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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可以写哪些方面的论文题目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04:52:48

国际私法可以写哪些方面的论文题目及答案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  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  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  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  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  12、论合同诈骗罪  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你可以H!我 我向你推荐一些题目 比如说未解决的问题 有待于完善的规范 只要有题目 你就能自己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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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可以写哪些方面的论文题目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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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4.英美审判制度与我国审判制度之比较 个人认为诉讼方面的会比较好写,因为理论深度不像实体法那么大,而比较型的论题会比较好写,因为比较的材料都是事实问题,可占很大的篇幅,只要稍作论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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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你全用汉语好不好?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应该比较好,我也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过我已经大三了题目可能不是很新颖,但是你可以着重写其中一个点

国际法:预防性自卫权,打击海盗的依据(关于海盗船舶的处理方式),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法的发展民商:一人公司的完善,发展。物业合同的法律规制。刑法:犯罪三构成的研究法理就不怎么清楚了,因为好像没有什么热点。建议选择国际法方面吧。因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事件频发,每件事情的背后都有很多国际法问题值探讨。可以涉及到一些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更能够发挥。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国际私法的定义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涉外因素大体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限度内,有适用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这样,就需要有一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的法律,以及适用外国的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由于选择适用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方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一些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我晕,你小子跑这来问呀,要是能问出来的话jsb那变态就不布置这题目了。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2009-04-10 10:44:14 阅读6856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国际私法作业1一、不定向选择题1D 2C 3A 4C 5C 6D 7C 8A 9B 10A 11ACD 12C 13ACD 14ABD 15CD 16ABCD 17ABD 18ABC 19BCD 20BD 二、简答题1、 略2、 可从学说产生的年代、学说的创始人、学说的内容、学说的意义几个方面来答。3、 略三、论述题四、见书p30页。五、课堂讨论报告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这一制度,并且从反致的本质角度上讲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制度,从而可以是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理由是: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国际私法作业2一、不定向选择题1C 2D 3A 4D 6ABD 7D 8A 9B 10A 11B 12D 13D 90D 14D 15A 16B 17CD 18ABD 19ABC 20BCDE二、简答题略三、案例分析题1) 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贷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六、课堂讨论 见书p205页“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结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结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国际私法作业3一、不定向选择题1ABCD 2BCD 3B 4BD 5BC 6B 7AB 8C 9B 10A 11A 12A 13B 14A 15A 16D 17C 18B 19B 20A二、简述题1、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见书p281页、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见书p287页、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见书p294页2、 略3、 略三、论述题 1、见书p324页 2、见书p341页四、案例分析题1、 1)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共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使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2) 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2、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执行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国际私法作业4一、略二、《国际私法》[德]马丁·沃尔夫 本书是德国民法和国际私法学家沃尔夫的重要著作。中文译本有李浩培、汤宗舜合译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8月版。沃尔夫在1933年还写了简明国际私法教科书。全书主要内容为:绪论、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人法和亲属法、债、财产法、继承。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根据作者的解释,这一定义包含4个要点:1、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适用于未经法律接触过的,未经认定为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一些事实。 2、法院可以选择的各个法律体系,限于同时都是有效的那些法律体系。 3、可以选择的几个法律体系,大半是在各个地区中施行的那些法律体系。 4、一些事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并非总是由一个法律体系决定的,有的需要适用几个法律体系。在谈到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时,沃尔夫指出:国际私法现在是国家的法律,这是没有疑问的。即使许多法律冲突规则是一切国家或者至少是一些国家所共有的,现在也不再被认为是超国家的,而是各该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至于最终的目标—全世界冲突规则的统一距离还很遥运,而且在独立国家存在的时期以内可能是永远不能达到的。要包括: 1、人的住所、国籍、居所、所在地、他的原籍,以及在人际法中,他所属的人的类别;2、法人的所在地;3、物的所在地;4、船的国旗;5、行为地;6、预期行为发生效力的地方;7、契约当事人关于他们的契约适用什么法律的协议; 8、诉讼地或者其他官方行为地。以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各有利弊。依作者的观点,住所原则比国籍原则更具有某些优点。但住所原则也有它的缺点。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应将其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法律”来看待,沃尔夫认为,正确而简单的答案是: 1、法院对于它受理的事实所适用的是“法律”,而不仅仅是事实; 2、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且始终是外国法。沃尔夫的《国际私法》一书,资料丰富,论述详细,同时引用大量案例,阐述了冲突法的学说及英格兰冲突法的一些特点,对了解英格兰以及法、德、美等国家的国际私法有较大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基础》[中]姚壮、任继圣本书是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姚壮和任继圣合著的一本国际私法论著。全书包括4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国际私法概论、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法地位。第二部分国际民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所有权、债、知识产权、家庭、继承。第三部分国际商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第四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部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基本问题、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使用的规范主要包括 4种: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法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存在是很早的,并且是大量的,但作者同时也指出,“尽管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早就大量存在,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时曾起过主要作用,今后还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之一,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与地位,已随着国际私法的向前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内逐渐减弱。” 作者提出,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两重性,既有国内立法,也有国际立法,具体说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基础》一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该书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案例和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论述,对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相关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Abstract ): Since Italian jurist Beccaria has brought forward the view of abolishing death The death penalty's existence or abolishment has been existing more than two hundred years。During the period of that ,more and more country has abolished death penalty from laws or The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world-wide However,the problem of death penalty in our country is always denounced Is it necessary to abolish death penalty at present?If not,what effective measures we should take to limit the use of death penalty?All have been discussed in the article (Key words):death penalty,reservation theory, abolishes theory,limit,the death penalty 希望能够帮助你望采纳。

据学术堂了解,国际经济学主要研究对象有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收支理论、汇率理论、要素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理论、开放的宏观经济均衡等,下面分享十五个关于国际经济学论文的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电子商务经济学与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研究  2、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3、对话与合作:环境问题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4、汉语国际推广:关于孔子学院的经济学分析与建议  5、共赢性博弈论  6、东亚经济一体化主导问题研究  7、罗伯特?吉尔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  8、国际政治经济学范式论  9、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0、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个“适当论”的视角  11、日本海外资源战略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2、IMF援助效果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3、1997-1999国际金融危机传播的空间计量经济学分析  14、国际私法法经济学分析评述  15、美元霸权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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