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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推荐高中

发布时间:2024-09-06 06:14:20

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推荐高中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论特别自首制度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法理学论文题目  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  2、论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  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  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  7、论公私法的划分  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9、论法律的局限性  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  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  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  16、WTO的法理学思考  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  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  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  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  21、论法律信仰  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  25、论司法改革  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28、论程序正义  29、论法律解释  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案例分析法学论文题目推荐高中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论刑法适用解释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犯罪数额研究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身份犯研究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再论牵连犯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论“假想防卫”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 论转化犯 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酌定从轻情节 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惯犯问题研究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推荐

法理学,具体的与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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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提供一个思路吧!可以写一下中国法律移植的问题。现代中国法学大多移植国外先进经验,这样做是否真的适合中国法学发展??你可以看一下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他里面提到很多思路。他的参考文献都可以用来借鉴。还有一本《分析与批判——法学研究的方法》(破折号后面的部分记得不太清楚了,你可以查一查确定一下)。这本书是专门针对邓正来的那本书写的各种评论。有很多视角,资料很多。5000字的毕业论文,应该是本科专科的吧?写这个深度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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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论特别自首制度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  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  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  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  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  12、论合同诈骗罪  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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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推荐高中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民法可以写的东西好多,可以写关于收养和送养关系,具体写一方面也可以关于合同,物权,债权方面的论文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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