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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4:00:07

小产权毕业论文范文

1.字数首先,我们要知道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不同,它的检测标准、检测准侧和检测方式都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不过就算有差异,它们之间也是有相同点的。这个相同点就是,如果一篇论文当中,有连续13个字符,与使用的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中的数据库里的论文内容完全相同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抄袭内容,就会被系统标红。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是十分严格的,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2.段落和格式我们在岁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已经写好的内容论文上传。我们需要将论文内容全部复制到检测系统中,要么就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里进行检测。说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会问了,我们直接复制粘贴论文内容进行检测,会不会影响到论文的查重率?因为系统进行检测的时候,只检测你的文字部分,所以复制粘贴的内容只要没问题的话,是不会影响到你的论文重复率的。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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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直接在你们学校的图书馆里,或者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里找你们学校有的数据库,就可以了,最好是找核心期刊,普刊的话作用比较小,直接找论文参考也可以,但是要防止雷同比率哦! 论文要想写好,写出色,先确定题目,一定要和老师商量,因为你喜欢的并不一定是老师喜欢的,然后把要写作的论点确定了,然后再找资料选择论据证明你的论点是正确的。最后给老师列个大纲看一下确定框架,同意了在开始着手写。 你的论文准备往哪个方向写,老师认可同意了吗? 你学校对你论文还有什么要求?例如字数,排版格式等? 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以下总结几点技术上的经验,未必是对的(对其他方向的可能还是错的),但或许对后面几级的师弟师妹有参考作用。 拟写论文写作提纲,首先必须了解论文写作提纲的构成。一份完整、正规的论文写作提纲,应由以下项目构成:(1)标题标题是一篇文章的名称,也是文章内容的标示性语句。论文作者为论文拟定标题,一般可以着眼于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考虑,这样,论文的标题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两种类型:一种是揭示课题的标题。这类标题所反映的只是文章所要证明的问题,而不涉及作者对问题的看法。论文标题多为揭示课题的标题。另一种是揭示论点的标题。这类标题直接反映作者对问题的看法,或者说标题就是对文章的内容要点的概括。揭示论点的标题虽然不如揭示课题的标题用得那么普遍,但也应当算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标题形式。除了上面两类单行标题之外,学术论文还经常使用双行标题。有的双行标题中的正标题标明论点或与论点有关,副标题着重揭示课题或与课题有关。作者在编制写作提纲时所拟定的标题,既可能就此便被确定下来,最后成为文章的标题,也就是说,写作提纲中的标题同论文定稿后的标题完全相同;也可能要经过加工、润色,才能用做文章的标题,提纲上的标题同论文定稿后的标题有所不同;甚或在起草、修改文章时,随着认识的深化和文章内容的调整,作者感到标题也需要重新考虑,最初拟定的标题同最终确定下来的标题完全不同。(2)观点句观点句也叫论点句或主题句,简单地说,所谓的观点句就是概括全篇文章的基本观点的语句。把文章的基本观点写在提纲中,落实到书面上,不仅有利于观点的进—步梳理和明确,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写跑题”,因为观点句会时时提醒、限制作者,使作者牢记文章的中心之所在。观点句不是论文提纲的必备项目,但内容比较复杂的论文一般应当写出观点句。(3)内容纲要内容纲要是论文写作提纲的主体部分。在这—部分中,要以分条列项的形式把论文正文部分的构成状况如实地反映出来。内容纲要常见的写作形式为:一、大的部分或大的层次的论点(一)段的论点…………1.段内层次的意思…………(1)材料…………二、同上三、同上…………写作提纲中的内容纲要就是一篇文章的结构关系图,编写内容纲要,绝非简单地罗列各级论点与各种材料,而是要设置出一个能够包容全部观点及主要材料的逻辑框架,并使观点与材料在这个框架中都能得到一个最为恰当的位置。内容纲要大都从大的部分写起,即先写出大的部分或大的层次的论点,然后是该部分或该层次内的中项目,最后是中项目中的各个小项目。而在依照内容纲要起草论文时,则要从小的项目着笔,从一个部分的小项目再到另一个部分的小项目,渐次完成全文。内容纲要是由各级项目构成的,项目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标题式写法,即以标题的形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一种是句子式写法,即以语意完整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两种写种各有利弊,前者简洁,但别人不易看懂,甚至过一段时间之后,作者本人也会有不解之处;后者具体,但中心不够突出,不便于触发思考。拟定提纲究竟采用哪种项目写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如论文写作时间的长短、论文内容的繁简等等)和个人习惯而定。写作提纲的编制,标志着起草论文前的准备工作的结束,接着就可以进入下一个阶段——论文的起草阶段了。 毕业论文怎么写?首先要弄明白作格式,其次是选题,再次是确定立意,最后是材料搜集和写作。 二、毕业论文选题 你可以到百度上搜一搜与你相关的学科论文题目,你会从中获得很大启迪。 三、毕业论文立意你可以在比较中找到别人还没说到或说得不全面的地方作为自己的立意方向。 四、材料搜集 就是搜集能证明自己立意的素材。可以通过图书搜集,也可以通过百度查找。 五、毕业论文写作 要注意格式正确,用语规范,条理清晰,论证充分。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原始论著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同时对如何做好学术报告也谈一些经验。在讨论原始论著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我主要谈的是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其实,不论谁进行论文查重检测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论文查重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来确定毕业生们写出来的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果重复率过高,就代表着论文的抄袭率过高,就应该受到学校的惩罚。轻则被判定论文不合格,重则被取消答辩的机会,以至于不能按时毕业。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行为也是可以用来杜绝学术造假的行为。可是论文的查重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认真学习下:1.字数首先,我们要知道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不同,它的检测标准、检测准侧和检测方式都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不过就算有差异,它们之间也是有相同点的。这个相同点就是,如果一篇论文当中,有连续13个字符,与使用的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中的数据库里的论文内容完全相同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抄袭内容,就会被系统标红。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是十分严格的,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2.段落和格式我们在岁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已经写好的内容论文上传。我们需要将论文内容全部复制到检测系统中,要么就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里进行检测。说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会问了,我们直接复制粘贴论文内容进行检测,会不会影响到论文的查重率?因为系统进行检测的时候,只检测你的文字部分,所以复制粘贴的内容只要没问题的话,是不会影响到你的论文重复率的。3.书里的内容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在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其论文查重范围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于过往发表过的论文、会议论文、网络中自媒体文章内容等等,但却不包括纸质书籍里所能提供的资料等。所以在过去的时候,大家在撰写论文的时候,会借鉴书籍里的重要材料,通常会以摘录和提取的方式来获取相关素材。结果效果非常不错。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书的出现,书籍里的内容也逐渐被加入到数据库中。如果大家想再在写论文的时候,原封不动地复制的书本内容就有些冒险了。4.章节变换我们在进行论文降重的时候,可以通过改变句子的表达方式或者变换章节的方式,来降低论文的重复率,但千万不能不加改变就讲别人的内容全盘复制到自己的论文里,如果是这样的话你的论文很显然是没有办法通过学校的考核的。不过我们可以去参考别人论文里的重要观点和内容,将论文里最突出的要点选取出来,然后在通过自己的思考和总结,得出属于自己的结论,然后写到论文中,这样的写出来的论文会比较靠谱。现在我们对论文的查重范围做了全面了解以后,就可以在将论文写完以后,有针对性地对论文的重复内容进行全方位的修改,直到将其内容优化到足够满意以后再提交到论文查重检测系统里进行查重。这样的检测结果是有说服性的,也是精准的、能够通过学校基本考核的。最后建议大家使用学知查重进行论文查重,关注公众号还可免费获取查重机会,提交论文后可即时获取重复率报告和修改建议,大家可根据修改建议完成论文内容修改即可。如实在不知修改还可使用降重服务,轻轻松松通过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不是难事。

工程管理毕业论文范本小产权房

对于建筑工程 企业管理 而言,工程项目管理的好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管理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1建筑工程管理对策?

建设事业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机制都发生过了巨大的变化,各行各业都要有适合自己的事业管理。对建筑业市场而言,必须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引进先进的事业管理理念,为建筑业市场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社会瞬息万变,建筑业市场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随时做出相应的改变。事业管理人员必须针对目前的建筑市场进行分析,确定自身企业具备的优点和缺点,明确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保证建筑企业符合当今市场需求,并根据市场走势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改变,为建筑企业制定风险规避政策,保证自身建筑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必须贯穿整个过程,包括前期的建筑设计到后期的管理维护。在建筑设计之初需要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设计方向,设计人员应该以实际需求为标准,结合客户提供的意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结构稳定性。设计通过后就是施工阶段,在原材料选购时,釆购人员在采购前必须与工程人员进行协商,选取价格合适质量过关的建材,并由专业人员对预定采购的建材进行鉴定。专业人员对釆购的建筑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判断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做到在采购前后双重检查,避免劣质材料流入工地并投入使用。施工前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 教育 培训,培养他们的质量意识,施工人员是控制质量的第一要素,在工作时必须摆正心态,自觉做到对工作负责,合理的完成自己的任务。

建立科学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

科学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建筑企业的良好运转。建筑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 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 财务管理 部门、高层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业务部门、施工部门、市场分析部门等。对各个部门进行明确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将工作内容具体化,避免出现一些食物无人问津的现象。通过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是建筑企业处于动态平衡中,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突破,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施工前必须做好所有员工的 安全教育 培训,让他们了解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自觉做到保护自己和他人,为自己的工作负责。尤其是对于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来说,必须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只有保证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技能后才能让其进行作业。对于安全防护衣帽的佩戴必须标准,教会员工检验施工过程中各种安全防护工具的质量,确保每次施工前都进行一次检验,减少安全隐患。为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让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有标准依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成立专业安全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商讨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妥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需要设计施工过程的方方面面,对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说明,并详细说明规避 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一些功率较大的机器,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其功率对线路承载能力的影响。施工现场合理摆放线路,避免施工人员不小心触碰到。?施工人员在施工完毕后需要关闭所有电源,保证人走电停。

2结语

建筑行业看似不会被时代淘汰,然而随着世界多元化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不断受到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促进建筑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必须对自身企业进行深入分析,找到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总结 改善对策,为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

一、工程项目管理创新对策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的工程建设市场中的项目管理,由于没有制定规范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政策也不完善,所以导致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所以要对工程建筑市场进行全面的市场管理建设,将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另外为了让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在实际的操作中落到实处,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都要充分利用法律制度将前期策划勘察、工程施工等所有阶段都进行严格监察,如有假公济私的现象出现,应该依法处治;

(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质量的保障。

在我国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学科的起步较晚,所以对项目管理者的培养也有所欠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可以通过加强开展国内外项目管理学科的交流活动,以及对相关的管理技术进行研讨,对外国的先进管理措施进行学习研究,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技术水平。另外可以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技术培训,并且在一些工程管理院校设立学科点,对工程管理人才进行资格认定;

(三)将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向国际管理惯例接壤,

这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的项目管理能在国际市场竞争取得一席之味,必须要落到实处的管理任务,只有在工程管理项目方面在国际市场上开拓一条道路,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国际市场。因为在国际中的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对承包商在工程的投入、开工以及竣工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承包商方面的资质认证,对建筑师、安装师等相关技术管理人员都有严格的资格认证管理要求,保证有规范的技术施工 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四)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要进行精细的管理

使之能够形成一条系统完整的管理链,并且要对各个环节的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进行严格的督查施工,对相关的施工工艺进行优化,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克服解决。这一管理措施就是要实施精细化管理,从施工管理到产品管理都进行环环相扣的精细化工程质量管理,这是对项目工程管理的最大化的质量保证;

(五)在项目工程管理中,实施先进的网络化经营管理,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下,工程项目管理的必经之路。

实施网络化经营管理一般来讲包括施工企业之间的合作竞争,以及虚拟企业经营,还有跨 文化 竞争等。合作竞争主要是为了在竞争激励的现代化经济市场环境中,能够在取得更多利益的基础上,施工企业之间达到互惠互利的双赢效果;其中的虚拟经营就是运用自身的资源,在竞争市场中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这样的管理技术是对建设企业进行虚拟,然后控制自身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财力资源,不让企业出现受控于人的局面,这是一种在知识信息经济时代的经营管理潮流;而跨文化竞争则偏向于一种全球化的战略管理技术,这是建立在对文化差异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本国优良文化技术的把握的同时,汲取他国的优良文化技术,以达到自身在整个国际竞争市场中的适应能力的提高。

二、总结

综上所述,项目工程管理质量的提高,就是为了是工程施工行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使工程施工企业能够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取得一席之地,最重要的就是对施工建设企业中的项目管理者进行管理技术、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的改善,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来对项目工程进行管理,让管理模式与国际管理方式相接轨,拓宽自身的管理道路,才能有更大的管理技术的提升空间。

【摘 要】工程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而质量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只有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保证水电行业的可持久发展。

【关键词】工程管理 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

水电工程其质量好坏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对整个工程施工项目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而近年来,随着水电产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投身于水电业,致力于发展水电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如何能够利于不败之地,是每个水电业都面临的问题。水电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而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只有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才能让用户放心的使用,更是水电业长久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工程管理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一)多方利益维护的重要举措。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不仅可以确保工程的使用寿命和经济价值,关系到企业的声望和信用,更关系到广大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可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是维护多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关键要素。因为工程质量形成于施工项目,每个施工项目质量的总和代表公司整体质量水平。因此,只有抓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质量水平,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保证工程整理质量的必要保证。水电工程项目是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控制的因素也很多,例如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地形,地质,水文以及施工技术和施工的方法,技术管理和管理制度等都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采取合理措施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必要保证。

二、设计阶段的管理――质量管理的基础

对整个工程质量而言,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基础,只有将这个基础打好了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它关系到符合质量和建设项目决策的标准水平。通过科学的工程设计和工程,使这些质量具体标准目标得以反映。设计项目将会对合理使用的设备和先进的工程技术,产品规格,型号,价格,质量等方面,同时也对建筑结构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合理的,稳定的,在建水电,规模的许多方面投资等方面具有相关的关联水平。因此,在项目设计时,首先,设计应侧重于技术,技术能力,工艺水平的分析是项目的实际可行性分析。没有经济合理,配套设备的能力,坚持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原则。其次,在项目设计阶段是工程质量标准的形成阶段,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建设项目,因此,要避免设计缺陷质量的“本质” 缺陷。最后,该单元的设计旨在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以认真负责的道德标准,严格的分析,设计,确保设计的高质量和高品质。

三、实施阶段的管理――质量管理的关键

工程实施阶段是整个工程的关键,对此阶段进行质量管理则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命脉,因此一定要抓好实施阶段各个环节和施工人员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工程实施阶段的的管理按施工阶段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物质形态的转化可以划分为对投入的物质、资源质量的管理;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即在使投入的物质资源转化为工程产品的过程中,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因素、各环节及中间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对完成的工程产出品质量的控制与验收。

(一)树立质量控制意识。在工程项目中质量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把关作用,所以一定要树立全员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意识,完善质量控制机制。第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问责质量,使责任分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各部门的各种细节的各个方面以及分项工程都应进行实时监控,所有施工过程全过程都要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之内。第二,在整个过程中的管理中,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施工队伍的质量缺陷及项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质量目标和研究内容,结合质量目标和研究内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撰写质量保证计划和改善的措施,明确落实实施的内容,方法和结果。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加强质量检查的实施,对结果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最后,要总结的 经验 教训,并记录下来,为之后的施工的质量标准和质量体系的的制定奠定基上,继续研究各种工程问题,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好总结,分析原因,而这些问题在质量管理的未来露出作为预控制目标。

(二)对投入的物质、资源质量的管理。对投入的物资和资源进行质量管理,即要保证所购买的建筑材料首先一定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而且规格一定要和设计要求和规范相符合;其次,材料的质量、规格和实施的标准等必须保存完整,在其有效期内要对其进行抽样检查,抽样 报告 符合要求才可使用。

(三)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施工和安装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要做到交接过程要有检查,质量预控要有措施,建设项目要有技术措施和方案,图纸会审要有记录,准备的材料要进行测试,对隐蔽的工程要有验收,测量仪器的校准要进行复检,设计变更要有手续,钢筋代换要有制度,质量处理要有审查,成品保护要有措施,质量控制要有否决权,文档文件要存档。

四、竣工之后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的补充

很多人认为工程完成后,就不需要在进行质量管理了。而实际上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则非常的重要,它是工程管理中必不可少的补充环节。在这个阶段,施工单位可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工程质量规范对工程实施中国容易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如若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的做出反馈予以修正,完成后验收工作,从而保证了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五、结束语

总之,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管理,不仅能够提升水电工程的整体质量,保护用户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也是保证水电行业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中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较好的处理好方面的的关系,例如施工技术和施工材料,人员组织等,并采取有效合理的质量控制监管机制,从而保证工程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美艳.刍议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1)

[2]时俞梅.论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管理[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8)

[3]沈越.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管理[J] .安徽建筑,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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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始终贯穿于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其管理技术的优劣能直接对建筑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控制等方面产生影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技术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技术管理事关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的成败,高效的技术管理需要有专业的科学理论指导,同时施工人员依照科学指导协同展开工作。本文首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技术管理的意义,接着分析了技术管理的具体 方法 ,望本文对于相关人士有可取的参考或借鉴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意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914X(2015)40-0117-01

1 建筑工程中技术管理的意义

技术管理反应整体管理水平

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该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低,因为一个企业若想长盛不衰,就须要打造现代型的施工企业,配备高技术的管理与装备等,由此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的施工水平,确保企业可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足发展。建筑的风格类型种类繁多,并且不同规模的要求也有差别,天气状况也会严重影响施工作业的进度,特别是给需要多工种交叉施工、运用多项综合技术、工序搭结环节多的作业增加了难度。在进行这些生产工作当中,不仅要加强技术管理,而且要保障施工有条不紊的运行,方可实现预期的质量标准,完成低成本、高质量、综合功能完善的建设目标。

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促使技术工作有效开展,科学地组织每项技术工作,确保整个生产流程符合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当中,其作用主要体现下三方面,其一是确保施工按照科学技术及其规律要求来进行,实现正确规范的施工程序;其二是利用技术管理,提升 企业管理 水平及其员工的专业素质与技术,在工作中能够有预见性,及早处理潜在问题,消灭质量或技术隐患,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其三是挖掘并发挥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能力,以工程质量为前提,合理缩减工程成本,相对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管理能够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

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建筑工程不断改进,以扩大企业利润维以生存,因此企业必须检查自身管理的状况,只有提高施工技术管理与经营管理水平,适宜缩减施工成本,方可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在施工当中难免会出现技术问题,有效的技术管理可以部门间的推诿、迅速找到问题出现的原由,增强了企业解决问题的效率。当发生因为供应商或外委施工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时,适宜的技术管理可以在谈判中直指问题原由,通过对合同管理中技术问题一项的事先审核等工作,确保企业的切身利益。

科学的技术管理不单是对施工过程中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参数进行控制,更多的是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通过对人员技术技能管理与培训,提高施工设备操作人员技术水平,降低设备故障与事故,减少施工故障费用,降低由于设备故障造成的进度减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停工几率。减少了费用的增加,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技术管理可以提高施工质量

通过施工技术管理,强化工程测景,放线工作。强化施工过程中材料的监控,强化施工技术问题解决能力、强化施工技术参数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以施工技术监督监控为例,在进行高层建筑冲孔灌注桩施上过程中。科学的技术管理从测量方向、冲扎位置选择、混凝土灌注时间等多方面管理有效保障了灌注桩的施上质量。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 措施 、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都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些工作作为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有效实施是工程质鼍的基础保障。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同时,应当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管理作为永恒的话题,是关系到企业成败兴衰的关键。要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抓“管理”这个关键。而技术管理则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管理。才能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才能使施工技术不断进步,从而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技术管理,可以逐步改变施r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面貌,改变施工企业的形象,提高竞争能力。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技术管理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

2 建筑工程中技术管理的方法

认真贯彻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贯彻好各项技术管理制度是搞好技术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科学地组织企业各项技术工作的保证。技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施工图的熟悉、阅读和会审制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场地总平面图施工图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技术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材料及半成品试验、检验制度;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制度,工程质盛检验与评定制度;工程结构检查、验收与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技术档案与竣工图管理制度。

不断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管理

技术管理工作需持之以恒.因此,要不断地加强技术管理组织机构和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好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才干和作用。工作重点主要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并针对企业特点,适时地制订、修订和贯彻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补充。严格做到技术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对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按建制开展施工项目的 总结 评比,达到肯定成绩,以利再战的目的。实行行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大力培养和提拔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积极性。现在有峰企业不往前人才培养,导致管理水平的下降,只有不断地发现人才,挖掘人才,同时不断地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学习,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才能使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3 结论

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是一项贯穿于整个工程的,需要企业长期坚持的工作,其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有效灾施对企业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人才的培养为工程质量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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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曲静波.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9(14)

摘要:建筑工程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系统工程,而技术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它包括为完成项目的目标而进行技术路线策划、选择、监督及改进的全过程。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加强项目技术管理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加强管理

引言:现代化的建设也要不断深入发展,所以建筑业就成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的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建筑业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管理,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

一、工程管理中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业作为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能够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按时将工程项目交付给业主,并能够合理控制施工成本成为企业的经营目标。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项目部门必须将项目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技术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等要素列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项目技术管理中。

二、建筑施工现场技术管理遵循的原则

1、标准化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基本要求为标准化与规范化。事实上,我们在施工现场坚持统一原则,杜绝盲目、随意性,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顺利的进行下去,以便提高整个施工质量与效率。

2、科学、合理性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科学、合理性原则,尽量将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科学化管理,使其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各项需求。除此之外,确保现场设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通过运用合理的操作方法、激励政策等充分挖掘出建筑企业职工的内在潜能。

3、经济效益性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若只考虑到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是比较片面的,这只是表层的进度观念与生产观念,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建筑现场管理又要充分考虑到成本以及市场运行情况。特别是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周全,尽量做到低投资高回报效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与开销。与此同时,更要降低成本消耗、不断开阔建筑市场。

三、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管理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企业立命之本。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如何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每一位企业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明确各部职责,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将目标分解到项目各分部并详细交底;全工程跟踪把控,确保工程质量;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测。

施工质量的自控与第三方质量监控是相辅相成的系统过程。两套质检机制共同组成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完整体系,在施工全过程中相互依存、各尽其责、密切联系,又独立分工,共同推动着施工质量控制过程的展开和最终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总目标。

2、做好施工图纸审核

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在工程项目中标后,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项目范围的识别,明确工作范围与责任;做好施工前准备,特别是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图纸核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了解设计单位对施工项目的设计意图和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只有良好的沟通,才可以尽快了解设计方的意图和施工质量的要求,施工方才能正确选用建筑材料、规划施工进程以及对未来过程中出现的未知因素等可及时纳入控制管理范畴。

3、明确技术管理职责,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安全乃头等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建筑工程项目部门的每一位施工员都肩负着重大使命。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度,将技术管理的责任细分到个人,让员工树立责任心。

除此之外,通过组织技术管理员学习施工现行规范以及验收规范,明确各项目分部分项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可以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加强施工成本控制,以此提高企业的效益。同时,各项目分部管理人员还应该学习先进的管理办法 经验 ,组织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知识。提高对问题的预见性,保证施工质量。

4、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技术文件是保证工程开始,施工,交工系列环节的指导性文件,是工程质量的 保证书 之一,它还是建设单位未来改建、维修、管理的依据,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因此,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管理成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项措施优化管理:一是规范管理人员执业资格、 岗位职责 及资料管理流程。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管理人员依据资料管理制度流程填写各自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交由资料员及时收集,确保施工资料的与工程进度同步。二是明确工程资料标准化填写。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地方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对施工资料的编辑、整理、收集等进行标准化要求,从而可以提高资料员编制整理资料的工作效率。三是做好计划记录管理,这些管理,可以促进从质量上把控,以便合理并动态调整各个计划,让风险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可控,避免潜在的危险与隐患遗留在项目工程中。

结束语: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呈现极其重要的地位,项目经理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同时做好每一部分的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开展经常性质量知识的 教育 和培训,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水平,科学的合理的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规范,以达到高质量的全面完成施工任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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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子洪.如何做好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J]. 山西建筑. 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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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东海,刘丽霞.工程项目技术管理问题思考[J]. 交通企业管理. 2012(07)

【摘 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有无法撼动的地位。而建筑工程技术的管理水平是建筑行业中不容忽视的环节,它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企业的效益,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技术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并就实践体会探讨做好技术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 技术管理 体会

目前,我国大规模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化进程也大步向前,建筑行业的地位逐渐提高。面对如此大的诱惑,许多人投身到建筑行业,建筑企业和单位也越来越多,如何让自己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拼杀中生存下来,这是一个残酷的问题。所以,企业要从工程质量着手,通过提高工程技术管理的水平,加强管理力度,依靠先进的技术知识保证工程质量,向社会交出满意的作品,从而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和知名度,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重要地位

(一)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影响着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水平直接体现着建筑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技术管理方式不仅可以预防工程质量问题,还能降低企业的事故成本,从而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大幅度提高。不仅如此,科学的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对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调度施工材料及人员等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影响着企业的工程质量水平

在建筑工程进行中,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力度,重视工程的测量和放线工作,加强材料管理、技术问题的解决能力。从工艺流程、检测方式、技术方案、组织手段等方面着手提高工程质量。并结合技术、工艺、操作、管理及经济等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确保技术管理方案真实可行。

二、我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已全面推行工程技术管理,但时间不长,发展不成熟,所以专业的系统、理论等并不完善。使得我国建筑过程在技术管理上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和漏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建筑施工中,企业需要设立完备的项目管理部门,按工作需要安排不同的人员,这样做有助于满足技术管理中的各项工作需求。不过现实并不是这样的,现在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以最低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便不顾后果地精简人员、节省开支、削减管理机构,许多工作得不到好的开展,甚至出现了技术管理员身兼数职的情况。这使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二)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人才不足

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体制的不健全,许多企业对技术管理水平并不是很重视。而技术管理人员自身对相关的技术掌握又不够,更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学习,使得建筑行业中工程技术管理人才极度缺乏。企业依靠这些算不上技术管理人才的人员来进行技术管理工作,得到的结果只会是建造出不合格的工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声誉,更严重影响使用者的生产生活。

(三)许多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隐患

施工中按照相关的技术管理制度来开展工作,还是有许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建筑材料质量的不合格,开工许可证的不完整,施工图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所以要做好工程的管理工作,是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行的。

三、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

(一)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外的措施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确保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就必须从整体上做好这些工作:1、优化健全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的体制。2、加强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3、将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筑企业自身在工程项目中的措施

除了开展大范围的制度完善、人才培养等工作之外,提高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水平的途径更多是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的前、中、后期。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1、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施工之前制定出符合要求的图纸是十分必要的,而相关施工人员更要熟悉图纸设计的意图,留心细节,找准工程施工的核心所在。施工企业要在项目中标后进行周密的准备,做好图纸的会审工作,留心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解决。

2、落实技术责任制。在工程开始之前,就应该将技术管理责任划分到具体的负责人身上,促使责任人了解熟悉自己的工作内容,在工程技术管理中审核相关数据、管理材料设备、加强质量监督,以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为己任。

3、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工程施工期间中最容易埋下质量隐患,所以对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是整个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重头戏,这个阶段的技术管理工作容不得半点差池。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可以从几点着手进行:加强技术交底工作和加大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根据工程设计的要求、规范及合同来确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并依照此标准来进行技术管理,加大工程质量的管理力度。做好工程进度及成本的控制工作。监督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让整个建筑工程按时按质地进行,从而帮助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综合水平及经济效益,更关系着人们生产生活的质量。所以对建筑工程进行技术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事。而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完善成熟的制度,相关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做到细致、认真、负责,更要企业上下配合一致,齐心协力把好质量关。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残酷的竞争中赢得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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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摘要: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但这种法律冲突既不来源于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际性,也不来源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它只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而这种直接承认在目前看来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也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知识产权领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这对传统国际私法来讲并不是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被外国所承认和保护,因此在传统国际私法上,知识产权被认为与法律冲突无缘。但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要求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也通过内国法予以保护,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有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1],并从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推断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事实是否如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的显著区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一定的敕令当时只可能在发出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就无效了。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特权也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也就无效了。现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是对封建时代特权这一特性的保留[2]。与此同时,这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所决定的。在一国出版的著作如果它具有商业价值,其他国家的出版商就会想方设法地加以复制销售,以便从中获利。为了尽可能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最愿意“无偿”地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他们也就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创造者依其本国法而取得的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内国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文化、科技的新成果,而且也不利于内国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所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各国都不愿承认根据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当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内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这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就是在一国境内依该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和受到保护,它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律当然的承认和保护,当一知识产品跨越国界进入到另外一国而没有获得此国的知识产权时,该国就可以随意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不负法律责任并不受知识产品来源国法律的约束。 当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后,资本家不再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和掠夺,他们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在国外寻找商品(包括图书)销路、向国外输出技术及产品,以便获更大利润,而这一目标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障碍便是外国知识产权法对他们的知识产品并不进行保护,这样,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这种矛盾的发展结果便是一系列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条约的订立,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乐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和1994年《TRIPS协议》。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由此得以某种方式获得许多国家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这里所谓的国际性是指同一智力成果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在各个缔约国依各该缔约国的国内法取得知识产权,从而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保护。 然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地域性基础之上的,甚至可以说,起到了进一步强化和确认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作用,这可以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中得到说明。如《伯尔尼公约》第5条就规定,国民待遇是指“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待遇”,独立性原则是指“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程度以及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两项原则要求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缔约国间应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同内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而且各缔约国都是依据其内国法的规定来决定对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和给予怎样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是前提,独立性原则是一种具体安排,两者结合起来便是: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人同内国的国民一样,适用内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意义只是为一国国民的智力成果在他国取得知识产权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或者说是为缔约各国相互保护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规定了义务,而各缔约国在履行这种义务、实施这种保护的时候,其直接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发明创造者和作者由此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各缔约国国内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国际知识产权”[3]。简言之,根据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对符合其国内法规定条件的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使之在内国得到保护,对于不符合内国法而在其他缔约国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内国依然没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着上述条约,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是不被承认的,内国只依照本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对来自外国的智力成果决定是否给予保护,外国知识法在内国无域外效力,不能成为内国判断是否给予知识产权的根据。条约施加给缔约国的义务仅仅是承认和保护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内国对于即使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也是可以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条约并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必然承认和保护已在其他缔约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可见,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性是并行不悖的,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域外效力。这恰恰与有的学者的观点相左,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承认对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1](P402)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与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众说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第一,在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第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第三,涉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4] 知识产权领域究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条件来判断。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第一个条件的满足自不待言,关键是看后两个条件是否成立。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是指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于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主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或既具有域内效力,又具有域外效力,但这些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当内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要受内国法律的属地效力和该外国法律属人效力的双重约束,法律冲突便自此产生。当内国不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外国法即使规定了域外效力也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只受内国法的支配,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就知识产权领域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属人效力表现在根据一国知识产权法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在进入某外国后是否还受到被该外国所承认的来自来源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智力成果来源国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并且内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那么法律冲突也就会随之产生。无疑,来源国可以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其主权的正当行使。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事实上是说我国国民的作品无论在何国都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这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外国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除非外国自动承认,便不会产生我国著作权法域外效力与该国知识产权法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然而依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使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承认其他缔约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现实的、被外国所承认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不会导致法律冲突,不会象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发展为国际保护,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间接的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5]。既然不存在法律冲突,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看作是统一指向法院地法的单边冲突规则[6]”的观点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与法律冲突 应该承认,知识产权领域是可能产生法律冲突的,关键条件在于一国承认外国知识产权立法在内国具有域外效力,亦即要求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要求一国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犹如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物权、债权一样,予以自动承认和保护。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可以见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的法律中,表现为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即专利权应适用最初取得地法,商标权应适用最初登记地法,著作权应适用最初发表地法。例如,1961年修改和补充的《法国民法典》第2305条规定:“文化及艺术产品由作品的首次发表地法规定”;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21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受作品首次发表国的法律支配。外国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依照其原始国的规定,但不得超过阿根廷准许的期限。”该条还规定“外国国家赋予任何人的商标、厂商标牌、专利的专用权或其他产生于工业产权的权利,在阿根廷具有同样的效力,但要符合阿根廷共和国规定的条件。保护期不能超过阿根廷立法规定的期限”。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的学说和立法可以保证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有相同待遇,尊重和保护既得权利,让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有权决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避免侵权人有机会选择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防止因各国法规定不同,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然而一国如在没有对等和互惠情况下单方面承认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能获得保护,将要大大增加本国的经济负担,并对本国科技文化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另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这种方法对其他保护此权的其他国家的相对人极为不利,他们难以查找到该权利的来源国或者为了利用某一知识产权而必须费力查找外国法,这种方法的实质是将有关源于外国的知识产权的交易费用转嫁于内国人身上。此外,这种方法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是将智力成果吸引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加剧精神产品分布不平衡,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最后,更重要的是,适用来源国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制所要求的“独立性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以作品来源国法来解决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在实践中将难以实行”。[1](P410)因此,适用来源国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有很大局限性,这就决定了这种做法不会被太多国家所接受,即使被接受也往往要采纳阿根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重叠适用内国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可以说,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是极其有限的,这同时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有限性。 另外一种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予以承认从而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表现形式是一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适用保护国法的规定。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规定是否是对外国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承认都还是很值得怀疑的。所谓适用保护国法是指适用实施权利行为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如某人在甲国依法取得了一项专利权,如果乙国有人使用了该项专利,专利权人可否在乙国请求法律保护,乙国的使用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这些问题均依乙国法规定[4](P154)。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4条规定:“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笔者认为适用保护国法实际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法属地主义的主张,因为它坚持实施权利行为和侵权行为受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而知识产权法地域性所指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只有属地效力,只能调整其所属国地域范围内的智力成果。反言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只受该行为地国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当然适用保护国法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冲突规范,它似乎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内国承认知识产权来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并且也存在着保护国法律域内效力与来源国法律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但前者的效力优先。然而,适用保护国法也可以理解为不承认来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实施行为和侵权行为只受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不管如何理解,在效果上,适用保护国法都承认了知识产权法属地效力,而没有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另外,保护国法说来源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中有关“独立性原则”的规定[7],有的学者把公约中这种规定的内容概括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权利赋予国的法律”,即保护国法,因而认为这是属于冲突法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规范”。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如前所述,地域性的存在决定了法律冲突无从产生,公约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产生法律冲突,因而保护国法的提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冲突规范。总之,我们认为知识产权适用保护国法的规定与其说是知识产权的冲突规范,毋宁说是在变相地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是碍于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国际化的大趋势,而不得不作出的一种灵活安排而已。 四、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与法律冲突 对于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各国一般均采取积极争取的态度,以便在由本国法院审理时,尽可能保护本国及国民的利益。如英国在对“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身体出现在本国并可以送达传票,哪怕只是路过,英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美国则采取了“长臂管辖原则”,只要被告在经济上与本国具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就将被视为在本国营业,本国即具有管辖权[8]。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各国的态度却截然不同,除了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内国知识产权,一国法院很少受理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即使被告的依据在本国或被告为本国人。大陆法系,更多的国家固守绝对地域性原则,由案件发生的国家专属管辖,几乎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合作[9]。而在英美法系,对知识产权跨国案件虽基本沿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但更多地引用公共政策或不方便法院规则,限制对域外发生的案件的受理[10]。在这种传统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下,由于法院只受理依本国法产生的内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也是就当然适用法院地法,根本不承认也不用考虑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效力,因此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由于传统知识产权管辖制度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主要表现在要求扩大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以便对外国知识产权纠纷实行有效的司法管辖。德国、法国、荷兰、英国等国也先后采纳了这种主张,即可以受理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案件。[7](P225)例如,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就一在英国与荷兰的版权分别受到侵害的案件中,予以管辖并合并审理,创造了英国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域外管辖的先河。[11]在此案中,原告建筑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与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英国法院起诉,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的原告的请求,认为英国法院有权受理侵犯荷兰版权的案件,只要被告在英国有住所,最后法院对在荷兰的侵权行为适用了保护国法,即荷兰法。有的学者就此认为,“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了荷兰法,使得荷兰法具有了域外效力,很明显,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的的确确是被打破了……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创新致使法律冲突大量产生[12]”。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并认为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不是导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院适用了外国法也不必然意味着法院地国承认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正如案例所述,英国法院适用荷兰法是用来调整在荷兰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而不是用来荷兰法调整在英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英国法院采纳荷兰法恰恰是对荷兰法域内效力——即荷兰法约束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的效力的承认,而不是对荷兰法域外效力的承认。如果说英国法院承认了荷兰法在英国的域外效力,那么英国法院就应该承认依荷兰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在英国也必然受到保护,然而英国实际上只用本国法来判断一个发生在英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英国法院实际上实行的是保护国法的主张,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保护国法说事实上坚持的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法的属地主义,它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因而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认为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带来了法律冲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另外,在该案中,英国法院确实是适用了保护国法这样一种规范,但这种规范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冲突规范,因为冲突规范是在效力相互冲突的两个或几个法律体系中进行选择的规范。然而对于在荷兰发生的侵犯版权的案件,只有荷兰法可以支配,英国版权法不存在支配在荷兰发生的侵权行为的任何正当理由,英国与荷兰的版权法在此案中是不冲突的,或者说英国与荷兰知识产权法间的冲突,根据英美学者对法律冲突的理解,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这个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的法律”[13],这并不代表英国与荷兰法之间存在真实的、效力上的冲突。 总之,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即意味着承认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这在物权、债权家庭婚姻等民事领域是行得通的,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没有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究其原因,实乃由于知识产权存在严格属地性限制,其他民事权利则不存在这种地域性限制,各国对依一国法律产生的其他民事权利是普遍给予自动承认的,这符合“既得权”的思想。 五、 结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但这种法律冲突既不来源于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际性,也不来源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它只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这种直接承认要以牺牲承认国巨大经济利益为代价,并且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相背,这就决定了无论是承认国的数量还是承认的范围和程度都是极其有限的,进而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严重。就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现状而言,大多数国家尚未在立法中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还没有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实施内国的知识产权法,根本不考虑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尽管各国知识产权法各不相同,但它们之间相互产生冲突的机会却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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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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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论文答辩

你母亲付钱给你大姨夫,那就是雇主责任;如果没有报酬,那是帮工行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你只要能证明以上事实,基本没有责任赔偿大姨的损失。

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中,你会发现城市的面积在不断的扩大,在郊区建筑房屋商店,而这样扩大就会占用郊区一些农民的土地面积,但是在占用土地的前提是要合法的买卖土地,但是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农民及商家不得随意的买卖土地,这就需要正规的土地转让证明,以及土地租用者也就是拥有土地的农民要接受购买土地的各项条件。

但是仍然有许多的人不满意购买的条件,于是就自己盖上房屋出租或者卖出去,或者是在国家不允许的情况下自己盖上房屋居住,而这种不属于购买来自己建筑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时候是别人自己建筑的,没有正规的房产证的房屋则属于小产权房。

大产权房及小产权房的分类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上来分的,大产权房是发展商有土地的产权,通过竞标拍卖或者直接购买而得来的土地产权,发展商的产权属于大产权,而小产权则是土地原有的租用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子则叫做小产权房。大产权房购买的时候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在购买的时候也要购买房屋占用的土地的出让金;大产权有国家发产权证,而小产权房国家不分发产权证,而是通过乡镇发的产权证,又叫做乡产证,而乡产证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大多有几类,一种是城市房价太高,很多大中城市的房价让许多人一辈子都买不了属于自己的一套住房,而且政府的一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数量太少,而需要房屋的人数太多,这个时候小产权房的价格无疑是最适合购买的,然后也就忽略了一些小产权房存在问题;还有一种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农村很多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是自己的土地就是自己所拥有的,就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居住需要房屋又是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于是就选择一块适合的土地盖房子,并没有房产证类的证明。

在小产权房购买的时候存在很多的风险问题,其中有些就是法律上的问题,在房屋转让上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就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屋没有过户到时候如果有拆迁,则不享受政府给予的拆迁款,还有就是政策上具有的风险,我国明确规定不准在非宅基地的土地上建筑房屋等政策。

小产权房的存在尽管为很多人提供了住宅,但是存在的问题特别多,希望小编的这些介绍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对于小产权房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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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陈述:

房地产行业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但因其自身存在的特征,会致使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企业陷入自身经济的危机中。由于房地产公司没有很好地把握好市场和国家政策的迅速变化、企业资金控制不完善、应变力不足、销售方式不符合大众需求都会导致房地产公司产生财务危机。

本文以财务风险相关理论为基础并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应用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从投资、筹资及经营风险三个方面对安科公司展开财务风险分析。并以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依据,通过分析,总结房地产行业发展潜在财务风险的主要成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

课题研究的背景:

近几年,房地产行业持续发展,但行业发展也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市场分化的现象逐渐显现。现在房地产行业的景象看似繁荣,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在行业背后所面临的高库存、高风险的现实。房地产行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其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我国文化发展、其周边行业的发展,同时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国家经济增长。为保证房地产行业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必须提高财务风险意识,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课题研究的意义:

企业资金风险问题会给企业带来实际的损失,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在企业发展中成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而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投入大、开发周期较长、投资回收速度慢、自有资金较少,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特点。本文以安科发展为例,对其中存在的财务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安科发展存在的财务风险问题提出防范措施,从而加强安科发展的财务风险控制水平,促进其在行业中的发展。

课题研究的内容:

主要是对安科发展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安科发展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运用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其次,以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运用因子模型分析的方法对安科发展的财务综合状况进行评价以衡量安科发展的财务风险大小。 另外,从企业外部环境影响以及企业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及经营风险这几个方面阐述安科发展财务风险的主要成因;最后,主要根据安科发展财务风险成因对安科发展潜在的财务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课题研究的方法:

1 . 文献研究法 通过上网查询、阅读《财经》、《时代金融》等相关财经杂志、期刊获取资料,整理国内外学者有关于财务风险的理论和研究成果,加以借鉴总结。

2.案例分析法 本文以安科发展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再结合相关理论对其进行财务风险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筹资活动风险分析中:

由于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行业在获取土地及项目开发时对资金的需求量较高,投入资金较大、企业必然会通过从外部筹资的方式来促进自身发展,由于行业资金回收期较长,其产生的筹资风险也随之增加。安科发展采用多渠道筹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信托融资、资产支持证券化等多种方式,16年,安科发展银行贷款金额占融资金额,17年银行贷款占融资金额,可以看出近两年来安科发展的筹资对于银行借款有所依赖。随着银行对房地产行业贷款政策限制的增多,企业的筹资难度加大,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本文主要通过对安科发展的偿债能力分析企业潜在的筹资风险。

1.短期偿债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短期负债较长期负债来说风险更高,其偿还期限短,若企业短期债务比重过大,再加上长期负债在一定时间内转化为的短期负债,若不能合理控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在短期内能够变为现金以偿还企业负债的能力,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其比率应当适宜,过高的流动及速动比率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运用效率不高所导致。

运用流动比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3)行业平均值

通过以上指标,2013年到2017年5年的对比可以看出:安科发展的流动比率近五年呈现不规律变动,在14年为五年最低,15年有所回升后又呈现下降趋势,可以看出近几年安科发展负债规模增加速度要快于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具有较少的闲置资金,这与安科发展近几年扩大规模有一定的联系。其次,呈现下降趋势的流动比率在一定程度体现安科发展存在存货积压的状况。从整体看,安科发展的流动比率始终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表明安科发展资金流动性较差。由于房地产行业存货变现速度较慢,与流动比率相比剔除了存货影响的速动比率对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能更加可靠的反映。近五年,安科发展的速动比率整体水平偏低,与行业平均值相差较大,可见企业存在着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

(4)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安科发展从13年-16年现金流动负债始终为负值,2017年有所好转,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安科发展的资金状况较为紧张,并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入偿还企业的短期负债,从侧面反映出安科发展依靠从外部筹资而不是应用企业自有资金来缓解债务,但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由此可见,安科发展流动负债的偿还不具有可靠保障,其短期偿债存在较高的风险。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权益乘数=资产总额/股东权益总额 即=1/(1-资产负债率)

(3)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

(4)债务保障率是以年度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全部债务总额相比较,表明企业现金流量对其全部债务偿还的满足程度。

由于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近些年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率维持在60%左右,从数据可以看出,安科发展近五年资产负债率逐年升,在2017年高达,达到安科发展近十年资产负债率最高值,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表明企业负债占资产比例过大,企业自有资本较少,安科发展面临较高的偿债风险。安科发展的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源于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占企业资产比例过大,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承担的财务风险较高。其次,资产负债率不断升高会加大企业融资成本,影响企业再融资的能力,安科发展应该适当调整资本结构,优化企业筹资方式以降低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从权益乘数和产权比率角度看,安科发展的权益乘数及产权比率呈上升趋势,这表明企业的负债程度逐年升高且长期偿债能力逐渐减弱,其偿债风险较高。与现金流动负债比相似,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可以通过现金负债总额比反映。从数据可知,安科发展没有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偿还企业的长期债务,与短期负债相同,企业主要通过筹资方式偿还其长期负债,由于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在高度负债的情形下安科发展若不能通过筹资获得足够的资金,企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投资活动风险分析:

(1)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销售净利率反映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净额可为企业带来的净利润,能够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状况。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越高。

销售净利率反映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净额可为企业带来的净利润,能够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状况。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越高。从表格中的数据可以得知,安科发展近五年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呈现同样的变化规律,13年房地产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较好,安科发展的销售净利率达到,盈利能力状况较好,14年及15年安科发展的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出现大幅下降,可以看出安科发展在这两年内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在16年及17年企业开始展开大规模投资后,企业的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呈现上升趋势,安科发展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其投资所带来收益得到提升。综合企业毛利率来看,13-16年企业毛利率大体呈上升趋势,但在2017年企业毛利率出现下降的情况,毛利率的下降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安科发展存在存货积压的状况。企业过大的投资规模还是存货的积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安科发展的财务风险。

经营活动风险分析:

(1)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2)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存货周转率反映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可以衡量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资产的销售能力及资产投资效益。从数据可以看出,安科发展应收账款周转率从13年-15年呈现大幅度下跌,15年-17年逐渐回升,但并不乐观。这体现了安科发展营运能力不强,企业资金不能尽快回收,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安科发展近几年过多的资金投入和大幅下降的资金回收速度,必然对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带来不小的影响。安科发展近5年的存货周转率呈现下降趋势,并大幅低于行业平均值。2017年安科发展存货同比增长,截至2017年末,安科发展存货账面余额占资产总额。除此之外,安科发展的总资产周转率在近5年也呈下降趋势。可见,安科发展存货堆积较多,其大规模囤取土地后土地的开发及房子的销售状况不佳。而安科发展较多的存货堆积占用企业较多的营运资金,过慢的存货周转速度会影响企业变现能力。由于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以及应收账款对流动资金使用效率的直接影响,存货的积压以及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慢、资金较低使用效率会对企业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安科发展承担巨大负债的情形下,其财务风险也随之加大。

综上,我们提出了地产公司财务风险防控策略由内外两大方面组成:

1.外部防控策略

(1)积极应对国家宏观政策

(2)提高经济灵敏度

(3)不断开拓市场

(4)拓宽融资渠道

(5)制定高效销售策略

2.内部防控策略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建立并落实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结论

本文通过对财务风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总结,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有关财务风险的理论,同时阐述了有关财务风险控制的理论,通过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及行业所面临主要风险的现状分析,以安科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安科发展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以88家深沪上市房地产企业于2013-2017年的财务指标作为数据样本,揭示安科发展在整个房地产行业中的财务风险状况,对安科发展潜在财务风险的主要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通过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安科发展在房地产行业整体比较中,其财务风险较高,风险主要源于外部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潜在的筹资、投资及经营风险。安科发展可通过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财务风险进行合理控制,以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财产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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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财产权本质 ——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看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的缺陷 作者: 毛建国 发布时间: 2007-07-13 16:50:49 --------------------------------------------------------------------------------摘 要:我国目前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股权的性质做出准确的规范和界定。没有阐明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说明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关健词:法人财产权、股权、本质、法人制度、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许多人据此认为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笔者对此却不敢苟同,因为我们不仅要看到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还注意到一些社会现实。毕竟法律来自于社会实践,法律不仅需由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更需要揭示社会生活中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为便于探讨,我们不妨将一些特殊的事例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 母公司投资组建子公司,所投资财产的归属是否发生转移?该财产到底归子还是归母公司?如归母公司,则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如归子公司则法律就应当禁止为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而到子公司冻结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做法。因为两个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它们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事实是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还明文肯定了以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偿还母公司债务的做法(见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而且这种做法也是历来被社会各界所认可所接受的,所以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关于上述问题不知我们是否仔细考虑过,我们到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就意味着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因为股权是财产权,股权所包含的财产是母公司的公司财产。如果子公司中没有母公司的财产,那么我们凭什么到子公司中去进行财产保全呢?由于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兴建,所以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全部的股权。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应当是子公司的全部财产。这岂不是说子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母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财产?都是母公司的公司财产?如果说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或母公司投资财产既属于母公司又属于子公司,那它们又全都具备法人资格又如何解释?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的观点再一次把我们带入死胡同。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法学界主流学派的解释是:投资人投资后就失去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得到股权。这一说法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但它却是非常荒谬的。很显然上述说法套用了买卖导致失去所有权得到债权的逻辑。但我们想说的是投资不同于买卖,股权也不同于债权。按照投资后投资人失去所有权得到股权的逻辑,子公司享有投资财产全部的所有权,而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全部的股权。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非常滑稽。投资人在投资前,拥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后,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自己手中却还握有股权。投资人手中的所有权和被投资人手中的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你把自己手中的权利全部给了他人,你的手中还能保留什么权利?如果在投资之前投资人手中拥有所有权和股权,投资后,投资人把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投资人手中还剩下股权,这样说还说的过去。事实是投资人投资前手中只有所有权,投资人投资后,将所有权全部交给了被投资人,投资人手中还能有什么权利? 除非是你手中握有全部权利,你将其中一部分给予他人,你的手中才可能保留一部分权利。不仅如此,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权利的观点,与我们生活中的习惯做法也格格不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三个投资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经营也相当不错,没有债务。三个投资人由于热衷于公益事业,打算将该公司捐献或低价卖给老区人民,这时公司经理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公司不同意捐献和低价出卖为由进行阻拦。难道我们能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为依据,支持公司经理的请求吗?难道我们能以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为由对三投资人的善举横加阻拦吗?显然不能。以上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不仅如此,即使我们姑且认可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如果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法人就可以对企业财产行使处分权,就可以将企业财产全部卖掉。如果法人决定将其财产全部卖掉,那么所得的价款归谁,难道还能归属法人吗?显然不能。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还有如果坚持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什么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了,那不全都是公司法人所有了吗? 那么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我们不妨从一些最基础的概念来说起。 我们知道,法人财产权是由于投资人投资而产生的。那么什么是投资呢?我们认为,投资是指:投资人自愿将其财产按照法人设立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自愿与其他投资人的财产聚积在一起,共同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并对经营结果承担共负盈亏责任的行为。 而法人财产权则是指: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与之相关的股权的概念应当是:投资人由于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它主要表现在参与法人重大决策和享受分红等权利。 从这些基本概念出发,我们不难分析出法人财产权的本质,笔者以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一种法定授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一种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被投资人,接受投资的法人有权将其有条件用于经营,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是因为法人的财产来自于投资人,没有投资人的财产权,哪来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投资后,并不是把财产所有权捐献给了被投资人。捐献的财产才失去所有权。如果是捐献,那也就不叫投资人了,而应叫捐资人了。投资人投资后,还可以对法人的重大事宜决定决策。法人行使财产权要尊重全体投资人的意志。所以说法人财产是一种授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法定授权更好理解,凡是投资组建法人的投资人,都要按法律规定向被投资的法人投资,并以其最初的投资和法人壮大后的公司财产无条件的承担该法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是公开的,所以也可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公示性授权、约定俗成的授权或人所共知的授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因为法律虽然对投资人的投资财产做出一些硬性规定,法人可使用投资进行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并不限制投资人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投资人有收益分红的权利,全体投资人可以决定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决定法人的生死或关停并转的权利。像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三人将投资企业无偿或低价出售的案例就是如此。法律并不限制投资人的这些权利。而法律对投资人所做出的硬性规定就是,投资人投资后,以至经营中,法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方面,投资人一旦投资,投资人就必须遵守承诺,被投资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亦无需再经过投资人的批准认可。 说其是一种有限授权是因为,前面说的法定授权,定向授权,都是有限的。如果是无限授权,那也就不叫投资了,而应叫做捐赠了,捐赠出的财产失去所有权,所以说投资后投资人失去所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也正是投资与赠予的区别。 关于法人财产权、股权,这些权利的性质,以及这两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但我们如果研究方向正确,或许就能看到端倪。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都是由于投资人投资而产生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法人财产权,必然就有投资人的股权。而这些权利都离不开投资人最初投资的财产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的权能分为四个方面。我们不妨从每个方面考查一下,投资人投资后这四个方面是否会发生变化或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投资人投资后,投资财产的占有肯定要发生变化。投资人肯定要将财产交付被投资的法人。这是法定义务。 再看使用,投资人投资后,被投资法人当然可以使用投资财产进行经营,但似乎又不能随意使用,每当法人遇有重大择决的事宜,法人都要召开股东大会,重要的事宜,由股东大会决策,由法人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人投资后,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使用权。又都不完全享有使用权。也可以说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部分使用权。 再说收益,投资人投资后,主要的收益权恐怕由投资人享有。被投资法人虽然也可以用其中一部分收益扩大生产规模,但基本上可以认为投资人主要享有收益权。 再说处分,由于有法定授权,法人可以用接受的投资以及以后的积累即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某方面的处分权。但投资人手中仍握有其它方面的处分权。比如说将整个公司捐赠出去,或低价出卖,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关停并转等等,所以投资人投资后并不能说投资人失去对投资财产的处分权。处分权也是由投资人和被投资法人共同享有着,当然这种共同享有并不是平起平坐的关系,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决定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最初都是从投资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它们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某个方面的所有权。法人对接受的投资财产享有的不完整的所有权,我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权;而投资人手中掌握的那部分不完整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法人财产权加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股权才表现为完整的投资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这样表述,才真正触及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有了上面的分析认识,回答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便不再困难。法人财产权概念提出后,人们往往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企业有所发生困惑,有了新的思路,回答这些问题便不再困难。国有企业,法人对接受国家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国家有明确授权,亦可自主经营,并可以用国家的投资以及以日后积累,即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但国家是法人的股东。在国家向其授权以外的权利仍归国家,企业不能随意行使使用权、处分权。国家投资的企业法人的财产绝对不能属于法人的总经理等法人的管理者。承认这一点丝毫不会损害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丝毫不会影响法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活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的关系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股权之内的关系亦是如此。如果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即使在法人制度最早产生或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否认投资人权利的理论照样也行不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还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从总体上说,法人财产权来源于全体出资人的授权,也可说法律要求投资人必须向被投资人进行法定授权。没有出资人的财产权,哪来法人的财产权。从某种义意上说,股东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相对于全体投资人和股东来说,法人的财产权仅仅是接受的授权、执行权,全体股东、全体投资人对财产的权力才是起决定作用的权利。应当说明的是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是从广义上说的,不是狭义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对抗个别投资人的股权、不能也不可能对抗全体投资人的股东权。 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许多人接受不了,但要说股东大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恐怕怀疑的人不多。而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定决议正是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要尊重全体股东的权力。 关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笔者的看法是如果立法本意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这种规定偏离了事物本来面目,不符合社会现实,不符合实际。如果立法本意是说法人财产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第六十八条的表述就容易引起误解。同时,作为同是与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权利,物权法对法人财产权和投资人的财产权(股权)的表述就有厚此薄彼之嫌。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还联想到,既然物权法应当对投资人股权的性质、作用等问题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应当规定,没有规定就会导致权责不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说到底,我国目前的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股权的概念及性质、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以及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准确的规范和界定,这不能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说明我国目前的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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