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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5 19:55:39

人工智能法律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

人工智能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解放了劳动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它的意义和价值是非常的大

人工智能目前还无法成为法律关系之主体。尽管人工智能逐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能力,但尚不具备人类所具有的自主思考的意识和能力,因此,目前它还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上的主体。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人工智能的意义和价值是非常多的,更多是作为工具以提高人的生产生活效率,降低成本。随着技术的发展,必然会有一些岗位的需求会减少,会消失,但技术进步也会创造跟多的岗位。这样的事情不仅正在信息时代发生,也曾经发生在蒸汽时代和电气时代,蒸汽机和电动机的出现代替了大量的人力,但也创造了更多的需求。

人工智能是一门包括计算机科学、控制学、信系论、语言论、神经生理学、心理学、数学、哲学等多种学科相互渗透发展起来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可以归纳为“机器智能、智能机器”,它体现在思维、感知、行为三个层次,而它要模拟眼神、扩展人的智能,其研究内容可以分为机器思维和思维机器、机器感知和感知机器、机器行为和行为机器三个层次。研究人工智能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创造出具有智能的机器,另一方面是要弄清人类智能的本质,因此,人工智能既属于工程的范畴,又属于科学的范畴。通过研究和开发人工智能,可以辅助,部分替代甚至拓宽人类的智能,使计算机更好的造福人类。目前,人工智能的研究是与具体领域相结合进行的。基本上有如下领域:专家系统专家系统是依靠人类专家已有的知识建立起来的知识系统,目前专家系统是人工智能研究中开展较早、最活跃、成效最多的领域,广泛应用于医疗诊断、地质勘探、石油化工、军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它是在特定的领域内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的程序系统,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人类专家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来求解领域内的各种问题,达到或接近专家的水平。机器学习机器学习的研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研究人类学习的机理、人脑思维的过程;和机器学习的方法;以及建立针对具体任务的学习系统。机器学习的研究是在信息科学、脑科学、神经心理学、逻辑学、模糊数学等多种学科基础上的。依赖于这些学科而共同发展。目前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还没有能完全解决问题。模式识别模式识别是研究如何使机器具有感知能力,主要研究视觉模式和听觉模式的识别。如识别物体、地形、图象、字体(如签字)等。在日常生活各方面以及军事上都有广大的用途。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应用模糊数学模式、人工神经网络模式的方法逐渐取代传统的用统计模式和结构模式的识别方法。特别神经网络方法在模式识别中取得较大进展。人工神经网络人工神经网络是在研究人脑的奥秘中得到启发,试图用大量的处理单元(人工神经元、处理元件、电子元件等)模仿人脑神经系统工程结构和工作机理。在人工神经网络中,信息的处理是由神经元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知识与信息的存储表现为网络元件互连间分布式的物理联系,网络的学习和识别取决于和神经元连接权值的动态演化过程。人工智能研究的近期目标;是使现有的计算机不仅能做一般的数值计算及非数值信息的数据处理,而且能运用知识处理问题,能模拟人类的部分智能行为。按照这一目标,根据现行的计算机的特点研究实现智能的有关理论、技术和方法,建立相应的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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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什么?看完才知道,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人工智能是一门包括计算机科学、控制学、信系论、语言论、神经生理学、心理学、数学、哲学等多种学科相互渗透发展起来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可以归纳为“机器智能、智能机器”,它体现在思维、感知、行为三个层次,而它要模拟眼神、扩展人的智能,其研究内容可以分为机器思维和思维机器、机器感知和感知机器、机器行为和行为机器三个层次。研究人工智能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创造出具有智能的机器,另一方面是要弄清人类智能的本质,因此,人工智能既属于工程的范畴,又属于科学的范畴。通过研究和开发人工智能,可以辅助,部分替代甚至拓宽人类的智能,使计算机更好的造福人类。目前,人工智能的研究是与具体领域相结合进行的。基本上有如下领域:专家系统专家系统是依靠人类专家已有的知识建立起来的知识系统,目前专家系统是人工智能研究中开展较早、最活跃、成效最多的领域,广泛应用于医疗诊断、地质勘探、石油化工、军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它是在特定的领域内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的程序系统,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人类专家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来求解领域内的各种问题,达到或接近专家的水平。机器学习机器学习的研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研究人类学习的机理、人脑思维的过程;和机器学习的方法;以及建立针对具体任务的学习系统。机器学习的研究是在信息科学、脑科学、神经心理学、逻辑学、模糊数学等多种学科基础上的。依赖于这些学科而共同发展。目前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还没有能完全解决问题。模式识别模式识别是研究如何使机器具有感知能力,主要研究视觉模式和听觉模式的识别。如识别物体、地形、图象、字体(如签字)等。在日常生活各方面以及军事上都有广大的用途。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应用模糊数学模式、人工神经网络模式的方法逐渐取代传统的用统计模式和结构模式的识别方法。特别神经网络方法在模式识别中取得较大进展。人工神经网络人工神经网络是在研究人脑的奥秘中得到启发,试图用大量的处理单元(人工神经元、处理元件、电子元件等)模仿人脑神经系统工程结构和工作机理。在人工神经网络中,信息的处理是由神经元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知识与信息的存储表现为网络元件互连间分布式的物理联系,网络的学习和识别取决于和神经元连接权值的动态演化过程。人工智能研究的近期目标;是使现有的计算机不仅能做一般的数值计算及非数值信息的数据处理,而且能运用知识处理问题,能模拟人类的部分智能行为。按照这一目标,根据现行的计算机的特点研究实现智能的有关理论、技术和方法,建立相应的智能系统。

人工智能法律论文选题意义和价值是什么

有一定的事实证明,Python语言更适合初学者,Python语言并不会让初学者感到晦涩,它突破了传统程序语言入门困难的语法屏障,初学者在学习Python的同时,还能够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同时Python也是入门人工智能的首选语言。学习编程并非那么容易,有的人可能看完了Python语法觉得特别简单,但再往后看就懵了,因为到后期发现并不能学以致用,理论结合项目才是学好一门编程语言的关键。可以选择报班入门,一般在2W左右,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实地了解,可以先在试听之后,再选择适合自己的。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好的事情,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shi业潮一定会来到。到那时“那些shi业的人,再无经济价值。最终将被整个社会系统抛弃。”

人工智能的理解可以分为两部分,即“人工”和“智能”。是研究使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的学科,主要包括【计算机】实现智能的原理、制造类似于人脑智能的计算机,使计算机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应用。人工智能将涉及到计算机科学、心理学、哲学和语言学等学科。可以说几乎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其范围已远远超出了计算机科学的范畴,人工智能与思维科学的关系是实践和理论的关系,人工智能是处于思维科学的技术应用层次,是它的一个应用分支。  能拥有的不是人的智能,而是和人类非常相似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随着发展甚至会有可能超过人类的智能。  人工智能的研究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想要从事这项研究的话,那必须要对计算机知识,心理学和哲学等有了解。人工智能因其是个比较广泛的科学的特性,而由多种领域组成,像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等,其实,总结下来就是,人工智能主要研究就是让机器可以像人一样的工作,代替人类做些比较复杂的事情。  人工智能发展以来主要的使用范围是机器翻译,智能控制,专家系统,机器人学,语言和图像理解,遗传编程机器人工厂,自动程序设计,航天应用,庞大的信息处理,储存与管理,执行化合生命体无法执行的或复杂或规模庞大的任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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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论文选题意义怎么写

学术堂来告诉你论文选题意义怎么写:  第一,论文选题意义怎么写,重点在于表示明白论文选题的对理论研究有哪些贡献,或者对实践具有哪些帮助和指导。  第二,在相关的选题相关领域进行搜索,明确当下该选题有哪些研究成果,还有哪些部分是需要去修改和补充的。对选题有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论文查重系统  第三,进入实战的部分,简单讲述一下该课题的起源和发展情况,接着阐明选题需要重点去解决哪些问题,也就是讨论的范围。  第四,最后对你的选题进行价值性评估,说明这篇论文对理论产生哪些实质的推动作用,有什么指导的意义。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缔约过失责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其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而备受推崇,为了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欠缺,德国判例迅即将缔约上过失责任发展为一项原则。继受德国学说的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在广泛领域里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同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也影响到了英美法系。在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了“在合同之失完整或者未成立或者未反映当事人真意的情况下,应保护允诺人的信赖利益。”而事实上,当代美国法非常广泛地承认了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在英国,合同法专家阿蒂亚近10年一直努力发展富勒的思想,主张为实现英国法的现代化,需加强保护信赖利益,英国法虽然尚未把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确认,但在一些判例上却已成立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已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新的《合同法》则更在学术研究和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肯定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适用领域就是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合同当中这意味着,虽然合同无效,但当事人毕竟进行了要约和承诺,并且合同已告成立,所以先合同义务已经产生,违反此义务当然应负担民事责任,或按耶林的话说“从事契约缔结之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难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之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给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并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自按过失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条规定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为便于理解分别举列说明: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如:A无合资谈判经验,为获取谈判经验,在根本无谈判诚意的情况下,邀请富有谈判经验的B进行谈判,B为此组织谈判组织,准备谈判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等书面文件,并与A进行二次磋商,A在认为其获得B谈判知识和相关法律文件后,宣布终止谈判,A为此应承担给B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甲欲与乙订立一份特殊物品的买卖合同,而该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待于政府的批准,政府对这种合同是否批准有完全的权力。乙不知这一事,甲应该告知乙合同有待于政府批准方能生效这一事实。乙便于甲签订了合同并依合同进行了履约准备,最终合同未被批准,此即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c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A向B发出要约,之后A的住所发生变化但未通知B,致使B仍向A原住所地发出承诺,A未收到承诺,合同不成立,B认为合同已成立并依约履行合同,结果造成了损失,此时A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由此看出缔约过失责任特点有以下四点:其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于当事人直接违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且此责任或义务又是先于合同成立而独立存在的,因此,理论界将其称为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义务之外,再规定一种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公平性的体现,因为只要缔约当事人之间因谈判、磋商而彼此有了接触和联系,他们之间便会产生利益的交错。先合同义务不是因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而是在合同生效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其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实际发生的信赖利益为损失的前提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因过失造成缔结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二者之间便存在了因果关系,该责任即成立。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都可能使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其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失的民事责任。无过失便无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情况下,缔约一方当事人由于疏于通知、照顾、保护、协助等行为,对相对方的损失发生放任或故意的心理状态。其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寻求一种补偿实际损失的救济。在民事责任中,它处于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既非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非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生的时间和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一种对先合同的违反,其请求权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础,即无合同无违约,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第二,目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目的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并促成缔约成功。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之间合同利益,是保证合同履行,即诺言必须履行原则的体现。第三,存在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它只能以损害赔偿为唯一的一种补救责任形式。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如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定金等,也可以法定的责任形式予以补救。第四,构成的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要以实际损害为要求赔偿的条件,违约责任则不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从过失状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主观上是要求过失的存在;违约责任通常是一种严格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即需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二者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容,且在主观上都要求有过失,但二者区别又十分明显,第一,基础关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意欲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必须尽到保护、通知、协助、忠实等义务,违反此义务,违反者即需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不以特定侵权者和被侵权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信赖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第二,违反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侵权行为则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第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至意欲订立合同当事人因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而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基于信赖利益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侵权行为则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与一般社会观念颇有不合。同时,也是对现代社会存在基础的挑战和威胁。一般来说,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这一特定的时间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相区别。  二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信用一方之所以要对对方的损失负责,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本条规定: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损失的存在。如果在缔约过程中并没有损失,则谈不上责任的成立。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失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各种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我院能总结出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平观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  四因果关系。指一方当事人的过失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成可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合同订立磋商中,要约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未能协调一致前;其二是无效合同(包括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协调一致之后  四、正确认识与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相关的几个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与把握,笔者认为还有必要澄清对以下问题的认识。  1、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有无区别?对此,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所谓附随义务,顾名思义就是指附随主义务的从义务,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主义务。附随义务则是在加工过程中完好保存好已经加工作的产品或还未加工的原料,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承揽人负有通知定作人的告知义务;在加工承揽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某些商业秘密,承揽人负有保密义务;加工因定个人的设计等原因失败,承揽人在防止损失扩大的协助义务,附随义务的内容是随着主义务的过完成情况变化而变化。而先合同义务则是在缔约磋商到全同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缔约人负有的一项法定义务,它不依附于任何义务,可以独立存在。与附随义务相比,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比较确定。  2、合同成立或有效是否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混肴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抹煞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价值,是很不妥当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其后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也可能出现正常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即合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也存在责任竞合现象?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43条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有两种情形:(1)与违 约责任的竞合。缔约人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有时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如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认,这时善意相对人就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使撤销请求权,要求撤销合同,由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不撤销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2)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如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保护义务,将订立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都可能存在缔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3)缔约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三责任竞合比较少见但并非不可能,尤其是存在欺诈之产品责任场合,例如,缔约过程 中,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让对方将有缺陷产品当成合格产品,并订立了买卖合同。后该产品因缺陷致产品本身及买方的其他财产(甚至人身)造成损害。此种情形下,受欺诈之买方可以选择:①撤销合同,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要求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②以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③以对违约为由主张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尤其产品本身比较紧俏,价值较大且为买方所急需,而受害人不愿撤销合同或丧失也撤销权,在此情形下,买方更有可能选择违约责任之请求权。

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同时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对于创作上的问题可以来职称驿站网看看。

人工智能法学论文选题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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