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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写毕业论文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4-07-06 13:48:58

帮人写毕业论文犯罪吗

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找人代写论文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民法很重要的诚实性原则,对社会大众有欺行为。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职责:1.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2.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3.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法律没有规定代写作业是否犯法,但是代写论文是违法的,而且刑法中还规定了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现象:代写作业,代写考卷答案,代写毕业论文,代写职称论文。这里的考卷是指能够让学生带回家答题的开卷考试。如果是论文代写,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代写文章的内容,如果代写的内容不违法,自然也是合法的,如果代写的内容是违法的,代写行为就是违法;服务的客户对象,如果客户要写的内容是违法的,在明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帮别人代写,就是明知故犯。有组织的代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毕业论文代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是严重的违反学术道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同时也是违法的。毕业论文代写不仅涉嫌侵犯学术自由和研究诚信,也可能涉及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此外,代写毕业论文也会影响到学生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对未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议学生在写毕业论文时注重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原则,勤奋学习,自主思考,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帮人修改论文格式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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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论文降重收费是不违法的。一般是不犯法,这个是违反学术规范,但并不违法,帮别人弄论文就属于帮别人做事的,这完全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也属于两个人之间的小合同,只要两个人商量好,这就不是违法。替人论文降重收费违法的是两人没有经过商量,而且涉及的费用比较高,事情无法正真得到解决,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基本利益,但前提是自己的行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

不是犯法是违规的,包括买论文的都是违规的。教育部关于毕业论文的相关规定,你这是违规行为,1、他可以举报你,(必须有证据,聊天截图,付款记录等等)。2、他可以把你的论文公开,这样你的论文就和已公开论文高度相似,那就是严重的学术作假,按照教育部规定这是不能毕业的。他也违规了,你可以查一下淘宝交易规则,帮助学生修改毕业论文是严重违规的,你也可以举报他,必须有证据(淘宝聊天记录,淘宝只认可淘宝聊天记录,不认可微信等其他聊天工具),从你找他开始,就已经错了,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都自认倒霉,因为一旦闹大,两败具伤,所以不要找代写。

帮人写毕业论文合法吗

代写论文犯法。

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提供者还是购买者,参与论文代写,均涉嫌违法违规,一旦被发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杜绝代写论文的做法

尽管论文代写服务短期内会给购买者带来一定“方便”,但也有很高的潜在风险,且会带来长期影响和连锁反应。高校教师和学生群体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学术的严肃性,必须认识到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从而以良好的学术精神和端正的学术态度应对各种学术写作,规范学术行为,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当然论文代写服务的治理,也需要有关部门出重拳,强化对中介机构、相关公司和个人的惩处力度,进行综合监管。高校和各学术研究机构则应不断提升各类学术人员的学术能力与素养,从而助力他们有效应对各类学术写作任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写论文

法律分析:违法,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违反了民法很重要的诚实性原则,对社会大众有欺行为。

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帮人写论文不合法。因为代写论文的行为本身就涉及到了学术造假,而学术造假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情节恶劣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不论是委托他人帮写论文,还是自己帮别人写论文都是不合法的。以上就是关于问题“帮人写论文合法吗”的解答,接下来是关于论文的补充内容,有兴趣的观众欢迎继续观看。

1、高校论文:论文本身可以看作是一种学术研究,高校学生可能需要写好论文后才能正常毕业。

2、委托代写论文的处罚:若是委托他人代写论文,那么自己的毕业证书可能会被撤回,若没有毕业则可能会直接撤销你的学位。若是在研究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自己也可能会被解雇。

3、帮人写论文的处罚:帮人写论文通常情况下也会被自己的院校撤销学位,如果帮人写论文的数量比较多,那么还有可能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刑罚,比如说坐牢。

4、自行完成论文:我们写论文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自行完成,不能为了完成论文而去写论文,更不能让人代写论文,否则该论文的内容则是没有意义的。

国外治理帮信犯罪研究现状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我国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走深走实,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不断提升服务基层服务水平。

在知网有一篇这个文章,如果你需要我发给你,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增长、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信用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客观来说,当前我国政府信用的总体状况是良好的,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个体思想的偏差,政府信用缺失现象仍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政府信用受到怀疑和挑战,从而导致其它各种社会资源在政府信用缺失下而严重损耗。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客观需要,在对政府信用的理论根源、现状透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信用缺失的产生原因,探讨了如何对政府信用缺失进行有效治理的具体措施。我们研究的焦点从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低下、传统官僚体制存在惯性、传统文化产生消极影响以及法律威慑力不强这些社会层面逐步深入到行政道德短缺的行政个体在面临行政伦理冲突时的行为成本与行为收益的比较选择上。根据缺失原因剖析,在对相应的对策进行整合之后,本文尝试从制度规范和道德文化两个方面对政府信用缺失进行系统治理,从而实现了对传统信用制度的超越。制度规范治理对策通过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形成合力构建他律防线;道德文化治理对策则通过调整人的思想言行从内心唤起自律意识。只有实现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信用缺失的状况,以建立和完善...(摘要)

您好,由于篇幅限制,以下是英文文献地址:其他相关范文:政府信用危机根源剖析内容摘要: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本文从政府信用的理论、体制、能力、利益和行为方面去探寻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以期对我国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所借鉴。关键词:政府信用 危机 根源 理论 体制作为维系社会共享价值、稳定社会期望模式的复杂机制,“信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古老议题。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就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来看,政府信用也面临着危机。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并从根源上解决政府信用危机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论根源政府信用理论虽然没有被系统、完整地提出过,但是其它理论学派却给这一理论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被广大学者认为是政府信任的理论基础之一,而委托—代理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也恰恰是政府信用危机的理论根源。公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是委托人,政府是公众委托的代理人,政府根据公众的授权采取行动完成委托的公共事务。而委托人要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就需要了解代理人本身以及客观环境的完全信息,了解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信息的天然垄断性,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专业,这些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公众对政府监督约束困难。在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可能完全颠倒过来,代理人由于掌握着公共权力而成为管理者。这样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出现反客为主漠视委托人意愿的现象,使公众的意愿和利益得不到回应,公众也就无法再信任政府。体制根源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尽管政府行为的失信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政府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能满意的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受封建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某些管理者超越公众给予的委托权力。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争夺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约束、监督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力度,监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行政监督中监督主体过多、监督无力和监督职能不明确以及缺乏独立性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导致权力机关监督几乎流于形式。三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政府决策危害了公共利益时,应对主要的政府责任人给予一定的惩罚,让失信的行为和失信的责任、后果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人员的权责主体很难划分明确,即使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则,当面对行政责任问题时,无力追究或者是不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行政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对于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机制不健全,过于看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略了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也作为一个考核标准。能力根源(一)财政能力有限政府的存在和运作需要庞大的财政开支,如果财政能力弱小就会限制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而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得政府的政策执行缺乏物质保障,政策执行不力。财力的缺乏也会导致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滞后,像教育、卫生、医疗、水电、交通等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二)行政运作的能力低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各级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几经调整、精简,但至今仍存在机构臃肿、行政低效的局面。在同样的财政能力条件下,一个运作能力强、可以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机构,毫无疑问会比一个低效能的行政管理机构更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令公众满意和信任。(三)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较弱在制度经济学中,意识形态是非正式制度安排最主要的内容。价值观念、社会道德、风俗习性等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正确的理念引导正确的行为,而错误的理念也常常导致错误的行政行为。政府危机表面上看是行政行为失范,但是从深层次上看是由于价值思想观念引起的。对于政府来说,通过意识形态来调整和改变公众的价值偏好,使其意识形态能为公众接受,政府就会有很强的威信,就会得到人们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的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很弱,就很难使得政府的意识为大众接受。(四)制度能力的短缺提供制度规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功能和职责,政府根据社会需要设计和组织实施新的制度安排,来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根据制度来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置合法的空间,来构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制度同样也是“经济人”行为选择的一个约束。制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信任生成机制,由于一些政府无法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无法有效的执行制度,才会直接动摇公众对政府权威的信任。利益根源一是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政府行为的主体是同样具有个人私利的政府官员,当然也不可能完全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之外。在可能的条件下,他们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更加注重追求自身利益,而这些行为目标并不是总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吻合。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来自于对社会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来自于同政府行政官员打交道的感知和评判。当公众感受不到公正时,也就会动摇和瓦解他们对政府的信任。二是政府机构也有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政府机构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确实的存在着。随着政府机构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自主权不断提高,其自利性的行为取向也越来越趋于强化,甚至会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所左右。三是地方政府机构利益。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为了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运作,人为割裂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当地方政府为了利益争夺运用种种技巧和策略博弈时,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用也就逐渐丧失了。行为根源(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介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引导市场的宏观走向、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处于主导作用。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行政思维定势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行政官员角色错位介入本不应该介入的微观经济活动领域。政府角色错位不但不会发挥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而且只会成为信用体系的破坏者。(二)政府行为不符合实际民意需要有些地方领导在决策方面背离集体决策的原则,不走群众路线,不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功绩来制定某些脱离实际的政策,不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没有任何的价值和效益,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政策不予以合作,对政府也更加的不信任。(三)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和政策的不稳定性树立良好的公信力要求地方政府在制订出台政策时必须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政策出台后也必须持之以恒的加以贯彻执行。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估机制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诱导、驱使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绩效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政府的政策不再是稳定和连续的,使人们对未来缺乏信心和稳定的预期,从而降低了企业或个人讲信用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信用。(四)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低国家法律是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关键,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了约150年的时间建立了相当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使得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更是一种法律要求。我国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导致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五)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我国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程度较低,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公众也没有任何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缺乏一种信任的基础,即使政府政策努力追求合理,也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六)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完备,并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信用体系。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政府信用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受文化传统、小农经济传统的影响和社会信用保障的缺乏,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参考文献:1.安贺新.关于我国政府信用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2.唐丽萍.关于开展诚信建设的思考[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3.陈淑贞.我国现阶段政府信用的缺失及危害[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4.吴开松.论我国地方政府信用危机[J].当代经济,2006(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近年来,县级融媒体中心作为县级党委政府舆论宣传的重要平台,逐渐成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以下是关于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概述: 国内研究现状:(1)相关理论探讨。研究者在探讨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对于媒体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方法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2)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一些研究者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3)对策建议和思考。一些研究者从实践出发,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和思考,如如何提高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如何加强与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如何加强舆论引导等。 国外研究现状:(1)媒体与公共事务的研究。国外研究者普遍认为,媒体作为公共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和效力。(2)媒体与社区治理的研究。国外研究者认为,媒体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社区民主和公共参与,可以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和效果。(3)新闻媒体与公共服务的研究。国外研究者认为,新闻媒体可以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服务,可以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

老年人犯罪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的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相比其他年龄段的罪犯,老年人在判决和执行阶段通常会得到更轻的处理,这是否合理呢?首先,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生活压力、精神疾病、家庭矛盾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与年龄相关,因此在处理老年人犯罪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特征和生活背景,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教育措施。其次,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通常不如年轻人,狱中的环境和生活条件也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威胁。因此,在判决和执行阶段,应该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例如减轻刑罚、缓刑、社区矫正等,以避免对老年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但是,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处理老年人犯罪时,不能因为考虑到其年龄和身体状况而减轻惩罚,这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处理老年人犯罪问题时,应该在尊重老年人权益和照顾其生活特征的基础上,坚持公正、严格的原则。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使老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有效的处置,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总之,老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应该采取综合的、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公正、有效的处理方式,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的目的。

是不是要定论文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杀人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老年人犯罪主要特点: ——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01年共起诉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1件1人,2002年2件2人,2003年3件3人,2004年3件3人,而仅2005年上半年就2件2人。 ——从犯罪性质看,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案件居多。就2001年以来统计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1件 1人,故意伤害1件1人,故意杀人1件1人,贪污1件1人,仅强奸8件8人。 ——从犯罪对象和作案手段上看,犯罪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作案手段简单。如奸淫幼女类暴力型犯罪,往往不需要使用暴力,而是利用幼女年幼无知,采取欺、引诱、小恩小惠等手段,是幼女自愿为其实施犯罪创造条件。 ——从老年人犯罪主体上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最高为初中毕业,多为文盲、小学文化程度,约占95%;犯罪主体的职业多为农民,约占95%;多为孤寡老人,约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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