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自考本科法律论文答辩选题

发布时间:2024-07-08 10:08:40

自考本科法律论文答辩选题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很多同学可能需要一个本科学历方便后期考公,就会在报考湖北自考本科时,选择法学专业报考,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然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是必须要写论文的,所以怎么写自考毕业论文,就是很多同学关注的一个问题了。今天小编就来给同学们简单的分享几点关于论文写作的注意事项,仅供参考。自考论文的选题,有的学校是规定范围的,有的学校是学生自己选择,然后上报,再分配老师的。所以,首先需要做的,是选题。选择一个方面,而且面越小越容易写的深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可以在网站上搜索近三年的论文,来进行参考。一般学校会有论文库,可以在里面借鉴。然后变成自己的语言。在你学校没有找到,别的学校也许会有。要列一个提纲,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方向在哪里,想写什么,其实这是很重要的,即使你觉得你很难写出一整篇论文,都必须要先明确你的论文想说什么。总的来说,在写法律自考论文是应该:第一,先确定你要写作的内容(就是要论述哪方面的内容),建议最好是结合自身工作方面的内容,或是内容好写的,不要选题太复杂;第二,选好要写的论文题目之后,就要围绕论文题目从网上多下载一些别人写的范例论文,进行参考;第三,要把实际工作情况填充到选定的论文里,不断修改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论文,反复斟酌好;第四,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从导师得指导点去着重修改。最后,同学们在湖北自考本科法学论文写完后,还需要进行论文查重,毕业论文答辩等,每一步都十分重要,同学们一定要认真准备,避免无法如期毕业。

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答辩

自考论文答辩要注意些什么? 1、熟悉毕业论文的内容,有的同学毕业论文不是自己写的,如果对论文的内容不熟悉,那么就无法回答老师所提出的问题,论文答辩可能就无法通过。 2、不要在论文中写自己不懂的知识,万一主考老师在你的毕业论文中随便跳出来几个名词来给你解释,不能作答是一件尴尬的事。 3、准备好简单自我介绍,有些时候,越简单的问题越有可能没有答案,论文答辩中的自我介绍主要是讲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内容:比如自己写论文时的工作任务是什么?为何撰写此论文内容?并非是说自己的爱好,这点大家要记住。 3、论文答辩的核心是学生对论文的态度。主考老师看你的毕业论文时,都会从里面找问题,不管是谁做了主考老师,都会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如果遇到老师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不要跟老师顶嘴,等老师讲完了,就可以发表意见了。 5、心态稳定!教师一般都会直接在答辩现场公布答辩结果,并给大家提供相关的意见,需要大家准备好纸和笔记下老师讲的重点。 自学考试本科论文答辩的流程: 1、参加答辩的学生需要提前一周将最终定稿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交给答辩委员会,一式两份,然后由答辩组长拟出问题。 2、参加自考本科答辩时尽量穿的正式一点,然后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 3、答辩会上,考生可以先概述自己的论文主题和选择该论题的原因,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然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主要论点、论据及写作的感悟等。 4、老师会根据你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提几个相关的问题,你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实作答即可。 5、老师问完问题后,会根据学生的论文情况、答辩表现给学生打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2年上半年甘肃自考法律(本科)专业论文答辩在5月14日(周六)上午8:30。 注意事项 1.本次论文答辩,仅电话)报名即可,报名时准确提供姓名、准考准号、公民身份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信息。 2.报名结束后两周内,法学院发送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安排的通知至考生邮箱,考生根据通知中写作要求撰写论文,按通知中提交论文时间节点要求提交(邮寄)论文纸质版、电子版。 3.考生第一次邮寄提交论文后,法学院根据考生论文学科方向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考生写作内容、论文参考资料收集情况等指导考生修改论文。 4.考生接到指导意见后,在指导教师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修改、论文检测、再修改直至形成定稿论文。论文检测使用维普论文检测系统,并提交原文查重报告,复制比要求在30%以内。 按照指导教师指导意见和建议修改并完成检测的论文方可参加答辩。 5.参加答辩的考生在指导教师通知的时间节点前提交(邮寄)定稿论文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论文检测报告纸质版(首页空白处书写公民身份号码,签字、日期)随论文纸质版一同提交(邮寄)。 6.免答辩要求:考生近三年内在国内正式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法学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一篇以上,可以申请免答辩。免答辩申请和期刊原件于2022年3月18日前邮寄至法学院。 7.答辩方式: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选择钉钉、腾讯视频会议、现场等答辩方式之一,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8.答辩前建群(钉钉),在群内发送答辩考生信息表,用于考生核对信息;答辩前三天内发送兰州大学财务处支付宝缴费二维码,扫码支付答辩评审费,答辩评审费标准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答辩前一周内在答辩群中通知。 扫码缴费操作如下:扫码进入兰州大学教育缴费页面→法学院缴费→法学院自考论文答辩费→填入姓名、准考证号→确认提交。 9.答辩结束后可到学校财务处领取缴费发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1.由自考毕业生简单介绍自己的论文观点并做简要陈述。2.然后由答辩小组就论文提问,问题多少因人而异。之后会给自考毕业生留出准备时间。准备完毕,然后一一回答老师的提问。3.答辩考生退场后,答辩小组对每位自考毕业生的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并写出答辩小组意见,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每位自考生的答辩成绩,导师不参与论文的投票。投票结果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4.答辩委员会给出的论文成绩还要通过系学位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评审。如果自考毕业生最终成绩为优或良,还可以申请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自考本科论文答辩自考本科论文自考本科论文撰写自考本科论文报名自考本科论文报考自考本科论文要求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20年10月自考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 2019年10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很多同学可能需要一个本科学历方便后期考公,就会在报考湖北自考本科时,选择法学专业报考,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然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是必须要写论文的,所以怎么写自考毕业论文,就是很多同学关注的一个问题了。今天小编就来给同学们简单的分享几点关于论文写作的注意事项,仅供参考。自考论文的选题,有的学校是规定范围的,有的学校是学生自己选择,然后上报,再分配老师的。所以,首先需要做的,是选题。选择一个方面,而且面越小越容易写的深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可以在网站上搜索近三年的论文,来进行参考。一般学校会有论文库,可以在里面借鉴。然后变成自己的语言。在你学校没有找到,别的学校也许会有。要列一个提纲,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方向在哪里,想写什么,其实这是很重要的,即使你觉得你很难写出一整篇论文,都必须要先明确你的论文想说什么。总的来说,在写法律自考论文是应该:第一,先确定你要写作的内容(就是要论述哪方面的内容),建议最好是结合自身工作方面的内容,或是内容好写的,不要选题太复杂;第二,选好要写的论文题目之后,就要围绕论文题目从网上多下载一些别人写的范例论文,进行参考;第三,要把实际工作情况填充到选定的论文里,不断修改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论文,反复斟酌好;第四,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从导师得指导点去着重修改。最后,同学们在湖北自考本科法学论文写完后,还需要进行论文查重,毕业论文答辩等,每一步都十分重要,同学们一定要认真准备,避免无法如期毕业。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自考法律专业本科论文答辩

自考本科毕业一定要进行论文答辩的,本科毕业都要通过论文答辩或者毕业设计后才可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自学考试是成人提升学历的一种重要途径,文凭国家承认,含金量很高。 自学考试本科论文答辩的流程: 1、参加答辩的学生需要提前一周将最终定稿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交给答辩委员会,一式两份,然后由答辩组长拟出问题。 2、参加自考本科答辩时尽量穿的正式一点,然后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 3、答辩会上,考生可以先概述自己的论文主题和选择该论题的原因,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然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主要论点、论据及写作的感悟等。 4、老师会根据你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提几个相关的问题,你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实作答即可。 5、老师问完问题后,会根据学生的论文情况、答辩表现给学生打分。 自考本科论文答辩有几次机会 自学考试的毕业论文答辩每年两次,一般是六月中旬报十月答辩,十二月报来年三月份答辩,要想通过答辩其实很简单,但是要想达到优或良以申请学士学位则要认真的写论文,答辩时一般答辩老师提3或4个问题,不会很难基本上是论文上的。进行论文答辩时切勿不懂装懂,与老师交流态度要谦虚有礼貌。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那么自考毕业论文答辩有哪些程序?

自考毕业论文答辩有哪些程序?

1、参加答辩的学生需要提前一周将最终定稿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交给答辩委员会,一式两份,然后由答辩组长拟出问题。

2、参加自考本科答辩时尽穿的正式一点,然后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

3、答辩会上,考生可以先概述自己的论文主题和选择该论题的原因,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然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主要论点、论据及写作的感悟等。

4、老师会根据你的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提几个相关的问题,你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实作答即可。

5、老师问完问题后,会根据学生的论文情况、答辩表现给学生打分。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记分法。与百分制相比较,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到80分为良好,79到70分为中等,69到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分数为不及格。

1、优秀:选题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问题明确,论文具有创新性,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流畅,格式正确。

有无创新性是衡量论文能否优秀的基本标准。创新可以包括理论观点的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究角度的创新等。

优秀论文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论文数的5%,必须参加论文答辩。

2、良好:选题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问题明确,论文结构合理,逻辑较严密,论证比较充分,条理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畅顺,格式正确。

3、中等: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问题尚属明确,论文结构合理,逻辑无明显缺陷,论证较充分,条理清晰,表述基本准确,文字畅顺,格式基本正确。

4、及格:选题有意义,有研究问题,论文结构和逻辑关系有缺陷,论证不够充分,条理不够清晰,表述一般,文字尚属通顺,有个别格式不够规范的问题。

5、不及格:选题不当,没有明确的研究问题,论文结构或逻辑关系混乱,缺乏论证,条理不清,主要观点明显错误,或基本概念不清,文字不畅顺,格式不符合要求。

云南自考法律本科论文答辩

到论文答辩地点老师会问关于论文的问题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你也可以追问

先等考生陈述完自己的观点之后,然后小组里再进行商讨的过程就是自考论文答辩。由考生简单介绍自己的论文观点并做简要陈述,答辩考生退场后,答辩小组对每位考生的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并写出答辩小组意见,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每位考生的答辩成绩。导师不参与论文的投票。考生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论文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一般是60分及格就可以了。如果需要考学位证书的话,论文的评级就要达到良好以上。不参加答辩是申请不了毕业证书的,论文和答辩是自考的最后一关,希望你不要放弃。

我当时自考本科的时候是要参加论文的答辩的,不参加就拿不到毕业证书。只要及格就是通过了,我因为要考学位的证书,所以论文要良好。其实论文的答辩不难,但是要提前做好准备,对自己写的论文知识点要熟悉,老师是根据论文来提问的,把知识点背好,再加入自己的理解,回答的时候要自信,老师不会太为难你的。

相关百科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