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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香刑论文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4-07-05 14:12:48

檀香刑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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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方面的课题范围还是很广的,比如莫言《檀香刑》的狂欢化色彩研究《阿Q正传》“吴妈”再解读《秋喜》的符号学解读《朴通事谚解》《老乞大谚解》话语标记略考等等几乎都是汉语言文学的课题选项,你自己斟酌一下,选一个适合自己而且有把握的就可以了,望采纳

这绝不是一个令人愉悦的故事。洋洋洒洒三十多万字,字里行间透着血腥。斜着眼看去,才会发现,密密麻麻的都写着两个字“吃人”。关于这些酷刑,太过残忍,不想再叙述,我读的时候,毛孔是一直保持张开的状态。真实的故事。听说这是根据真实事件而创作。在山东省高密县有个地方曲种茂腔,真实。义和团运动在山东遭到袁世凯的镇压,真实。德国人修的铁路需要经过高密县的坟地,真实。当地确实有个孙文,领导义和团反抗德国人修铁路,真实。 冷漠的看官。在檀香刑里,这些都成为了莫言的故事。赵眉娘是个中心人物,她的公爹是刽子手赵甲,亲爹是义和团的小头目孙丙,干爹(那种关系)是县老爷钱丁。于是故事来了,钱抓住了孙,要让赵给孙上刑。赵钱孙,甲丙丁。似乎少了个乙。乙是谁?莫言想要告诉我们乙是谁?答案呼之欲出。 叙事的揉捏。马尔克斯式的预叙,和插叙,倒叙,顺叙等教科书般的叙事手法,一再交错着时空。凤头豹尾部分从赵甲,赵小甲,眉娘,孙丙,钱丁五人的视角聚焦于故事,而猪肚部分,却从全知视角讲故事。视角的变化却十分自然,莫大侠揉搓得一手好面。 魔幻的故事。莫言的故事总有种让人瘆得慌却又丢不开的魔力。整个故事简直就是中国酷刑三百篇的科普论文。从斩头,腰斩,凌迟,到稀奇古怪的阎王闩,檀香刑,实在重口味。无心理准备的,慎读。 能看得清世间真相,人的本相的,往往就是动物、婴儿、以及傻子。所以,就有了赵小甲的傻话。可偏偏,也许只有小甲才是真正具有拨云见雾的慧眼的那位。他让眉娘取虎须,具有强烈的色情暗示,却透过虎须看世界,看周围的人,又大有色即是空的深长意味。这部分,典型的莫言式魔幻色彩。 这明显就是一部思想性与故事性兼备的作品。讲故事的同时,又不仅仅想讲一个传奇故事而已。读完整个故事,感觉就像经历了一场午夜飞行。

作家莫言潜心五年完成的长篇新作《檀香刑》,标志着其创作的重要转向,由先锋实验转向民间,转向传统,在其创作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继余华之后又一位当今小说大家的成功转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新世纪中国文学创作走向的一个路标。莫言对魔幻现实主义和西方现代派小说的有意识排拒,对本土创作资源的自觉吸收和再创造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而《檀香刑》丰瞻的意蕴内涵和精妙的叙事艺术对读者构成一种挑战,它具有多重阐释的可能性,这种挑战不仅是指解读上的困惑,也是指触目惊心的血淋淋文字对读者神经的一种折磨、考验,甚至是对阅读行为本身的一种挑战,因为它更多的是诉诸人的听觉,是声音的艺术,是“一种用耳朵的阅读,是一种全身心的参与”。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分析这部小说。 刑场狂欢还记得令莫言声誉鹊起的小说《红高粱》中剥人皮的场面,它那津津乐道的文字为人所诟病,岂料此后,暴力、血腥、死亡成为先锋作家的共同嗜好,俨然文坛一大时尚。与《檀香刑》中蔚为大观的刑场刑罚相比,剥人皮表演实在是莫言的牛刀小试,偶露峥嵘,也许莫言是当代“刑场文学”的始作俑者?中有余华的《往事与刑罚》、《一九八六》、《现实一种》和王小波的《时代三部曲》的推波助澜,至《檀香刑》才集“刑场文学”之大成,叹为观止。小说中有六大刑场处决场面:赵甲看刽子手处决犯人;刽子手余姥姥腰斩国库库丁;余姥姥和赵甲到宫内,在皇帝面前用“阎王闩”处死太监小虫子;赵甲斩首“戊戌六君子”;赵甲凌迟刺杀袁世凯未遂的钱雄飞五百刀;赵甲给孙丙上檀香刑。行刑的场面越来越壮观,行刑者的技艺越来越炉火纯青、出神入化,小说接连不断地蓄势、铺陈,直至上演了一场惊天动地的檀香刑。莫言以神来之笔如庖丁解牛恢恢乎游刃于历史、权力、民间、人性间,酣畅淋漓地解剖了纠结在刑场行刑之上的权力、历史的幽深晦暗,刽子手处决犯人之时正是莫言剥离权力、历史之时。《檀香刑》以刑罚命名,书中的种种行刑场景无疑是华彩乐章,它们展现了“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的奇异运作、“政治躯体”的充分表演、历史书写的吊诡和刑场(广场)狂欢节对权力的颠覆。无论是咸丰、慈禧、袁世凯还是德国总督克罗德,他们极尽刑罚之能事,无非是显示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及对围观者的震慑以起到杀一儆百巩固权力的意图。如果说皇帝的肉体是有形物质和无限权力的二元性的复合物,是权力过剩的肉体,那么,作为皇帝对称而颠倒的形象的罪犯,其肉体就是显示权力匮乏的微不足道的肉体。(1)因其微不足道和任由处置、宰割的处境,戊戌六君子、钱雄飞、孙丙的肉体就成了统治者想方设法演练权力的所在。正如福科所言,在过分的酷刑中包含着一整套的权力经济学。它将胆敢践踏法律的臣民与展示具有威力的全权君主之间的悬殊对比发展到极致。它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的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因此,酷刑极刑又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2)这一意图和死亡降临的无限延宕使行刑成了可量化、可控制、可调节的制造痛苦的行为艺术,根据肉体效果的类型、痛苦的性质、强度和时间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特点的不同,这个行为艺术的每一次表演各异。这种酷刑的残酷性、展示性、仪式化、力量悬殊的演示等特点使之具有了”观赏性”,满足了统治者看一场独一无二的大戏好戏的心理,统治?咴?B style='color:white;background-color:#880000'>看戏之中体味自身权力的至高无?这种观看需求刺激了刽子手赵甲的想象力、创造力、表演欲,使刑罚不断花样翻新精益求精。在公开处决中,旁观者和围观的民众是行刑不可缺少的主角,他们是权力威慑的对象,统治者从他们的?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从持性俅窝橹と�Φ耐�ξ薇群妥陨淼闹粮呶奚稀9糇邮执�鎏�嗪颓�鄯墒?旁观的太监、宫女、大臣、新军官兵吓得面如土色,胆战心惊。但是对围观的草民百姓而言,由于处于权力辐射的边缘,这种威慑已效力甚微,他们怀着强烈的好奇心趋之若骛地奔向刑场,是为了看一场大型戏剧仪式,一场酷烈的人生景观,“在那里他们能够发现有罪和无罪,过去和未来,人间和永恒的秘密。观众所感兴趣的是揭示真相的时刻:每一个词语,每一个哀号,受难的持续时间,挣扎的肉体,不肯离开肉体的生命,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一种符号。”(3)这是福柯的剖析。“所有的人,都是两面兽,一面是仁义道德、三纲五常;一面是男盗女娼嗜血纵欲。面对着被刀脔割着的美人肉体,前来观刑的无论是正人君子还是节妇淑女,都被邪恶的趣味激动着。凌迟美女,是人间最惨烈、凄美的表演。观赏这表演的,其实比我们执刀的还要凶狠。”这是余姥姥行刑数十年,杀人数千才悟出的一个道理。在刽子手和犯人联袂演出的大戏中,犯人现出瘫倒在地的孬种相,看客们就鼓噪鼓动加油,让他扮演一个英雄好汉(第一场刑罚),刽子手余姥姥腰斩犯人失手,犹如名角唱破嗓子,他们就喝倒彩、起哄,以至余姥姥在凌迟美人时担心,如果活儿做得不好,愤怒的看客就会把他活活咬死。莫言笔下的看客与疾首蹙眉的鲁迅先生笔下愚昧麻木的看客迥然不同。莫言笔下的刑场景观与国民劣根性无涉,看客们的出色表演,使本来只应显示统治者威慑力量的处决仪式,变成一个狂欢节庆典,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嘲弄,罪犯成英雄,是非荣辱、权力秩序及其符号均被颠倒。(4)而小说的狂欢景观的极致无疑是檀香刑的行刑过程。这场声势浩大的狂欢以乞丐们过叫花子节援救孙眉娘为序幕,他们穿着五颜六色服装,涂脂抹粉,唱着猫腔在县衙前游行,其颠倒调蕴含了狂欢节的精神特征:“头穿靴子脚戴帽,儿娶媳妇娘穿孝,县太爷走路咱坐轿,老鼠追猫满街跑。”狂欢式的世界感受的核心,是交替与变更的精神,死亡与新生的精神,摧毁一切与更新一切的精神,在狂欢节的时空中遵循的“快乐的相对性精神”对社会意识形态、等级制产生一种颠覆作用,而诞生了一种消除等级的平等对话的狂欢节意识形态,它具有变易性、多义性、反约束主义,巴赫金的狂欢化诗学理论就衍生于欧洲古代的民间狂欢节游行。孙丙被押在囚车里赴刑场游行,将狂欢表演进一步向高潮推进,这是他最辉煌的演出,他边走边唱,将自己想象成岳飞,威风浩荡,在唱词中他鼓励乡亲们揭竿而起,保卫家园。大街两旁的万千百姓学猫腔猫调为他唱和,袁世凯等吓得面如土色。在他受刑时更是引吭高歌,万猫合唱,在他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漫长酷刑中,高密东北乡的猫戏班子在升天台对面的戏台上,上演了一场万众若狂、轰轰烈烈的刑场大戏,杀气腾腾的刑场变成了群猫嗥叫、百兽率舞的天堂,他们沉浸在癫狂、狂欢之中置生死于度外。刑场上的狂欢节使孙丙成了流芳百世的大英雄。人生大舞台,猫戏班班主孙丙的演艺生涯到了兴办义和拳筑神坛抗德才是本色当行,已臻化境,他的岳飞岳元帅服饰扮相,率领乌合之众打德国鬼子的过程表明他一直处在演戏狂欢之中,在小说结尾,他死前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戏…演完了。”孙丙当之无愧的成为伟大的表演艺术家。莫言在中国小说家中是最有狂欢气质的一位,他具有残酷的天才禀赋,他的奇诡想象,汪洋恣肆的文笔常常令人惊叹不已,其小说每有神来之笔,鬼斧神工,展示了一个令读者悸动、颤栗的世界,令人在阅读的快感中伴有生理的恶心和精神上的震撼,这是奇异的阅读体验。不妨把莫言、余华、王小波的刑场刑罚文字做一番比较,余华以冷漠、不动声色的叙述,以犀利、直抵内里的文字,刀刀见“红”,敞开历史的悖谬、存在的困境及人性之恶,余华是一位冷面杀手。王小波的《寻找无双》、《红拂夜奔》、《2010》等小说以游戏笔墨、闹剧色彩、插科打诨文字将刑场行刑狂欢化,戏谑化,以解构权力,刑场是权力专制收缩到顶峰的所在,是毁灭死亡之所,而受刑人却以辱骂、笑声、性游戏,消解、颠覆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力政治,刑场成了死亡与新生、摧毁与更新的分界线,受刑之躯以其”贬低化”、”低等肉体层面”的颠覆性力量,显示了它们“正反同体”的躯体政治学特征。王小波的死亡游戏以快乐的自由的相对性精神把铁板一块的世界图景敲开一道裂缝,进入快乐的通道,在死气沉沉的残酷杀戮的刑场上回荡着阵阵快活的笑声。在狂欢节的诙谐中,“整个世界都以可笑的姿态出现,都被从它的诙谐方面,从它可笑的相对性方面来看待和接受”(5)这种诙谐是正反同体、矛盾统一的,它既快活又讽刺,既肯定又否定,既促使旧的破产又催发新的诞生。王小波是个嬉皮笑脸的老顽童。同样是狂欢,莫言的刑场行刑文字却铺张、酷烈、暴虐、暴殄天物,血肉纷飞,他调动一切感官感觉,非得将”活儿”做得惊天地泣鬼神不可,否则就似乎无法与他搭建的“巨大行刑台”相匹配,他写尸首异处的人头,腰斩后的人体上半身的种种情状,凌迟、檀香刑,炫技斗奇,酣畅淋漓,快意无比,无所不用其极。我们甚至能够感受到写作者快意犹如行刑者,他的笔犹如凌迟三千刀的刽子手手中锋利无比的尖刀,挥舞得刀光闪闪杀气腾腾血雾弥漫,而犹如刑场边上的围观者的读者分明也感受到几分受刑的恐怖,这是作者的权力施控。莫言的刑场行刑文字自此可以封笔了。追溯莫言创作此作的诱因,也许因为他中鲁迅先生的毒太深,当他还是一个纯洁的少年时,读到了鲁迅的《铸剑》,“感到浑身发冷,心里满是惊悚,那三颗在金鼎的沸水里唱歌跳舞追逐啄咬的人头,都在我的脑海里活灵活现”,后来,“看到汤锅里翻滚着猪头,就联想到了那三颗追逐啄咬的人头,而我从小就将自己幻想成身穿青衣的眉间尺。”(6)自此莫言失去了纯真,进入了“魔怔”状态,《檀香刑》何止写了五年,其创作历史已有二十余年矣。美国学者王德威对鲁迅的“砍头”文字曾有精彩的论述,指出他的《铸剑》、《阿Q正传》等小说流露出狂欢节气息,流露出创作者自己对死亡和人心灵的幽暗面不由自主的迷恋,和非理性的奇诡曲折的恣肆快感。(7)在这一点上,莫言是鲁迅的传人。也许我们有必要条分缕析地梳理一下中国现当代文学中的“刑场文学”。历史民间“历史”无疑是这部小说的主题词,只不过它书写的是另类历史:刽子手的行刑史,刽子手和民间话语共同创造的历史,精英知识分子的溃败史。刽子手赵甲是个独一无二的文学形象,小说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人物的支撑。小说写出了他杀人逾千行刑数十年的行刑史和心理情感的畸变史。他狂妄、卑微、猥琐、倨傲、偏执,他既冷漠无情又良心未泯,小说中表现了他到宫内行刑的恐惧,处决六君子时的悲悯、柔情、感动,凌迟钱雄飞时的惭愧、紧张、恶心,处决孙丙时的颐指气使、得意忘形、极尽铺张之能事等多角度多侧面的心理情感。这是一个有血有肉有骨的刽子手形象。他的性格中最突出的一点是丧心病狂的偏执,这使他行刑数十年不懈的追求杀人艺术,杀人之道,不断地调动他作为一个刽子手的想象力、创造力和智慧,他是一个“行为艺术家”。他把受刑者的凄厉尖叫看作是高明的乐师制造出的动听音响,他砍头时能感觉到刀人一体,他凌迟时能根据犯人的性别、体质精确地设计下刀的位置、间隔,他能意识到不同肉体的不同质感影响到行刑的完美与否,檀香棒打进孙丙的身体时,他眼睛笑成一条缝,他听孙丙的尖叫,像听人唱戏。他又像名角一样有强烈的舞台表演欲。他有刽子手的独特逻辑和思维方式,他认为自己用高超的技艺向六君子表示了敬意,他认为檀香刑是世界上最精彩的刑罚,名称典雅、响亮,外拙内秀、古色古香,行刑精致讲究,西方的刑罚望尘莫及,他要让行刑完美无比,不能让洋鬼子看笑话。在他心里分明是担当为国争光发扬中国文化的使命。赵甲有着自觉的权力意识,执刑杀人时他把自己看作是神,鸡血涂面行刑时他不用给皇帝下跪,这是他的特权。在他眼里自己是庄严神圣的国法的象征,至高无上,是皇上皇太后的代表。权力意欲假他之手使犯人屈服,他和犯人之间的对峙、较量、冲突,就是权力和反抗者之间的短兵相接。“公开处决不仅伴有一整套庆祝胜利的仪式,而且还包括一种冲突的场面,后者是单调的进程中的戏剧核心。这就是刽子手对受刑者的肉体的直接行动。”(8)凌迟钱雄飞五百刀是他的杰作,但他在大义凛然的受刑者面前产生了惭愧、紧张、反胃、倦怠、心神不安等生理心理?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从?从此他还落下了一种动辄双手灼热如火烧的怪病。这象征了权力和反权力者关系的吊诡之处,权力在无所不用其极地戕害、摧残犯人肉体时,意图宣告它至高无上的威严,却恰恰表明它的无力、懦弱、色厉内荏,它用这种方式妄图征服犯人的精神、思想,也可以说正因为它征服不了反抗者的思想才穷凶极恶的毁灭犯人的肉体,赵丙行刑的过程其实是权力失败的过程。但是,赵丙却因之受到皇太后皇上的召见、赏赐。官封七品,这是刽子手所能达到的辉煌人生。刽子手辉煌的行刑史又造就一个更加轰轰烈烈世代传诵的民间史,这是历史的奇诡莫测之处。赵甲把檀香刑看作是对自己“一世英名”的维护,他更有明确的大历史意识,他有意识地参与到创造历史之中去,他几次三番表白让孙丙流芳百世、千秋壮烈,他创造了檀香刑这一奇迹,它的奇特、残酷、漫长,浓墨重彩大肆渲染地塑造了一个新的孙丙,“他已经成了一个圣人”;“他多活一天就多一分传奇和悲壮,就让百姓们的心中多一道深刻的印记,就在高密的历史上也是在大清的历史上多写了鲜血淋漓的一页。”这是一场刽子手和受刑者配合默契联袂演出的亘古大戏,谁能说刽子手不是历史的创造者?谁能说这里没有权力的颠覆、民间英雄孙丙的大获全胜?刽子手赵甲成为历史的创造者明白无误的建立在他的杀人艺术家的追求上,而民间英雄孙丙的百世英名却靠了赵甲的刑罚,刑场上他的慷慨悲歌、尽情尽兴表演和民间话语的流布、传播。孙丙英勇抗德的事迹不见于正史、官方史,当地百姓却把它编成猫腔调广为传唱,他受刑的情景也在口口相传中不断的加工渲染成一个传说、传奇、神话,显示了民间话语缔造历史的神奇之功。福科认为:“传单、小册子、史书和冒险故事所描述的罪犯就是这种黑道英雄或认罪的罪犯、正义或不可征服力量的捍卫者,在把他们当作反例的警世道德说教的背后隐藏着关于冲突和斗争的完整记忆。一个罪犯死后能够成为一种圣人,他的事迹成为美谈,他的坟墓受到敬仰”;“这也是为什么民众对那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非法活动的民间传说的东西兴趣盎然的原因。”(9)这里,又存在着民间话语和民间文化心理及民间历史记忆的关系问题,正是后者的质朴、底层意识、对受害者的亲和力,对当权者的天然的排斥心态,对历史记忆的民间情怀和本真立场及对历史真实情景的还原才使得民间话语在特定历史时空和人群中成为主流话语和历史的言说。但是,民间话语在尽情渲染受刑者的大义凛然浩然正气的同时,也给统治者和刽子手耀武扬威的口实,显示了民间话语的驳杂和两面性。戊戌六君子受刑的行状被各种版本的传言渲染得神乎其神,他们以此对六君子的人格表达了敬意,但也为刽子手带来了巨大声誉,甚至传到宫内慈禧的耳朵里,才有了一个刽子手受赏加封的巨大荣耀。在此,统治者置民间话语的“革命性“而不顾,却大大强化、突出它的对杀人技艺的津津乐道上,也就是对权力施暴的干净利落、速度奇快的猎奇上,这又表明民间话语无力的一面。小说中还有另一种历史的书写,就是精英知识分子的溃败史。戊戌六君子变法失败遭斩首,留日归来的钱雄飞刺杀袁世凯未遂遭凌迟,两榜进士高密县令钱丁的夹缝人生。整个中国近现代史何尝不是精英知识分子屡战屡败壮志未酬无力回天的历史?小说中这三类人物的命运遭际未尝不是中国近现代知识分子历史命运的一个缩影。其中,钱丁的生命形态、精神世界、存在困境,在小说中表现得最为饱满、丰厚。金榜题名时,他意气风发,想为国家建功立业,但宦海险恶,他抑郁不得志,心境黯淡,放任物产丰饶的高密,他又志气昂扬、精神健旺,与老百姓打成一片,但他很快意识到在黄钟毁弃瓦釜雷鸣之世,只能随波逐流、独善其身。他是一个受制于环境缺乏强劲意志的知识分子,同时又是一个正直正派、有情有义、体恤民情、不趋炎附势、不合时宜不识时务的人。对洋人在高密犯下的滔天罪行,他义愤填膺,星夜奔驰,为民请命,自杀未遂后,他前去劝孙丙归案,又产生了挽狂澜于既倒,拯万民于倒悬的历史责任感。在面临洋人破城,生灵涂炭的紧急关头,他又挺身而出,只身入城,劝孙丙投降,随即而来的无情现实彻底摧毁了他的英雄气概,暴露了他的幼稚、天真。他是小说中唯一一个反躬自问,有着自省意识的人物,这也是知识分子的典型特征,?诼沂辣渚种�?他意识到自己唯唯诺诺、委曲求全、首尾两端、瞻前顾后、窝窝囊囊,缺乏舍身求仁、手刃奸臣的勇气。转念间他又对袁世凯对自身前途抱有一丝幻想,旋即他又意识到自己的卑鄙愚蠢,在孙丙生死的问题上,他尴尬、无奈、左右为难,在洋人、官府、和民众之间他举棋不定,直到德国人在刑场上再次滥杀无辜,夫人殉死,他才幡然醒悟,毅然决然的与刽子手赵甲、受刑英雄孙丙同归于尽,打破洋人的美梦。这是一代士子的悲歌。复调腔调音乐上的复调是指同时展开两个或若干个声部(旋律),他们尽管完全合在一起,但仍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它的基本原则是各声部平等,任何一个声部都不能超越其他,任何声部都不能充当简单的伴奏。米兰?昆德拉认为,运用音乐复调理论进行小说创作是奥地利作家布洛赫的革命性创举,而精通音乐的米兰?昆德拉无疑进一步把这种小说结构法发扬光大。这种小说结构模式中国传统小说中不曾有过,它是西方小说的独擅专长。《檀香刑》成功地借鉴了这种结构法,小说中的凤头部和豹尾部运用第一人称有限视角叙述,眉娘浪语、赵甲狂言、小甲傻话、钱丁恨声…形成巴赫金所言的众声喧哗多音齐鸣的效果,将不同的情感空间并置、拼贴在一起,它遵循了一种音乐对位法的美学原则。狗肉西施眉娘的叙述夹杂着谚语、俗语、俚语、歇后语、顺口溜、戏文、粗话,活脱脱一个泼辣、大胆、放浪、热情、爽快的山野村姑的口吻;小甲傻话,是一个不谙世事不通人情傻里傻气的童声叙述,尽管他是个身强力壮的屠夫,成年人,他眼里的世界却是变形的、怪诞的、不可理喻的,?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从薅鄄换�⑸裰俏纯��志哂谐�8兄�暮⑼�?B style='color:white;background-color:#00aa00'>莫言的专擅胜场;钱丁恨声,是知县钱丁醉酒面对夫人说的一番肺腑之言,他用文绉绉的官话雅言,拿腔作调又语无伦次地诉说着自己遭受的深重侮辱和他的愤懑、怨气、委屈。这一部分顾盼生姿、灵动飞扬。凤头部和豹尾部各章有个大致的时间前后相继性,中间又运用了倒叙、插叙、预叙、复叙、叙事中有叙事,每个叙述人叙述的事件时间跨度数十年、半年、几天、一天、半天不等。莫言相信一个作家的风格指的是他独特的叙述腔调,它包括叙述的语言,习惯选择的故事类型,处理故事的方式,叙述故事时运用的形式等全部因素所营造的那样一种独特的氛围。《檀香刑》猪肚部运用了全知全能叙述,叙述者时而柔肠寸断语意绵绵地描绘爱情魔力,时而语带诙谐地表现民间风情,时而纤毫毕现绘声绘色地渲染毛骨悚然的行刑过程,时而纵横捭阖展现壮观场面,地点时而高密时而天津时而北京,时间从戊戌年到1900年,时空纵横交错,全方位地展示了檀香刑前有关的方方面面。这一部分内容饱满、丰厚、阔大。语言挥洒自如,“制造了流畅、浅显、夸张、华丽的叙事效果”。豹尾部叙述了几天里的行刑过程,第14章,赵甲叙述刑前准备,第15章,与此同时,眉娘和乞丐们的援救孙丙过程,第16章,孙丙上刑场,第17章,小甲叙述上刑过程,事件时间一上午,在全书中最短,却占了10节,28页,这是全书节数最多叙述节奏最快的一章,这种深层处理突出了行刑的紧张、刺激,用愚钝的小甲的视角展开叙述,使之尽可能地摒除主观色彩,专注于过程、场面的物化、客观化、自在呈现,最后一章,钱丁叙述从上刑到手刃孙丙四天内的情景。这一部分干脆、利落、劲道十足、嘎然而止。小说叙述上最突出的特点是猫腔戏《檀香刑》戏文的大量融注、韵文和戏剧化效果的追求。叙述的腔调在此很大程度上又可理解为猫腔猫调的群猫嗥叫,赵甲狂言化用猫腔《檀香刑?走马调》,小甲傻话、放歌,化用猫腔中的娃娃调,眉娘诉说是长调,赵甲道白是猫腔中的道白与鬼调,钱丁恨声是醉调,知县绝唱是雅调。不同的猫腔调好比宋词的不同的词牌,规约人物身份,叙述内容,感情表达方式。由此形成了小说的音乐美,这是说唱艺术的小说,莫言早期小说《民间音乐》曾受到孙犁老人的赞赏,其长篇小说《天堂蒜苔之歌》用说书艺人瞎子张的唱词串连篇章,直至《檀香刑》方悲歌欢歌绝唱,一唱三叹余音绕梁,联想到少年莫言在某个瞬间,忽然茅塞顿开引吭高歌一串怪调异音时,莫言在音乐上的秉赋已经崭露头角,或者说,莫言在用文字创造美之前已经在用声音创造美了,以至在文革初期的几年里,半个县的孩子都学会了他那“呜哩哇啦嘻哩吗呼”的唱腔,现在,他的“唱腔”唱遍了全国,却没有人能模仿的来了。

檀香药用价值论文

檀香又名白檀,属檀香科常绿乔木,原产印度、澳大利亚和非洲。那么你想知道是什么吗?下面我给你详细的介绍,一起来了解吧!

是什么?

檀香树是一种神秘的名贵珍稀树种,原产于印度及印尼群岛,在中国檀香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代到现代人们对檀香都有一种特别的独爱。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高贵,代表着一种质量,是为上人首选的养生珍品。既然是养生珍品,那么檀香木的功效与作用肯定是无木能比的,都说檀香木佛珠有安抚神经,辅助冥思的作用,说明檀香木的功效与作用有安心养神之用,下面和我一起来看看檀香木的功效与作用有哪些?

檀香源于印度,广泛用于佛教,被称为佛树;在几经流行风水学里,檀香木的功效与作用有招财避邪之用,被誉为“招财之树”,是金钱的招财宝树;在历史上,因象征著权力和地位被誉为“皇室之树”,象征著高贵与权位;投资种植檀香苗,低投入,高收益,高回报,在现代经济市场被誉为“黄金之树[2]”,具有极高的投资价值。是适合种植于别墅庭园的理想风水树。因其具有独特的香味和药用价值等优点,檀香在人类历史中上,更具有很广的应用范围和使用价值。

檀香树产自东南亚,主要以印度和印尼两地,此类树木生长缓慢,芯材中散发淡雅清香,经久不散,故名为檀香。据古代医学记载,檀香是一味重要的中药材,历来为医家所重视,谓之“辛,温;归脾、胃、心、肺经;行心温中,开胃止痛”。外敷可以消炎去肿,滋润肌肤;薰烧可杀菌消毒,驱瘟辟疫。正因为它的珍贵,檀香木在古代一般只做成佛珠、檀香扇等小型饰品,再则由于其独特的香味,具有安辅作用,对于冥想很有帮助,因而其檀香粉也被用在大型的宗教仪式中。然而,印度和印尼已严格控制檀香木的出口,市场上仅存的檀香木少之可怜,而又粗又大的能做家俱的檀香木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更显得它的弥足珍贵。

檀香木佛珠还有去邪,去燥,杀菌提神之功用,看来檀香木的功效与作用不是单单用文字就能说清楚的。檀香在国内只能在广东、海南、广西及福建部分地区可以种植。

如何鉴定檀香?

檀香木是檀香的芯材部分,不包括檀香的边材***没有香气,呈白色***。檀香隶檀香科檀香属,是一种半寄生性小乔木,高可达8至15米,胸径约20至30厘米,小者仅3至5厘米。原产地为印度哥达维利亚河流域,南至迈索尔邦及印度尼西亚,东、西努沙登加省及东帝汶。另外,澳大利亚、斐济及南太平洋其它岛国、美国的夏威夷也出产檀香,我国也有近百年的引种历史。

我国利用檀香的历史应有1500年左右。檀香木一般用于佛像雕刻及其他工艺品的制作、药用或提取檀香油。在收藏或欣赏檀香木及檀香木雕刻艺术品时应把握以下的基本特征:

第一,檀香木一般呈黄褐色或深褐色,时间长了则颜色稍深,光泽好,包浆不如紫檀或黄花梨明显。质地坚硬、细腻、光滑、手感好,气干密度为至克/立方厘米,纹理通直或微呈波形,生长轮明显或不甚明显。

第二,香气醇厚,经久不散,久则不甚明显,但用刀片刮削,仍香气浓郁,与香樟、香楠刺鼻的浓香相比略显清淡、自然。有一些人用人工香精浸泡或喷洒木材用以冒充檀香木,香味一般带有明显的药水味且不持久。

第三,冒充檀香木的木材。檀香属的一些木材质量是无法与产于印度及印尼的檀香相比的。质量最好的檀香木产自于印度,其次为印尼。一般国际市场上用檀香属其它木材或不同科属但外表近似檀香木,也有用香味的木材来冒充檀香木。我国的一些厂家多以白色椴木、柏木、黄芸香、桦木、陆均松经过除色、染色然后用人工香精浸泡、喷洒来冒充檀香木而大量制成扇、佛像、佛珠及其它雕刻品。

收藏檀香的注意事项:

我国利用檀香的历史及其悠久,当在1500年左右。檀香木一般用于佛像雕刻及其他工艺品的制作、药用或提取檀香油。在收藏或欣赏檀香木及檀香木雕刻艺术品时应把握其以下特征:

其一,檀香木质地坚硬、细腻、光滑、手感好。其色泽一般呈黄褐色或深褐色,时间长了则颜色稍深,光泽好,但其包浆略逊于紫檀或黄花梨。

其二,檀香木香气醇厚,经久不散。时间长久的檀香木,其香气虽不甚明显。檀香木是指檀香的芯材部分,并不包括檀香的边材***没有香气,多呈白色***。多数新砍伐的檀香木,近闻之,常带有刺鼻的香味和特殊的腥气,存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檀香,这时檀香木的香味已经非常温润、醇和,可谓极品檀香中的极品。

其三,对市场上冒充檀香木的木材要格外警惕。国际市场上多有用檀香属其它木材或不同科属但外表近似檀香木,或用有香味的木材来冒充檀香木的。我国已发现,有些厂家以白色椴木、柏木、黄芸香、桦木、陆均松等,经过除色、染色然后用人工香精浸泡、喷洒来冒充檀香木而大量制成扇、佛像、佛珠及其它雕刻品。然而,檀香属的其它木材其质量是无法与产于印度及印尼的檀香相比的。

1、檀香的功效:行气温中,开胃止痛。用于寒凝气滞,胸痛,腹痛,胃痛食少;冠心病,心绞痛。可理气调中,散寒止痛:用于寒凝气滞所致的胸腹疼痛及胃寒作痛、呕吐清水等证。近年用治气滞血瘀之胸痹、心绞痛有效。2、檀香的作用:(1)净化空气。净化空气是点燃檀香的重要功效与作用,它能净化空气中的细菌与病毒,而且能散发出淡淡的香气,可以让空气中的异味快速去除,而且能防止病菌在空气中传播。(2)理气止痛。理气止痛也是点燃檀香的重要功效,平时人们出现腹部胀痛或者胃部不适时,可以在室内点一些檀香,人们吸收檀香散发出的香气以后就能理气止痛,能让人们身体出现疼痛的症状很快好转。点燃檀香的功效与作用家里烧檀香的禁忌(3)驱寒消炎。平时在室内点燃一些檀香,还能驱寒也能消炎,特别是人体因寒气入侵,出现身体不适时,多呼吸一些檀香的香气,对身体寒气内的消除有很大好处。另外在室内点燃檀香以后,能消炎抗菌也能止咳化痰。(4)调节情绪。点燃檀香还能调节情绪,镇静安神,它可以安抚人类的紧张神经,也能缓解人的焦虑和抑郁,特别是人们再出现紧张和烦躁不安时,在室内点燃一些檀香,就能让不良情绪很快消失。

药用价值

檀香还是一味重要的中药材,历来为医家所重视,谓之“辛,温;归脾、胃、心、肺经;行心温中,开胃止痛”。外敷可以消炎去肿,滋润肌肤;熏烧可杀菌消毒,驱瘟辟疫。能治疗喉咙痛、粉刺、抗感染、抗气喘。有调理敏感肤质,防止肌肤老化的功效。

熏香

檀香是熏焚香的上等用香,非普通香可比。檀香燃烧时散发出的香味高雅、沉静、清甜,沁人心脾,能使人心平气和,进入祥和平静的状态,起到调节人体气血运行,疏通人体气机的作用,是治疗与预防疾病的天然佳品。

缓解精神紧张

檀香的香气还有放松、镇静的效果,解除精神紧张,带来祥和的气氛,令人增加充实感,放松全身等,特别适合在练瑜伽、冥想时熏香,能够快速进入放松状态。

扩展资料:

鉴伪方法:

1、檀香木一般呈黄褐色或深褐色,时间长了则颜色稍深,光泽好,包浆不如紫檀或黄花梨明显。质地坚硬、细腻、光滑、手感好,气干密度为至克/立方厘米,纹理通直或微呈波形,生长轮明显或不甚明显。

2、香气醇厚,经久不散,久则不甚明显,但用刀片刮削,仍香气浓郁,与香樟、香楠刺鼻的浓香相比略显清淡、自然。有一些人用人工香精浸泡或喷洒木材用以冒充檀香木,香味一般带有明显的药水味且不持久。

3、冒充檀香木的木材。檀香属的一些木材质量是无法与产于印度及印尼的檀香相比的。质量最好的檀香木产自于印度,其次为印尼。一般国际市场上用檀香属其它木材或不同科属但外表近似檀香木,也有用香味的木材来冒充檀香木。

一些厂家多以白色椴木、柏木、桦木、陆均松经过除色、染色然后用人工香精浸泡、喷洒来冒充檀香木而大量制成扇、佛像、佛珠及其它雕刻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檀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檀香木

檀香包装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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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学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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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枣核》结尾写道:“改了国籍,不等于就改了民族感情,而且没有一个民族像我们这么依恋故土的。”《记一辆纺车》结尾写道:“跟困难作斗争,其乐无穷。

香港廉政公署论文文献综述

要我帮你吗,题目和内容我都帮你写好如何、、如果需要的话,看我名Q我

谢文梁 -------------------------------------------------------------------------------- 【中文名字】 谢文梁 谢文梁相关百科: 谢柏梁 梁谢成 谢文 文梁 梁文冲 梁文敏 梁文博 梁广文 梁遇春散文选集 发原地独乐乐梁汉文音乐会 梁汉文903idClub贴身拉阔音乐会 谢谢爱 谢文梁写过的文章: 上海地下城 大力加强消防建设——《上海市消防站布点规划》简介 新浪、搜狐的下一场战争 着眼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核心--兼谈改进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路径 法国公路桥梁荷载标准 强化预防职务犯罪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丙烯腈在木薯淀粉上接枝共聚的研究 不谐和系数对钢琴音质的影响 高陡构造地震圈闭要素畸变分析 通心络对急性心肌梗塞静脉溶栓治疗再灌注损伤的影响 谢文梁写过的书: 香港廉政公署探秘 行政执法监察概论 深圳廉政风云录 深圳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 探索与研究 海南经济特区行政监察 中国当代戏曲文学史 中国悲剧史纲 带刺的幽默 世界悲剧文学史 谢文梁写过的论文: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于位移的抗震设计方法研究 论安妮宝贝的小说创作 论毛泽东的戏曲文艺观 论蒋星煜的《西厢记》考证 《再生缘》中女扮男装模式的渊源与拓展 论吴梅的戏曲创作与传播 血小板型磷脂酶A_2在人体宿主防御细菌感染中的作用及与肝癌的关系 无线激光打靶器的设计与研制 《红楼梦》语言艺术研究 堇青石透波材料的研究与制备

就是拼音 啊xie wenliang

哥,这中文拼音,真没法用英文读。。。

刑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可以自己编的~中国刑法发展编年史~~写建国到现在刑法的变化

你看下这个吧,虽然不是范文,应该对你写作有点帮助。文章来源:期刊云-论文格式。文献综述的写作及注意事项(供毕业设计参考)1. 基本概念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它往往针对某一特定研究领域,分析和描述前人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前沿性问题做出较详细的论述、判断和研究设想,并提供代表性参考文献。这里需要将“文献综述(Literature Review) ”与“背景描述 (Backupground Description) ”区分开来。我们在选择研究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来龙去脉,如“中国铁电陶瓷产业的发展历程”、“国外zhengfu发展复合材料产业的政策和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而“文献综述”主要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另外,文献综述是评论性的(Review 就是“评论”的意思),因此要带着作者本人批判的眼光(critical thinking)来归纳和评论文献,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成果的流水账。评论的主线要按照问题展开,也就是说,别的学者是如何看待和解决你提出的问题的,他们的方法和理论是否有什么缺陷或不完善?要是别的学者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那就没有重复研究的必要了。要求同学们学写文献综述,至少有以下好处: ① 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科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 ② 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及进行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 ③ 通过文献综述的写作,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文献综述与“读书报告”、“文献分析”、“研究进展”等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某一方面专题研究论文或报告中归纳整理出来的。但是,文献综述的特点是“综”与“述”:“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2. 文献检索撰写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即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对于毕业设计课题的文献综述,则需要结合课题的性质和任务撰写),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算法、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可以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下面是文献检索的基本要领:【要领一】:瞄准主流。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出版物的观点和论述等,是文献综述的“正餐”。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略。建议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一是图书馆的中外学术期刊,找到一两篇“经典”的文章后顺藤摸瓜(留意它们的参考文献)。质量较高的学术文章,通常是不会忽略该领域的主流、经典文献的。二是通过学校图书馆的“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外文期刊数据库检索”和外文过刊阅览室等渠道,查到一些较为早期的经典文献。三是国家图书馆,有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出版的图书,学校图书馆往往没有收藏,但是国图却是一本不少(国内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送缴国家图书馆),不仅如此,国图还收藏了很多研究中国政治和zhengfu的外文书籍,从互联网上可以轻松查询到。【要领二】: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学习及做研究的时间很长,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随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要领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看过一些文献以后,我们有很强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东西都陈述出来,仿佛一定要向别人证明自己劳苦功高。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不知所终了。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3. 文章撰写文献综述的结构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结构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4. 注意事项:1)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2)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即做到由远而近先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3)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不要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能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4)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衬托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5)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不要含糊不清。6)文献综述最后要有简要总结,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7)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所研究问题直接相关,为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8)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教科书或其他书籍。至于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广播、通俗杂志中的文章,一些数据、事实可以引用,但其中的观点不能作为论证问题的依据。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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