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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人权保护大学毕业论文总结

发布时间:2024-07-08 04:02:09

国际法人权保护大学毕业论文总结

内容摘要 宪法权利包括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主体是人,公民权的主体是公民。宪法中的人权包括: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作为人权核心的自由权;作为人权目标的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诉权。公民权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国事的权利,属于个人,但却针对国家公共生活,需要许多公民共同行动才能行使。人权是宪法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一个有公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生存权、自由权是作为“人”而不是以“公民”身份享有的。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宪法 宪法权利 在宪法权利的字里行间,有一个大写的“人”。这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人,自由的人,有尊严的人,而不是被奴役、被压迫的人。这个人不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有意志的自由,不仅活着,而且活得有尊严。这种“尊严”不是来自任何人的恩赐,而是来自他(她)是一个“人”这一谁都不能改变的事实。为了防止外界侵犯其人权,他(她)愿意与其同类建立公民共同体以调整彼此的权利;为了防止这个共同体侵犯其人权,他(她)要求享有作为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权利作为个人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公民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公民权。宪法固然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也是关于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个人作为“人”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法,它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确立和保障的是“人”或“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一、宪法中的人权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1]]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财产权、诉权、信仰权、自由权以及人的尊严等等。“‘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作为‘人’的在的必要条件。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必须要以‘基本人权’为前提。”[2]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只是承认它,而不是产生它,宪法的目的是要求国家保护人的那些天赋的自然权利。不论宪法存在与否,这些天赋的人权都客观存在,不以宪法的意志为转移,相反,它成为衡量恶宪与良宪的尺度。不论是否有国家,人都享有这些天然的人权,即使将来国家消亡,只要人类还存在,这些天赋人权就将伴随着人类一直存在。从道德意义上说,人权是人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宪法只是将客观存在的人权进行了宣告,将存在于自然法中的人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使纳入宪法范畴的人权成为国家“中”的人权。人权虽然先于宪法而存在,但将人权宪法化却有重要的意义,它使人权具有了一种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特性。洛克最先提出的那种“人作为独立于任何组织之外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之所以被纳入“宪法”权利,是“因为它体现着制约框架的一个方面,‘存在政治组织’这个简单的事实使得这种制约框架变得十分重要。”[3] 笔者认为,宪法中的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一)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至少必须活着,这就要求诸如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食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这样的生存权。如果这种生存的含义多于兽类的生存,它就要求诸如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这样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要想得到关心和尊重,一个人首先必须被看作是人,是社会的一员。不受奴役、虐待和其他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4、5条)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保障”。[4]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生命权的基本性甚至可以扩展到所有动物乃至植物,从伦理道德上讲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有生命权,这也是人类爱护动物、保护植物、追求生态平衡的原因,在这种敬畏生命的态度里,体现了人类对自然法则的崇敬和尊重。但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其主体却只限于人,人类将爱护动物、保护植物的行为纳入法律关系的时候,是将动物、植物作为客体而不是作为主体去加以保护的,因此在法律意义上,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有质的不同,人权意义上的生命权仅指“人”的生命权。 除了生命权外,生存权还包括维持生命及其生命质量的健康权、安全权,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乃至现代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己就应该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种生存的权利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剥夺,“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个人这样的统治权”,“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示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正如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到达同一的目的那样)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自我保存’的手段”。[5]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权利问题、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矿难频发、假货泛滥问题等等之所以在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就是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人的生存权,关系到人的最基本的温饱和健康的需要。民主国家有义务保障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但在专制社会中,国家没有义务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权,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基本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只有民众普遍地出现生存危机(如闹饥荒)时,国家才有义务救济。[6]而现代国家却有义务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即使对那些犯了罪的人国家也不能弃之不顾。 劳动权虽然是后起的权利,但却挤身于宪法权利体系,因为劳动就业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谋生”手段,因而与生存权紧密联系在一起。虽然我们不否认有些人把劳动就业看作是一种精神享受,有些人认为自己的职业是谋生和志趣的完美结合,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劳动就业首先是生存的需要,是属于生存权而不是属于精神享受的范畴。现代社会的发展使生存的手段主要依赖于劳动就业权的实现,相形之下,传统社会中谋生的主要手段是财产权,如早期的宪法通常将“生命、自由、财产”三大权利并列,“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7]土地、房屋、家禽等等成为当时人们谋生的主要保障。在现代宪法中,财产权在生存权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但较之过去已有下降的趋势,后起的劳动就业权成为更主要的谋生方式。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因为与生存权密切相关(而不是仅仅作为文化权利的一种)才上升成为宪法权利,在现代社会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很难实现其劳动权,受教育程度与就业机会往往成正比。这说明新时代赋予了生存权以新内容,将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存权的内容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如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可能逐步上升,环境权等新权利可能挤身于宪法权利。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法研究现状论文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几年来实施状况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修订与完善的立法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借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于1992年1月1 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这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尽管该法的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有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而这十多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看,该法的修改和完善都十分必要的。 第一,当前社会现状较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发生改变。变化一是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凸现。部分家长强迫儿童辍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工厂非法雇用童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儿童、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律保护。变化二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抢劫等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变化三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和高学分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学校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要求学生补课并占用正常课业期间,变相推销练习册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并收取补习费和资料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使学生休息、文娱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无法保证。变化四是网络中的消极内容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的阻碍。网络的确增加了青少年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上消极信息的泛滥,成为加剧未成年人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导致犯罪。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可操作性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条指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类问题,很难用该规定界定相应责任的承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前者的补充,但该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凡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从来没有也无法引用此法来进行审判。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参照《刑法》有关条款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修改,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根本无法衔接。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在立法上,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在执法上,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在守法上,要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认识并自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借鉴国外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一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

儿童对社会和家庭的意义不言而喻,纵然在过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儿童所应享有的权利一度被淹没在家长权的统治之下,无独立的主体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愈发受到重视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社会和家庭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时至今日仍有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发生,尤其是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于缺乏自我维权的能力和途径,时常在父母各自主张权利的同时被漠视和侵害。为了让儿童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利益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满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运而生,该原则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处理儿童事务尤其是在亲子关系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事务时的最高准则。 本文立足于我国现实,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亲子法中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状况,针对我国亲子法中对儿童利益保护的不足提出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从制度完善的层面提出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的立法构想。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共计三万五千字。 引言部分概括指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称谓进行了统一,同时阐述了我国学术界对该原则的研究现状,并介绍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安排。 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概述。首先简要回顾了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其次阐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产生的国际社会背景。最后论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价值取向及功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在处理有关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涉及自身权利的一切问题时,将儿童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且优先于成人社会的利益而得到满足。该原则的确立不只在实践中能真正维护儿童权益、约束成人行为、衡平各方利益,而且还推动了各国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及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外国亲子法中的体现。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简单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适用标准以及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立法内容与体现等,并对两大法系国家进行了比较与评析。 第三部分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亲子法中的体现及立法之不足。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对我国亲子法中保护儿童利益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次指出我国亲子法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我国不仅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而且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也略显粗略,这反映了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滞后,不能顺应国际上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因此亟待立法完善。 第四部分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亲子法中的确立及利益衡平。首先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主张在我国亲子法中应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例如,应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扩大探望权主体的范围等。其次,简要分析了我国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要面临的利益衡平问题。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不是将儿童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置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于不顾,它是在实现和维护儿童权益的同时既能够保证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利益衡平,又能够衡平儿童与成人这两大群体的利益。 结语部分对本文总体思路加以回顾,表达出期望立法尽快完善,以更好的维护儿童利益并构建和谐亲子关系的美好愿望。

幼师清楚的了解幼儿园 政策法规 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 儿童 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幼儿园 教育 法规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论文篇一:《关于开设“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及课程建设研究》 摘 要:本文根据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对开设《幼儿园政策法规》的必要性及相关课程建设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幼儿;政策;法规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浙江温岭市某幼儿园教师,将数张虐待儿童的照片(包括扔儿童进垃圾桶、强迫男童亲吻女童或男童、强迫男童露阴、提拽男童的耳朵悬空等)传给网友;山西幼儿园一名老师因幼儿不会做一道数学题,在几分钟内对幼儿狂扇几十个耳光。事件发生后,这些幼儿园教师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由此可见,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为什么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法规意识如此淡薄?我们应如何加强?笔者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 我国学前教育相比 其它 类别的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入园难、入园贵、师资水平不高、"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等问题成为影响学前教育良性发展的大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相继出台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也陆续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 实施方案 ,大力兴办幼儿园。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学前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给学前教育带来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和需求,以黑龙江省为例,在未来3年内将建成1200所公办幼儿园,按每个幼儿园配备教师30人计算,1200所幼儿园需要新增幼儿园教师36000人,再加之现有幼儿园教师的新老更换,幼儿园教师需求量将会更大。 幼儿园教师的刚性需求,给学前教育专业带来了就业机会和生源,原本没有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职高专类院校,为了抢占生源,纷纷开设学前教育专业,但是这些院校大多缺少办学 经验 ,师资队伍良莠不齐,课程设置不合理,过多的重视对传统幼儿教师从教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忽视对幼儿园政策法规、师德师风的培养。 二、幼儿园教师掌握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要求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要求"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应"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应正确"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幼儿园教师需要了解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规,特别需要熟知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2、幼儿园办园需求 在公办幼儿园数量、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大力支持兴办民办、私立幼儿园,并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方针等文件从幼儿园编班、安全管理、卫生保健、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介绍幼儿园办园、管理等知识。法律法规等文件便于园长、教师了解幼儿的法律权利、幼儿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幼儿园教职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幼儿园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幼儿园法律纠纷的应对等问题。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开办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管理、处理幼儿园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3、幼儿园教师对政策法规的领会不深入 我国的幼儿园教师大多学历层次较低,对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缺乏深层次的理解。她们对国家下发的政策、意见和纲领,只是照搬照抄,停留在表层阶段,没有真正领会文件的精神。以《指南》的贯彻为例,我们的幼儿园教师和专业学生能够将《指南》的某条目标熟记心中,并将《指南》每一条目标转化为教学内容,但不能挖掘出深层次的教育内容,挖掘其中隐含的。 三、课程建设 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具体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幼儿身心特点,科学施教。 对于政策法规的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幼儿园,而要扩展到在校学生,在校生政策法规的全面学习与解析,对于未来领会、贯彻和实施推广政策法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也能减少用人单位再次培训的费用和精力。 1、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理解现行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及基本理论知识,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能力目标:使学生较系统地了解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条件、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素质目标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2、课程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编写了符合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幼儿园的举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设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与安全工作、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幼儿园管理共计八个章节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校本教材。 3、课程 教学 方法 本课程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自主探究、小组合作、能力训练等方法进行教学。 4、课程评价 采用多元的学业评价方式。一是学业成绩权重分配更突出平时成绩的比重。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50%;二是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多样。课堂表现10%、小组合作10%、作业20%、笔记10%;三是考试形式以开卷的案例分析形式组织开展。 参考文献: [1]周天枢.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M].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2]庞丽娟,刘占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试行)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3]李季湄,冯晓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 [4]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论文篇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 [摘要]“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是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专业理论课,它的建设水平影响着未来幼儿教师的素质水平。 文章 根据当前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要求、教师的政策水平低及法律意识淡漠的现实情况,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四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具体 措施 。 [关键词]专科学校 学前教育 幼儿园政策法规 课程建设 [作者简介]沈跃珊(1967- ),男,黑龙江林口人,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一、改革“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专科层次的幼儿教师是介于本科以上层次的研究型与中等专业层次的技能型教师之间,兼具研究能力与较强从教技能的幼儿园教师。而培养专科层次幼儿教师的学校大多又是近几年在原有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在课程建设上还不够成熟,学科建设还不够完整。在已开设的各门课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中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也应该重新审视,加以完善。对“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与改革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当前课程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选择内容相对滞后、课程实施方法缺少创新、课程评价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目前,课程教学的普遍情况是:遵循着固定的教材和确定的教学内容,难以让学生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校一般都将其作为典型的理论课进行组织教学;课时分配相对较少;评价方式或采用笔答考试,或采用简单的考查方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2.提高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水平是《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制定的幼儿教师62条专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就有2条,它们分别是:《专业标准》第二部分基本内容“职业理解与认识”领域中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幼儿发展知识”领域中的“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幼儿园教师的政策法规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导致幼儿教育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幼儿园教师法律意识的淡漠导致教师暴力对待幼儿事件屡次发生;因教师政策法规水平低和自身业务素质差导致对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思想理解偏颇,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甚至于教育活动不仅不利于幼儿的发展,却是有害于其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对现行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必须从课程目标的确定、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实施的模式、课程效果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将其建设成目标更准确、内容更全新、方法更科学、评价更有效的一门课程。 二、课程目标的确定:彰显培养法治意识与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 课程目标要体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与个性发展、社会需求、科学发展而制定。新课程改革又将课程目标确定为“三维目标”。第一维目标(知识与技能)意指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核心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二维目标(过程与方法)的“过程”指应答性学习环境与交往体验,“方法”指基本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三维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指学习兴趣、 学习态度 、人生态度以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学前专业课程采用以上三个维度确定课程目标,对于学生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更好地把握三个维度目标具有前瞻与引导意义。 “幼儿园政策法规”是一门帮助学生形成依法治教意识和指导学生未来工作的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课程。课程具体目标确定为:(1)知识与技能目标: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方面的知识。能运用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指导自己的幼儿教育工作,运用相关知识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教育、安全、健康、经费、用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2)过程与方法目标:正确理解幼儿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案例,并学会通过合作、研讨等方式,运用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去分析、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善于多 渠道 收集有关幼儿园的政策法规。(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习惯的养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三、课程内容的选择:突出实用与适时更新的特点 经验中心课程理论认为课程内容应该以学生的兴趣和需要为基础编制,课程的核心不应是学科内容和结构,而应体现学生的发展;课程的内容不应是完全预定的,而应随着学生变化而改变。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核心是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政策意识和法律观念,掌握有利于指导未来幼儿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使学生发展成为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依法施教的幼儿教师。依据这一核心思想,该课程内容的选择,应突出如下特点: 1.选择对未来工作最具指导性的内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办幼儿教育的形势不会改变,因此,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出来的幼儿教师必将会成为社会力量办园的主力军。本课程内容的选择是把学生放在未来普通幼儿教师和幼儿园举办者双重位置上来考虑的,为了让学生将来能够依政策、按法律要求去做好幼儿教师、办好幼儿园,课程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选择更加突出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主要选择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等多方面内容。 2.设置开放性的课程内容体系架构。从上面选择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课程不是以某一部或某几部、或全部政策法规文件为课程内容,而是将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这八个方面作为基本的知识架构。具体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可根据知识架构的需要作必要的充实与删减,不追求每部政策法规文件的完整性。 3.适时更新课程内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新的内容不断出台,按照政策法规课程开放的知识体系架构可适时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内容补充进来。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都可以及时补充到课程之中。 四、课程实施的模式:体现知识运用、探究与合作学习的理念 本课程采用课上课下相结合、突出运用与探究的“六步合作学习模式”。 1.典型案例引入。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幼儿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案例,设计能够突出本教学内容的认知、应用与探究的问题,指导学生本堂课学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选择、恰当问题的设计指导学生学习,来体现教师与全体学生的首次合作。 2.提供学习材料或材料获取途径。教师通过与学生的首次合作,让学生了解学习任务,明确将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学生顺利解决问题,完成学习任务,教师要通过指明本堂课学习的教材内容或讲义内容,为学生提供较完整的学习材料,亦或提供能够获取相关内容的网络环境、图书资料等途径,实现与全体学生的第二次合作。 3.阅读、分析学习材料,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学生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对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进行分工阅读(为提高学习效率),通过讨论分析找出能够解决案例中问题的答案,解决问题。教师在此环节要深入各小组中,做个别指导,来体现教师与个别学生的合作学习。 4.交流、评价、考核。各小组指定发言人代表小组汇报学习成果,其他小组成员对汇报的答案进行评价,指出优缺点,并做考核评分。教师在学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问题解决的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并作评价与考核。 5.新案例分析。教师给学生提供更多案例,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去分析案例,促进知识进一步的运用,以巩固知识,发展能力。 6.课下形成案例分析材料。学生利用业余时间,结合本堂课学习的政策法规知识,深入地讨论、分析案例,撰写出案例分析材料,为课程结业考核做好准备。 五、课程评价的方法:凸显过程性与多元化结合的特征 “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的主要教育目的是让学生能够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指导今后的学前教育工作,依法正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教学中要在“运用”上下功夫。评价方法是教师教育目的的直接反映,采用过程性评价和多元评价的方式是促进学生运用政策法规的重要手段。 1.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课堂上,各学习小组通过阅读学习材料、研究讨论等形式对教师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派专人汇报,其他小组成员对该组的汇报进行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教师对各小组汇报情况给予口头评价并记分;部分考核形式,各小组可参与评分,如模拟法庭。 2.课上评价与作业评价相结合。教师可通过对各小组或每个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表现进行考核,给予一定分值的考核评价成绩。作业成绩是教师平时成绩最重要的一部分,教师通过检查学生的案例分析作业,采集平时成绩。 3.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由于本门课程强调政策法规知识的运用,因此,应重视日常学习中的考核评价,使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各占50%。 4.考核形式的多样化。一是要组织多次考试。因为“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有些内容彼此联系不大,所以在不同内容结束后进行一次考核比较合适。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例如,以小组为单位的“模拟法庭”:小组成员扮演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官、证人等,模拟审理有关幼儿园的案件;用案例分析题编制试卷考试;编写幼儿园的申办 报告 ;给幼儿园绘制一个室外环境规划图等。 [参考文献] [1]冯晓霞.幼儿园课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Z]. 2011-12-12. [3]林雪卿.幼儿教育法规[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4]王民.地理课程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 [5]钟启泉.“三维目标”论[J].教育研究,2011(9). [6]周天枢.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7]张燕,邢利娅.幼儿园管理案例及评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8]张廷凯.新课程设计的变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幼儿园教育论文:《试谈教师体态语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梅拉宾通过实验提出了这样的一个公式:信息资料的总效果=7%的词语+38%的声音+55%的人体动作、面部表情。行为科学告诉我们,几乎一切的体态语言都可以用来作为人际间沟通的手段,都可以用来为教学服务。 曾有人形象的描述:“组织课堂教学,第一流的教师用眼神,第二流的教师用语言,第三流的教师用惩罚”,这句话形象的道出了教师体态语的重要性。的确,有时候教师一个鼓励的眼神,一个亲切的微笑,一个形象的手势,对幼儿来说胜似千言万语。那么,教师该如何正确运用体态语呢? 一、手势适时准确 法国艺术大师罗丹说过:“手是会说话的工具”。在课堂教学中准确适度的运用手势,即可以传递思想,又可以表达感情,还可以增加有声语言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由于幼儿年龄小,生理发育还不健全,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有的教师缺乏耐心,对幼儿做出如:用食指指点、敲教鞭、拉扯幼儿等不良手势。比如教师在批评幼儿时,会不经意的用食指指点孩子的头;在孩子不安静时,用教鞭敲击物体;又如在孩子排队时,由于一些孩子没有站好,干脆不耐烦的上前拉扯孩子的衣服使其站好等。这些都是不尊重幼儿的不恰当的行为举止。一方面,使幼儿在内心对老师产生畏惧感,不敢接近老师,不敢尝试错误,形成软弱的个性心理;另一方面,伤害孩子的自尊,打击孩子的心灵。 二、表情灵活丰富 马卡连科说得好:“教育的技巧,也表现在教师运用声调和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上,做教师的决不能没有表情,不善于运用表情的人不可能做好教师”。可是,有的老师对幼儿回答的问题不满意时,做出皱眉、摇头、撅嘴等表情;有的甚至在幼儿大吵大闹、不能安静下来的时候怒视大吼,这些都会给幼儿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发展幼儿天真活泼的个性。 在一次教学观摩课上,张老师给小朋友讲《圆圆的帽子飞了》的 故事 ,在故事中人物对话时,她用哭的声音,加上噘着嘴和皱着眼眉代替圆圆说:“我的帽子飞了,飞到了树顶上。”边说边揉着眼睛;用粗的声音,加上憨憨的表情代替大象说:“我有大鼻子,我帮你拿。”然后,是圆圆拿到帽子后,开心快乐的表情。在这整个过程中,幼儿听的非常认真,而且,在张老师讲到圆圆拿到了帽子后,小朋友们还鼓起了掌。 由此可见,教师的表情灵活丰富,还能够调动课堂气氛,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知识,丰富感情。 三、眼神巧妙诱导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人们心灵深处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这个窗口折射出来。教师的眼神,应该是最富有表现力的,孩子们能从老师的眼神中得到赞许、信任、鼓励和肯定。但是,有的老师习惯性的只注视自己喜欢的几个孩子,忽视与其他孩子之间的眼神交流,使其受到冷落,影响孩子的情绪和积极性。还有的老师长时间的注视孩子,这样,就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压力和紧张感。 在课堂上,教师还可以利用眼神的变化,去组织和维持课堂秩序。讲课前,教师用目光扫视一周,能起到振奋幼儿精神、稳定教学秩序的作用;讲课过程中,教师若能以柔和、热忱的目光均等的分配给每个幼儿,还能提高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如:特级教师牟丽芳在教学中,眼神的运用达到了炉火纯真的境界。一次,她范读课文,手捧课本,声情并茂,同时全班学生无一不在她的眼里,其中,一位学生思想溜了号,她敏锐的发现了这细小的变化,她没有停下来说一声:“请注意!”而是照常读着,非常自然的、慢慢的朝着他踱着步子,仿佛她的踱步是教学所需。当走近他时,看了他一眼,这相视不过是一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分明包含了千言万语。这位学生马上悄悄地集中精力,全心的投入到了正常的学习当中。一场小小的风波平息了,课堂上不见一丝涟漪,同学们都沉浸在老师朗读时创造的愉悦气氛中。 眼神的巧妙运用,它所能产生的震撼力,远比教师的循循善诱、谆谆教导,苦口婆心来得更深刻,更发人深省。此时的教师不再只是一个施教者,而是一个引导者,指引孩子们前进的方向。 四、身姿挺拔端庄 众所周知,幼儿的模仿能力极强。教师的每一个行为,都应该有可供幼儿效法的好举止,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其中,身姿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作为幼儿教师也要像演员一样敬业。从一开始步入教室,教师就要精力充沛、神采奕奕,步伐要轻快而具有弹力,显出自信和快乐,使幼儿能从老师身上感受到那种蓬勃向上、催人奋进的力量;相反,教师若步履蹒跚,少气无力,则会使幼儿顿生压抑之感。 挺拔端庄的身姿是教师内在气质的流露,是可供幼儿效法的好举止,也是尊重幼儿的表现。 五、服饰得体大方 教师的仪表风度虽然是一种静态的体态语,但是它能给幼儿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儿喜欢注意老师衣着的变化、发型的改变等。有的年轻老师追求潮流,喜欢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这样既不便于灵活自如的投入到幼儿活动中去,妨碍教育教学工作,也会影响孩子们上课的注意力。同时,还会对他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产生一定的误导。

民法毕业论文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一、账号密码安全1、注册账户时,“节约”使用个人信息,如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尽可能少提供个人信息。2、按一定的标准或模式分级分类设置密码并保证重要账户的独立性。密码设置可依照密码模型。3、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密码不要与银行卡的密码相同。4、在手机上被要求输入银行卡密码时要格外小心,尽量不要在非官方的APP上输入密码。二、互联网外信息安全1、不泄露。为了便民及办证、办卡而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商家、培训班、银行、电信等单位,必须要保护好市民的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非法转让出售。2、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尽量不要放在一起,避免同时丢失造成损失。3、不相信。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如确实需要协助调查,切勿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陌生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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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人民币国际化毕业论文总结

内容提要:人民币国际化指人民币由不可兑换货币通过不同阶段的可兑换,最终成为国际货币的全过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对外经贸往来的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已越过国界,在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广泛流通,在此背景下,我国应顺应形势发展,在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关键词:人民币 国际化 探讨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币汇率的持续稳定,以及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使人民币的国际声誉大大提高,人民币已在周边国家或地区广泛流通,开始了它的国际化进程。笔者认为,人民币在走向国际化的战略选择上,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并借鉴其他各种货币国际化的途径来设计具体的方案,以渐进方式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一、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状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人民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事实上,人民币在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硬通货。从近几年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流通情况及使用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人民币的流通使用主要是伴随旅游业的兴起而得到发展的。我国每年都有大批旅游者到这些国家观光旅游,因而在这些国家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商品的购物店越来越多,可以用人民币兑换本国货币的兑换店和银行也开始出现。笔者赴韩国考察发现,在韩国比较知名的购物商场、酒店、宾馆等每日都公布人民币与本地货币、本地货币与美元的比价。人民币同本地货币和美元一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在韩国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办理人民币与韩币、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业务,也可以随时用人民币兑换欧元、日元、英镑等所有的硬通货。尤其在去年12月29日,中国银联宣布,从2005年1月10日起正式开通“银联卡”在韩国、泰国、新加坡的受理业务。使持卡人在韩国、泰国和新加坡可以使用“银联卡”进行购物消费、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取款机上支取一定限额的本国货币。从2005年12月开始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率先开通了中国银联卡ATM受理业务。这一切,都表明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而且使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得到进一步推进。第二种、在中越、中俄、中朝、中缅、中老等边境地区。人民币的流通使用主要是伴随着边境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民间贸易和边境旅游业的发展而得到发展的。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支付货币已经在这些国家中大量使用,并能够同这些国家的货币自由兑换,在一定程度上说,人民币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区域性货币。在朝鲜罗津-先峰自由经济贸易区的集市贸易市场上,当地的摊主们无论是销售中国的商品还是朝鲜的地方产品,大都习惯于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人民币在朝鲜几乎所有的边境城市甚至在全境,已经成为人们结算货款、进行商品交易、当作硬通货储备的货币之一。在越南、俄罗斯、朝鲜、缅甸等国家大多与旅游有关的行业、部门、以及商品零售业均受理人民币。并且逐日公布人民币与本国货币的比价。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经贸往来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人民币区域化的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大,区域性货币的地位也将日益巩固,尽而推进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第三种、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由于内地和港澳地区存在着密切的经济联系,每年相互探亲和旅游人数日益增多,人民币的兑换和使用相当普遍。资料显示,目前在香港已有100多家货币兑换店和近20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兑换业务。很多宾馆、购物商场、尤其是游人的购物点都报出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并直接受理人民币。由于港币可以随时兑换成美元,实际上人民币也可以随时通过港币这个中介兑换成美元。据专家估算,目前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已达700多亿元,成为仅次于港币的流通货币,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人员调查统计,人民币每年跨境的流量大约有1000亿元,在境外的存量大约是200亿元。我国人民币供给量(M2)约为20000亿元,这意味着境外人民币大约是人民币总量的1%。由此可见,人民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我国周边国家或地区广泛接受,人民币国际化处于渐进发展的阶段。二、人民币国际化背景分析(一)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使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开幕式发表演讲时说:“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来中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从1978年到2004年的26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473亿美元增长到16494亿美元,年均增长9、4%;进出口总额从206亿美元增长到11548亿美元,年均增长超过16%;国家外汇储备从1、67亿美元增长到6099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专家普遍认为,今后10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这就为人民币成为被世界各国和地区可以放心使用的货币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为人民币树立了较高信誉,深受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欢迎。(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一直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近几年治理通货膨胀,维持人民币币值的对内稳定和对外稳定成效显著。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其他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而人民币则保持了汇价稳定,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为人民币奠定了牢固、可靠的信用基础。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前提条件。(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使人民币国际化迈出积极的步伐。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法》,允许在边境贸易中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鼓励我国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与周边国家地区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以通过银行进行边境贸易结算。这项规定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积极的影响。人民币被周边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边境贸易,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促进人民币的区域化。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法规,将消除周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或地区的流通。(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人民币境外流通提供了广阔空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形成一个拥有18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到万亿美元的经济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东盟对中国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贸易投资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人民币的境外需求。在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一些与中国贸易、投资往来频繁、数额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愿意接受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比如在越南、泰国、缅甸等国的贸易中,人民币事实上已经成为结算货币之一。(五)人民币在香港地区的广泛流通和使用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有益经验。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在香港办理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业务的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内地居民可以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到香港用于消费支付和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港元现钞,香港居民也可以使用香港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到内地用于消费支付和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等等。这些办法和政策对人民币的境外流通作了尝试,也为人民币的境外流通提供了有益经验。三、各种货币国际化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通过各种货币国际化途径的比较,可以使我们吸取其他国家本币国际化的经验和教训,减少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风险,使人民币国际化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到目前为止,货币国际化的途径主要有三条。第一种途径、美元和英镑的国际化首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然后凭借大国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国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美元和英镑都是通过国际货币制度从中心货币演变为国际货币的。第二种途径、有策略有计划地培养区域内货币,然后发展为国际货币,即欧元式途径。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政府政策有意推动的结果,欧元的诞生是区域内各国协调与合作的结果,是货币国际化的一种创新。通过建立区域内的关键货币和区域合作的方式来推进国际化进程,这对人民币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种途径、是通过货币可兑换的若干阶段逐步发展成为国际货币。即日元途径。可以说,目前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正在通过这一途径使本币走向国际化。四 、政策建议:人民币国际化的对策选择各国货币国际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出现的人民币国际化主要是以实际经济、贸易为基础自然发展的过程,它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持续增长的一种反映。笔者认为,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战略选择上,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并借鉴各国货币国际化的经验来设计最佳方案,以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第一、积极创造人民币国际化的政治、经济条件。中国经济必须持续稳定增长并在亚洲地区保持领先地位,继续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相对稳定,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高层政府间的交流,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从而消除周边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担心和疑虑。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和世界各国的直接投资与贸易,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对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统计监测,设立人民币自由兑换试验区。这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进一步放宽人民币出入境限制。建议在中国与越南、老挝、缅甸的边境毗邻地区,逐步取消人民币出入境的政策性限制,使其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推进人民币成为区域性的国际支付手段和区域性国际储备资产。笔者认为,在一些边境地区取消人民币出入境的政策性限制,有利于双边经济、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出口收汇、出口核销真实性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对“地摊银行和地下钱庄”行为的遏制,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结算,从而切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第三、设立人民币自由兑换试验区。建议选择对人民币认同感较高国家接壤的边境地区,如在广西、云南边境地区实行人民币特殊管理政策,两地居民、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银行途径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毗邻国家货币。与此同时,对人民币兑换、跨境流动、汇率变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周边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人民币的状况。通过试验区的运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积累经验。第四、国家对人民币境外流通采取鼓励和保护政策。一是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主动使用人民币。在条件成熟时,中国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对外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中可主动使用人民币。在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对愿意使用人民币的外商,在价格等方面酌情给予优惠。二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对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第五、要进一步解决境外人民币回流的问题。如果人民币没有畅通渠道回流到我国,周边国家或地区难以将人民币作为区域储备货币。除了继续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允许我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在一般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另外,可以考虑允许周边国家用人民币购买我国政府债券或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这意味着我国不仅把人民币的使用从边境贸易推广到一般贸易和政府债券的交易,而且还可以改进境外居民只能用外汇才能对我国进行投资的政策。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人民币终究要走向可兑换,还将走向国际化,这必将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中国的发展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的推动力量,世界经济发展也将给中国的发展带来新的重要机遇,人民币必将实现国际化。

[摘要] 强势经济会造就强势货币,中国经济20多年的超高速增长,使中国的国际收支规模和对外支付能力有了空前的提高,出口和外汇储备均为世界前列。货币权力的大小与其所在国或地区GDP在全球的地位高度正相关,作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人民币的“低调”无法隐藏人民币正在成为新兴国际货币的事实。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当前人民币周边流通的现状、衡量了人民币和当今世界两大货币—美元、欧元的国际化程度,指出人民币虽然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流通,但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依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接着本文结合实际分析指出,“区域化”是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最后本文在“人民币区域化”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货币国际化 人民币区域化 建议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实力大增,国际地位迅速提升,成为一个谁都不能小视的新兴发展中大国。然而,要做为世界强国,中国虽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项。无论是从历史还是在理论上,强国之所以“强”,不仅表现在军事强、经济强、政治强、外交强、文化强,而且更重要的表现是这个国家的金融能力也要强,具体地说,就是必须要让这个国家的货币变成国际性的货币,那么中国到目前为止,这一项做的还远远不够。 “强币”既是一个“强国”强大政治经济实力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巩固了该原本的“强国”在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给其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好处。以美国为例,1944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美元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不仅美元在境外流通为美国带来了可观的铸币税,而且美国还凭借美元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大肆向外国借钱,而其它国家连讨价还价的余地都没有,美国政府到时候只要开动印钞机就可以大量逃避其欠下的公私债务。在这种“中心—附属”关系中,拥有强势货币的一方几乎不承担风险而获得收益,拥有绝对的优势;而处于弱势的一方要么承担着汇率波动的冲击,要么付出极大的经济资源去维持汇率稳定。因此,只要货币弱势,不管实行浮动汇率,还是固定汇率,除非自身经济结构极其健全,否则难逃危机频发的宿命,如拉美多次发生的金融经济危机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最初都是由货币危机所引起的。历史证明:“强国”必有“强币”。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及其前提条件 1.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目前,对货币国际化的定义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说法,学术界对此各执一词,但笔者认为,对“国际货币”的理解是个关键,从货币的职能和货币购买力的表面看,国际货币是世界市场上被普遍接受并被广泛使用的特殊商品,是承担国际结算中的交易媒介、价值尺度、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全部或部分货币职能的货币,这里强调“全部或部分货币职能”,这是因为有些国际货币只承担货币的部分职能;从货币投资力的层面看,国际货币不仅是能够在一国范围内进行投资的货币,而且是能够在国际区域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各种投资的货币。 2.货币国际化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判断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国际货币发行国必须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2)国际货币发行国无论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对内要高度的统一; (3)国际货币发行国要使该国货币本身能够自由兑换,以使该国货币在国际间能够广泛的自由流通; (4)严守货币纪律,不能够乱发钞票(这是永久成为国际货币的最重要的条件)。 二、世界主要货币成为国际货币的条件比较 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元居于特殊的核心国际货币地位,在许多环节,美元替代黄金而行使国际本位货币的职能;但美元毕竟仅是一种代表着国家主权的信用货币,这给现行体系带来了诸多缺陷。现行体系的内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美元与黄金相比并不能胜任国际价值标准的角色,而且,美国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这使得现行的国际流动性提供机制总体上表现出“美元总是过多”的基本特征。在这些缺陷的共同作用下,主要汇率大幅波动、金融危机频繁发生、许多外围国在汇率制度选择上常常面临着诸多困境。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证明:美国没有好好地把遵从“严守货币纪律,不能乱发钞票”这一条件,结果自毁长城美元贬值,从而导致国际上要求重建国际货币新秩序的呼声不断。 随着欧元区的诞生和良好运转,以及美洲和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世界经济的区域化趋势势不可挡。从欧元本身来看,它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首先,它不是由一个中央政府支持的货币,而是由多个国家通过协议(《马约》)确定的货币,它的政治基础先天性不足;其次,欧元区或欧盟还没有形成政治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包括政治安排以及制定各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和法规。未来的欧元能否最终成为欧盟的统一货币,能否长期维持第二大国际货币的地位,一方面要看欧盟内部政治、经济和货币一体化的发展和实力;另一方面要看欧盟外部其他国家和经济区的经济发展和货币发展。 始于2007年2月的次贷危机将对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较大负面的影响,“弱势美元”目前更符合美国基本面的改善,这也是美国政府理性和无奈的选择。美元的持续贬值带来美元国际地位的逐渐丧失,同时也为人民币加快国际化步伐提供了战略机遇。然而,人民币要成为国际中心货币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不仅要解决自由兑换的问题,还要设法让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支付结算货币,因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国际化战略中的人民币“区域化” 近年来,人民币在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逐渐作为对外贸易的交易货币和国际结算货币。调查表明,在越南、泰国、缅甸、柬埔寨、朝鲜、蒙古、俄罗斯、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家,人民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已被普遍接受;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孟加拉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与人民币有关的部分业务开始陆续出现;尤其是在东南亚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人民币已经成为硬通货,其中柬埔寨把人民币作为国家的储备货币,广西中越边境出口贸易约有90%以上以人民币结算。 2009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民银行签署了规模为8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笔者注意到,这是继与韩国香港地区之后短短两个月之内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度出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而不久前,中国还与俄罗斯等周边八国签署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在此前国际贸易当中是惯用美元作为国际货币结算的,但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元波动剧烈,而这会造成其他国家之间的汇兑损失,而如果使用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来结算,将会大大降低结算风险。与此同时,金融危机带来的美元震荡也对人民币在区域货币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带来更多的机会。 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几点建议 1.应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 (1)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与直接投资 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鼓励中国企业在与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中主要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以便扩大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人民币能够作为投资货币是提供人民币流动性的重要渠道。这需要中国调整目前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鼓励企业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2)人民币可用于外援与借贷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增,中国可以有很多的机会对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以人民币为主要货币种类的对外援助与借贷,这对扩大人民币的流通范围和领域、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有很大的帮助。 (3)可以适当增发以人民币标价的政府债券 由于受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元波动剧烈,全球各大央行机构势必减持美元储备,此时市场投资者比较青睐于更具信用担保的政府债券为理想的投资选择。在这个时候,中国政府和银行可以借用四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需要大量长期资金为由,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人民币国家债券。从而切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2.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为人民币自由兑换奠定基础 到1995年6月为止,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发达国际均已实现了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尽管中国目前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我国政府正逐步放松资本管制、逐步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这对早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是十分必要的。针对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在资金流入方面,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即FDI),可逐渐实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汇兑自由,并可逐步适当放宽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规模,加大证券资本的流入;在资本流出方面,可逐步放松境内居民以及金融机构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3.要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人民币汇率的剧烈波动将会不利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贸易的扩大。所以,在该阶段人民币汇率的稳定相当重要。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并不是人民币汇率不动,而是在完善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基础上,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 4.逐渐加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 人民币在境外的借贷,相当于欧洲货币业务,即人民币的离岸业务。因此,境外也发生了人民币的存款创造机制,对中国货币政策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上,与香港的金融合作非常重要。同时,中国与亚洲的金融合作也进入到更高的阶段,各方合作的目标和内容越来越明朗。通过人民币的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带动人民币区域化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是人民币成为国际通货、融入全球的最现实的选择。 5.尽快构建人民币回流机制,增强境外持有者对持有人民币的信心 如果人民币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回流到中国,那么流出的人民币很有可能大部分是通过非法渠道回流内地,造成地下钱庄和货币走私活跃,这不仅极大的威胁了中国的金融安全,而且中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难以将人民币作为主要的区域储备货币。为此,中国政府除了扩大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以外,还可以考虑向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承诺他们不仅可以用人民币购买中国的商品、政府债券,也可以用人民币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 6.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人民币的国际化,必然要求金融服务的国际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发展短期国债市场、长期资本市场、期货市场等等。从近期来看,最紧迫、最重要的是要发展我国的短期国债市场。中央银行可以凭借国债市场迅速有效地调控货币流通量和影响物价水平,而相对较低的通货膨胀水平和稳定的经济增长对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建设,是保障人民币国际化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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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先写出人民币的发展之路,然后写出人民币在国际上被限制的事实,最后写出人民币走向国际的方法。

正文: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汇率的决定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初,人民币属于非自由兑换的货币,其汇率由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仅作为调控进出口贸易和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手段。

例如,在1979年,当中国人民银行将汇率定为1美元:元人民币时,尽管政府严厉打击,黑市还是自然而然地出现了。赚取外汇的出口商在中国银行指定的兑换柜台获得大量补贴。而自1981年以来,汇率一路下滑,直到1994年触及1:的底部,双轨制的结束为两年后宣布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铺平了道路。

当采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时,黑市消失了,作为货币管制工具的外汇凭证(FEC)也被逐步取消。汇率在接近1:的水平上稳定了10年,直到2005年,它完全取消了与美元挂钩的联系,并将其价值与全球5种主要货币(英镑、日元、美元、欧元和港元)挂钩。这使人民币进入升值轨道,成功抵御了世纪之交的亚洲金融危机,至今仍保持着弹性。

自2005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外汇交易以来,中国央行管理外汇动态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其目的是维护其货币稳定,同时谨慎扩大波动通道,以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除了以主要货币进行双边和对现货交易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外,还使用了许多金融工具,包括信贷贷款、债券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和商业票据报价。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PBOC)采用中国外汇交易系统(CFETS)人民币指数,对目前上市并正在直接交易的13种货币的人民币进行加权,进一步拉开了人民币与美元的距离。这意味着人民币在这两个方向上的表现都不必紧跟在美国货币政策摇摇欲坠的美元之后。

201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人民币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特别提款权篮子(SDR),尽管在国际商界获得更广泛的效用还需要时间,这被认为是人民币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这被视为自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全球金融机构继欧元诞生后的又一次结构调整,在短期内可能具有象征意义。同时,这也给中国货币管理局注入了更强烈的责任感,以提高其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避免了与邻国类似的货币贬值,从而赢得了人们的尊重。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货币信誉的兑现,中国已经成功地与30多个伙伴国签订了一系列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的双边互换协议。这是一项旨在为应对2008年以来迫在眉睫的金融危机构筑一道屏障的共同努力。

总部设在上海和北京的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NDB)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是新的多边金融机构,中国认为在这些机构中,中国可以在基础设施发展和可持续增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NDB仍然仅限于金砖五国的框架下,但亚投行目前已在全球范围内增加到102个批准成员。自2016年投入运营以来,数十个大型项目正在进行中。

它们不仅弥补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ADB)等多边金融机构的不足,而且也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做出了创新性贡献,这完全符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使命。

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进一步开放金融业的相关措施,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基金经理手中的中国3万亿元人民币金融资产的诱惑下,在全球金融界引起轰动。这是一个决定性的举措,可以说类似于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11项措施对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和参股的限制进行了彻底改革,规定了具体的条款和时间表。

2019年初,标普全球获得批准,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本土分支机构的外国信用评级机构,随后不久,负责中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证券评级的惠誉评级也相继获批。预计外国金融机构的涌入将使中国更加接近全球化的公平竞争环境。

简而言之,中国人民币走的最为显著的道路就是:自由化和全球化。虽然时不时的谨慎可能会被批评为保护性的政策,尤其是考虑到境外资金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等待已久,但这是一条负责任的道路:人民币国际化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拥抱全球资本!

国际商务毕业论文总结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快,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这些商务活动的许多领域,如技术引进、对外贸易、招商引资等,所使用的英语统称为 商务英语 。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商务英语 毕业 论文摘要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商务英语毕业论文摘要(一) 商务英语特点浅析 [摘 要]商务英语是外贸人员同世界各地开展进出口贸易时用于洽谈交易、联系业务的一种应用语言。由于英汉两种截然不同语言的差异及其特定的社会功能和题材内容决定了商务英语自身与众不同的写作特点。本文拟从跨 文化 交际学的角度对商务英语的特点作一番探析,从而事倍功半地达到成功交际的目的。 [关键词]商务英语 跨文化交际 合作原则 礼貌原则 关联原则 商务英语毕业论文摘要(二) 商务英语翻译浅析 [摘要]商务英语翻译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商务英语的内涵、特点、翻译策略等方面,对商务英语的翻译进行了浅要的分析。 [关键词]商务英语翻译策略 商务英语毕业论文摘要(三) 浅谈英语商务 谈判技巧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国际贸易也越来越发达。要想和外国人做好每一笔生意,你必须了解世界各国的文化。国际贸易中跨国的商务谈判在所难免,所以你也必须懂得把全界各国商人的谈判风格研究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国际商务谈判,分析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世界各国商人的谈判风格,增强中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关键词] 语言技巧谈判风格谈判技巧 以下是我带来的关于商务英语的论文,希望能帮到您! 浅谈商务英语教学 摘 要: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日益活跃,大学中的商务英语需求也随之增多,这是因为商务英语专业培养的是有着扎实的英语基础同时具备外贸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教师如何讲好这门课也日益受到关注。所以,本文就以商务英语教学为话题进行浅谈,企在与同行有所交流并最终相互促进与提高,使学生和教师双赢。 关键词:大学;商务英语;教学 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日益活跃以及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商务英语专业也日益成为了大学热门专业之一。商务英语专业培养的是有着扎实的英语基础同时又具备外贸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对于商务英语的教学既要考虑到英语知识的授予,又要注重英语能力的提高。如同一般英语一样,阅读也是商务英语语言运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通过阅读既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阅读技巧,从而提高阅读速度和语言能力;同时又可以培养学生接触商务知识和熟悉商务运作流程的实用能力。所以,本文就以商务英语中教学方面进行浅谈,企在与同行有所交流和相互促进与提高。 一般来说,商务英语教学应该涵盖语言学习和商务知识两方面内容,是集语言理论、商务理论及商务实践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所以,教师的教学要结合所用教材,灵活运用 教学 方法 ,并且在教学活动中要注意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里进行知识的学习,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语言并进行交流的能力。对于该课程的教学,笔者根据多年的相关教学 经验 , 总结 出了如下的教学建议: 第一,基本词汇是商务英语的基础,以此为基础,扩充词汇的学习,这是进行相关商务 英语阅读 的基础。可以通过将生词与已知词汇进行相关联系来实现对生词的记忆和掌握,当然,将生词放在阅读 文章 中进行学习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或者将二者联系起来回更好。下面举例说明。 confirm一词在普通英语中作动词时的意思是“确认,证实”,如: ● His guilty expression confirmed my suspicions. (他内疚的表情证实了我的猜疑。) 而在商务英语中,confirm应该译为“保兑信用证”,即指一家银行所开的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一种银行信用证。如下句: ● Payment will be made by 100%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付款方式为100% 即期,保兑,不可撤消信用证。) 那么,教师再阅读短文中就可以先将需要讲解的词汇标出,让学生说出在一般英语中的其意义;然后,在进行商务英语中所表示出的意义的讲解;最后,让学生思考并练习这些“商务意义”,注意一定要在句中,然后是整篇文章中进行理解和熟悉。 第二,具备一定商务英语词汇后就要以篇章为单位来进行训练,目的是进一步巩固所学新意(商务英语中该词汇的意义)。此阶段,最好选取一些有实用价值的英语阅读材料,在真实的商务场景中进行语言知识和商务知识的双方面习得。如:阅读文章中摘出的两句话: ● You may get a 5% discount if your order is on a regular basis. ● If a seller extends credit to a time draft, they have made a trade acceptance. The seller can request that the bank finance the transaction by buying the draft. The bank is said to discount the draft. 通过加深巩固练习,学生可以跟深刻地理解discount一词。 下一步,以对话或是篇章进行知识的延伸。如下面关于产品介绍的对话: ● A: These are our new models. B: What are their strong points? A: There's a lot to be said for them. In the first place, they are more durable than any similar ones on the market. B: Why does it take longer to wear out than the others? A: The yarn is carefully selected for quality and woven very tightly in this fabric. B: Can you leave these samples with us? A: How long do you want to keep them? B: About three days. ● A: That's all right 此时,引导学生进行整体把握,即:“为什么在这种语境会这么说?”为下一步中西方差异做铺垫。并且可以考虑在这个阶段的学习后增加一些课堂对话练习的活动,激发学生使用的欲望,增添真实的语境。 第三,在商务英语的教学中一定要注重商务礼节的介绍,并且还要特别之处中西方商务礼节或习惯方面的差异,以免在今后的实际运用中造成跨文化差异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如:在中国,对于对方的赞美或是夸奖,为了表现出礼貌,通常受赞美或是夸奖的一方一定会说“哪里哪里”等拒绝性的答复;但是,西方人一般会去高兴地接受,往往是Thank you. / Thank you very much. 等,因为他们认为拒绝是极为不礼貌的。又如,在商务谈判时,中国人喜欢委婉而谦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西方人一般会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因此,在平时的教学中必须指出诸如此类的文化差异,一方面解答而来学生对于一些商务英语文章背景的不理解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的欲望,充满了好奇感和探究感。 总之,在课堂教学中一定要同时兼顾英语的基础知识而后专业知识的储备,以及英语技能和相关商务知识的积累这两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渗透的,可以说,一环扣一环,环环相关,某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影响 其它 方面的学习和提高。因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应该多角度、多方面进行指导,同时,也要求我们教师也要多学习、多更新自己的知识,这样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和自身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蔡芸。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方式--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评价[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4)。 [2] 陈建平。案例教学法与商务英语教学[J]。宁波大学学报( 教育 科学版), 2004(5)。 [3] 刘江凤。论本科院校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J]。考试周刊,2011(5)。 [4] 莫再树,张小勇,张云。基于语言经济学的商务英语教育研究[A].。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5] 叶兴国。新形势下的商务英语教学与研究[C]。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10月。 猜你喜欢: 1.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2. 商务英语毕业论文范本 3. 关于商务英语毕业论文范文 4. 商务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5. 商务英语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商务沟通日益频繁,但是由于参与各国有着不同的 文化 背景,使得国际商务沟通中经常产生误解与分析。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商务 毕业 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商务毕业论文下载篇1 浅谈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及对策 提要: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主要探讨文化差异对谈判方式、谈判组织、沟通过程、决策方式、协议形式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重点分析与美国人和日本人谈判的应对技巧,以促进谈判的有效进行和高效沟通。 关键词:文化差异;国际商务谈判;跨文化策略 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之一是多国性、多民族性,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谈判人员在语言沟通、 思维方式 、决策过程和谈判风格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异,正是这种文化上的差异从而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甚至失败。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除了掌握基本的 谈判技巧 外,了解文化差异对谈判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做出充分的准备十分重要。 一、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一)文化差异对谈判组织的影响 1、文化差异对谈判班子选择的影响。文化是影响谈判班子组成的重要因素,不同国家在确定谈判人员的选择标准、数量、分工等方面有所不同。如美国是权力距离相对较小的国家,在选择谈判成员时往往比较注重口才、专业水平、推理能力,而与谈判者在公司的地位无关。而日本是权力距离较大的国家,在这里地位象征非常重要,所以所选择的谈判人员一般除了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外还拥有一定的地位和职务。因此,同日本人谈判时在选择谈判人员方面要遵循对等的原则,即所派谈判人员的身份和地位应该与对方谈判代表的身份和地位相当,否则,即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尊重。另外,日本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较低,所以遇到正式谈判,一般不宜让妇女参加,否则他们会表示怀疑,甚至流露出不满。 美国谈判人员有着与生俱来的自信和优越感,因此他们在谈判人数的确定上充分体现了精干的原则,谈判班子较小,只有少数的几个人组成。而日本的谈判班子一般较大,以表示重视、便于职能分工。人数少,在日本人看来表示不够重视,缺乏谈判的诚意。而在美国人看来,人多表示能力不足,缺乏自信。律师在谈判中的作用也受到文化的影响。 美国人的法制观念根深蒂固,律师在谈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凡遇商务谈判,特别是谈判地点在外国的,他们一定要带上自己的律师。而在日本谈判团里一般不包括律师,日本人觉得每走一步都要同律师商量的人是不值得信赖的,甚至认为带律师参加谈判,就是蓄意制造日后的法律纠纷,是不友好的行为。 2、文化差异对时间观念的影响。美国谈判人员重视效率,喜欢速战速决。因为美国经济发达,生活、工作节奏极快,造就了美国人信守时间,尊重谈判进度和期限的习惯,因此他们要求快速成交。在谈判中他们希望尽可能减少繁多的仪式尽快进入正题。日本人非常有耐心,一般不愿率先表明自己的意图,而是耐心等待、静观其变。在谈生意时,拖延战术是日本人常用的一个“武器”。他们会迫使对方渐渐失去耐心,一旦知道谈判对方有截止期限,他们会更加从容不迫地慢慢谈。 (二)文化差异对谈判方式的影响。一般来说,谈判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横向谈判是采用横向铺开的方式,即首先列出要涉及的所有议题,然后对各项议题同时讨论,同时取得进展。纵向谈判则是确定所谈问题后,依次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美国人是纵向谈判的代表,倾向于以具体条款开局,对美国人来讲,一次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针对一系列的具体条款而展开一系列的权衡和让步。而法国人是横向谈判的代表,倾向于以总条款开局,对法国人来讲,谈判就是先就总条款达成一些共识,从而指导和决定接下来的谈判过程。 (三)文化差异对沟通过程的影响 1、文化差异对语言沟通的影响。沟通方式因文化而异。有些地方人们多采用直接或简单的沟通方式,有些地方多采用间接或复杂的方式。美国人办事干脆利落,不兜圈子。正是因为美国人具有这种干脆的态度,与美国人谈判,表达意见要直接,“是”与“否”必须清楚。日本人非常讲面子,他们不愿对任何事情说“不”字。他们认为直接的拒绝会使对方难堪,甚至恼怒,是极大的无礼。所在在同日本商人谈判时,语气要尽量平和委婉,切忌妄下最后通牒。另外,不要把日本人礼节性的表示误认为是同意的表示。日本人在谈们中往往会不断地点头并说:“哈依!”这样子常常是告诉对方他们在注意听,并不是表示“同意”。 2、文化差异对非语言沟通的影响。文化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还表现在非语言的沟通中。谈判者在形体语言、动作语言的运用上有着巨大的差异,甚至同样的动作语言传递着截然相反的信息。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点头表示赞成。但在印度等国一面摇头,一面面露微笑以示肯定。再如,拇指与食指合成一个圆圈,对美国人来说表示“OK”,而日本人看来代表“钱”,对突尼斯人来说是极端的挑衅行为。此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当他人侵入私人空间时,我们会变得极端不安。但这一“私人空间”的范围却因文化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比强调集体主义的文化需要的个人空间大。如,阿拉伯人与他人交谈时喜欢站近些,他们之间的间距不到,而美国人之间比较舒适的距离要宽的多,将近1m。但对中国人来将通常是~1m。 (四)文化差异对决策方式的影响。在谈判中知道对方谁具有做出评价的权力,决策是怎样做出来的是非常重要的。文化是影响决策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决策方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在美国,采取自上而下做出决策,谈判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完成任务时决策的所有权力和精力,这样就可以尽快完成谈判。而在日本,强调共同参与和群体决策,所有成员协商一致,自下而上集体决策,所以日本人做出一项决策要花费很长的时间。 (五)文化差异对协议形式的影响。文化因素同样影响双方达成协议的形式。一般来讲,美国人倾向于一种非常细致的合同,要求它能解释所有可能情况发生后的结果,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交易本身就是合同,谈判者应该能依据合同解释任何因素变化后应该怎样做,注重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完整性。而在日本和中国,则更倾向于一种总体化的合同,因为他们认为谈判本身是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如果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双方应依据相互的关系而不是合同来解决。因此,有时候如果美国人在谈判桌上追究太多的意外情况,其他国家的谈判者就会认为他是出于对双发合作关系的不信任。 (六)文化差异对人际关系的影响。西方社会的基础是以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在这种社会中,人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在这种社会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遵循公事公办的规则,而人情关系则十分淡漠。生意归生意,朋友归朋友,公私分得很清楚。而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东方文化则更具有“人情味”,人际关系网的建立往往在谈判中发挥关键作用,人们之间不主要以利益交换为基础,更重视非经济性资源的人情关系,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如与日本人进行第一次洽谈,首先应进行 拜访 ,让本公司地位较高的负责人拜访对方同等地位的负责人,以引起对方的重视,将有利于接下来的正式谈判。 二、跨文化谈判的对策 (一)与美国人谈判的应对技巧 1、美国人谈判的特征。美国人性格外露、热情奔放,他们认为双方互相忍让才能打开僵局,愿意在谈判中让步,使谈判顺利进行下去。美国人重视效率,尽量缩短谈判时间。在谈判过程中注重协商,他们喜欢一个事实接着一个事实、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讨论,最后才完成整个协定。 2、与美国人谈判的应对技巧。同美国人谈判应当有热情、自信,创造良好的谈判气氛,赢得对方的好感。与美国人谈判时,应当注意美国人富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对“一揽子”交易感兴趣的特点,积极运用对方力量去促成更大范围内的联合协作,全局平衡,一揽子成交。同时,与美国人谈判必须守时,办事必须高效。 美国人喜欢一切井然有序,不喜欢事先没有联系,以及与突然闯进来的“不速之客”去洽谈生意,美国商人或谈判代表总是注重预约晤谈。另外,同美国人谈判时,也要带上自己的律师,而且是称职的律师。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合同条款仔细推敲,使其既符合中国法律,又不与美国法律相抵触。 (二)与日本人谈判的应对技巧 1、日本人谈判的特征。日本人讲话喜欢兜圈子,这常常使对方摸不着头脑。他们不愿过分言简意赅地表达思想,这种间接的交谈方式使他们保持了选择的灵活性。另外,日本人的情报意识非常强,谈判之前广泛地搜集情报,并以情报为依据做出决策。日本人的忍耐力很强,在谈判过程中擅长采用“蘑菇战术”和“车轮战术”。在拖延中想方设法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你若急于求成,他就乘机抬价或压价,把对方弄得筋疲力尽、焦躁不安。 2、与日本人谈判的应对技巧。根据日本商人的特点,与其谈判时应注意双方谈判人员在授权上要平衡。因此,在与日方谈判时,必须搞清楚对手有多大的权力、能做出什么决定,然后再来挑选己方的谈判人员。与日方谈判时,我方人员的谈吐也应尽量婉转一点,要不动声色,彬彬有礼,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因为急躁和没有耐心在日本人看来是软弱的表现。在等待的时间里,你也可以自己搞些调查,从别处尽量地多了解对方的情况。 如果是初次与日本公司打交道,一定要通过熟人介绍或通过中间人去办,切勿自己直接去找该公司,日本人对直截了当、硬性推销的做法会感到不自在。日本人不愿意和对方的年轻人会谈,所以选择谈判人员时要考虑年龄问题。另外,由于日本企业家奉行的大男子主义,因此代表团中最好不包括妇女。 与日方谈判不能只重视对方谈判班子中某个人,而要争取说服每个人。如果暂时未能全面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应急于催促,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许多日本人对律师总是抱怀疑的态度,因此只要可以不用律师做主要谈判人员,就不要带律师。 注意不要公开批评日本人,不要直截了当地拒绝日本人,而说你还得进一步考虑。如果你不得不否定某个建议,也要以明确、委婉而非威胁的态度来陈述理由。 总之,国际商务谈判与文化密不可分,文化差异导致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沟通的障碍。谈判中,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文化背景为标准去理解和评价对方,而应以跨文化的视角审视、分析和解决问题,积极地顺应和调适文化差异,从而实现跨文化谈判的成功。[论文网] 参考文献: [ 1] 汤秀莲. 国际商务谈判[M] .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 2] 井润田,席酉民. 国际商务谈判[M] .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国际商务毕业论文下载篇2 浅论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观 摘要: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观应首先立足于人才市场的实际需求、人才培养的任务和目标、人才培养的层面和质量标准;再深入到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和等级标准,并以此为基础作为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高等职业 教育 ;国际商务人才;人才培养观 当今世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目前国内市场对既能洞察国际市场形势和了解市场规律,又能按国标市场惯例的WTO游戏规则办事的德才兼备的国际商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中国现有的国际商务人才培养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 [1]。作为高等教育类型之一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国际商务专业人才时,首先应确立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观,以此作为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理论指导。 一、人才需求的市场信号观 1.市场调研分析。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国际化趋势,各类外贸公司、国有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及涉外服务业需要大量的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业务能力的国际商务专业技能型人才。据有关统计数据,用人单位对营销人才的需求一直位居第一,需求较大的岗位有:国际商务操作员(外贸业务员)、单证员、报关员、检验员、礼仪迎宾兼导游、酒店管理、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技术类工种。这类人才的供需比为1∶。从岗位需求量来看,贸易销售类岗位的需求占到总需求量的,这些企业急需既懂英文,又懂进出口业务,还懂制作进出口单证的复合型人才 [2]。 2.社会需求分析。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已由国有外贸专业公司扩大为工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和外向型乡镇企业等。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集中在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大量业务已分散至各生产企业,由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空前活跃,外贸专业人才短缺。据人才供需的调查分析,外贸专业人才的需求总量依然供不应求,出现人才需求缺口。当前企业最缺乏、最迫切需要的就是熟悉国际市场惯例和WTO游戏规则,精通一两门以上外语,具有国际商务决策和管理活动能力的商务人才 [3]。 二、高职教育政策导向观 1.明确高职教育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转变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观念。“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办学思想逐步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需求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从学科本位向职业能力本位转变。职业教育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半工半读,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和劳动力就业市场的紧密结合,办学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办学特色更加鲜明,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4]。 3.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推进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为此,教育部决定今后每年举办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营造“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社会氛围。因此,各地职业院校在这种政策指导观下应采取积极地改革 措施 和 实施方案 。 4.加强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是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关键。大力推进职业院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 经验 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选派骨干教师和校长到国外进修提高,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进一步完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制度 [4]。 三、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观 中国商务行业依据《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从2002 年开始实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两个等级。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其为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他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取得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其为国际商务师或其他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是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之一,以上内容应纳入课程和教学体系。 四、高职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观 1.培养身心健康的高素质的国际商务人才。身心健康是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特别是心理健康的教育、引导和养成;心理问题的排解、疏导和调节;心理异常和犯罪心理的预防和制止;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高素质的国际商务人才应该还具有:(1)开阔的国际市场视野,广博的知识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2)精通国际经贸知识,并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商务运作能力,特别是能娴熟地运用一门以上的外语开展商务活动的能力;(3)通晓国际经贸法律和惯例,并具有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具有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熟练地运用电脑和各种现代化工具搜集信息从事商务活动的能力;(5)掌握跨文化知识,具有了解、尊重并调和文化差异的能力,善于进行国际商务交往。以上这些能力的发挥又须有赖于国际商务人才具备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1]。 2.重视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的设置。高职国际商务专业课程设置须从岗位需求出发,以工作任务为引领,通过课程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专业课程内容能满足本行业岗位或多岗位转换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体现“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理念,并能有助于培养学生具有知识内化、迁移和继续学习的基本能力。在注重课程设置现实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动态性和前瞻性,要不断适应中国对外贸易业务发展的趋势。 因此,要以岗位和职业资格要求为依据确定课程标准,以工作过程为主线确定课程体系。课程体系须从整体出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突出工作过程在课程框架中的主线地位,按实际工作任务和工作情境组织课程,构建职业通用能力、专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方向能力的课程体系。课程体系应包含课程目标、课程理念、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环节。开发课程体系要对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了解,应依据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岗位划分专业方向,设计课程体系,要尽早让学生进入工作实践,为学生提供体验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逐步实现从学习者到工作者的角色转换[7]。 3.突出能力和专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对素质和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专业,应具备四个基本能力:语言应用能力,现代办公设备应用能力,商务成本核算能力及创新能力。应具备八个方面的专业综合能力:商务活动策划能力、商务谈判能力、 广告 宣传策划能力、 市场调查 预测能力、商务文书撰写能力、货运实务操作能力、商务纠纷与争端解决能力、业务拓展能力。以适应外销业务员,代理,报关员,外运代理业务员,涉外营销业务、 保险 、报检及银行业务制单员,商务文秘,商务助理,星级酒店餐厅的服务员等国际商务专业职业岗位群的从业需要 [6]。要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进一步提高准职业人的单项技能和综合技能,熟悉和适应现场工作环境、工作规则以及工作的协调合理性,熟练掌握岗位群通用的基本技能、有专业背景的专门技能以及某些特殊技能,有较强的综合工作能力。 4.培养学生的个性、转岗能力及可持续发展性。高职教育要留有学生个性充分发展的空间。一方面,通过专业化方向来满足学生对专业的个性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产学结合、工学交替形式和选修课程模块选择,为学生提供各种职业素养的学习机会,为学生成为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也为学生今后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条件 [5]。为此,要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作为高职教育的终极目标,把职业技能教育与加强基本理论教育和拓展学生知识 面相 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职业活动能力和健全人格的人 [7]。 参考文献: [1]宏结.国际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J].中国大学教学,2007,(5):42-43. [2]郑薇.国际商务专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J].金融时代,2006:12. [3]李小红.加入WTO与国际商务人才培养[J].山西 财经 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4):56. [4]教育发展研究编辑部.当前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形势与任务――访教育部职成教司黄尧司长[J].教育发展研究,2008,(7). [5]童宏祥.构建以职业型为特征的高职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初探[J].职教论坛:教研版,2006,(6):34. [6]皇甫姝瑜.国际商务人才需求 调研 报告 [J].大学时代・论坛,2006,(1):52-53. [7]王敬红.高职教育要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EB/OL].新华 网球 ,2004-11-01. 猜你喜欢: 1. 国际商务文化毕业论文 2. 2017年国际商务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国际投资论文免费下载 4. 国际商务管理论文 5.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谈商务英语教学中商务文化意识的培养 摘 要:文化因素渗透在国际商务活动之中,并对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能否跨越文化障碍,避免文化冲突,这是国际商务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该文对国际商务活动中所面临的较明显的商务文化冲突进行分析,明确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加强商务文化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并就强化商务文化意识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商务英语教学;商务文化冲突;文化意识培养 1.引言 在商务英语教学中,一些英语教师只重视语言知识和技能,而忽略了商务文化介入,使语言与文化脱节。而商务英语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中西方文化的差异问题,如果在贸易实务中忽视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很多分歧,就不利于成功地达成交易。李太志明确提出了培养健康的商务文化意识有利于商务英语学习,陈建平就强化商务文化意识提出了若干建议,陈邦国、柯群胜也强调了商务英语教学中要加强商务文化渗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务英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懂国际商务规则、掌握世界各民族文化特点的复合型人才,而能否跨越文化障碍、避免文化冲突,是国际商务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因此,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加强商务文化意识的培养已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商务英语中的商务文化 文化深深根植于语言,语言蕴涵丰富的文化因素。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商务传统风俗、商务礼仪习惯等存在差异。在英汉语言文化中,某些商务英语词语与汉语所指表面上一致,而涵义却不同。这就是语言文化差异。 商务英语中的文化现象 不同民族对于不同价值观念有不同取向,在商务文化中,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礼仪习惯等。例如我们中国公司的商务人员见到外商时常会递上一支烟。在中国,向客人敬烟是表示礼貌和友好,而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有不少人反对吸烟,向客人敬烟反而是不礼貌的表现。再如,不同国家民族的送礼规矩也不大一样。在英国,客户请你吃饭,带礼物去是不必要的。如果你要带酒,事先要问一下主人喜欢什么酒,这才恰当得体。在日本却恰恰相反,当你被邀到家里吃饭,你不带礼物去就太失礼,并会被认为鲁莽,如果事先问一下需要送什么礼,你会被认为粗鲁。诸如此类的文化现象在商务英语中比比皆是。 2.商务活动中常见的商务文化冲突及分析 当前我国的商务英语教学基本都依照“英语+商务”的模式进行。这种单一教学模式使学生误以为会说英语,懂得商务知识就能顺利进行商务活动,造成跨文化交际意识缺乏,更谈不上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了。事实上,不少成绩优秀的学生毕业踏入工作深感交流的困难。当然语言能力的因素很少,主要是文化能力欠缺。因为在具体的交际实践中,他们会不自觉地借助母语的语言规则,交际习惯,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来表达思想,与不同的文化因素发生交叉与碰撞,于是产生误解和冲突,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商务谈判的成功。 下面是一位学者国外友人举办的招待会上交际失败的例子。宴会上,中国学者(C)见到一位美国教授(A)从自己皮包里面取出餐巾纸给他用,便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C: They are so beautiful, aren’t they? A: They really are. I bought them in New York. C: Well, well. We don’t have to use them. You may save them for your important guests. A: What do you mean? Don’t you think you are my important guest? 在中国人心目中,一旦对方为自己所接纳,友谊的方式往往是视对方为“自己人”,在交往中,无须过于客气。对话中的C本来想表达接受款待时的谦虚,言外之意是“既然我们是很好的朋友,您也就无须用如此好的餐巾纸来给我用,不如留作它用”。C所说的important guest指关系疏远而需要讲究礼节的客人。C间接的客套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友谊,而结果却截然相反。在美国友人眼里,C好像不是important guest。结果,双方的脸面都受到不应有的伤害,这是C万万没有料到的。 再如在机场迎接时,看到外商就热情地上前握手,“You must have had a tough journey. Please let me help you with the luggage.”(您一路辛苦了,请让我来帮您拿行李)通常对方会感到吃惊甚至不悦,“No, no. My journey is OK, and I can manage my luggage.”又如一刚毕业的大学生陪同六十多岁的英国客户来到预定的宾馆,临走不无关切地说,“You must be very tired, Sir. You' d better have a good rest since you are old……”不料这位老绅士很生气地回答,“No, I am NOT old, and I am NOT tired at all.”年轻人的困惑和尴尬就可想而知了。 以上两个简单事例充分说明了忽视文化差异的严重性,我们眼中的热情周到的招待,老外却毫不领情甚至生气厌恶。殊不知,在普遍崇尚“独立”精神(independence)的西方社会,人人都习惯以自我为中心(individualism),因此他们视过多地接受别人的建议和帮助为耻辱,更不愿倚老卖老,因为“老”就是无用的代名词。这两个场合得体的表达可以这样:How about your journey? How are you doing, Sir? A little rest would do you some good, wouldn't it? 由上所述,在日益频繁的商务交际活动中,不同的文化因素在交流的同时会产生交叉和碰撞。如果不具备跨文化差异和不同的交流沟通方式的知识,就可能会产生误解和冲突,甚至会直接导致商务活动的成败。商务英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培养出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语言进行涉外商务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中国加入WTO之后商务环境日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加强商务文化意识的培养已刻不容缓。 3.商务英语教学中商务文化意识的培养 商务英语的教学任务以及教学现状,要求必须强化商务文化教学,提高学生的商务文化意识。 明确教学指导思想,提高教育者自身素质 高校的商务英语教师必须更新教学观念,在教学指导思想方面,明确商务英语教学的任务是培养在不同的商务环境、文化背景下进行交际的涉外商务人才;强调文化因素在涉外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把目的语文化意识培养作为教学、学习的目标之一。 教师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使自己具有较强的目的语商务文化意识,对英语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商务环境、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商业观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了解英语国家的商务文化、熟悉母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的差异。 具体教学过程中加强商务文化意识的培养 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商务英语教师必须从文化层面上考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把商务文化知识渗透到语言知识技能学习中,努力培养学生商务文化意识或素养,把商务文化介入和商务文化意识培养与商务英语语言学习结合起来,使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课堂教学导入跨文化意识,注重文化教学 教师除传授必要的语言和专业知识,还应培养学生的社会文化能力,让他们深刻理解中西文化传统的差异。课堂内容结合真实的语言材料(authentic materials),向学生讲解西方国家中称呼语、介绍、访问、宴请、告别等社会交往的文化因素,潜移默化中帮学生提高语言形式的正确性,重视语言应用的得体性,从而逐步获得跨文化的敏感性。 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培养交际能力 商务英语教学一定要打破教师“一言堂”的沉闷局面,展现商务英语的交际特性。教学方法体现灵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例如交替采用情景教学法(situational approach),任务教学法(task approach),认知法(cognitive approach)等交际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发创造性思维,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多媒体及其它手段进行跨文化训练 这是提高学生跨文化意识的专项培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案例分析:通过对反映商务文化冲突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释,并组织学生展开讨论,以了解外国文化与本国文化的差异。(2)亲自体验:通过角色扮演或田野作业(field work),营造一种文化气氛,学生在这种环境中学会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并能体会到异国文化的特点,提高对文化的敏感性。(3)信息介绍:通过演讲、材料阅读、电影录像等方法对异国商务文化进行介绍;也可邀请外国专家作专题讲座或进行交流,以学习对方的文化习俗和各种交际技巧。 综上所述,商务文化因素渗透在国际商务活动之中,而且经常会引起文化障碍,造成文化冲突。因此,涉外商务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外语运用能力,而且必须了解、熟悉异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环境、法律体系、经营习惯以及商业价值观,提高商务文化意识。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只有认识文化特征,加强文化意识,将语言与文化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学生的语言学习和运用的准确性,才能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取得成效。商务英语教学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培养出跨文化交际能力强,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型外语人才。

97. 商标英语的语言特点 (字数:8656.页数:31 ) 98. 英语演讲中的修辞手法 (字数:8137.页数: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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