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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行政保护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3:46:00

版权行政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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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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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的地位和作用(一)知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是一种认识,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是一种资源,是生产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种资源;知识是一种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知识是一种力量,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最重要的力量。21世纪是人类不断创造、积累、传播和应用知识的世纪,人类将运用知识创造财富,增加人民福利,促进经济发 展,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是一种法权,它是民事主体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里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标志,是一个国家文明和发达程度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标志;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竞争资源,它是国家和企业参与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竞争资源。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智力成果在 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是与 市场交易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类解放、加速生产力发展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像一把开启束缚人类创造力枷锁的钥匙,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提供了广阔的新 天地”(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优化配置资源,引进外来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二)知识产权战略“战略”一词源于军事学,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就提到:“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从军事学的角度看,战略可以定义为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科学,是指对战争全局的谋划指导。我国《辞海》对“战略”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战略是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或决定全局的谋划。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对“战略”有以下几点理解:一是战略是一种谋划,是一种对涉及重大的、带全局性的事件的谋划;二是战略是分层次的,有国家的战略和地方的战略,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不同行业的战略;三是战略具有系统结构,要解决重大的、带全局性的问题或事件,则要有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方案、战略步 骤、战略重点等。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三)知识产权战略的地位与作用改革开放20年来,一方面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均GNP从1980年的290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840美元,创造了“人类发展的奇迹”;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如2000年美国人均GNP为34100美元,日本人均GNP为35620美元,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面对着实施怎样的发展战略,才能尽快的赶上或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新问题。 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在知识经济中,知识成为生产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国内外的实践证明,知识对经济增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世界银行曾对许多国家经济增长差异进行的分析表明,物质资本只能解释这些差异的不到30%,其余的70%以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取决于构成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无形因素,主要是知识因素。有资料统计,当今世界在20世纪初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20%,20世纪中叶上升到50%左右,20世纪80年代上升到60%~80%。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已明显超过资本和劳动的贡献。由于美国、日本、韩国成功地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达到70%以上。然而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它是与知识产权资源在一个国家中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全面实施密切相关的。据统计,近20年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占72%,技术进步占28%。与发达国家相比,既有很大差距,又有很大 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确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促进技术进步,保 持竞争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一)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思考1.确定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原则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技术、经济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战略目标的需要。首先,从我国知识产权基本国情看,到2002年底,我国专利受理总量累计达到1622631件,注册商标总量达到万件,版权保护等也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如果单用这几个数据来衡量,我国已经进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大国的行列。但从每百万居民知识产权拥有量来考察,我国又不是知识产权强国。据1998年世界银行统计,日本每百万人口居民申请国内专利数为2837件,居世界131个国家之首。美国为518件,排名第8。而我国仅有11件,排在第48位。差距何等之大。如果按照知识产权的综合指标来考察,中国并非是知识产权强国。此外,我国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 在较大差距。其次,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大趋势看,发达国家不断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极力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革,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直接与贸易挂钩。我们要对这种发展态势进行跟踪和研究,及时制定 相应的对策。第三,要坚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应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如何使这一战略更加适应我国自身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如何更有效地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尽快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我国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根据上述的原则,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以培育和发展国家综合竞争能力为龙头,以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为核心,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综合能力为重点,以推动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为目的,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为内容,实现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使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真正地做到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服务。3.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战略具有系统结构,它包括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途径、战略方案、政策法规、动态调节等。战略思想是一种总体考虑,属于观念范畴,是形成战略的前提,决定战略的总方针。战略目标是沿着战略思想所指引的方向实现的目标,它应符合实际,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战略途径是指为实现战略目标所选择的有效路径。战略方案是实现战略目标而采取的方案、手段 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指导思想(或战略思想),根据我国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二是战略目标,简单地讲就是要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过渡;三是战略途径,实行“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抓技术引进,二抓自主知识产权;四是政策法律,要建立健全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五是组织保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六是战略方案,应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采取的策略、步骤和重点,包括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和硬件);七是制定面向21世纪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行业和企业制定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八是加速培养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途径的思考1. 正确认识我国的科技国情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在经济上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在科技方面也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一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创新能力方面有较大的差距。国际上通常以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发表文章的多少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知识创新能力。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8年世界科学报告》统计,1995年中国以出版物衡量的科学成果仅占世界总数的,同期印度和中亚地区这一比例为,日本和新兴工业国家为,西欧为,独联体国家为,北美地区为38%,大洋洲为。发达国家占。1990—1995年期间,在SCI发表论文总数排列前20个国家中,中国居第15位,排在荷兰、西班牙、印 度、瑞典、瑞士之后。二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差距也十分显著。国际上把每百万人口居民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数来衡量一个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据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居民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数为12件,排在第44位。与日本的2846件,韩国的1189件相比差距甚大。再从技术创 新经费投入和人员投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据世界银行统计,2000年我国技术创新经费投入(R&D)占国民总收入(GNP)的比例为1%,低于世界平均值;2000年我国每万人口中从事研究和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为5人,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 的33人。三是我国科技产出效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值。1995年,根据研究与开发的成果占世界总量比重与研究开发支出占世界总量之比,中国SCI投入产出效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中国欧洲专利投入产出效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中国美国专利投入产出效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如果我们用单位科技人员SCI和专利数作为衡量科技劳动生产率的话,那么中国科技人员的劳动生产率也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总体上看,我国既不是世界知识创新大国,也不是世界技术创新大国,无论是SCI论文数还是专利数占世界总量的比重,不仅大大低于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比重(),而且也明显低于我国GDP占世界总数的比重(10%以上),而发达国家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均占绝对优势。2.我国应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途径为了实现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过渡的战略目标,使知识产权在振兴我国科技和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科技国情以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途径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抓引进技术,又抓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可分阶段进行:在现阶段(大约2000年至2010年)应以引进技术(专利)为主,有重点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一方面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装备,进而消化吸收、技术创新,并形成自主的技术和专利。这样做既能节省时间和成本,又可能跨越某些技术发展阶段,直接采用国际最新实用性技术,这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另一方面,要积极地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第二阶段(大约2010年至2020年)应以技术引进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并重;第三阶段(大约2020年至2030年)应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为主,以技术引进为 辅。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形势下,要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的关系。自主开发不一定要自己去研究开发每一个单项技术,可以通过成熟技术的自主集成获得集成技术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不必从头做起,可利用已有技术改进和创新;自主开发不一定是自己独立开发,可以开展国际合作;自主开发不等于完全利用中资进行开发,可以吸引外资进行开发,但应注意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要依法约定。(三)对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作用的思考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应按照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广大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政府 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应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发挥什么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是:1.整合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组建国家知识产权部 政府需要整合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合并,组建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部,负责管理全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涉及众多部门和领域,需要与国外及国际组织打交道,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成立知识产权战略部,以利对外事务的协调管理。2.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依法获得的一种权利,需要依法保护和管理。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又需要因时间、地域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一要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适时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二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保护国家利益,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3.制定和完善与知识产权战略相关的政策 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政策比法律更灵活、更快捷。制定和完善与知识产权战略相关的政策,主要有:一是政府增加对知识创新经费的投入;二是政府大力发展国际贸易,鼓励引进国外新技术,特别是要吸引跨国公司投资R&D和高新技术产业;三是政府制定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和奖励政策;四是政府制定有利于高新技术利用和扩散的政策,知识产权只有在使用中才能产生效益,因此政府对各类知识产权应制定宽松的、有利于技术利用和扩散的政策。4.建立和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的运行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市场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和使用者,知识产权市场的客体是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就是市场运行的机制,既包括一般的市场运行机制即供求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特有的转化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 政府要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和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首先,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政策等,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的生产、运行、转化等能够做到公正的市场化。应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可以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市场效益决定;知识产权入股市场化,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投资人的入股比例;知识产权转化的市场化,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知识产权转化,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其次,要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仿制和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在我国建立起信用制度。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环境是知识产权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在我国逐步地建立起信用制度,以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5.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知识产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通过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来实现的,知识产权信息是一种集技术、法律、商务、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资源,这种信息具有新颖性、全面性、系统性和便捷性。它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等。仅就专利信息而言,全世界发布的专利文献总数已达3000多万件,并以每年100多万件的速度增长。世界上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找到,借助于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和法律信息,可以缩短科研时间40%,节省科研经费60%。 21世纪是信息世纪,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贮存、传播和利用,并把高新技术成果运用于信息管理,实现了存贮载体光盘化、磁介质化,检索方式计算机化、联机化、网络化。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已设有62个专利文献服务网点。自1998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实施中国专利信息工程,该工程预计2005年完成。届时将形成包括省级专利机关、重点城市、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1000多家网点单位在内的专利信息网,实现全国专利信息资源共享。建议在此基础上,国家增加投入,扩展信息范围,把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在内。扩大地域范围,把省会城市、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都包括在内。建立一个信息资源丰富、管理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四)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资源、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战场,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我国共有大中型企业10万多个,加上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共有3500多万个。2000年,我国企业共申请各种专利45862件,仅占国内申请总数的1/3左右。如果按全国10万家大中型企业计算,每个大中型企业的年专利申请量只有件,也就是说平均有一半的大中型企业一年也没有提出一件专利申请。从1985年到2000年,我国各类企业共申请各类专利211635件,按此计算,16年来平均每个企业申请专利只有件,平均每个大中型企业申请专利只有2件,这与日本有的大企业年专利申请超过2万件相比,差距何等之大。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我国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约为40%左右,比发达国家平 均专利实施率60%要低,比日本和美国70%~80%的实施率更低。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企业为获取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谋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立企业现代化制度、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配置资源、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将会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发展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意义深远。3.政府对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通过加强指导和服务,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提高企业管理、运用 知识产权的能力。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训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使他们懂得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以及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 发展自己,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二是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议大型 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型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小型企业要有人兼管。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企业 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是建立面向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鼓励企业申请专 利和注册商标,并为其提供帮助,扶持企业的发展。四是制定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的政策。据统计,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R&D总经费中起码50%左右来自于企业,R&D总经费支出中起码60%用于企业,而中国R&D总经费来源于企业的仅为37%。要鼓励企业增加对R&D的投入,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包括将企业R&D投入可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对企业进口新技术设备实行减免关税,降低引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成本。同时,对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设立“新技术产业化贷款”(低息贷款)以支持中小企业的 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五是制定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行奖励政策。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5级。近日,法学院从国家版权局获悉,我校法学专业研究生罗维宇获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研究生组一等奖。这是四川省唯一的一等奖。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旨在强化版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征文主题为版权法基本理论研究、版权行政保护研究、版权司法保护研究等,文章体裁为学术论文。经国内立法、行政、司法、版权实务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评出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特等奖3名,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一等奖各10名、二等奖各20名、三等奖各30名、优秀奖若干名。罗维宇在其论文《摄影作品版权领域滥诉行为研究》中认为,版权领域中摄影作品滥诉呈蔓延态势,对正常的诉讼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妨害版权领域创新。在分析摄影作品版权滥诉案例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建立多层次、多举措的规制手段,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此次获奖是继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李炳汉获2021年四川省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本科组二等奖,罗维宇、青铃、李庆获研究生组三等奖,学校获“评审组特别奖”后,在版权征文中的又一重要奖项。学校对全国和四川省版权征文活动高度重视,召开了征文工作协调会,成立了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郭世一为组长,法学院院长卫德佳、学工部部长蒲勇、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于百江为组员的版权征文活动领导小组和由法学院院长助理王浩、团委书记邓超越以及青年教师李文海、陈恋、李欢、宛佳欣4位博士组织成的指导专班,面向全校开展了征文活动。近年来,法学院坚持内涵建设,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深度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改革,从思维培养、研究选题、文献归纳、课题申报、论文写作方面强化学生学术训练,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我校学生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均有不俗的表现,此前还获得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1项,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二等奖1项。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版权司法保护研究论文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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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5级。近日,法学院从国家版权局获悉,我校法学专业研究生罗维宇获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研究生组一等奖。这是四川省唯一的一等奖。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旨在强化版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征文主题为版权法基本理论研究、版权行政保护研究、版权司法保护研究等,文章体裁为学术论文。经国内立法、行政、司法、版权实务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评出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特等奖3名,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一等奖各10名、二等奖各20名、三等奖各30名、优秀奖若干名。罗维宇在其论文《摄影作品版权领域滥诉行为研究》中认为,版权领域中摄影作品滥诉呈蔓延态势,对正常的诉讼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妨害版权领域创新。在分析摄影作品版权滥诉案例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建立多层次、多举措的规制手段,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此次获奖是继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李炳汉获2021年四川省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本科组二等奖,罗维宇、青铃、李庆获研究生组三等奖,学校获“评审组特别奖”后,在版权征文中的又一重要奖项。学校对全国和四川省版权征文活动高度重视,召开了征文工作协调会,成立了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郭世一为组长,法学院院长卫德佳、学工部部长蒲勇、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于百江为组员的版权征文活动领导小组和由法学院院长助理王浩、团委书记邓超越以及青年教师李文海、陈恋、李欢、宛佳欣4位博士组织成的指导专班,面向全校开展了征文活动。近年来,法学院坚持内涵建设,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深度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改革,从思维培养、研究选题、文献归纳、课题申报、论文写作方面强化学生学术训练,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我校学生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均有不俗的表现,此前还获得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1项,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二等奖1项。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论文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还要论文的格式!!要不要替你入洞房?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保护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高等学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科研力量的增强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多,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等学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在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作用认识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法定性的认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探索新时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显得更为�必要。�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基础 我国早在1980年就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法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多个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002年科技部将专利战略列入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即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之一,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在2004年1月举行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人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引入了契约制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形式,对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采取契约方式明确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学校科技工作的竞争力和对外合作的优势地位。� 这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及国内法规条例,都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高校科技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战略,关系到高校未来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竞争优势的获取。[1]�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够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资产特性的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学术制高点,为优势学科的发展及特色研究方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下的拓展空间,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整体科技实力。� 目前,高校对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智力成果一般采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学术论文论著管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及技术秘密管理等方式。面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高等学校也必须适应这一大环境,明确界定和保护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采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专利管理战略,并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交纳、专利权维持、放弃等,以保护好学校的无形资产。专利申请及其授权的数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2],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或政策尤其必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鼓励政策过多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而忽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3]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专利申请上,还要强调专利申请的质量,要有实施的价值。要加强科研人员的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只有在观念上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得到持续发展。 三、将知识产权管理融于科研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过程包括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开发、成果形成、评价及其转化等。传统的科研管理依照项目研发的自然流程大致分为科研计划管理、成果评审(鉴定)和奖励、转化推广三阶段为主线的管理模式,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通常被纳入成果管理。在科研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移等具体工作环节通常缺少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速,科技在经济增长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大,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也日益增加。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将知识产权激励与保障作用、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规范市场行为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作用,运用在科技管理全过程中,用新的管理理念来带动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4],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具体环节相结合。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坚持科技计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与知识产权经营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863”、科技攻关等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1.在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中明确知识产权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发明人公开创新技术信息为条件,获得法定机构授予独占权的法律制度。据统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世界上95%以上的最新发明成果,通过查阅专利文献,有助于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案及科技创新目标,规避他人专利技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可以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2.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知识产权动态�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重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水平的动向,充分估计自己的研究项目,了解其创造性、新颖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及日后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并选择正确的创新方法和途径,不但可以大量节约科技经费,缩短研发周期,降低技术开发成本,而且也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研制过程中,注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研究内容。如果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依照知识产权法定程序,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具备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此后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技术论文,否则专利申请将会失去“新颖性”。� 3.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及权利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承认和界定其具有所有权属性,明确产权归属,是激励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性的权利,为创新技术的市场回报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发发明者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使技术成果成为资产,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评估作价,参与经营和分配。[5]� 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等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高校及科技人员可以采用技术贸易、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还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创办或与企业或个人合办公司,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除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之外,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还提高了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以及奖励的比例,并允许用股权形式给予奖酬。�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技术转让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为双方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平等互利的产权交易平台,有利于知识产权从技术到市场的转变,有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交换机制下的规范运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创新技术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应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尽快将技术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否则,创新的科技成果将可能会失去商业价值,无法获得创新技术的回报。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在制定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不能仅看到创新性,而要充分认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项目研发过程的三个环节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高校知识产权的产出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保障。对知识产权管理要有明确可操作的措施,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紧密联系市场需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市场前景广阔和效益明显的专利,才可能得到实施。� 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进一步强化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产权保护的自觉性、针对性、积极性。� 提高知识产权地位,完善激励政策。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真正建立一整套旨在提高科研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把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促进科技工作的稳步、加速发展。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给予确认,成为最为直接的创新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激励具有法定性、持久性和稳定性。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深入到科研各个环节中,跟踪科研进程,利用专利文献,不断发掘可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确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这里强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是从知识管理角度来谈的,并不是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舆论十分强调“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企业能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然最好,因为它是“企业核心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对许多企业而言,不大可能拥有足够“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本企业市场竞争的筹码,而更多遇到的问题是,是否有能力以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取社会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为本企业服务,这一工作与强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的确是更大量、更直接和更经常的任务。因此,有必要在企业知识管理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 企业知识管理关注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在企业看来,知识产权涉及最多的就是工业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在专利权中,广东的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在全国排名第一,其中以外观专利为最,而市场潜在价值最大的发明专利广东排位就比较靠后。不言而喻,发明专利难度最大,要求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说专利都是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区隔和自身定位的产物,那发明专利就是这一市场中最耀眼的明珠,因为它可能产生较高的附加值。以我们目前的统计指标的设计和统计口径,很难找到企业对专利利用情况的反映。到底有多少比例的专利有市场意义并被真正开发和转让,对企业自身来说,认真回答这些问题比重视专利的申报和审批更具实质意义。企业的知识管理要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关注专利的开发和运用,其最终目的是,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找出以何种方式、何种策略、何种成本获取和应用这些专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技术秘密是比专利更具市场商业价值的东西。因为技术秘密的独特要求比专利要高得多,申请专利要“适度公开”,技术秘密适度公开就有很大的泄密可能性,因此这类技术均不申请专利,也不转让出售,最多以许可证贸易的形式,附着于某些关键的产品身上。你要买这些产品,就必须连同技术秘密一起购买。除非你自己能够做出同样的产品。从企业知识管理的角度看技术秘密问题,我们同样认为其核心是它的低成本获取以及如何运用其市场价值。 商标权的运用也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内容。国内、国外商标制度不尽相同,“ 注册在先”、“使用在先”都有明确的法律认定。企业应当学习主要贸易对手国度的商标法规。 对著作权的运用与保护,较多的涉及IT业(信息产业)。对诸如软件的版权问题,有些可以在工业产权里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可以在著作权里找到法律依据。对IT行业来说,不但要关注产品开发后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还要充分注意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是把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过程作为管理的主要对象,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知识的获取目标,它与企业吸收外显的知识、挖掘内隐的知识一起,有机地构成了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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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及其范例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那么,硕士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了硕士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及其范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参照我国国家标准 GB7714 -2005《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参考文献按被引用的先后顺序排列于文末,书写格式如下:

杂志: [序号]作者. ( 不超过 3 位者全部列出,之间以逗号分隔,3 位以上者,写出前 3 位作者,后加“等”或“et al”,英文作

者姓在前,名缩写于后) . 文题[J]. 期刊名( 外文期刊按 Index Medicus 缩写) ,年,卷( 期) : 起页 - 止页.

例 1: [1]王林,杨建荣,于志平,等. 新时期牙科诊所的构建初探[J]. 口腔医学,2003,23( 1) : 63 -64.

专着: [序号]作者. 书名[M]. 版次( 第 1 版可省略) . 出版地: 出版单位,年份: 起页 - 止页.

例 2: [2]武忠弼. 病理学[M]. 3 版. 北京的: 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 7 -22.

1.期刊论文

[1]周庆荣,张泽廷,朱美文,等.固体溶质在含夹带剂超临界流体中的溶解度[J].化工学报,1995,46(3):317-323

[2]Dobbs J M, Wong J M. Modif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phasebehavior using polor coselvent[J]. Ind Eng Chem

Res, 1987,26:56

[3]刘仲能,金文清.合成医药中间体4-甲基咪唑的研究[J].精细化工,2002(2):103-105

[ 4 ] Mesquita A C, Mori M N, Vieira J M, et al . Vinyl acetatepolymerization by ionizing radiation[J].Radiation Physics and Chemistry,2002, 63:465

2.专著

[1]蒋挺大.亮聚糖[M].北京的:化学工业出版社,

[2]Kortun G. Reflectance Spectroscopy[M]. New York: Spring-Verlag,1969

3.论文集

[1]郭宏,王熊,刘宗林.膜分离技术在大豆分离蛋白生产中综合利用的研究[C].//余立新.第三届全国膜和膜过程学术报告会议论文集.北京的:高教出版社,

[2]Eiben A E, vander Hauw J 3-SAT with adaptive geneticalgorithms [C].//Proc 4th IEEE ConfEvolutionary Press,

4.学位论文

[1]陈金梅.氟石膏生产早强快硬水泥的试验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00

[ 2 ] Chrisstoffels L A J . Carrier-facilitated transport as a mechanistic tool in supramolecular chemistry[D].The Netherland:

5.专利文献

[1]Hasegawa, Toshiyuki, Yoshida,et Coating composition[P].EP

[2] 仲前昌夫, 佐藤寿昭. 感光性树脂[ P ].日本, 特开平

[3]Yamaguchi K, Hayashi A. Plant growth promotor and productionthereof [P].Jpn,

[4]厦门大学.二烷氨基乙醇羧酸酯的制备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

6.技术标准文献

[1]ISO 1210-1982,塑料--小试样接触火焰法测定塑料燃烧性[S]

[2]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雾度实验方法[S]

7.报纸

[1]陈志平.减灾设计研究新动态[N].科技日报,1997-12-12(5)

8.报告

[1]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密相气力输送技术[R].北京的:1996

9.电子文献

[1]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的: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文献综述概念及格式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格式与写法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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