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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19 20:26:34

让与担保论文题目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经济法论文选题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2.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4.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5.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6.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7.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8.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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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论文题目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打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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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责任与担当的论文题目

责任这个名词听起来容易,可以做起来就是一份担当。本文中,我为大家整理了责任与担当800字议论文,有需要的同学赶快来看看吧!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们中华民族的人文素养也在不断提高。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谈到了人文素养。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这是孔子对“知者”“仁者”“勇者”三种人人文素养的概括。而我认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人文素养水平,应该折射着整个时代文明发展的程度。

青年是国家的花朵,是时代发展的希望。从责任担当这一角度来说,在我们高中生青年身上体现得还不够全面。高中阶段,正是青年从家人的怀抱向社会进阶的一个过渡时期,我把它称作“尴尬时期的青春岁月”。此时此刻的我们思想早熟,却不成熟,对责任和担当的认识还不够完善。甚至有很多同学还一度认为自己还是在舒适的摇篮中沉睡,殊不知即将要面对社会现实。责任与担当似乎离我们还非常遥远,犯了错,有爷爷奶奶的庇护,出了事有爸爸妈妈的解决,这种意识潜移默化地浇灌着我们的成长。虽说人数不多,可也是常见现象。

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我们从小到大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幼儿园开始,老师就教育我们“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点点滴滴的话语都在告诉我们要成为一个自己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可是在现在这个阶段,在与外界冲击的环境下,我们又是否能够真正认识到责任与担当的存在呢?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们真的去努力拼搏了吗?成为一名积极上进的高中生是我们的责任,很多同学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身为青少年的我们,应当有“持书伏剑,耀我中华”的责任与担当。我们读书,是为了不断地去完善自己,是要让自己成为理想的那个优秀的自己。

放眼这个世界,总会看到有人去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赡养父母,甚至开车撞人后还逃之夭夭。这种事情不断地发生在我们的周围,这种不负责任的情况早已不容忽视,我们必须正视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

责任是沉重的,要背负起这两个字并不轻松,也许这就是众多人不敢承担责任的原因吧。可是责任又是高尚的,它能促使人成长。毫无疑问,责任是不能逃避和推脱的,只有勇于承担,人生才会饱满充实。

小舟之所以能够横渡大江,是因为它承担有载人送客的责任;蒲公英之所以能够漫天飞翔,是因为它承担有传播未来的责任;蜗牛之所以能够坚持往上爬,是因为他承担有对自己永不放弃的责任。

不管我们肩上担负的责任是什么,我们都应当于无形中为国家的富强增添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素养决定品性,品性承担责任,这是我们应该要做到的。少年知之,则国盛之。

做人要有所担当,担当起自己该尽的责任。一人若无所担当,看似轻松,但于己于家于国无益之人,定然不会有存在的价值。

有所担当,为己。

司马迁担当起父亲著书立说之责,遂成千古盛名,若司马迁受刑之后便一死了之,那么世上只会有一个令家人不齿的人,而不会有那令千古盛赞的司马迁了。“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他所担当的重任,令他的生命重于泰山,令他的声名传扬千古。担当自己的责任,不仅仅是付出,还是为了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从这一方面看,担当,也是为了自己。

有所担当,为人。

英雄军人高官孟祥斌危急时刻为了别人的生命,勇于担当自己作为军人的职责,纵身跳进滚滚江水中,为别人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反观南京某医院的医生,竟然为了游戏,玩忽职守使孩子夭折于医院。同为遇人危难,一人勇于担当,毅然赴死;一人却置别人生命于不顾,不尽自己的职责。由此可见有无为他人担当,体现着这两人生命的价值和人格的高低。孟祥斌纵身一跃,感动了金华,更感动了整个中国;而那位医生却只能受到万人唾弃。不为他人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得来的除了鄙夷和唾骂,还会有什么呢?

有所担当,为国。

文天祥为国“不指南方不肯休”,高昂着不屈的头颅,为国担当着忠诚者最为基本的责任。谭嗣同敢于担当振兴国家之重任,原做变法牺牲第一人。是什么使他们获得盛名流芳百世呢?是那勇于担当的精神。祖国危难之时,他们置个人生死于不顾,勇敢地担当自己应尽的责任,纵使他们会失败,会死去,但他们勇于担当的精神,已注定了他们的胜利,他们的精神不会消亡,定会随着万千敢于为国担当的人而流于后世。

作为我们现在的中学生,最重要的责任便是学习,虽不必强求个个担当“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重任,但至少应为自己的将来、为家庭的幸福而奋斗。但是,个人都强大了,家庭都幸福了,国家不也强大了吗?

人,家,国,因为担当会更加强大。

人之为人,要敢于担当;为己,为人,为家,为国。

责任是我们与生具来的一种约束,一种力量,一种享受安定和谐社会的基本,我们每天生活工作都是有一定的责任存在的。下面我给大家整理初中责任与担当的 议论文 作文 ,希望大家喜欢!

初中责任与担当的议论文作文1

俗话说:“是金子总会发光的!”一个人有了责任心,他的生命就会闪光。可如今人们都追求美,追求外表的华丽、漂亮,却忘掉了心灵美,其实心灵美才是真正的美。

一个人有了责任心,就拥有了至高无上的灵魂。人们都有了责任心世界才更精彩、更迷人!

而做有责任感的人更是社会对新世纪的我们提出的要求,它包含着对家庭负责、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对国家负责,还有更重要一点就的是对我们自己的负责。

记得前苏联著名 教育 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只有爱妈妈,才能爱祖国。”由此可见,亲情是一切情感的基石。只有爱爸妈,才会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爱社会、爱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只有这样才能永驻真爱,形成质朴健全的人性。

是呀,没有阳光,就没有日子的温暖;没有雨露,就没有五谷的丰登;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没有爸妈,就没有我们自己。可是这一切的一切,却常常被我们遗忘。

小时候爸妈用手牵着我们,长大了,爸妈用心牵着我们。我们小时候又顽皮又淘气,根本不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是爸妈苦口婆心,为了我们操碎了心,才将我们抚养长大。我们不妨可以好好地回忆一下,我们的父亲、母亲,在我们成长的这十多年中为我们所做出的点点滴滴。

有了泥土,嫩芽才会长大;有了阳光,春芽才会开花;我们的成长离不开亲爱的爸爸妈妈付出的血汗。

初中责任与担当的议论文作文2

每个人都有责任,学习是小学生的责任;好好工作是大人们的责任;而保护地球却是我们全人类的责任。

我们只须用肉眼仰望一下头顶的天空,就应当惊讶地承认:它早已不是的原稿,已经被“现代文明”的烟尘复印得浑浊而模糊。

以前的天会呈现出“黄、翠、白、青”四种颜色,并且是那么清晰。以前的天是“原天”,近似庄子笔下的 ——无尘、无垢、无形、无秽。这是因为以前的人尽到了他们的责任,保护了地球。

6500年前,恐龙灭绝于流星撞地球,而现在呢?现在全世界每年都会有56亿吨燃料变成烟尘,滞留在大气中。老实说,我们不仅失去了“原天”,还失去了原云、原雨、原霞……

在我们人类的视线中,已没有一片净土。每天地球上平均灭绝27种生物,死去4万名 儿童 ,由400万以上患者因环境变化而得病。和“龙”并肩的物种——虎。亚种9个还剩5个。仅50年,地球就被人类破坏的目不忍睹,亚洲的虎总量由6万多只锐减为2000多个,而中国境内的虎则由2万多头暴减为100多头……

……

人类呐!你的责任心到哪去了?你难道听不到小树在喊:“不要再伤害我们幼弱的身体了。”你难道听不到水在私语:“别再让我们白白流失了。”你难道听不到我们的母亲——地球在大声呼喊:“救命啊!”……

可怜的人儿,找回你的责任心,做一个真正有责任心的人吧!

初中责任与担当的议论文作文3

雷电交加,有一股力量腾空而起,令世人瞩目。仰望天空,有一声怒吼穿过云霄,紧锁生命的喉。

是谁?滚滚江流,绵延不绝,泻出天的魂魄。李冰在人与自然间找到了一个最温柔的触点,他建起了至今沿用的都江堰。他,为了世人的平安,为了黎民的疾苦,挑起了责任,愿用生命交换。是谁?壮阔的草地,冰冷的阳光,沐浴着那个时代。我看见黑色的幽魂正慢慢剥去一个人的生命,他镇定,那是自若的微笑。他蔑视,那是不羁的灵魂。是谁?大地在震动,撕裂了一个个美满的家庭,美好的人生,光辉的前程。我听见从哭喊到挣扎到安静,又到哭喊,接着死寂。被碾碎的心灵又慢慢织起,在地下深处有一刻的定格。那些老师仍喊着“快”,也许“跑”字未出就瞬间覆灭。有太多的大爱,有太多的责任在此刻成为5·12的回忆与怀念。

生命是一只蛹,那么容易的庸碌,在心中有一分成蝶的时刻,终究破茧。但生命却不是一只蛹,因为责任也许会以生命为代价。凤凰涅盘,要有敢于化为灰烬的勇气,要有责任,要为生命奋斗。

一个民族在懂得绵延,在懂得传承时,到底留下了什么,抹灭了什么?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很重要,但它若与民族危亡,历史使命相碰撞,如何权衡?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做这样的选择,但时间会铭记。把责任镌刻在心中,这是一个民族至善至真的力量,是一个民族大爱发扬传承的源泉。

初中责任与担当的议论文作文4

英国查尔斯王子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事你不得不去做,这就是责任。”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的是岩石般的冷峻。一个人真正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作为一份成年人的礼物已不知不觉地坠落在他的肩上。它是一个你时时刻刻不得不付出一切的孩子,而它给予你的往往是灵魂与肉体上感到的痛苦,这样的一个十字架,我们为什么要背负呢?因为他最终给你的是人类珍宝——人格的伟大。

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经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了灿烂光辉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但因一次银行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去存款。当他拖着妻子和四个女儿从头开始时,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巨额欠款,所有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傻事呢?”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但在道义上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

责任的存在无时无刻。责任的代价是三十九年的艰苦生活,寄出最后一笔“债务”时他轻叹:“现在我终于无债一身轻了。”他用了一生的辛酸和汗水完成了他的责任,而他给世界留下了一笔真正的财富。

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人类的一种考验。许多人通不过这场考验,逃匿了;许多人承受了,自己戴上了荆冠,逃匿的人随时间消逝,没有在世上留下一点痕迹;承受的人也会消逝,但他们仍然活着,死了也仍然活着,精神使他们不朽。

初中责任与担当的议论文作文5

责任是一个很奇妙的东西,每个人都肩负着一份责任,每个人都因为尽了责任而无私。父母有抚养儿女的责任,成年子女有孝敬父母的责任。老师有教导学生的责任,学生也有认真学习的责任。有时候它像一块巨石在心头让人喘不过来气,有时候它像一块薄荷糖让人清凉舒爽。我在二年级的时候就经历过一次责任的考验。

那是一个炎热的周五,老师把教室空调打开了,并把空调的遥控器交给我管理,叫我放学时把空调关掉。谁知道我在托管课时去参加 足球 训练,而且我把遥控器也带去了训练场,所以我忘记关空调啦!

在去足球场的路上,和我其他同学 说说 笑笑地走着,有一个同学无意说:“在教室里真凉快呀!因为有空调!”我恍然大悟,糟了,教室的空调没关,“完了,完了!”我们班的空调遥控器还在我这呢。“哎呀,而且明天是星期六了,星期六不用上学,那就更浪费电了。”

如果训练完再关就迟了,现在去关就不能训练了,踢足球是我最爱的运动,我不能缺课,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我又一想,也许值班的老师会发现我们班的空调没关就关掉吧。想到这里,我们的足球训练就开始了。开始练球时,我总是闷闷不乐,心不在焉,脸上没有任何表情,动作也不标准,可是练着练着,我很快就忘记了这件事。结束时教练问我开始训练时为什么不开心,于是我一下子想起这事,不过我没有说出来,因为我怕我哭出来。

爸爸来接我回家时,我良心不安,就把这件事告诉了他,并让爸爸送我去学校一趟关了空调。这时,我如释重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心里就像吃了薄荷糖一样感到清凉舒爽!

责任,需要我们来担当,做好自己应尽的责任,是我们应做的事情,也是我们必须做的事情。

初中责任与担当的议论文作文6

班级就是一个大家庭,是每个孩子的家,这个家需要每一位孩子付出努力,共同用心去管理。这一点其实孩子们已经在做了,开学了,孩子们带来一盆盆绿色植物,带来一捆捆实用的垃圾袋,带来一瓶瓶清香的洗手液,把我们这个家变得更美丽更整洁更温馨。

孩子们都希望能为班级的建设出一份力,谁也不甘落后,所以老师决定,让班上49名同学都当上中队委员,共同管理班级。每位同学竞选一项担当,具体担当内容经与同学们讨论,确定如下:早读、护绿、环境、宣传、艺术、纪律、组织、安全、学习、体育。同学们可以选择一项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担当,想想该怎么做,才能将这个担当做得更好,在班队课上,还将进行竞选,谁做的更好,同学们就选谁。比如安全担当,在竞选时有的同学会说:我会在同学们打闹时提醒他们注意安全,还有的同学会说:我会在同学们打打闹闹时及时制止他们,我还会经常找一些安全小常识的内容贴在板报上,并且与消防大队的叔叔联系,让他给我们上一堂 消防 安全知识 课。这样很明显同学们就会选择第2位做得更好的同学了。

竞选以后同学们将分别做上早读担当,纪律担当,学习担当,宣传担当等等,每位同学都有机会管理班级,锻炼自己,如果担当做得好,以后还有机会竞选大队委员。当然了,如果有同学老是上课不认真听讲,违反课堂纪律,或者有其他不好的表现,那么各任课老师都有权撤消他的担当,那这位同学就只能认真表现,下学期再争取了。

担当就是一种行动,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责任,是需要自信、勇气、智慧和实力的。相信每位同学都会团结合作,积极进取,做好担当,勇担责任,为博小二(7)班的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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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说,人生最苦的事,莫过于身上背着一种未来的责任,当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时,就注定了我们要承担的,不可推卸的某种责任。它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的是岩石般的冷峻;它只会改变,不会消失。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以责任的重要性为题的 作文 题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责任的重要性为题的作文题目1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责任是一个人不得不做的事或一个人必须承当的事情。

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而是具有岩石般的冷峻。一个人真正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作为一份厚重的礼物不知不觉地落到了你的肩上。它是一个你时时不得不付出一切去呵护的孩子,而它给予你的,往往是痛苦,但它带给你的是人类的珍宝——人格的伟大。

小时候,我还不懂得什么是责任,尽管父母已经苦口婆心地说了无数多遍。慢慢地,我懂得并经历过许多事情。

小学二年级时,有一天我在补习班食堂吃饭,吃完之后随意地把剩下的垃圾一扔就不管了,拿起爸爸的手机就开始玩。过了一会儿,爸爸过来看到我周围堆着我吃剩的垃圾便把手机收了起来并对我说:“不是我不让你玩,先看看你的周围,以后记得把垃圾扔掉哦!”“我,我本来是想走的时候再扔掉的。”我喃喃地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己做的事情要勇于承认,勇于担当,要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负责任啊!”爸爸一眼就看穿了我的谎言。

有一天,我来的很早,补习班的门还没有开,我便到旁边的“面包新语”里坐着等,顺便喝杯酸奶。面包店还没有正式营业,服务员正忙的像热锅上的蚂蚁。我握着手里的钱想买单,但服务员似乎没有看见我,继续忙她的事情。我见了这情形,便坐下来等。我想:服务员的责任真多,整天都忙着忙那的,但那位服务员还是很尽责。

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许多人不能通过这场考验,逃匿了;许多人通过了这场考验,戴上了桂冠。逃匿的人随着时间消逝了,什么也没留下;通过的人也会消逝,但他们仍然活着,人们会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

愿我们所有的人都把责任之心携带在人生的道路上,让人生散发出金子般的光芒。

以责任的重要性为题的作文题目2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如果他有责任,他应该负责任,不能逃避。

那天,我出去玩,坐公交车回家。我带了可乐和手机。上车后,我找了个靠窗的座位坐下,一边喝可乐,一边玩手机。

不知不觉中,我经过了几站。这时,我手里拿着一杯可乐。我打开窗户,轻蔑地把它扔了出去。我只听到“啊!”从站台传来。一个声音。

在车里,一个阿姨进来了。我抬起头,手里穿着旗袍,长发,高跟鞋,钱包和手机。她喊道,“刚才谁扔了那个可乐瓶?那么就没有素质和修养了。”听到她说的话,我又气又羞。我被阿姨对我的咒骂激怒了。我感到羞耻的是我不应该乱扔垃圾。

听完她刚才说的话,我羞愧地低下了头。我一低下头,就感到震惊。我姑姑的旗袍底部已经湿了,水还在往下滴。我还没喝完可乐就把它扔了出去。碰巧的是,盖子没有盖好,我阿姨的衣服都湿透了。我必须向她道歉。我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我正要站起来道歉。不,万一这件事被带到学校,会不会毁了我的好名声?不,不要道歉,只是坐下回家。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低下了头。我总觉得姑姑的目光落在我身上,从未离开。一块大石头挂在我的心里。我太内疚了,不敢抬头。

当我到达时,我仍然低着头站起来,感到羞愧。这时,一阵风从窗户吹来,吹起我胸前鲜红的围巾,小声对我说:"向她道歉!"是的,我是少先队员。如果我做错了什么,我应该主动承认,而不是逃避责任,走开。这不是一个人的行为。

我走向阿姨深深鞠躬:“对不起,阿姨,我不该乱扔垃圾,请原谅我!”我说。“没事的。承认错误仍然是个好孩子。”她说。我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下来了。那次,我承担了责任。这是因为“一个人必须知道生活中责任的痛苦,然后才能知道履行职责的快乐”。

以责任的重要性为题的作文题目3

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

“今天,你履行自己的责任了吗?”偶然,听到了这句话。责任,这两个字,离我们似乎特别的遥不可及。但其实责任,就在我们的身上。

初谈责任,我只是以为,唯有犯了错误的人,才要负责任,因为做人要敢于担当,要对自己所犯下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但是偏偏,我错了。责任二字,意味着要做好自己不得不去做的事情,和必须要承当的事情。

“春蚕到死丝方尽”春蚕结茧,是它生命结束之时,依然坚持要吐出包裹蚕茧的丝。这仅仅是因为两个字——责任。医生的责任,是尽全力,给病人治病;老师的责任,是把知识传授给孩子……而我呢,我有自己的责任吗?

作为家里的一员,我的责任有很多,作为班级中的一员,我的责任更多。在班级中,是一个英语课代表,英语成绩是不错的,但光要有拿得出手的成绩,也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份责任心。下课后,该去拿已经批改好的作业,以方便同学们可以快速的订正,当同学问问题时,不能含糊着就过了,要努力地让自己提供的思路给同学做大的帮助……

作为一个学生,我的责任数不胜数,给予同学他们所需要的帮助……同时,我还要学会管理好自己,努力让自己的成绩给自己的辛苦学习一份交代,给老师的满满期待一个答复,给爸妈一份安慰,让他们知道他们的女儿,早再不是那个只知任性的孩子。这份成绩,还能给同学们带去一份激励,更加努力的去学习。有一份向上冲的力量。

我的责任是什么?苦苦的思索,几天的冥想,我终于知道了,原来就是做好自己。做好每一件大事小事,不论自己想不想做,愿不愿做,都要去做一做。虽然有时我会为了我有太多的事情,背负了太多的责任而感到烦恼,不禁叹气,但是我依然不会放弃,因为我更享受我当付出了责任之后,我获得的那一份快乐。

以责任的重要性为题的作文题目4

责任简简单单的两个字却可以评价一个人的价值,想要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就要理解责任的含义。

记得那次,天气非常晴朗。我和同学约了去看电影,因此心情也十分开心。

一大早上,我就从衣柜里找出好看的衣服。穿上时尚的裤子,踏上舒适的鞋出门了。到了和小明约定的地点后,我们便又说又笑的走向电影院。

路边的花儿格外美丽,小草们在微风的吹拂下也向我们点头致意,途中我们也买了两瓶饮料来享受这温暖的阳光。我们把饮料喝光后,又在草坪上玩起了扔口袋大战,用空饮料瓶当作口袋,兴致勃勃的扔了好久。突然,我看了一眼手表,电影马上就要开演了,我们打算跑步去赶在开始之前看上电影。

而当我们打算离开的时候,身后传来了两声“咚,咚”我们不经意的回头一看,竟然是一个头发花白的老爷爷,放下自己的拐杖,爬上草坪为我们捡起那“玩耍过的口袋”然后扔进垃圾箱。这是我们感到羞愧万分,我们连忙把老爷爷扶了起来。老爷爷并未责怪我们,而是一脸友善的微笑,并与我们闲谈了许久。

在交谈中,老爷爷告诉我们,他今年81岁了,腿脚也不太灵便,他的老伴也去世了,而他每天的乐趣,就是在平时遛弯儿的路上,打扫一下环境,他认为这是他应尽的责任,也是人人都应尽的责任。他想用这种行动来呼吁更多的人拥有这份责任心,在老爷爷的话语中,我们收获很多,我们虽错过了电影,但没有错过这次精彩的人生 教育 课。

同学们,这个社会是我们的,资源是大家的,身边的一切也是需要我们用责任心维持的,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吧!

以责任的重要性为题的作文题目5

枯叶飞舞,寒风萦绕,冬悄然间把寒冷洒满人间。学校里,猛烈的风扑在同学们的脸庞上,让人难耐。冬,竟这般无情。幸好,在这寒威中,还有一双温柔的手,轻轻地抚摸着,温暖着人心。也许,你从未留意过这些画面:一双冻得通红的手在学校的通报板上填写检查记录,几个看上去似乎很闲的学生,尽其可能地挑出各个班级卫生方面的不足。

你是否从未关心过:那双手是不是已经冻伤了?会疼吗?那几位“闲人”累不累?他们每天这样做,是为了什么?

你有没有过这些想法?学生会的人只是空有其名,每天随便去挑些毛病,把样子装出来,走个形式?

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他们每天花多少体力走遍十几个教室,费多少精力去审查每块地面,每张桌子,每条过道,每个角落!还有,在冷风口填写检查记录时,风吹得多猛,手冻得多疼!又有谁领略过他们的辛苦!

同学们,不要再去抱怨了!你的班级被扣分,是因为你们做的不够好,教室不够整洁。仔细想想,扣分是因为对你们不满吗?扣分哪里是他们的错!他们所做的种.种,都是他们的责任心在呼唤他们,让他们为这美丽的校园做贡献。他们不愿辜负学校,不愿辜负这个光荣的职务!作为西中学生会的一员,他们尽了自己的责任,对得起自己的心!

这些有责任心的学生,使学校更加整洁,使我们的家更加美丽。若是我们西中的每一个学生,都把你的责任承担起来,把你的那份爱校心尽起来,每个人都为西中添一抹光彩,那我们的校园就会更加灿烂!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分子,若人人都把你的责任心奉献出来,整个社会岂不是满是光明!

同学们,担下你的责任,拿出你的满腔热忱,去创造一个充满希翼的明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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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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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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