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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外审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5 09:26:34

博士论文外审要求

论文外审主要审查内容是什么

论文外审主要审查内容是什么,我们通常所说的论文外审是指在学校之间互相送审的,主要看论文的内容是否符合毕业学位的要求,只要内容不过分夸大,本文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论文外审主要审查内容是什么。

论文外审一般是学校间的论文互相送审,一般采取匿名的方式,主要看看论文的工作量,论文的内容,论文的术语等是否符合毕业学位要求。不少研究生作者都经历过论文外审,那么研究生论文外审是什么?研究生论文外审和盲审区别

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 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

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由于专家和导师关系一般不错,都能通过。

盲审和外审通过后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

博士和硕士都有不能毕业的,但是硕士的比例很小,也有未毕业的硕士,但是比例不到1%。所有的博士论文和部分硕士论文在答辩前由学位办送到外单位做盲审,以保证答辩论文的质量。另外省市级教委会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论文请外单位做盲审,以检查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所有博士硕士论文在盲审、外审都过了才能参加答辩,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答辩,是否授予学位。最后由单位的学位委员会综合论文质量、修科成绩、思想表现、有无发表论文等因素,无记名投票会决定是否给学位,同意给了还要公示3个月后拿学位证书。

博士和硕士都有不毕业的,一般无学历和学位。毕业了的有的有学历无学位,有的有学历和学位。 不同学校硕士论文盲审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在30%-50%之间,博士论文全部盲审。不能毕业的当然存在,尤其是好的学校更注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盲审就是论文的内容和标题都不能涉及你的导师姓名和你的姓名,一般都是送到外校审阅,审稿人不会知道是谁的论文、谁是这论文的指导老师。因此叫盲审。盲审有不过的,特别是博士,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认真对待,基本也就都过了(硕士论文)。而博士的论文本身就对学术水平要求高,所以通过要难些。

研究生论文外审管理办法

一、论文提交时间及要求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硕士生至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交出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照要求进行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校外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并评定分数,详细填写评阅意见。校外专家应是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生不作此要求)。

(2)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的完成时间、评阅人数和评阅办法等按照《关于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3)博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完成并交出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照要求进行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博士生学位论文外审,将分两部分完成:一是,由学校研究生院聘请三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详细填写评阅意见;二是,同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详细填写评阅意见。所聘请的三位评阅人应全部为校外专家,且应是博士生导师。

二、评阅人评阅学位论文要求

按以下几方面审查质量:

1、论文有无新的或创造性的见解;

2、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写作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 此外,评阅人还应就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人所攻读的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

三、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全日制专业硕士生、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和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在所聘请的校外两位评阅人中,两位专家意见都是“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略做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者,则可以直接正常参加答辩;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是“基本达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建议做较大的修改后重新评审”或“达不到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参加答辩”者,应增聘一位校外评阅人评阅,若增聘的评阅人的意见是“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略做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者,则可以通过外审,可以正常参加答辩;若增聘的评阅人的意见是“基本达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建议做较大的修改后重新评审”或“达不到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参加答辩”者,则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并需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第二次申请学位的程序与要求同第一次,对于第二次申请仍不能通过者,则按肄业处理。

(2)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学校研究生院和体育学院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外审,均应同时达到相关要求才能进入答辩环节,无论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外审中,出现:三位评阅人中若有三位或两位评阅人的意见认为学位论文“合格”、“良好”或“优秀等级”,且意见为“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答辩”者,则可以直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三位评阅人中若有两位或三位评阅人的意见认为学位论文“不合格”,且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博士生延期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第二次申请学位的程序与要求同第一次,对于第二次申请仍不能通过者,则按肄业处理。 研究生论文外审一般送到跟本校导师关系比较好的兄弟院校,导师们彼此都会留情面,基本全能通过,但是也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过的,所以我们还是要了解研究生论文外审的要求和方法,才能使研究生论文外审顺利通过。

1、政治性审查,政治上主要审查8个方面:国家领土和主权问题、民族尊严问题、党的方针、政策问题、涉外问题、宗教问题、历史问题、保密问题、其他政治问题。

2、创新性审查,创新性审查主要针对论文对人类知识、技术或观念等的新贡献。

3、分析论文来源:基金课题的审批严,经费支持好,其论文可能较有创新性。

4、分析作者信息:公认的高水平作者的新作质量可能好,因为研究有继承性,论文质量与作者素质呈正相关。

5、分析正文:论题鲜明、新颖,实验过程和数据完整,论据典型充分,论证严密,结论明确的论文一般较具创新性。

硕士生的毕业论文外审主要审查内容是论文的数量,论文的内容是否满足毕业学位论文的要求。论文外审也叫作盲审,盲审就是将匿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知道的专家手里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公正的。

要问审稿人很多作者在发表论文的时候都很关心论文发表的速度,一般来说论文的审核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在论文审核中论文外审就是三审当中的一个环节,论文外审是期刊杂志社为确保论文质量符合发表标准,联系相应专业的专家对论文审稿,论文内容比较专业的学科是外审较多的,例如数理化生等理工科较重的论文。很多作者也在问外审时间多久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具体回答的,因为这跟外审专家的审稿效率、论文是否因内容不好多次退稿修改等都有关系。 论文外审是较为严格的,外审审稿意见对于论文能否成功发表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常见的论文外审是有两名专家,如果他们意见一致,那么编辑可能不再要求找其他外审人员,如果两位专家意见不一致,那么就需要编辑再联系另外的人员,因此外审专家的人员和审稿结果有很大的关系,这也是外审时间长的原因。 对于绝大部分论文来说,如果有两个审稿人,修改意见可能会有20条左右。如果每一天修改一条,基本上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以作者在收到审稿意见后一定要认真修改,逐条修改,这样能显示出自己对审稿专家的尊重。

不需要。专家盲审同意答辩即可。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由于专家和导师关系一般不错,都能通过。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博士和硕士都有不能毕业的,但是硕士的比例很小的,也有没有毕业的硕士,但是比例不到1%。所有的博士论文和部分硕士论文在答辩前由学位送到外单位做盲审,以保证答辩论文的质量。问:博士论文外审时间答:对于博士论文来说,其实外审的时间都差不多,通常在一周到两周之内,最主要的耗费时间的反而是在博士生自己的导师那里。答:是论文外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到1月初六,如果一起推迟的话,应该是三月的样子答:一般博士论文外省的时间都是每年的九月份时间还是很紧凑的问:博士论文文外审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吗答:博士论文文外审不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百分之九十。论文可以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

外语博士毕业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格式及字体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可用中文撰写,也可用外文撰写。用中文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按“中山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撰写。用外文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按“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撰写。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如用英文撰写,必须用电脑进行文字输入。要求英文用Times New Roman 12号字体;中文用宋体、5号字体,行距。用A4(210mm X 297mm)白纸打印。除封面、扉页1、扉页2、原创性声明、中、英文文摘用单面复印外,其余均要求双面复印。学位论文的封面和封底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印刷,博士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在学位论文封面的编号处打印上自己的.学号。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的长度一般不少于100页。

博士学位论文除封面和封底外,其主体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扉页1(Title page one)。 该页的内容有:论文的中文标题、英文标题、专业名称、作者中文姓名、导师中文姓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签名。

2. 扉页2,又称书名页(Title page two)。 该页应全用外文著录,内容包括:学位论文标题、专业名称、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即:中山大学)、论文提交的日期。注意,在“学位授予单位”的上方,应写上这条款目: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3. 致谢(Acknowledgements)。

4. 英文、中文摘要(English and Chinese Abstracts)(含关键词3-8个)。 英文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单词,中文摘要300字左右。

5. 目录(Contents)。

6. 前言或绪论(Introduction)。

7. 正文(Main text)。

8. 讨论(Discussion)

9. 结论(Conclusion)。

10.注释(Notes)( 必要时)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1.附录(Appendix)(必要时)。 如果正文中的表格和插图较多,可分别列出清单,标出页码,附在目录之后。

12.原创性声明。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格式按《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格式要求》著录。参见文后附录。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除符合课程论文的要求外,还要有一定的文献综述,要特别着重发挥自己的见解,有补充前人或纠正前人的地方,即在问题的提出、分析、解决等方面有独到之处。英语表达要精炼,文章布局应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写作论文过程中除参考中英文有关文献之外,还要及时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和新的研究方法,包括利用信息高速公路获取最新的有关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有公开出版的价值。

8.金融类毕业论文(设计)排版格式要求与技巧

以上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博士学位论文格式及字体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博士论文的字数,不同学校所规定的博士生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不同,以河南大学2019年上半年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为例:

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不包括参考文献)的字数:

自然科学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万字。

1、发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2、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3、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所以说概率只有30%左右。你必须要达到教授级的水平,因为这个论文不能够出任何的差错。本科和这个相比真的是太简单了。

博士论文要求如下:

1、论文字数根据专业及课题不同要求在8000字以上。

2、论文内容应完整、准确,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分析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3、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制图标准。

4、论文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

5、文稿中的插图、照片,必须确保能复制或微缩。

注意事项:论文投稿前,须提交课题组老师审阅,所投期刊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外审博士毕业论文要几天

博士毕业论文盲审时间要2个月左右。

博士论文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工作日可随时报送,具体时间节点为:

1、拟6月份申请学位的人员,将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给能源学院研究生科,经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科于3月20日前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

2、拟12月份申请学位的人员,将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给能源学院研究生科,经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科于9月20日前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

为了将博士论文的评审更加标准化、结构化,国内各高校通常会制定一个评审博士论文的参照框架。当评审人收到博士论文评审邀请时,往往会看到一份“评阅评分表”,表中会列举七八项指标。

比如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科研能力、学术规范、写作规范等,一级指标下还有若干类似二级指标的要素描述。比如,“文献综述”包含的评价要素是“反映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前人成果和前沿动态,归纳总结正确”。

送的学校不同,看论文的老师不一样,重视程度不同,时间也不大一样。一般快的一个星期就能回。慢的则需要个把月。不要着急。一般只要工作量够了,硕士生的论文都是问题不大的。博士则比较难。耐心等待吧,不要着急。

法学博士论文外审

不需要。专家盲审同意答辩即可。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由于专家和导师关系一般不错,都能通过。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博士和硕士都有不能毕业的,但是硕士的比例很小的,也有没有毕业的硕士,但是比例不到1%。所有的博士论文和部分硕士论文在答辩前由学位送到外单位做盲审,以保证答辩论文的质量。问:博士论文外审时间答:对于博士论文来说,其实外审的时间都差不多,通常在一周到两周之内,最主要的耗费时间的反而是在博士生自己的导师那里。答:是论文外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到1月初六,如果一起推迟的话,应该是三月的样子答:一般博士论文外省的时间都是每年的九月份时间还是很紧凑的问:博士论文文外审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吗答:博士论文文外审不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百分之九十。论文可以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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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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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毕业论文送外审

通过率大概在60%至70%左右。博士经济学毕业论文盲审的通过率其实并不高,大概在60%以上70%以下,这样的比例看上去,虽然说超过了一半,但事实上也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博士,因为盲审不能通过,而会申请延期毕业。

要问审稿人很多作者在发表论文的时候都很关心论文发表的速度,一般来说论文的审核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在论文审核中论文外审就是三审当中的一个环节,论文外审是期刊杂志社为确保论文质量符合发表标准,联系相应专业的专家对论文审稿,论文内容比较专业的学科是外审较多的,例如数理化生等理工科较重的论文。很多作者也在问外审时间多久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具体回答的,因为这跟外审专家的审稿效率、论文是否因内容不好多次退稿修改等都有关系。 论文外审是较为严格的,外审审稿意见对于论文能否成功发表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常见的论文外审是有两名专家,如果他们意见一致,那么编辑可能不再要求找其他外审人员,如果两位专家意见不一致,那么就需要编辑再联系另外的人员,因此外审专家的人员和审稿结果有很大的关系,这也是外审时间长的原因。 对于绝大部分论文来说,如果有两个审稿人,修改意见可能会有20条左右。如果每一天修改一条,基本上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以作者在收到审稿意见后一定要认真修改,逐条修改,这样能显示出自己对审稿专家的尊重。

博士论文文外审不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百分之九十。论文可以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创造性活动。

不需要。专家盲审同意答辩即可。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由于专家和导师关系一般不错,都能通过。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博士和硕士都有不能毕业的,但是硕士的比例很小的,也有没有毕业的硕士,但是比例不到1%。所有的博士论文和部分硕士论文在答辩前由学位送到外单位做盲审,以保证答辩论文的质量。问:博士论文外审时间答:对于博士论文来说,其实外审的时间都差不多,通常在一周到两周之内,最主要的耗费时间的反而是在博士生自己的导师那里。答:是论文外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到1月初六,如果一起推迟的话,应该是三月的样子答:一般博士论文外省的时间都是每年的九月份时间还是很紧凑的问:博士论文文外审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吗答:博士论文文外审不会送到本校老师那里。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百分之九十。论文可以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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