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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动法相关论文期刊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7 08:20:31

国外劳动法相关论文期刊有哪些

类似的知网、超星等,可以检索到法学专业相关的论文;相关的法学专业期刊或论文发表过的地方,其国外的相关论文较为新颖,是不错的论文写作参考出处之一

目前国内认可的国外期刊数据库有 SSCI, SCI,EISSCI[1]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的姊妹篇,亦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是目前世界上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是世界最重要的社会科学期刊索引。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是世界著名的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SCI最为重要。EI检索,EI检索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数据库,类似中国的知网。 但是EI可不是什么文章都录入的,被录入的文章都代表着权威与高质量。所以EI被称为全球核心,被每个国家认可。一般用作:硕士毕业、博士毕业、评副教授、评正教授使用。作者在国际会议或者国际杂志上发表论文被EI收录后,国内一些权威机构可以出具EI收录证书给作者。EI检索就是工程索引:《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创刊于1884年,是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出版的著名工程技术类综合性检索工具。EI检索每月出版1期,文摘万至万条;每期附有主题索引与作者索引;每年还另外出版年卷本和年度索引,年度索引还增加了作者单位索引。收录文献几乎涉及工程技术各个领域。例如:动力、电工、电子、自动控制、矿冶、金属工艺、机械制造、管理、土建、水利、教育工程等。EI检索具有综合性强、资料来源广、地理覆盖面广、报道量大、报道质量高、权威性强等特点。

1.当代法学杂志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当代法学》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旨在推动法学界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侧面的法学研究,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2.比较法研究杂志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1月,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纯学术性刊物。办刊宗旨:促进我国比较法学基本理论、方法的探讨和发展,及时深入地反映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新动态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外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和学术对话,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具有启发性和可行性的借鉴和思路。

3.法律适用杂志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

《法律适用》(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是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辟有特别策划、访谈、问题探讨、学术前沿、案例评析、新法新、国外司法、法律适用信箱等栏目、读者为法官、检查官、律师及政法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法律适用》杂志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在法学期刊中独树一帜。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及时整理和发布的。

有五种,分别有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科技会议录索引、EngineeringVillage、EBSCO等。

1、科学引文索引

科学引文索引(SCI)由费城科学信息研究所(ISI)于1957年建立。这是ISI1961年出版的引文数据库。

从源刊数量上看,SCI分为SCI和SCI-E。SCI指3500多个SCI印刷版和SCI光盘版(SCICDE)。SCI-E(SCI-expanded)是SCI的一个扩展库,包含5600多种源期刊,可通过国际在线或互联网检索。

SCI涵盖学科超过100个,主要涉及农业、生物及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及应用科学;医学与生命科学;物理及化学;行为科学。

2、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SCI的姊妹篇,亦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是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

1999年SSCI全文收录1809种世界最重要的社会科学期刊,内容覆盖包括人类学、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心理学等55个领域。

文献类型包括:研究论文、书评、专题讨论、社论、人物传记、书信等,精选收录期刊1300余种。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了2684种社会科学期刊(截至2009年6月9日),也收录了scie收录的期刊中与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论文。

3、科技会议录索引

《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创刊于1978年,由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辑出版。

该索引收录生命科学、物理与化学科学、农业、生物和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和应用科学等学科的会议文献,包括一般性会议、座谈会、研究会、讨论会、发表会等。其中工程技术与应用科学类文献约占35%,其他涉及学科基本与SCI相同。

4、EngineeringVillage

工程村是工程与应用科学领域最权威的文献检索平台。工程村平台上的10多个数据库涵盖了与工程和应用科学相关的最广泛领域,包括学术文献、商业出版物、发明专利、会议论文和技术报告等;

Compendex是美国工程索引数据库,是世界上最早的工程抽象源。目前,Compendex是科技工程研究中最全面的抽象数据库,涉及190个工程学科,其中1969年以来抽象记录1130多万条。

5、EBSCO

EBSCOPublishing(缩写EP)是EBSCOIndustries,Inc.的一个业务部,全面负责文献信息相关产品和服务。最早的业务是期刊代订服务。

正是凭借为美国军方机构提供期刊代订服务,Stephens夫妇创立的这家公司得以发展壮大。公司在图情业界俗称EBSCO,也是基于此。

在23个国家设有办公室,服务于全球200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主要服务对象是研究型大学、科学院所、政府部门、大型医疗机构以及公司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EBSCO

百度百科——Engineering Village

百度百科——ISTP

百度百科——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百度百科——科学引文索引

中国期刊中有哪些相关期刊

国内核心期刊有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科技核心。1、国内核心期刊总共有七大核心,但主要的有四个核心。北大核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文核心。南大核心,即CSSCI,就是通常所说的C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即CSCD,号称中国的SCI。科技核心,也叫统计源核心。主要是医学方面的。核心期刊是国内比较权威的期刊,对论文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需要评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是科研人员需要发表核心论文的。

1)“北大核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即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四年修订一次,目前是2012版。2)“南大核心”: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5)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7)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CN期刊是指被中国国家图书馆收录的期刊,通常被认为是中国期刊的主要指标之一。以下是一些CN期刊的例子:

1.《人民日报》

2.《经济日报》

3.《科学》

4.《自然》

5.《中华医学杂志》

6.《中华内科杂志》

7.《中华外科杂志》

8.《中华妇产科杂志》

9.《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10.《中华神经科杂志》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相关论文题目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可参考的资料有:1 劳动合同法草案 凸显保护劳动者权益 闻哲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3-22 报纸 0 8 6 2 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 郑尚元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03-20 期刊 3 491 505 3 劳动者:你心目中的劳动合同有多重 本报记者 陆占奇 张弛(实习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6-04-04 报纸 0 2 2 4 关注劳动合同法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 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怀 工会博览 2007-07-01 期刊 0 98 50 5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李志明 河北企业 2006-07-20 期刊 0 134 209 6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张鸣起 中国工运 2007-08-10 期刊 1 82 55 7 劳动者将不再处于弱势 杨中旭 中国矿业报 2006-04-04 报纸 0 3 1 8 论《劳动合同法》对特殊劳动者群体权利的保护效力 汪朝飞; 刘胜男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01-15 期刊 0 0 0 9 《劳动合同法》下的新平衡——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张妮 法制与社会 2007-10-10 期刊 0 210 187 10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华 农村新技术 2007-12-15 期刊 0 39 28 11 保护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释疑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1-16 期刊 0 220 253 12 对《劳动合同法》几个关键词的统计与分析坚定保护劳动者的宗旨 管锦源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01-20 期刊 0 77 74 13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农家之友 2007-12-20 期刊 0 85 91 14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林楠 企业家天地 2008-02-15 期刊 0 458 574 15 也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王天林 中国工运 2008-04-10 期刊 0 57 75 16 学会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保然 内江科技 2008-05-25 期刊 0 12 11 17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之合理性论证 熊樟林 法制与社会 2008-04-25 期刊 0 42 43 18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利器 当代广西 2006-02-16 期刊 0 115 141 19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怀 法学杂志 2006-09-15 期刊 7 268 332 20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法之比较 杜新年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6-10-30 期刊 1 173 202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免疫学相关期刊有哪些

医学学术期刊的种类有数千种之多,主要包括三个等级,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和普通期刊,很多省份会划分自己的一类,二类期刊标准,核心期刊大概就有1000多种,其中中文核心200多个,科技核心900多个,学术期刊又根据医学的分类细分为很多类别,比如护理的有中华现代护理杂志,泌尿外科有中华泌尿外科杂志。。。。。其它专业亦是如此,发表一篇跟专业相关的医学论文,可以适当提高职称晋升几率,具体的也可以跟专业机构咨询,希望能为您提供到帮助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医学类学术期刊有:

一、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期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医药卫生人员。

二、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医学争鸣》刊载的内容主要是医学学术方面的各种看法和观点的交锋与辩论。英文刊名为《NEGATIVE》,以期经历“否定—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螺旋式上升,达到新的认识境界。

反映发明与创新、否定与假说、探索与发现等前沿医学思想,传播医学领域新观点、新方法和新成就,服务医学科学研究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三、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ir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主管、主办中文版半月刊。

据2018年4月《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十届编辑委员会拥有常务委员49人,委员127人,特约编委5人,海外编委12人。 据2018年4月中国知网显示,《第三军医大学学报》共出版文献18690篇,总被下载1789818次、总被引87645次。

四、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第二军医大学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刊物。1980年6月创刊。

据2018年9月《第二军医大学学报》官网显示,《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编委会拥有委员67人,客座编委13人,2017年度共有368位审稿专家。

五、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原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创刊于1981年,为国内外发行的高级综合性医药卫生期刊。是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

被美国Medline/PubMed、美国化学文摘(CA)、荷兰《医学文摘》(EMBAS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外重要数据库收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医学杂志

百度百科—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百度百科—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百度百科—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百度百科—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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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期刊有哪些

1《动感新时代》《动感新时代》(Anime New type)是2003年初基于《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出版的《电玩新势力》热卖的基础上,以动画为对象出版的全新型动画影像读物。《动感新时代》与以往的动漫资讯书籍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对于动画不但有图片和文字的介绍,还配有影像和音乐,从而使读者对所需了解的动画有直接的感性认识。

2《动画基地》《动画基地》杂志以动漫发烧友为目标人群,每期都会在CD以及PC-DVD中收录大量好听的ACG歌曲和精彩的视频节目。相比《动感新时代》,《动画基地》的CD更偏向同人与GALGAME界,文章也经常刊载一些OTAKU向、专业向文章。《动画基地》是国内最先推广片雾烈火、茶太、霜月遥等同人歌姬的动漫杂志,同时也是国内最早介绍以及推广Sound Horizon的动漫杂志。

3《动画萌王》简单地说就是一本以“萌”命名,取义为“我们所萌的一切”的综合性动漫资讯资源杂志。

国内第一本赠送热门动画相关广播剧台本翻译别册的杂志。

极具特色的DVD-ROM将每个月的动画音乐全收录的同时,还饱含了同人、游戏音乐,编辑的特别赠送更是独家珍藏的好物。正刊:最新动画资讯,新番介绍,热点作品解析,萌文化研究(彩页)最新漫画推荐,轻小说推荐试读,热点动漫直击,每月音乐推荐

4《动漫水晶》漫水晶目前正连载《海贼王》,《火影忍者》、《银魂》、《死神》等经典漫画,09年以前曾连载《网球王子》、《犬夜叉》,更早以前曾连载过《魔卡少女樱》。动漫水晶于每月20出刊,杂志包含“特别策划”、“X月幸运星”〔08年以前刊登,现已不刊登〕、“新品酷动漫”、“美型の大赏”、“果冻嘉年华”、“恶搞总动员”、“读者大手笔”、“吐槽会”等多个版块,同时为众多读者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是一本广受欢迎的动漫杂志。

5《知音漫客》《知音漫客》创刊于2006年2月,国际大16开64P(燃周刊已改为80P)全彩印刷的漫画生活志。经过 三年发展成为每月四刊的周刊类杂志。现今月发行量超过250万册,是我国第一本原创漫画全彩周刊。该刊坚持故事第一、爆笑优先、大众意识、生活原味的办刊方针,该刊集合:李雷雷、陈翔、村人阿尤、颜开、周洪滨、张三疯、小松、北巷、陈岚、魔王s、章磊、正月、极乐鸟、小树、姚非拉等动漫画家作品,致力于打造“新中国漫画”第一刊。 号称新中国漫画第一刊,以大众娱乐和漫画生活志为刊物的灵魂,有4格漫画《一区212》(已完)《高考二进一》(已完)、《跳房子》(已完)、《HELLO,甜心》,连载漫画《神精榜》、《偷星九月天》、《酷头哈妹》(已完)和《逍遥奇侠》、

6《飒漫画》《飒漫画》是超人气漫画家刘飒的个人专辑,不过这可不是画集,这是飒GG(飒的粉丝SARS一般称其为飒GG或飒,GG也就是哥哥)自己办的公司。目的呢,是因为刘飒的作品在非常多家杂志社刊载,所以非常的杂乱。想看完刘飒的作品必须一个月买《漫画PARTY》、《幽默大师》、《知音漫客》三个刊物,而且非常非常贵,一个月至少要花费SARS的零花钱20元。于是乎,刘飒就在杭州自己组建了一家名叫“飒舞天霁”的公司,在其又办了一个杂志,这个杂志的名字就叫《飒漫画》。所以,刘飒火速在漫画PARTY上完结《嘻哈小天才》、《呛辣校园俏女生》,又在《幽默大师》上停载《追梦进行时》,让它们都回收到《飒漫画》来举办第二部。与此同时,其中的单行本《嘻哈小天才》9、10与《呛辣校园俏女生》的1、2本都是由刘飒自己出版的。而且,刘飒的助手们也会一起来作画。

7《动漫前线》动漫资讯娱乐综合杂志。 半月刊。 目前售价12元/本,有时也为元每本或15元每本,随刊皆附有赠品。(一般附赠品为各类动漫的手机链,偶尔也会有手办或项链,如黑执事的、家庭教师的,也有单行本,如161期黑塔利亚第三单行本) 规格:850×1168mm 开本:大32开 印张:6印张 出版发行:吉林音像出版社 赠品均为动漫周边。 除了连载热门漫画之外,还有动漫最新资讯、声优物语、手办介绍、日语学习等栏目。 创刊时间大概比《漫友》晚,现已有接近6年的历史了。 杂志里每期都有卷首特辑、卷中特辑按话题介绍动漫,同人小说、漫画也有些收录。

8《东西动漫社》《东西动漫社》杂志国内唯一一家有电视媒体支持,与电视节目互动的动漫类资讯志 月刊(VCD版与DVD版) 16 RMB月刊(豪华版) 20 RMB每月前15号左右上市,外地会延迟3-5天,例如:7月份的在6月15号北京就开始发售了,而外地会晚一些内容很多:评东评西大片子,NEWS东西评,东西梦工厂、热映厅、牛角尖研究室、动漫名家、动漫学堂、东西扒扒扒(貌似已经停了)、东西TOP榜、东西娱乐城,东西群魔传(貌似也已停了)、日语学堂【由于YOFI事务繁多,自60期(6月号)起已暂停,会不定期出现】、东西时间、书上有连载火影和死神(自61期起连载改为家教和妖精的尾巴),CD歌词。

9《最动漫》最情报,精彩有趣的视频新闻,爆笑的动画名场面集锦。动画速递,新番动画逐一评点,热门焦点尽在掌握。动画进行时,随时跟进热门动画播放进度,用全新的方式追动画。MV地带,国内外精彩自制MV汇总,尽显动画音乐短片魅力。互动栏目我拆!我拆!我拆拆拆,则展现出最萌手办的风采,只要寄回读者调查表,就有机会参与抽奖,把它们领回家哦~~全部超值内容尽在标准版《最动漫》DVD,加上精彩杂志和动听CD集仅需9块8。豪华版限定版则加送超强CD和超华丽的赠品,仅售15元。

10《漫友》漫友》杂志创刊于2002年5月,是中国大陆地区,尤其是南方影响度较高的漫画杂志,也是大陆目前漫画半月刊之一。《漫友》杂志在每月上中下旬分别出刊《漫友·漫画100》、《漫友·动画100》.《漫友·可爱100》。相对应的,分别介绍漫画、动画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优秀作品。《漫友·可爱100》大部分多为国内原创少女漫画。《漫友·少年S》为中国原创少年漫画填补了空白。

1、《漫友》动画100&漫画100都很不错,动漫资讯比较全,对国内原创动漫也很推崇,也很注重cos,是国内很有重量级的动漫杂志,个人最推荐。2、《动漫前线》赠品不时的很华丽,且裏面的五至六个日漫连载都很不错,内容也很好。3、《动漫迷城》算是比较新的漫刊吧,刚刚出了六七刊左右;书的内容可以不提,但是碟子的内容很好,有许多音乐和连载动画收录,还有很多不错的动漫资源。4、《动感新势力》&《动画基地》这两本可以择一。因为内容经常有重复的现象,而且两者的书内容碟子收录基本架构都很类似,个人倾向於动新。不过因为喜好问题还是两刊都有买。5、《动漫贩》文章比较专业,碟收录内容相比就逊色了很多。内容来说还是不错的。只是我基本没有买过。6、《东西动漫社》与电视上的《东西动漫社》节目相呼应的期刊。内容应该说来还不错,也主要是文字类优势。碟收录有时可以期待下。7、《动漫周刊》全彩报纸系列,算是杂志吧...资讯比较精准快捷,文章分析较深刻。经常会送很出色的海报啊~8、《COMIC新视点》价格方面最优势。动漫资讯也不错,连载则是采取读者投票引爆式,所以经常会看到新的连载。但是连不起来也比较郁闷呢。MS还有光碟版,不过目前个人还没有见到过...

日本动漫三巨头如下:

1、讲谈社

讲谈社是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出版公司,由野间清治于1909年在日本东京创立,所属于音羽集团,并负责管理下属公司,如金唱片和光文社,并与与沃尔特迪斯尼公司有密切联系,正式赞助了东京迪斯尼乐园。

讲谈社旗下有日本三大少年漫画志之一的《周刊少年MAGAZINE》,还出版了年漫画杂志《周刊YOUNG MAGAZINE》《AFTERNOON》、少女漫画杂志《なかよし》《Friend 》和女性漫画《KISS》《BE LOVE》等著名杂志。

2、株式会社小学馆

株式会社小学馆创立于1922年,最初主要经营面向小学生教育图书业务,后发展成为词典,文学,漫画,非小说,DVD综合发行商,在漫画领域的成就斐然,甚至在2006年一度赶超了讲谈社,其旗下作品《在心中呼唤爱》、《现在去见你》创造了当时的销售神话。

小学馆出版的漫画《多啦A梦》、《名侦探柯南》等漫画还深受中国80、90后一代青少年喜爱,并被拍成了动画片。旗下知名的杂志期刊有《少年星期天》、《CIAO》、《少女COMIC》等作品。

3、株式会社集英社

株式会社集英社成立于1922年,在日本动画制作社三巨头中,与小学馆同属于“一桥出版集团”,公司名有着“睿智汇集”之意,旗下出版了多样的青少年的漫画杂志,其中以《周刊少年JUMP》周刊漫画最为出名,是日本发行量最高的连载漫画杂志。

知名的漫画代表作品有《龙珠》、《JOJO的奇妙冒险》、《游戏王》、《圣斗士》、《灌篮高手》、《樱桃小丸子》等。与讲谈社和小学馆相同,除了发行动漫杂志以外,作为一家综合性出版社,集英社还出版文艺书籍、小说等。

“动漫”来源:

“动漫”这一合称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日本的动画和漫画产业联系紧密,所以日本动画和漫画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了《动漫时代》这样综合了日本动画和漫画资讯的杂志。

因此,“动漫”最早主要在日本动漫的爱好者中使用,用来指日本的动画和漫画。但随着中国动画和漫画产业的发展,用来指中国的动画和漫画的场合也多了起来。

1、《动感新势力》全彩,有很多赠品,附带两张光盘CD和DVD的,有歌词本,不过页数太少价格 普通元 豪华版15元(赠全部赠品,DVD,CD),月刊2、《动漫贩》可以算是中国元老级的动漫杂志之一基本全彩,容量很高,文章的质量也很高。不过CD歌词只有片假名,不太方便。内容主要是日本方面的动画 漫画 CV 覆盖很广价格 元,月刊3、《动漫基地》看上去很精致,内部的排版给人的感觉也很好。不过内容太资讯化,基本少见原创作品。也赠送两张光盘CD和DVD 质量不错价格 普通 豪华(升价了,之前卖)推荐买年末的一期,全年音乐都会收录,很划算。4、《COMIC新视点》算是老牌杂志,杂志内容主要以介绍每月日本动漫连载情况为主。赠品不错,价格元,半月刊5、《最动漫》新出的杂志,十分有潜力,如果就现状完全可以代替动新和基地。希望不是三天热度咯~赠品很多~价格.普通版,元 豪华版15元(赠全部赠品,DVD,2CD..),月刊看过买过比较好的就这些吧,其实还有《漫友》的,但不知怎么的,开始倾向于国内动漫了,日本方面的很少。价格为。还有动漫水晶6元带海报,上面连载了银魂海贼王妖精的尾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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