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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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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柏拉图)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6ou7书名:法律篇作者:柏拉图译者:何勤华豆瓣评分:3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份:2001-07-01页数:428内容简介:本书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宗教、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作者简介: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亲派里克廷是梭伦的后裔。梭伦在欧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执政官,属工商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派,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称“梭伦立法”。这些立法推动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柏拉图的父亲亚里斯顿是个民主派,在柏拉图幼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柏拉图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同母异父弟弟。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由于出身显贵门庭,所以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事政治活动。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这种哲学氛围中,柏拉图无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学动物”,耽于抽象思维。他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石匠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家的老友。他是个伟大的哲学家,后世人称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学使柏拉图倾倒、拜服。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派不满,民主派就通过法庭判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是公民,公民处死的办法是服毒自尽。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死法。苏格拉底之死伤透了柏拉图的心。他再也不想从政。他要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布苏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说,柏拉图的初期著作都是记述苏格拉底的见解。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他在学园里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写出了一系列对话录。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只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御花园里达一年之久。最后柏拉图被释放。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为什么柏拉图的著作都用“对话”这一体裁呢?一方面,对话是种辩论法即辩证法,通过揭露对谈者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辩论在当时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另一方面,对话是一种文艺体裁,是一个很有文艺才华的人才能写得出来,而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了这种才华。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就是本书,即《法律篇》,约30万字。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一《政治家篇》一《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林林总总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的、道德高超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卷,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我们两位译者是根据英、俄、日文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迄译这部体大思精的古典名著的。为使译文准确地表达出柏拉图的思想、观点,我们常常翻阅数种外文原版书,以求最精当的表述。在整部译稿中,误译、欠顺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最后,我们在写这篇短序时,参考了几位国内专家写的介绍柏拉图生平、思想和《法律篇》的论著,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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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卡尔·施米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 ji5t     书名: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豆瓣评分:1作者:  卡尔·施米特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 2017-9-1页数: 336内容简介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 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卡尔•施米特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开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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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链接:--_Py0cWFid6g3Kw?pwd=9yju 提取码:9yju简介:本书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和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的一部力作。作者从对法律原则的一般分析入手,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简明的语言,概括和评论了程序法、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主要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对于希望全面了解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体系、价值基础、立法宗旨和运作程序的中国读者来说,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观点。对于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说,作者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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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爱尔兰] J M 凯利)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_QvcLIzw 提取码:onuf    书名: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作者:[爱尔兰] J M 凯利译者:王笑红 译豆瓣评分: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02-5页数:434内容简介:《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就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思想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了指导。全书共十章,把自荷马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历史切分成十段并对以下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国家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及其他问题。

《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卡尔·施米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 ji5t     书名: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豆瓣评分:1作者:  卡尔·施米特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 2017-9-1页数: 336内容简介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 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卡尔•施米特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开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西方法学名著述评》(何勤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shu4书名:西方法学名著述评作者:何勤华豆瓣评分:7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07-8页数:500内容简介:注重史实:本书涉及的是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整个历程,其中,最为着力的是30年代前后对西方法的引进和50年代以后对苏联法的移植,而在对这两个时期的论述中,我们注重对原始资料的悼念和运用,有时,甚至就是各种档案史料的摘录和陈述。我们认为,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只有在深入解读大量第一手的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好地进行,只有让史实本身来说话,才能帮助读者对这一百年中国法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了解。设定专题:20世纪中国法的发展与演变,线索错综复杂,内容丰富多彩,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即使写出十卷本的巨著也不算多。为了突出重点,在一本50多万字的著作中,比较清晰和深刻地反映中国移植外国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我们采用了在大体完整之体系下分专题研究的模式,即在每一章下,设几个专题,每个专题就是一篇独立的论文,整部书稿,由28篇论文组成。这种以写专题论文的方式来写菱,可以使我们的研究达到较为深刻的层次。突出反思:本书的主旨是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这一主旨,是针对中国学术界在寻找中国法和法学现代化道路方面的困惑和争论而提出。即自从20世纪初清末修律以来,在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时,到底是以西方法为主,还是以保存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点,学术界是一直存在着困惑和争论的。即使在一百年之后的今天,中国在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的情况下,如上所述,我们对移植外国法的利弊得失还是有疑虑的。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已经过去的一百上中国移植外国法作的实践作邮深刻的反思。对此,我们除了专设第六章对移植外国法作出反思之外,还在每篇论文中,适当地作出我们的评论和说明,以使反思能够成为贯穿本书的基本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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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法律篇》(柏拉图)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6ou7书名:法律篇作者:柏拉图译者:何勤华豆瓣评分:3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份:2001-07-01页数:428内容简介:本书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宗教、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作者简介: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亲派里克廷是梭伦的后裔。梭伦在欧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执政官,属工商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派,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称“梭伦立法”。这些立法推动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柏拉图的父亲亚里斯顿是个民主派,在柏拉图幼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柏拉图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同母异父弟弟。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由于出身显贵门庭,所以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事政治活动。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这种哲学氛围中,柏拉图无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学动物”,耽于抽象思维。他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石匠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家的老友。他是个伟大的哲学家,后世人称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学使柏拉图倾倒、拜服。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派不满,民主派就通过法庭判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是公民,公民处死的办法是服毒自尽。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死法。苏格拉底之死伤透了柏拉图的心。他再也不想从政。他要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布苏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说,柏拉图的初期著作都是记述苏格拉底的见解。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他在学园里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写出了一系列对话录。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只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御花园里达一年之久。最后柏拉图被释放。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为什么柏拉图的著作都用“对话”这一体裁呢?一方面,对话是种辩论法即辩证法,通过揭露对谈者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辩论在当时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另一方面,对话是一种文艺体裁,是一个很有文艺才华的人才能写得出来,而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了这种才华。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就是本书,即《法律篇》,约30万字。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一《政治家篇》一《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林林总总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的、道德高超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卷,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我们两位译者是根据英、俄、日文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迄译这部体大思精的古典名著的。为使译文准确地表达出柏拉图的思想、观点,我们常常翻阅数种外文原版书,以求最精当的表述。在整部译稿中,误译、欠顺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最后,我们在写这篇短序时,参考了几位国内专家写的介绍柏拉图生平、思想和《法律篇》的论著,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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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爱尔兰] J M 凯利)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_QvcLIzw 提取码:onuf    书名: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作者:[爱尔兰] J M 凯利译者:王笑红 译豆瓣评分: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02-5页数:434内容简介:《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就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思想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了指导。全书共十章,把自荷马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历史切分成十段并对以下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国家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及其他问题。

《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卡尔·施米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 ji5t     书名: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豆瓣评分:1作者:  卡尔·施米特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 2017-9-1页数: 336内容简介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 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卡尔•施米特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开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西方法学名著述评》(何勤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shu4书名:西方法学名著述评作者:何勤华豆瓣评分:7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07-8页数:500内容简介:注重史实:本书涉及的是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整个历程,其中,最为着力的是30年代前后对西方法的引进和50年代以后对苏联法的移植,而在对这两个时期的论述中,我们注重对原始资料的悼念和运用,有时,甚至就是各种档案史料的摘录和陈述。我们认为,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只有在深入解读大量第一手的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好地进行,只有让史实本身来说话,才能帮助读者对这一百年中国法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了解。设定专题:20世纪中国法的发展与演变,线索错综复杂,内容丰富多彩,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即使写出十卷本的巨著也不算多。为了突出重点,在一本50多万字的著作中,比较清晰和深刻地反映中国移植外国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我们采用了在大体完整之体系下分专题研究的模式,即在每一章下,设几个专题,每个专题就是一篇独立的论文,整部书稿,由28篇论文组成。这种以写专题论文的方式来写菱,可以使我们的研究达到较为深刻的层次。突出反思:本书的主旨是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这一主旨,是针对中国学术界在寻找中国法和法学现代化道路方面的困惑和争论而提出。即自从20世纪初清末修律以来,在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时,到底是以西方法为主,还是以保存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点,学术界是一直存在着困惑和争论的。即使在一百年之后的今天,中国在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的情况下,如上所述,我们对移植外国法的利弊得失还是有疑虑的。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已经过去的一百上中国移植外国法作的实践作邮深刻的反思。对此,我们除了专设第六章对移植外国法作出反思之外,还在每篇论文中,适当地作出我们的评论和说明,以使反思能够成为贯穿本书的基本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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