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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学的论文10000字开头

发布时间:2024-09-04 23:02:31

有关法学的论文10000字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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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们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我国是法治的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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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洗钱犯罪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论法律的权威性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民事诉讼契约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论洗钱罪 论刑罚的目的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自首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浅析非法行医罪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论公司要约收购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票据无因性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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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论点结论这些肯定要在写之前就有一个思路的~建议你看下(法学),期刊里面都是别人已经发表的论文~好好参考下~找下自己的写作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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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学论文的选题。法学论文的由于自身专业因素的影响,更加注重论文整体的严谨性,再考虑到本科生的论文通常在6000到10000字的字数限制,因此,对于一个题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选题范围一定要小而精,不能大而空,例如一篇写家庭暴力的论文,题目是浅析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这种题目就太大了,法律治理又包含了立法、司法等多个方面,在后续的创作中虽然你的素材很丰富,但是在分析中往往会给人一种没有重点的感觉,因此,我给这位朋友的建议是将修改为浅析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现状,定位更加精准,为你后续的操作也奠定了基础。其次是论文的整体框架。对于本科论文而言,框架还是相当容易搭建的,还是以上面的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为例,引言之后的第一章通常是相关概念综述,小标题可以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其中又包含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等几个方面。第二章可以写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现状,第三章可以分析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就是改进措施等,最后是结论。当然这个只是大概的思路,前面两章的内容也可以自己酌情进行修改和添加内容,使整体看起来更加紧凑,严谨。最后就是内容的添加。当你在参考其他文献时,其实你已经对这篇文章的二级乃至三级标题有了一定的认知,这个时候你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将你觉得有用的内容复制进去,先将整体文章完成。然后就是拿给老师看,不要问为什么不是先查重,这个在我其他系列的文章中已经解释过了。最后根据老师的修改意见全部修改完毕后开始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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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读书的还是作弊的?你这么做叫人看不起。

你可以知网里找找,不过里面很多资料都是不对外开放的,你只能看到一部分,你可以百度搜:普刊学术中心,其中有不少免费论文,选择你的领域后看下有没有合适你自己的参考论文。其实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很简单的,尤其是本科毕业论文,放的很宽松,实在不行你自己先拟定一个提纲,然后适当找几本书来抄下,一般都能够过

我国上市公司应收帐款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第一章 引言 6-9 一、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6 二、 国内外研究成果评述 6-8 三、 本文研究特点主要结论 8 四、 本文的主要框架结构 8-9 第二章 应收帐款管理的理论分析 9-17 一、 应收帐款的内容及形成的原因 9-10 (一) 应收帐款的内容 9 (二) 应收帐款形成的原因 9-10 二、 应收帐款管理的必要性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10-12 (一) 应收帐款管理的必要性 10-11 (二) 应收帐款管理对企业的影响 11-12 三、 应收帐款的管理途径 12-17 (一) 确定适当的信用标准 12-13 (二) 实施具体的信用条件 13-14 (三) 不断完善收帐政策 14-15 (四) 强化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 15-17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应收帐款的特点 17-24 一、 应收帐款增长速度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的比较 17 二、 应收帐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过高 17-19 三、 应收帐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过大 19-20 四、 应收帐款帐龄老化问题 20-21 五、 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增大 21-22 六、 关联交易中应收帐款发生额过大,信息披露不规范 22-24 第四章 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应收帐款的因素分析 24-30 一、 研究目标 24 二、 变量的设定 24-25 三、 样本收集、研究方法、数据处理 25 (一) 样本的收集 25 (二) 研究方法 25 (三) 数据处理 25 四、 实证结论 25-30 第五章 上市公司应收帐款管理的对策 30-37 一、 上市公司应收帐款巨额增加,赊帐比率提高的原因 30-32 二、 上市公司应收帐款帐龄老化,坏帐准备提取比例增高的原因 32-33 三、 上市公司应收帐款巨额增加及帐龄老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33-34 四、 我国上市公司应收帐款管理的对策 34-37 结 论 37-38 参考文献 以上是大纲,需要全文与我索取免费

到中国知网,万方,维普,可以找一找参考文献。不能照抄,那就只有自己写啊。一般人也没有这时间给你写一个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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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间要,或许可以帮你

帖子地址: 收藏到我的口袋 复制给好友 举报 你查询的问题是: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及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及启示》 主讲人:陈仁宝博士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亚太高层企业主管硕士学位(中文)课程学术主任 陈仁宝: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下午这个讲座,这个课题我想在座的朋友都非常关心,你们可以看出来,今天这个气氛好象很浓重,因为这个屏幕颜色是用黑色的,窗帘也是黑色的,你再看这个题目和这个题目也不一样,这其实不是我们的错,是因为现在这个影响和以前不一样,因为去年11月份,第一场在上海讲这个课题的时候就是讲美国次贷,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美国的事了,而是全世界的事了,是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了。看过很多报道,这是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所以这次改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及启示,这一块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有些地方可能不是很准确,只是供大家参考。 我非常感谢网易对我们的支持,还有《哈佛商业评论》、《经理人》、《理财周报》还有瑞富高尔夫俱乐部,希望以后有更长远的合作关系。这个课题分四个部分,跟这个题目一样,先谈一下这次金融危机的背景、原因、影响和启示。 大家可能记得比我还清楚,最先定性为次贷危机是因为2007年3月13日,新世纪金融公司破产,可以定性为第一个破产案,后来大家都知道,今年5月30日Bear Stearns破产,还有9月7日美国两房被政治接管,9月17日美国政府出资850亿接管美国友邦,占差不多80%的股份,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国家都是在私有化,现在是什么,国有化。等一下再分析一下,为什么是这种反趋势,接下来是影响欧洲、亚洲、全球。美国7000亿救市,全球差不多4万亿美金,最近中国政府宣布4万亿人民币刺激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计划。 先简单介绍一下美国次贷的背景,上课的时候老师需要跟大家定义一下,什么是sub-prime即次优抵押贷款,相对于优质贷款。主要是无收入、无工作、无资产的贷款,如果看过日本忍者龟(Ninja)的话,那个简写刚好是这个,但是在美国次贷相关系的是三无人员(无收入、无工作、无资产),在座的朋友有很多是从事房地产工作,大家知道,如果卖房子卖给一个三无人员,不要求首付,也不要求文件,特别是利率很低的时候肯定会去买房的,到时候有钱再说,先做自己的房主、房东再说。谈到这一块,在座的朋友可能知道,中国房地产市场从过去到现在没有听说过房地产公司把房子卖给三无人员,有没有听说过买房子也不需要文件,那你可以看出来,美国的次贷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个。 为什么这次美国次贷影响这么大,主要就是相关的衍生产品,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出现。是因为2001-2004年,美联储降息,利率在4%徘徊,买房房价(专题)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除了买房以后,每个月按揭就要考虑利息,利率越高的话,每个月要还的按揭也越多,利息低的话,买房相对来说越便宜,在美国可以买了房子做抵押贷款,借钱再买房子,也可以借钱消费。 在2001年以后,因为利率非常低,房价涨的非常厉害,因为需求短时间内增加非常快,所以金融机构也认为,贷款条件没有什么关系,反正房子在涨价,到时候金融危机的话房子可以再收回来,大家都不担心,这个是美联储指出,次优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市场所占的比重从1994年的5%上升到2005年的20% ,2001年25%的次级抵押贷款发给了“三无”人员,实际上就是把贷款贷给了无力偿还的那一部分人。 就是说从2001年利率下降以来,到2004年,是从1963年40多年以来利率最低的一段时间,在座的朋友可能都知道,为什么2001年美联储开始降利息,这涉及到上一次的危机,网络泡沫。2001年美国网络泡沫以后,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实现经济软着陆,最后形成利率越来越低,实际上也就是说从网络泡沫变成了一个心里泡沫,最后从网络危机变成一个心里危机,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美国次贷。所以今天这个表我给出很多数字而不是文字,这样大家能有很好的判断力。 现在给大家简单讲一下,美国次贷—次债—全球金融危机是怎么形成的。假如张先生要向银行贷款买房子,在美国是这样的,银行把这个款贷给张三以后,马上把这个贷款专卖给美国的两房,就是房地美和房利美,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半官方的机构,他们把这个款收到以后,卖给其他的证券公司,其他证券公司再加入其他的资产,等一会讲到有生资产的话会讲到,这一块是房屋贷款,最新的贷款是住房,然后再加上商业住房贷款,这里变成是把信用卡,也是欠帐的,再加上次债贷款,后来加了很多,不知道是什么,就是欠债的东西,包括公司债也加在这里,我初步算了一下,美国涉及次贷债务人数220万人,如果一套房子是20万美金的话,这个次贷规模只有4200亿,也就是没有其他问题的话这个是没有问题的,4400亿,在座的朋友知道,美国国会最后通过7000亿救市方案,无论是否通过,都是狂跌,好像数字太小了,因为这涉及到3万亿,就是说7千亿和3万亿之间的差距太远了,最后变成了62万亿美金,所以说7000亿是62万亿的差不多1/90,也不管用。加入了其他资产以后,如果仅仅卖给美国,中国、欧洲也不会受到影响,最终是卖给了环球,因为这几个大的CBU或是CBS,是著名的国际投行,包括银行,比如说花期、雷曼兄弟、摩根斯坦利,他们的投资对象是全球范围的,包括对冲基金、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最后都是个人投资者,最后影响到的不是哪一个投资银行,而是各地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如果张三把钱按时还给银行就皆大欢喜了。这三组人如果中了彩票把房屋贷款还了,都没有问题了,但是张三是“三无”人员,也就是说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也没有那么好的运气中彩票,最后利率上升的时候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房子还不了,所以他一还不了个人违约,贷款公司就可能会有问题,贷款公司把这些呆帐卖给证券公司,这些公司甚至也有问题,所以程序就是这样。 次贷骨牌效应。就是刚才讲的,2001-2004年,美国的利率非常低,在座的朋友也经历过,3、4年前中国的利率也很低,从2004年开始,美联储17次加息,利率从1%多升到4%左右,买房的人没有能力偿还,个人违约就把房子收回来,利率上升贷款降低,再加上收款难,银行把钱贷出去,收不回来,再把钱贷给买房的人越来越少,贷款公司倒闭,房价越来越跌,这种情况各国银行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救市。如果房子收不回来,或者由呆帐组成的债券的话,价格会下跌,如果买了这种证券的话,债权的利润会下降,全球的股市也会受到影响,几个大的投行开始在全球卖股票,当然包括在美国、亚洲。股市下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困难越来越大,差不多在去年11月份的时候,当时只是说次贷危机,后来因为房屋贷款里面又加入了其他的应收帐款变成了债务,变成了次债危机,我当时讲课的时候就想会不会引起金融危机,当时打了一个问号,现在已经是金融危机,会不会经济衰退,现在已经出现了,其实这里面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率上升,让“三无”人员还银行贷款越来越难。 刚才讲了美国次贷的一些背景,主要是这些“三无”人员买了房子以后,因为利率的上升,使得偿还贷款的能力下降,同时又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利率的上升,使得还款能力下降,这样房屋贷款还不了,一系列的骨牌效应就产生。美国次债引起的金融危机,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房屋贷款的要求来贷款,这是危机的根源,包括现在谈到的很多东西,衍生产品也好,直立公司也好,等一下会讲,那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线,或者说让这个影响更大而已,真正的根源是没有按照要求把这个款贷出去。 2001-2007年美国利率由高到低,再到高的变化,以及包括2005-2007年银根紧缩是危机的导火线,从这个(PPT)图可以看到,最高是1992年利率最高的时候是9%以上,2004年是13%多,这是贷款利率,可以看出来,这一段是不是像一个“U”型呢?开始这一段利率的升高,导致银行贷款成本的升高,所以它是一个危机的导火线,还有一个原因是2001年的网络泡沫,可以看出来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个线是什么?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货币增长的问题,只要在零上面是货币增长,下面则是下降。基本上就是说,2001-2004年,实际上这个是下降的趋势,但是从这个可以看出来,它是正数,是在零值上,也就是说货币供应每年在增长,只是幅度不一样而已。从2004年以后,你会看出来,货币供应是下降的,所以也就是说市场利率上升,同时又采取了银根紧缩的措施,使得经济增长各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因为2001-2004年的利率下降,使得房地产市场升温到疯狂,银行之间的竞争导致对贷款审查及贷款条件的放松,大家都知道,存款的钱把钱存在银行,如果贷不出去的话要付利息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需求”的增加更曾刺激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扩大,人们都需要买房,使得泡沫越来越大,“负利率”带动方面、消费及经济增长,但是储蓄下降,即超乎银行利率,中国目前也是,前两年都是这样的,通货膨胀超过8%,银行利率才3%,大家是在负利率,真正的回报是负的,这样就要刺激消费。同时,除了美国经济增长以外,也带动亚洲的经济增长,特别是出口,当然也包括中国。 这个图很清楚,从1992年开始,美国的房价基本上都是正数,因为这条线是零,只有增长,只要在线上房价是上升的,更可怕的是在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每个季度房地产价格上升7%,即31%年增长,或者10年增长1500% 问题是你能持续吗?因为房价超过一定程度以后,我想在座的朋友也感受到了,特别是中国深圳,房价高的是2万多每平方米,人的需求、支付能力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超乎一定消费能力的时候,利率再低也有一定的限制,所以房价从2005年包括2006年高峰的时候开始下降,特别是今年第一季度,下降还是很明显的。所以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和一般需求都是一样的,你这个价格必须是合理的,超过了这个合理价格的话,早晚这个泡沫要破灭。为什么会造成房地产价格下跌呢,2005年开始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所以联邦政府只有提高银行利率,即加息。同时收紧银根,2006年第四季美国次优抵押贷款违约率达到四年来新高,2007年3月13日,新世纪破产。同时2005-2007年这一段时间的货币供应虽然是增加了,但是,相对于2001年网络泡沫以后的增长比例要小很多,这一点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来,货币供应又上升,这是从去年开始的。 现在让大家看一下目前主要央行的利率,美国5%美国还要减利率,欧央行75%、英国5%、日本、5%、加拿大5%、瑞典25%,再减能减多多少,没有什么空间可以让你减,现在日本好一点,银行利率是正的,有一段时间你知道吗,把钱存在日本的银行要收你的手续费,即银行利率是负数,再考验一下大家,你们知道现在冰岛的银行利率是多少吗,知道冰岛这个国家吗,它的银行利率好象是16%-18%,越南的通货膨胀率有多高?26%。第一个原因是贷款的要求没有严格,第二个原因是利率的上升和银根紧缩是导火线,第三个原因是信用等级评级偏差。这是我毕业的大学,美国沃顿商学院的金融学教授肯·托马斯就说,次级房贷证券的评级并不可靠,他就是说,就像老师给学生改考卷一样,每个人都是A,到底有没有好坏,也分不出来,美国次债也是这样,为什么讲这个,因为很多同学在这些大的机构或是投行工作,实际上他们是狼狈为奸,一个是他们之间相互竞争,平等机构相互竞争,要拉生意,比如说张总给我10万,这个姚总给我5万,肯定是给张总做,这些投资银行把证券打包卖出去的话,是给等级最高的平等机构去做,这样产品卖出去容易,第二个回报会高。 穆迪(Moody’s)总裁麦克丹尼尔当时警惕属下,竞争对手惠誉和标准普尔“烧坏了脑筋”,竟然给予高风险的证券高分投资评级。大家还记得安然事件,安然破产的时候债权等级是A,最高等级的,标准普尔结构融资部门“即使是母牛设计的产品,我们也照样给它评级”,就是评等机构打分的时候根本没有标准,投资银行到处打探,找到能给予该行发行证券最高评级的机构,就聘用对方的服务。如果你们是学生的话,这边老几个老师,肯定是找给我分数最高的人,所以这个也是“情有可原”的。 包括2008年3月13日,美国第一个贷款机构破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提交的《关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报告》指出,造成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实际上也就是说从银行的危机转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危机,如果不打包的话,就像中国现在的金融体系没有好与不好,好处是衍生产品还没有那么发达,这是一个好事;还有一个是鼓励投资,或者是人民币兑换不是那种完全自由的,这也是好事,等一下再和大家分析这些东西。 第四个全球流动性过剩也是推波助澜,特别是亚洲的高速经济及出口增长带来了外汇猪背脊储蓄快速增加,亚洲人存这么多钱干什么,很多情况下不是投资亚洲,比如说中国的外汇储备增加那么大,买了美国的国债、政府债权,政府的债权回报率比较低,还需要找一些回报率比较高的,就是我们讲的美国次贷的相关产品,这一点中国也投了不少,亚洲差不多是占一半,中国占全部的1/4,等一下给大家看一下数字,这个表可以看出来,美国国际收支状况,这个是资本流入,这个是美国经常性帐户,所以可以看这个是赤字的,这个颜色是权益流入,这也是投入公司的FA点,所以整个亚洲的经济增长,包括中国,特别是外汇储备的增加,也是给美国市场提供了大量的资金。 第四个金融创新及其杠杆作用可有效分散危机所带来的损失,但是也可以扩大影响到全球,就可以把美国的问题变成全球的问题。美林和花旗一直是全球名列前脑CDO发行者,大家都知道,美林被另外一家银行收购,花旗也出现很大的问题,要裁员好几万人,他们是CDO的主要发行者,合计超过610亿美元,占整体市场的20%,就是2007年上半年还发行了相关的美国次债相关产品,美林和花旗不是不仅是发行的大户,还有很多CDO的债权,像花旗、美林有很多私人银行理财业务,这些有钱人把钱存在这里让他们理财的话,买他们自己发行的产品,这种情况下,美林和花旗这些同行都有很大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这是对亚洲的影响。 目前在中国没有这样的报道,但是在新加坡、香港有这样的报道,买这些产品的人,现在的市场价值几乎是零,香港风行说愿意按照市价把你的债权收回来,现在的市价是零点,所以说了也是没说。 美国房地产市场整个贷款规模是12万亿美金,刚才跟大家讲了,银行把应收帐款先卖给房地美和房利美,又把它变成RMBS即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卖给一些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根据房屋贷款的级别,就是风险又把它分成三等,第一等也就是最安全的,差不多是30%左右,中间那一段差不多是40%-50%,这两个加一起是80%,包装于哪一段,是风险最高的那一段,大家知道债券越安全回报率越低,操作的空间也越有限,所以做文章最多的是风险最高的房屋贷款。再加上一些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这个就是我们讲的CDO即担保债务权证,就是我欠你钱的一个字据,我把钱借给你,你要给我利息,所以CDO实际上是一个债券,但不是我们经常讲到的政府债券,国库券或是公司债券,那个其实大家都很清楚,为什么会这么复杂呢?是因为又有住宅房屋类的应收债款,又有商业住宅和办公应收帐款全部放在一块,如果到CDO完了没有什么问题,反正和房地产有关系,但是美国这些学金融的人都非常聪明,既然房地产贷款,或者应收债款可以变成债券,为什么不可以把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公司的应收帐款放进去玩一玩,那么,加入其他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我们把它叫做“CDO的平方”,再加上其他的应收帐款就变成了立方,最后是投资者买了一个东西也不知道是什么。卖到这一块的时候,我再跟大家讲,这些卖,或者买CDO这些债券的人,将来张三如果不还钱给银行的话,这个债券也是零,作废了,所以有的公司就又制造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叫CDS,但是这是一个保险,也就是说,你投入到CDO的人买这个CDS,这些CDO到期不能换钱的时候可以提供保险,等一下还有一个小故事跟大家说,这个衍生产品不是那么复杂,因为报纸经常只讲一个,实际上CDO是一个债券,CDS是一个保险,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有很多限制条件,比如说你买CDO有六种产品,可能说到第四种产品的时候这个保险才管用,前面三个不管,如果比如说我们买汽车保险除了交通意外,保险公司会说出很多条件,比如说开车一定要戴眼睛,或是开车不能打手机,带了很多的限制条件,所以很多保险最后变成不是保险,买的人不知道,不会看合同里面的细小的字,所以你们买基金的话一定要仔细,那里面的字很小,很长,有很多看不懂,这种产品我给大家的建议是:看不懂的东西不要买。最后这个东西变成了62万亿,也就是说美国整个房屋贷款是12万亿美金,有的是CDO、CDS,实际上美国一年的GDP有多少,在座的朋友知道吗?13万亿,也就是说这62万亿是美国GDP的差不多5倍多,现在大家看明白了吧,不是说美国通过那7千亿救市方案就可以了,这就相当于人快饿死的时候给他一粒米,或是会渴死的时候给他一滴水,没有用。 这一块就是讲为什么由简单的房屋贷款变得那么复杂,就是搞金融的,到了最后你不明白的时候我才能赚钱,因为信用卡贷款也是应收帐款,把很多像这样欠钱的东西都加进去,就便得这么复杂了。 提问:我想问一下,62万亿的数据是由哪一个机构测算出来的? 陈仁宝:就是一个估算,具体多少还不是很确定。现在CDS,等一下把这个简单的例子讲一下,现在最后的规模可能会超过这个数字。 这个CDS到底是怎么回事,金融机构都是高杠杆运作的,银行哪里知道,真正银行的资本金也很少,中国做的不错,提高到10%-12%,就算是12%,自己的钱里面100块钱才1毛2,但是可以贷款,所以杠杆差不多是9倍,但是大部分的投资银行是20-30倍,我们假设一个投资银行的杠杆是30倍,比如说金融机构A有30亿权益,那么它可以支配的就是900亿,如果报出来是5%的话,一年的利润是45亿,这是很简单的数据,ROE是150%,如果要亏的话,资本金才30亿,所以一个5恩%就可以让一个公司完蛋,高杠杆是双刃剑,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是一个警醒。 假设A银行担心各种债券有风险,给投资CDO向B买保险,刚才讲过这就是CDS,假如10年的保费是5亿,每年5千万,因为债券是有期限的,假如债券期限是10年,刚才讲过投资差不多900亿,如果利润正常的时候,10年可以赚45亿,但是在第一年他买了产品以后,自己心里也没有底,假如不给我利息或是破产怎么样,会投资900买一个保险,如果我花5亿买一个平安,至少还可以赚45亿,这个道理就是这样。他向B买了保险,B也是一家金融机构,他根据过去买房人违约概率是假如是 1%,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违约是1%的话,这个是多少?100个人只有1个人不还钱,这个概率很低,算了以后觉得好做,就提供给你这个保险。如果A买这个保险是5亿,从概率的角度来讲,收到的保费刚好5亿,因为10年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违约率不超过1%的话它就赚钱,但是现在CDS变成CDS市场。也就是说,假设B为类似的CDO提供保险,收取的保费是5亿,100个就是500亿,如果是两家违约的话,它可以赚多少钱?如果违约率2%的话,我还可以赚400亿,在这种情况下,但是必须要等10年以后这个保险合同才到期,收到的保费才全部收回来。现在不是这样想的,我干嘛要等到10年,假如C愿意给我200亿的话,我把100个CDO都给他,就收200亿,净赚200亿了,转手赚200亿。C想到这很赚钱,这样200亿不要卖给他,我给你220亿卖给我好吧?D说你给240亿卖给我好吧。假如G是最后那一个,以300亿从F手上买到,如果市场利率不升,大家都还钱,都皆大欢喜,说不定这个就很高了,但是开始有人顶不住了,像深圳一样,那怎么办?还不了钱,银行贷款也还不了,相关抵押的债券也就不值钱了,所以“击鼓传花”的游戏小时候玩过,那个时候只需要唱歌,这个时候传到你的时候要跳楼的。利率上升人们开始违约,假如违约率是20%的话,要赔多少,卖了100个CDO保险,也就是说,这20个违约,每个是50亿,要赔1000亿,还有买CDO债券的时候花的300亿,所以整个必须要有1300亿才不会跳楼,但是再大的公司有多少个能有1300亿,所以再大的公司,如果政府不救的话也会倒闭,包括雷曼、AIG。AIG资产也很多,但是在公司危机的时候不是看你的资产,而是看你的帐上有多少现金,这种最简单的数字游戏给大家讲一下,也就是说CDS是一个膨胀器,就是把12万亿房地产市场还有良性的,就是由4400亿最后变成了62亿,差不多是美国一年GDP的5倍,骨牌效应就是非常明显了,因为如果G倒了,F也有问题了,我给你卖的保险不算数了,我跳楼你跟着我跳吧。E就说,这个钱还不了,别人要跳我也跟着跳,最后到A,全部都跳。 提问:刚才你说到转到B到C比较好理解,因为是10年500亿收取现金200亿很好理解,C转到D是升高到220亿。 陈仁宝:我只是举一个例子,还可能是30、40亿或者其他的,我就是说保险产品的价格会越来越高。 提问:还有一个是AIG倒闭的原因。 陈仁宝:等一会会讲到,实际上以AIG的破产,或者说财务最困难的是CDS。最近报道,包括香港也在研究,让不让投资者买这些,因为很多投资者不懂这些是什么,我是搞财务的,如果不仔细研究的话也不知道CDS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真的要小心。 有一篇文章说要警惕美国有“毒”的金融产品,这是一种金融侵略。比如说盒饭,就是饭加一点蔬菜和肉,比如说5块钱,再加上一点鲍鱼汁,然后再加一点鱼翅,可能是一点汤而已或是一段鱼翅,卖你40块钱,实际上金融衍生产品是这样的。 还有一点是企业管理,就是公司治理这块,美国很多公司,既是董事长也是CEO,很多东西一个人说了算,美国很多大的公司就是这样,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人,很多小股东在董事会没有影响力。大家知道安然破产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造假实现自己的虚权,所以就开始虚报利润,所以监管不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反过来说,一开始跟大家讲,美国次债根本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贷款要求贷给买房的人,这个公司治理或是贪婪又是根源的根源。 为什么银行要把这个贷款贷给“三无”人员?就是利益驱动,想赚更多的钱。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力,这个主要就是说,我给大家简单分析,很多人不知道CDS是什么,包括监管机构,同时评等机构让很烂的机构有很好的包装,使得没有办法监管,这也是美国金融市场工作组指出,造成次贷危机其中一个原因是监管的薄弱。

金融学课程论文选题参考 1.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控体系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改造 3.浅议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若干问题 4.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5.试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6.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现状和发展对策 7.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8.试论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与流通问题 9.试论创业板企业信息披露行为 10.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11.宏观经济运行与股市发展 12.论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1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治理 14.开放式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15.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16.我国利用外资前景展望 17.试论我国外债的适度规模 18.试论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的运用与完善 19.我国现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比较选择 20.当代西方金融制度创新及其影响 21.银行信贷管理和搞活国有企业 22.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责任管理 23.新世纪,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24.利率对股市的影响 25.浅析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26.浅谈加入WTO后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7.浅析利率政策在我国的运用 28.试论公开市场政策在我国的运用 29.试论B股在中国股票市场的作用 30.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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