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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期末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8 15:27:13

国际税收期末论文题目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Capital Taxation:资本税 指企业因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收入所应纳税,特别是投资股票等收入。Double income tax:双重课税减免 即当企业或个人在国外投资取得收入并在经营国纳税时,在本国只需要纳尚未缴纳的数额。例如公司在A国收入100万,税率10%,而公司母国的税率是15%,则公司需要在本国补交5万;反之若本国税率是8%,公司就不用再交税了。

《经济危机中的财务管理》1、目前的经济危机深入每一个企业,而更加凸现了财务管理的价值;2、分析经济危机中,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3、怎样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管理者度过难关;

在分项限额方法下:利息限额:50*30%=15 万元营业限额:450*30%=135 万元利息所得要在甲国国内补缴5万元;营业所得因为已纳税款180万元多于甲国国内的限额,多出额45万元用于以后年度抵扣。 在不分项限额方法下:500*30%=150 万元在国外已纳税款为190万元,多出的40万元用于以后年度抵扣。 从以上情形看,建议分国不项。

国际税收论文题目

关于财务管理学年论文的选题:1、个人的特长和兴趣.应当在自己特长的范围内选择自己兴趣较大的题目,否则很难写出有特色的、满意的论文.2、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应选择本学科中在理论上具有指导意义,对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实用价值的题目,如果你对某一选题有哪些理论应当总结、修正、发展;哪些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应当解决,如何解决心中无数,免强写这样的题目也只能泛泛而论,质量不高.(1)资料来源.主要考虑对拟选题目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是否初步掌握,需要的第一手资料有无可能取得,即没有现成资料又不能取得第一手资料的题目就很难研究下去.(2)考虑时间、经费条件,选择难度和范围适中的题目.选题的难度过高、范围过大、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题太易、范围太小又会影响论文本身价值和考生自身潜力的发挥.3、初步确定选题后,应准备一个书面材料,以便在与指导教师交流时将有关问题确定下来.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1)明确所选题目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即准备解决什么理论问题和实际应用问题.(2)对研究的题目,自己掌握了哪些资料,还缺少哪些资料,准备怎样解决?(3)对撰写所选题目论文的初步设想,列出论文的框架结构;论文分成哪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写什么问题,从哪些方面来写,这也就是论文的粗纲.(4)写作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订出详细的提纲、论文初稿、的时间安排和各阶段工作的大体步骤.(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财务管理方面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选择:1. 上市公司融资顺序差异及原因分析2.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以浙江省为例3.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与融资偏好研究4.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5.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业绩的实证分析6. 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研究7.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的实证研究8. 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9.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实证研究:以农业类为例10. 上市公司营运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11. 上市公司债券融资问题研究12.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问题研究13.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14.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成长性关系的实证研究15.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关系研究16. 社会资本与企业债务融资的实证研究17. 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18.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防范对策--以浙江省为例19.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0.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来自浙江省民营企业的经验证据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研究。。。同为财管大三学生 我写的就是这个 千挑万选 选了这个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新颖的会计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 企业会计环境研究 2 变动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3 对企业集团成本管理问题的探讨 4 法律环境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研究 5 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研究 6 关于作业成本法在我国的应用环境分析 7 管理会计发展趋势探讨 8 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障碍及措施研究 9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探讨 10 环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11 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12 会计诚信评价体系构架研究 13 会计信息化问题探讨 14 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与协调 15 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研究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论文题目

题目:资本弱化规则。非常新的就是国际税收里面的资本弱化规则,你可以研究下,涉及的内容很广,和财务管理的关联也比较大。企业在筹资、投资、营运、收益分配等各环节的税务都可以作为课题,可以从财务风险的角度研究税务风险等等……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企业的内部控制与纳税风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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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论文题目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欧洲大陆当数(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的唐朝《永徽律》 D.公元565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3.对于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选择,有各种不同的主张,但一般来说,主要应适用( )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有关立法规定,应当适用于( ) A.合同履行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法院地法 D.外国法 5.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 ) A.巴托鲁斯 B.达让特莱 C.胡伯 D.萨维尼 6.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 A.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B.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 D.以上三项均不是 7.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 A.代理关系成文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8.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 ) 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侵权行为地法律 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 9.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 ) A.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 B.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 C.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 D.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 ) A.电汇 B.信汇 C.票汇 D.托收 11.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 ) A.胡伯和巴丁 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 D.卡恩和巴丁 12.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 ) A.我国法律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国际惯例 13.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常见的做法是( ) A.依法院地法 B.依法人属人法 C.依法人住所地法 D.依法人登记地法 14.识别的目的在于准确地确定应适用的( ) A.冲突规范 B.程序法 C.准据法 D.实体法 15.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 ) A.水渍险 B.平安险 C.一切险 D.综合险 16.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1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 A.仲裁地法 B.法院地法 C.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 D.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1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 ) A.特别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 19.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取( ) A.实际控制说 B.注册登记国说 C.法人设立人国籍说 D.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说 20.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保留之一是( ) A.反致保留 B.互惠保留 C.侵权范围保留 D.公共秩序保留 2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是( )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22.以人的住所、居所为标准和以事件的种类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 ) A.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B.平行管辖和合并管辖 C.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D.普通管辖和专属管辖 23.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应委托( ) A.当事人本国的律师 B.第三国律师 C.当事人住所地国的律师 D.法院地国的律师 24.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属于( ) A.普通管辖 B.专属管辖 C.协议管辖 D.特别管辖 25.物之所在地法不适用...于( ) A.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B.物权客体的范围 C.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D.物权的保护方法 26.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 ) A.达让特莱 B.巴托鲁斯 C.杜摩兰 D.库克 27.根据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下述观点符合公约的是( ) A.宣告的管辖权既可由被宣告人的本国行使,也可由其所在地国家行使。应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所在地法 B.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国或所在地国行使,但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国法 C.管辖权原则上属于被宣告人的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也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D.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其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其本国,只有在其本国不愿过问时,才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28.凡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遗产中不动产的继承都是适用( ) A.本国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住所地法 D.居所法 29.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一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后来它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为( ) A.1930年的UCP100 年的UCP300 年的UCP400 年的UCP500 30.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 ) A.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规 C.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 D.风俗习惯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浅谈国际税收论文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发展农业电子商务 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文摘: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发展现状及其在农业领域的应用,简要阐述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对于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并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农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现状和特点,对加快我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农业 产业化建设 1.电子商务及其在农业领域的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世界各国相继开始建设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全球互联网用户数大幅度增加,网上资源日益丰富,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也随之应运而生,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关注与参与,逐步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发展现况 何谓电子商务?目前还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但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商务活动的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在网上完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购买和电子支付 等业务交易的过程。电子商务通常缩写为EC(Electronic Commerce),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模式,它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易用性、广域性和 互通性,实现了快速可靠的网络化商务信息交流和业务交易。 电子商务根据其对参与交易方定位的不同,可以分为B to B(B2B,企业对企业)和B to C(B2C,企业对消费者)两种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根据功能设置的不同,可以分为电子市场(E-marketplace)网站、电子销售(E- distributor)网站、电子购买(E- procurement)网站三类。其中,电子市场网站的设计是站在中立的立场,因此在进行核心技术研发时,既要考虑到购买方的不同特点和需求,也要考虑到销售方的利益;电子销售商网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销售商,因此它在功能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是消除或替代现存的销售链的某些环节。而电子购买网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买主,其目的是通过网站聚集网上买主,通过大宗购买降低价格。 据统计,截至2001年,全球正在运行的电子商务网站有25000个。其中,B2B模式占的比重较大,2000年已达到60%,预计未来将上升到近 80%。电子商务交易总价值1998年为80多亿美元,2000年达到近6000亿美元,预计2003至2004年间将达到万亿美元。 电子商务在农业领域的应用 据估计,截至2001年,全球正在运行的农业和食品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有1000~1500个,占同期全球电子商务网站总数的4~6%,其中发展最快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洲。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也是目前世界上互联网应用最普及的国家。2001年,美国农业资源管理研究中心对216万多家美国农场互联网应用情况的调查表明,美国农民在网上的主要活动是信息收集、财务管理、网上采购和农产品销售等,这几乎涵盖了农业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功能。2000年,美国农场的网上交易额为亿美元,占农场全部交易额的。其中网上购买额为亿美元,购买的主要产品是机械设备,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等,特别是生产资料的网上购买量已占总购买量的35%;网上销售额亿美元,其中66%为畜产品,34%为农产品。据预测,到2005年,美国农业领域的网上交易额将占到整个网上交易额的14%。 美国较著名的农业电子商务网站如“农场投标网”,注册用户近10万,其中10%是美国以外的用 户。又如“XS农业网”,其经营范围主要涉及种子、农业生产工具以及化肥农药等产品,该网站1999年成立之初就有1万名农场主成为注册用户。 欧洲是继美国之后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地区,欧洲比较著名的农业电子商务网站是农场在线,它是英国最主要的B2B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之一,目前已有注册农民18000人。调查表明,该网站60~70%的用户平均每天登陆一次,占用系统时间7~8分 钟,平均每月总下载量达到150万页。 国外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1、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促进农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据统计,目前整个北美大陆的互联网用户普及率为。而据美国农业资源管理研究中心的调查,2000年美国农场的计算机普及率为 55%,Internet接入率达到24%。与此同时,欧洲互联网用户的普及率也达到34%,其中的一些国家如瑞典、英国和法国还分别达到、 和。这表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全面普及,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2、电信资费不断下降,保障农业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据经合组织(OECD)测算,目前发达国家的电话费水平仅为60年前的。与此相应的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平均通讯费也不断下降,仅1999年 10月到2000年3月,每月20小时的网络平均使用费就下降了15%,而每月40小时的网络平均使用费也下降了17%。而且一些国家还计划进一步下调网络使用费,这就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提供了条件。 3、农业电子商务网站的日趋专业化,为农业生产提供全程服务。 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电子商务正向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已有网站根据其市场和用户定位的不同,可以分别电子市场和信息咨询两大主要类型。前者的目标是实现 农业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后者则以实现市场信息的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目的。不同类型的农业电子商务的功能和技术优势也各不相同。 (1)电子市场类农业电子商务网站,根据其销售产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即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网站、农业服务销售网站和农产品销售网站。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网站主要经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资源和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机设备、农药、畜药、饲料等,比较著名的网站如以出租和销售农用土地为主的“农场与土地网”,销售农机设备为主的“拖拉机在线”等。农业服务销售网站主要提供与农业有关的金融、财务、保险、物流、运输和仓储等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服务;而农产品销售网站则主要以拍卖方式销售各种农产品,比较著名的网站有欧洲的“水产品网”和美国的“种牛 网”等。 (2)信息咨询为主的电子商务网站,根据所提供信息的不同,可以分两类,即以 提供市场信息为主的农业市场信息网站,和以提供农业生产和管理咨询为主的农事咨询网站。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农业在线”,和“农事咨询网”等。 3. 发展电子商务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与意义 农业是我国的传统弱质产业,历来存在着生产经营分散,产品竞争力不强,流通环节多,交易成本高,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中国加入WTO,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当前,流通已成为我国农业的“软肋”,严重地制约着农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因此,如何建立一种市场信息畅通、规范、高效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已成为降低我国农产品交易成本,提高农业整体效益,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现实问题。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商务信息平台,则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成熟完善的技术条件。 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加速农业信息流通,为保证农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农业生产者之间基本上不存信息交流,农户往往凭借自己往年的价格经验来选择生产项目,确定生产规模,因而导致农业生产安排被动,进而造成一些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农业生产整体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利用电子商务强大的网络功能,就可以跨跃时间和地域的障碍,使农产品供需双方及时沟通,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组织生产,以避 免因产量和价格的巨大波动带来的效益不稳定,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减少环节,提高农业效益。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尚不健全,功能也有待完善。因此农产品销售仍然存在着渠道窄、环节多、交易成本高、供需链之间严重割裂等问题。广大农户由于生产规模小而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对信息的获取与掌握往往处于劣势,自身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失。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构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组织化。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交易双方处于信息对等的地位,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还提供一种新的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方式,让供求双方最大可能的直接进行交易,可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形成新型的农产品营销模式,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在进行农产品销售中一直沿用古老的传统方式,根本不具备现代商品营销所必需的市场调查分析、评估与预测、市场定位、产品品牌包装、服务与促销等多种手段,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而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则不仅能实现网上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货物递交等销售、售前和售后服务,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商业活动,还能带动与农产品销售相关的金融、物流、交通、运输、电信等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4 对我区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思考。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还仅仅是刚刚起步。据统计,截至2000年,全国共有B to C网站677家,持续运营的有205家;B to B网站有370 家。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亿元人民币,其中B to B交易额为亿元人民币,B to C交易额为亿元人民币。尽管在这些电子商 务网站中,已有一些较为成功的涉农网站,如阿里巴巴农业市场、中国农业网、农业在线、农网、中国粮食贸易网、中国种子网和北方种业网等,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 的不平衡,使得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新疆是地处祖国的西北边陲,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环境、经济、技术和人才等多种条件因素的制约,农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与中、东部地相比有很大差距。但是,新疆又是最需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地方。这是因为,新疆1800多万人中,66%以上在农村。尽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新疆的农业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建成了我国最大的商品棉生产基地,而且经过近几年的结构调整,特色园艺业和畜牧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新疆远离国际国内市场,运距长,交易成本大,造成一些很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一直存在着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新疆的农业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发展较快,农民对网络和计算机的认知程度和利用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目前,新疆已经建立并开通的涉农网站有30多个,这就为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今后应该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大对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对广大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4年1月公布的第1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新疆互联网络用户人数为万,仅占全国上网总人数的。而其中仅有的网民是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并且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身处城市的相关机构和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在广大农村,由于受到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农民收入低,教育和文化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今后要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水平和广大农民对互联网的认知程度,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引入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农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和完善。 尽管我国的一些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如阿里巴巴等,已经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进入了收入和利润增长时期。但是仍有许多电子商务网站至今仍处于亏损阶段,最重要的原因是许多网站是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事先没有做好市场调查,网站定位不明确,“摆样子、装门面”、“人云亦云”和“大而全”的现象比较严重。今后应当进一步鼓励在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中引入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提倡由一些大型的涉农企业和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建立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以明确用户群体,不断提高网站的经济效益。 加快农产品的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商品的品牌化和标准化,而新疆在农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的品牌和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上一直相对滞后,这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适应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今后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农产品名牌战略,加快实施农产品包装化、商标化销售策略。另一方面,政府或行业协调机构应该尽快引导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加快执行国家的有关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重量标准和包装规格等标准体系,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实现农产品的电子交易奠定基础。 尽快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相关机制和体系,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疆的农产品现货市场、有形市场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企业信誉差、资金拖次等问题也很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需的配套信用认证、信息传输、物流配送、支付系统,以及税收、网络安全等相关的体系和法律法规。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创建良好的技术和法律环境,维护网络安全以及企业和消费者在农产品电子交易和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一带一路”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的价值及现实基础

1.加强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税收与经贸合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

2.加强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加强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反过来,当区域税收一体化形成后又能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保障。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1.与中国签订国际税收合作协议的国家逐渐增多。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就与经贸往来比较密切的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避免双重征税为主的国际税收合作协议,为中国企业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2.沿线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导致税收合作成本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80多个,大部分国家是发展中国家。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税收合作策略

(一)中国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与沿线国家一起推进税收制度现代化建设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宽税基、低税率、简征管、优税种是推进税收体系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

(二)中国主导打造国际税收合作范例,消除其他国家的疑虑

中国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各国的合作,推进建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合作计划,打造“一带一路”税收国际合作样本,重点突出国际税收合作对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消除部分国家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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