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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方向的论文选题意义是

发布时间:2024-08-29 06:04:58

民事诉讼法方向的论文选题意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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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选题最好要范围狭窄一些,太宽泛了很难写透。公益诉讼选题宽泛,案例比较好找,不过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社会效果方面也认识不一,个人觉得不是很好写。建议写程序法方面的论文可以写证据法,专门写民事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比较热了最好避开不写,新颖性建议可以试一下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等概念,国内的论文不是很多,不过台湾有很多书籍可供参考。

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它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了民事诉讼合法进行。在形式意义上,民事诉讼法单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如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实质意义上,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民事诉讼法方向的论文选题意义

这是跟法律相关的论文呀~你在网上找下这类的期刊看下撒~像(法学)这种期刊就可以吧~~

首先就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即写作意义与基本分类、选题与标题、基本结构、叙述背景、段落安排与层次划分、对域外资料的用法、如何使论文语句通顺、一气呵成、天衣无缝和基本行文规范。随后,赵教授就“选题与标题”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阐述。“什么样的选题是好选题”?“好选题的标准是什么”?赵教授以学生中常见的两种观点,即“大的、宏观层面的选题就是好选题”和“新的、热门的选题就是好选题”为切入口,分析了其合理性与缺陷性,并建议初步涉足法学论文写作的人,要从小选题入手积累经验,做到循序渐进。赵教授还就法学随笔的写作指出了三个“法宝”:即小选题、大视野、深挖掘,并对每个“法宝”都进行了详尽而认真的阐述。

民事诉讼法方向的论文选题意义怎么写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二审民事诉讼的目的有无其自己的特点?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问题似乎与民事审判实践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民事法官平时忙于审理各种各样的民事案件,忙于解决形形色色的民事纠纷,无暇深入研究这个理论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但是我们无法回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从宏观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并不十分明确;从微观上说审理案件时适用的具体民事法律条文不完善、法律规定滞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有待提高等。我们急需解决这些问题,对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应该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指导方向。 在国外尤其是在德国和日本对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比较深入,形成了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代表学说:私法权利保护 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学者们开始了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有的学者倾向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程序保障说"。(1)笔者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即目的论研究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2)不过笔者认为对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还应该考虑我国国情,这里主要是指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的实际情况、民众对法律的理解状况和民众普遍的 "青天情结研究不容易实现其实践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民众习惯于把法院看成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习惯于行政管理模式下的社会运行方式,习惯于指望"包青天"个人实现社会公平,即使是在全社会都主张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民众的这种习惯思维并未真正改变。这一点在民事诉讼中的典型表现就是"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有理的担心不托人可能让对方得逞,没理的想通过托人寻求更多的不当利益,于是双方不是更多地从法律角度审视衡量自己的利益是否合法,而是各显神通托人拉关系,法官则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肩负向领导汇报、向朋友解释的重任,通过这样的工作让公众明白法院裁判的理由、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不可能简单化,民事诉讼的目的也不可能单纯地就是解决民事纠纷或是保护私权。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解释工作(即所谓法官的释明责任),实际上是承担了一部分宣传法制的社会责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通过民事诉讼不仅要体现公正而且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达到宣传法制的目的。所以,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承载了较多的内容:实现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同时,以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引导公众真正尊重法律、依法实施民事行为o而以公正引导公众,通过裁判告知当事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让公众知晓如何做才是合法的、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二审民事诉讼尤为突出的目的。笔者 之所以强调二审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第二审程序是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上诉请求,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依法另行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制度。(3)相比一审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二审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表现得更执着?双方的对立情绪更激烈,调解结案率明显下降,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明 显增大,经过第二审程序作出的法院裁判的社会影响也更大。诚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判例不能作为裁判根据的情况并没有影响公众将法院裁判作为自己行为的判断根据,甚至是对社会公正与否的判断根据口这一点从近年来社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关注和个案的裁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的强烈反响就可以看出来。 基于以公正引导公众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我们设计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程序公正但避免当事人竞技诉讼技巧,实现实体公正且避免诉讼迟延。近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被人们广泛接受,"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表明保障程序公正得 到充分重视。但目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过于强调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的倾向,一些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利用《证据规定》中技术性的条款在法庭上竞技诉讼技巧,拖延诉讼,造成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因这个问题还涉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本文 不展开论述。这里笔者主要针对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时存在的问题,就二审民事诉讼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避免 诉讼迟延进行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后的结案方式主要是:维持原判(原裁定)、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审理、调解和撤诉等在审判实践中二审程序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存在问题不大,以维持原判(原裁定)、改判、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在适用程序法律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法官陷入两难o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形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对此应该理解为,只有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阐述判决理由、适用法律方面都没有问题时,二审才能维持一审判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并不如此。有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 查清事实后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又是一致的,这样二审判决本身就是矛盾的。如雷六诉王毛运输合同纠纷案,托运人雷六起诉承运人王毛要求王毛赔偿货物损失三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雷六的诉讼请求。雷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承运人王毛在运输过程中的确造成货物损失,但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清点货物,当时的货物损失情况并不明确,雷六未保留有关货物损失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雷六要求王毛赔偿货物损失三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雷六的诉讼请求。从判决结果看,二审判决应维持一审驳回原告雷六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但从判决书认定事实、阐述判决理由、适用法律的内容看,无论如何是得不出维持原判的结论的。有的一、二审认定事实是一致的,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但是一审判决阐述的判决理由又是不正确的,这样的二审判决本身也是矛盾的。如王某诉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发包人王某起诉承包人张某要求张某支付2OOF-2004年的土地承包费四万元、未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违约金一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 判决承包人张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王某支付2003-2004年的土地承包费四万元,驳回原告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 诉讼请求,理由是王某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未与张某约定违约金,对此王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提出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减少承包费,理由是发包人王某未将合同约定的土地全部交付,二审经审理查明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其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是正确的,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应支持。但一审判 决阐述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 针对上述这些情况,笔者作为承办二审案件的法官提出变通处理的意见,就是二审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是在二审判决书中充分阐述二审判决的理由后,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特别强调二审维持的仅仅是一审判决的结果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全部。不过这样处理带来的问题就是二审判决书中任何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显然不准确,同时引用该条款的第(一)、(二)、(三)项是自相矛盾,如果只引用实体法不引用程序法,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就是有瑕疵的。另外,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加判的判决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亦遇到同样问题。 如果说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阐述判决理由、适用法律方面 存在问题尚可如此变通处理,那么对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又是针对程序问题提起上诉的,二审的处理难度则更大,甚至出现二审判决被再审程序认定程序违法的情形。如赵某诉刘某奶牛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受人赵某以出卖人刘某出售的奶牛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刘某退还买牛款四千元,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时一名合议庭成员中途离开法庭,后回来参加合议庭评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赵某买牛款四千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法官在庭审时中途离开法庭,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且法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势必迟延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审判资源,而法官在庭审时中途离开法庭虽是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尽管在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详尽地阐述了二审判决的理由、指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但严格地说这样的终审判决有未保障程序公正之嫌。宣判后,刘某就以一、二审均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法官们对此的观点也是不尽一致。对一审法官在庭审时中途离开法庭的程序瑕疵,二审程序还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弥补,但是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未依法进行质证的案件,即使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也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否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二 审发回重审案件多的原因之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 改判。"这项规定适用的结果是,二审如果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多是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不是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在法官们中间形成一种认识,就是如果二审直接改判就是一审终审, 尤其是标的额大的案件,更不能直接改判,否则容易使当事人把矛盾集中在二审,对法官也是非常不利的。所谓"二审直接改判 就是一审终审"的认识曲解了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不是就一个判决结果必须经过两次一审审理,而是经过一、二审程序作出一个判决结果。另外,这项规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二审未查明事实怎么能判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既然查清事实为什么还要发回重审? 对二审发回重审情形的不妥当的规定,客观上造成发回重审案件的增多,导致诉讼迟延。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时存在的问题,使我们 认识到修改这条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应具有严密、操作性强、适用于多种情况的特点。首先,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应适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而不仅仅是原判决,应吸收《适用意见》第186、187条规定中的内容;其次,放宽规定二审 维持原审判决、裁定的情形,规定下列情形二审维持原裁决:原 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虽有错误,但二审对裁决结果的表述与原审一致的,明确对原裁决结果予以维持;一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裁决结果的正确,二审能够予以弥补的;第三,严格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二 审查明事实且一审不存在程序上的错误的,不属于发回重审的情形。总之,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应该既能够符合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又能够避免诉讼迟延。 废了好大劲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它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了民事诉讼合法进行。在形式意义上,民事诉讼法单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如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实质意义上,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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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对民事诉讼也具有规范作用,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民事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我 门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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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去看下(法学)吧

法外情,是个论点希望能帮上你的忙。也就是道德!先社会的人们对法的意识还是不够。懂法人估计只占13分之1。总体我认为:普及教育法,学习法律知识。对小学生未来心里道德教育很主要。现在的教育都属死板教育。书上照念,老师水平不够,误认子弟太多。学校应把社会,道德,事业,和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编辑课程。为今后的社会慢慢的走向另一个层次做准备。

八、民法~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论合伙的法律地位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论意思表示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论物权行为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论表见代理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论无权代理W|论民事权利体系'}论人身权体系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T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论过错责任原则*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论所有权的限制o`{论用益物权体系/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V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论地役权$,(论典权论担保物权体系!AF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论质押的客体}{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论共有vN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xK论占有制度的意义论物权的效力W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论物权的追及效力"论物上请求权ByPIR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论物权法定原则*wVM论一物一权原则Cj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论债的特性F*论债权的相对性BR}a}论债权的效力&X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论合同的解除[?论缔约过失责任q,}!I=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论继续履行N)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情势变更原则Q-3a;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论不当得利4IQ论无因管理xP(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论法人分类的意义'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论财团法人论取得时效制度-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论合同解释原则YR?)~论有限合伙L论隐名合伙NtU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论隐私权<,论名誉权z&论精神损害赔偿6ZK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论无效民事行为G0,O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论合同代位权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论赠与合同s}S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论无权处分Lt]G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a©网络国法论坛--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sJDG13、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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