第三天,我有了经验,想都没想就把一大碗药喝了下去。“良药苦口利于病。”后来,我已经习惯了重要的苦。这天喝药,我突发奇想,我要一小口,一小口慢慢地喝,去品尝。当药喝到一半时,我若有若无地感到,这药中似乎有甜味。人生何尝不像药呢?有的人面临人生时,遇到困难时就放弃了人生(生命);有的人遇到困难时,不思进取,退缩了,于是度过一个毫无意义的人生;有的人或许家庭条件好,无事可做,或是条件太差而自甘懦弱的人,注定一生空虚地度过;还有一种人,敢于面对人生,品味人生的苦与乐。“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他们会发现,每一丝苦涩中,都藏匿 着一缕甜蜜,原本坎坷的一生,却充满了意义,值得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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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 马乾龙 ]——(2010-2-21) / 已阅268次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引言:  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页。]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页。]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1d),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1),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2)。“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3)。“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1B)。“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7AB)。(3)强调非刑罚处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2),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北京规则》2)。《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4)保障儿童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1)。“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北京规则》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儿童权利公约》37D)。(5)保障儿童隐私。“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2A)。  在联合国的大力协调与指导下,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逐步趋向轻缓化,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北京规则》1) , 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将刑罚处罚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很多规定都被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所吸收。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规定,如西周规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唐律疏议》规定: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从初具雏形到日臻丰富,其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做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到的“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成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987年7月,该区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 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华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次重申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要求政法机关把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他们的思想作为根本任务,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 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01/21/content_htm]涉及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狱法》在第六章也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办法。2003年、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表明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体系。  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相关规定零散,迄今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竣的的社会问题。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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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正当化事由界限 摘要:刑法有个原则叫做罪责刑相适应,用最直白的话来说,就是有多大的罪过,就有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多大的刑罚。重罪处以重刑,轻罪处以轻刑,无罪就不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候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法益的损害,刑法却不认为是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那么这些受到侵害的法益该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要是没有对这些正当化事由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社会就难以得到安定,人民的生活也会陷入一定的担忧之中,特别是权利人承诺这一块,必须严格限制,本文就是通过对这些正当化事由进行分析论证,来划定其合理的范围,指出现如今的立法中不合理的缺陷。关键词: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理范围 一、刑法正当化事由的定义正当化事由,又称为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权利人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会对法益产生侵害,在形式上与犯罪是具有相似性的,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正当化事由则不具备以上特征和性质。也正是因为没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刑法才将之排除在违法犯罪的范围之外。根据分类来看,正当化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在民事关系中也有所体现。后者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那些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也是属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主要是指其它五种情形。而后五种情形正是我要展开说明的重点所在,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范围限制不够明确、不够严格,更加容易突破界限,由正当化事由转变成违法犯罪,这样是不利于刑法的神圣性和社会的安定发展的。 二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 提起正当防卫,我们已经不再陌生,学习民法的时候就已经重点介绍过了,而且在司法考试中也是一大重点。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所以可以说是整个正当化事由的大哥大。是最为重要的正当化行为。从理论上来看,他的法律来源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自卫权,是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与犯罪分子相对抗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是包括防卫的起因,防卫的时间要正确、防卫的意图、防卫的对象和防卫的限度等五大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五种条件,才能形成正当防卫,具体的说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不能是行为人自认为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者说根本不是侵害行为的,这样成立的是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规定的是意外事件。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犯罪分子被制服、逃离现场或者是丧失侵害能力、主动中止。放弃了犯罪,行为人还是不依不饶,认为对方是坏人,还是要将其打伤打残的,形成一个防卫不适时,如果说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都是按照犯罪处理。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出现的最多。很多公民对防卫提前的设定表示不满或者不理解,认为对方已经拿着刀冲到我的旁边,虽然没有动手,但是万一他动手,我不就马上倒在血泊之中了吗,难道一定要等他将我刺到在地,让我血流成河、毫无还手之力才可以予以反击么,这根本就是坐以待毙。是不是可以先发制人,将对方刺伤再说。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提前防卫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我认为对于这一点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对方是持枪的,通过各种因素可以判断对方有可能开枪伤人,就应当允许公民先发制人,将对方制服,但是行为人只是有购买枪支的行为,或者只是将手枪从衣服里面掏出来的,应当不能对其进行防卫。而防卫的意图这一点来分析,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如毒贩为了赃物不被海关人员搜查出来,用暴力抗拒执法的,肯定不能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的,也能通过逻辑思维来判断,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处罚性的,不应当列为正当防卫范畴。就拿偶然防卫来谈谈,甲方与乙方有仇,正好遇见乙方要杀掉丙方,甲方趁机开枪将乙方杀死。表面上看,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甲方是有杀害乙方的犯罪故意,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来对他进行处罚。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如果是针对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要想正当化而免责,只能通过紧急避险的途径。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中最难以把握的一点,理论上讲是达到制止侵害人犯罪即可,也就是点到为止,但是实践中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很难区分的,理论上是通过两个要点来把握的,一是这个防卫行为是不是制止犯罪所必需的,第二点就是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结果是否相适应。行为人在这里对过当行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都是过失的,但是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这里我们又要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无限正当防卫,也就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必须要求行凶者的行为是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及到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的,必须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正当防卫。如果是财产一类的犯罪,如抢劫、但是没有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这个无限正当防卫,即使是从法理上来判断,人的生命也应当高于财产,即使这个人是恶人,也一样,否则就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整个社会的侮辱,这正是现在我国司法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二)、防卫装置这个问题是对于预先设置的防卫装置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不应该成立防卫提前。现实生活中,很多瓜农喜欢在自己的大棚设置电网,然后在大棚外面写上,此处有电危险,靠近后果自负等字样。我觉得这样是不应该成立正当防卫的,虽然说瓜农有做出一个明示的声明,但是不排除侵害人是不识字的文盲,或者说见到了这些字,但是误以为瓜农摆的是空城计,是危言耸听,结果触电身亡,而且极大多数情况下,偷瓜贼是夜晚行动的,伸手不见五指,很难看见有警示标志在外面,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追究这个瓜农的刑事责任,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毕竟他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且装一个电网致人死亡,明显是超出了合理的防卫限度的。如果是在自己家里,为了防止贼人入侵盗窃,那么设置一点电流比较小的防卫装置,还是应当允许的。这里主要的范围限定,在于这个防卫装置到底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和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是互相斗殴的情况,我们就要做出一个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一般的思维来考虑,打架斗殴,双方是互相侵害的行为,肯定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打到对方。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有意愿回避了,已经不打算打了,要求停战,而另一方不肯善罢甘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亏了,还要步步相逼,紧追不舍,应当允许这个有意愿停止争斗的人对他实施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一点是应该予以扩大范围的,不然难以保护这些有悔改之心的人。也对执迷不悟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是有关偷越国境的,王某发现李某正在偷越国境,马上开枪将对方打成重伤,成功的制止了李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但是法院判决王某不成立正当防卫。判决理由是,虽然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但是他采取的手段造成了致人重伤的结果,与偷越国境这样的一般性社会利益来比较,明显是比较高了的,是超出了合理限度的,所以不宜认定是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很合理的,也就是说保护的法益应当比侵害的法益要来得重要。(三)紧急避险 与正当防卫一致,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就经常接触紧急避险的概念。在这里也不做详细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当的行为去反对去克制不正当的行为,是以正义压不正义,而紧急避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保护较大的正义、牺牲较小的正义。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紧急避险的要求远远大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正当防卫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需要只存在这一种处置方式,即使可以选择逃跑这一途径,权利人也是可以选择对侵害人进行反击的,而紧急避险就不同了,它严格要求只有这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还存在其他能把损失降到最低的途径达到相同的目的,采取这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正当化事由。这一点是应该严格限制的。而且正当防卫只是要求保护的法益等于或者小于被侵害的利益,紧急避险保护的利益是必须高于所侵害的利益价值的。 要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利益,损害一个较大的利益,就好比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是最要不得的,也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背道而驰。不过这也引发了一个经典案例,也就是在海中航行,遇到海难,是不是可以杀掉体弱多病,马上就要死掉的人来作为粮食,保全剩下的大部分人等待成功获救。如果依照这个观点来看这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根据实际判例和哈佛大学公开课的讲解,并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就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没有一个人可以凌驾于他人的生命之上。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缺陷 这个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我这篇论文的重点,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刑法直接规定的,所以严格性比较强,从目的、时间、限度、对象、主观条件等五个方面来看,适用范围是很受到限制的。但是法令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承诺的就比较侧重于理论性,法官自由裁量的需求量也更大。不仅容易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偏差,导致错判误判,有罪变无罪、无罪变有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也存在着重大风险,也容易出现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将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也编入刑法之中,使其也成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二)、法令行为的限制法令行为指的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特征,但是因为其是依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行为,还有法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人进行枪决,从表面上看,他这种行为剥夺了犯人的生命权,是故意杀人罪的表现,但是因为是依据法律、执行命令的行为,所以不会构成犯罪。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个法律必须是良法,否则的话,就等于承认二战时期德日战犯的辩解词,我们是军人,只是依照政府的命令行事,所以屠杀平民、发动战争不构成犯罪的,至少个人没有责任。而且要注意在执行法令的时候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就拿逮捕嫌疑犯来说,如果是应当出示逮捕证的,却没有出示,这样也是有可能违法犯罪的。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每天生活在家里,说不定就给捉起来关进监狱,这是很难使社会安定的。对于法令行为,我的看法就是两个,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的。第二,执行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怀着私心,打击报复、公报私仇。(三)、正当业务行为的限制应该说武术、拳击这些体育竞技运动是正当业务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了,从表面上看,拳击手你一拳我一拳,不把对方打趴下就是不罢休。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拳击手重拳一挥,何止是轻伤,有时候把人打得不省人事,重伤是难免的,但是只要这个比赛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就不能追究打人者,也就是此处的获胜者的刑事责任。要是这一类的运动竞技被禁止了,那么观众们也就少了一个予以观赏、热血沸腾的节目了。但是,有些人是地下的黑拳比赛,从中牟取暴利,这一类是不能认定是正当化免责事由的,根本就不是正当业务行为。即使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比赛也应该明令禁止。而且运动员、参赛选手如果是恶意的去伤害他人,本身是不依照比赛规则来进行的,或者是巧妙地钻了比赛规则的空子,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觉得足球比赛中这一类的情况很多,有些球员担心对方进球,或者是一直因为自己无法超越对方而怀恨在心,在比赛中就恶意的倒地铲球,故意踢伤他人,这就不应该认定是正当业务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了。所以要求裁判严格把关,同时提高运动球员的素质,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不然造成什么损害结果,都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为了踢球,不小心提到了他人,我想这样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不应该予以认定。(四)自救行为的限制我觉得自救行为跟民法上的资助行为有着类似的地方,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给人抢走了背包,在犯罪分子即将逃往外地或者是损坏所抢夺的物品的时候,受害人也无法得到有关机关帮助自己,可以允许使用暴力将财物夺回,或者阻止他人毁损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犯罪分子必然不肯乖乖就范,必然会产生一番争斗,那么很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伤亡。自救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分类的,所以也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也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所在,正当防卫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只是对于财产一类的侵犯,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了,但是被当场发现的并且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正当防卫虽然严格适用,比起自救行为来,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怎么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救行为而不是事后的打击报复呢?事后的打击报复也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来达到目的的。自救行为很容易跟打击报复混在一起,这里就要注意是不是只能通过自己的手段来保护合法利益,而国家机关已经来不及或者不可能帮助自己的。因为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所以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也是自助行为的要求。最主要的还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目的只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已。把自己的财物夺回了就行,不能继续对侵害人实行反击,因为完全可以在今后依靠国家机关来实施追责。要是为了一两百块钱,就将犯罪嫌疑人杀死,这也不应当是自助行为,因为两者的价值根本不等同,也不能比较。这是自助行为所要限制的地方。只要求用社会一般标准认定可以制止犯罪、挽回损失的方式就可以了。实践中,如果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辩护,我从一个案例里面得出了一点结论,也就是如何为为了几百块钱杀死或者重伤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辩护。一般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且用匕首将其刺伤,强行夺走一百块钱后下车逃跑,出租车司机发动车子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之后将其撞成重伤并且夺回了财物。要是我们认定这是自助行为的话,为了一百块钱就重伤他人,明显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出租车司机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是不许司机实行这种行为的,犯罪分子就得逞了,开车撞人是此时最为容易的事情,我想换作他人也会采取这种方式的。既然针对财产性的犯罪行为,在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即对于财产违法犯罪的现象,正当防卫的时间可以做适度的扩大解释。我们认定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保护出租车司机了。至于该不该保护出租车司机,是看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是抢回自己的财物的,应该认可。要是一心想致人于死命的,不应当认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义务冲突的限制义务冲突,指的是行为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不得已没有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我觉得这是类似于紧急避险的,只是义务冲突没有侵害合法第三人利益,是了保护一个较大利益,而没有保护较小利益,比如仓库管理员因为仓库失火了,为了救火,而没有制止小偷进行盗窃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给仓库带来了损失,但是要是放任火势蔓延,即使捉住了小偷,仓库烧完了,损失就会更大,这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义务,第二必须是保护的义务价值重于放弃的义务价值。也就是说,这个管理员如果选择了追捕小偷,而放弃了灭火,这样对于造成的后果,是要追究管理员的责任的。这里我想说的是,必须是管理员发现着火了,如果并不知道有火情,而去进行追捕小偷的,即使是着火了,这个义务存在的却没有履行,也不应该追究管理员的责任。至于义务的轻重,这个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来分析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必然大于财产权。不要因为有些人视财如命,觉得没有钱就活不下去,人命不如钱来得重要,就选择保护钱,而不要人命。最典型的是火场救火,明知道有个小孩子还睡在床上,跑进火场却搬了一个保险柜出来,导致小孩子没有及时撤离,葬身火海。这肯定是不符合义务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对这种情况,实践中一般是不予追究这个家长的刑事责任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只从道德的层面上予以谴责,应该归类于不作为的犯罪。(六)、经权利人承诺行为的限制这个问题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安乐死,我国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即使被安乐死的人是自愿接受死亡,并且签订了保证书,保证自己的死亡与执行者无关,对方是为了达成自己的心愿而进行的行为。但是我国法律还是要追究这个执行者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个承诺本身就不合法,即使是自己的生命,承诺这也是没有处分权的,况且违背了公序良俗、禁止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限于财产权。我个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因为有些人真的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拖累家里人,承受着精神上、肉体上的双重压力,这样活着的话是一种很残忍的状态,如果是明确自己愿意接受死亡的,应当予以认可,对那些为了缓解亲人活受罪的痛苦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应该由国家设立一个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个人不得进行。相信不久的将来或许可以有所改变。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受到承诺人的,所做的事情超出了承诺者的承诺范围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是这个作出承诺的人反悔了怎么办,他原先愿意让行为人砍掉自己的手指,接着因为恐惧而不愿意了,但是他反悔的意愿还没有表达出去就被砍掉了手指,这样的话,是不是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类似于这个承诺问题的,还是事后承诺,如果某个人绑架了女孩,女孩爱上了他,要跟他结婚,就说是自己答应要那个男的绑架他的,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纵容了犯罪分子,而且让国家的追诉权被个人牵着鼻子走,这是有碍国家公权力的神圣性、权威性的。不应该认可,而理论上也是明确表示不得事后承诺的,这是权利人承诺在时间上的要求。而且被害人只能承诺个人的法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法益,一个人是无法代替整个社会的,即使他位高权重。三、该如何限定范围以上我已经把七种正当化事由的情况都做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就可以了,正当防卫中的避险装置,如果是装在自己家里,不会影响公共安全的,且对人体伤害较小的,应当许可,对于独自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孤寡老人或者单身女性应该予以特殊照顾。可以适当放宽要求。而避险装置是装在公共场合,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的,应当明确禁止。对于五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纳入刑法范畴,并且对于每一种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固定,这样既符合了罪刑法定的要求,也能给公民一个指导作用,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符合人们的期待可能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也降低了因为不知法而犯罪的悲剧产生。 参考书目:《刑法总论》、《北大司法实践前沿》

关于中药学的论文8000字

导致长斑的原因有很多:一、怀孕后胎盘分泌雄孕激素增多,所以孕期女性面颊部常见对称分布的黄褐斑。二、人体内阴阳失衡:一因肝气郁结,致使血瘀颜面;二因脾胃虚弱,气血不能润泽颜面,湿热上升至颜面形成斑点;三因肾阳不足,阳气弥散,血瘀颜面形成黄褐斑。三、药物因素:长期口服避孕药的女性9%-20%易发黄褐斑,有人甚至在口服避孕药一个月后便出现面部斑点:此外服用高血压、糖尿病的药和多食感光性较强的食物,如芹菜、香菜、胡萝卜等也容易引起黄褐斑。脸上长蝴蝶斑建议:1、多喝水,少吃辣,避免长期熬夜。2、多吃蔬菜和水果,如西红柿、黄瓜、草莓、桃等。3、要经常摄入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如柑橘类水果、西红柿、青辣椒、山楂、鲜枣、猕猴桃、新鲜绿叶菜等。4、避免刺激性的食物:刺激性食物易使皮肤老化。尤其咖啡、可乐、浓茶、香烟、酒等。

祛斑不但要使用具备正规备案的祛斑产品,内外结合 同时使用。而且还需要配合改善日常不健康的生活习惯,这样科学的祛斑效果才是最好的。祛斑单单只依靠一种祛斑产品是不能够把色斑去除的,首先要分析身子色斑形成的具体原因,根据色斑形成的原因选择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和正规的祛斑产品才是科学的祛斑方式。色斑的形成原因是比较多,大致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外部原因:阳光中的紫外线、环境污染、过度使用化妆品、电器辐射等等;内部原因:生活压力、工作压力、脾气不好、内分泌系统紊乱、人体代谢能力不足等等;除了选择使用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保证良好的作息时间,不要熬夜;除了选择使用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保证良好的作息时间,不要熬夜;避免皮肤长时间曝晒在阳光下:外出时一定要做好防护工作,选择有防晒和美白功效的防护保养品。合理适当的运动,促进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避免食用色素含量高的食物或者饮料:如:酱油炒饭、可乐、巧克力、可可等。常年与电脑打交道的人最好涂些隔离霜,用完电脑后应立即洗脸。妊娠期前后做适当保养和护理,能够减少妊娠斑的出现。充足的睡眠:熬夜是皮肤的一大杀手,经常熬夜的人特别容易出现肌肤问题,不仅脸部暗淡无光,就连黑眼圈眼袋也会找上门,肌肤不能及时排毒,积累的色素也会沉着,久而久之就容易长斑。每天我们要养成早睡早起的好习惯,让你的肌肤在夜间深呼吸吧良好的生活习惯:好的生活习惯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因为后天因素出现的色斑,维护水嫩肌肤。脸蛋需要呵护,注意一些很简单的细节,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够拥有一张光洁嫩白的脸。男人也会出现黄褐斑,其实是因为黄褐斑这种出现在皮肤上的问题,是不分男女的,但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就会造成脸部黄褐斑的出现。男性朋友依旧如此。第一种情况:药物作用:经常服用治高血压、糖尿病的药容易引起黄褐斑,另外,感光性较强的食物如芹菜、胡萝卜等也会引起黄褐斑。第二种情况:内分泌失调,雄性激素增高,也会引起黄褐斑。常见的很多男人脾气火爆而导致肝部出现问题,也容易引起黄褐斑黄褐斑的另一种专业叫法:“肝斑”。这种情况下男人的黄褐斑要高于女人。第三种情况:现在的男人做家务的比例在明显上升,而黄褐斑也随之增加!这是因为我们生活中的很多用品都会伤害皮肤,像洗衣粉、洗洁精、洁厕液、漂白剂这些清洁剂中都含有碱、脂肪酸这两种主要化学成分。这些都是导致黄褐斑的出现。

我所要研究的课题是“中国医药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对一个医药批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每个医药企业都有固定的供应商和一定的营销手段,药品的供应需要医药物流的支持,而销售呢,就需要医药销售的支持,所以医药批发企业的现状与发展,是随着医药物流和医药销售而走的。 然而,在进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我慢慢的对企业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一个医药批发企业如果想做大做好,就要运用网络,建立医药电子商务,这样医药批发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最后,我根据自己的个人看法,对医药批发企业的发展趋势做了几点归纳, 本次我要做的课题的目的和意义是: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医药批发企业也孕育而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医药批发企业又是药厂与医院、药店的连接线,所以,医药批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再医药行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同时,本次所做的课题,让我深刻地了解了医药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使我对医药批发企业有了一个深刻的了解。同时对我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 中药学专业 课程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我国的中药行业也加快了现代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步伐。中药领域新学科、新行业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一批新型中药人才,以推动中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专业设置不断拓宽,各学科之间不断交叉、渗透和融合,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中药学课程体系。中药学人才供求将趋于饱和,人才竞争将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就对中药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而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建设。因此,构建新型的中药学人才知识结构,深入开展中药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探讨实现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充分体现高等农林院校中药学专业的特色[1]。积极推进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学科结构,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带动专业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学科发展,加强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以师资队伍建设带动课程改革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大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是我们进行改革探索的主要目的。下面介绍对本校中药学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体会。 1 推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近年来,我们对本校中药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以下改革:改革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实验教学管理模式与机制;建立系统的传授知识与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2]。以教师为主导,培养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式,积极开展并推行“启发式”“问题式”等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其他辅助教学内容,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如通过让学生查阅、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读书报告、参与老师科研、设计实验方案、申请并直接参与创新课题研究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科研创新能力。运用多媒体、实物或投影等教学手段,强化教学的直观性,提高教学效果。 实践课程是整个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特别注重实验课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并不断增加实验课学时比例,修改设计新的实验课程体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从而强化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 课程设置与改进 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可行,它关系到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结构的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直接影响到培养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我院中药学专业的原课程设置结构不够合理,一些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学时较少,一些必要的选修课没有开设。课程开设较杂乱,尤其是实验学时偏少,导致有些实验课质量不能保证,学生操作能力较弱,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面及视野的开拓。因此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同时,我们对中药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与补充。课程体系调整主要包括: (1) 近年来,随着中药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些新学科。我们结合本校特色优化专业基础课程,强化专业特色,增加新兴中药学科。如中药市场营销学,中药新产品开发学,中药质量检测,药用植物遗传育种学,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新药研究与设计,制剂设备与机械,这些新兴学科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也最能体现现代中药学的特色,我们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进行开设。(2)删除一些与中药学关系不大的课程,将一些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课时有所增加,如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中药药理学等课程。其中这些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学时几乎达到1∶1,保证了实验教学质量。 (3)扩大选修课范围。

关于中药学的论文3000字开头

【关键词】 中药学专业 课程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我国的中药行业也加快了现代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步伐。中药领域新学科、新行业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一批新型中药人才,以推动中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专业设置不断拓宽,各学科之间不断交叉、渗透和融合,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中药学课程体系。中药学人才供求将趋于饱和,人才竞争将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就对中药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而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建设。因此,构建新型的中药学人才知识结构,深入开展中药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探讨实现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充分体现高等农林院校中药学专业的特色[1]。积极推进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学科结构,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带动专业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学科发展,加强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以师资队伍建设带动课程改革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大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是我们进行改革探索的主要目的。下面介绍对本校中药学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体会。 1 推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近年来,我们对本校中药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以下改革:改革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实验教学管理模式与机制;建立系统的传授知识与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2]。以教师为主导,培养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式,积极开展并推行“启发式”“问题式”等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其他辅助教学内容,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如通过让学生查阅、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读书报告、参与老师科研、设计实验方案、申请并直接参与创新课题研究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科研创新能力。运用多媒体、实物或投影等教学手段,强化教学的直观性,提高教学效果。 实践课程是整个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特别注重实验课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并不断增加实验课学时比例,修改设计新的实验课程体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从而强化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 课程设置与改进 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可行,它关系到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结构的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直接影响到培养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我院中药学专业的原课程设置结构不够合理,一些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学时较少,一些必要的选修课没有开设。课程开设较杂乱,尤其是实验学时偏少,导致有些实验课质量不能保证,学生操作能力较弱,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面及视野的开拓。因此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同时,我们对中药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与补充。课程体系调整主要包括: (1) 近年来,随着中药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些新学科。我们结合本校特色优化专业基础课程,强化专业特色,增加新兴中药学科。如中药市场营销学,中药新产品开发学,中药质量检测,药用植物遗传育种学,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新药研究与设计,制剂设备与机械,这些新兴学科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也最能体现现代中药学的特色,我们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进行开设。(2)删除一些与中药学关系不大的课程,将一些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课时有所增加,如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中药药理学等课程。其中这些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学时几乎达到1∶1,保证了实验教学质量。 (3)扩大选修课范围。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编写要点  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  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  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想个论文题目。 然后去网上找相关资料 不要全部模仿 找你自己觉得可效仿的某部分,然后就自己写一部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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