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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的股权之争案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9:20:42

雷士照明的股权之争案例研究论文

风险投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发生背离,创始股东具有以牺牲外部股东的利益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也较易挪用公司资源以谋求自身利益。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风险投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内容请浏览()。

摘要:对于转型经济体,风险投资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风险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活跃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多成功上市的优质企业,其背后都有风投的影子。风险投资不仅能够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注入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能够对其管理理念、治理框架等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雷士照明为例,研究其在逐步引入风投的过程中,风投是如何对其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的,以及这种影响最终产生何种效果。在此基础上,得出研究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公司治理;影响途径;影响效果

一、雷士照明简介

雷士照明()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该公司自1998年创立以来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通过自主研发体系,开展持续创新运动,为大众提供高效节能、健康舒适的人工照明环境。产品涉及LED室内、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光源电器、家居等领域,特别是商业照明一直保持行业领导地位。在国内,雷士照明拥有广东、重庆、浙江、上海等制造基地,并设立了广东和上海两大研发中心。全国37家运营中心和3000多家品牌专卖店组成完善的客户服务网络。在全球,雷士照明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经营机构,展开国际化营销战略。雷士的照明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被众多著名工程和知名品牌所选择,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天津地铁、武广高速铁路、上海虹桥交通枢纽等著名工程,希尔顿、喜来登、洲际等星级酒店,宾利、宝马、丰田等汽车品牌,美特斯邦威、劲霸、鄂尔多斯等服装品牌,并成为广州2010年亚运会灯光照明产品供应商。

二、雷士照明与风投“共舞”之路

(一)创始股东纷争,毛区健丽入资

1998年底,吴长江与另两位股东分别出资45万元、万元和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创立了雷士照明。2005年,雷士照明创始股东之间出现纷争,最终,另两位创始股东各自以8000万元人民币向吴长江转让所持全部股份,吴长江获得雷士照明100%股权。但由于要支付亿元股权转让款,雷士照明陷入了现金流危机。之后,在柳传志的协调下,与联想控股有合作关系的叶志如借了200万美元给雷士照明(即“债转股”)。然而,这对于雷士照明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此刻,亚盛投资的毛区健丽抓住了雷士照明急需资金而尚未找到合适投资人的间隙,果断联合其他几位投资者,于2006年6月向雷士照明共投入994万美元,由此获取雷士照明30%的股权。此刻,吴长江占有雷士照明70%股权,仍然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第一大股东。

(二)风投机构登场,创始股东黯然神伤

2006年8月,在毛区健丽的撮合下,软银赛富向雷士照明投入2200万美元,获取的股权。随着上述几笔资金的流入,雷士照明现金流危机得以化解,而吴长江的股权比例也下降至,但仍然是第一大股东。2008年8月,雷士照明因并购再次融资,高盛注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注资1000万美元。至此,软银赛富成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东(),吴长江退居第二大股东(),而高盛成为第三大股东()。2011年7月21日,施耐德耗资亿港元,从软银赛富、高盛以及吴长江等六大股东手中购得亿股股票,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然而,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毫无征兆的以“个人原因”,辞去了雷士照明一切职务。之后接替他出任董事长的是软银赛富的阎焱,接替CEO的则是施耐德的张开鹏。

三、风险投资影响雷士照明治理的途径

(一)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发生背离,创始股东具有以牺牲外部股东的利益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也较易挪用公司资源以谋求自身利益。雷士照明在引入风险资本之前,由公司创始人吴长江100%控股,股权高度集中。在先后引入毛区健丽等人以及软银赛富、高盛等风投机构之后,吴长江的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到雷士照明IPO之时,已经下降至,退居第二大股东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雷士照明的股权集中度,对创始股东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对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对董事会结构的影响

风险投资家积极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其中最典型的途径是进入该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是风险投资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之一,其目的在于监督企业运营,检查和平衡执行董事决策,同时维护自身利益。雷士照明在引入风投之前,董事会完全由吴长江一人控制。在引入风投之后IPO之前,董事会由7个席位构成,其中吴长江及其行动一致人占有两个席位,而风投机构占有三个席位;IPO之后不久,施耐德入驻雷士照明,董事会由6个席位构成,其中吴长江及其行动一致人占有两个席位,而风投机构占有四个席位。风投机构通过获取雷士照明董事会席位(而且具有比较优势)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风投机构和雷士照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最终将有助于雷士照明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对管理层更迭的影响

管理层是企业战略的执行者,管理层的风格、能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运营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当创业企业家的风格、能力、行为与风投机构相悖时,很有可能被踢出局。在引入风险资本之前,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大家长”,在长期的独裁式管理过程中,他更多的依靠具有“江湖义气”的人格去感染人,进而达到管理的目的。然而,在引入风险资本之后,吴长江并未及时调整自己以适应新的治理规则,在管理上依然自作主张、独断专行,以至于多次发生无视董事会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例如绕过董事会将总部迁至重庆、未经董事会批准便发放高管奖金、违规品牌授权、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霸占重庆基地等行为。这些行为与风投机构的治理理念是相悖的,最终导致吴长江被踢出局1。

四、风险投资影响雷士照明治理的效果

(一)正面效果

1.助其化解资金危机

雷士照明创始股东纷争的结果是另外两位股东出局,但由吴长江出资亿元人民币购买他们的股权。这笔巨款使得雷士照明陷入现金流危机。之后,风险投资先后共注入339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亿元2,这不仅足以支付出局创始股东的亿元股权对价,余款约1亿元更是可以用来补充营运资金。可见,正是风险资本的雪中送炭,才使得雷士照明化险为夷,资金危机得以化解。

2.助其完成垂直整合

2008年,雷士照明从战略层面规划,决定收购世通及其全资子公司三友、江山菲普斯和漳浦菲普斯,以实现产业链的垂直整合。然而,雷士照明自有资金并不足以实现收购目标。在此情况下,风投再次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3,帮助其成功实现收购目标,提高了雷士照明节能光源的生产能力。这一收购行为也很快反映出资源整合效应,雷士照明的节能灯业务毛利率由2008年的提高到2009年的。之后,在风投的帮助下,雷士照明又成功收购上海阿卡特,从而大幅提升了电子镇流器的生产能力,电子镇流器毛利率也由2008年的提高到2009年的16%。可见,正是在风投机构的积极参与下,雷士照明才得以顺利实现其产业链的垂直整合目标,并且很快发生协同效应,促进了雷士照明价值的提升。

3.助其实现上市目标

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不仅是风投机构的重要退出机制,而且也是被投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重要推动力。在雷士照明引入风险资本之时,IPO同样成为其重要的战略目标。在风投机构的帮助下,经过四年的共同努力(从2006年引入风险资本算起),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价港元/股,发行亿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募资亿港元,这为雷士照明的后续发展注入了充足的动力。上市当年,雷士照明就表现出了强劲的上升势头,净资产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高达、。

(二)负面效果

1.乘人之危,风投趁火打劫

资本是逐利的,风险资本更是如此。在雷士照明几度需要资金时,风投都慷慨解囊,而实际上却是趁火打劫,过度低估雷士照明价值,以极低的成本获取了超额的回报。以毛区健丽为例,她与其他几位投资者共投入994万美元,却取得了雷士照明20%的股份,4而这笔投资的市盈率估值仅为倍,远远低于一般企业IPO时8-10倍的市盈率。在雷士照明IPO之前,毛区健丽通过多次套出近1200万美元;雷士照明IPO之后,毛区健丽剩余的股份大概有亿股,在股价4港元左右又陆续套出大约8000万美元。综合计算,毛区健丽的投资回报率高达20倍左右!而对于后来引入的软银赛富和高盛,相较于IPO价格,其投资回报率也分别高达倍和倍。

2.矛盾激化,雷士大伤元气

在雷士照明IPO之前,风险资本的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雷士照明价值被严重低估进而被“打劫”,但对于缓解雷士照明的资金危机,帮助其完善公司制度,以及帮助其实现垂直整合以及IPO目标,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雷士照明IPO之后,在软银赛富的推动下,2011年7月21日,法国施耐德电气以战略性股东的身份入驻雷士照明,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此后,各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致行动人,与创始股东吴长江的矛盾逐渐激发,最终导致吴长江在2012年5月25日被踢出局。在之后长达一年时间里,吴长江与风投展开了激烈的控制权之争。在这个过程中,雷士照明元气大伤,根据年报披露,雷士照明2012年税前利润为亿元,同比下降!

五、研究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风险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通过介入公司治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快速成长,也有可能通过介入公司治理,攫取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甚至可能将其推向生死存亡的边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启示:1.风投机构要合理介入被投资企业治理,同时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创始股东;2.创始股东一方面要警惕因股权被过分稀释丧失控制权,另一方面要积极调整自己以适应环境的变化;3.全面看待风险资本对被投资企业治理的影响效果,它既有可能产生正面效果,也有可能产生负面效果;4.对于被投资企业和风投机构而言,双方只有在充分信任和沟通的基础上,搭建一个科学的公司治理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合理适度的共同参与公司治理,才有可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2]刘国丰.中国风险投资对被投资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例[J].陕西农业科学,2009(05).

[3]王兰芳.创业投资与公司治理:基于董事会结构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11(07).

[4]赵玮,温军.风险投资、高管薪酬及董事会特征——公司治理视角[J].现代财经,2015(04).

朋友合伙创业分配股权,一般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如果有朋友以社会资源或技术入股的话,也可以分配其适当的干股。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朋友,就是因为合伙做生意,最后却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导致反目成仇。所以当朋友合伙创业之初,一定要签好合同,把所有应该注意的细则都要写上。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事业成功的必不可少的功臣,那关于股权的讨论就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

由于“干股”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民间所谓“干股”是无法得到工商局认可的。所以只有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尽量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

一般来说,原始股份分配都是按照出资比例,即出得钱越多,股份越多,而“干股”是不直接参与原始股份分配的。假如有ABC三人各占40%、30% 、30%的原始股,而有第四方D想要5%的“干股”,且ABC都取得了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从三人的原始股份各扣除5%的股份,即40%x5%=2%剩余38%,30%x5%=剩余,那么ABCD重新分配后的股份就是38%、、、5%,这是最符合新老股东责任义务的分配方法。

朋友合伙创业,一定要做到最基本的一点,那就是公私分明。公是公,私是私。公家的每一分钱都不要私用,即使动用也要做好账目。唯有公私分明,朋友合伙创业才有成功的可能。

除了在金钱利益上的公私分明之外,朋友之情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大家都是你防着我,我防着你,彼此之间一点都不信任;或者是见到你工作轻松,我也偷一下懒,生怕自己吃一点亏。这样彼此勾心斗角,互相提防的朋友,即使有再好的门路,也开创不出美好的前途。

唯有朋友之间能够诚信谦虚、宽容待人,方能彼此扶持,勉力共进。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如果不是一条“道”上的人,还是不要轻易与之合伙做生意。

一个创业公司最怕就是合伙人因为股权问题而闹矛盾,导致其中或者几个合伙人提出离开。赎回自己的资金。这是创业公司最不想看到的场景,也是创业公司开始发展的时候出现很普遍的现象。

虽然损失不大,但是这让我意识到股权分配是非常重要的。我曾经跟几个朋友创业,我与他招聘了十几个人,准备大干一番,而其中朋友倒好,绝大部分的股份都弄在自己手上,很多绝大的决策都他一个人决定,不听我们其他股东的意见,结果员工认为公司是他的,跟其他合伙人无关,久而久之很多合伙人觉得自己就是一名员工,而不是什么合伙人,然后很多合伙人就散了,并且提出赎回自己的资金。到后面因为资金和运营问题,公司倒闭了。

虽然这次损失不大,但是这让我意识到股权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分配股权变得非常重要了。以下是我觉得比较好的股权分配模型。

4C股权分配量化模型:4C股权理论认为,在人力资本驱动下,公司股权应该是4C结构:即,公司未来的价值取决于4个方面: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

将公司的初始股权分为四个部分,可以理解为四类股:创始人股;合伙人股,资金股,岗位股。每一类股权根据实践经验,有一个占比范围,而且有不同的分配规则:

创始人股:一般25%-50%,根据创始人综合能力和商业模式确定,该部分有创人独占。

合伙人股:一般3-15%,由所有进入创始团队成员分配(全职),该部分平均分配。

资金股:一般占10-30%,根据项目对启动资金的需要来设置,该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岗位股:剩余部分则全部为岗位股,由创始团队成员的职责贡献以及综合能力确定。

另外,为了方便一般在分配股权前,预留一定的期权池,并约定该期权池由创始人代持。

要说明的是:上表的股份比例根据自己公司的大小来进行相应调配,需要大家一致的同意和决策。同时如果合伙人和创始人也是共同存在资金投入情况,也是可以拥有一定资金股权。但是要如果某个投资人愿意以投资形式参股,那么投资人作为资金股投入。同时岗位股的比例大小也不能太过于含糊和吝啬。

最后,分好股权,还有进入退出机制设计、成熟机制,法律协议等,落实到文本上。可以到相应律师所去咨询和草稿合同。

其实一个公司是否能走的更远,利益是最大的羁绊。利益存在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如果创始人和合伙人,资金参股的股东等一心只想自己利益的话,公司很难走到长久,无论就算有多完美的股权分配制度,人心是否一致才是最重要的。

对企业家而言,引入投资者主要目的仍是满足资金需求,掌握企业控制权依然是企业家最为看重的结果。 雷士照明事件愈演愈烈,甚至已从管理层控制权之争,演化成一场公司底层员工“群情激愤”的群体性事件,这也许是争论双方均始料未及的结果。而在此期间,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与赛富基金创始管理合伙人、雷士照明新任董事长阎焱在微博上多次隔空对战,却相对保持了理性与克制。事件原委我们尚无法准确判断,但无论如何收场,该事件都将称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吴长江是中国照明行业龙头企业创始人,其行业地位及管理能力毋庸置疑;而阎焱作为VC/PE行业知名投资者,其专业精神以及强势风格也众所周知。因此,这场争斗或许并无“对错”之别,而更多缘于双方不同身份与不同管理风格,如此前的贝恩资本与国美等事件,均有此意。笔者作为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VC/PE行业从业者,对此更是深有体会。 不管企业对外部投资者参与管理以及提供增值服务持怎样的欢迎态度,对企业家而言,引入投资者主要目的仍是满足资金需求,掌握企业控制权依然是企业家最为看重的结果。对VC/PE等财务投资者而言,最终的退出是必然结果,参与管理并不是目的,但如果需要,投资者作为企业股东,依然有权利参与管理,甚至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取得企业控制权。 该认知差异的深层原因,是中国特色的“企业家精神”与成熟商业环境下“契约精神”仍未得以融合。也正是在这两者的角力与平衡下,才不断出现创始人与投资者(股东)、创始人或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事件。 作为创业者,笔者深知在中国商业环境下企业“野蛮生长”模式的无奈,也理解企业家在艰难创业过程中其“特色”管理体系存在的合理性。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力,不仅仅体现在管理层结构中,而更多体现在精神层面,并与企业股权结构无关,雷士照明事件中员工及经销商对吴长江的响应即生动地体现了这一点。因此,无论是从情感还是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投资者都应给予创始人足够的尊重甚至妥协——这或许是投资机构本土化进程中的无奈之举,但也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 但长远来看,作为企业家则应该对投资者参与管理持更加欢迎的态度。应借助外部投资者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而不是继续“野蛮生长”。必须承认,过去十年间,中国VC/PE机构在改善中国商业环境、改善企业管理机制方面功不可没,多数机构也表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及职业精神。客观而言,在雷士照明事件中,阎焱对于吴长江回归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跟董事会和股东解释清楚被调查的事件、处理好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下不允许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都是现代化公司治理制度所要求的,不应被企业家个人情绪所曲解。 此外,在本次事件中,外资投资者与本土企业家之间的矛盾,也被过度解读为境外资本对中国民族工业的威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以非理性民族“情绪”裹挟企业发展的现象,应为企业家及投资者所警惕。 在商业环境趋于成熟的趋势下,中国企业家精神应逐步让位并融入“契约精神”。无论是企业创始人与投资方,还是企业股东与管理者,对其契约的遵守都应该成为企业运作中的底线。 这一事件的未来走向,最可能的结果将是双方以相互妥协结束。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双方利益诉求的一致性。毕竟对投资方而言,最终目的并不是取得管理权而是企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科伦股权激励案例研究论文

股权激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研究意义

从实践方面讲,本文首先对个案进行剖析,初步揭示了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征。然后对颁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进行深入探究,充分揭示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对股价造成的影响,间接衡量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最后,通过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的信息披露公告分布进行分析,揭示该行为的普遍规律。通过本文的研宄,可以让企业利益相关者建立对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的深刻理解。

从理论方面讲,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究内容。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对如增发、股票回购等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但对股权激励下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本文的研宄可以对该方面进行补充。同时,目前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宄,对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的还比较少。因此,本文对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探讨,可以丰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宄内容。

研究内容与框图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利用市场反应及信息公告分布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

第一章为导论。

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宄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现阶段,管理层利用策略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自利,特别是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候,但是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学术界,对这种策略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事件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丰富学术界对于股权激励和信息披露的研究,也可以为监管机构立法立规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本文釆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

第二章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与其信息披露行为相关理论。

主要介绍了与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策略性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并对信息披露衡量方法进行总结。

通过对股权激励实施的基础理论、股权激励的类型、实施动机和效果的讨论,为本文讨论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做出铺垫。然后通过阐述信息披露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内容,对信息披露进行基本了解。然后归纳信息披露行为衡量方法中基于指数体系和市场反应的衡量方法,为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提供理论依据。最后,本章总结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基础理论、动机和经济后果,为本文整体的研宄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为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机理及案例分析。

主要介绍了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制度,和影响信息披露行为的因素,并选取典型公司进行案例分析,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规很多,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或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前后的研宄也表明控制权特征和两职是否合一等因素会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在我国特殊的制度基础上,研宄不同特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是具有实际意义。最后,本章选取了典型公司一一金发科技,进行案例分析,揭露其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章为基与管理层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通过讨论信息披露行为的市场反应,间接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衡量。在对总体样本的市场反应进行研宄的基础,本文并讨论了在不同控制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情形下,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的差异,以衡量不同特征企业的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差异。

第五章为基于管理层信息披露公告分布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进行研究。通过讨论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直接研究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特点。并通过建立模型,检验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在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和两职是否合一下,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是否存在差异。

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对本文得到的研宄结论进行总结,并根据研宄所得的结论提出建议,并分析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宄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研宄,本文对典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行为进行剖析,为后续研究提供思路和奠定基础。接着,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情况。并通过建立模型,利用SPSS专业分析软件分析在不同控制权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下企业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差异。

一、激励的重要作用2005年4月22日,香港上市公司中国蒙牛乳业宣布,蒙牛外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前兑现,蒙牛管理层控股公司获奖6260万余股中国蒙牛乳业股票,如以当前每股平均6港元的市值计算,约合亿港元。蒙牛采取了适合本身企业发展的激励制度,有效的拉动了企业经济的飞速增长。由此可见,激励制度只要运用的恰当,适合企业本身的特点,它将发挥巨人般的力量,蒙牛的案例就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道理。如何建立好激励机制也就成为目前连锁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精英服务论文网人才的激励有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大锅饭式管理,员工们是干多干少一个样。第二个层次是用简单的计件考核方法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这种方法因缺乏综合评判员工,有失公正性,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用。第三个层次的激励方法,即综合绩效考核,做到公正公平。第四个层次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如何继续巩固和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我们采取各项福利措施稳定和留住人才,继续发挥其能量为企业服务,如解决员工们的后顾之忧,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进修学习、住房等其他福利制度和措施。第五个层次是企业创造员工更大能力发挥的空间,如让员工在企业内部创业,给予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企业能否赢得员工的献身精神,关键问题在于能否为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有成就感和自我价值实现感的职业生涯。管理者必须通过一种有效的管理技术,来鼓励员工的工作激情。对于中小企业,更应该用第五个层次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来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优秀管理者。而这仅仅只需要管理者的观念转变。二、连锁企业员工激励框架的构建1.激励范畴的划分在现代所有企业中,企业激励范畴应该包括所有利益相关群体。具体可以划分为:权益层、经营层和操作层。(层次关系见下图所示:)权益层:根据其特点,我们可以知道是企业激励的客体对象,对这一阶层激励的目的是保持其对企业投资的兴趣,并积极参与企业的治理与监督。主动性等同于企业权益层的流动性。经营层:我们将能以市场机会为驱动力,战略性地果断决策,有效进行企业组织与控制激励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确定为企业经营层范畴。一般而言,经营层都是在企业支薪的同时,享受以绩效为基础的报酬政策。如上所述,企业经营层对企业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企业激励的主要对象。操作层:在具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上就是除经营层以外的所有人员。这一群体数量多,占企业人员比重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操作层的激励也面临新的挑战。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上述三个阶层已没有明显的分界线,企业经理或员工既可能属权益层又可属经营层或操作层。这种划分只是为了更清晰地分析运用于各阶层的激励制度与方法。2.制度安排与激励途径根据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激励理论研究成果,企业整体有效激励可以通过组织设计,以及各种计划的制定等三种途径来实现。(1)组织设计。对于经营层和操作层,可以采用“理想的中层薪酬体系模式”的组织设计。首先,包括基薪、奖金(短期激励)、长期激励三部分;其次根据公司的理念和岗位的市场水平面有所差别;第三实现部门差异化;第四,中层经理的绩效考核一定要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其中要注意的是“体现差异化”,由于所要求的技能,市场的重要性和稀缺性程度不同,中层薪酬的部门差异化是必要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部门差异化:一是市场化,市场本身是有差异的,市场对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价格,把市场的差异引入公司内部,从外部角度解决内部差异化问题。二是公司高管不搞平均主义,判断哪个部门贡献多一些,就给其薪酬多一些。资深咨询顾问柴敏刚认为,中层薪酬未来发展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从整体大环境看,薪酬很大程度上有市场决定,而非由内部决定,薪酬市场会改善割裂现状,慢慢成熟;②长期激励的比例会越来越大;③部门(特别是支持性的职能部门)老金,退休金的安排会提上议程。精英服务论文网(2)补偿计划。补偿计划是针对企业内部人员是“社会人”的基本假设,提出在正常薪资以外进行对企业人员全面补偿的措施。补偿计划是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设计,即经济与非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又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经济补偿指个人获得的工资、薪水、佣金及奖金和其他可变现的资本权益(如股票)等。间接经济补偿是指所有直接经济补偿以外的各种补偿,如保险计划:人身、健康、医疗、意外灾害等;社会援助计划:退休计划、社会保障、伤病补助、教育补助、员工服务等。非经济补偿指和工作有关的激励因素。它包括工作和工作环境两个大的方面内容。如工作方面:有趣、挑战性、责任感、褒奖、成就感与发展机会等;工作环境方面:合理的政策、称职的管理、意气相投的同事、社会地位的标志、舒适的工作条件、弹性时间工作制、缩减的周工作时数、共担工作、自助式报酬等。经济补偿既和企业组织有关,又和社会劳动力市场有关,还根据工作性质和个人条件不同而呈现差异。目前,在经济补偿计划中,以业绩为前提的奖金与提成被当前最为广泛地运用。三、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企业领导人若想让激励方式达到最大效果,需掌握即时、明确与量身订做等要领,并赋予员工工作的使命感和充分自主权,才能在公平原则下满足不同贡献者的需求。管理作家布朗斯坦指出,无论主管采取那一种奖励方式,要达到最佳的效果。1.激励方式的标准即时。不要等到发年终奖金时,才打算犒赏员工。在员工有良好的表现时,就应该尽速给予奖励。等待的时间越长,奖励的效果越可能打折扣。尼尔森特别强调,赞美员工需符合“即时”原则: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尽可能在每天工作结束前花上短短几分钟写个便条对表现好的员工表示称赞,或者透过走动式管理的方式看看员工,及时鼓励员工;抽空与员工一起吃个午餐、喝杯咖啡;公开表扬、私下指责。总之,管理者只要多花一些心力,员工就能从中受到莫大的安慰和鼓舞,从而使工作成效大幅提升。明确。模糊的称赞如“你做得不错!”对员工的意义较小,主管应该明确指出,员工哪些工作做得很好,好在哪里,让他们知道,公司希望他们能重复良好的表现。主管必须事先让所有员工清楚知道,将提供的奖励是什么?评估的标准是什么?举例来说,不要告诉员工:“如果今年公司做得不错,你们就会得到资金。”要解释何谓公司做得不错、公司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几会成为员工奖金、这些数字如何定出来,以及员工可以在何时拿到奖金。清楚制定游戏规则,更能鼓舞员工有目标、有步骤地努力。为个别员工的需求量身订做。公司提供的奖励必须对员工具有意义,否则效果不大。每位员工能被激励的方式不同,公司应该模仿自助餐的做法,提供多元奖励,供员工选择。例如,对上有老母、下有儿女的职业妇女而言,给予他们一天在家工作的奖励,比大幅加薪更有吸引力。精英服务论文网2.激励的一般做法一般式激励措施都是在员工有了好的表现后,公司再予以奖励。事实上,公司还可以抢先一步,激励员工产生好表现,实际做法包括:设定清楚的目标,以及公平评估系统。英国《人事管理》杂志指出,最能激励员工的目标必须兼具挑战性(与他人比赛,或者设定标准等)与达成性,并且设有达成的期限。此外,公司必须建立员工认为公平的奖励方式,包括绩效评估,以及奖惩标准等。必须注意的是,有些公司以为对所有员工的奖励都一致,便做到了公平。事实上,针对不同贡献的员工,应该有不同的奖励。赋予工作使命感。让员工了解他们的工作贡献,可以让从事最平常工作的员工也能充满动力。例如,当一个以清理污水维生的员工,认为他的工作是“拯救日益污染的环境”时,他的工作士气便会提高许多。缺乏这种使命感,即使再高薪的工作,可能也只是另一份忙碌的工作。给予员工自主权。研究证明,即使你只是让员工有权力调整办公室灯光明暗度,这种小权力都会让他们更有工作动力。满足员工的需求。除了提供员工基本的工作资源,还要进一步满足员工的私人需求,让员工在上班时,不需为日常生产的琐事烦心。精英服务论文网提供正面的回馈。有些主管喜欢私下称赞、公开批评,事实上恰恰好相反,只有私下批评、公开称赞才更能激励员工。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有时候主管必须做的是帮助他们建立信心,给予他们较小、较容易的任务,让他们尝到成功的滋味,并给予他们正面的回馈。之后再给予他们较重要的任务,以逐渐引导出好表现。表彰每个人的贡献。企管顾问史密斯指出,每名员工再小的好表现,若能得到认可,都能产生激励的作用。拍拍员工的肩膀、写张简短的感谢纸条,这类非正式的小小表彰,比公司一年一度召开盛大的模范员工表扬大会,效果可能更好。除了来自主管,来自同事的认可也很重要,因此美国联合服务汽车协会,便免费提供员工撰写感谢函的便条纸等文具,鼓励员工在接受同事协助时,向同事说声谢谢,让办公室更充满动力。3.建立利益驱动工程不同的销售业绩段有不同的佣金比例,这是利益驱动工程的一个表现。而在市场调查部门,我们主要是通过月度和季度的评选工作,建立公司的良好的士气。同时月度和季度会议有利于树立公司的形象和企业文化,努力做到让员工以公司为家的这么一个心态。管理界“鸬鹚和第三条鱼”的故事很好地诠释了利益驱动工程和精神风貌工程的作用。 其实在日常的工作中,任务或目标往往都很具体,也很艰巨,员工每天处在这种吃紧状态之下,肯定会产生厌倦和较大压力,而部门领导如果能够突破传统职能角色扮演,倾注更多精力于员工潜能激发和情绪调节,绩效就会大放异彩,也许一杯小酒就会获得意外惊喜,也许一声寒暄就能化干戈为玉帛。4.发展能本管理机制能本管理的理念是以人的能力为本,其目标和要求是: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能力,从而实现能力价值的最大化,并把能力这种最重要的人力资源通过优化配置,形成推动企业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巨大力量。管理学家泰勒说过,只要工作对员工是适合的,他就是第一流的工人。潜能开发中一个重要的机制是个人与岗位相匹配,通过岗位匹配达到开发潜能的理想效果。企业员工与岗位相匹配,蕴含着三重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是每个岗位都有特定要求与相应的报酬;二是员工想胜任某一岗位,就应具备相应的才能与动力;三是工作报酬与个人动力相匹配。岗位匹配可使企业增强对员工的吸引力,迫使员工提高工作业绩,达到员工对岗位的满意度,开发员工的潜能,使企业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系统。精英服务论文网四、结论每种激励制度都有一定的使用环境,不同的公司需要不同的激励制度,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激励措施。随着员工的素质越来越高,他们对公司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对自己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企业来说,首先必须满足员工合理的物质需要,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很难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其次,需要提供给他们合适的工作,足够的权利、事业的责任和价值的认可,从而能够尽量避免“大材小用”、“小才大用”的情况。激励的过程直接涉及到员工的个人利益,激励直接影响到能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励的实质便是调动员工创造性和积极性,使他们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激励的过程就是激发员工内在的动力和要求,从而使他们奋发努力工作去实现组织既定的目标和任务。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需要,都有实现这种需要的内在的强大动力,这种动力会促使他去为实现自己的需求而努力工作。

选题范围序号 题 目1 ××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与企业价值研究2 ××公司财务风险防范研究3 ××公司采购付款内部控制体系研究4 ××公司会计信息化应用研究5 ××公司经济效益的评价与分析6 ××公司现金流与利润流分析比较7 ××公司销售收款内部控制体系研究8 ××公司盈利能力因子分析9 ××公司盈利质量研究10 ××公司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分析11 ××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12 ××行业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研究13 CAPM模型的适用范围与局限性分析14 ERP系统与实时会计控制15 ERP在会计与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16 Excel账务处理系统设计17 IT环境下审计问题研究18 IT条件下财务分析系统模型构建研究19 标杆管理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探讨20 不同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的探讨21 不同行业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的比较探讨22 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公司案例分析23 财务失败及其预测研究24 存货管理方法研究25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在江西省上市公司中的应用26 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让定价行为的研究27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控制28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增值税会计处理29 分析程序在存货实质性程序中的运用30 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制度的探讨31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32 公司治理理论变迁与会计监管形式33 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基础与现实选择34 公允价值会计审计问题研究35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变更的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研究36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审计风险探讨37 公允价值审计中执业谨慎研究38 关于成本核算方法的演进39 关于反倾销会计理论的评析与构架研究40 关于管理会计师及其职业道德研究41 关于或有负债会计问题的探讨42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43 关于企业集团预算控制的探讨——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44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探讨45 关于质量成本管理的研究46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问题的探讨47 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现状研究48 国有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49 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管理研究50 环境效益审计技术方法初探51 环境资产核算研究52 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53 会计报表中隐藏的会计舞弊研究54 会计社会责任的研究55 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对审计的影响-基于××集团审计案例的分析56 会计信息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57 会计信息化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及影响58 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研究59 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分析60 会计盈余与现金流量价值相关性分析研究61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62 基于IT环境下企业内部审计的应用研究63 基于供应链的成本控制思路64 基于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会计业务流程重组---以**企业会计业务流程设计为例65 基于价值管理的成本控制方法研究66 加强网络会计的舞弊防治研究67 家族企业融资结构研究 68 价值链分析法在企业成本管理中应用69 江西省不同地区工业企业盈利能力对比分析70 江西省不同规模工业企业盈利能力对比分析71 江西省不同行业工业企业盈利能力对比分析72 江西省不同性质工业企业盈利能力对比分析73 江西省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74 江西省上市公司财务质量评价的实证研究75 江西省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76 金融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与防范对策77 金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78 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计量政策选择的思考79 竞争力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80 跨国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81 略论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的作用82 论财务核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83 论成本分析指标体系的构造84 论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85 论供应链管理的财务支持86 论上市公司粉饰行为及其审计风险87 论应收账款审计方法的改进——基于××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88 论资金时间价值在现代企业理财中的运用89 论作业成本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运用90 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规范研究91 企业并购审计研究92 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问题研究93 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体系研究94 企业财务信息编报与审计责任明晰性研究95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以××公司为例96 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97 企业集团财务预测理论与方法研究98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问题研究——以**企业为例99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0 企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研究——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101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02 企业营运能力评价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103 企业重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104 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105 商誉会计问题研究106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及其防范对策研究107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财务风险效应分析10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实用分析——××公司案例分析109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研究110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状况研究111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研究-基于××案例分析112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动机研究——基于××案例的分析113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研究114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研究115 上市公司融资偏好问题研究——基于××行业的应用实例116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公司为例117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级效影响因素研究118 上市矿业公司的负债结构研究119 上市矿业公司经营绩效实证研究120 审计风险模型的演进与最新发展研究121 审计风险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影响研究122 审计失败的成因及规避123 生产企业的销售预算控制-对××公司的分析124 视同销售行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125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126 试论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对完善我国国家审计技术方法的启示127 试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128 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129 通货膨胀条件下企业理财对策研究130 透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131 网络会计研究132 网络经济环境下网络审计的研究133 网络审计的现状及其发展134 我国××行业成本核算现状及改进的研究135 我国××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研究136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优化研究137 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财务问题与对策138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139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分析140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14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142 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及其防范143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与优化研究144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与优化研究145 我国现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146 我国现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147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面审计的质量控制研究148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博弈分析149 小企业会计规范研究150 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的改革影响研究151 新旧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比较及应用研究152 信息化环境下审计导向模式探析153 信息化环境下审计的重点和难点探讨154 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会计实时控制研究155 应收帐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156 应收账款风险的衡量与防范157 用友ERP-U8应用问题研究——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158 责任成本在企业中应用的探讨——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159 战略管理会计研究160 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分析——案例分析161 中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进程与趋势研究162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163 中外公司治理会计信息传导机制比较研究164 中外会计报告比较及启示165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166 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167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68 注册会计师如何防范财务报告审计中的舞弊风险169 注册会计师如何审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170 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研究171 作业成本法在制造企业中的应用——基于××公司的应用实例

纺织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研究论文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Y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Y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34256.1,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最初的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某,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 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3月14日。刘某在充分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自主研究设计出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原专利权人为尽快将本专利技术产业化,先将本专利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后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并约定自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切相关权利均由原告享有,除此之外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专利技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现为有效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笫十一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公布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同时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作出了进一步补充。其从属权利要求2公开的是“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补充为“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对上述权利要求作了充分说明,并给出了较佳实施例,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完本专利文件后,均能将本专利付诸实施。本专利公开的该新型防火隔热卷帘,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使用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成本较低的优点,广泛用于商场、宾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本专利自原告实施以后,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成为不法者仿冒侵权的对象。原告发现,自本专利产品推出之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大量侵犯本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或者专门提供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半成品。原告为此专门在2001年7月14日的《人民公安报》第4版上刊登了《律师声明》,声明本专利权有效,奉劝一切侵权者停止侵权。被告是一家专门生产陶瓷纤维制品的公司,具有生产本专利产品的条件。自本专利公告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为逃脱侵权责任,专门为专利产成品生产、销售半成品。被告向许多用户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其所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包括着色玻璃纤维布、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辐射贴铝箔防火布,防火毯中间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然后再由用户根据需要用薄钢带和螺钉或等同方式连接在一起使用。可见被告不顾专利权人的声明,为追求非法利润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具有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其生产销售的半成品专门是为制造专利产品之用。被告具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半产品后直接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提供半成品,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此外,被告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上述故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所必须的半成品及用户利用被告提供的专门的半成品制成专利成品后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专利侵权,侵犯了本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专利经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一方面挤占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被告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同时还进行大肆宣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原告造成无可估量、无法弥补的的无形损害,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停止宣传、散发样本等许诺销售行为;二、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三、在《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经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北京D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北京D公司)辩称:一、原告不能证明我公司是专利侵权。原告的9至12份侵权证据材料都不能证明我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我公司“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实际上缺少的技术特征还不止这两项。原告以间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将法院封存的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样品与本专利相比,样品除“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外,还没有“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的特征,因我公司的产品是一层耐火纤维布和一层玻璃纤维布夹着耐火纤维毯。此项不同不仅涉及到用途和建筑物结构,也涉及发明目的的同异。总之,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不构成侵权。三、我公司的产品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从事耐火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厂。1993年印制的中英对照产品说明中就介绍了窑炉幕帘技术,这是国内首创产品。其示意图中就示出了相当于连接螺钉的不锈钢扣这一重要技术特征。1995年开始试生产附铝箔的陶瓷纤维布。从1995年就开始向江苏省M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M公司)和吉林省长春市J消防器材厂等单位供应生产防火卷帘用的耐火纤维复合材料。1996年8月,江苏M公司绘制并向用户提供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安装示图”已基本包括了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江苏M公司用我公司供应的陶瓷纤维材料制成的防火卷帘,早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广州、武汉、南京等地建筑物中公开使用。因此,我公司使用的产品技术及产品结构是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根本不可能产生侵权的问题。为此,我公司己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四、我公司对原告是否是适格当事人提出异议。本案是专利侵权案,原告应是专利权人。按起诉状的说法,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是刘某,刘某先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该公司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然而,原告提供的00234256.1号专利登记薄副本中没有刘某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的登记记录,只有北京L技术公司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的记录。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其他书证。按专利登记薄的内容看:2001年11月26日,非专利权人北京L技术公司将他人即刘某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2001年5月28日登记事项记录了原专利权人刘某变更为原告。既然原告已于2001年5月28日取得专利权,为什么半年后,又要从非专利权人手中重复转让取得本专利权,如此矛盾的登记事项很难判断登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而否定了原告可能是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我公司认为,原告的专利权人资格是否合法,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解决,在没有办理此法律手续前,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部门裁决哪条登记事项无效或变更,并将裁定书登记在本专利登记薄中,以理顺现有混乱的法律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不仅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我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并且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是自由公知技术,根本不可能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情分析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1日授权的 “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原专利权人为刘某。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北京Y公司。2001年12月10日,本专利的相关权利人刘某、北京L技术公司与原告共同约定,由原告承继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与该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可以分段搭接组装而成。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铝箔可以贴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也可以单独夹在帘芯中。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还可以有一层防火涂料。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通过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合,也可以用耐火纤维纱线缝合。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卷帘中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垂直方向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小薄钢带。10、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由碳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制成,可以单独使用一种,也可以混合使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4标明,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可设置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心。2001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至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2001年7月5日,原告经公证处公证,在被告住所地总经理办公室,取得被告总经理提供的被告制造、销售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一套(两件)以及被告与北京G装饰材料厂购销特级防火卷帘合同样本。在本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6月5日对被告执行证据保全,提取了被告制造的防火卷帘等产品样品,并委托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经营获利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在本案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防火卷帘样品与原告公证取得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相同,具有以下技术结构,即第一层是玻璃纤维布,第二层是耐高温纤维布,第三层是耐火纤维毯,第四层是贴有铝箔的玻璃纤维布。其中耐火纤维毯在耐火纤维布之间,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被告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卷帘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放置钢丝,并在防火卷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并认为其产品材料是玻璃纤维布,耐火性能低,与本专利的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因此没有全部覆盖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以其列举的证据3为根据,主张其产品使用的是已有技术。原告认为被告证据3的图示页的图号缺号,图示页有缺失,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予认可。根据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及被告的相关财务票据材料证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先后向深圳市L实业有限公司、保定J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市Y陶瓷纤维制品厂、深圳市F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P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B防火器材厂、杭州X卷闸厂、杭州Q阻燃材料厂等单位,销售其制造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又通称为防火帘或防火卷帘)等产品或签订上述产品销售合同。上述《审计验证报告》主要结论为: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销售防火帘、防火卷帘、防火炉帘合计13 平方米(其中防火炉帘为平方米),销售收入合计1 439 元,获利共计221 元。被告虽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获利中应扣除审计报告中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无关的防火炉帘、防火卷帘的销售获利,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诉讼中原告同意防火炉帘不属于被控侵权产品,应将防火炉帘的获利额从被控侵权产品获利额中减除,故被控侵权产品总面积应扣除防火炉帘面积,即为13 平方米,被告在此获利为216 元。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确认的书证复印件或原件,即第425939号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5939号专利登记薄副本和《检索报告》;2001年12月10日《专利权转让备忘录》、(2001)昌证内民字第0816号《公证书》;(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No05514319、No03418293、No03418288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12月10日、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13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物证防火卷帘样品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专利权转让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变更登记证明取得本专利权,是本专利的受让权利人,其享有自授权日以后本专利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法有权对他人擅自实施本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当事人的控辩理由,本案涉及以下焦点: 第一,关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最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为准。被告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承认根据客户要求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或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仅认为其产品的玻璃纤维布与本专利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对此,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对耐火纤维布的制作原料进行了明确限定,其限定的可单独使用的材料中包括普通玻璃纤维等制作材料,在说明书中也有相同的说明。因此玻璃纤维布也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中使用玻璃纤维布,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存在区别。第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性质。根据以上认定和查明的事实,被告制造的防火帘在未安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前是专用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明确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因此,客户使用被告制造的本专利的半产品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被告系明知,其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侵害原告专利的故意。同时,被告长期向客户实际销售专用于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同时,被告有关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有关其行为对本专利不构成侵权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应以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确定。即根据《审计验证报告》得出的相关数值,以侵权产品的总面积130 平方米乘以侵权产品每平方米的利润元,则被告侵权产品获利额为216 元。原告主张销毁被告生产侵权半成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根据,对此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预付的审计费、证据保全费属于因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即被告予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北京Y公司ZL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通称防火帘或防火卷帘)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Y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16716元;三、驳回原告北京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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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的论文和图纸受著作权保护,比如出版社要出版论文集,想用这篇论文就必须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稿费。(2)乙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往往是和传播、复制、改编等相关,论文发表实际上就是供别人了解和使用的,但并不产生专利,乙的行为不涉及到著作权的内容。(3)丙的行为中不正当窃取设计图就侵犯著作权,是属于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进行复制,侵犯许可权。但按图纸制作排放管就没有侵犯著作权。这实际上是反映了我国目前一些科研人员对于论文的重视程度和对专利申请重视程度的不相称,论文发表之后成果丧失新颖性,就不能够申请专利,这往往会找出创造人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当然这也和目前国内的科研评价体制有关系,在目前的科研评价体制中论文发表占很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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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论文侵权案例研究

张世友原是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此次10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均创作于其2010年1月调入重庆师范大学任教之前。 发表于1998年9月《涪陵师专学报》的《必须重视大学生的自我教育》是网帖举报的第一篇抄袭论文,文章被指抄袭自1995年第6期的《高等农业教育》。在《涪陵师专学报》上发表这篇论文时,张世友已从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专业本科毕业5年。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7月至2010年1月,张世友在长江师范学院任教,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是长江师范学院的前身之一。长江师院任教期间的2000年7月至2003年7月,张世友在西南师范大学修得了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他的第二、三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就出现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这两篇题目分别为《诚信与当前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时俱进”是民族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相凝结的时代精神》的论文,分别刊发于《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的2002年第4期、2003年第2期。2003年,张世友已本科毕业10年,其职称是讲师。也正是2003年12月,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张世友评上了副教授。此后,张世友发表了多篇在今天被指抄袭的论文。据网帖爆料,有4篇疑似抄袭的论文出现于2004年,3篇出现于2005年。至此,张世友共10篇论文被举报抄袭。张世友的荣誉接踵而来。2005年8月,他参与的论文入选“重庆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0月,他斩获第五届重庆市期刊好作品评选论文一等奖;12月,他获重庆市涪陵区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6年9月,涪陵师院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11月,张世友破格晋升为教授,这距其被评为副教授仅3年。2010年1月,张世友进入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任教。目前,他身兼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评委会评审专家、重庆市伦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角色。这10篇论文在当年没有受到质疑,未阻挡其职称从讲师晋升到教授,也未妨碍其前往新大学的执教之路。

很可能只判李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也不会有10万那么高。

此案发生在98年,故而只有《著作权法》可以适用,如果发生在今天,那么要适用《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根据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删除义务,首都在线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将侵权内容删除,可以免责。李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对于其抗辩“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累累,著作权跟主管单位的批复何干。著作权的产生是一种事实行为。纵然未经过原作者同意而汇编,只要具有独创性,也是一个新的作品(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否则侵权)。判决内容:《考研胜经》含有《大学生》杂志社的编辑思想,享有著作权,而李翔未经许可在个人网站上登载相关内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判决其不得未经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刊载与《考研胜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并应“首都在线 263"个人主页频道的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5000元;而京讯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采取了相应措施,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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