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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毕业论文完整版百度云资源

发布时间:2024-09-06 0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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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本科毕业生数学教育论文质量,首先在激发学生数学教育科研动机的基础上,发展数学教育的科研意识。论文的选题要有创新性、实践性、可行性,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数学教育科研能力。本科生数学教育论文的标准应是再创性、整体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数学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科研意识 [作者简介]李静(1966-),男,河北张北人,廊坊师范学院数信学院数学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数学教育研究。(河北廊坊065000) [中图分类号]G4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6-0174-02 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环节。师范院校数学系本科生适应就业需要,选择数学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指导要以学生就业需要为动机,以提高学生的数学教育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为目标,以“模仿—反思—初步创新”模式为科研训练过程,合理安排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 一、明确毕业论文工作目的 间接性目的。随着数学教师专业化,数学教育理论已成为数学教师专业知识结构的主要成分之一。无论是师范毕业生的就业面试,还是在职的中学数学教师的培训提高,数学教育理论的掌握越来越重要。论文指导教师发挥就业需要这一外在的、间接的动力作用,促使学生认真学习有关系统的数学教育理论知识,为做好毕业论文打好扎实的基础。 直接性目的。因为在校本科生缺乏中学数学教学的经历和经验,对于数学教育理论的学习只能了解记忆,很难进入思考阶段,以这样的知识储备状态,毕业论文的创新性水平不会太高。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数学教育理论知识后,教师要指导学生走进中学数学课堂,熟悉教学的各个方面,并对照自己中学受教育的经历,思考现行的中学数学教学,哪怕是微小的触动,教师帮助其分析理论依据,诱导其深入思考教学实践,激发其对数学教育的真正兴趣,促进其较高水平地完成论文。 选择数学教育毕业论文的学生,在内外动机的作用下,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中学数学实践的感悟,有针对性地对某个课题整理、总结,探讨解决数学教育中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学生高质量地对研究心得总结、反思、加工和表达。 二、培养数学教育的科研意识 本科生的数学教育科研意识是指对数学教育问题的感知和参与研究的自觉要求。良好的科研意识是研究型人才不断成长的基本要求,鼓励本科生不能只满足于将来当教书匠,应成为研究型的专业教师。培养本科生的数学教育科研意识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通过数学教育理论重要性的教育,逐步培养学生用数学教育的观点观察、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自觉要求;督促学生走进中学数学教学实践,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提炼和分析当前数学教育的有关问题,形成自觉的心理倾向;在论文准备期间,理论学习和实践感悟后,在指导教师的启发引导下,培养学生善于总结数学教学的经验,能够有意识地运用有关数学、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的观点分析这些感悟经验,努力把经验上升为理论知识①。 本科生要学习和容纳不同流派的学术观点,虚心向数学教育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请教,调查、分析数学教学实践问题。本科生的科研意识的发展,绝不是靠一时一事可以实现的,应该贯穿于整个本科教育过程。作为毕业论文的应急之需,可以在毕业论文开始时以任务书形式提出课题要求;也可以在论文准备过程中,专题性地介绍相关领域进展,评价相关专家的研究特点;指导教师带领自己的学生参加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等,让学生在教学实践中学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自觉地形成数学教育的科研意识;也可以通过论文评述、中期筛选等机制促进本科生的相互学习。 三、选定毕业论文课题 打好学科基础,开阔选题视野。师范院校数学系全日制的本科生有关数学教育的课程有数学基础、教育学和心理学基础、数学教学论基础。在选题前,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复习数学教育自身专业课程并且适当地布置一些复习思考题,帮助学生充分地理解有关数学教育的理论知识,为他们发现课题开拓宽阔空间,教师也要注意帮助学生领会新课程的理念,促进未来的中学教师更好地全面实施新课程。 参加中学数学教学实践,获得选题灵感。实践是产生科研课题的土壤。让学生有机会到中学数学教育第一线去进行实践,在实践中了解中学教育现状,发现有关问题,取得选题灵感。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学生的数学知识和修养达到了中学数学教师专业要求,但将理论形态知识转化成实践形态知识还需在教师的导引下逐渐地对中学数学教学活动感悟、理解和把握。学生参与中学数学教学活动的兴趣是浓厚的,都想体验当真正老师的感受。要想让学生体验到真正的实践形态的数学教育知识,指导教师无论在见习、试讲或实习中,一定要帮助学生在观察活动中发现问题,在理论讲解中分析问题,在感悟思考中解决问题。作为指导老师,保护、引导这种闪光的火花很重要,它是优秀课题的雏形。这种数学教育的科研训练,对学生今后的发展意义重大。 提出选题原则,掌握选题分寸。本科生论文的选题原则主要是:创新性、实践性、可行性。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灵魂,创新的标尺应该适度。对待数学教育论文选题,教师帮助学生在充分理解数学教育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知识后,发现或提出值得注意的新问题、新观点、新途径、新方法。要求学生所选的课题尽量来自中学数学教与学的实际有关问题,这些问题对学生有一定的吸引力,这些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学生的就业面试和工作。现在本科生的数学教育论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课题空泛求全,论述不够全面深入;堆砌空洞的理论,没有自己的思考见解;观点落后,有悖于当代教育新理念;主题不明确,缺乏论证材料;难以调动评价者的兴趣等。为了提高本科生的论文选题质量,从历届学生的选题中选出有代表性的课题,包括教师平时的选题,作为学习选题的鲜活材料,通过点评,逐步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正确掌握学习原则。 做好开题的准备工作。在引导学生学习选题的基础上,学生尝试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题。为了选好课题,学生需从模仿别人文章选题,逐步地过渡到自己的独立思考,要相互切磋,纵横向交流。当学生征求教师有关选题的意见时,教师不必急于表态,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发散他们的思维,个人是否具备解决该问题的条件,对于该问题你估计能有多大把握,教师帮助学生提出问题,并促使其不断反思其选题的意义等。学生的个人经历、兴趣和爱好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应该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选题,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个人选择,以便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当然,教师也要提醒他们思考各种不同选题的利弊,在选题方面,教师的意见只起参考作用。为了帮助学生全面思考他们的课题研究工作,我们请有代表性的上届毕业生为每一届的本科生介绍自己的选题体会,对应届毕业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于所有本专业的本科生认真地召开开题报告会,指导教师们对每一个学生的开题报告提出宝贵意见。 四、提升论文写作中的科研能力 对论文的不同类型的认识。数学教育论文的种类是多样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指导教师找出不同类型的范文,通过讲解让学生明确:按照创新程度划分,可分为创新性论文和移植性论文;按成果产生的方式,可分为实验研究论文和调查研究论文;按照撰写论文的思维方式,可分为思辨性论文和实证性论文;按照对已有成果的整理方式,可分为综合性论文和评论性论文②。但是各类论文之间,有时没有严格的界限,学会移植别人成果,移植中可能还有自己的再创新;实验研究性论文往往又与调查研究性论文相结合;思辨性的论文有时又带有实证;方法的多样性、相容性正是数学教育研究的特点之一。学生在不断地学习各种类型范文的写作要领时,渐渐地形成自己的写作风格。 ||| [摘要]提高本科毕业生数学教育论文质量,首先在激发学生数学教育科研动机的基础上,发展数学教育的科研意识。论文的选题要有创新性、实践性、可行性,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数学教育科研能力。本科生数学教育论文的标准应是再创性、整体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数学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科研意识 [作者简介]李静(1966-),男,河北张北人,廊坊师范学院数信学院数学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数学教育研究。(河北廊坊065000) [中图分类号]G4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6-0174-02 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环节。师范院校数学系本科生适应就业需要,选择数学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指导要以学生就业需要为动机,以提高学生的数学教育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为目标,以“模仿—反思—初步创新”模式为科研训练过程,合理安排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 一、明确毕业论文工作目的 间接性目的。随着数学教师专业化,数学教育理论已成为数学教师专业知识结构的主要成分之一。无论是师范毕业生的就业面试,还是在职的中学数学教师的培训提高,数学教育理论的掌握越来越重要。论文指导教师发挥就业需要这一外在的、间接的动力作用,促使学生认真学习有关系统的数学教育理论知识,为做好毕业论文打好扎实的基础。 直接性目的。因为在校本科生缺乏中学数学教学的经历和经验,对于数学教育理论的学习只能了解记忆,很难进入思考阶段,以这样的知识储备状态,毕业论文的创新性水平不会太高。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数学教育理论知识后,教师要指导学生走进中学数学课堂,熟悉教学的各个方面,并对照自己中学受教育的经历,思考现行的中学数学教学,哪怕是微小的触动,教师帮助其分析理论依据,诱导其深入思考教学实践,激发其对数学教育的真正兴趣,促进其较高水平地完成论文。 选择数学教育毕业论文的学生,在内外动机的作用下,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中学数学实践的感悟,有针对性地对某个课题整理、总结,探讨解决数学教育中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学生高质量地对研究心得总结、反思、加工和表达。 二、培养数学教育的科研意识 本科生的数学教育科研意识是指对数学教育问题的感知和参与研究的自觉要求。良好的科研意识是研究型人才不断成长的基本要求,鼓励本科生不能只满足于将来当教书匠,应成为研究型的专业教师。培养本科生的数学教育科研意识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通过数学教育理论重要性的教育,逐步培养学生用数学教育的观点观察、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自觉要求;督促学生走进中学数学教学实践,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提炼和分析当前数学教育的有关问题,形成自觉的心理倾向;在论文准备期间,理论学习和实践感悟后,在指导教师的启发引导下,培养学生善于总结数学教学的经验,能够有意识地运用有关数学、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的观点分析这些感悟经验,努力把经验上升为理论知识①。 本科生要学习和容纳不同流派的学术观点,虚心向数学教育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请教,调查、分析数学教学实践问题。本科生的科研意识的发展,绝不是靠一时一事可以实现的,应该贯穿于整个本科教育过程。作为毕业论文的应急之需,可以在毕业论文开始时以任务书形式提出课题要求;也可以在论文准备过程中,专题性地介绍相关领域进展,评价相关专家的研究特点;指导教师带领自己的学生参加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等,让学生在教学实践中学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自觉地形成数学教育的科研意识;也可以通过论文评述、中期筛选等机制促进本科生的相互学习。 三、选定毕业论文课题 打好学科基础,开阔选题视野。师范院校数学系全日制的本科生有关数学教育的课程有数学基础、教育学和心理学基础、数学教学论基础。在选题前,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复习数学教育自身专业课程并且适当地布置一些复习思考题,帮助学生充分地理解有关数学教育的理论知识,为他们发现课题开拓宽阔空间,教师也要注意帮助学生领会新课程的理念,促进未来的中学教师更好地全面实施新课程。 参加中学数学教学实践,获得选题灵感。实践是产生科研课题的土壤。让学生有机会到中学数学教育第一线去进行实践,在实践中了解中学教育现状,发现有关问题,取得选题灵感。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学生的数学知识和修养达到了中学数学教师专业要求,但将理论形态知识转化成实践形态知识还需在教师的导引下逐渐地对中学数学教学活动感悟、理解和把握。学生参与中学数学教学活动的兴趣是浓厚的,都想体验当真正老师的感受。要想让学生体验到真正的实践形态的数学教育知识,指导教师无论在见习、试讲或实习中,一定要帮助学生在观察活动中发现问题,在理论讲解中分析问题,在感悟思考中解决问题。作为指导老师,保护、引导这种闪光的火花很重要,它是优秀课题的雏形。这种数学教育的科研训练,对学生今后的发展意义重大。 提出选题原则,掌握选题分寸。本科生论文的选题原则主要是:创新性、实践性、可行性。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灵魂,创新的标尺应该适度。对待数学教育论文选题,教师帮助学生在充分理解数学教育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知识后,发现或提出值得注意的新问题、新观点、新途径、新方法。要求学生所选的课题尽量来自中学数学教与学的实际有关问题,这些问题对学生有一定的吸引力,这些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学生的就业面试和工作。现在本科生的数学教育论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课题空泛求全,论述不够全面深入;堆砌空洞的理论,没有自己的思考见解;观点落后,有悖于当代教育新理念;主题不明确,缺乏论证材料;难以调动评价者的兴趣等。为了提高本科生的论文选题质量,从历届学生的选题中选出有代表性的课题,包括教师平时的选题,作为学习选题的鲜活材料,通过点评,逐步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正确掌握学习原则。 做好开题的准备工作。在引导学生学习选题的基础上,学生尝试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题。为了选好课题,学生需从模仿别人文章选题,逐步地过渡到自己的独立思考,要相互切磋,纵横向交流。当学生征求教师有关选题的意见时,教师不必急于表态,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发散他们的思维,个人是否具备解决该问题的条件,对于该问题你估计能有多大把握,教师帮助学生提出问题,并促使其不断反思其选题的意义等。学生的个人经历、兴趣和爱好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应该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选题,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个人选择,以便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当然,教师也要提醒他们思考各种不同选题的利弊,在选题方面,教师的意见只起参考作用。为了帮助学生全面思考他们的课题研究工作,我们请有代表性的上届毕业生为每一届的本科生介绍自己的选题体会,对应届毕业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于所有本专业的本科生认真地召开开题报告会,指导教师们对每一个学生的开题报告提出宝贵意见。 四、提升论文写作中的科研能力 对论文的不同类型的认识。数学教育论文的种类是多样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指导教师找出不同类型的范文,通过讲解让学生明确:按照创新程度划分,可分为创新性论文和移植性论文;按成果产生的方式,可分为实验研究论文和调查研究论文;按照撰写论文的思维方式,可分为思辨性论文和实证性论文;按照对已有成果的整理方式,可分为综合性论文和评论性论文②。但是各类论文之间,有时没有严格的界限,学会移植别人成果,移植中可能还有自己的再创新;实验研究性论文往往又与调查研究性论文相结合;思辨性的论文有时又带有实证;方法的多样性、相容性正是数学教育研究的特点之一。学生在不断地学习各种类型范文的写作要领时,渐渐地形成自己的写作风格。 ||| 发挥师生的整体力量。指导教师的个人力量毕竟有限,指导工作难免考虑不周,往往存在某些局限性。每次学生的开题报告,教研室的全体教师都应参加,将开题报告的辩论过程变成相互学习与交流的过程,鼓励所有参加的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学生要广泛地征求本教研室老师们的意见,这样有利于综合各方面的优势,也有利于对毕业论文进行更全面的评价认识。 提高中学数学教学活动的感悟力。我们安排本专业学生利用做论文的1/3的时间到中学参加教学实践,边教边学,了解中学情况,感悟数学教学的内在规律,学会寻找研究课题,做到教学、学习、科研和就业同步进行。例如,让学生了解中学数学教学常规要求的理论依据,了解中学教师利用非认知因素转化后进生的根据等,触动学生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学生在数学教学实践活动中学习最有效。通过一系列的教学实践活动,他们走进了数学教育的前列,找到了科研的感觉,逐步掌握了科研的基本要领,培养了自己的数学教育初步科研能力,从而为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把握数学教育论文的评价 再创性标准。不同对象在不同情景中可能得到不同的创新水平:原创水平、再创新水平、部分再创性水平、少许新意水平。由于师范本科生的水平所限,还没有发现原创水平和再创新水平的论文,只有很少的学生达到部分再创新水平的标准(即对再创新成果进行移植、修改、补充、推广和评价),部分学生能达到少许新意水平的标准(即论文的内容、构思等局部方面有少许新见解、新体会、新加工)。多数学生的论文创新性水平不高,只在模仿的基础上,略有思考。对于创新要求应该适度,如果要求文章的整体内容立意新颖,或者要求文章的全部或主体部分是创新的成果,这个标准对于在校本科生来说是不现实的。我们以为把部分再创新水平作为共同努力的方向,而少许新意水平应作为学士生论文的一般要求,能够模仿别人、理解理论和有所感悟的水平应该作为学士生论文的最低要求。鼓励学生的论文尽量涉及数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问题。 整体性标准。首先,论文要紧扣主题展开,各个部分都应该为主题服务,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结构,一些学生离开主题发表议论,论文不能达到学士学位的要求。其次,从整体上把握论文各部分的地位,主次分明,重点部分和关键部分必须予以较深阐述,次要部分就不必唆。最后,各部分之间过渡自然,应该相互配合得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如果部分间对立或矛盾,就犯了“自打嘴巴”的毛病。 规范性标准。教师指导学生修改完论文后,将论文成果表示成学术形态。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要符合学术论文的要求。语言要简洁、说理清楚、层次分明、符合逻辑。所展示的各类图表及数据要清晰、翔实、规范,能够正确运用统计方法说明某些结论。 本科生的数学教育毕业论文在创新水平和独立工作的程度上,在说明理论依据和阐述问题的深度上,有一定不可回避的局限性。从数学教育专家知识结构可以看出,数学教育研究除了具有精深的数学基础,要有扎实的数学教育理论形态知识,更需要丰富的数学教育实践形态知识,经过各种知识间的相互作用于研究课题,久而久之,形成了较强的本领域的科研本领③。本科生既缺乏系统的数学教育理论形态知识,又缺乏数学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提升学生这方面的科研能力,首先需要从方法上考虑学生的数学教育理论的系统学习,相应地在时间上保证学生有机会参与中学数学教学实践活动,做到两种学习活动相互促进。 (摘抄)

孩子是脚,教育是鞋——关于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的研究【摘 要】德国著名教育家弗里德里奇·福禄贝尔认为:幼儿期是“真正的人的教育”开始的时期,对于发展中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幼儿期是儿童个性开始形成的时期,因为这时期个性的各种心理结构成分开始发展,特别是性格、能力等个性心理特征和自我意识已经初步发展起来,每个幼儿在不同场合、不同情景,不同事件都倾向于以一种自身特有的方式去反应。《纲要》中指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人才的成长固然离不开智力的开发,但是,影响成才的并不完全是智力因素,个性品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将来事业的成就。科学家爱因斯坦说:“优秀的性格和钢铁般的意志比智慧和博学更为重要┄┄智力上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格的伟大。这一点往往超出人们通常的认识。”幼儿园教育中培养幼儿良好个性的研究这一课题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个性及幼儿个性 幼儿的良好个性 巴学园 幼儿园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一、绪论经过在幼儿园两周的保育实习,对幼儿园大致的教育、保育工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书本的理性认识。当今多数的幼儿园,毋庸置疑地成了“寄存”幼儿的场所。幼儿园本应是孩子的乐园,但是引导幼儿个性的发展成了幼教界的奢侈品。集体化教育的快捷便利似乎颇受各个幼儿园的欢迎。面对渐渐被抹杀掉的幼儿个性,我对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进行了研究。对本研究,我采用查阅文献资料及调查访谈的方法。二、本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以集体教育为主,但是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教学效果不佳。比如:过于注重活动的形式,缺乏过程与目标意识;只关注幼儿表面的兴趣,难以提升幼儿真正的兴趣;只关注幼儿动手的能力,而忽视幼儿思维的参与;处理不好生成与预设的关系,影响幼儿主体的发展。50年代,前苏联幼教研究工作者把“学前教学”这一概念引入幼儿园,形成了以作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幼儿园教学活动模式。教学被看作智育的主要手段,被定义为“发展儿童的熟悉能力,用系统的基本知识武装他们,按《幼儿园教育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培养他们的技能和技巧的有系统、有计划和有目的的过程”。这是一种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教学观。在这种教学观指导下,学习被看做接受由教师预先建构好的知识体系的过程。因此,这种接受面广、效率高的集体教学,就被视为传授这种预先建构好的知识体系的“捷径”。随着现代心理学和教育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熟悉到: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传递过程,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过程。由于学习者原有认知结构与经验的影响,同样的事物与现象对于不同的学习者会有不同的意义。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发挥幼儿学习主动性的同时,承认和尊重幼儿学习中的个体差异。80年代以来,人们对个别差异的理解发生了变化,由过去认为的能力大小、强弱的差异及个性差异,发展为发展速度、认知结构特点的差异。这使人们熟悉到,要发挥幼儿学习主动性,就必须使教学内容、进度和方式方法,适合每一个学习者的身心发展水平、进度和特点。这种新的教学观、个别差异观,帮助我们熟悉到了集体教学对幼儿学习主动性发挥的局限性。集体教学是全班幼儿在同一时间内以同样方式与速度学习同样内容的组织形式。在集体教学中,教师无法顾及幼儿发展的个别差异,无法真正满足每个幼儿学习的需要,因而不利于每个幼儿学习主动性的发挥。作为一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教学之引入幼儿园,曾经发挥过进步作用。“作业教学的引入幼儿园,对培养儿童有组织的行为、发展他们的熟悉活动、教他们学会遵从成人的指示,从而做好儿童的入学预备,的确起过良好影响,作业教学在历史上的这一进步作用是应予以肯定的。今天我们不能因其局限性,而全盘否定其存在价值。尤其是我国的幼儿教师大多有着比较丰富的集体教学经验,让她们用其他教学形式来完全代替集体教学,是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的,而且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集体教学有其独特的教育功能。我们应该在认清其局限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其优越性,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保育实习期间,有这样的三个“问题儿童”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因为靠近他们,我才真正感受到现在幼儿园体制的缺陷——用同一把钥匙是打不开所有儿童的心门的。乐乐是个调皮捣蛋的小女孩,小伙伴们不喜欢和她玩,老师也放任自由。于是,她乘上手工课的时候自己偷偷躲在顶楼玩娃娃家。对于这样的特殊儿童,作为教师,应该多给予关心,满足她对爱的需求。锐锐因为过于成人化的外在引起我的注意。平时显得孤僻,冷漠。老师们给他的评价是“与老师斗智斗勇的坏孩子”。有一次,保育员给小朋友们梳头的时候,木梳掉在地上。经过的幼儿没有一个意识到,只有锐锐经过的时候顺手捡了起来。当时,我就觉得其实他的本质并不坏,偷玩具的行为只是幼儿心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障碍,而教师没有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另外,我发现全班小孩都有全家福,唯独锐锐的全家福上只有他和妈妈。所以,小孩子的心理发展缺陷也是受家庭环境影响的。可是又有谁真正地去了解过他的成长了呢?浩然因为没有良好的午睡的习惯,几乎天天要被老师批评。这天他被罚不准起床,我走过去问他:“你为什么今天又没有睡觉?”他告诉我,他睡不着。我就告诉他,那么从明天开始把眼睛闭起来假装睡。他答应了我。第二天果然见效,他不仅没有被老师批评,而且真的睡着了。由此我感慨,幼儿是需要你用心交流的。并且,集体午睡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够人性化的。幼儿园一个班级平均有三十个孩子,两个老师,一个保育员,可是在平时又有多少幼儿是真正被关心的呢?有多少幼儿的心理是真正被了解过的呢?我所耳闻的是老师声嘶力竭的指令声。“杀鸡儆猴”也成了幼儿园教师普遍采取的措施,但是,这样的教育方式是否科学呢?幼儿的天性就这样一点一点葬送在集体化的教育中。我们不是生产的流水线,所缔造的不是统一规格的灵魂。因为看了一部叫《小人国》的纪录片,我对“巴学园”这个名词产生兴趣。一本名叫《窗边的小豆豆》的书在上个世纪80年代第一次被悄悄地翻译成中文,那是一个非常不起眼的译本,但是有幸读到过它的人都曾被深深地惊喜和感动——居然有那样一座由六节车厢组成的“巴学园”,学生们每天带着“山的味道”和“海的味道”的饭菜当做午餐,按照自己的兴趣和心情自由选择要上的课程,还有跳着校长发明的韵律操,晚上在学校礼堂里露营,这是一个多么幸福的小豆豆啊!多年后,重新被引进出版的“小豆豆”不知不觉地爬到了畅销书榜的前列,并且两年来一直旺销,至今势头不减。这个日本小女孩的成长故事不仅再次紧紧抓住了中国孩子们的眼睛,也俘获着更多的成年人的心。中国的孩子很辛苦,世界上都承认,早在我们当孩子的80年代,减负的论调就已经多有谈及了,快三十年过去了,减负的后果还是应了人们当时的一句玩笑话——“减负之后,还是正”,我们的下一代还是没有能轻松快乐地成长起来。所以,看过《窗边的小豆豆》的孩子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真想在现实的“巴学园”里学习生活,遇到一位像小林宗作一样的校长。这本讲述黑柳彻子童年真实经历的作品对于今天的教育体制与环境下的孩子来说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向往,他们热切地关注着小豆豆的故事,好奇地问爸爸妈妈:为什么不送我去这样的学校?孩子们也许无法理解,其实学校本身没有什么神奇之处(除了校舍是由六节车厢组成的这一点),创造奇迹的是小林校长和像小豆豆的妈妈一样的父母们。他们抱持着最为真挚和宽容的心,成为孩子们童真的守夜人,在深沉的暗夜之中,为孩子们点亮前行中光明。从某种意义上说,《窗边的小豆豆》再次被引进出版正是在召唤一种“儿童本位”教育精神的回归,让孩子们更多地去自我成长,而非一种在长辈规划下的“被成长”。作为家长,我们只需要做那个麦田里的守望者,就像塞林格描绘的场景一样:所有的孩子们生来就该在一大片麦地里自由自在地奔跑和玩耍……但是,当他们一不小心,当他们终于要“没办法小心地”临近悬崖边缘、面临某种掉落下去的危险——“我”就愿是麦田里永恒的守望者,一次次地伸出手臂、一次次地拦住他们。如果说《窗边的小豆豆》在召唤着一种“儿童本位”的教育精神的回归,那么手头这本刚刚出版的《我亲爱的甜橙树》则是在宣扬着一种“童心回归”的互动理念,当孩子们在麦地中奔跑玩耍,作为家长的你,不要孤独地做个守望者,不妨忘掉自己已是一个中规中矩的中年人,此时让童心得以回归,尽情地参与到他们的奔跑和玩耍中来,让他们真心觉得你也是他们中的一份子,是他们的伙伴。就像书中的那棵总是倾听主人公泽泽说话的甜橙树,和那个把泽泽当做朋友一样的葡萄牙人,在他们的心中,泽泽并非是满脑子恶作剧的坏孩子,他内心生长着最难能可贵的善良的种子——因为圣诞节受不了爸爸失业后的悲凉的眼神而去街上擦鞋只为了给爸爸买一包香烟使爸爸高兴起来;班主任长得不美,别的老师有花收,而她没有,泽泽没有钱就从花店偷花送给老师;泽泽还喜欢逃课,常和一个卖艺人一起卖唱,只为每次能够从艺人那里得到一张歌谱,送给爱护他的姐姐……在艰难的生活面前,甜橙树和葡萄牙人成了泽泽生命中守望相助的伙伴,他们没有给予泽泽什么实际的物质的支持,但足以让在泽泽快乐地忘却生活的艰辛,因为他们给予泽泽的是一种可贵的交流、一种倾诉,一份能够忘却孤独的友情,这比优越的生活更让这个孩子感到快乐。所以,我知道了为什么当小说写到甜橙树被砍伐、葡萄牙人死于车祸时,所有读到这里的人会痛哭流涕,他们是为死者而哭,更是为活着的人而哭——为泽泽而哭,他们离开后,还会不会有人这样温柔地对待这个可爱的男孩呢?与他一起聊心事,带着他去兜风,在他生病时,为他送来温暖……这个故事在作者若泽·毛罗·德瓦斯康塞洛斯心中酝酿了整整42年,最后用12天的时间写成。与黑柳彻子一样,这个故事有着作者童年的印记,这既是献给每一个孩子的成长故事,也是时过境迁后,一封写给每个童年已逝的成年人的书信,它以孩子的视角带着每一个成年人回味着逝去童年的阵痛、忧伤,还有甜蜜,也许你是幸运的,曾有一棵树、有一个人走进你童年的岁月,将这些阵痛得以过滤,忧伤得以抚平,甜蜜得以分享,实现一种真正完美的成长!如果你已为人父、为人母,如果你有幸也读到这个故事,不妨从今天开始,让童心重新回归到你的心里,和孩子一起成!无论是小豆豆还是泽泽,无论是巴学园还是甜橙树,两部来自不同地域、风格决然不同的作品,在有意思的讲述中向我们每个正在童年或童年已逝的人传达着这样的信息:无论何时,在内心的深处,我们都要留下那么一点温柔的空间,让童心得以安然地安放!李跃儿创办的巴学园受的是黑柳彻子的影响,提出“孩子是脚,教育是鞋”。简短的话,却道出一番真理。我们的幼儿园应该去适应儿童,并且是适应每一个儿童。幼儿园应该实行小班制教育,幼儿多则不易被重视。巴学园式的教育,是开放式的教育,虽然给予幼儿一定的自由,但是不代表教师可以完全撒手。教师应该隐形地把握好尺度。每一天,抽出足够的时间,和每一个幼儿交流。面对问题儿童,也要现实出足够的耐心,去了解事情的本质,再去评价幼儿的行为。我们应该尊重孩子的游戏,游戏是幼儿的天性,幼儿游戏蕴藏着发展的需要和教育的契机。发展的多样性、差异性、自然性等特点,在游戏中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游戏同时是一种自发的学习,具有促进发展的功能。所以,教师要尊重幼儿在日常生活环节中的自发游戏,尊重幼儿的自发探索过程。《纲要》中指出,孩子是通过游戏及其一日活动来学习的,尤其是游戏活动,往往是综合性的,涉及多方面的学习内容,具有促进幼儿多方面发展的价值。同时,很多幼儿教育专家研究发现,孩子的创造力并不是通过集体活动教出来的。而是与生俱来,并在一次次的个性化创新活动中获得巩固和发展,成为稳定的品质。其实,只要教师细心观察,就可以在一日活动细节中发现幼儿创新思维的火花。这时,教师所要做的是积极的关注和采取适当的态度呵护幼儿的创新意识和探究行为,而不是采取粗暴的方式遏制。倾听孩子的声音,有时候,孩子的很多行为并不象上述案例中那样能让人直接看出其探索过程。很多时候,孩子的行为是不计后果的,甚至能造成破坏性。这时,我们就不能仅仅从孩子的行为表面直接作出判断,而应该蹲下来倾听孩子的声音。这样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孩子的想法,理解孩子的行为动机和思考过程,有助于我们作出正确的判断。引导孩子的思考。《纲要》中指出,教师的角色定位不但应是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还应该充分发挥“引导者”的作用。所以,教师不但自身要关注孩子的一日生活全过程,善于从细节中正确把握教育契机。同时,还要帮助孩子在每一个活动过程中学会观察细节,学会在过程中思考,从而发挥教育的最大价值。孩子个性发展是在其天性的基础上展开的,只有在天性的展现中我们才能把握孩子多种发展的可能性,使潜在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而孩子的天性更多体现在一个个生活细节和各种自发活动中。这就要求教师要以发展的趋势去关注幼儿生活过程,关注寻常时刻,学会了解行为的发展意义,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幼儿个性发展。除了幼儿园本身需要改革之外,家长的传统思想也应该解放。我想,即便现在创办了许多所巴学园式的幼儿园,硬件软件条件都很充沛,有许多家长还是不愿意选择这种新式的教育方法。有许多家长不能够接受孩子玩沙坑的时候把手和衣服弄脏。所以,既然我们选择了学前教育,我们就有义务把这种巴学园的思想广泛传播,让大众对其了解、接受。坚持以下理念:一 以幼儿为本,注重幼儿个性培养。二 营造和谐生活学习环境,促进幼儿个性发展。三 创新活动,拓展个性教育的空间。四 发展特长展示个性风采。五 开展个性化教育,优化发展幼儿个性。六在民主、和谐、自由的宽松环境里,有效地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三、结论孩子是脚,教育是鞋。幼儿园是一个提供各种各样鞋的场所,而不是一个托管所。提倡巴学园式的个性化教育是每一个幼儿的个性得到健康发展的保证。不要让传统的集体化教育禁锢了幼儿的思维。包括幼儿人格品德的发展,也与个性化教育密不可分。孩子的每一个时刻都应该被关注。参考文献《个性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叶奕乾,孔克勤主编。《蒙台梭利早期教育法》,中国发展出版社,玛利亚·蒙台梭利著。学前教育网,

谈语文教学的创新意识的培养 -  来源:中国论文网()  --------------------------------------------------------------------------------  谈语文教学的创新意识的培养  近年来,在小学阶段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已成事实。培养自尊、自强、自立的有独特个性、有创新精神的人才成了当前教育变革的一项新课题。新大纲也要求:阅读教学要着眼于逐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而指导学生一边读书一边提问题也正体现了大纲的精神。在义务教材高年级阅读教学中,我结合教材训练重点尝试把阅读课上成学法指导课,把教学重点由“使学生读懂文章”转移到“使学生学会读懂文章”的方法上来,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收到较好效果。下面就在阅读教学中教给学生“提问题的方法”做以下简要阐述。一.读文题时提问题。文题,犹如人的眉眼,是文章最精采、最醒目之处,它那精练的文字有着无比深刻的蕴含。课文的题目是作者对全文思想内容最精炼的概括,有些题目每字每词都有它的作用。如《飞夺泸定桥》,就抓住“飞夺”这两个词,指导学生提问。学生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有价值的几个问题:为什么在“夺”的前面加上“飞”这个词?为什么不用“强夺”或“抢夺”而用“飞夺”呢?我认为这个“飞”一定有它的作用等。这样仔细推敲之后,再要学生带着问题去反复读课文,学生对“飞夺”真实生动的写照体会得淋漓尽致,使学生掌握看课题提问的方法。再在其它课文的学习中不断训练、巩固,逐步养成审题提问的习惯,并使这种本领不断地有所提高。二.围绕重点段中的重点词句提问题。所谓重点词句,指的是那些能够直接反映文章中心内容的词语、句子,它于课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功能。抓住它,对于把握全篇课文十分重要。像《草船借箭》中的“神机妙算”一词,《詹天佑》“是我国杰出的爱国工程师”一句,《海底世界》中的“海底真是景色奇异、物产丰富的世界”,均属此类词句。《草船借箭》通篇都是围绕诸葛亮“神机妙算”展开的,理解了一个“诸葛亮是怎样‘神机妙算’”,也就是把握了理解全篇课文的关键。同样,《詹天佑》的全篇文字都是围绕“杰出的工程师”展开的。“接受任务、勘测线路、开凿隧道、人字形线路”等文字是对“杰出”、“爱国”的最好诠释。从这些重点词句提问题,也就是把握全篇的线路。三.按事情发展的顺序和中心句提问题。分析小学语文教材的“例子”,无疑这二类文章占多,一类以事情发展写的文章,一类按事物的几个方面或说明的问题写的文章。按事情发展顺序写,具体说就是按照“起因 经过 结果”这个顺序写的。所以,我们指导学生掌握按事情发展顺序写的文章提问题的学法是:1.弄懂文章的起因 经过 结果。2.问一问:为什么要这样做?怎样做?做了后果如何?3.思一思:重点部分有几层意思?具体写了哪些内容?主要内容是什么?如教学《董存瑞舍身炸暗堡》,学生提出了:董存瑞为什么要舍身炸暗堡?他是怎样舍身的?舍身结果怎样?在“怎样舍身”重点部分,学生根据已有的写人文章的知识对董存瑞的动作、神态、语言、心理活动描写的句子,进行刨根问底的提问。第二类文章我们是指导学生围绕中心句提问题,学法是:1.找出一段话的中心句。2.根据中心句的意思提问题。如《太阳》第二段,第一句话:太阳虽然离我们这么远,但是它和我们的关系密切。学生发问:太阳为什么和我们关系密切?课文是从哪几个方面来说明的?四.回读课文时提问题。本着从整体到部分再到整体的原则,我们在回读课文时,教师要指导学生再提问。如是记事的文章,学生可提:作者着重写了哪几方面的事;反映(或说明)了什么问题等。写人文章,学生可问:写的什么人;写了这个人物哪些表现;怎么会有这些表现;说明(或反映)了什么。将这些问题归纳概括,课文的主要内容就一目了然了。这样有助于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从感性上升到理性。教学“一边读书,一边提问题”的实验,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经历了:教师示范指导 优秀生带路 中下游学生逐步上路。提问也经历了:多而杂 有价值 一一创造性。根据实验,一般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训练,都能不同程度地做到边读边提问。问题的质量逐步趋向有价值、有深度、有创意。学生逐步学到一套思维提问题的方法。培养了学生良好的习惯,提高了学习能力。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在论及教师的“教”时曾说过:“知识是教不尽的,工具拿在手里,必须不断地用心使用,才能练成熟练技能。语文教材无非是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因此,教师要朝着促进“反三”这个目标精练地讲。由此可知“一边读书,一边提问”是一种重要的能力,是一种创造,也不是一成不变,只要“运其才智,勤其练习,领悟之源广开,纯熟之功弥深”,教师也就成了“善教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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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 马乾龙 ]——(2010-2-21) / 已阅268次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引言:  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页。]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页。]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1d),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1),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2)。“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3)。“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1B)。“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7AB)。(3)强调非刑罚处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2),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北京规则》2)。《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4)保障儿童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1)。“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北京规则》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儿童权利公约》37D)。(5)保障儿童隐私。“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2A)。  在联合国的大力协调与指导下,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逐步趋向轻缓化,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北京规则》1) , 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将刑罚处罚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很多规定都被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所吸收。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规定,如西周规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唐律疏议》规定: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从初具雏形到日臻丰富,其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做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到的“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成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987年7月,该区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 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华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次重申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要求政法机关把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他们的思想作为根本任务,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 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01/21/content_htm]涉及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狱法》在第六章也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办法。2003年、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表明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体系。  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相关规定零散,迄今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竣的的社会问题。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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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在小学教育教学中的运用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现代教育教学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多媒体教学又成为电化教育的主体,并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多媒体课件以自己独特的优势,在教育教学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多媒体CAI课件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多媒体组织起来,更是有动感和趣味性,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直观演示、人机交互、实时操作等多种形式,能充分发挥幼儿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学效率。多媒体教学现已成为探索学校教学改革的一条途径,也是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关键词:多媒体技术 教育教学 运用 思考134中国科教创新导刊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教育需要改革,网络改变教育。目前,信息技术与教学的结合在教育领域中最为广泛应用为网络远程教育和多媒体辅助教学,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正由单机课件演示向多媒体网络教学发展。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出现为建立新型的教学方式提供了契机,为教育功能的全方位扩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它也全面冲击着传统教学,导致课堂教学的深刻变革。本文主要论述的多媒体辅助教学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应用。1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应用的意义多媒体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是最有前途、令人振奋的发展领域。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知识的急剧增加和人口的膨胀,急需训练有素、能适应时代要求的人才。利用多媒体技术所具有的高度集成性、良好的交互性、信息容量大、反馈及时等特点,将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作用给学习者感官,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学的种种弊端,使学习便加趣味化、自然化、人性化。多媒体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的意义既深且远。2多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1利用多媒体的趣味性,引发学生主动学习的欲望采用多媒体教育技术,可以给学生提供实物图象、运动过程,利用放大、重复、慢性、定格特技手段使用教学内容形象化、直观化,对学生的感官进行路刺激,而创设一种学生喜闻乐见的、主动活泼的教学氛围,这样就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比如,教学《圆的认识》时,设计了这样一个开头场面:米老鼠要坐车去找唐老鸭,先坐长方形轮子的汽车,车开动不了。接着改坐椭圆形轮子的汽车,车开动了,但是车子不稳,颠得厉害。最后,它坐上了圆形轮子的汽车,汽车奔驰向前,舒服极了。那么圆形和长方形、椭圆形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圆形轮子的汽车才开得稳?……形象生动的画面,美妙无比的音乐,儿童化的语言,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萌发起学生学习的欲望,学生跃跃欲试,各抒己见。2利用展台,改善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展示台演示既满足全体小学生的动手操作与学习交流的需要,又能使实物(图片)等放大提供给学生逼真清晰色彩鲜艳的教学效果,教师将体积较小或数量不足的实物标本及照片,通过展台真实的呈现在大屏幕上,供小学生观察讨论,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符合小学生的认识规律,小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还不发达,学习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时,必须借助实物的图象来支持。比如,教学《时、分的认识》时,要讲清时与分的关系这个教学难点,如果光靠教师嘴巴说,学生肯定不好理解。教师利用多媒体演示,时钟走一大格,分钟同时走一圈,并配有“嘀嗒”声,学生就可以直观、清晰地观察出时针和分针同时走,同时停,时针走了1小时,分针走了60分。多媒体教育技术引入教学,使学生观察的重点得到突出,思维也从具体向抽象过渡,教师教学的难度得以降低,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3运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应用,使教学方式更加生动活泼,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审美性与现实性,扩充了学生的知识面,提高了学习效率,让学生学习过程得到良好的熏陶。多媒体创设了学生喜爱的各种情景,引发学生产生愉快轻松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形成积极健康愉快的情感。美术课上,教师利用扫描技术将学生用书上小小故事图片放映到大屏幕上,孩子看到自己书上的图片突然出现在“大电视机”上,都兴奋得不得了。这样一来,孩子活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另外,还利用扫描仪将拼图材料扫描进去,让孩子了解了拼图的方法……孩子们对这种教学形式非常喜欢,这样既扩大了学生的视野,又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更培养了孩子的学习兴趣。4提供良好的想象空间,拓展学生的思维多媒体能随意的放大、缩小、定格、移动画面或画面中的事物,有利于学生拓展思维空间,丰富想象力。在音乐和科学教学中,教师让学生展开联想,通过多媒体绘画,画面的变化,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故事情节中,根据自己以往的生活经验,想到了许多……5利用课件或媒体演示,灵活突破重难点,优化教学过程教师借助多媒体图文并茂、声像结合的优势,变静态挂图为动态画面,变说教为形象视觉刺激,充分调动学生的听觉、视觉、感觉的协同作用,使学生犹如身临其境,轻松突破教学的重点、难点。还给孩子们一个享受快乐学习的机会,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探索欲,优化了教学过程。 3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应注意的问题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必须具备多媒体教育资源的合理设计、开发、管理与利用的能力与对学生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习的设计、组织、指挥的水平。不是所有的课都适合于多媒体环境下学习,要根据教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合理运用教育手段。同时,多媒体运用不是教育的全部内容,只能是作为教学中的新兴辅助手段,并且在运用时,教师不仅要掌握教学方法,还要对不同的多媒体素材编辑工具的性能以及教学所要达到的效果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也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协作学习活动中的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为学生解决自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结语媒体,就是信息的载体,简单地说就是信息的表示方式,在教学中就是我们向学生展示知识的方法。多媒体辅助教学,就是以多媒体计算机为核心,集文字、声音、图像、动画效果、影音文件等多种媒体为一身的一种教学方式。它突破了“黑板加粉笔”传统教学模式和信息贫乏、形式单一的框架,拓宽了时空的概念,在继承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自身的特点,以其鲜明的画面、逼真的色彩、生动的形象及声音效果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充分调动学生的视、听、说等感官;发挥师生交互的优势,达到寓教于乐、事半功倍的效果。多媒体走进课堂,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有设计、制作、运用课件的能力,这也是新时期教师的基本素质,但是,只有真正提高了教师各方面的素质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这也是大家公认的道理。现代高科技在小学课堂上得到运用和发展,也体现了我国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的重大进步。但是,只有处理好客观存在的矛盾,事物才能继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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