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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哲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2:42:27

亚里斯多德哲学毕业论文

亚里士多德美学与音乐美学思想浅析

论文关键词:美学“模仿论”“典型说”“美在整一”

论文摘要: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宗教、自然科学和美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美学思想的核心即为“模仿论”,反对艺术“天性说”,同时,他还开启了艺术“典型说”的萌芽;提出了美的存在方式为有机整体的观点;界定了艺术的外延;揭示了音乐的特殊性,对音乐本质展开了探讨;高度肯定了艺术广泛的作用等等,这些不朽的关于艺术、美学、音乐的论述犹如大河之源掀起了后世艺术科学发展的滚滚洪流。然而,由于时代视野和阶级的局限,他的美学思想也深深打上了时代和阶级的烙印。 一、美学思想的核心——艺术“模仿论” 艺术“模仿论”是亚里士多德美学思想的核心。他认为一切艺术都是模仿,相互之间有且只有三点差别,即模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模仿说其实是古希腊的传统说法,赫拉克利特就有过艺术模仿自然的见解,留基伯和德 谟 克利特也有类似的说法。到了柏拉图把模仿说系统化了,但他的模仿说是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理论基础上的。他认为理念世界才是唯一真正的实在,现实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模仿,而艺术模仿现实世界则是“模仿的模仿”。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相反,否认“理念世界”的存在,肯定物质的感性世界是真实的,而艺术模仿现实世界,艺术是真实的,进而对模仿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 亚里士多德关于艺术“模仿论”的新观点主要在于如下两点:其一认为艺术模仿的主要对象是“在行动的人”[1]7,即是“人的行动、生活、幸福”[1]21。其二是认为艺术起源于人的天性,即善于模仿。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的起源有两个原因,而且都出于人的天性。第一,模仿是艺术的本质,而模仿出自人的天性,人具有模仿的本能。第二,音乐感和节奏感也出于人的天性,而音乐感和节奏感是构成艺术的形式方面的重要因素,特别对于音乐、诗歌、更是如此。 天性说在今天看来当然是不科学的,甚至显得有些幼稚,但在2000多年前的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因为在柏拉图那里把艺术看做是少数人的“神灵凭附”,把艺术神秘化了。而亚里士多德的天性说肯定了模仿是人的本能,并且是“人和兽的分别之一”,所以就应得到尊重,这就增添了艺术存在的合法性。 二、“典型说”的萌芽 文艺创作中的艺术典型一般都是实际生活的真实反映,但又比普通的实际生活更高、更鲜明,更有集中性,更带普遍性,从而更富有价值。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按“典型”这个命题来论述,但实际上已涉及典型说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通过个别表现一般,通过个性表现共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般不是处于个别之外,而是寓于个别之中的,他批驳了柏拉图关于理念是在具体事务之外,在现实世界之外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要求每个人物既要有类型特征,又要有个性特征。他认为普遍性是抽象的东西,是各个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质。艺术应该由“这个”制作出一个“如此”,即“这个如此”。“如此”就是普遍的、一般的性质,而“这个”是指某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事物。 (二)诗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诗比具有更高的真实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诗的目的不是描述个别现象,而是透过现象深入本质,通过个别的东西去表现普遍的东西,因此,他认为“写诗这种活动比写历史更富于哲学意味,更被严肃地对待,因为诗所描述的事带有普遍性,历史则叙述个别的事”[1]28-29。 (三)触及到了艺术的理想化问题 亚里士多德反对把模仿看做被动地抄袭事物的本来面目,主张把事物加以适当的理想化,进行艺术创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脱离原型,而是以现实事物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可使事物比原来的更美好,或更坏;悲剧人物要求人物比一般人更善良。这里,实际上已触及到了艺术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问题了。 总之,典型说的萌芽,是亚里士多德美学思想的精华之一,也是他在当时条件下的伟大发现。他为最早的典型说奠定了基础,这是很大的贡献。当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解决与典型性有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典型性与个别性之间的关系等。 三、美的存在方式——有机整体 (一)美在整一 柏拉图把美看做美的理念,一切个别事物的美,看做是“分有”美的理念。亚里士多德则与他截然不同,他不仅不承认美的理念,还把美看做是客观事物存在的一种特殊方式,他从具体事物本身去寻找构成美的客观因素,也就是去探索美的存在方式是什么。 在《形而上学》中,他指出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匀称与明确。所谓秩序是时间上的匀称,所谓匀称是空间中的秩序,而从秩序与匀称中见出明确,三者实际是统一的。后来在《诗学》中,他进一步提出“美在整一”的概念。只有整一的东西才能见出秩序、匀称与明确。秩序、匀称、明确是整一所造成的感官印象。亚里士多德强调各部分紧密连接,见出秩序,这就是各部分在整体里不仅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而且位置也是不可移动的。这样,整体的各部分一切都是必然的、合理的、有机的整体。他主张美的事物不仅各部分有一定的安排,而其他的体积也应有一定的大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事物美还是不美,首先要取决于美的客观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体积大小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的和谐统一。 (二)寓杂多于统一 多样统一的理论并不始于亚里士多德,最早把这一理论用到美学上的,则是赫拉克利特。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把多样统一的原理,用到了悲剧结构中。他认为事件不妨多,但结局则必须单一,这样才能既丰富又不枝蔓,既统一又不单调。他认为人物性格,也要有多样的统一。人物的性格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每一个人总有一个性格核心和总的方向。 (三)关于“三一律”问题 “三一律”也被称为“三整一律”,用布瓦洛在《诗的艺术》中的定义,就是指“要用一个地点,一天内完成的一个故事,并从开头直到末尾维持着舞台的充实”。“三整一律”被拆开理解就是包含“时间整一律”、“地点整一律”和“情节整一律”。而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首先提出了“情节整一律”。他从有机整体的概念出发,认为戏剧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情节结构,而不是人物性格。因为以情节为纲,容易见出事迹发展的必然性,所以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悲剧中尤其强调悲剧情节的完整和紧密。 四、艺术的界限 首先是关于艺术与自然科学的区分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自然事物中带永久性的东西,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证明,它本身具有连续性,成果可以不断积累、传授。而艺术是一种性的生产状态,艺术以创造为目的,而且必须是从头创作,所以艺术家本人的修养、造诣和情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亚里士多德认为诗要靠天才,而不是柏拉图观点,即认为靠灵感或疯狂。亚里士多德还认为诗要有真情实感,要能把人物描写得活生生的,为此,诗人本身要有丰富的情感体验,否则不可能激起观众的情感。他指出文艺创造过程中是有理性活动的,他要求诗人在创造过程中要具有清醒的理性。 其次是关于艺术与的区别问题。柏拉图认为艺术服从道德要求,艺术家首先应是道德家。其实柏拉图使艺术成为道德说教,是取消了艺术的应有地位。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艺术与道德相近,但二者是有区别的:道德是行为,艺术是生产;道德属于道德家本身,艺术属于广大观众,属于社会,艺术并不依附于艺术家。 再次是关于艺术与技艺的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二者的共同点是都体现了运用推理创造事物的才能。不同点主要有:1)目的不同:艺术为了娱乐,技艺为实用。2)对象不同:艺术的对象是整个自然,艺术要表现事物的本质。而技艺只作用于个别、偶然的事物上。3)性质不同:技艺可以因袭、模仿和雷同,但艺术则必须创造。 可贵的是亚里士多德不但指出了艺术与技艺的差别,而且对艺术内部也作了细致区分,建立了最早的艺术分类体系。他根据模仿的手段、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来细分各种艺术门类。 五、的特殊性 (一)音乐能表现感情 亚里士多德认为音乐是表现感情的,是与人类的心灵契合共通的。比如他认为“节奏和乐调是一种最接近现实的模仿,能反映出愤怒和温和、勇敢和节制以及一切互相对立的品质和其他的性情”。他认为最适合目的的调式是严格的、从容的多里亚调式,认为竖笛或竖琴之类用于技巧比赛的乐器,不宜用于教育,因为吹竖笛会使人的口形变得丑陋,所以应该采用那些能够使听者变成高尚的人的乐器。 (二)音乐是一种运动 亚里士多德发现了声音的产生是由空气的运动决定的,声音的质量、音量、音色则与动物发声器官及乐器本身有直接的关系。他认为音乐的声音是从有秩序的运动中得到的,音乐的性质,音乐的节奏、旋律,音乐的构成都是由于运动这个因素决定的,尤其是音乐和人的的关系,也是由运动这个因素决定的。音乐的节奏和音调之所以能反映人的品质,就是因为音乐的运动形式直接模仿人的动作的运动形式。绘画和雕刻仅次于诗歌和音乐,就是因为绘画与雕刻不传达运动,不能直接表现道德的性质。 总之,关于音乐具有运动的性质,因而能表现人的思想感情或道德品质,这是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来的,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贡献。 (三)音乐具有群众性 亚里士多德没有直接论述音乐的群众性问题,但他无疑认为音乐是“凡人”都能享受到的娱乐,同时,各种年龄和各种性格的人都爱听它,音乐对各种听音乐的人都有净化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音乐教育不限于听赏音乐,而应当使人在实践中认识这门,所以青少年最好能学会一种乐器。 六、艺术广泛的作用 (一)艺术的认识作用与作用 首先,与柏拉图否认艺术的.认识作用相反,亚里士多德强调艺术的认识作用,肯定模仿能使人获得知识,认为人的最初知识就是从模仿得来的,因此模仿对认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艺术所模仿的不是现实世界的个别偶然现象,而是必然的普遍性的东西,也就是说艺术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与经验相比较,艺术才是真知识。 其次,艺术还能引起人的快感,因此,除了认识作用外,还有审美作用,也就是具有审美价值。亚里士多德赋予模拟说新的解释,在于他断定人们从模拟过程中得到知识,并且由于求知欲望得到满足,从而产生一种快感。例如,他认为:“具有净化作用的歌曲可以产生一种无害的快感。”[2]44-45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为快感辩护的家,也是最早提出审美过程中产生快感这一重要问题的哲学家。与柏拉图比起来,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感情受理性的控制,它是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的。认为快感不是恶,是正常现象,不应加以压制。 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所以能引起快感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快感是由于求知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快感也可能不是由模仿所引起,而是“由于技巧或着色或类似的原因”[1]11-12,也就是说,是由艺术的形式因素所引起。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不同种类的艺术所激发的情绪不同,它们在各自所产生的净化作用和快感也不同。例如,悲剧所产生的快感只是哀怜和恐惧两种情绪净化后的那种特殊的快感。写善恶报应所产生的快感以及写滑稽性格所产生的快感就只适宜于喜剧而不宜于悲剧。 (二)艺术具有教育作用——艺术能陶冶人的性情 亚里士多德的学思想中心是“中庸之道”,他认为美德就是适中,就是情感需求适度。恐惧和怜悯太强太弱都不好,须求适中、适度。悲剧的卡塔西斯①作用就是使它们成为适度的情感。亚里士多德认为悲剧能陶冶人的情感,使之合乎适当的强度,借此获得心理健康,可见悲剧对社会道德有良好影响。 (三)音乐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 以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为一方把音乐看做是最重要的道德教育手段,也就是说只强调教益。另一方则是怀疑主义的、快乐主义性质的倾向。认为音乐只能供人娱乐,认为音乐与睡眠和酒一样,仅仅是医治疲劳和苦恼的良,仅仅是使人能得到休息的娱乐。亚里士多德则想综合这个两个极端,于是提出了“高尚的享乐”的概念。他认为音乐能达到道德教育、消遣闲暇和精神享受的目的。 首先是音乐具有净化作用。亚里士多德不仅把“净化”作用的思想用于悲剧,而且还用以解释音乐,他的净化论,具有相当广泛的美学意义。他认为:“各种和谐的乐调虽然各有用处,但是特殊的目的宜用特殊的乐调,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就应选用伦理的乐调……”亚里士多德不仅认为音乐具有净化作用,还明确认为音乐能对人的性格给予显著的影响。如他认为:“节奏和乐调是一种最接近享受的模仿,能反映出愤怒和温和、勇敢和节制以及一切互相对立的品质和其他的性情。”[2]106-107 其次,音乐具有娱乐作用。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听音乐是高尚的享乐。他把音乐列入教育课程,为的是让人们学会消遣闲暇”[3]。他进一步指出“音乐是必须的,它可以使自由的人在闲暇中享受精神方面的乐趣,而这种乐趣之所以高尚,因为它是美与愉快的结合,它能令人心畅神怡。和谐的乐调与人们心灵的和谐相契合,对人们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4]。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卓越的教育家,他有关音乐的娱乐作用的论述,实际已包含有寓教育于娱乐之中的思想。 七、简评 亚里士多德在美学中最大的贡献是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论”,使其自身的美学思想接近了唯物主义。他不仅把模仿论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典型说,提出了艺术属于人类创造活动的主张。他要求美的事物必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美在整一的思想包含了美与善结合而又有区别的意思。他也是最早提出寓教育于娱乐思想的第一人。 当然,亚里士多德是一个生活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制时代的思想家,这也注定了他身上有他自身无法克服的时代和阶级局限性。他的美学思想深受他的哲学世界观动摇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的影响,并且最终滑向“神”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他不把奴隶当人,为奴隶制的合法性辩护,在美学观点上,主张只有上层贵族阶级的人物才可以担当悲剧主角。 总之,亚里士多德美学观点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他的学说在欧洲有如万流之源,其影响所及后来各种流派。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何乾山.家、家、音乐家论音乐[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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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源头——希腊理性哲学在本质上是理性的事业。当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哲人泰勒士宣布“水是万物的始基”时,泰勒士就在运用他的理性,“水是万物的始基”这个判断无疑地是一个理性判断。因为在这个判断中不仅包涵一个抽象的能够作为哲学范畴的概念——“始基”,而且潜涵着一种认识论基础和秩序:世界上存在着无数的物体、事物,这些物体和事物的总和构成一个整体世界,这个整体世界是无限多样的统一,它统一的基础是水,水是构成一切事物的原因与产生一切事物的本源。“水是万物的始基”是泰勒士千百次观察分析个别的具体事物,并对感觉经验进行了一系列抽象概括的结果。因此这一判断集中表现了人类思维的统一性、超越性,揭示了事物的普遍性、齐一性。而这也正是人类理性思维的基本特征、哲学的基本特征,正如黑格尔说:“什么地方普遍者被认作无所不包的存在或什么地方存在者在普遍的方式下被把或思想出现时,则哲学便从那里开始。”(《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93页)可以说“水是万物的始基”这一判断扬起了希腊理性的第一面旗帜,从此以后相信理性可以洞见和把握世界的本源就成为古希腊早期哲学的纯朴信念,哲学抛弃了希腊远古关于天地生成的非理性的信仰和梦幻似的传说,沿着追踪世界本源的理性之路向前发展。但是,无论是在泰勒士,还是在泰勒士所属的伊奥尼亚学派诸先哲那里,他们对万物始基的探索却仍然在理性和感性之间徘徊,在他们理性的思辨中仍然回荡着感性的余响,黑格尔说:“思辨的水是按照精神方式建立起来的,不是作为感觉的实在性而揭示出来的。于是就发生了水究竟是感觉的普遍性还是概念的普遍性的争执”(《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184页)。这就是说,一方面作为哲学范畴,揭示世界本源性的“始基”——水,应当具有脱离感性的个别事物的普遍性、思辨性,亦即在高度抽象的思维层次上对世界整体的把握,但泰勒士的水“不管怎样仍具有其确定性或形式”,没有完全摆脱感性的个别,“在我们的心目中仍浮现着水的观念”(《同上》第185页)。于是出现了“水是普遍(无形式的)概念和它的存在的矛盾。”(《同上》第184页)这一矛盾一直是困惑希腊早期哲学的主题,其间爱菲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虽然以他“深奥的思辨”发现了支配事物的“逻各斯”这一理性的规律,但他那“火是事物的始基”的本源论哲思仍然拖着一根光明的感性尾巴。与此相反,在南意大利的毕达哥达拉斯学派,“他们不从感觉对象中引导出始基”,“他们所提出的始基和原因,是用来引导他们达到一种更高级的实在的”(《古希膜罗马哲学》第39页),他们认为数是万物的始基。这样,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古腊哲学史上就开创了一种不是从感觉经验上升到普遍的理性概括,而是从某种抽象的概念下降到感性事物思想道路。毕达哥拉斯学派还研究了关于事物对立面的学说,他们认为对立面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它们共有十条,最重要的是有限和无限的对立。实质上“有限”与“无限”的对立又是西方哲学史上“理性”和“非理性”对立最初表述。因为按照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学说,世界决不是某种无限的不可知的混沌,世界是可知的,它有某种固有的“秩序”、“结构”,而这种秩序和结构又服从数学的规律,也就是说“一切其它事物就其整个本性说都是以数目为范型的”,(《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7页)数学在古希腊以及近代欧洲都被认为是表现人类理性功能的最典型的科学。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比较深入地研究数学的基础上还广泛地研究了天文学、声学和医学,并力图用这些科学成果来解释世界,因此我们可以把毕达哥拉斯学派称为古希腊第一个理性主义学派,而“理性”一词在它的原初意义上就是一种科学精神,理性主义就是主张用科学来理解和解释自然的哲学道路。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古希腊早期自然哲学的壁垒中开辟了一条由抽象原则说明感性经验的理性主义道路,但理性主义的精神在毕达哥拉斯学派那里发展的程度仍然是很有限度的,因为他们关于数量的抽象也还没有完全剥离诸如“卵石数”那些可以触摸的感性质。只有发展到爱利亚学派时,希腊理性才找寻到她的“纯粹思维”的圣地,造成了与感性经验的对立,关于这一点列宁在研究古希腊哲学时曾经指出:“什么是辨证法?”“‘我们在这里’(在埃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同时还发现了思维与现象或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哲学笔记》第276页)爱利亚学派的祖师巴门德尼把哲学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意见的哲学,一类是关于真理的哲学。关于意见的哲学就是在感性事物中去寻找万物本源的认识道路,巴门尼德认为这条道路给人们提供的知识是不确定的、不真实的。所以他劝告人们要离开这条道路:“要使你的思想远离这种研究途径,不要遵循这条习惯的道路,轰鸣的耳朵以及舌头为准绳,而是要用你的理智来解决纷争的辩论。”(《古希腊罗马哲学》,第50-51页)而关于真理的哲学就是运用理智思索“存在”的理性哲学,这种哲学给人提供的知识是确定的、真实的,因而是存在的,而“非存在物的存在则不可能”(《同上书》第51页)。爱利亚学派可以说是古希腊早期比较彻底的理性主义学派,它们的重大特征是追求知识的理性确定性,反对感性事物的个别性、不确定性。但是应当指出,“理性”一词在原子论哲学先驱阿拉克萨戈拉那里是作为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使用的。按照阿拉克萨戈拉(种子论)的观点:理性(奴斯Nous,即心灵)是一种更精细的种子,由于它的作用,造成种子的旋涡运动,使一些种子结合,另一些种子分离,最后形成世界万物的运动变化。“理性”在阿拉克萨戈拉的哲学中是作为运动原理使用的,而“不是从外面安排世界的精神实体。”(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343页)这种原理被德谟克利继承并改造构建成了原子在虚空中运动的原子论哲学。在原子论哲学中,“理性”采取了与感性对话的形式,触及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德漠克利特认为昧的认识(即感性认识)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只有真理性认识(即理性认识)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从而确定了理性在认识论上的地位。继爱利亚学派之后,以普罗塔哥拉为首的智者哲学又在希腊大地崛起,智者哲学与爱利亚学派的理性主义正相反对,他们把感觉经验的可靠性绝对化,到处散布相对主义的哲学观念。他们打着“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感觉主义旗帜,严重地动摇着各种知识的确定性,认为一切知识都以主观的感觉为转移,正象“风对于感觉冷的人是冷的,对于感觉不冷的人是不冷的”一样。与智者哲学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站在智者的起点上,但却沿着与智者完全相反的道路,力求从思维的角度把握人,主张到“心灵世界”中去探求真理。在他与人讨论“什么是美德”时,苏格拉底引导人们脱离智者所铺设的感觉主义的相对论路轨,坚持理性的指引,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他认为“对于美德”,“不论它们有多少种,而且如何不同,它们都有一种使它们成为美德的共同本性。”(《古希腊罗马哲学》,第153页)这就是概念的确定性。苏格拉底所揭开的哲学篇章,在柏拉图那里得到了纵深发展,柏拉图在苏格拉底概念论的基地上,构筑了理念的哲学大厦。柏拉图的理念论完成了对智者哲学的批判,重新确立了思想在发挥哲学功能上的权威,正如黑格尔所说:“柏拉图的学说之伟大,就在于认为内容只能为思想所填满,因为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普遍的东西(即共相)只能为思想所产生,或为思想所把握,它只有通过思维的活动才能得到存在。柏拉图把这种有普遍性内容规定为理念。”(《哲学汉讲演录》第二卷,第195页)为了把握理念、结构理念,柏拉图制定了他的“辩证法”,柏拉图的辩证法当然“不是把观念型混乱的那种智者派的辩证法,而是在纯概念中运动的辩证法,是逻辑理念的运动。”(《同上》,第199页)甚至柏拉图的“灵魂不死”也是旨在确认思维的内在本性,高扬理性的权威:他认为理性是灵魂中的最高部份,逻辑力量是灵魂的最高属性。人的认识只不过是人的肉体降生尘世后灵魂对理念世界的回忆。感性经验虽然能够刺激引起这种回忆,但感性经验又是人的认识的严重障阻,只有清除了感觉的杂念人才能达到对真理的认识。柏拉图哲学不仅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的本体论而且也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认识论,在柏拉图哲学体系中真、善、美与理性天然合壁成为光照上千年的西方哲学的理性之源。但是柏拉图哲学并没有完成古希腊哲学理性主义的科学建构,困难在于理念与具体事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始终是困惑柏拉图哲学的难题,尽管柏拉图艰苦求索,但毕竟未能步入真理的堂奥。亚里多德哲学是古希腊理性主义发展的顶峰,因为这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古希腊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宏伟的思辩哲学体系,它“思辨地考察一切,把一切转变为思想”。亚里斯多德哲学体系的重大特征是处处关心确定的概念,把理性主义对事物确定性的追寻提高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于以思辨的把握,把精神和自然的个别方面的本质,以一种简单的方式,高度概括成一系列理性原理。亚里斯多德以他开阔的哲学视野注意到宇宙中的全部事物和现象,然后把它焦结在“存在是什么”这个聚光点上,研究“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理性本体。亚里斯多德的本体论哲学牢笼万象,集古希腊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大成,然而在本质上它却是理性主义的,这正如黑格尔所说:“人们可以说,亚里斯多德是一个完全的经验主义者,并且是一个有思想的经验主义者。”“但是他的经验是全面的,就是说,他没有漏掉任何细节,他不是抓住一个规定,然后又抓住另外一个规定,而把把它们同时把握在一起……经验的东西,在它的综合里面被把握时,就是思辨的概念。”(《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第308页)而“亚里斯多德只谈理性而不是理性的一个特殊的性质。”(《同上书》,第301页)可以这样说,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在亚里斯多德的“主动理性”中臻于极至,在此以后古希腊理性就日渐衰颓,虽然其间也有伊壁鸠鲁和斯多亚学派延续着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论文

政体研究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核心任务。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 ( politeia) 就是对城邦中的各种官职———尤其是拥有最高权威的官职的某种安排 ( 1278b8—10) 。[1] 他进而将政体划分为两类六种形式。

第一类,照顾城邦共同利益的正当政体,它有三种形式:

少数人统治的称作贵族制;

多数人统治的称作公民制( politeia)。[2]

第二类,只照顾统治者自身利益的变态政体,它也有三种形式:

少数人统治的为寡头制;

多数人统治的为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第七卷中又特别描绘了一种他称之为 “最佳的”( aristē) 或“祈求中的”( kat' euchēn) 政体。最佳政体是亚里士多德为自己设定的政体研究的首要任务 ( 1288b22) ,也是理解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关键。但究竟什么是最佳政体? 它是不是六种政体中的某一种? 亚里士多德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并未以六种政体中的任何一种为最佳政体命名。这就为学者们的解读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不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差异极大。可以说,除了僭主制和寡头制之外,分别有观点把最佳政体等同于王制、贵族制、公民制或民主制。本文将反驳这些观点,证明最佳政体与这四种政体存在着重要差异,并且这些差异正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特质的体现。 ** 最佳政体与三种正当政体的比较**

首先,什么是最佳政体? 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定义,要看这一政体的职权安排如何,其核心特征在于谁来统治。亚里士多德对此的描述非常简略,最佳政体按照年龄这一自然秩序,安排同一个公民团体依次执政: 年轻人具备力量,担任城邦的防卫任务,在达到一定年龄,具备所需要的经验和实践智慧 ( phronēsis) 之后参与政事,年老之后则退出政治事务,担任城邦祭司。( 1329a6—16) 最佳政体的目标是要确保其中的所有公民都有条件实现幸福,即追求完善德性的生活。因此,概括而言,最佳政体就是全体有德性的公民共同参与政治生活,彼此平等地轮流统治和被统治的政体。

这样一种政体与王制、贵族制、公民制或民主制似乎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相似性,但正是在与这些政体的对照中,最佳政体本身的独特性显现出来。首先与三种正当政体相比较。

1,王制

最佳政体不是王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最佳政体奉行的不是一个人的统治,而是具备德性的所有公民按照年龄轮流执政。但亚里士多德又明确表示王制是 “第一的、最神圣的” 政体。( 1289a39) 有时亚里士多德几乎直接把最佳政体与王制或贵族制等同起来:“我们已经讨论过贵族制和王制,而研究最佳政体就是论述这些政体,它们都意图建立于德性的基础上并配备以相应的资源。” ( 1289a30—3)

最佳政体与王制和贵族制的最大的共同点在于德性原则。最好的政体就是由最好的人进行的统治,而如果德性集中于一个人身上,那么这个具备了卓绝德性的人的统治就是王制。这样的王者所具备的德性超出所有其他人的总和,其他人只能心甘情愿地服从于他,接受他的永久统治。( 1284b22—34) 他就像行走在人间的神或英雄,而不再是城邦的一部分。有观点认为,这样的王者统治才是亚里士多德心目中的最佳政体。( Waerdt,1985: 252)

但是,现实中的王制是作为一种混合物的人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王制的正当性时,特别分析了王者之治与法律的治理孰优孰劣。法律中不存在感情,但人总不免感情用事。亚里士多德因此警告,最好的人也有可能被血气所败坏,或者因欲望而堕入兽性。

因此,一人之治有变态为僭主制的危险。王制类似于家长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统治。但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统治 ( archē politikē) 不同于家庭治理: 后者是一人之治,而前者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统治。 ( 1255b18—20) 亚里士多德断言,如果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差异就像是神或英雄与人类之间的差异那么大,显然这个人一直统治而其他人一直被统治就是更好的方式。但他紧接着说: 这不容易实现,因为不存在如此超绝于被统治者的王者。出于很多原因,所有公民显然应当一律轮流统治和被统治。 ( 1332b16—27) 因此,最佳政体与王制、贵族制虽然都坚持按照德性分配职权的正义主张,但最佳政体寻求的不是世间罕有、具备卓绝德性的王者,而是具有共同德性的全体公民的轮流统治与被统治。

二,贵族制

相对于王者的一人之治,把最佳政体视为一种贵族制能够得到更多的辩护。首先,贵族制的名字 ( aristokratia) 本身就包含了最好的 ( aristos) 统治 ( kratos) 的意思。亚里士多德为此论证说,把少数人的统治称之为贵族制,或者是因为最好的人在统治,或者是因为统治者的统治着眼于什么对城邦最好,以及对参与城邦生活的人最好。( 1279a34—37)

除此之外,最佳政体等于贵族制的论证还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德性原则。 ( Lord,1987: 147) 不同的职权分配原则就是各种政体不同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说,贵族制被认为是最以德性为职权分配原则的政体,因为德性就是贵族制的定义原则。( 1294a9—10)

第二,好人与好公民的同一。亚里士多德断言,在最佳政体中好人的德性必然与好公民的德性同一。而他同时提出,唯一可以被正当地称作贵族制的是由那些在德性上绝对最好的人所组成的政体,只有在这一政体中,好人和好公民才完全同一。( 1293b1—7)

第三,工匠的非公民身份。最佳城邦不会赋予工匠以公民身份。亚里士多德同时说到,在贵族制中,工匠无法成为公民,因为他们的生活不可能从事对德性的追求。 ( 1278a15— 20)

但是,将最佳政体看成是贵族制的观点也存在多方面的争议。首先,亚里士多德把那种凡是包含德性原则的政体都称为某种 “所谓的贵族制”。例如迦太基的政体,同时主张财富、德性和多数三项正义原则,也可以被称为贵族制 ( 1293b7—17) ,但最佳政体不会采纳这样混合的职权分配标准。其次,在贵族制中,统治者具备实践智慧,而被统治者只需具备正确的意见,二者在德性上并不平等,因而被统治者不可能成为统治者。( 1277b25—9) 但在最佳政体中,平等的公民们轮流执政。最后,把最佳政体等同于贵族制的最简单的反对意见是: 贵族制是少数人的统治,而最佳政体是所有公民的共同统治与被统治。[3]

如果仅就德性原则这一点而言,最佳政体的的确确是一种贵族制,亚里士多德对贵族制进行细分时把遵循这一原则的政体称为真正的贵族制。但二者在统治人数上的差异并不仅仅是表面上的数量问题。亚里士多德对最佳政体的研究正是要设定疆域、地理位置、人种、经济制度、权力安排、教育方案等方面的种种条件,以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过上有德性的生活。许多条件取决于运气,因此,这种情形只能在 “祈求中的城邦” 才能设想。而在现实中,亚里士多德承认,完全有德性的人不可能很多 ( 1279a39—b2 ) ,所以贵族制只能是一小部分人的统治。把最佳政体直接等同于贵族制,一方面正确地把握了它们在主导原则上的相同之处,但另一方面却忽略了这一原则在实现条件上的差异。

三,公民制

作为一种具体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先后赋予了公民制多种不同的含义:

(2)民主制和寡头制的混合政体;

(3)中产阶级统治的政体;

(4)武士阶级统治的政体。

在这四种不同含义中,亚里士多德着重阐述了中产阶级统治的政体。亚里士多德提出,既然德性在于奉行中道,那么处于极贫和极富之间的中产阶级最能养成节制和适中的德性,因为他们最能服从理性。( 1295b5) 还有他们既不像富人那样从小养成骄纵的习气,也不像穷人那样富于奴性,因此中产阶级既能够统治也能够被统治。尤其重要的是,中产阶级比其他阶级更能够养成相互之间的友爱。另外,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贪图他人的财产,也不像富人那样遭到他人的觊觎。所以,“依靠中产阶级的政治共同体也是最好的,在中产阶级为数众多并且力量强大的地方可以得到良好的治理”。( 1295b35—36) 它甚至可以成为判断其他政体优劣的标准: 越接近中产政体必然越好,而离之越远必然越差。因此,有观点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制或中产政体,就是他所寻找的最佳政体。( Bluhm,1962: 744—746)

然而,尽管其统治阶层具备一定的德性,但中产政体的职权分配标准首先是基于财产数额的。在最佳政体中,虽然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贫富差异,但公民们并没有按照财富的多少构成不同的政治团体。他们凭借自己的德性和实践智慧参与统治,无关乎贫富。中产政体中的武士仅仅因为自己有财力备办武装就有资格担任官职,而最佳政体中担任武士的年轻公民必须耐心地积累经验、磨炼自己的实践智慧之后才能够参与政务。

亚里士多德在确定政体分析框架时为自己设立了四方面的任务:

什么样的城邦适于什么样的政体、

政体的产生和保存、

对大多数城邦最适宜的政体。 ( 1288b21—36 )

而在展开对中产政体的讨论时,亚里士多德开门见山地说: 什么是对于大多数城邦来说最好的政体? 如果我们考虑的既不是超出普通人可能的德性,也不是祈求中的政体,而是大多数城邦可以实行的政体。 ( 1295b25—31) 显然,亚里士多德把中产政体视为对大多数城邦最好的政体,而不是祈求中的最佳政体。

公民制并非以德性为目标,这是它与王制和贵族制乃至最佳政体的最大区别。由于公民制中分配职权的实际标准是财富而不是德性,因此,亚里士多德一度将公民制与变态政体相提并论。( 1293b22—26)[4] 作为混合政体的公民制同样远离德性的标准,它的目的是使贫富两个阶层达到平衡,职权分配的标准同时依据自由出身和财富。不具备德性的穷人或富人都参与到城邦统治中来,这显然与最佳城邦的以德性为唯一权力分配标准的原则相抵触。作为不同的政治势力妥协的混合政体之所以受到亚里士多德的推荐,是因为它能够尽可能减少城邦的内部冲突,确保城邦的稳定。

民主制与平等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划分体系中,民主制属于三种变态政体中坏的程度最小的一种,但亚里士多德坚持,不能把变态政体称为好的,更不用说最好的。然而,同样有观点把最佳政体论证为某种形式的民主制。( Bates,2002: 113—114) 这首先是因为亚里士多德通过德性的 “加总论” 对多数人的统治进行了有条件的辩护: 即大众中的每个人的德性虽然无足称道,但却可以彼此相加,每个人的点滴德性如果汇集在一起,整体上就能够成为对政治权力的正当主张。 ( 1281a40—b9 ) 但 “加总论” 论证留下很多空白和疑惑。 ( Nichols,1992: 66—71) 亚里士多德自己承认,集体智慧更优的原则并非普遍真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

另一方面,最佳政体中似乎存在着明显的 “民主” 要素: 公民们平等地轮流执政。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开篇时就断言: 不同于家庭中的主奴、夫妇和父子关系,城邦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适合于政治共同体的统治方式是政治统治。在政治统治中,人们轮流统治和被统治,因为他们自然地倾向于相互平等而没有差异。( 1259b3—6; 1255b19—20)

城邦倾向于尽可能由平等和相似的人组成(1295b25—6) ,这一城邦的自然倾向原则或平等原则常常被视为民主制的基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事物的自然( phusis,又可译为本性)就是它的目的, 是它的生成完全实现时之所是, 同时也是它的最佳状态。 ( 1252b31—5) 按照这一原理,最好的城邦就是城邦的自然,那么,城邦的自然倾向应当在最佳政体中得到完全的实现。这样一来,最佳政体就与民主政体联系起来,最佳政体甚至被称为一种 “自然民主制”。( Ober,2005:226)

毫无疑问,基于城邦的这一自然倾向把民主制与最佳政体等同起来是对亚里士多德的误读。城邦倾向于由平等而相似的人组成,并不等于亚里士多德不承认差异的存在。恰恰相反,在亚里士多德眼中,世间充满了各种差异。对于政治生活来说最大的差异莫过于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分,而自然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不仅仅是必需的,而且是有利的。(1254a20—22) 亚里士多德列举的自然差异包括灵魂与身体的差异、理性与欲望的差异、男女和主奴在理性上的差异、父子在年龄上的差异等等。由于差异的类型不同,它们之间适合的统治类型也不同。如果不承认这些自然差异或者将统治关系倒转过来,必然对双方都有害。( 1254b8)

除了人们之间可能存在的自然差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政治正义原则时还提出人们在自由身份、财富、出身、德性等方面的差异。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是对平等者的平等相待,对不平等者的不平等相待。这一意义上的正义反过来可以构成对民主制的批评: 在民主制中,人们认为只要具备自由身份上的平等,就应当在一切事情上平等。也就是说,在政治权力分配中,民主制倾向于消除所有的差异,这种普遍的平等分配并非基于分配者的应得 ( axia) ,因而违背了分配正义的原则。

德性与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政治事务中,并非所有方面的优势都可以作为权力分配的原则,职权分配必须以对构成城邦的贡献大小为依据。好出身、自由身份和财富都有资格主张政治权力,因为它们构成了城邦生存的要素。但对于城邦的贡献不仅限于保证城邦的生存 ( zēn) ,更要促进城邦实现好的生活 ( eu zēn) 。对这一城邦目标而言,在职权分配的各种主张中,只有德性原则是绝对正义的。( 1283a25—6)

在确定什么样的人群适合什么样的政体时,亚里士多德证明,德性原则是基础性和决定性的:

德性原则虽然绝对正义,但是,亚里士多德认识到,它在现实政治中的施行却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持续统治,使其他所有人都被剥夺了获得职权和荣誉的机会。( 1281a28—34) 这一点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城邦的安全可能受到威胁。因此,对于那些不具备德性的人, “一方面,让他们参与最高职务是不安全的。由于不正义和缺乏实践智慧,他们一定会在某些事情上行事不正义,在另一些事情上犯错误。但另一方面,完全不允许他们分享和参与则是可怕的,因为多数人无职无权又穷困的城邦,必然是遍布敌人的城邦。那么,余下的可能就是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 1281b25—38)

德性 “加总论” 的论证并非民主制的唯一基石。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民主制的存在基础一定程度上在于需要对大量平民的政治势力做出让步。为了城邦的安全,必须将他们纳入进来而不是成为城邦的敌人。一个出于安全考虑的职权分配制度不是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追求最好生活的最好城邦,把最佳政体中所有公民轮流执政视作民主制的特征忽视了以自由出身为原则的分配正义与德性原则的根本不同。可以确定的是,民主制中的公民不可能都致力于追求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幸福生活。他们并非都能够达到最佳政体对于德性和实践智慧的要求,成为最佳城邦的公民。就这一点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最佳政体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任何意义上的民主制。

平等于德性: 最佳政体的独特价值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在政治生活的诸种差异中,德性上的差异是最重要的原因。 (1303b13—6) 也正是因为人们在德性上的差异才造成了不同政体的存在:“幸福是最高的善,它是德性的实现和完全的实践。情况是有的人能够分享它,有的人只能够在很小的程度上分享它,有的人则完全不能。显然这就是为什么存在若干种类和变种的城邦和若干种政体的原因。因为人们就是通过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手段追求幸福而创造出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政体。” ( 1328a36—b4)

德性原则与平等原则共同决定着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划分和评价,其中德性原则是主导标准,平等原则在德性的基础上成为第二层的评价标准: 如果有可能找到更多在德性上相似的人的话,贵族制比王制更值得选择,因为它容纳了更多人平等地参与到政治统治之中。按照这一原则推论,如果多数人都能够具备完全的德性,亚里士多德一定会肯定这种政体最好。但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否认了现实中多数人获得完备德性的可能。平等原则与德性原则在现实中相互冲突: 王制和贵族制照顾了德性原则,但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统治权力之外,因为其他人不具备与统治者平等的德性。民主制照顾了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共同参与到政体之中,这有助于城邦的稳定,但是随心所欲的自由意味着公民们的生活并非建立在德性的基础之上。( 1317a40—b16)

《政治学》全书唯一一次直接使用“政治哲学”( philosophia politikē)一词,即在指出,如果说正义就是某种平等观念,那么关键在于: 平等于什么? 这正是政治哲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1282b2****1—23) 最佳政体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唯有它的回答是,平等于德性。而现实中大多数城邦可以实现的最好情况是德性原则与平等原则的混合。两个原则各自向对方妥协:自由身份的平等主张尽可能容纳德性的要求,德性原则向平等原则让步,让那些不具备完全的德性但具备武德的大多数公民也参与到政体中。作为混合政体的公民制要求几种不同正义主张的混合,作为中产政体的公民制也要考虑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样的政体更少内乱,因此就更稳定。但这种出于城邦安全的权衡不同于绝对正义的目标: 前者为了生存,后者为了生活得好,这体现出现实政体和最佳政体目标上的不同。

亚里士多德最佳政体的独特价值正在于:

在德性原则的基础上,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第七和第八卷中所描述的政体。这在现实政体中很难实现,但所有公民共同培养德性、共同参与政治统治的各种条件却可以在 “祈求中” 设想。在最佳政体中,城邦的自然倾向真正得到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德性上的差异消除了,[5] 因此他们可以轮流统治和被统治。最佳政体使城邦的自然和个人的德性得到了最完善的实现,因此它是城邦的自然目的,因此它是最好的政体。

注 释

[1]本文涉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的引文由作者本人翻译。文中边码除非特别标明,均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2]亚里士多德在两个不同层面上使用 politeia 一词,一方面它是所有政体的统称,另一方面它也被用来指称一个具体政体: 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政体。后一意义上,鉴于 politeia 与公民 ( politēs) 的紧密关联,本文译为“公民制” 或 “公民政体”。

[3] 当然,即便在最佳政体中,也不是人人参与统治,因为负责议事和审判等政务的公民也只是一部分人。与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的大量非公民 ( 奴隶、工匠、商贩、外邦人) 相比,公民仍然只是一小部分人。但按照这一推理,所有政体都是少数人的统治,因为非公民的数量超出公民的数量是希腊城邦中的普遍现象。如果把妇女考虑在内,则尤其如此。

[4]另见 《尼各马可伦理学》 ( 1160a34—36 ) ,亚里士多德此处把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政体称为资产制( timokratia) ,并认为它是三种正当政体中最坏的。

[5]必须注意,在最佳政体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奴隶、工匠和商贩等无法在德性上与公民们保持平等,因此被排除在城邦政治生活之外而不能成为最佳政体的公民。

亚里士多德的综合性论著《政治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书中,亚里士多德对希腊的各种政治体制进行比较研究,举出了君主、贵族、共和、僭主、寡头和平民六种政体,并主张实行共和制。在对待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上,他主张实行法治,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学者之一。开创了把政治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先河。像柏拉图一样,他看到了不同制度的存在是由不同的阶级基础造成的,而制度的变化是阶级斗争和阶级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结果。但他的态度不像柏拉图那么悲观。柏拉图用理念来衡量现实世界中的一切,理想的制度只存在于他的空想中,那正宗的、以维护全邦人民利益的宗旨的都可归入理想政体,它们都曾经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只是他那个时候被打败了而已,只要时机到来,这种正宗政体还会出现。

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论文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 教育 家,和柏拉图、苏格拉底一起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者。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摘 要: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和柏拉图、苏格拉底一起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者。针对哲学方面的研究,是其一生研究中的重要方面,并也形成了众多思想成果,这些思想的提出对解读哲学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哲学思想; 历史影响

亚里士多德针对哲学方面的研究远远早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他所阐述的哲学思想对日后马克思哲学的诞生也有一定的历史意义。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也称他为“古代的黑格尔”。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在哲学方面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

对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分析通过对哲学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有两个方面:

1.“好奇”。好奇一词顾名思义是指对不了解的事物感兴趣。从古至今,对不了解的事物的求知欲是每一个人的本能反应,因此,亚里士多德也正是因为好奇才使得他对哲学的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

2.“闲暇”。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闲暇并不只是指时间上的充裕,还包括人自身的“闲暇”。他认为,只有在全部生活必须都已具备的时候,在那些人们有了闲暇的地方,那些既不提供快乐,也不以满足必需为目的的科学才首先被发现。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

亚里士多德将哲学被称为“科学”的哲学,也因此,他的哲学从自然哲学、实践哲学以及形而上学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1.自然哲学。

自然哲学是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哲学过程中的主要方面之一。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占了较大的比重,由此可见,自然哲学在其哲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哲学包括本原——原因论、运动论和灵魂论。在本原——原因论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本原就是一个元素,他的这一观点不同于早期哲学家们的观点,他将原因,元素等内容从本原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他还认为,本原是实物产生、存在和被认识和认知的起点。这个观点的提出突破了早期哲学对原有的关于本原的看法,重新认识到本原它不是时间上在先,而是逻辑上在先、本体上在先。

在运动论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运动既不是一种潜能,也不是现实,而是从潜能到现实的过程。他把运动分为推动和被推动两个方面,他认为,潜在的事物只有着自身变化的能力,而要想变为现实,就要有一个推动的力量。他还认为,运动是连续不断的,是无限可分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灵魂论的阐述是在他的著作《论灵魂》中体现的。他认为,关于灵魂的研究是高尚的、有价值的,因此他关于灵魂的观念提出了以下的看法:第一,灵魂虽然是一个统一体,但可以被划分,成为各个部分的主体,第二,灵魂是自然运动的本原,特别是生物运动的本原;第三,灵魂这门学科所研究的重点是灵魂的内涵以及灵魂的特征和属性。

2.实践哲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哲学是人的哲学。他将伦理学和艺术哲学看做是他的实践哲学,也称作人的哲学,其中实践是指古希腊时期对人和社会所做的理性主义研究的 总结 。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人的哲学”是后来西方人文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最初起源。

在伦理学方面,亚里士多德通过善和品德、各种伦理品德,其中包括:勇敢、节制和自制、正义和友爱四方面进行阐述。

而在艺术哲学方面,亚里士多德构建了西方 文化 史上第一个系统的艺术理论,那就是他的诗学。他认为,应该运用现实主义的观点来对艺术哲学进行研究,在探索希腊艺术的发展过程中,分析其中杰出的作品,总结艺术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原则。

3.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并非马克思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亚里士多德通过本体和本质、形式和质料、潜能和现实三个方面来论述形而上学的思想。其中,形式和质料、潜能和现实是研究的重要方面。

在本体和本质方面,亚里士多德将自己原本在《范畴篇》中关于第一本体的观点彻底的颠倒过来,认为形式是各种被认为是本体的东西中最重要的,他早于任何具体事物也早于任何质料,所以形式才是第一本体。并且,形式还是事物的本质。

在形式和质料方面,亚里士多德把具体事物的两个因素,形式和质料二者如何进行统一的问题作为解决的唯一问题。他还指出质料和形式的关系就是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在运动论中,亚里士多德曾认为潜能转化为现实是要通过一个外部力量的作用下才可以实现的,因此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经历着从潜能到现实的过程。

如何解决个别与普通二者的矛盾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困扰亚里士多德的难题。在对潜能和现实的研究中,通过认识到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我们认识事物、了解事物都是一个从潜能到现实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潜能是普通的而现实是个别的,因此,这对亚里士多德的难题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历史影响

亚里士多德关于哲学问题的研究是前瞻的、有远见的,他的一系列哲学思想对当时乃至现如今的哲学发展都有着一定的历史影响。

第一,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集大成者。在亚里士多德研究哲学以前,哲学问题还只是一门研究问题多,研究范围广的学问。在亚里士多德开始研究之后,继承和发展了早期哲学家们的思想,将哲学划分为各种不同的学问,不同的学科,并分别进行相应的、系统性的研究。

第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是希腊哲学与中世纪哲学发展的中间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理性主义传统思想对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他也在日后的研究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他们二人的理论。在宗教文化方面,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被用于解释犹太教义,这在调和科学、哲学和宗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范畴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亚里士多德.论灵魂[M].西安:西安出版社,1988.

[4]汪子嵩.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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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悲剧观的人学归趋论文

悲剧(Tragoidia),字面意思为“山羊歌”。各家解 释不一,归纳起 来大约有 这 样几种意思:“(一)比赛的奖品是山羊,(二)演出时歌队围绕着作为祭品的山羊,(三)歌队由扮作山羊的萨图罗斯组成。”总之,与艺术表演中的歌队和山羊分不开。悲剧作为一种典型的艺术形式大概产生在公元前五、六世纪的雅典,闻名于世的悲剧作者欧里庇得斯、索福克勒斯、埃斯库罗斯都活跃在这一时期。在哲学领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出于自身体系的需要,赋予悲剧以不同的地位。长期以来,学界都将他们的悲剧观乃至文艺观看作是不同乃至截然对立的。但笔者认为,从表面看,柏、亚二氏在悲剧问题上态度迥异,但这只是他们认识论上差异所致;在最深处,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彻底摆脱柏拉图的影响,毋宁是一种温情的超越与人学的归趋。

一、悲剧在亚里士多德文艺思想中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关于悲剧的论述集中在《诗学》里,这里先检讨《诗学》的经典化历程,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亚氏悲剧观的接受情况。《诗学》被看成亚里士多德未经正式发表的著作,学界一般认为它还有一个散轶了的讨论喜剧的部分。和《形而上学》、《物理学》、《工具论》以及《尼各马可伦理学》比较起来,它较晚进入学者们的视界。长期以来,它和《修辞学》一起被当作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组成部分,连贺拉斯、维吉尔这样的文艺理论家和诗人都没有阅读过它,当时学者们甚至混淆了它和贺拉斯的《诗艺》。然而,15世纪文艺复兴之时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先是G·瓦拉提供拉丁译本,罗伯泰罗是首先撰写《诗学》评论的意大利学者,其《亚里士多德诗艺诠解》在学术史上有着重要地位;接着朗巴第和马吉分别发表关于它的研究著作,意大利著名文艺思想家卡斯泰尔维特罗就是用意大利语撰写《诗学》评论的第一人,并且就其中的某些观点大胆地提出反驳。罗伯泰、明托诺和斯伽里格等其他的意大利学者也就其中一些重要观点投入研究。随后法译本、希腊本和拉丁本纷纷出现,甚至德国莱辛的《汉堡剧评》也深受其影响。

二、悲剧摹仿行动

亚里士多德将悲剧定义为:“对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它的媒介是经过‘装饰’的语言,以不同的形式分别被用于剧的不同部分,它的摹仿方式是借助人物的行动,而不是叙述,通过引发怜悯和恐惧使这些情感得到疏泄。”我们能够明显地感受到,相对于柏拉图的“摹仿说”,亚氏已经将视角转化到了现实“人”的层面。在柏拉图的“床喻”中,画家的.床摹仿的是工匠做出的床,如此以来,“他就像所有其他摹仿者一样,自然地和王者或真实隔着两层”。柏拉图从知识或真理的可信度方面否定悲剧的价值,并胶着在他的三重世界(理念—现实世界—艺术)上。

三、悲剧的人物在于实现

在柏拉图看来,悲剧诗人必须被逐出理想国,因为:“诗是在满足和迎合我们心灵的那个(在我们自己遭到不幸时被强行压抑的)本性渴望痛哭流涕以求发泄的部分。而我们天性最优秀的那个部分,因未能受到理性甚或习惯应有的教育,放松了对哭诉的监督。”那么,哪些东西是合格的呢?柏拉图认为,我们灵魂中内涵着“激情”、“智慧”、“勇敢”三种组成因素,如果一种艺术作品有损而不是积极协调这三种核心素质,则它就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在和格劳孔的辩论中,正义一直被定义为一种协调能力———对内协调灵魂的三大构成,对外协调城邦中劳动者、士兵和管理者。以“健壮的身体,高尚的智慧”为标志的城邦守卫者是柏拉图追求的人格理想。

四、悲剧摹仿中的可然律与必然律

亚里士多德悲剧观固然在形式上走出了柏拉图“摹仿说”,但在深层次里还是和柏拉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温情的超越折射出了亚氏诗学思想巨大的包容性。亚氏强调“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经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可能发生的事”。“可然和必然”就意味着悲剧的素材有逾越现实层面的可能性,这与亚氏一向主张的对人的行动的摹仿似乎存在分歧。其实这正是他悲剧观的出色之处。

五、结语

总之,悲剧在亚里士多德文艺思想乃至整个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强调诗人要摹仿行动中的人按照可然律必然律推进的实现活动,相对于柏拉图而言,“人”被置于文艺中心。但这种超越只能是温情的人学归趋,因为亚氏体系的圆融辩证特征只能部分地顾及到人的生存。梳理清楚这一点,对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古希腊文艺思想的演进有一定意义。

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研究论文

1,相同之处:(1)二者都特别重视正义论,正义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样亚里士多德法律观也是正义的法律观,他们都把正义论作为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2)给正义定义的问题上二者也有相识的观点,柏拉图倾向于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3)政体的研究上,柏拉图在《政治家论》中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并且主张采取吸收三种正常政体所长而构成的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正常和变态政体的划分,认为一个介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了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性的政体是最好的,最有利于实行法治。(4)二人都有自然法思想的,在柏拉图那里初步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并且把自然法与人定法作为区分法律的一种方法等。2,不同之处:(1)二人分歧首先在政体研究上,相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化色彩,亚里士多德更具现实一些。他完全抛弃了“哲学王”,而推崇中产阶级的立宪共和国。在法律在政体的作用上相对于亚里士多德非常崇尚法治的重要性,把他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柏拉图的法治是处于次要位置,在论及法治的必要性时,柏拉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即:“诉讼正义”进行调整。(2)虽然二人都认可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但是柏拉图的法律定义是一种神化色彩的自然理性,“理性的名令就是法律。”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更像是一种契约。“法律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3)二者的区别最大的地方是在社会成员的划分上,柏拉图站在贵族的立场上认为一个完善的理想国应该由三部分人所构成,即治国者阶级、为国者阶级、和生产者阶级。他们上帝用不同质料分别制造的,个个阶级之间是不可以改变的。与此相反的是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城邦都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个阶级。这种以财产为划分依据的三个阶级之间不是固定不变的,这种划分比柏拉图森严的天然的不平等要进步和合理的多!启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出现的时代背景是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希腊城邦进入危机和衰败的那个时候诞生的。城邦民主的鼎盛时期开始消逝,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的危机。这同我们春秋战国时期很相像。在他们的思想里同样存在着人治和法治之争,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4)在法律的实施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的一切事情都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这与法家的“一切皆以法而行”又是很相像的,都是让法律无处不在。在今天看开都是不可取的一种极端论。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 教育 家,和柏拉图、苏格拉底一起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者。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摘 要: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和柏拉图、苏格拉底一起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者。针对哲学方面的研究,是其一生研究中的重要方面,并也形成了众多思想成果,这些思想的提出对解读哲学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哲学思想; 历史影响

亚里士多德针对哲学方面的研究远远早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他所阐述的哲学思想对日后马克思哲学的诞生也有一定的历史意义。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也称他为“古代的黑格尔”。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在哲学方面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

对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分析通过对哲学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有两个方面:

1.“好奇”。好奇一词顾名思义是指对不了解的事物感兴趣。从古至今,对不了解的事物的求知欲是每一个人的本能反应,因此,亚里士多德也正是因为好奇才使得他对哲学的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

2.“闲暇”。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闲暇并不只是指时间上的充裕,还包括人自身的“闲暇”。他认为,只有在全部生活必须都已具备的时候,在那些人们有了闲暇的地方,那些既不提供快乐,也不以满足必需为目的的科学才首先被发现。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

亚里士多德将哲学被称为“科学”的哲学,也因此,他的哲学从自然哲学、实践哲学以及形而上学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1.自然哲学。

自然哲学是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哲学过程中的主要方面之一。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占了较大的比重,由此可见,自然哲学在其哲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哲学包括本原——原因论、运动论和灵魂论。在本原——原因论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本原就是一个元素,他的这一观点不同于早期哲学家们的观点,他将原因,元素等内容从本原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他还认为,本原是实物产生、存在和被认识和认知的起点。这个观点的提出突破了早期哲学对原有的关于本原的看法,重新认识到本原它不是时间上在先,而是逻辑上在先、本体上在先。

在运动论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运动既不是一种潜能,也不是现实,而是从潜能到现实的过程。他把运动分为推动和被推动两个方面,他认为,潜在的事物只有着自身变化的能力,而要想变为现实,就要有一个推动的力量。他还认为,运动是连续不断的,是无限可分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灵魂论的阐述是在他的著作《论灵魂》中体现的。他认为,关于灵魂的研究是高尚的、有价值的,因此他关于灵魂的观念提出了以下的看法:第一,灵魂虽然是一个统一体,但可以被划分,成为各个部分的主体,第二,灵魂是自然运动的本原,特别是生物运动的本原;第三,灵魂这门学科所研究的重点是灵魂的内涵以及灵魂的特征和属性。

2.实践哲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哲学是人的哲学。他将伦理学和艺术哲学看做是他的实践哲学,也称作人的哲学,其中实践是指古希腊时期对人和社会所做的理性主义研究的 总结 。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人的哲学”是后来西方人文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最初起源。

在伦理学方面,亚里士多德通过善和品德、各种伦理品德,其中包括:勇敢、节制和自制、正义和友爱四方面进行阐述。

而在艺术哲学方面,亚里士多德构建了西方 文化 史上第一个系统的艺术理论,那就是他的诗学。他认为,应该运用现实主义的观点来对艺术哲学进行研究,在探索希腊艺术的发展过程中,分析其中杰出的作品,总结艺术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原则。

3.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并非马克思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亚里士多德通过本体和本质、形式和质料、潜能和现实三个方面来论述形而上学的思想。其中,形式和质料、潜能和现实是研究的重要方面。

在本体和本质方面,亚里士多德将自己原本在《范畴篇》中关于第一本体的观点彻底的颠倒过来,认为形式是各种被认为是本体的东西中最重要的,他早于任何具体事物也早于任何质料,所以形式才是第一本体。并且,形式还是事物的本质。

在形式和质料方面,亚里士多德把具体事物的两个因素,形式和质料二者如何进行统一的问题作为解决的唯一问题。他还指出质料和形式的关系就是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在运动论中,亚里士多德曾认为潜能转化为现实是要通过一个外部力量的作用下才可以实现的,因此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经历着从潜能到现实的过程。

如何解决个别与普通二者的矛盾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困扰亚里士多德的难题。在对潜能和现实的研究中,通过认识到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我们认识事物、了解事物都是一个从潜能到现实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潜能是普通的而现实是个别的,因此,这对亚里士多德的难题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历史影响

亚里士多德关于哲学问题的研究是前瞻的、有远见的,他的一系列哲学思想对当时乃至现如今的哲学发展都有着一定的历史影响。

第一,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集大成者。在亚里士多德研究哲学以前,哲学问题还只是一门研究问题多,研究范围广的学问。在亚里士多德开始研究之后,继承和发展了早期哲学家们的思想,将哲学划分为各种不同的学问,不同的学科,并分别进行相应的、系统性的研究。

第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是希腊哲学与中世纪哲学发展的中间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理性主义传统思想对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他也在日后的研究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他们二人的理论。在宗教文化方面,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被用于解释犹太教义,这在调和科学、哲学和宗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范畴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亚里士多德.论灵魂[M].西安:西安出版社,1988.

[4]汪子嵩.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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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国家起源、本质和目的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2 .国家产生的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自然赋予人的本性是过国家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本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当它发展到最高阶段时,才充分显露出它的本性,社会也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在产生过程中经历了家庭、村落而最终形成了高级完备的社团,它是人的本性的最充分体现.个人只有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才能满足其自给自足的生活. 3 .城邦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与职能相异的许多分子的集合,是由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向职业、家庭等参加而组成的有机的整体. 4 .城邦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包括许多内容,城邦的存在不只是为了便于交换,防止互相损害等等.城邦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良善,即以城邦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个人和城邦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谋取优良的生活.这是城邦区别于其它社会团体的本质所在. 5 .学说的意义.亚里士多德首次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讨论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目的等一系列的重要课题,为这门学科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理论.

论文摘要: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年)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他从维护封建秩序和教会权威出发,通过调和各派观点而构筑了一个包罗万象的神学体系,其政治思想主要包含于神学体系之内.托马斯的政治理念的核心体现于其关于自然法、神法等的论说.以及自由意志和政治道德等论题上的.而这些也从他对“信仰和理性”、“教会和国家”、“ 政体理论”和“法的性质和分类”中反映出了托马斯对人的社会政治的特性的深切体会和认识.关键字:托马斯·阿奎那 政治思想 国家 教会 神权13世纪中叶,在著名的巴黎大学有一位年轻的神学教授,因沉默、温顺、人送外号“哑牛”.但他才华横溢,年纪轻轻已崭露头角,一些有名望的学者很赏识这位年轻人,阿尔伯特就曾断言:“哑牛”之声必将闻名于世.果然,“哑牛”后来成了中世纪最有名的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他就是意大利人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年).1245年,托马斯前往巴黎,受教于亚里士多德主义者阿尔伯特.自1257年开始在巴黎大学教授神学,用10年时间专心从事教学和著作活动,并被罗马教廷任命为神学顾问与讲师.在他去逝3年后,巴黎各神学大师谴责了219条命题,其中有12条是托马斯的观点.这是中世纪最严厉的谴责.托马斯在巴黎大学执教时,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大量涌入,在教徒中引起的反响极为强烈.他成功地将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庞大的经院哲学体系.一生著有18部巨著,其中包括集基督教思想之大成的《神学大全》和《哲学大全》、《论存在和本质》、《论正统信仰和真理、异教徒议论大全》等.托马斯从灵魂不死的观点出发,大力宣扬“来世幸福”,认为尘世生活的幸福并非最高幸福,最高幸福是对上帝的静观,从而使灵魂得救.一、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西欧社会在经历了希腊、罗马的辉煌时期后进入了一个被史学家们称之为“黑暗”的时代——中世纪.西欧的社会政治结构随之发生改变,特别是基督教的发展,为政治思想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因素.中世纪的西欧形成了独特的政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政权与教权的斗争十分激烈,教权为取得实质性的至高地位需要理论支撑.在阿奎那之前的基督教哲学中,建立在柏拉图主义基础之上的奥古斯丁教父哲学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同时又出现了拉丁阿威洛伊主义——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发生了危机.如何克服这种危机,维护基督教神学的权威,成为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在内的当时神学家的最迫切的任务.二、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主要内容

西亚斯法学系毕业论文

有的。2022届毕业生开题答辩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22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依据《郑州西亚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条例》(校教[2020]3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答辩等重要环节的过程管理,我院成立了2022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法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方案。经过课题的内审与外审,最终确定386项课题,学生完成选题工作。学院按照学生选题情况,根据双向选择和学院调配的原则,确定了校内外专兼职44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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