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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8-28 11:29:00

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四川大学管理学博士毕业的发表文章的级别和数量要求是:3篇CSSCI或2篇CSSCI(其中一篇必须为权威期刊);或省部级科研奖励 文科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a 申请人有两篇以上(含两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在CSSCI 来源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申请人有三篇以上(含三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且至少有两篇为唯一署名人的学术论文;申请人至少主持并完成了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鉴定结题)或至少取得一项省部级以上成果奖(三等以上,其中一、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第一位),同时在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2000年、20O4年版)为准,以下同(其中因版本的不同而增减的刊物,以文章发表时该刊物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不含综述),且至少一篇为CSSCI来源期刊论文。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毕业要求有3篇CSSCI或2篇CSSCI(其中一篇必须为权威期刊)。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博士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工作中作出创造性成果。对于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长学制研究生(提前攻博、硕博连读、3+2+3研究生),若就此终止学籍离校,学校可发给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若自认为即使延期毕业,论文经修改后仍无法到达博士学位要求,同时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已达到相同专业硕士学位水平,经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转为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按硕士学位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重新参加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研究生学籍一旦改为硕士研究生以后,不得再申请转为博士研究生,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学校只能发给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

已获得硕士学位后,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优秀的硕士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对所学习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水平,能够帮助作者构建起良好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能够反映作者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理论的应用水平,对研究的课题的思考和独立见解。

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管理学博士毕业的发表文章的级别和数量要求是:3篇CSSCI或2篇CSSCI(其中一篇必须为权威期刊);或省部级科研奖励 文科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a 申请人有两篇以上(含两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在CSSCI 来源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申请人有三篇以上(含三篇)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且至少有两篇为唯一署名人的学术论文;申请人至少主持并完成了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鉴定结题)或至少取得一项省部级以上成果奖(三等以上,其中一、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第一位),同时在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2000年、20O4年版)为准,以下同(其中因版本的不同而增减的刊物,以文章发表时该刊物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不含综述),且至少一篇为CSSCI来源期刊论文。

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老师可以看他平时的表现,平时成绩,还有就是看他的实验成果,我们可从很多方面去看他是否真的能毕业了,这些都是很好检验。

硕士学位的申请其实都是在学校的官网上进行的,只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就可以了,符合条件就可以毕业。

您好,你的问题,我之前好像也遇到过,以下是我原来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若有错误,还望见谅!有过研究生经历的同仁们,自然会对上学期间要求硬性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几篇论文作为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没有按时按量发表到制定标准的期刊文献上,你连参加毕业答辩的机会都没有。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严格尊重这条规定。而清华大学做出了一个破天荒的决定,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不再硬性要求上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这可以说是给所有的清华硕士研究生解绑了。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他们所研究的课题之中,不要求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随意的毕业,最后的毕业学位论文成为了衡量一个学生在研究生期间成绩是否合格的终极考量标准。 也就是说清华大学不要求学生发表期刊论文,但学位论文还是要求非常严格的,要严格按照毕业论文的字数、格式、参考文献等具体要求按时完成,方能成功毕业。中国高校现在普遍一个问题在于唯论文主义,教师要论文才能有课题,才能升职称,才能涨工资,学生有论文才能顺利毕业。高校每年产出论文的数量巨大,但论文的质量太低,原创新不足,基础研究不够,课题前瞻性不足,这都是主要的问题。 最可气的是,学校将论文发表的数量作为考核一名老师是否称职,学生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这就导致了高校作弊现象不断,学生在校外请枪手代笔,甚至有些老师的论文也是由枪手完成,更奇葩的是老师和学生一起作弊,老师替自己的学生完成论文,自己进而能获得职称的晋升。在这种唯论文论英雄的大学教学环境的之中,是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研究成果的,这也极大程度上拉低了我国高校的总体研究水平,唯论文论这一毒瘤必须铲除。 清华大学可谓是在这个方面走到了全国高校改革的前面,清华大学大学早几年已经去除了博士申请学位必须要求发表论文的规定。现在进一步将这一改革扩展到硕士研究生领域,可谓是大快人心,引领高校改革浪潮,不愧为全国首屈一指的名校。清华还是要探讨一下是否能为教师松绑的话题,这才能进一步激发老师的教学积极性。,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我觉得应该发表论文,因为硕士学位也算高学位了,取得的一些成就也需要通过论文发表出来。

四川大学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为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育部提出要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工作,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培养单位要严格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可规定学位论文有一定的一次答辩不通过率。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研究生质量,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了相应的有关措施,如毕业论文盲审、毕业时须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等做法,教育部对此并无统一规定。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学校采取了论文盲审制度,主要做法是:学校负责研究生管理的部门隐去导师和学生的名字,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对于有争议的论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改论文、暂缓答辩、延期毕业等措施。对于已通过盲审参加答辩的论文,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首先,学位论文完成后,首先提交给指导教师评阅,导师评阅通过后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再送同行专家评阅。其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若送审的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可再增加一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果持否定意见的是校外专家,则新增的评阅人仍然需要是校外专家。评审意见不分层次,就是以同意答辩、修改后评审答辩和不能进行答辩三种形态。

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  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  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  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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