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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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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第三方物流管理创新案例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概况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或中远集团)是以国际航运、物流码头和船舶修造为主业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27位。 目前,中远集团拥有和控制各类现代化商船近800艘,5600多万载重吨,年货运量超4亿吨,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多个港口,船队规模稳居中国第一、世界第二。其中集装箱船队规模在国内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六;干散货船队世界排名第一;专业杂货、多用途和特种运输船队综合实力居世界前列;油轮船队是当今世界超级油轮船队之一。中远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经营着32个码头,总泊位达157个,根据Drewry2009年7月发布的最新统计,2008年中远集团所属中远太平洋的集装箱码头吞吐量继续保持全球第五。 中远集团拥有丰富的物流设施资源,控制各种物流车辆超过4000台,包括具有289个轴线、最大承载能力达8000吨的大件运输车,堆场249万平方米,拥有和控制仓库297万平方米,在家电、化工、电力、融资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服务,为青藏铁路、天津空客、印度电站等国内外多个重大项目提供物流服务,创造多项业界记录。 中远集团在国内的多家船舶修造基地,拥有含30万吨级、50万吨级的各类型船坞16座,业务涉及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建造、改装及修理,生产设备装配水平、生产管理水平国内领先,技术能力、生产效率及生产成本等指标居世界前列。年修理改造大型船舶500余艘,年造船能力84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修船企业及技术最先进的造船企业。 中远集团已形成以北京为中心,以香港、美洲、欧洲、新加坡、日本、澳洲、韩国、西亚、非洲等九大区域公司为辐射点的全球架构,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千余家企业和分支机构,员工总数约13万人,其中驻外人员400多人,外籍员工4000多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海外资产和收入已超过总量的半数以上,正在形成完整的航运、物流、码头、船舶修造的全球业务链。 中远集团是最早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之一,早在1993年中远投资就在新加坡借壳上市,目前在境内外控股和参股中国远洋、中远太平洋、中远国际、中远投资、中远航运、中集集团、招商银行等上市公司。2010年5月30日,中国远洋成功入选英国著名财经媒体《金融时报》发布的全球500强企业排行榜(FT Global 500),名列第450位,这是中国远洋自2008年以来连续第三年蝉联该榜单。 作为一家中国的跨国公司,中远很早就注重承担广泛的“企业公民”责任。中远集团明确提出自身的使命为“逐步发展和确立在航运、物流和修造船领域的领先地位,保持与客户、员工和合作伙伴诚实互信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回报股东、社会和环境”。2001年,中远就建立起了包括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内的综合管理体系,成为中国国内首家获得三大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04年,中远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更加自觉和积极地践行“全球契约”十项基本原则并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中远集团可持续发展报告连续四年被联合国全球契约评为了典范报告,成为唯一连续四年登上全球契约典范报告榜的亚洲企业。 中远集团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积极培育“绿色竞争力”,主要国际化经营指数正接近联合国“全球跨国公司100强”标准,正逐步确立国际航运、物流码头和修造船领域系统集成者的地位,朝着“全球发展,和谐共赢”的世界航运领先企业和“打造百年中远”的世纪愿景前进。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运作模式 2002年, 是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发生巨大变化的一年,一批超大型国有物流企业投身第三方物流市场, 改变了市场格局, 拉开了国有物流企业进军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序幕,其中包括中远物流。中远物流缘起于中远集团为了发展在航运及物流业的领先地位, 2002年1月8日通过整合企业内部物流资源, 成立了中远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物流公司。通过此举措, 公司优化了全球供应链管理,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物流服务。中远物流在细致考察市场需求和对自身实力分析的基础上, 重点开拓了汽车物流、家电物流、项目物流和展品物流四大物流品牌。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服务, 并着力建设铁路运输、驳船运输、城际快运和航空运输四大物流通道。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善了“中远物流”的物流服务资源,建立了空运、城际快速运输、铁路运输、驳船支线等运输网络。目前该公司已稳居中国物流企业之首, 在国内拥有300多个业务网点, 有140 多万平方米堆场、1200 多台各式车辆、3000多台装卸设备, 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中远在1998年率先在中远车辆动态管理系统引进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GPS) 。仓储采用了DC - NET库存管理系统, 实现了现代物流管理。 作为以航运业为主的物流企业, 主要依靠人工处理信息的传统处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全球业务的需要、大量的单据、数据, 都需要在一定的数据平台上运作。集装箱运输具有特殊性, 集装箱要送到客户手中, 箱子要返回, 还要从无货的地方调到有货的地方, 管理和跟踪目标众多, 路经复杂, 传统处理手段是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 此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实现企业竞争战略目标, 中远集团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创新。其主要举措是决定用信息管理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远集运在信息系统的管理上经过了引进国外软件、自主研发、购买IR IS - 2和二次开发等一系列的演进过程, 然而最初的实施过程并不尽如人意。直到IR IS- 2系统引起了中远集运的关注, 该系统是一个实时的业务跟踪系统, 能将每个运作环节的关键数字都提取到系统中,时刻记录发生在全球各个角落、每个运作环节的事情。该套系统是全过程管理, 从最初的定舱、中介货、航线设计、供应商, 到码头、堆场、箱子的管理等。有了该系统中远集运就可以掌控全球各地的业务信息。但, 从1996年到2000年中远集团经营状况处于低谷, 亏损非常严重, 而该系统从购买到建设实施大约要花费10亿人民币。企业面临着战略决策, 集团高层就此事进行讨论, 魏总裁认为就算中远没钱去造船, 也要建设会对中远未来发展起到巨大作用的高效的信息系统。于是, 为实现企业总体战略, 企业作出了管理创新战略决策。终于, 中远集运在2000年底购买了这套全球集装箱运输信息集成系统( IR IS - 2) 。 该系统购买之后面临很多问题, 包括如何的具体实施、推广、如何让集团业务规范到系统中去? 与之相适应的是相应的如何从体系结构, 流程, 技能等方面为管理创新战略提供支持。当时魏总提出, “人不行换人”, 必须保证所有的事情跟着系统走, 系统怎么做就怎么做。在集团高层的支持下,也面临者巨大的压力, 中远集运从2001开始在全球的中远系统内实施这套IR IS - 2系统。为了解决IR IS - 2系统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体制问题。中远集运做了一系列管理上的货运体制和代理体制改革。如中远货运原来与中远集运是中远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 在海外上市的时候将其纳入中远集运, 成为中远集运的全资子公司。这样做的目标就是要将利润体现在一个点上, 使总体利润最大化, 适合系统的要求。中远集运还专门成立一个BPS ( business program system) 部门来推动该系统的实施。BPS部门由集团年轻的业务精英组成, 这些人员都是财务, 箱管和港口等部门的业务骨干, 他们年轻,学习能力强。BPS作为业务和IT之间的桥梁, 他首先理解系统, 理解数据和信息流, 并将现行业务装到系统中来, 然后同口岸实施相结合, 调研结果再同系统比对, 然后进行调整,来不断的满足客户的需要。到2003年, IR IS - 2最终在中远集运取得了重大成功。 从整个中远物流管理创新过程, 可以归纳出, 中远物流管理创新获得成功的创新匹配途径, 首先, 为适应激烈竞争, 从企业战略出发在企业战略指导下实行管理创新从而有了管理创新战略。随后, 制定企业管理创新战略并执行, 有了管理创新战略后与之相适应的是管理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从体系结构, 流程, 技能等方面为管理创新战略提供支持, 而支持企业战略的组织基础设施及流程等在这个发展路径中不起关键性作用。中远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简要历程1.代表处时期(1961-1979) 中远成立之初,受限于自己自身条件的不足以及西方多数国家对中国实行的封闭政策,使之在开辟航线和设立海外网点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后来,随着中国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以及中国外贸进出口的不断增加,中远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并在日本、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地设立网点,但是业务范围依旧比较简单、单一。 2.合资合营时期(1980-1987) 中远于1980年1月1日和荷兰派克船斯集团合作,在鹿特丹成立了荷兰跨洋公司,经营代理业务。这是中远在境外创立的第一家合营公司。同年,又先后在比利时成立考斯菲尔船运代理公司,在荷兰成立了船舶供应公司,在新加坡成立了远洋(私人)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成了了五星航运代理公司,在日本成立了中铃海运五福有限公司等。从此,中远在海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3.独资独营时期(1988-1992) 1988年,中远买进原中好公司合资方股份以后,组建了中远在海外的第一家独资企业—中远英国有限公司,随后中远又在海外成立了3家独资企业。中远在海外成立独资企业,标志着中远海外事业的经营管理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到1992年末,中远在海外的独资和合资企业已经到达近50家,其在欧洲、北美、日本、香港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业务网点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有些已初具规模,为下一阶段中远海外工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业务全球化阶段(1993-1997) 1993年以后,中国航运市场基本放开,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深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随着船队规模和业务需求的不断扩大,中远集团海外企业和网点在开拓市场和开展业务经营方面积极灵活,在企业管理上更加规范严格,使海外事业形成统一的合力,为把中远建设成一流的跨国航运企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这一时期,中远继续在海外设点的同时,经过几次大的战略调整,以海外区域公司为中心,中远全球业务网络已经基本建立和完善起来。 5.全球一体化经济(如今) 面对强大的竞争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中远集团开始制定了“由拥有向控制转变”,“有跨国经营向跨国公司转变”,“一主二重五支柱”的战略,逐步进入全球资源一体化的高级阶段。如今,中远集团再也不是一个孤岛,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中远在努力中迈向了真正的跨国公司。

翻译的话一般逐字逐句翻译(直议)不过来的,就只能按照大意翻译(意译),比如说“龙头”,可以意译为重点。翻译的目的是让别人明白,所以简单明了是最重要的。每个人的翻译都会不同,质量因人而异,我也不是达人或大牛,翻译不一定都对,这只是我的个人见解,如果翻译有困难,参考工具翻译可以有一些提示,拿最后一段举个例子: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文化为龙头的经营策略,坚持以“质”为根,以“人”为本,以“诚”待客的经营理念,公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综合实力不断的壮大。工具翻译是:We always adhere to market-oriented culture as the leading brand management strategy, adhere to the "quality" as the root, the "people" oriented to "sincerity" hospitality business philosophy, the company has rapidly developed, integrated strength of the growing strength.做适当修改后:We always adhere to the market-oriented management strategy and focus on building our brand culture. Our business philosophy is treating "quality" as our root, "people" as our foundation, and treating our client sincerely. As a result, our company has rapidly developed, and our integrated strength has kept growing up.工具翻译,词也许是对的,但语序可能需要修改。--------------------------------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Zhejiang Jieda Garments Co., Ltd.中外合资的三资企业three kinds of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座落于浙江省温州永嘉乌牛东蒙工业园区 is located in Wuniu Dongmeng industrial park, Yongjia City, Zhejiang Province前频秀丽的瓯江,背倚雄伟的东蒙山,紧接气势如虹的温州大桥,地理优越,环境优美,交通便捷。Ou Jiang lies in the front; Dongmeng Shan sits behind; very close to Wenzhou Bridge. We have good geographical location, beautiful environment and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集办公、生产、仓储、住宿一体化a complex of office, manufacturing, warehousing and accommodation.国际服装协会(永嘉商会)常务理事单位executive director of units of ITAA. International Textile and Apparel Association (Yongjia Chamber of Commerce)公司长期为国内众多名牌服饰贴牌加工,深受广大客商好评。The company has been doing OEM for many domestic designer clothes for many years, and have high reputation among our clients. 遵守“精致、华丽、舒适、完美”的质量方针adhere to our quality policy of "Exquisite, gorgeous, comfortable and perfect"公司秉承“经营永继,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竭诚为各界客商服务。dedicate to servicing our clients according to our business concept of "Continuing Business, based on honesty"用翻译工具只能参考,有些是根本翻译不过来的,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仅供参考。其他的可以参考2楼的机器翻译,做适当组织与修改。 有不会的,可以追问我,祝好运!

Jetta Garments Co., Ltd., Zhejiang was established in 2001, is a joint venture funded enterprise, located in Yongjia, Wenzhou, Zhejiang Industrial Park WUNIU East Mongolia, the former frequency Oujiang beautiful, perched between the majestic East Monsanto, immediately Hong momentum of Wenzhou Bridge, geographical location, beautiful environment and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Company covers an area of 15 acres (gross floor area 23000m), set office, production, storage, accommodation, integration, advanced and complete facilities of a modern industrial park. Has a staff of more than 1,000. Harvest produced about 3 million total. Also owned a washing plant, covering an area of 2,500 square meters, matching washing equipment imported from Germany and biochemical sewage system. The company is international and Apparel Association (Yongjia Association)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unit on several occasions to get Yongjia Star Enterprise, corporate credit ratings AAA, the national rights, integrity, no complaints units titles. Since venture company, with modern production base of the scale, scientific, humanistic management, advanced production capabilities, superb craftsmanship, to create a set design, production and sales joint company mainly produce casual jacket, cotton, down jackets, coats, vests and other foreign trade clothing, products are sold to Italy, France, Spain, Hungary, the United States. Long-term for many domestic OEM designer clothes, popular among clients received. Strong technical force, with all kinds of advanced imported equipment, employees with "exquisite, gorgeous, comfortable, perfect" quality. Quality first, to meet customer demand, the pursuit of "exquisite, gorgeous, comfortable, perfect" dress, to achieve perfect results. Companies adhering to the "business Yong Ji, integrity-based" business philosophy dedicated to all merchants. We always adhere to market-oriented culture as the leading brand management strategy, adhere to the "quality" as the root, the "people" oriented to "sincerity" hospitality business philosophy, the company has rapidly developed, integrated strength of the growing strength.

Jetta Garments Co., Ltd., Zhejiang was established in 2001, is a joint venture funded enterprise, located in Yongjia, Wenzhou, Zhejiang Industrial Park WUNIU East Mongolia, the former frequency Oujiang beautiful, perched between the majestic East Monsanto, immediately Hong momentum of Wenzhou Bridge, geographical location, beautiful environment and convenient covers an area of 15 acres (gross floor area 23000m), set office, production, storage, accommodation, integration, advanced and complete facilities of a modern industrial park. Has aThe Yongjia Star Enterprise, corporate credit ratings AAA, the national rights, integrity, no complaints units venture company, with modern production base of the scale, scientific, humanistic management, advanced production capabilities, superb craftsmanship, to create a set design, production and sales joint ventures. The company mainly produce casual jacket, cotton, down jackets, coats, vests and other foreign trade clothing, products are sold to Italy, France, Spain, Hungary, the United States. Long-term for many domestic OEM designer clothes, popular among clients received. Strong technical force, with all kinds of advanced imported equipment, employees with "exquisite, gorgeous, comfortable, perfect" quality. Quality first, to meet customer demand, the pursuit of "exquisite, gorgeous, comfortable, perfect" dress, to achieve perfect results. Companies adhering to the "business Yong Ji, integrity-based" business philosophy dedicated to all always adhere to market-oriented culture as the leading brand management strategy, adhere to the "quality" as the root, the "people" oriented to "sincerity" hospitality business philosophy, the company has rapidly developed, integrated strength of the growing streng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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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金鼎论文上问问,他们写的还不错,信誉也挺好的,我就是在他们哪写的,地址你在百度搜金鼎论文就可以找到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实话说不好写,我刚写完论文,以实际案例来写不好找资料,而且可能还要自己去了解那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属于一个公司特有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保密性,不好深挖了解。如果你要从好写的角度来考虑,你可以按照理论研究——我国企业控制制度履行现状——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对策的思路来写。我也是这样来写的,我大多数同学也是如此,指导老师看了都说可以。

不好写。以XX公司为例,首先就局限了写作的范围,只能以这个公司为写作的对象,另外这个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个外人是无法深入了解的,而内部的员工又不可能对外透露这些情况,因为闹不好泄露公司管理秘密,是会被老板炒鱿鱼的。所以写这种文章,只能是基于该公司的一些公开信息进行创作了。拓展资料: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在内控管理工作中,您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当财务部门审批销售部门的差旅费或交际应酬费时,总听到销售人员在抱怨:审的也太严了吧,我们在前面冲锋陷阵,你们反而在后边拉我们后腿。在对供应商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采购部门认为处处按照采购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怎么到了法务部或管理部,选中的供应商就迟迟批不下来呢?公司管理层天天说风险,为什么员工对风险却没什么概念?是领导在危言耸听,还是风险管理和控制就是领导的事儿。制度整合了,流程也更新了,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反而觉得比以前更麻烦了,花的时间更多了。类似的困惑和问题一定还有不少,它们都和企业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息息相关。国外较为经典的是 ASB 对内部控制的定义。1972 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所做的《审计准则公告》,该公告循着《证券交易法》的路线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内部控制提出了如下定义:"内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充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管理目标,而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程序和方法。"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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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列好了没能吧忙写一下思路和内容的

专科本科论文,具体是什么要求;需要多少字;开题报告,任务书有没有资料有一些可以发给你参考下。

看你学校的严格程度了,如果糊弄一下也行的话,就编呗。如果不行,就不要编,大多老师还是很变态的,一眼就看出来了,尤其是答辩的时候表情和语言会出卖你的。建议给你学长打个电话,问问他们公司福利情况,做个调查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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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法学方面的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楼主是还是快要毕业了?

给你一篇完好的论文,按上面的结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吧会计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毕业论文中以某公司为例

可以的,我以前有看到过毕业论文提到x公司,所以这应该是可行的,不过可能每个学校每位导师有不用的看法,你最好向你导师征求意见。

实话说不好写,我刚写完论文,以实际案例来写不好找资料,而且可能还要自己去了解那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属于一个公司特有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保密性,不好深挖了解。如果你要从好写的角度来考虑,你可以按照理论研究——我国企业控制制度履行现状——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对策的思路来写。我也是这样来写的,我大多数同学也是如此,指导老师看了都说可以。

论文以a公司为例是以a公司举例的意思。因为案例使用的为非知名品牌大公司甚至是自己实习的公司,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必须隐去真实公司名字,以字母代替,例如以A公司为例。

很好写 随便找一个小的公司就能搞定 大的企业老师一般都会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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