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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16: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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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中国胸心血管外科临床杂志 体外循环下手术治疗主动脉窦瘤破裂合并妊娠2001年2月 第8卷 第1期p53国际心血管外科进展研讨会 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狭窄静脉桥的细胞外基质改变及意义大会发言 2000年6月 北京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2002年9月第19卷第5期 P502自体血管移植中TGF β1和受体的表达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 2002年第36卷 第一期 P32自体血管移植后内膜增生与PDGF-A表达的变化及意义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2001年第18卷第5期 P476自体血管移植后内膜增生与内皮素mRNA表达关系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 2002年第18卷第1期 P63静脉内血管平滑肌瘤延伸至右侧心腔临床报道中国急救医学 2001年第21卷第2期P103急诊冠状动脉搭桥三例报告中华国际医学杂志 2002年第1卷第5期P461微创心脏手术166例临床应用报告第二届全国心脏移植学术研讨会 2002年4月 哈尔滨TGFβ1、 TGFβR1 、TGFβ1mRNA在自体血管移植后的表达 大会宣读第二届全国心脏移植学术研讨会 2002年4月 哈尔滨自体血管移植后内膜增生与bFGF表达的变化及意义第二届全国心脏移植学术研讨会 2002年4月 哈尔滨心脏移植后移植物血管病动物模型的建立第二届全国心脏移植学术研讨会 2002年4月 哈尔滨心肺联合移植术实验研究体会* 肺苓酸对人类周血T细胞线粒体功能的影响提高冠脉搭桥术远期疗效的临床实验研究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攻关) 合同编号: GC05C40301 6万元 2006—2009年 著作:《非体外循环下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术》 主编卫生部视听教材 2004年 人民卫生出版社《实用心肺移植手术学》主编 1999年12月 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新编英语介词短语》副主编 2000年5月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心脏外科主治医生900问》编委 1998年2月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现代心脏移植》编委 1998年9月 人民卫生出版社

[导读] 对中国广大医生而言,临床与科研的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当前国内的很多医院强调,医生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又要做好科研工作,以申请课题,发表论文等指标要求临床医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临床与科研不可兼得的尴尬局面。 对中国广大医生而言,临床与科研的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当前国内的很多医院强调,医生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又要做好科研工作,以申请课题,发表论文等指标要求临床医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临床与科研不可兼得的尴尬局面。 全民科研所言不虚:个人兴趣?硬性指标? 参加讨论的临床医生几乎都在三级医院供职,绝大多数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并且有指导研究生的资质,有一半以上的人平均每年发表3篇以上的论文,全部是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很多人主持或参与多项研究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临床药物验证、国家重大专项研究等,课题经费高达两千万。然而,有趣而讽刺的是,没有任何一个人选择“我对科研更感兴趣”. 所有的医生都表示,医院和科室对医生下达了发表论文的任务;即使医院没有要求,晋升职称也要有一定数量和等级的论文。于是医生们白天忙临床,晚上做科研写论文,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同行中脱颖而出。这个过程非常辛苦,刚刚在顶级医学刊物《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发表论文的顾锋教授说:“我们发表这篇文章历时一年半,每位作者每隔2至3周都会抽出至少8到10小时的时间,不断地对文章进行修改。” 张强医生也说:“我在做年轻医生的时候,是临床和科研的拼命三郎。哪个时候没有要求发表SCI文章,我一年可以写6篇中华牌杂志文章,课题也很多。牺牲了应该关爱照顾家庭的时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当然,也有医生对科研和论文表示不满或反对:“我是外科医生,只要会找资料,把人家的经验拿来融会贯通就好,干好医生的本分即可。”刚刚跳出体制的于莺则表示:“我希望每个人干自己感兴趣的工作,做能提高自己的事情。如果觉得科研有帮助,那就做。但是如果只为了晋升而做无意义、浪费钱的重复科研,对我来说,我不会去做!” 论文指挥棒下,行进如何? 由于科研和论文与职称评定晋升体系和医院等级评定等挂钩,导致医院过度强调科研,几乎所有的医生都经历过被迫申请课题和撰写论文的痛苦。 为了科研而科研,难免会偏离原本目的。国内很多大医院的科研方向偏向基础领域,一方面是这些研究看起来“高大上”,更容易申请到课题经费;另一方面,现在很多顶级SCI杂志青睐这方面的论文,做基础研究更容易产出高水平的文章。很多教授为大势所趋,直接将研究聚焦于奔着基因检测、分子调控的水平去了。 而大多数临床医生的基础研究水平并不是很高,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课题在进行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鲜有一帆风顺。真正参与实施这些课题的绝大多数是研究生,为了保证课题尽快完成按期毕业,很多研究生几乎三年都泡在实验室里,进行临床训练的时间越来越少;很多研究生毕业之后,对临床工作连起码的感性认识都没有,这样的医学研究生,又怎样能做好医生呢? 过度追求课题经费金额和论文数量,必然会导致造假泛滥。在讨论中,很多医生表示见到过试验或论文作假的现象。课题一旦申请,必须如期结题,否则经费如数收回,论文不发表,晋升无门。在强大的压力下,有些人被逼选择了造假。一些教授表示,在自己的课题中从未有过造假的行为,但是“进行得非常困难”. 良好的课题需要投入很多人员和精力,但能够产出并发表的论文数量有限;有些医院在职称评定晋升过程中,只认可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了完成科研和论文的硬性指标,有些医生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想办法”,除了造假之外,导致了近年盛行的论文买卖现象,形成了一条论文代写造假产业链,其猖獗程度触目惊心。更有甚者,一些医生公开宣称,只要花钱能办到的事情,根本就不算什么事情。毫不夸张地说,这种过度强调科研和论文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医学行业的科研伦理道德,起到了颠覆性的摧毁作用。 临床科研,被忽视的风景 尽管医生们对举国科研的体制表示不满,仍有很多人找到了捷径。很多医生表示,真正的临床科研,是循证医学的需要,是医学科学进步的阶梯,他们更愿意进行临床相关的研究。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兼胸外科主任陈静瑜介绍经验:“我发表的SC1论文主要与肺移植相关,前后共5篇。第一篇SCI是个案报道:左供肺植入右胸治疗肺纤维化,全球仅两例;第二篇肺移植治疗肺结核。这些论文在国际上都引起了很好的反响。”在国外,很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遇到了特殊案例,会写成论文,作为个案报道(case report)发表在专业期刊上,象《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作为医学领域的顶级期刊,从1953年起,就开设Case Record of the Massachusetts General Hospital专栏,每周刊登一篇麻省总医院的特殊病例,供广大同行交流学习,内容往往涉及多个学科专业,至今已经登载3160余例,对提高临床医生的知识和技术很有帮助。虽然几乎所有的参加讨论医生都认为,个案报道很具有参考价值,但只有76%的医生表示,自己会将临床中的特殊案例写成个案报道投稿,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内很多医院在职称评审晋升过程中,并不承认个案报道的价值。 很多医生认为,SCI论文并不是只有要在实验室的瓶瓶罐中中才能做出来,临床研究一样可以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关键是思路。中国从来不缺病人,针对某一类疾病,设计严谨的临床研究,进行长期随访观察,同样也能做出很多“有价值”的内容来。也有些医生选择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作,他们戏称,这是在没有行政背景资源,也没有扎实基础学科背景的情况下杀出的“一条血路”. 写自己喜欢的内容,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在临床工作中,很多医生都会有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方向,对这些方面的内容加以总结就不会感到痛苦和枯燥,而是一件愉快的事。一位神经内科医生说:“前阵子我们给一个杂志写综述,我很感兴趣,夜以继日跟美国朋友一起合作写,虽然这个杂志的影响因子不高,但是我觉得特别有收获,因为这是‘我手写我心’。” 当然也有执着的探索者,协和尹佳的团队刚刚获得了北京市药监局9个过敏原制剂注册许可证,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获得注册的花粉等过敏原制剂。对此,她颇有感慨:“好的临床科研需要长期投入,耐得住寂寞,我们的科研课题均为解决临床问题,国家要的成果是药监局的注册许可或新药证书,而非SCI文章。为了这些研究,我们的团队在前辈工作的基础上又埋头奋斗了12年,这一切都是在每年数万病人门诊的情况下进行的。短期见效的SCI评价体系会误导科研方向。” 科研模式屡遭诟病,怎样才是合理? 讨论进行到一半,突然有人发言:“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即使咱们群内的讨论,也未能免俗,一样用SCI文章数量和经费金额来衡量各自‘牛不牛’,这些东西无形中已经变成了医生的身份标签。客观地说,目前中国并不存在能够客观评价临床能力的方式和指标,这是值得大家深思的。” 诚然,对每位医生的临床水平,现实中很难做出客观评价,如何再按照目前的模式评定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更是个问题。但在国外和台湾,医生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职称评定体系,也没有论文压力,做科研全凭兴趣。美国的临床医生只有两个级别, 完成了住院医师(resident)培训之后,成为主治医生(attending),已是最高职称,可以自由地选择在医院工作还是自己开诊所。畸形的职称评定体系,才是导致今天的临床、科研难以兼顾这一难题的真正根源。 讨论中,几乎所有的医生都承认,在临床中遇到疑难问题时,都会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如果临床工作遇到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将这些问题交给科研团队去研究,而不占用临床过多的时间,反倒能够取得更多的成果。纵观国外的名医,都具有很高的临床水平,虽然他们不是每天泡在实验室,但他们背后往往拥有一个自己的研究团队,或者能与优秀的科研团队密切配合,通过明确的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了骄人的临床或科研成就。 因为看到了国外医生的执业模式更合理,张强决定自由执业,他坦言:“我的自由执业,会更好地帮助我提升学术水平,将来能力允许时,一定会聘用或者寻求与顶级的国际化科研团队进行合作。临床和科研的人员分离,各司其职,沟通协调。这是我理想中的科研模式。北京和睦家医院为每位医生提供每年25000元的出国交流经费,私立医院对医生学术交流的重视程度,并不亚于公立医院,而且更加合理规范。” 没有自由流动的医疗市场,没有患者用脚投票的机制,科研和SCI论文自然就成了片面且容易计算的指标。然而科研利益分配和评价制度的不合理,很容易变成对临床医生的剥削。张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的很多科主任,是很好的资源整合者,而非优秀的科研工作者。这是特殊历史阶段的现象。随着医疗市场的开放,科研的性质、目的以及承载的主题都会发生改变。” 现代医学中,临床和科研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浑身一体,不可分割。一位好医生,其临床与科研水平也许不一定并驾齐驱,但决不可能偏废任何一方。 参与讨论的医生一致认为,当前临床医生面临的临床与科研孰轻孰重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多年来实行的医疗资源集中体制,造成广大医生缺乏正规的培训教育,而各级主管行政部门颁布的各式各样的临床与科研指标,在无形中变成了限制和盘剥各级医生的工具。医疗资源的集中体制不改,临床与科研矛盾割裂的积弊,决无改观可能。然而,在这个大环境下,医生们还是必须正视科研与论文的压力,找到更适合各自情况的道路,因为各位医生能够做到的,只是努力小范围地改变自身环境,其程度相当有限,更多情况下还是不得不适应当前的社会大环境。

器官移植期刊排名

国家一级医学刊物中没有医学院的院刊。国家一级医学刊物有以下:

1、中华血液学杂志

《中华血液学杂志》是中华医学会主办的血液学专业综合性学术期刊。主要报道血液学与输血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新技术、新经验,包括血液学基础理论研究、血液病临床病理、输血血液制品、代血液研制及临床应用等方面。

2、中华消化杂志

中华消化杂志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全国性的消化专业医学学术期刊。1981创刊,规格为国际通用的大16开本,月刊。

3、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是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高级专业性学术期刊,读者对象为从事泌尿外科临床及基础研究工作的中高级医学科学工作者。主要报道泌尿外科领域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对临床工作有指导意义且与泌尿外科临床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

4、中华麻醉学杂志

《中华麻醉学杂志》1981年创刊,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麻醉学专业学术期刊,以广大麻醉学专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中华麻醉学杂志报道麻醉学领域领先的研究成果和临床经验,以及对麻醉科临床有指导作用、且与麻醉科临床密切结合的基础医学研究。

5、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为我国显微外科专业性刊物,是中华医学会显微外科学分会的专业性的学术性期刊。前身为《显微外科》,1985年更名为《显微医学杂志》,1986年改为现刊名。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出版的政策、法令;遵守科技道德和编辑道德,严守国家机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为办刊方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百度百科-中华麻醉学杂志

百度百科-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百度百科-中华消化杂志

百度百科-中华血液学杂志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器官移植专业学术期刊,以广大从事器官移植专业的科研、教学与临床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报道器官移植领域领先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对器官移植临床有指导作用、且与器官移植临床密切结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中国医药导报》杂志是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儿科杂志》、《中华耳鼻喉科杂志》、《中华眼科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医学检验杂志》、《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 《中华理疗杂志》、《中华结核与呼吸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肾脏病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麻醉学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整形烧伤外科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医药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肿瘤杂志》、《中华核医学杂志》、《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华放射医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华护理杂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国公共卫生学报》、《营养学报》、《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中 国地方病学杂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中国寄生虫病防治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国老年学杂志》、《中华法医学杂志》、《中国运动医学杂志》、《卫生研究》、《中国公共卫生》、《中国妇幼保健》、《现代康复》、《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中国食品与营养》。《解剖学报》、《中华病理学杂志》、《中国病毒学》、《中国免疫学杂志》、《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细胞与分子免疫学》、《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生命的化学》、《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国病理生理杂志》、《中华物理医学杂志》、《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中国医史杂志》、《医学教育》、《医师进修杂志》。《生理学报》、《生理科学进展》、《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中国医药工业杂志》、《解放军医学杂志》、《癌症》、《肿瘤》、《中国急救医学杂志》、《中华急诊医学杂志》、《中国急救医学》、《中国危重病杂志》、《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国外医学(各专业学科分册)》、《中国医学文摘(含各专业学科)》、《中国实用内科杂志》、《中华检验医学杂志》、《中国微创外科杂志》、《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中国循环杂志》、《中国输血杂志》、《高血压》、《中国高血压杂志》《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心电学杂志》、《临床心血管病》、《临床消化病杂志》、《消化内镜杂志》、《中国防痨》、《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神经病学杂志》、《中华精神病学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疾病杂志》、《中国神经免疫学和神经病学杂志》、《神经科学》、《功能性和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杂志》、 《临床神经科学》、《中华神经科杂志》、《临床神经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中国激光医学杂志》、《中国神经科学杂志》、《中国现代医生》《神经解剖学杂志》、 《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解剖学杂志》、《普外临床》、《中国普通外科杂志》、《普外基础与临床》、《中华普通外科杂志》、《基础医学与临床》、《综合临床医学》、《临床荟粹》、《临床内科杂志》 《临床肝胆病杂志》、《临床检验杂志》、《中国肿瘤临床》、《中国肛肠病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国脊柱脊髓杂志》、《临床骨科杂志》、《中国胸心外科临床杂志》、《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实用泌尿外科杂志》、《男性学杂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生殖医学杂志》、《遗传》、《中国实用妇产科与产科杂志》、《实用妇产科杂志》、《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中 国优生优育》、《中国实用儿科杂志》、《临床儿科杂志》、《新生儿杂志》、《小儿急救医学杂志》、 《中华眼外伤职业性眼病杂志》、《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中华烧伤杂志》、《中华眼底病学杂志》、《中国实用眼科杂志》、《实用眼科杂志》、《眼科研究》、《中国斜视与小儿眼科杂志》 《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实用口腔医学杂志》、《牙体牙髓牙周病学杂志》、《口腔颌面外科杂志》、《华西口腔医学杂志》、《现代口腔医学杂志》、《中国麻风》、《中国皮肤性病杂志》、《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疼痛学杂志》、《麻醉与重症监测治疗》、《中华病理外科杂志》、《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杂志》、《临床医学影像学杂志》、《医用放射技术杂志、》、《同位素应用杂志》、《医学影像技术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技术》、《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中国实验临床免疫学杂志》、《中华糖尿病杂志》、《中国自然医学杂志》、《免疫学杂志》、《人民军医》、《色谱》、《微生物学通报》、《病毒学报》、《卫生毒理学》、《卫生毒理学杂志》、 《中华放射》、《中级医刊》、《实用护理杂志》、《护士进修杂志》、《南方护理杂志》、《中国乡 村医生》、《中国医疗器械杂志》。《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地方病通报》、《中国消毒学杂志》、《中国卫生》、《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中国计划免疫》、《中国寄生虫病防治》、《中国卫生检验》、《中国医院管理》、 《中国学校卫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杂志》、《中国防疫杂志》、《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环境与健康杂志》、《辐射防护》、《现代医药卫生》、《中国工业医学杂志》、《工业卫生与职业病》、《中国厂矿医学》、《劳动保护》、《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药学学报》、《中国药理学报》、《中国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药物分析杂志》、《中国药埋学与毒理学杂志》、《中国海洋药物》、《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房》、《中国药事》、《药学进展》、《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抗生素》、《新药与临床》、《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新药杂志》。《中国医药学报》、《中医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中国针灸》、《中国骨伤》、《中国中医眼科杂志》、《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中国中药杂志》、《中草药》、《中国中医药科技》、《中成药》、《中医药学报》、《中药新药与临床》、《实用中西医结合》、《中药通报》、《针刺研究》、《新中医》、《中药药理与临床》、《中药材》、《中医研究》、《中医教育》、《中国 中医药信息杂志》、《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风湿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脾胃杂志》、《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中国社会医学》、《医学和社会》、《医学与哲学》、《中国医药史》。《生殖与避孕》、《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同济医科大学学报》、《西安医科大学学报》、《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南医科大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华西医科大学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吉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医科大学学报》、《上海医科大学学报》、《沈阳药科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药科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 学版)》、《中山医科大学学报》、《军医进修学院学报》

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论文题目 刊物名称 刊物国家 收录情况 卷期 排名Protective effect of glutamine-enriched early enteral nutrition on intestinal mucosal barrier injury after liver transplantation in rats Am J surg 国外 SCI 2010,199(1):35-42 1 hTR反义寡核苷酸对结直肠癌SW480细胞的凋亡及凋亡诱导因子表达的影响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国外 2010,32(22):2400-2403 2 脂多糖预处理对大鼠肝移植缺血再灌注期肝脏NF-κB活性和ICAM-1/LFA-1分子表达的影响 .重庆医科大学学报 国外 2009, 34(7):884-888 1 回肠循环襻在次/全结肠切除术肠道重建中的临床应用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国外 2009,31(21):2109-2111 4 肝缺血-再灌注损伤对大鼠肠粘膜屏障功能及肠道菌群易位的影响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国外 2007,28(3):150-153 1 大肠粘膜内癌内镜局部治疗的探讨 重庆医科大学学报 国外 2007,32(2):178-181 1 外科教学中引入循证医学教育新模式 医学教育探索 国外 2007,6(1):82-83 1 脂多糖预处理对大鼠肝移植再灌注期肝脏的保护作用及机制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国外 2006,28(19):1931-1934 1 肝缺血再灌注对肠道损伤及细菌移位的研究进展 国际外科学杂志 国外 2006,33(5):321-324 1 成果获奖情况成果名称 颁奖部门 等级 完成日期 证书号 排名Kupffer 细胞在大鼠肝脏移植缺血再灌注与免疫损伤中的机制及应用 其他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 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名称 任务来源 完成形式 完成日期 鉴定验收单位 主要结论 排名hTR反义寡核苷酸对大肠癌细胞端粒酶活性、线粒体跨膜电位及AIF的影响 已完成 重庆市卫生局 封闭hTR ASODN可降低结直肠癌SW480细胞的端粒酶活性,增强AIF的表达,降低线粒体跨膜电位,从而抑制肿瘤细 1 Smac/DIABLO反义寡核苷酸抑制缺血再灌注损伤肠粘膜细胞凋亡的实验研究 在研 重庆市科委 构建体外肠上皮细胞缺氧复氧损伤模型和大鼠体内肠缺血再灌注损伤模型:(1)观察Sma/DIABLO反义寡核苷酸转 1 内质网应激诱导的细胞凋亡在大鼠肠缺血再灌注损伤中的作用及谷氨酰胺的影响 在研 重庆市卫生局 建立大鼠肠缺血再灌注损伤模型:(1)观察缺血再灌注损伤ERS相关因子Bip/GRP78,Caspase-12,CHOP/GADD153 1 承担的主要项目项目名称及下达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来源 起讫时间 科研经费(万元) 本人承担任务Smac/DIABLO反义寡核苷酸抑制缺血再灌注损伤肠粘膜细胞凋亡的实验研究 主持人 内质网应激诱导的细胞凋亡在大鼠肠缺血再灌注损伤中的作用及谷氨酰胺的影响 地级市、厅、局级 主持人

器官移植领域期刊

共有12个:

1、国际药学研究杂志。

2、生物学教学杂志。

3、中国药物化学杂志。

4、中国妇产科临床杂志。

5、上海医学杂志。

6、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7、中华整形外科杂志。

8、军事医学杂志。

9、神经解剖学杂志。

10、中国急救医学杂志。

11、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12、中国护理管理杂志。

理论上也就是六月之前出刊发表的还可以正常上网,之后的就不算核心期刊了。新晋刊物也是一样的,目前知网还没有更新请耐心等待。

什么是核心刊物:

核心期刊是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是进行刊物评价而非具体学术评价的工具。它被用于对科研工作者学术水平的衡量,如在相当一批教学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核心刊物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器官移植专业学术期刊,以广大从事器官移植专业的科研、教学与临床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报道器官移植领域领先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对器官移植临床有指导作用、且与器官移植临床密切结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肺移植相关论文最新文献资料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下面是我整理推荐的肺移植护理体会,欢迎各位护理学毕业的同学阅读!

摘 要 目的:探讨双肺肺移植术后围病情监测与护理措施。方法:对我院4例肺移植术进行回顾分析,总结肺移植术后的临床观察要点和护理重点。结果:帮助患者度过监护期,协助医师正确的监护处理,使患者能顺利康复出院。结论:严密观察病情及血流动力学变化、严格液体管理、加强呼吸道管理、保护性隔离等措施是肺移植术后护理的关键。开展肺移植至今已有40 多年, 1963 年美国Hardy率先开展人类第一例单肺移植[1]。由于肺移植涉及到社会、伦理、经济、文化、心理、医疗等众多问题,随着肺移植手术数量的迅速增加,肺移植围手术期护理日显重要。肺移植是现代治疗终末期肺病的一种有效方法之一我院至今已成功进行了多例非体外循环下序贯式双侧肺移植手术,经过精心疗经过及重症监护的背景资料,尤其是社会环境及患者对移植的感受,在患者术前和术的治疗和护理,患者术后康复出院,现将术后护理报道如下。

关键词 肺移植;观察;护理

1 术前准备

评估

对于肺移植患者,术后总体情况复杂,而术前无并发症的患者移植效果较好。肺移植受者的术前评价对手术的成败到至关重要。除胸外科医师对患者做出评价外,移植护理组也应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包括患者年龄、疾病状况、并发症、诊后与患者及时进行交流,帮助患者消除心里障碍与顾虑,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掌握肺移植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术前、术后护理计划等。

心理护理

接受肺移植患者因长期忍受疾病的.痛苦,在突然得知肺移植能解决自己疾病和痛苦燃起的喜悦、希望与医院医护人员告诉自己将面对的手术风险和并发症而产生的矛盾心情、顾虑、与恐惧交织的心理。同时每名患者因家庭背景、文化知识水平和思想的差异,会出现焦虑、自暴自弃等不同的心理问题。因此,医护人员应善于和患者相处,了解他们的精神、心理状况,对服务项目、入院后的常规检查及手术治疗的目的及术后早期有关问题进行解释,使患者具备足够的信心,积极主动配合。

术前指导

术前应指导患者练习床上大小便,平卧位睡觉,以保证术后患者的适应。告戒患者禁烟禁酒,指导患者练习有效咳嗽、行深呼吸锻炼,顺位排痰,应用支气管扩张剂和喷雾治疗,注意保暖防止呼吸道感染。同时在严密监测下加强体力锻炼,酌情给予全身支持治疗。

术前检查

患者入院后进行相关血型鉴定与抽学检查,多与患者及家属交流,对患者进行心理检查,排除心理障碍。注意患者全身皮肤情况,如口唇是否有疱疹,会阴皮肤是否异样,帮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移植组医师,因为在术后使用免疫抑制剂时,一些术前容易忽视的小疾病会加快发展,避免因小失大。

2 术后护理

循环系统的监护

肺移植术后护理内容基本与心胸手术相同。术后应密切监测患者心电、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及肺动脉压和肺毛嵌压。移植术后由于淋巴管阻断,再灌注损伤的影响,易发生肺水肿。术后应严格控制出入量,在中心静脉压的监测下,适当多输胶体液而少输晶体液,控制各路输液滴速,酌情给予利尿剂。

呼吸系统的监测

为防止气道吻合处产生损伤,宜在合理使用呼气末正压的基础上采用小潮气量、低气道压的通气方法。患者术后气管插管的带管时间应根据患者情况而定,原则上尽早拔除气管插管,减少感染机会。移植肺由于失去神经支配,咳嗽反向消失,纤毛运动减弱,手术后因为伤口疼痛,患者常因害怕疼痛而减少或不能有效咳嗽,造成痰不能咳出,或形成肺不张,所以术后行纤支镜检查对于观察吻合口愈合情况,保证呼吸道通畅有效,但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

体位与镇痛

术后去枕平卧6 h ,全麻清醒后取斜坡卧位(30~45°),可将胃内容物误吸降低到最低限度,使膈肌下降,增加肺活量,有利于肺通气、肺复张及胸腔引流。由于手术创伤大,引流管刺激肋间神经引起疼痛,患者不能深呼吸进行咳嗽,易引起肺不张,因此术后协助患者舒适体位,适当应用止痛剂减轻患者疼痛,促进排痰。

排斥反应的观察与护理

术后严密的观察,做到早发现,早鉴别,早诊断,早用药。肺移植术后排斥反应发生率为50 %~81% ,常发生于术后3 个月内。大多数肺移植患者在3 个月内要经历1~3 次明显的排斥反应。首次通常在术后5~8d ,个别可提早至术后48h 。术毕即出现的急性排斥反应,属超急性排斥,病死率颇高[2]。发生排斥反应时,在X线变化之前24~72 h 就有胸部紧缩感、压迫感、烦躁乏力等症状出现,气短、咳痰增加,并常有一过性体温升高。肺移植6 个月后出现的排斥反应称慢性排斥,是肺移植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表现为进行性气道阻塞。主要表现为咳嗽,呼吸困难,肺功能减退而胸部X线清晰。因此,出院前,护士应告知患者出现何种症状和体征时需考虑是排斥和感染,教会患者测量体温、体质量、肺活量并每天记录,告诉患者出现不确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就医。

免疫抑制剂的应用与护理

肺移植术后免疫抑制药治疗采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目前在应用泼尼松龙+ 环孢素A + 硫唑嘌呤三联免疫治疗的基础上,加用ALG,ATG 及KOT3。[3]这些药物有与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因此护士要严格掌握药物的剂量,准时服药,及时发现副作用。环孢素A 的治疗剂量的有效范围很小,不良反应主要是肝肾毒性和引起糖尿病,故服药期间严密监测环孢素A 的血药浓度,定时监测肝肾功能和血糖,及时处理高血糖和电解质紊乱。

术后感染的护理

感染是肺移植后受体发病和致死的主要原因,由于呼吸道与外界相通,手术本身对移植肺造成损害,移植肺去神经导致咳嗽反向及下呼吸道清除机制减弱,以及免疫抑制剂的应用,这些因素均增加了肺的易感性。防止肺移植术后肺部感染关键在于预防。因此,护理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消毒隔离,术后监护期内实行严密隔离,限制入室人数,入室人员应戴口罩、帽子、换专用鞋、穿隔离衣;加强生活护理,检查皮肤有无破损及毛囊炎,定时翻身、拍背、雾化吸入,防止肺部坠积性肺炎、肺不张的发生;严密观察体温变化,定时测重、摄胸片,做血常规、尿常规及各种细菌培养检查,从而可以及早了解病情的变化,针对性的进行用药指导。

3 康复指导

患者术后康复期间,应在护士的指导、陪同下,多下床活动,逐渐增加运动量,改善肺功能。当心率超过静息时30次/ min ;呼吸次数> 30 次/ min ;血氧饱和度< 90 %应暂时中止运动。同时向患者说明有关注意事项,减少焦虑,增强自信。在与患者建立深厚感情的同时,教会患者自己术后按时正确服药,让患者知道出现那些身体疾病问题应及时来医院检查并寻求帮助。

4 小结

肺移植为许多终末期肺病患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肺移植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多学科的配合。在护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整体观念;术前加强患者的心理护理,积极治疗和控制感染;术后严密监测患者的全身各个系统功能变化,做出相应的护理诊断和执行护理措施,能有效地预防和减轻并发症的发生,保证患者顺利康复,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参考文献

[1] Blumenstock DA. T he first transplantation of the lung in a human revisited[J ] . Ann Thorac Surg ,1993 ,56

[2] 胡春晓、朱艳红、陈静瑜,等,机械通气在肺移植术后的临床应用,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3 :197 - 201.

[3] 刘长庭. 纤维支气管镜诊断治疗学,中国急救医学,2004 ,24 (6)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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