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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目的落空违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6:24:20

旅游合同目的落空违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旅游合同的一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一般违约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 假冒伪劣商品 ,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旅行社违约的处罚时效: 1、向质监所请求用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2、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3、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旅游合同一般违约的意思: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旅游合同根本违约的意思;旅游合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的论文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劳动法》相比有重大调整。鉴于此,本人特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个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对自己更有利? 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呢?根据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就职之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上合法订立的,是彼此确认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那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第一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第二 劳动合必须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鉴于目前实践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叙述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仔细而慎重的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是一份无效合同。第三 法定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第四 意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商业保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纠纷产生的多发地带。在此,笔者简要予以说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通知是我国目前规范“守密期限”这一争议问题的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言以蔽之,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意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笔者诚望广大求职者能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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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违约救济的论文题目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电子商务论文题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 B2B电子商务对交易成本的影响的实证分析

2. B2B电子商务框架结构.

3. BtoB电子商务的主要技术.

4. EDI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与安全

5. PDA在移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6. PKI构建安全电子商务的基石

7. XCBL及其在2BB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8. XML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9. 把电子商务引入图书营销.

10. 产地证电子签证与贸易链电子商务

11. 从电子商务走向电子业务.

12. 从范式的转变看证券电子商务

13. 戴着锁链跳舞──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14. 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国际动向与借鉴

15.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第三产业结构的影响.

16. 电子商务时代网络营销的变迁

17. 电子商务的发展创新与环境构筑

18. 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与对策分析

19. 电子商务安全协议的特征及企业对策

20. 电子商务的安全机制与体系结构模型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敏捷制造研究

22. 电子商务犯罪初论

23. 电子商务的风险及其安全管理

24.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25.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企业经营战略分析

26. 电子商务时代和信息时代的供应链管理与物流配送

27.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业发展对策探讨

28. 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配送思考

29. 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30. 电子商务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31. 电子商务对渠道的影响

32. 电子商务模式分析及展望

3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

34. 电子商务对工业企业的影响.

35. 电子商务时代的新型市场结构

36. 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37. 电子商务的交易费用基础和发展障碍

38.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SET技术.

39. 电子商务时代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40.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挑战与影响

41. 试论企业电子商务的风险控制

42. 试论电子商务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

43. 数字双签名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44. 网络经济时代下的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

45. 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难题及对策分析

46. 电子商务的发展.

47.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48. 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49. 汽车企业电子商务实施浅析

50. 西部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途径.

51. 西安杨森的电子商务站点案例研究

52. 香港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53. 新经济时代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54. 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的实施方案

55. 医药企业内部信息化与外部电子商务

56.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支持技术研究

57. 以工作流系统和电子商务技术构建企业数码平台

58. 用企业级Java计算方案构建B2B电子商务软件平台.

59. 政府商务和网络经济的法律激励和管制.

60.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之路探索

61. 中国电子商务的量化分析及对策

62. 中国加入WTO的电子商务发展对策

63. 中国企业如何走向电子商务时代

64. 中国实施B-C电子商务的问题与对策

65. 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赢利模式的探讨

66. 中小企业怎样实施电子商务.

67.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68. 保险电子商务在中国

69. 产学研结合建设电子商务与信息管理专业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70. 电子商务、采矿及战略

71. 电子商务B2C配送研究

72. 电子商务的安全支付标准

73. 电子商务的避税与反避税探析

74. 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

75. commerce电子商务中的国际避税思考.

76.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

77. 电子商务对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78. 电子商务对企业运营环境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79. 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及对策

80.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

8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系统.

8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战略成本管理

83. 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物流业的策略

84.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实施网络财务的对策.

85.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特性及实例分析

86. 电子商务技术在现代粮食流通中的应用

87. 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冲突问题的思考

88. 电子商务教育模拟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89.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实施

90.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分析以制造商和市场营造商为例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理念变革

P2P网络信贷的核心优势及风险控制——以好利网为例

中国银行卡产业的网络经济性分析和发展策略探析

浅论国内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影响

长沙旅游公司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分析;

化妆品网上定价策略和消费者消费心理分析

视频网站网络广告的效果评价

基于因子分析的B2C电子商务网站评价分析

为例平台网络广告的效果分析-以京东商务舱为例

电子商务条件下休闲旅游乡村的发展分析

探讨网络品牌广告的寡头效应

直销行业在电商领域的新型发展和前景

电子商务市场的价格机制研究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淘宝网店排名;传统零售业的发展

如何提高网店进店转化率

测算xx电子商务发展指数

中国五省市数字鸿沟的比较分析

基于上海自贸区环境下的跨境电子商务直销平台浅析

数字音乐的用户体验研究

百度自然搜索中关键词的ZIPF分布分析

网站转化率的影响因素研究

物流配送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研究

网络退货策略影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手机游戏的盈利模式浅析

从唯品会看电商精准营销

电子交易与支付、商务安全与法律

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

基于网络外部性视角的互联网社区论坛研究

网站商品价格离散度的实证研究——以手机产品为例

电子商务团购模式的研究

移动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电商平台发展

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售后服务的思考与创新

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策略及相关反垄断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在手机软件中的应用分析;

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分析

门户网站定价影响因素与模型分析

基于因子分析的某类淘宝网店评价分析

探讨用户体验对商品购买的影响

传统零售业的发展

网店二次营销战略分析

基于淘宝与新浪微博合作下的网络外部性研究

微信的收费模式探究

企业导入EPR成效的探讨预期影响的因素分析

基于博弈论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形成探析——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分析及政策

顾客关系管理于电子商务应用的互动与相关系研究

O2O模式下电子商务生态环境研究

基于网络外部性的O2O模式应用研究——以地图APP为例

新浪微博的广告价值分析

基于SNS的B2C电子商务模式研究——以美丽说为例

O2O在二三线城市的应用分析

中国移动IM市场差异化分析

电子商务营销与线下服务问题的探讨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支持技术研究、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与路向

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逆向物流分析

基于垂直网络下汽车营销研究——以易车网为例

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比较分析

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广告价值研究——以淘宝网网络广告业务为例

电子商务在餐饮业的应用分析

即时通讯工具在网络营销中的应用分析

网络营销传播渠道研究

基于微信的社区化商品销售的研究

论电子商务市场和传统市场的价格离差

论电子商务助力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发展

o2o电子杀怪物安全信任问题的相关研究

国产化妆品网络定价的探讨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

基于顾客感知价值如何提升淘宝小卖家的顾客重复购买率

基于B2C语言分析的网络营销策略研究

探究网店活动对商品的购买影响

移动互联时代数字鸿沟的影响因素及消极策略研究(对区域规划的影响)

对我国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的博弈分析

淘宝网网店流量来源入口分析

电子商务对未来市场营销方式的影响

O2O模式

护肤品行业网络营销模式与实体店营销模式的对比与创新

基于JSP/ASP的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网站构建

新浪微博的广告价值分析

腾讯QQ与微信网络外部性分析及对比

基于UC手机浏览器的盈利模式分析

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前景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欧莱雅化妆品基于品牌忠诚度的网络定价探讨

长沙地区电子商务物流现状及发展分析

O2O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中的消费者行为研究

基于天猫平台商家网络营销策略研究

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营销来做电商网站

肯德基式餐饮企业网络营销战略研究

电子商务与手机软件应用分析

C2C在线客户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分析-以淘宝网为例

消费者视角下的网络广告营销策略分析

基于网上商城平台O2O模式问题的研究

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分析——以百度团购网为例

网络零售与传统零售的融合研究

从消费者视角谈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天猫旗舰店的引流途径及效果分析——传统中小型企业

网络促销与传统促销中消费者行为的对比分析

长沙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中国手机支付业务的市场分析与推广方式的研究

中小超市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到社区化的讨论

长沙O2O模式市场研究

基于淘宝平台商家节日营销研究

家电行业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价格的比较

从网络营销角度(或者基于经济学原理)浅析网络预售模式

1、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3、B2B电子商务的未来趋势--全程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6、电子商务视角下农村物流配送问题探析

7、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营销模式分析

8、物流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研究分析

9、电子商务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0、电子商务环境下茂名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一体化运作模式研究

11、“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建设研究

1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绩效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13、传统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及对策研究

14、浅析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方向

15、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平台的安全性分析

16、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营销策略

17、关于周口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研究

18、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创新与发展趋势

19、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电子商务O2O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1、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发展对策研究

22、跨境电商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人才能力需求调研

23、基于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研究

2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25、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6、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27、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优化发展对策研究

28、借鉴国外经验优化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29、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0、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新方向

31、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研究

3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机制创新研究

3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4、黑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策研究

35、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才需求与培养策略

36、论“互联网+”的酒店电子商务经营策略

37、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服务模式革新

38、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品牌资产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

39、基于智能手机的移动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研究

40、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41、基于阿里数据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策略探析

42、基于O2O模式的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探析

43、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影响分析

44、电子商务企业知识型员工流失原因及激励策略研究

45、文化距离、制度距离与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感知风险

46、消费者剩余视角的电子商务发展内驱力研究

47、基于数据挖掘的电子商务交易风险评估

48、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分析

49、我国电子商务B2C企业的发展趋势和经营策略体会

50、“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经营生态链研究

51、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现状与发展

52、电子商务经济下江苏省淘宝村发展特征及其动力机制分析

53、移动电子商务互动营销及应用模式

54、网络口碑对电子商务物流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

55、电子商务发展与促进中国新农村建设的辩证关系

56、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鲜肉类食品物流配送模式的研究

57、医药电子商务B2C模式与O2O模式对比分析

58、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农产品网络营销策略浅析

59、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

60、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与对策

61、物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物流中的应用

62、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

63、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铁路货运模式的转型研究

6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政策创新研究

65、我国社会化电子商务研究现状分析--基于CNKI的文献研究

66、我国电子商务快递绿色包装策略研究

67、经济全球化视角下B2C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探析

68、我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SWOT分析与对策研究

69、基于灰色关联模型研究电子商务与物流业联动发展

70、外贸企业凭借跨境电子商务提升竞争力的策略研究

71、O2O电子商务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探究

72、移动电子商务时代的末端物流协同配送模式分析

73、低碳经济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研究

74、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研究

75、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法律制度探究

76、浅析我国农村电子商务风险因素

77、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与对策研究

78、电子商务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

79、旅游移动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设计

80、试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应用现状

81、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实践及借鉴

82、“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83、农村电子商务中的空间压缩与价值

84、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创新探讨

85、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86、电子商务背景下外贸企业发展路径研究

87、论电子商务对反国际避税原则的冲击

88、湖南农村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发展策略研究

89、电子商务交易风险评估模型仿真分析

90、推进云南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91、“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策略研究

92、旅游电子商务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前景展望

93、电子商务对制造企业供应链绩效的影响:基于信息整合视角的实证研究

94、大数据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探讨

95、互联网+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策略浅析

96、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97、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之融合

98、B2B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务经济效率研究

99、浅谈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0、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及对策

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20个有关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10、 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有关电子商务中法律论文题目:1、中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2、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构的法理初论。3、试析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4、浅议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5、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法律保护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目录: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四、 免责事由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六、 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七、 结 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3]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 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下文是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论述。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随着社会发展。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例如。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债务违约动因论文研究目的

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究竟有何影响 在大量信贷扩张和需求刺激之后,美国住房供应市场很快饱和了,住宅价格指数在2006年中期见顶回调。大量新型贷款产品也度过了最初几年优惠期,再加上美国利率上升,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负担骤然上升,房价下跌又导致借款人无法按原先方式重新融资,结果是次级贷款违约率迅速上升。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住房重新推向市场,则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波及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最终有可能影响实际经济运行。 2007年2月27日,上证指数大幅下挫,随后出现了全球性的股市下跌。有人以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足以冲击世界市场了,但其实这只不过是一场更大的金融危机的序曲。这场危机从春天开始浮现,夏秋之后日益严重,到2008年初还在发展之中。

研究目的模板:

1、针对……的研究有利于加强对……机理(或者是:影响,特点,作用)的认识,可以完善有关……的研究。

2、(举出具体的论文课题)的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研究流程有待进一步简化。

3、……问题的解决,可以改善……的研究现状,进一步扩大……的研究范围。

选题意义模板:

1、对(具体的课题名称)的研究有……价值。

(1)(自己的课题)的研究可以扩展……学界对这一……研究的'认识,推进与之相关的……的研究及相关的……研究进程。

(2)从……的角度对……进行研究,利用……提出的……理论进行分析从而解决……问题,突破了传统的利用……理论从……的角度去研究……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退出目前的研究进展。

2、对(社会相关应用方面)的价值。

(1)……的研究有助于……改善目前社会上主流的……方法。

(2)对……(教学/应用/实践)也有……启示,能扩宽人们的眼界,促使人们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究竟有何影响 在大量信贷扩张和需求刺激之后,美国住房供应市场很快饱和了,住宅价格指数在2006年中期见顶回调。大量新型贷款产品也度过了最初几年优惠期,再加上美国利率上升,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负担骤然上升,房价下跌又导致借款人无法按原先方式重新融资,结果是次级贷款违约率迅速上升。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住房重新推向市场,则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波及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最终有可能影响实际经济运行。 2007年2月27日,上证指数大幅下挫,随后出现了全球性的股市下跌。有人以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足以冲击世界市场了,但其实这只不过是一场更大的金融危机的序曲。这场危机从春天开始浮现,夏秋之后日益严重,到2008年初还在发展之中。 那么,这场危机究竟是如何发展、演变的?它的基本游戏程序如何?它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实际经济活动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次贷危机的结构与机理 理解次级债危机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其对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潜在影响,首先需要详细剖析次级债的结构,看看银行信贷在这一结构下是如何在金融产品创新推动下急剧扩张,然后又是如何急剧紧缩的。 在大萧条以前,美国住宅金融市场主要以“自给自足”为主。大萧条时期,作为“新政”的一个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大力介入了住宅金融体系的构建,其基本制度框架一直延续到现在。 从1970年代开始,“政府住房抵押协会”(Ginnie Mae)(1968年)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reddie Mac)(1970年)等率先发行基于住宅贷款的证券化产品(MBS),从而推动住宅贷款市场的流动性从“出售贷款”开始进入到 “证券化”阶段。同时,美国住宅金融机构也面临了“脱媒”的严峻市场环境变化。 1980年代以后,住宅贷款的主体储贷协会(S&L)不断爆发危机,住宅金融市场上传统的“贷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的经营模式不得不让位于新的“贷款并证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商业模式。由此开始,住宅贷款的资金来源不是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卖出贷款合同。在1990年代,这个二级市场的主体还是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2000年以后,华尔街进入并主导了这个市场。 目前这一市场的基本结构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住房贷款的“一级市场”,借款者申请贷款,得到资金和住房,贷款者发放贷款,得到作为抵押的住房合约和预期的还款现金流。贷款者主要是一些专门从事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如New Century公司等,并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此外,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保险公司和与房屋贷款相关的政府机构,还有一些住宅专业公司本身是商业银行附属机构。 尽管一级市场中贷款有的受到GSEs的信用保护,但对低收入阶层来说,这类贷款门槛太高和审查过严,加上这些机构自2002年开始受会计丑闻困扰而市场份额下降,一些私人品牌的贷款公司乘虚而入,给低收入者种种优惠条件,于是次级贷款市场开始迅速扩张。到2006年,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规模已超过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贷款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从一级市场看,在MBS约占贷款余额的 6成市场份额,而GSE发行证券又占MBS的三成比重,而“私人品牌的MBS”要占到其余的6成比重。 由于目前的贷款者在发放贷款后,并不长期大量持有这些贷款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而是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尽量将贷款转出去,于是就形成了住房贷款的二级市场。 第二个环节是住房贷款的二级市场,主角是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花旗集团、美林证券和汇丰等。它们从一级贷款商那里购买了住宅抵押贷款债权,但也无意长期持有这些资产,于是就对其进行证券化处理。它们将住房抵押资产(MBS)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混在一起,做成资产抵押证券(ABS)后,再出售给最终投资者。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是非常重要的。信用增级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外部增信,即通过第三方如政府机构进行保险;一种是内部增信,就是将证券化资产划分不同等级,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按由高而低等级顺次偿还,一旦住宅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损失首先由低等级证券承担,中高等级证券不受影响,投资者风险将得到减缓。由于次级贷款一般没有这种保险,所以主要依靠内部增信。 第三个环节是再证券化。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金融机构通常会对这些ABS再次证券化。具体做法:一是将部分低等级的ABS转售给自己所属的“特设机构”(SPV),由SPV将这些ABS与其他资产(如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等)混在一起形成新的资产池,做成“债务担保证券”(CDO),再出售给最终投资者;一是成立相对独立的“结构性投资机构”(SIV),SIV一方面购买CDO作为资产,并采用内部增信法,对这些CDO再次证券化。也就是说,对这些CDO重新分级。然后,SIV再以这些CDO作为资产保证,向投资者发行短期“资产支持票据”(ABCP)来融资。这样一来,原本高风险的次级贷款,就被“洗”成了低风险和高收益的资产,或者说,华尔街将萝卜卖出了人参的价钱! 不难理解,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作用重大。尽管对这种新型的、历史很短、市场交易不活跃的衍生信用产品,评级在技术上本身也存在困难。 那么,谁是最终投资者呢?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种类很多,大多是实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其中有稳健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也有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对冲基金,投资者的地域范围则是以美国为主,遍及全球。 从本次次级贷款危机的结构框架概括起来看,低收入家庭从住宅贷款公司轻易获得大量贷款,住宅贷款公司将贷款转售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将这些贷款打包变成各种证券,最终卖给了投资者。 更重要的问题是,在这一框架下,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次级贷款何以会爆发式增长,而后又陷入严重危机呢? 次贷是如何发展成危机的 在次级贷款结构中,不太容易看出各个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是先有借款,然后再有贷款——贷款证券化——证券产品销售这一运行机制。但实际上,在次级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刺激机制。二级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借助复杂的金融创新和激烈、无序的市场竞争,导致了一级市场上短期内贷款大量增加。当然,全球流动性过剩导致过剩资金流向美国,刺激了住宅价格短期显著上升,使得整个机制得以启动的直接动因。 进入新千年以后,发达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从2000年初就开始了一次较长的低利率金融缓和时期。尽管长期的低利率暂时稳定了经济,但也带来了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世界各国通胀水平是稳定的,也就是说,这些过剩资金暂时并没有直接用于商品购买,而是有相当大的部分投资于各种资产,于是就出现了全球性房地产等资产价格过热现象。 低利率+流动性过剩,对住宅贷款需求与供应两方面都有影响。而且,形成了住宅价格将持续上升的预期或“神话”。 从第一个环节看,住房价格持续上升,形成了低收入家庭“晚买不如早买”预期,贷款需求增加进一步刺激了住房价格上升。更重要的是,对贷款机构来说,高等级客户贷款已趋于饱和,为迎合低收入家庭的贷款需求,贷款机构不断创造出新型的住房贷款产品。这些产品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大幅度降低贷款审查要求,并在最初几年给予借款者很多还款优惠。当然,如果过了优惠期,借款者负担也会急剧增加。但是,由于贷款者和借款者都预期住宅价格还会持续上涨,可以将涨价后的住宅再次抵押和重新融资。在具体运作中,很多贷款机构还借助100多家贷款中介机构来推销这些“新产品”,而中介机构只要能达成交易,就可获得手续费收入,不需要对未来风险承担任何责任,这种不对称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刺激了一级市场扩张。 另一方面,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后同样不全部持有这些贷款合约,在收取手续费后,又将大部分贷款合约迅速转售给大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再由后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大型金融机构借助证券化可以将风险细分并转嫁出去。也就是说,贷款者在一级市场上能很便利地筹集到充足资金。从因果关系上看,市场中存在大量资金推动了贷款者可以通过降低标准大量发放贷款。 对拥有巨额资金的最终投资者来说,长期低利率使得国债和公司债等传统投资对象的收益率在低位徘徊,信用评级较高但收益也相对较高的证券化产品,由此成为这些投资者尤其是对冲基金竞相追逐的投资对象。 从次级债扩张的各个环节及各环节的市场参与者行为分析可见,市场中存在大量充裕的资金,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赋予了整个体系具有信用扩张的内在动力。在金融创新、市场乐观预期和监管出现真空等因素影响下,这一动力又转化成实际的信用扩张,表现为次级债市场规模的超常增长。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金融创新的链条有多漫长和多么复杂,问题的根本在于,所有金融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依赖于其最原始资产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一旦住房价格开始下降,上述过程就会发生逆转,且很可能会加速逆转。由此,持有次级债及相关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必然会出现巨额资产损失。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大量信贷扩张和需求刺激之后,美国住房供应市场很快饱和了,住宅价格指数在2006年中期见顶回调。同时,大量新型贷款产品也度过了最初几年优惠期,再加上美国利率上升,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负担骤然上升,房价下跌又导致借款人无法按原先方式重新融资,结果是次级贷款违约率迅速上升,在2007年4月至6月,次级贷款违约率达到14%左右。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住房重新推向市场,则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 这意味着次级债市场的基础产品价值严重缩水,金融机构出现了巨额损失。这些损失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银行自己手中持有的次级贷证券化资产信用评级不断下调,形成了评估损失。 第二,银行在出售证券化资产时通常附有协议,在一定期间出现违约风险,最终投资者有权向发行者要求赔偿。 第三,银行与自己出资设立的SIVs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谓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安排,两者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提高SIVs的信用评级,便于其发行ABCP,银行通常对SIVs有融资承诺,这是一种或有负债;而且SIVs的资产规模已经高达4000亿美元,财务杠杆很高,且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一旦资产贬值,自有资本很快就会被冲销,形成银行的实际损失。 第四,银行为了冲销损失,平衡资产负债关系,不得不低价出售自己的证券化资产。 于是,整个体系就进入了向下的恶性循环,表现为信用收缩,流动性紧张,波及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最终有可能影响实际经济运行。 什么是次级债与“次贷危机” 所谓“次级债”一般是指美国住宅抵押贷款中面向低信用等级借款者发放的贷款。“次贷危机”则指自2007年初开始,由于“次级债”大量逾期违约,以其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急剧下降、市场交易价值和评估价值严重缩水,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出现巨额损失,并且由美国波及到全球金融市场,引发全面性的流动性紧缺和信贷紧缩、并逐渐开始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冲击的一系列事件的总称,这一危机目前还在发展过程之中。 “次级债”的英文是Subprime Mortgage或Subprime Loan, “次级债”实际上是最低等级贷款,在它之上还有中间等级贷款。美国住宅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根据申请者过去的信用历史、借款额度、目前的收入状况等指标,建立了一套“信用评分”标准,从上至下分为“优级贷款”、“Alter-A贷款”、“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的借款者收入较低(一般年收入不足万美元)、信用记录较差、首付款低于20%,月还款占收入比超过50%。 在1990年代,次级贷款在整个住宅贷款比重中约占2%左右。到2006年末,次级贷款奇迹般地增长到万亿美元,占到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约13%比重。次贷危机演变三大深化阶段 第一个阶段:问题的浮现。 在2007年2月末,全球股票市场出现了同步下跌的现象。由于在时间上,恰好是由中国上海的上证指数下跌开始的,以至于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冲击”(China Shock),但是敏锐的市场很快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美国的次级债市场。美国前三大银行为应付可能出现的次级债损失,大幅增加坏账准备,引起了市场不安。公开统计数据显示,次级债贷款违约率正在上升,住宅贷款机构股票大幅下降。3月份,美国国会就次级债问题举行听证会,确认次级债贷款余额高达万亿美元,次级贷款采用特殊的贷款产品,目前已经进入高额还款时期,预计大约有100万户美国家庭可能无法归还贷款。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 但是,当时市场普遍认为其影响是局部的,不会波及优惠贷款,更不会影响其他部门,如当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对此看法也是如此。此后不久,由于各国经济景气上升,股市暂时恢复了平静,且继续上升。 第二个阶段:危机爆发。 2007年夏季,市场再次开始担心基于次级债的证券化商品。6月中旬,大型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旗下两家对冲基金因大量投资基于次级债的CDO,出现重大损失而陷于破产。7月中旬,三大评级公司对一千多个住宅贷款MBS调降评级,投资者普遍感受到信贷风险急剧上升,美国最大住房贷款公司Countrywide Financial传出贷款损失和业绩恶化消息。 在欧洲,次贷危机也开始爆发。7月底,德国产业银行(IKB)公布了与次级债相关的重大损失。8月9日,法国BNP巴黎银行宣布,由于资产估值困难,暂时冻结旗下三家基金资产。受此影响,欧元区短期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缺,短期市场利率急剧上升。 9月中旬,英国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出现了英国近140年来首次“挤兑现象”。该银行直接持有与美国次级债相关的金融产品尚不到总资产1%,但由于其资产负债结构存在期限不匹配问题,资金来源主要依赖短期市场,当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到欧洲短期资金市场时,造成流动性紧缺,北岩银行融资出现困难,引发了挤兑现象。 为防止市场陷入流动性危机,欧美中央银行积极进行了干预。欧洲中央银行去年8月9日向市场注入了948亿欧元,美联储8月10日向市场注入240亿美元。8月17日,联储降低贴现率(从下降到),并进一步放松了贴现贷款条件,通过吸收MBS以及相关的证券,使得三大银行(花旗、美林和摩根大通)能为自己的子公司提供250亿美元信用。9月18日,美联储FOMC决定将联邦基金利率从下调到,贴现率从下调到,各国中央银行也联手大量提供流动性。市场出现乐观情绪,误以为次级债危机已经结束,股指再度上升。 第三个阶段:危机深化和发展。 到2007年10月下旬,欧美大金融机构陆续公布第三季度财务状况,巨额财务损失远远超出以前预告,也超出市场预期,市场开始恐慌。中央银行再次联手干预。 进入2008年以后,美国大金融机构公布新的季报,损失又一次超过预期。其中,美林、花旗、UBS等出现巨额亏损;以野村证券、瑞穗集团等为代表的日本金融机构总计发生了60多亿美元损失。次级债引发信用紧缩对实际经济的影响开始显现,美国年经济增长率在2007年第四季度已经降到。此外,2008年初的失业率、零售商品指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开始恶化;IMF在2008年2月初将全年的经济增长预测下调了个百分点。次贷危机评估:美国的损失与其他市场的损失 次级债本身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在次贷危机发展过程中,损失的估计是在不断变化的。例如,金融机构自己的预估在事后总是成倍增加。美联储主席在2007年7月的损失估计为1000亿美元,到10月份增加到1500亿美元。一方面由于主观上的估计倾向于保守,另一方面,从次级债损失发生的机制上看,损失本身也是动态变化的。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研究者愿意引用IMF在《金融稳定报告》(2007年10月)所作的估计。该报告设次级贷款为万亿美元,Alt-A贷款为1万亿美元,分别占美国住宅贷款总额的15%和11%;设次级贷款的违约概率为25%,Alt-A的违约概率为7%;在假设次级贷款违约以后最终发生损失的概率为45%,Alt-A的违约概率为35%,则整个次级贷款的预估损失是1450亿美元(13000·25%·45%);Alt-A的预估损失是250亿美元(1000·7%·35%);合计为1700亿美元。这个数字大概相当于美国2006年GDP的。此外,随着贷款损失的发生和住宅价格的下跌,MBS的估值损失大约为650亿美元;ABS CDO估值损失为1200-1300亿美元,合计约为2000亿美元,占%左右。 那么,美国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是否能承受这些损失? 美国上一次住宅金融危机发生在1980年代,这就是储贷协会(S&L)危机,其绝对规模虽不及次贷危机,但损失所占GDP比重却大致相同。从2007年第3季度美国五大银行财务报表看,不良资产比率大约在2%左右,与1990年代初期、2001年景气衰退相比,都不算严重,整个银行体系还是稳健的。此外,根据日本瑞穗金融集团的估计,到2006年底,全球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纯收益大约为6500亿美元,自有资本大约有4万亿美元。从这些因素看,美国应该能够吸收这次危机损失。 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以上对次级贷损失的估计还是比较保守的,多数是静态的估计。这次次级贷款危机的特殊之处在于证券化与信用扩张联系在一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重证券化的证券发行,可能推动信用膨胀。例如,证券化资产的最终投资者中很多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本身就是高杠杆性的,本身就存在多倍信用扩张机制。一旦发生逆转,又形成多倍信用收缩机制,并加剧了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波动。 第二,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分散了住宅贷款的长期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证券化和再次证券化,风险的最终来源容易被市场所忽略,也不容易追踪,证券化本身也可能放大风险。而且,一旦风险爆发,政策决策不容易找到着力点。 第三,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美国住宅金融市场的风险借助证券化被销售到全球各地。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我们看到,美国金融体系通过证券化方式在短期内分散了风险,刺激了银行信贷在住宅市场的扩张,并导致住宅供应超出实际支付能力的过度扩张,终于在2006年中期开始出现调整,住宅价格下跌首先直接打击了美国的建筑业,目前这一产业在美国GDP中约占14%,而且对其他产业也有较强的乘数效应。 通常,住宅市场的调整比较缓慢,有一个较长的滞后期, 2006年中期开始的住宅市场调整估计至少还要持续2年至3年。这意味着我们对次级贷款损失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短期的流量分析,还要联系更为基础的住宅市场存货调整来分析。例如,美国希勒教授认为,美国住宅资产价值约为23万亿美元,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住宅价格指数期货到2008年8月会进一步下跌7%至13%,住宅价值的实际损失可能会高达3万亿美元。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机构次级贷款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可能,相应地会出现普遍的信贷紧缩。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对企业的贷款,提高个人消费信用审查标准,缩小杠杆收购贷款,导致并购活动减少。此外,银行信用紧缩还会导致债券市场信用紧缩,企业债券尤其是中小企业企业债券的发行会遇到很大困难。 从全球角度看,这次次贷危机对欧洲的影响特别大,这是因为欧洲大陆的金融体系本身是混业为主的,其投资银行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欧洲货币一体化后,经济竞争和并购需要巨额资金,带动了信贷以及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活跃。此外,货币一体化以后,欧元区内外汇交易减少、需要更积极地向外投资分散风险。日本的情况不算严重,因为日本金融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不算发达,日本的银行在2007年3月引入巴塞尔协议管制要求,为了充实资本,恰好在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之前,很多金融机构都出售了自己的证券化产品。 至于中国,官方对有关信息尚未披露,据报道中国的金融机构大约持有120多亿美元的次级债券相关金融资产,至于资产的具体类型、购入时机、实际损失等还有待观察。 不管怎样,鉴于美国经济约占全球经济规模三分之一,中国出口有近一半面向美国。所以,美国次贷危机发展,以及它对美国经济走势影响,都需要密切关注。

比较简单。偿债能力通常从短期偿债以及长期偿债能力来分析。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周转率。现金比率。现金流量比率。清算价值比率。利息支付倍数。除此之外,选题的基本要求是近几年的公司,因此这类公司必须近几年的数据存在问题。很多同学在论文写到一半发现数据没有办法获得,或者近几年的数据没有问题导致论文重写也屡见不鲜。个人建议写偿债能力比较突出的企业,其实很多企业都可以去写。比如我之前帮助很多小伙伴找了很多偿债能力有问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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