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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论文题目大全高中生物

发布时间:2024-07-08 1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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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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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论文 水: 地球的2/3虽然被水覆盖,但其中5%是咸水,在余下的5%的淡水中,又有87%是人类难以利用的两极冰盖、冰川、冰雪。人类可利用的淡水只占全球水总量的26%,而这些淡水大部分是地下水。实际上,人类可以从江河湖泊中取用的淡水只占水总量的014%。有人比喻说,在地球这个大水缸里可用的淡水只有一汤匙,而这一汤匙水又遭到严重污染。 据联合国统计,全球淡水消耗量自20世纪初以来增加了约6―7倍,比人口增长速度高2倍。全球目前有14亿人缺乏安全清洁的食用水,即平均每5人中便有1人缺水。估计到2025年,全世界将有30亿人缺水。波及的国家和地区达40多个,主要为非洲和中东地区,印度、秘鲁、英国、波兰及中国部分地区亦会受到影响。 在全国600多座建制市中,有近400座城市缺水,其中缺水严重的城市达130多个,全国城市每年缺水60亿立方米,日缺水量已超过1600万立方米。缺水给城市工业产值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以上,且呈增长之势。 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按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人均拥有水资源2000立方米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有水1000立方米为起码的要求线,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16亿~17亿,以5亿人计算,届时我国人均水量1700立方米。 预计到2000年,我国年缺水量将猛增到180多亿立方米。如果我们把水的有效利用率提高10%,每年可节水400多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从1980年的20%提高到现在的30%左右,有的城市已达到70%。但我国城市水的重复利用率还是较发达国家低许多,一些重要产品的单位耗水量比国外先进水平高几倍、甚至几十倍。 目前我国因污染而不能饮用的地表水占全部监测水体的40%,流经城市的河段中78%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64%的人正在使用不合格的水源。据水利部门对全国约七百条大中河流近十万公里河长检测的结果表明:我国现有河流近1/2的河段受到污染,1/10的河流长期污染严重,水已失去使用价值,这使前述缺水状况雪上加霜。由于污染严重,目前淮河上游一半支流的河水完全失去利用价值,干流在枯水期完全不能利用的水占5%。水资源占全国总量12%的珠江由于污染也出现缺水,不少河道发黑、发臭;广州市区河段水质已劣于五类标准,江水中含有毒物质超过了20余种,为此广州市被迫花巨资改向几十公里以外的西江和东江去取水。进入90年代,长江流域的污水排放量与日俱增,每年平均约达142亿立方米,占全国年均排污总量的40%,上海市的取水口已由昔日的黄浦江伸向了长江干流中心。目前,我国以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能力为每年5400亿吨,虽然多数供水水源的水质良好,但已有1/3的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水和空气一样,是人和一切生物所必需的。人离不开水,动植物也离不开水,科学家早已证实,早期的原始生命缘于水。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水是生命之源。在自然界中,大海、江河、湖泊、冰川以及地下水,构成了一个水的世界,科学家称它们为水圈。水圈和大气圈、岩石圈、生物圈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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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建议你参考环境保护前沿或者法学这些期刊吧,看看参考文献找下自己的写作思路也是可以的

我现在研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困境和创新思路,也算是土地资源方面的法律问题。算是一个研究的很长时间的话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环境化学相关论文题目大全高中生物

环境科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可分为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学的三方面,而其中化学物质引起的污染约占80%-90%。环境化学即是从化学的角度出发,探讨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及其保护和治理环境的方法原理。就其主要内容而言,环境化学除了研究环境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原理(属于环境分析化学的范围)及探讨环境污染和治理技术中的化学、化工原理和化学过程等问题外,需进一步在原子及分子水平上,用物理化学等方法研究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的发生起源、迁移分布、相互反应、转化机制、状态结构的变化、污染效应和最终归宿。随着环境化学研究的深化,为环境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当前环境化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和内容: 研究污染物(主要是化学污染物)在环境(包括大气圈、水圈、土壤岩石圈和生物圈)中的迁移、转化的基本规律,形成环境污染化学这一介于环境科学与化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分支学科。 研究环境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成分及其定量分析方法,形成环境分析化学(常简称环境分析)。它是环境化学的分支学科。 研究环境中天然的和人为释放的化学性质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其与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关系,形成环境地球化学。它是介于环境与地球化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分支学科。 查看原帖>>

一共五章试题~环境化学试题库第一章 绪论一,选择题1,五十年代日本出现的痛痛病是由______污染水体后引起的A Cd B Hg C Pb D As2,五十年代日本出现的水俣病是由______污染水体后引起的A Cd B Hg C Pb D As3,黄河含沙量达______kg/m3,为世界之最A 13 B 73 C 27 D 374,联合国已将每年的______定为"世界水日",提醒人们注意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A 22 B 28 C 22 D 225,属于环境化学效应的是A 热岛效应 B 温室效应 C 土壤的盐碱化 D 噪声二,填空题1, 世界环境日为________2,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有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方面,其中化学物质引起的约占________3,人为污染源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4,污染物的性质和环境化学行为取决于它们的 和在环境中的 5,环境中污染物的迁移主要有 , 和 三种方式6,Cu,Zn共存时,往往能产生____________作用7,一般情况下Se对Hg2+能产生 作用三,问答题1,当前人类生存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有哪些 2,环境中主要的化学污染物有哪些 3,举例简述污染物在环境各圈的迁移转化过程第二章 大气环境化学一,选择题1,由污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在迁移过程中受到 的影响A 风 B 湍流 C 天气形式 D 地理地势2,酸雨是指pH ______的雨,雪或其它形式的降水A <0 B <0 C <6 D 10 B 15 D 10,则表示待查元素i________19,降水中主要阴离子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写出下列物质的光离解反应方程式(1)NO2 + hν + (2)HNO2 + hν + 或HNO2 + hν + (3)HNO3 + hν + (4)H2CO + hν + 或 H2CO + hν + (5)CH3X + hν + 21,乙烯在大气中与O3的的反应机理如下: O3 + CH2 == CH2 H2CO+H2COO22,制冷剂氯氟烃破坏臭氧层的反应机制是:CFmCln + hν CFmCln-1 + + O3 O2 + +O O2 + Cl三,问答题1,简述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及汇机制2,试述大气污染效应3,试述酸雨的主要成分,形成机理及危害,写出有关化学反应式并阐述重庆地区酸雨频率高,而北京酸雨频率低的原因4, 试述光化学烟雾的特征,形成条件,请以CH3CH=CHCH3为例,参考下面的光化学烟雾形成示意图,写出光化学烟雾形成的有关反应式5,为什么排放到大气中的CFCs能破坏臭氧层,写出有关化学反应式6,简要叙述用富集因子法判断气溶胶粒子污染来源的基本原理,方法(步骤)7,试述大气中CO2等气体浓度上升,引起温室效应的原因8,试比较伦敦烟雾和洛杉矶光化学烟雾的区别9,说明臭氧层破坏的原因和机理10,影响污染物在大气中运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第三章 水环境化学一,选择题1,海水中Hg2+主要以_______的形式存在A Hg(OH)2, HgCl2 B HgCl2, HgCl3-C HgCl42- D HgCl3-, HgCl42-2,某一氧化还原体系的标准电极电位为80,其pEo为______A 50 B 35 C 05 D 803,一般情况下,当水体DO______时,鱼类会死亡A >0mg/L B 0 D >0 mg/L4,若水体的pE值高,有利于下列_______组在水体中迁移A Fe,Mn B Cr,Fe C Cr,Mn D Cr,V5,当前最简单,也较流行的是将金属划分为溶解态和颗粒态,溶解态是能通过______um孔径滤膜的部分A 54 B 22 C 45 D 506,河水中阴,阳离子的含量顺序为______A Na+>Mg2+>Ca2+ HCO3->SO42->Cl-B Ca2+>Na+>Mg2+ HCO3->SO42->Cl-C Na+>Ca2+>Mg2+ Cl->HCO3->SO42-D Na+>Mg2+>Ca2+ Cl->SO42->HCO3-7,某一氧化还原体系的标准电极电位为771,其pEo为______A 50 B 35 C 05 D 808,某一水体的BOD20为100 ppm,其BOD5约为__________ A 40 B 50 C 35 D 709,水体中溶解氧对石油降解影响很大,估计1升油类氧化需消耗______m3海水中的溶解氧A 200 B 400 C 600 D 50010,下列各种形态的汞化物,毒性最大的是______A Hg(CH3)2 B HgO C Hg D Hg2Cl211,影响水环境中颗粒物吸附作用的因素有 A 溶解氧含量 B 颗粒物粒度 C 温度 D pH二,填空题1,天然水中的总碱度= +2 + [OH-] — 2,水环境中胶体颗粒物的吸附作用有 , 和 3,环境中某一重金属的毒性与其_______ ,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 有关4,腐殖质中不溶于NaOH的部分称为 ___________,可溶于NaOH的部分称为___________,既溶于碱又溶于酸的部分称为_________5,一般认为,但浓度较高时,金属离子与腐殖质的反应以________为主,当金属离子浓度低时,则以__________为主6,天然水的PE随水中溶解氧的减少而 ,因而表层水呈 环境7,有机污染物一般通过 , , ,光解和生物富集和降解等过程进行迁移转化8,正常水体中其决定电位作用的物质是___________9,20℃时,需氧有机物经过____天,才能完成第一阶段的生化氧化10,当水体pH处于中性或碱性条件下,汞的甲基化产物是________11,当水体pH处于偏酸性条件下,汞的甲基化产物主要是_________12,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常衡量水体富营养化的指标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用作水体自净的指标14,水体的自净作用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15,亨利常数大于________atm mol-1 m-3的有机物,在浅而流速较快的河流中有显著的解吸速率16,Cu-Zn金属对能还原六六六,在反应中Zn起______作用,而Cu则起_______作用17,碳水化合物生化水解的最终产物为_________,在氧气充足时,能进一步分解为________18,影响胶体微粒聚沉的因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体pH及流动状况,带相反电荷颗粒间的相互作用19,溶解态金属的形态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种途径进行研究20,适用于水体颗粒物对污染物吸附的等温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种方程其中_______________可求饱和吸附量21,有机物的辛醇-水分配系数常用___________表示三,问答题1,什么是水体自净 水体自净的方式有哪几种 举例说明河水自净过程2,水体污染物可分几类 3,试述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迁移转化途径4,重金属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水体中重金属的迁移方式有几类 并举例说明水体中金属迁移转化的影响因素5,某冶炼厂含铅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河水中,测得排污口附近河水中铅的含量为4~5mg/L,而在下游500米处河水中铅含量仅为3~4μg/L,请解释其原因6,根据Streeter—phelps定律,计算20℃和29℃时,水体中需氧有机物分解掉50%所需的时间(已知,k20℃=1);计算结果说明什么 7,某水体中Fe2+为56mg/L,Fe3+为56μg/L,试求水体的pE值若与该水体平衡的氧分压为10-10大气压,当水体pH为9和6时,能否将Fe(Ⅱ)氧化为Fe(Ⅲ) 8,试述水体中汞甲基化的途径及影响因素,写出有关反应式9,为什么水体pH较低时,鱼体内积累的甲基汞含量较高 10,试解释用BOD5,CODCr评价水环境质量时会掩盖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的风险11,影响水体中胶体微粒聚沉的因素有哪些 12,什么是决定电位 水体中起决定电位作用的物质是什么 13,有机物的化学降解包括哪几种 14,有机物的生化降解包括哪几种反应 影响生物降解的因素有哪些 15,影响有机物光化学降解的因素有哪些 四,计算题1,若一个天然水体的pH为碱度为4mmol/L,需加多少酸才能把水体的pH降低到2,含镉废水通入H2S达到饱和并调整pH为0,计算水中剩余镉离子浓度 [Ksp(CdS=9X10-27)]3,一个有毒化合物排入pH=4,T=25 C水体中,90%的有毒物质被悬浮物所吸着,已知其Ka=0,Kb=9X10-7L/(d·mol),Kh=6d-1, 计算化合物的水解速率常数4,在厌氧消化池中和pH=0的水接触的气体含65%CH4和35% CO2,计算PE和E5,某废水中Cu2+ 含量为0mg/L, 经EDTA处理后,未络合EDTA为200mg/L, 体系pH =11,计算后回答反应平衡时,Cu的存在形式(已知 Cu2+ +Y4-==CuY2-, K=3X1018, EDTA分子量为)第四章 土壤环境化学一,选择题1,以下 因素可以诱发重金属从沉积物中释放出来 A 盐度升高 B pH降低 C 增加水中配合剂的含量 D 改变氧化还原条件2,土壤有机质的来源有 A 树脂 B 腐殖酸 C 腐黑物 D 矿物质3,腐植质胶体是非晶态的无定形物质,有巨大的比表面,其范围为________A 350-900m2/g B 650-800m2/g C 100-200m2/g D 15-30m2/g4,在土壤中,下列离子 的交换吸附能力最强A Ca2+ B Na+ C Fe3+ D H+二,填空题 1,土壤具有 发生激烈变化的能力,它可以保持土壤反应的相对稳定,称为土壤的缓冲性能2,土壤是由气,液,固三相组成的,其中固相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 ,两者占土壤总量的________3,重金属在土壤--植物系统中的迁移过程与重金属的________, 及土壤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有关4,土壤对农药的吸附作用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5,土壤处于淹水还原状态时,砷对植物的危害_________6,土壤中有多种无机氨,其中NH4+和________是植物摄取的主要形式7,土壤中的大部分是有机氮,约占总氮的_______%,有机氮能变成无机氮的过程叫做__________8,土壤中砷以三价或五价状态存在,其存在形态可分为可溶性砷,吸附,代换态砷及难溶态砷,可溶态砷主要为________和_______,一般占总砷的5~10%9,土壤中铬是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种形态存在10,在旱地土壤中,镉的主要存在形式是___________11,土壤淹水条件下,镉的迁移能力________12,土壤中农药的残留量受到__________,________,吸附及生物,化学降解等诸多因素的影响13,农药在土壤中的迁移主要通过 和 两个过程14,土壤中存在着由土壤动物,_________和_________组成的生物群体15,土壤及沉积物(底泥)对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吸附作用(sorption)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三,问答题1,试述土壤的组成 土壤具有哪些基本特性 2,什么是土壤污染 如何判别 农药等污染物进入土壤后是怎样自净的 3,什么是土壤环境容量 4,进入土壤的农药是怎样迁移转化的 5,举例说明影响土壤中农药残留量的因素6,有机磷农药在环境中的主要转化途径举例说明其原理7,试述土壤中氮的迁移转化过程部分参考答案:A 镉 B 有机汞 D 黄河的输沙量和含沙量均居世界各大江河首位,年均输沙量16亿吨,年均含沙量7千克/立方米 C 每年的3月22日是世界水日(英语:World Day for Water,或World Water Day)。 C 环境化学效应是在环境条件的影响下,物质之间的化学反应所引起的环境效果。如环境的酸化和环境的盐碱化等

论文摘要】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会探索和调查取证,我们已对化学污染与环境有所了解,并进行了初步的论述和实践验证。使我们正确的认识到当代化学污染与环境的种种矛盾。同时,对如何减少这一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等问题提出了较为正确的方法。在此,希望能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关键词】 化学生产 环境污染 环保【论点的提出】 面对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之下随之而来的环境影响也一度让人困惑不已。仅从陆地污染来说,那难以处理的塑料橡胶玻璃铝等废物,无一例外均是化工生产的产物,无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使用过后的处理途径,均是难以权衡的种种矛盾。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为改变现状,用所学的现有知识探寻一些切实可行的环保方法,并对化学学科的知识得以巩固,我们终将论点得以提出。【围绕论点展开的讨论、调查】 在当今社会,概括地说,现如今的环境污染主要为三方面:海洋污染陆地污染空气污染。情况一:空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害程度,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的现象。凡是能使空气质量变坏的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约有100多种。按其存在状态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另一种是气体状态污染物。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漂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大气中不仅含无机污染物,而且含有机污染物。随着人类不断开发新的物质,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变化着。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是碳氧化合物、硫氧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及氯氟烃类等,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对生物的危害是十分可怕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防治,减少污染,保护人类。碳氧化合物(COx)主要来自矿物燃料的释放而产生,如汽车;摩托,以及工业生产中化工原料的燃烧,CO2能强烈吸收太阳光的红外线,使地球表面气温升高,造成所谓的“温室效应”,改变并破坏了生态平衡,CO与血红蛋白的亲合力为O2与血红蛋白亲合力的210倍,因而它使血红蛋白丧失输氧的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导致头痛、神经麻痹,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大气层的二氧化碳的急剧增加,如果不治理,吸收二氧化碳的海洋表层将达到饱和,森林被大面积砍伐,到2057年世界的热带雨林可能全部消失,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不能充分吸收,在未来的100—150年间,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碳增加20%,平均气温提高5℃,到21世纪末,地球上的平均气温升高5至6℃,那时地球上将无现在的冬天。除COx以外CH4、NOx和氯氟烃类也能吸收红外辐射,加剧温室效应,因此,我们应重视治理。情况二:饮食污染食品中的化学污染物品种多,成分复杂。主要包括:化肥(氮肥、磷肥、钾肥等);农药(有机氯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素类、有机砷类、有机氟类、有机汞类等);各种有害金属和非金属(汞、砷、铅、镉、镍、锑、硒、钴、氟等);各种有机物、无机物(苯并芘、亚硝胺、酸、碱、苯胺等)。食品中化学污染物涉及范围较广,污染情况也较复杂。在农业生产中,化肥的合理科学施用不但能够改善土壤结构,而且能够增加农作物产量。由于近几年大量长期地乱施化肥,使土壤的理化性状变劣,肥力下降,同时造成了农业环境的污染,进而给食品带来了污染。为了防止通过化肥、农药、带入土壤过量的有害物质,必须经常进行环境污染物含量的检测管理,加强环保教育,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制定各种农药和作物使用、收获、食用的合理安全间隔期。要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和对食品包装材料卫生的管理工作。制订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卫生标准,使之成为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用以保证人们的饮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情况三: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 而造成的污染。可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 海洋污染物依其来源、性质和毒性,可分为以下几类:①石油及其产品(见海洋石油污染)。②金属和酸、碱。包括铬、锰、铁、铜、锌、银、镉 、锑 、汞 、铅等金属,磷、砷等非金属,以及酸和碱等。它们直接危害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影响其利用价值。③农药。主要由径流带入海洋。对海洋生物有危害。④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核爆炸、核工业或核舰艇的排污。⑤有机废液和生活污水。由径流带入海洋。极严重的可形成赤潮。⑥热污染和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业冷却水和工程残土、垃圾及疏浚泥等。前者入海后能提高局部海区的水温,使溶解氧的含量降低 ,影 响生物的新 陈代谢,甚至使生物群落发生改变;后者可破坏海滨环境和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多、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广,难以控制。海洋污染造成的海水浑浊严重影响海洋植物(浮游植物和海藻)的光合作用,从而影响海域的生产力,对鱼类也有危害。重金属和有毒有机化合物等有毒物质在海域中累积,并通过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对海洋动物和以此为食的其他动物造成毒害。石油污染在海洋表面形成面积广大的油膜,阻止空气中的氧气向海水中溶解,同时石油的分解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海水缺氧,对海洋生物产生危害,并祸及海鸟和人类。由于好氧有机物污染引起的赤潮(海水富营养化的结果),造成海水缺氧,导致海洋生物死亡。海洋污染还会破坏海滨旅游资源。因此,海洋污染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约来约多的重视。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主要有: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立足于对污染源的治理;对海洋环境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加强监测监视和管理;建立海上消除污染的组织;宣传教育;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环境。【结论】 经过此次探究学习,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现如今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急待于整改处理的紧迫性。我们作为公民一定要从我做起从生活的点滴做起,保护环境,为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生存空间,贡献自己的力量!【致谢】 论文的最后,我们要感谢参与指导、讨论及协助过论文的全体人员;论文中采用的图文及数据资料的提供者;提供信息或帮助收集、整理资料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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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论文 水: 地球的2/3虽然被水覆盖,但其中5%是咸水,在余下的5%的淡水中,又有87%是人类难以利用的两极冰盖、冰川、冰雪。人类可利用的淡水只占全球水总量的26%,而这些淡水大部分是地下水。实际上,人类可以从江河湖泊中取用的淡水只占水总量的014%。有人比喻说,在地球这个大水缸里可用的淡水只有一汤匙,而这一汤匙水又遭到严重污染。 据联合国统计,全球淡水消耗量自20世纪初以来增加了约6―7倍,比人口增长速度高2倍。全球目前有14亿人缺乏安全清洁的食用水,即平均每5人中便有1人缺水。估计到2025年,全世界将有30亿人缺水。波及的国家和地区达40多个,主要为非洲和中东地区,印度、秘鲁、英国、波兰及中国部分地区亦会受到影响。 在全国600多座建制市中,有近400座城市缺水,其中缺水严重的城市达130多个,全国城市每年缺水60亿立方米,日缺水量已超过1600万立方米。缺水给城市工业产值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以上,且呈增长之势。 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按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人均拥有水资源2000立方米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有水1000立方米为起码的要求线,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16亿~17亿,以5亿人计算,届时我国人均水量1700立方米。 预计到2000年,我国年缺水量将猛增到180多亿立方米。如果我们把水的有效利用率提高10%,每年可节水400多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从1980年的20%提高到现在的30%左右,有的城市已达到70%。但我国城市水的重复利用率还是较发达国家低许多,一些重要产品的单位耗水量比国外先进水平高几倍、甚至几十倍。 目前我国因污染而不能饮用的地表水占全部监测水体的40%,流经城市的河段中78%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64%的人正在使用不合格的水源。据水利部门对全国约七百条大中河流近十万公里河长检测的结果表明:我国现有河流近1/2的河段受到污染,1/10的河流长期污染严重,水已失去使用价值,这使前述缺水状况雪上加霜。由于污染严重,目前淮河上游一半支流的河水完全失去利用价值,干流在枯水期完全不能利用的水占5%。水资源占全国总量12%的珠江由于污染也出现缺水,不少河道发黑、发臭;广州市区河段水质已劣于五类标准,江水中含有毒物质超过了20余种,为此广州市被迫花巨资改向几十公里以外的西江和东江去取水。进入90年代,长江流域的污水排放量与日俱增,每年平均约达142亿立方米,占全国年均排污总量的40%,上海市的取水口已由昔日的黄浦江伸向了长江干流中心。目前,我国以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能力为每年5400亿吨,虽然多数供水水源的水质良好,但已有1/3的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水和空气一样,是人和一切生物所必需的。人离不开水,动植物也离不开水,科学家早已证实,早期的原始生命缘于水。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水是生命之源。在自然界中,大海、江河、湖泊、冰川以及地下水,构成了一个水的世界,科学家称它们为水圈。水圈和大气圈、岩石圈、生物圈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世界。

我现在研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困境和创新思路,也算是土地资源方面的法律问题。算是一个研究的很长时间的话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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