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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检测论文2000字怎样写好

发布时间:2024-07-05 13:36:21

酒驾检测论文2000字怎样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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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法律分析:一、报告大标题

二、开头

三、整体框架结构方面

1、基本情况:着重表述自查活动开展概况,持续时长、自查内容、查纠措施,等等。

2、自查问题:对照上级下发的自查通知以及清单,逐项逐条明确自查结果,这部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标准和原则,有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没有问题的就写没有问题。

3、整改措施:自查的目的是找出问题,下步工作自然是要解决整改问题,这部分工作不能等到上级明确通知要求,建议正文部分着重文字表述,再添加一个附件,以表格的形式明确各个自查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

四、按照整改的报告格式规范,落款以及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大于等于20,<80

醉酒后驾车大于等于80。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酒驾检测论文2000字内容

酒驾心得体会应该看要求,300字到2000字不等。根据要求书写内容。每个人的知识面搜(一零三思想汇报)帮写指导,根据你的情况去写。一次过关。每个人的知识面以及领略不同,网络的范文不叫心得体会充其量只能算是思想汇报。既然需要写这个思想汇报就该抱有敬畏之心。认真对待,网络抄的就是敷衍了事,很多人因为没写好而被退回来要求写。希望重视!

醉酒驾驶的话,是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为你是饮酒后驾车的。按规定你应该6个月后才能参加考试。

可以针对李白的《将进酒》展开讨论下啊~呵呵,有酒有诗,把酒言欢。李白的诗大多透着浓浓的酒香,有时是凛冽的白干,干脆利索;有时是醇厚的茅台,荡气回肠;有时是清新的花雕,精致典雅……他的诗中酒的出场率很高呢!你可以去找来看看哦~

假如你酒驾被抓的话,你的心得体会的话,你只要写上你为什么会酒驾造成这种原因,造成的什么后果?你把它写上去就够了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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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拓理论的汽车检测设备选型评价研究 摘要】针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设备选型问题,提出一种针对基于可拓理论的检测设备选型方案的评价方法,即 以规范性、经济性、技术性、服务性、节能环保性、人机关系等要素为检测设备选型的评价准则体系,利用专家经验建 立期望选型方案的物元模型和备选方案的物元模型,从而通过可拓关联度直接评价选型方案的优劣。试验表明,基 于可拓理论的综合性能检测设备选型方法可有效评价选型方案的优劣。 主题词:汽车检测设备选型可拓理论 1前言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设备种类繁多,不同厂家制 造的同一种检测设备在结构、质量、测量精度、价 格、寿命、可靠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甚至在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条件、操作难易程 度、智能化程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检测 设备的选型较困难。目前,设备选型有模糊综合评 价法和灰色关联法,但在实际应用中均存在不足。 模糊评价法是定量分析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模糊信息精确化过程中会导致数据丢失信息[1,2];灰 色评价法是解决信息缺乏评价问题的有效手段,但 在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处理时,不同的无量纲化处理 方法将直接影响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的最小值和 最大值[3,4]。另外,检测设备选型往往存在相互矛盾 和不相容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不能直接解决。针对 汽车检测设备选型多目标决策的特点,提出基于可 拓理论的检测设备选型方案评价方法,从检测需求 出发,以适用、规范、经济、技术、服务、节能环保、人 机关系为评价准则体系,以专家经验建立备选选型 方案的物元模型和期望选型方案的物元模型,引入 关联函数,通过可拓关联度直接评价选型方案的优 劣[5~7]。 2设备选型准则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设备选型评价准则体系由7 项要素组成,分别是适用性、规范性、经济性、技术 性、服务性、节能环保及人机关系。 2.1适用性 适用性是评价检测设备与检测需求符合程度 的指标。检测车辆的数量、车型结构与技术构成、行 车条件与环境等是检测需求的组成要素,应根据检 测需求确定检测设备[8~10]。同时充分考虑各环节、各 阶段设备的合理配套,保证各设备检测容量的相互 平衡,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检测流程中各环节间的合 理衔接,保证检测高效进行。 2.2规范性 规范性是评价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的 指标,即设备是否为正规产品,是否有型式认定号 及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号,提供的检测方法与国家 及行业的现有规范与标准是否一致,检测参数、检 测精度是否达到有关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2.3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设备购置费用和使用过程的总费 用,其中使用过程的总费用包括设备使用前、使用 中及报废后的费用。 投入使用前支出的费用:为了设备的运行而进 行的早期投入,如相关人员的聘请和培训,设备的 报装、标定、认证等。 运行保养费用:设备正常运转期间,除工时费、 能耗外发生的与该台设备有关的费用,如设备保养 和小修费用等。 报废剩余价值:设备报废后的残余价值。 2.4技术性 技术性是指设备以高新技术和专利技术为基 础的检测效率、可靠性、制造工艺、维修性等。 检测效率:检测效率直接影响汽车综合性能检 测线单位时间内完成的检车数量。尽管不同的检测 项目需要的检测时间主要与项目的类别有关,但同 一项目用不同型号的检测设备所花费的时间有较 大差异。 可靠性:一是指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工作,故障 率低;二是指设备的性能好、精度高,保证检测数据 准确。 制造工艺:制造工艺是保证设备使用可靠性的 重要前提,它反映和衡量了生产厂家的技术和管理 水平。 维修性: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要求设备的 故障能够在现场处理,这就要求设备拆装方便,零 配件供应可靠且互换性好,同时应有为特殊部位设 计的专修工具等。 2.5服务性 服务性是评价设备的供货、运输和相应售后服 务的指标。 供货或到货周期:原则上周期越短越好。 运输方式及要求:针对不同的运输方式及有无 特殊要求等,所承担的费用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 不同。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包括专业技术及操作培 训、零配件的供应、技术检测及设备维修保养等。 2.6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是指设备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和环 保性指标。 能源消耗:指其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消耗。通 常是以设备单位使用时间的能源消耗量来表示,选 购的设备必须要符合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各 项标准要求。 环保性:指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 频率和有害物排放等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 2.7人机关系 人机关系是指设备运行中的操作安全性、操作 舒适性和配套人数等评价指标。 操作安全性:指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完善程度。 操作舒适性:良好的操作条件主要指要有舒适 的乘坐空间、较好的视野和通风条件。 配套人数:反映设备的操作性和自动化程度。 3汽车检测设备选型决策模型 汽车检测设备选型是多目标、多判断的系统评 价。根据设备选型准则确定决策模型的三层递阶结 构如图1所示。第1层是目标层,选出最佳设备;第 2层是评价指标层,由设备选型准则的7个原则组 成;第3层是同种类检测设备的不同型号的n台预 选设备组成的方案层。 值,这三者称为物元的三要素。 物元把事物、特征和量值放在一个统一体中考 虑,即在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量,又要考虑质。同 时,物元中的事物有内部结构,物元三要素的变化 和事物内部结构的变化使物元产生变化,从而使物 元成为描述事物可变性的基本工具。 一个事物可以有多个特征,设R=(N,c,v)是一 个多维物元,C=[c1,c2,…,cn]是特征向量,V=[v1,v2, …,vn]是特征向量C的量值,则多维物元定义为: 5实例 某企业选用制动试验台,备选方案根据不同的 型号来编号,分别记作F1、F2、F3、F4、F5。根据设备选 型评价指标确定适用性、规范性、经济性、技术性、 服务性、节能环保、人机关系为特征集,特征量值如 表1所列。 大小顺序确定选型方案优劣的排序。 假设特征值权重ωj=<60,100>=1/7(j=1,2,…, 7),由式(8)得关联度评价结果为λ1=0.315 1,λ2= 2.531 6,λ3=-0.376 1,λ4=-0.157 8。这时方案的最 优顺序为:方案2、方案1、方案4、方案3,即方案2 为最佳方案。 在相同的权重前提下,根据表1中的特征量值 分别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和灰色关联法对方案进 行最优排序。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最优顺序为方案2、 方案3、方案1、方案4,灰色关联法的最优顺序为方 案2、方案1、方案4、方案3,即所得最佳决策结果 与可拓评价一致,但方案的优劣顺序不完全相同。 6结束语 根据企业设备选型原则,结合汽车综合性能检 测项目要求和生产厂家情况,建立了检测设备选型 评价准则体系模型。利用可拓理论能够解决不相容 矛盾的特点,提出了基于可拓理论的设备选型评价 方法。实例证明,借助可拓理论来评价汽车检测设备 选型方案的优劣是有效的,为方案决策提供了符合 实际的方法和依据。 参考文献 1梁保松,曹殿立.模糊数学及其应用.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7. 2任军,李建.模糊综合评判在公路客运线路规划评价中的 应用.长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6(4):83~86. 3屈福政,费烨.复杂机械方案多属性灰色模糊优选模型及 应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5,45(2):201~205. 4宋涛.灰色理论在方案优化选择中的应用.山东建筑工程 学院学报,2006,21(3):262~266. 5蔡文.可拓集合和不相容问题.科学探索报,1983(1):83~97. 6谢云臣,赵英才.发动机连杆工艺设备选型的可拓评价研 究.汽车技术,2007(4):37~40. 7陈广宇.可拓评价方法在技术创新项目评价中的应用研究. 工业技术经济,2004,23(5):65~71. 8徐双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设备选型准则与模型.长安大 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5):81~83. 9 GB/T 17993—1999,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 10 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11蔡文.可拓学概述.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8.18(1):76~ 84. 12谢永臣.设备可拓更新理论及方法研究:[博士论文].长 春:吉林大学,2006.

论文主要内容:

一、论文的标题部分

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

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

3、完成了哪些工作

4、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

三、论文关键词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

四、引言

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

1、研究的理由

2、研究目的

3、背景

4、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

5、作用和意义

五、正文部分

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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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图像处理技术的迅速发展,图像识别技术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我整理了图像识别技术论文,欢迎阅读!

图像识别技术研究综述

摘要:随着图像处理技术的迅速发展,图像识别技术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图像识别是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由于图像在成像时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使得图像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基于图像处理技术进一步探讨图像识别技术及其应用前景。

关键词:图像处理;图像识别;成像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10-2446-02

图像是客观景物在人脑中形成的影像,是人类最重要的信息源,它是通过各种观测系统从客观世界中获得,具有直观性和易理解性。随着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并在科学研究、教育管理、医疗卫生、军事等领域已取得的一定的成绩。图像处理正显著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手段,比如人们可以借助于图像处理技术欣赏月球的景色、交通管理中的车牌照识别系统、机器人领域中的计算机视觉等,在这些应用中,都离不开图像处理和识别技术。图像处理是指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处理,着重强调图像与图像之间进行的交换,主要目标是对图像进行加工以改善图像的视觉效果并为后期的图像识别大基础[1]。图像识别是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以识别各种不同模式的目标和对像的技术。但是由于获取的图像本事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图像处理和识别技术成为研究热点。

1 图像处理技术

图像处理(image processing)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分析,以达到所需的结果。图像处理可分为模拟图像处理和数字图像图像处理,而图像处理一般指数字图像处理。这种处理大多数是依赖于软件实现的。其目的是去除干扰、噪声,将原始图像编程适于计算机进行特征提取的形式,主要包括图像采样、图像增强、图像复原、图像编码与压缩和图像分割。

1)图像采集,图像采集是数字图像数据提取的主要方式。数字图像主要借助于数字摄像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经过采样数字化得到的图像,也包括一些动态图像,并可以将其转为数字图像,和文字、图形、声音一起存储在计算机内,显示在计算机的屏幕上。图像的提取是将一个图像变换为适合计算机处理的形式的第一步。

2)图像增强,图像在成像、采集、传输、复制等过程中图像的质量或多或少会造成一定的退化,数字化后的图像视觉效果不是十分满意。为了突出图像中感兴趣的部分,使图像的主体结构更加明确,必须对图像进行改善,即图像增强。通过图像增强,以减少图像中的图像的噪声,改变原来图像的亮度、色彩分布、对比度等参数。图像增强提高了图像的清晰度、图像的质量,使图像中的物体的轮廓更加清晰,细节更加明显。图像增强不考虑图像降质的原因,增强后的图像更加赏欣悦目,为后期的图像分析和图像理解奠定基础。

3)图像复原,图像复原也称图像恢复,由于在获取图像时环境噪声的影响、运动造成的图像模糊、光线的强弱等原因使得图像模糊,为了提取比较清晰的图像需要对图像进行恢复,图像恢复主要采用滤波方法,从降质的图像恢复原始图。图像复原的另一种特殊技术是图像重建,该技术是从物体横剖面的一组投影数据建立图像。

4)图像编码与压缩,数字图像的显著特点是数据量庞大,需要占用相当大的存储空间。但基于计算机的网络带宽和的大容量存储器无法进行数据图像的处理、存储、传输。为了能快速方便地在网络环境下传输图像或视频,那么必须对图像进行编码和压缩。目前,图像压缩编码已形成国际标准,如比较著名的静态图像压缩标准JPEG,该标准主要针对图像的分辨率、彩色图像和灰度图像,适用于网络传输的数码相片、彩色照片等方面。由于视频可以被看作是一幅幅不同的但有紧密相关的静态图像的时间序列,因此动态视频的单帧图像压缩可以应用静态图像的压缩标准。图像编码压缩技术可以减少图像的冗余数据量和存储器容量、提高图像传输速度、缩短处理时间。

5)图像分割技术,图像分割是把图像分成一些互不重叠而又具有各自特征的子区域,每一区域是像素的一个连续集,这里的特性可以是图像的颜色、形状、灰度和纹理等。图像分割根据目标与背景的先验知识将图像表示为物理上有意义的连通区域的集合。即对图像中的目标、背景进行标记、定位,然后把目标从背景中分离出来。目前,图像分割的方法主要有基于区域特征的分割方法、基于相关匹配的分割方法和基于边界特征的分割方法[2]。由于采集图像时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影响会是图像变的模糊、噪声干扰,使得图像分割是会遇到困难。在实际的图像中需根据景物条件的不同选择适合的图像分割方法。图像分割为进一步的图像识别、分析和理解奠定了基础。

2 图像识别技术

图像识别是通过存储的信息(记忆中存储的信息)与当前的信息(当时进入感官的信息)进行比较实现对图像的识别[3]。前提是图像描述,描述是用数字或者符号表示图像或景物中各个目标的相关特征,甚至目标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到的是目标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抽象表达。图像识别技术对图像中个性特征进行提取时,可以采用模板匹配模型。在某些具体的应用中,图像识别除了要给出被识别对象是什么物体外,还需要给出物体所处的位置和姿态以引导计算初工作。目前,图像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如生物医学、卫星遥感、机器人视觉、货物检测、目标跟踪、自主车导航、公安、银行、交通、军事、电子商务和多媒体网络通信等。主要识别技术有:

指纹识别

指纹识别是生物识别技术中一种最实用、最可靠和价格便宜的识别手段,主要应用于身份验证。指纹识别是生物特征的一个部分,它具有不变性:一个人的指纹是终身不变的;唯一性:几乎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3]。一个指纹识别系统主要由指纹取像、预处理与特征提取、比对、数据库管理组成。目前,指纹识别技术与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如信用卡、医疗卡、考勤卡、储蓄卡、驾驶证、准考证等。

人脸识别 目前大多数人脸识别系统使用可见光或红外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可见光图像识别性能很容易受到光照变化的影响。在户外光照条件不均匀的情况下,其正确识别率会大大降低。而红外图像进行人脸识别时可以克服昏暗光照条件变化影响,但由于红外线不能穿透玻璃,如果待识别的对象戴有眼镜,那么在图像识别时,眼部信息全部丢失,将严重影响人脸识别的性能[4]。

文字识别

文字识别是将模式识别、文字处理、人工智能集与一体的新技术,可以自动地把文字和其他信息分离出来,通过智能识别后输入计算机,用于代替人工的输入。文字识别技术可以将纸质的文档转换为电子文档,如银行票据、文稿、各类公式和符号等自动录入,可以提供文字的处理效率,有助于查询、修改、保存和传播。文字识别方法主要有结构统计模式识别、结构模式识别和人工神经网络[5]。由于文字的数量庞大、结构复杂、字体字形变化多样,使得文字识别技术的研究遇到一定的阻碍。

3 结束语

人类在识别现实世界中的各种事物或复杂的环境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但对于计算机来讲进行复杂的图像识别是非常困难的[6]。在环境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图像识别技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复杂的环境下,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在图像识别过程中的图像分割算法之间的性能优越性比较没有特定的标准,以及算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使得图像识别的最终结果不十分精确等。

参考文献:

[1] 胡爱明,周孝宽.车牌图像的快速匹配识别方法[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3,39(7):90—91.

[2] 胡学龙.数字图像处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3] 范立南,韩晓微,张广渊.图像处理与模式识别[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4] 晓慧,刘志镜.基于脸部和步态特征融合的身份识别[J].计算机应用,2009,1(29):8.

[5] 陈良育,曾振柄,张问银.基于图形理解的汉子构型自动分析系统[J].计算机应用,2005,25(7):1629-1631.

[6] Sanderson C,Paliwal K Fusion and Person Verification Using Speech & Face Information[C].IDIAP-RR 02-33,Martigny,Swizerland,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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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法学论文题目书写:人脸识别就是通过观察比较人脸来区分和确定人的身份的.不被察觉的特点会使识别方法不令人反感,而且不容易引起人注意

汽车酒驾预防检测系统论文

、采用51单片机作为主控芯片;2、采用MQ3传感器检测酒精浓度;3、采用LCD1602液晶显示;4、信号由ADC0832进行处理模数转化;5、当检测到浓度超过“酒驾”报警值时,继电器开、红灯亮起;6、当检测到浓度超过“醉驾”报警值时,继电器开、红灯亮同时蜂鸣器启动;7、可通过按键对报警值进行设置;8、可通过按键保存当前检测到的浓度值,之后可对(AT24C02)保存值进行查询。按键说明K1: 切换设置菜单(酒驾、醉驾);K2: 加键;设置参数+;K3: 减键;设置参数-;K4: 保存键;将当前检测的浓度保存;K5: 查询键;查询之前保存的浓度值;整体方案主要是通过酒精传感器检测驾驶员酒精含量,然后把检测的数据传送到单片机本身的转换模块,单片机及其外围电路自动进行处理。如果系统判断酒精浓度没有超标,这时绿灯亮继电器开,相当于汽车正常点火;否则蜂鸣器会报警鸣叫,红灯闪烁,继电器关,此时车辆不能点火启动。电路设计采用Altium Designer作为电路设计工具。Altium Designer通过把原理图设计、PCB绘制编辑、拓扑逻辑自动布线、信号完整性分析和设计输出等技术的完美融合,为设计者提供了全新的设计解决方案,使设计者可以轻松进行设计,熟练使用这一软件必将使电路设计的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单片机管脚说明:P0端口():P0口为一个8位漏极开路双向I/O口,每个引脚可吸收8TTL门电流。当P1口的管脚第一次写1时,被定义为高阻输入。P0能够用于外部程序数据存储器,它可以被定义为数据/地址的第八位。在FIASH编程时,P0 口作为原码输入口,当FIASH进行校验时,P0输出原码,此时P0外部必须被拉高。P1端口():P1口是一个内部提供上拉电阻的8位双向I/O口,P1口缓冲器能接收输出4TTL门电流。P1口管脚写入1后,被内部上拉为高电平,可用作输入,P1口被外部下拉为低电平时,将输出电流,这是由于内部上拉的缘故。在FLASH编程和校验时,P1口作为第八位地址接收。P2端口():P2口为一个内部上拉电阻的8位双向I/O口,P2口缓冲器可接收,输出4个TTL门电流,当P2口被写“1”时,其管脚被内部上拉电阻拉高,且作为输入。并因此作为输入时,P2口的管脚被外部拉低,将输出电流。这是由于内部上拉的缘故。P2口,用于外部程序存储器或16位地址外部数据存储器进行存取时,P2口输出地址的高八位。在给出地址“1”时,它利用内部上拉优势,当对外部八位地址数据存储器进行读写时,P2口输出其特殊功能寄存器的内容。P2口在FLASH编程和校验时接收高八位地址信号和控制信号。P3端口():P3口管脚是一个带有内部上拉电阻的8位的双向I/O端口,可接收输出4个TTL门电流。当P3口写入“1”后,它们被内部上拉为高电平,并用作输入。作为输入端时,由于外部下拉为低电平,P3口将输出电流(ILL)。P3口同时为闪烁编程和编程校验接收一些控制信号。

也谈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注释: 【1】参见“分析:我国酒后驾驶”,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2】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3】“一司机酒后驾车酿成恶性交通事故该定何罪起争执”,见《齐鲁晚报》2002年03月07, .【4】参见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汽车检测论文

汽车检测是指为了确定汽车技术状况是否达到标准或工作能力是否正常而进行的检查和测量。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汽车检测技术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国内汽车检测技术概况

[摘 要]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国内汽车检测技术的概念及其分类,介绍了我国一些先进前沿的汽车检测技术,阐述了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概况,针对我国汽车检测技术中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具体发展形势,提出了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方向,这对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 汽车检测;检测技术;国内现状;发展概况

1.汽车检测的概念

汽车检测是指为了确定汽车技术状况是否达到标准或工作能力是否正常而进行的检查和测量。汽车检测技术则是指在汽车检测这一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检测硬件和检测软件的研发和使用技术。

2.汽车检测技术的分类

安全环保检测

安全环保检测主要是针对汽车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测,这种检测又分为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该检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车辆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外观容貌以及良好的安全性能,同时对汽车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有效控制。在汽车不解体的情况下,对汽车建立安全监控体系,确保汽车能高效、安全和低污染的运行。

综合性能检测

综合性能检测是指对汽车的综合性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测。该检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汽车是否具有良好的动力性、可靠性、安全性、噪声污染性以及排气净化性。该检测主要针对汽车的故障及其原因或隐患部位实行质量监督和检测,从而建立汽车质量监控体系,来达到该检测技术的目的。

3.国内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情况

国内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历程

(1)20世纪60年代,我国汽车检测技术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开始研究汽车检测技术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为了满足当时的汽车维修需要,我国交通部门研究和开发了发动机汽缸漏气量检测仪以及点火正时灯等一些基本的检测仪器。

(2)20世纪70年代,我国汽车检测技术进入发力发展阶段。随着我国汽车生产技术以及人们汽车使用率的飞速增长,我国交通部门开始进入大力发展汽车检测技术的阶段。汽车检测的仪器设备增多,检测项目增多,检测标准和规则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建立了汽车性能综合检验台。

(3)20世纪80年代,我国汽车检测技术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因此,对汽车检测技术和设备的需求也日益增涨。我国汽车检测技术因此进入其发展的蓬勃向上时期。

(4)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汽车检测技术已经发展相对成熟。迈入90年代后,我国汽车检测技术从其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生产都有了自身的一套运作体系。90年代是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高潮时期。虽然目前我国的汽车检测技术与外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我国汽车检测技术也在不断的吸收借鉴完善自己,保证自身良好的发展态势,努力为其创造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前沿的汽车检测技术

(1)虚拟仪器检测技术

虚拟仪器检测技术是指通过自由增减测试系统配置,利用系统配置单元器件,按照每一个项目测试的要求标准,可以直观和有效的得出监测结果,从而提高测试技术的效率。

(2)将GPS技术与车辆检测相结合

该技术主要是利用了能够接受卫星定位信号的GPS系统,将其与汽车检测技术系统相结合,从而达到快捷有效的检测过程。

(3)利用汽车四轮定位进行检测

四轮定位仪主要是依据车轮定位得到检测数据,它利用图像显示并记录汽车四轮的运作情况,与汽车检测数据结果分析相结合,从而达到检测目的。

4.国内汽车检测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汽车检测站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问题

在我国,安全检测是由公安部门来建立管理的。因此我国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都由交通部门直接建立并管理或者由地方企业建立但仍由交通部门管理。这种行政管理形式,往往造成了检测结果的不真实、检测过程的不规范或者检测项目不完善的情况,甚至是伪造一些监测数据。

我国汽车检测存在重复检测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权对汽车进行检测的机构至少有三种,即安检站、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这三个机构又分别归隶属于公安、环保、和交通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从各自的职能要求出发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容易造成车辆的重复检查,在加大汽车检测工作量的同时,给车主也带来不便。

检测技术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进口汽车检测标准体系主要依赖于外国检测标准,因此针对我国汽车具体发展情况,我国的汽车检测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例如,我国目前的技术可以对车辆的正面、侧面、追尾等事故进行检测,但对侧面碰撞、追尾碰撞等事故却缺乏相关的检测标准。这也急需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提高和完善。

我国汽车检测人员的整体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我国的汽车检测人员的专业检测能力有待提高。一些检测人员本身缺乏基本的汽车知识,检测操作不规范,对检测结果的分析能力不够,不能很好的判断汽车是否达到检测标准。另一方面,我国汽车检测人员的自身素质不够,一些检测人员故意抬高检测收费标准,为了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甚至为一些没有达到标准的车辆伪造数据。这些都是造成安全隐患的个人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5.解决国内汽车检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的有效措施

汽车检测技术基础实现规范化

在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汽车检测的硬件技术一直以来都比汽车检测技术中的软件技术更受重视。这种想法往往会导致对一些基础性技术研究的忽略。因此,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方向应该注重与硬件配套的软件检测技术的完善和提高。这方面主要做到三点:一,制定并完善汽车检测项目的限值标准和检测方法;二,完善汽车技术状况检测的评定细则,将全国各地的检测要求和具体操作技术进行统一和规范化;三,严格执行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大型检测设备的认证规则,确保综合性能检测站有能力胜任并履行其检测职责。

汽车检测设备实现智能化

虽然目前我国的汽车检测技术以及检测设备的智能化与国外的检测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我国汽车检测设备正积极学习并通过进口一些外国先进检测设备来提高并完善我国汽车检测设备的智能化。检测设备的智能化使检测设备具有专家检测和诊断系统以及智能化的功能,可以在较短时间较快较准确的对汽车状况进行检测,并诊断出汽车发生故障的部位以及故障原因,从而让维修人员能够迅速解除故障。节约了劳动成本,提高了劳动效率。

汽车检测管理实现网络化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各个行业都在逐步实现其管理的网络化,汽车检测行业也不例外。目前,虽然我国的部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已经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系统检测,但计算机监控系统并不完善,而且各个检测站之间采用的计算机检测方式也都一致。为了逐步实现我国汽车检测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我国汽车检测应该积极推进其管理的网络化。

6.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汽车工业的发展,我国汽车检测技术也必须不断的提高和完善。为了使汽车维修人员的工作越来越轻松,提高汽车检测结果准确性,我国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自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汽车检测技术的完善和提高有利于我国交通事业以及环保事业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参考文献

[1] 初君浩;浅析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J];科技致富向导;2014(08)25.

[2] 王洪亮;汽车检测技术的若干问题的思考[J];无线互联科技;2013(12)15.

作者简介

张彦(1975-)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助理工程师,大学学历,毕业于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为车辆检测、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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