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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货币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8:29:32

我国数字货币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作者:杨延超摘要:自提出比特币概念至今,数字货币已被广泛应用.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持,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以密码学原理实现安全验证等特征.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总体上有非货币财产说和货币说,其中非货币财产说又有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学说.具有代表性的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均具有无法逾越的理论困局和现实障碍.回归货币的本质,其作为普遍认可的记账符号,国家或私人银行发行仅是构建货币信用的手段,而非必要条件.相比较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正是依赖区块链技术,完成了去中心化的货币信用构建.如此,在数字货币货币说的基础上产生了新货币说,一方面,它为建构数字货币的准货币属性提供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渐进完善数字货币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可以先确定其为准货币的法律属性,在时机成熟时再确认其货币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在立法中确认数字货币作为准货币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建构其作为准货币的系列法律制度.数字货币容易被用于犯罪或者逃避金融管制的工具,必须确定监管主体,构建监管规则.展开关键词:数字货币 比特币 法律属性 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年份: 2020……(详细全文见学术堂)

看点: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数字货币要来了。

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据新华网消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将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东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也就是说,如果顺利的话,北京2022年冬奥会上也许能“一睹芳容”。

其实,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设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 年末,经国务院批准,央行组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和中钞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 DC/EP)的研发,并于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营;2019 年央行在召开下半年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 DC/EP)研发步伐 。

那么,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本期的智能内参,我们推荐国海证券和新时代证券关于数字货币的两份研究报告,揭秘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逻辑。

1、数字货币原理及各国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属于货币 阶段 。货币是人类发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发明,在经历了物物交换、金银本位制之后,信用货币成为货币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交易效率极低,供需耦合难度较大,缺乏统一价值衡量标准,极大限制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贸易范围,因此逐渐被金银等贵金属所代替,这一交易体制在货币发展史上经历的时间较为漫长,由于存在天然损耗、币价不足额、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纸币——纯信用货币开始出现,纸币不仅节约了发行成本,也克服了贵金属货币携带不便等难题,极大促进了近代史的贸易发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也成为可能。

如果说纸币实现了信用货币从具体物品到抽象符号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建立在区块链、人工智能、 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基础上的数字货币实现了信用货币由纸质形态向无纸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数字货币并没有改变货币背后的信用背书,而是改变了货币的存在形式,至此,货币完成了商品货币——贵金属充当一般等价物——信用货币——数字货币的演进,因此货币存在形式的演进意味着货币体系运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

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的替代,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目前,关于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按照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定义来看,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

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其中,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虚拟货币,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等。

广义数字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的货币,如虚拟世界中的 游戏 币;二是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的货币发展形态。2020 年疫情以来,以“新投资、新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为主要特点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 社会 平稳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而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其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增长16%和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电子商务服务投资同比增长 。

在经受住了疫情带来的考验之后,我国数字经济进入了提速快速发展时期,亟需实现数据、技术、产业、商业、制度等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新型生产关系,通过要素市场改革进一步激发数字生产力,而数字货币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是为了迎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是其具体的货币发展形态。

数字货币建立在复杂网络理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充分体现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点,实现底层数字货币,中间层数字金融账户体系,覆盖了央行支付体系、商业银行、非银机构等垂直化总分账户体系,同时实现了各国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的互联互通,顶层数字身份验证体系等,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实现传统货币体系向数字货币体系的转变。

最早数字货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和密码学家 DavidChaum 创立了 DigiCash,同时推出了两种数字货币系统:E-Cash 和 cyberbucks,这两种系统均基于 Chaum 的盲签合约建立的,能保持用户匿名且身份难以被追踪。但当时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终得以失败告终。

1996 年,著名肿瘤学家 Douglas Jackson 发起了有真正黄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欢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数百个国家吸引超过 500 万个用户。不幸的是,后来平台持续遭遇黑客攻击并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钱交易,该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这一种通用数字货币,能够提供广泛的点对点的付款解决方案,涵盖互联网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数幸存的尚未加密的数字货币之一。时至今日,该货币仍被数百万人广泛的使用和接受。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转换为法定货币,如卢布,美元,英镑,甚至比特币。

2008 年 11 月,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并发布著名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文中首次出现区块链,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去中心化的电子交易体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正式诞生。比特币是一种 P2P 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采用开源的区块链技术,将交易信息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这使得破解网络几乎成为不可能;另外,其点对点的传输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此后,比特币系统逐渐成熟,官方又陆续发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币(ether)诞生,它基于以太坊技术衍生出的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是目前仅次于比特币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以太币以区块链为基础,跟比特币类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开源智慧合约(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区段链平台,双方达成合约条款就能执行。2010 到 2014 年间,比特币多节点挖矿和点点币( PPcoin)诞生,在采矿方面发挥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化。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虽本质上不具备货币职能,但已对现行的货币与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央行正在积极研发或推行法定数字货币。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数字货币的概念,英格兰银行( BOE)2014年发布的报告明确以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一类是加密数字货币,即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生成的数字货币,并指出比特币是史上第一个加密数字货币;

另一类是非加密数字货币,以瑞波币为典型代表;随后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 CPMI)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根据存在形式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将法定数字货币分为央行数字账户和央行数字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 BIS)提出的“货币之花”模型,明确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即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且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存放的数字资金。

▲“货币之花” 模型

数字货币与政府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国政府既恐惧又好奇。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讨论、实验和试点将持续进行,因为如果有经济体开始使用数字货币,那将在全球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各国经济体都将越来越重视这种新的现象和新趋势。

1、美联储 Fe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可与美元进行等价兑换(即汇率是 1:1)。该货币协议与比特币有诸多相似之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个用户(美联储)拥有特殊权限,能够随意创建和撤销账簿使用权。二是发行数量不像比特币那样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而是可以像现金一样调整发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个基于分布式账簿的大额支付系统, CADcoin 是在这个系统中使用的货币。近日在卡尔加里的内部介绍会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们正在开发的电子版加元—CAD-Coin。这项代号为“Jasper”的创新初衷是帮助央行通过分布式总账 科技 发行、转移或处臵央行资产。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银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 TD 银行及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均参与了该项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项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渐转型为“无现金 社会 ”。数据显示,自 2009 年以来,瑞典纸币及硬币的数量已经下降了 40%,居民更倾向使用银行卡、智能手机和电子钱包来处理日常的各种交易。随着现金使用量持续减少,瑞典央行尝试为民众提供一种不通过零售银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须能够用于小额购买。由于目前尚未确定使用哪种技术, eKrona 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种是存款货币单位(即个人直接在央行开户,而非在商业银行开户),另一种是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海外各国或组织数字货币的最新动态

每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体制不同,是否需要采用央行数字货币利率这一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海外各国又不想失去在数字货币占得一席之地的机会,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是经常变换,时宽时严。

国际清算银行 。2015 年 11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DigitalCurrencies》报告,详细介绍了数字货币作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响等内容;2018 年 3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的报告,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17 年 6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发布了一份关于金融 科技 行业发展的报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针对如何有效监管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及以其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提出了建议。2018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和 20 国集团 G20 共同发布一份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提出要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进行监管。

英国 。英国的财政委员会对加密算法进行了评估,认为他们目前不会对英国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然而,加密算法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任何购买加密算法的人都应该准备好丢掉所有的钱。

日本 。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去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2017 年日本开始实施《资金结算法案》,承认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后,日本金融厅( FSA)颁布《支付服务法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全方位监管。所有在日本境内运营的交易所必须获得财政部与 FSA 的牌照授权。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对金融 科技 “不寻求零风险,不扼杀技术创新”的原则指导下,新加坡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新加坡是亚洲区域内最支持数字货币发展的国家之一。由于新加坡的积极良好的制度环境,多家交易所选择在新加坡开展业务,例如 WBF EXCHANGE 就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关于支付服务经营牌照的豁免企业名单,名单上的实体已取得豁免期内的特定支付服务或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许可证和经营权,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宝、亚马逊等大型机构的新加坡实体均在名单之列。

关于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豁免许可,包括币安、 OKCoin、 BitStamp、币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达牌照前以豁免状态合法运营。

泰国 。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行业, 2018 年 6 月,泰国颁布了《数字资产法》,宣布为合规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开始实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亚 。由于金融犯罪不断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亚通过了《财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并不是货币资产,而是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请,取得相应监管牌照与准入许可。交易所应根据反洗钱/CTF框架下的制度标准,对业务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违规者将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镑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镑罚金。

海外央行数字货币实践的启示 :

1)、 央行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基础设施上,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链接中获得合法性的外表,这是其明显的特性。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应该加强, 将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分离,确保数字货币没有寄生在实体货币上。

中央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挥“数字前线”的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做出充当“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不允许这些数字货币与整个金融体系现有的基础设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2)、 技术方面需要加强。应适当地采用数字货币的新技术,来改进国家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新兴国家中央银行可能会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实施中获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为现有的财务流程和技术系统不是很高效,可以通过实施数字货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来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消费(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现金业务完全电子化之后,用户转场手机银行 APP 等线上渠道,那么银行之前的硬件渠道建设也将面临转型的考验。

3)、做好应对冲击的准备。数字货币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货币,但其一旦全面发行,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央行必须积极做好技术进步对金融冲击的相关准备。同时,披着合法外衣的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机构和基础设施上,可能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中央银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好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对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2、 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人民币作为中国通行流通的央行货币已经历经 71 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已经逐步实现电子化,迈入 时代。流通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的现金和存款早已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数字化,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大规模普及,让流通中的现钞比重逐渐降低。现在国人日常消费几乎不需要使用现钞。移动支付已经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快速便捷的支付体验。人们开始畅想未来的“无现金 社会 ”,中国也成为最接近无现金 社会 的国家之一。

但中国的移动支付更多是商业驱动,是一种货币的电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人民币” 。从贵金属到纸币替代贵金属充当货币,再到未来的数字化货币,是经济和 科技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随着网络通讯技术日益发达、 社会 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与活跃,加上民众购物消费习惯的变化及对货币流通安全性的考虑,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使用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而不愿携带纸币,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纸币更快捷、低成本的数字化货币媒介工具,是顺应时代发展之必需。

中国人民银行从 2014 年开始成立专门研究小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至今已有五年。当前央行数字货币( DC/EP)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数字人民币体系在坚持“央行-商业银行/-货币使用者”双层运营、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并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当前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处于内测阶段, DC/EP 采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投放体系以及“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一币”指的是央行担保发行的 DC/EP,“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业银行间发生转移,即 DC/EP 的发行与回笼,之后再由商业银转移到居民与企业手中。“三中心”则是 DC/EP 发行与流通的技术保障,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

其中,登记中心负责记录发行、转移和回笼全过程的登记;认证中心负责对 DC/EP 用户的身份进行集中管理,这是 DC/EP 保证交易匿名性的关键;DC/EP 的一个关键是在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和反恐怖融资等做出较大改进,大数据中心通过对于支付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利用指标监控来达到监管目的:

▲“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我国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可以说,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不仅是顺应货币演进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人民币主权地位的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1、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 。由于纸币的发行、运输、存储等各个过程均耗费人力和物力,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货币无纸化可以节省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便利。

另外,传统纸币不记名的特点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掌握纸币的使用流通情况,利用纸币进行偷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是现实中无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行可控匿名,在保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当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数字货币的来源可追溯。因此,能够有效打击洗钱、逃漏税等违法行为,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数字货币具备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质均是传统纸币所不能比拟的。正如纸质货币最终替代了金属货币一样,货币无纸化也是大势所趋,是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已经实现了 M2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而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替代传统的纸币,可以实现 M0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当然,所有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货币无纸化也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漫长过程,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选择推出部分数字货币,替代部分纸币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货币体系的不利影响 。20 世纪 70 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货币发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美国凭借强大的军事、经济能力使美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但美元在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过程中,美国获取了诸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其他国家经济造成各种负面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即美国可以通过发行美元向世界征收通货膨胀税。

而且,当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统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国一家独揽, 不论是美元、欧元、日元还是人民币,美国都可以实时获取各国货币的资金交易信息,美国利用该金系统对许多国家和企业进行制裁的行为屡见不鲜,欧洲与其他国家怨声载道。目前,除了中国之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在研究如何构建数字货币支付网络,以推动“去美元化”进程。

3、保护货币主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试图打造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Libra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以一篮子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为储备资产,为Libra 稳定币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币值波动风险,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中,一篮子货币中美元占50%,欧元占 18%,日元、英镑和新加坡元分别占 14%、11%和 7%,但是没有人民币。

由于 Facebook 在全球拥有 23 亿的用户,若 Libra 成功被广泛使用,Libra 跨境资金流动将不受限制,这也意味着在非储备国家可以随意使用 Libra 进行支付,那么,非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主权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对于中国而言,人民币和外汇管理均会受到冲击,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也将受阻。因此,中国必须未雨绸缪,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便是应对 Libra 的重要举措。

I’M so sorry ,I don't know!

欧易OKEx research: 从货币演化的历史探究数字货币的未来发展

摘要: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如比特币,以太坊等;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从而消除了通货膨胀的可能;由于交易过程中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指的是有发行主体一类的货币,如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Facebook的Libra等。

本文从货币的本质、货币载体的 历史 变化和货币发行方逐步完成统一的 历史 变革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数字货币是否具备货币三要素,能否逐渐取代现钞实现数字化革命,以及目前数字货币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数字货币、货币史

一、货币载体的 历史 变化

货币的本质

众所周知,传统货币史上大家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价值尺度,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交易媒介和价值储藏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组织生产活动并成为维系生产关系的纽带。但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同发展,货币本质的解释自然而然地发生了一定的改进,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货币的本质已进化为了一种人类构建的 社会 机制,其核心是信任,这个信任是由不信任的各方对中间方(货币发行方)的信任。我们大家现在对货币达成了新的共识,就为信任缺失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其次,货币的本质也是记账货币,或被称为度量单位,其价值随着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与国内外形势变化而浮动。而一个好的度量单位其价值必然是相对稳定的,由此,在 历史 的进程中,货币总需要一整套机制来确保其价值的稳定,该机制发展至今已较为全面,目前包括支付清算体系、信用创造体系、金融监管等核心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货币本质上体现的就是开文提到的信用关系。货币既是发行者的一种债务或责任,也是持有者的一种信用或索偿权。因此货币双向影响资产和负债,并可通过两端的变化来得以记录。

最后,这种信任关系是可以流通的。货币如果想要流通使用,就必须用代符来加以表征,用记账系统来记录价值及其转移并清偿各种信用关系。

数字货币要想取代法币,则需要满足上述货币的三大要素。从长期来看,数字货币背后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确保其价值的稳定,从而实现其作为记账单位的功能,而这一整套机制极有可能由央行来提供,稍后我们会提到这背后的原因。

货币载体的变化

从 历史 上来看,货币载体遵循从金属货币过渡到银行票据,再到法定货币(fiat money)的变化过程。最初,金属货币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交换的进行,促进经济 社会 加快发展。然而,随着交易频率的提升、交易范围的扩大,大量携带运送、交割清算金属货币的成本越来越高,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商户间分别记账,一段时期结束时,双方再核对账目,互相轧抵往来后,将余额进行货币清算。该货币收据叫做‘汇票’,专门办理汇票业务的商户叫做‘钱庄’或‘票号’。随着票号中汇票的接受度逐渐提升,为了方便流通,票号开始将汇票改造成为事先印好面额(划分不同档次),标明出票人并承诺见票即付,增加防伪验证标识等,但不限定持票人的通用汇票,这就使其演变成为“纸币”。

货币载体的变化解释了人们对其便捷流通性和可信任的需求。该演变过程遵守了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即劣币驱逐良币。最初的货币与金、银、铜等金属的价值挂钩,随着交易的进行,票据和纸币这些不具备真实价值的货币用了对中间方的信任做背书,被人为的赋予了价值,并成功取代了金属货币。

理想状态下的数字货币应由所有人都信赖的第三方或者具有强大技术支撑的去中心化系统发行。这种数字货币可以说是账户数字本身直接转化为货币,货币载体由有形转为无形。

欧洲货币载体的变化

欧洲的近代纸币源于银行券,英国的金店券就是近代欧洲纸币的先驱。我们知道,九世纪之前巴比伦的骆驼商队为避免金银贷款在运输途中被劫,曾采用土简做为附计利息的承兑凭证,这与中国唐代的费钱类似,但其并非近代意义的纸币。16世纪至17世纪,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英国政府所在地伦敦塔成为商人存放金银的最佳地点,但1646年,查理一世将13万英镑金银没收充作军费的行为让人们不再信任,纷纷转向信用较好的民间金店,金店发放的存放收据就被称为“金店券”,金店券可代替金银货币在市面流通,并用于支付。但由于缺少规范与贪图利息,在1670年英荷战争爆发后英国政府停止支付,金店时代就此结束。1694年英国商人进一步完善规制,以公司形式成立英格兰银行,并获得特许发行120万英镑银行券,就此近代纸币——银行券出现于欧洲。

欧洲大陆上的纸币与约翰·劳(John Law)关系密切。约翰·劳出生于英国爱丁堡的一个银行世家,自小便拥有丰富的货币与银行体系知识。但在其父去世后,却仰仗自己精于数学而沉迷于赌博,1694年甚至因将情敌开枪毙命深陷牢狱,后其狱至欧洲。在逃亡期间,他进一步研究金融与贸易,先后在阿姆斯特丹与荷兰积累了大量经验,这时他敏锐观察到如法国等对纸质通货强烈抵制的国家经济大多萧条,引入纸质通货的英格兰和荷兰却与之相反,纸质通货的不可替代性让约翰·劳逐渐成为了“银行券”的忠实拥趸。

1705年,约翰·劳将自己的理念总结成了《论货币和贸易:兼向国家供应货币的建议》,他在书中极力主张设立国家银行,并呼吁国家银行应与国有企业相辅相成,前者掌握国家金融,后者控制国家商业,从而实现国家对货币和贸易的垄断,垄断得来的利润则反哺国家财政债务。

这一构想想要实现并不容易,直至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好大喜功致使了政府的债台高筑。在这种情况下,贵金属的短缺毫无疑问地造成了流通的金属货币急剧减少,法国疲困的财政让约翰·劳看到了希望。1715年,约翰·劳先后说服了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与奥尔良公爵,下一年约翰·劳就在巴黎成立了通用银行(Banque Generale),该银行有权发行银行券并参与皇家岁入的管理,且纸币可以兑换为铸币,这是法国第一次私营银行大规模发行纸质通货。1717年,约翰·劳又说服法国皇家所有税收必须以银行纸币缴付。直至1718年,在约翰·劳的大力鼓吹下,该银行国有化,摇身变为法国第一家中央银行,这标志着法国从铸币开始转向应用纸币,后英国等国家相继加入纸币阵营,纸质通货在欧洲得到了广泛传播。

美国货币载体的变化

17世纪早期,英格兰在北美洲大西洋沿岸的切萨皮克湾和新英格兰建立了第一批殖民地,到18世纪最终形成了北美13个殖民地。由于殖民者所带铸币较少且尚未在每周发现金银矿,实际铸币供给严重短缺,贸易逆差的长期存在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为此殖民者主要使用了五种形式的货币。(见表1)

表1 殖民期北美五种货币形式

表2 非纸 币逐渐消失原因

北美殖民地最早的纸币发行是马萨诸塞殖民地于1690年发行的信用券,用于支付远征军军饷,该信用券是介于以税收为担保所发行的短期票据与纯粹的信用货币之间的一种货币形式,当局承认将来可兑付金银,可用于纳税,可作为法偿货币。出于军事融资或征税需求,其他殖民地纷纷效仿,但由于其只承认在未来兑现,这种纸币很快开始贬值,直至1764年英国议会完全禁止了法偿货币的发行。

之后的转机在美洲大陆的独立战争中孕育。当时的中央政府,即大陆会议只是一个各邦领导人集会,并无权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军事融资就要仰仗借债或者印发钞票,托马斯·潘恩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均支持借债,他们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应该没有债务,国债是一种国家凝聚力”,但汉密尔顿同时也认同纸币的必要性。本杰明·富兰克林则是纸币的强力支持者。最终,出于考虑到战争前景未明,且大陆会议并无任何担保,向其贷款风险较大,彼时各殖民地也无充足资金放贷,大陆会议就采用了发行纸币的方式融资。与此同时各州当局也被迫使用信用券用于战争机器的运行。随着纸币的大量发行,自1776开始,大陆券又不断贬值,1781年印刷1美元大陆券的成本甚至高于其货币价值,但由于战争的进行,大陆会议又不得不继续仰仗纸币。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宪法明确给予了联邦铸造货币与调节其价值的权力,各州无权铸造货币或发行纸币。

在历经了第一合众国银行、北美银行后,来到了第二合众国银行时期,时任美国总统的杰克逊由于不满于银行的1/3股份为外国人持有,对州银行的排挤与对国内外汇兑的垄断等,强烈反对纸币,相信“硬货币“,这使得第二合众国银行最终于1841年倒闭清算,美国央行进程被迫中断。直至1846年,国会批准成立独立的国库系统,就此全国各地海关与造币厂构成的国库或子国库系统存放政府资金,该系统在1913年联邦储备体系成立前一直是美国货币银行体系的主要调节者。

1861年,又是相似的背景,即美国内战爆发了。北方联军急需一种全国性通货来制止上千种银行券造成的混乱。次年2月,国会通过了时任财政部长蔡斯的提议,通过了《法偿法案》,该法案授权财政部发行亿美元的合众国财政票据,也就是“绿背纸“,并宣布其为法偿货币,可用于支付,但不能兑换金银,不能用于支付关税和政府债券利息。这是美国联邦发行的第一种纸币,是完全基于国家信用发行流通、行使货币职能的信用货币。

中国交子等纸币的 历史 变化

中国纸币出现于封建鼎盛的北宋时期,早于欧美近七百年。唐宋期间,川蜀地势复杂而商贸发达,其交易媒介仍是价低笨重的铁钱,极为不便,这就是交子出现的直接原因。从更为本质的角度来看,宋朝铸币外流,“钱荒“严重,军政费用高昂,财政赤字加剧,这与欧美纸币出现的契机相似,但除此之外,中国彼时却是高度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封建国家,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将新的交易媒介(交子)强行推广,这就使中国的纸币(交子等)除了具有货币的经济职能外,还兼有货币的政治职能。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欧美大陆还是中华文明纸币的诞生与延续,均是以流通手段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拥有较为稳定广阔的货币市场,并始终伴有浓厚的政治军事色彩,政府希冀通过纸币的发行来支持政府开支与庞大的军费。但中国交子出现时,中国还是重农抑商的农耕 社会 ,经济水平远低于17、18世纪已兴起城市、商业迅猛发展的欧美等国,缺乏稳定的物质基础,商品生产与商品货币关系并不 健康 。更别说在封建统治下,“交子务“随时可能让纸币沦为单纯的财政掠夺工具,其信用事业与信用机构相当不牢靠,这背离了纸币应有的经济职能,而更偏向于”政治职能“,由此,稳定而 健康 的信用机构与信用体系也是信用货币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货币发行方的 历史 变化

货币发行方从私人货币向央行货币的转变

铸币权被认为是展现政府权力的根本性因素,政府透过它来展现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早期,政府并没有承担制造货币的任务,而是担保被用作货币的材料的重量和成色,即金、银和铜,并标明其真实的价值。在此阶段中,私人企业并不具备提供健全的铸币能力,提供统一的、容易辨认的铸币技术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同时,政府发现由自己来铸造货币不仅有益于 社会 ,而且可以抽取用来支付铸造成本的费用,从而扩大收入。在揽过铸币权以后,我们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滥用人民的信赖而欺诈人民,这体现在当人们拿着金属块到政府的熔炉去铸造货币的时候,政府强行留住部分;在收回流通中的铸币重新铸造成金银行两较小却表明同样价值的硬币。

在中世纪时期,贸易的收缩导致了货币流通数量的减少。为了恢复贸易,欧洲地区的君主们争相减少铸币的分量和成色。最终,纸币的出现,让政府获得了一种更为廉价的欺人民的方法,政府使用了残暴的手段将这些劣币强加于人民。

政府垄断了纸币的发行,这极大的有助于政府权力的增长。我们假设,如果政府有权随自己的意愿创造任何数量的货币,并使人们接受之,这将有利于政府捍卫自己的权力。 近些年来,政府之所以不断扩张,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其能够发行货币来弥补赤字。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在人民认可的范围内发行货币,否则,这种权力将被剥夺。

纸币由多家私人银行发行,逐渐统一为中央银行发行。对于数字货币,目前由众多私人发行,但真正能成为货币的数字货币,最终将由中央银行发行,成为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类似比特币这类型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未来可能演化为一种投资品(当前的数字货币并不是真正的货币)。

英格兰银行统一货币权

从17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20年代,各类银行券都在市面上流通,在伦敦地区,以英格兰银行券为主导。1826年,英国议会通过《银行合伙人法案》,表明英格兰银行在伦敦城外65英里的范围内享有唯一发行股份制银行券的特权,但是伦敦的私人银行仍可发行银行券;允许英格兰银行在英国各地设立分支行。该法案通过后,英国一些小型私人银行合并为股份制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起来并发行了自己的银行券。此时的英国货币市场中,出现了英格兰银行券、私人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和股份制银行券并行的情况。

直到20世纪初期,英格兰银行才最终统一发币权。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新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券获得无限“法偿”资格,即法定货币,强制流通,必须接受,不得拒收。英格兰银行券也因此成为首个和唯一一个获得法定货币地位的银行券,在法律上地位等同于黄金。1844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银行特许法案》。该法案规定,凡是新设立的银行一律禁止发行银行券;在1844年前没有发行过银行券的银行,其发行额度受限制,已经发行的银行券仍可流通;凡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在伦敦设立分行或同其他银行合并的,均丧失纸币发行权,并将此权利移交给英格兰银行。随着该法案的逐年实施,英国(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多数银行都渐渐丧失了纸币发行权。到了1921年,实际有纸币发行权的就只有英格兰银行了。

最终,英格兰银行券成为英国的法定信用纸币,并延续使用至今。 1914年一战爆发后,为了给战争筹集资金,财政部发行了10先令和1英镑票据当做纸币在市场上流通。因而,在1921年后,市面上除了英格兰银行券,还有财政部票据。1928年,英国议会通过《通货和钞票法案》,在法律上确认了英格兰银行为全国货币发行的唯一机构。从此,英格兰银行券成为了英国纸币的唯一主宰,完成了纸币流通的大一统。1931年英国彻底脱离金本位后,英格兰银行券成为了“金本位接班人”,成为英国的法定信用纸币(仅靠政府信用背书,不可兑现),并延续使用至今。英国货币制度也转变为不可兑现的信用纸币制度。

美元的统一

1787年,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美国宪法诞生,该宪法旨在建立一个由最初13个殖民地组成的共同市场与政治联盟,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各州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有流动,并规定和限制了联盟政府的权力。尚未说明联邦政府独占发行银行执照与纸币的权力,由此各州银行在早期纷纷“占山为王”,发行自己的货币(即银行券),其价值取决于发钞行的声誉以及便利性等因素。

纵观 历史 ,美国曾两次尝试创立联邦银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银行并非真正的中央银行,仅是处理全国性银行业务的机构。

表3 美国第一银行与美国第二银行概览

与州银行的冲突让美国央行体系发展进程不断受阻,这时南北战争成为了新的突破点。北方各州为融资军政费用,1863至1865年通过了《银行业法案》,建立了作为联邦政府新发型债务交易平台(二级市场)的联邦银行体系。该体系可以解决一些州银行发展的弊端,此外,为了管控银行风险,来确保银行的流动性与清偿性,该法案还要求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资产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与信息披露,并实施了准备金制度。与此同时,美国成立了 历史 上第一家银行系统监管机构OOC,负责颁布国民银行执照,OOC监管职责明确。但此时在经济波动时货币供应仍缺乏弹性。

1865年后经济危机频发,直至1907年一些银行因投机而挤兑,银行业受损严重。最后国会要求国家货币委员会进行审查,也由此,经其提议,美联储诞生。

三、对数字货币未来的展望

上文我们总结了货币载体和货币发行方的 历史 变化,不难看出,货币载体的局限性,如交易便捷性、可携带性、交易手续费等问题,决定了货币将必然朝向脱离载体的方向发展。数字货币和纸币等劣币取代金银一类的良币作为货币载体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过程。 历史 总是惊人的相似,一旦货币数字化或虚拟化得到了共识,维护这种共识和追逐货币利益将必然体现了政治博弈。由政治阶层垄断数字货币发行、调控数字货币供给或许将成为数字货币所必然经历的过程。近些年来,央行对数字货币的 探索 为货币制度的变革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与实践,这些 探索 依然路途漫长,但也充满希望。而对于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来说,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我们认为其更接近于投资品,而不是流通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的现状

我国的数字人民币CBDC,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数字人民币相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来说,优势在于第一是双离线支付,即在网络信号不佳的时候也能满足正常的电子支付需求;第二是安全性更高,因为微信和支付宝背后的信用方是腾讯和阿里巴巴两家公司,而数字人民币则以央行的安全系统做背书;第三是多终端选择,微信和支付宝必须要求有网络的手机才能完成支付,而对于没有智能手机的人群,可以选择IC卡、功能机等硬件使用数字人民币。

日前,央行宣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研究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宣布联合发起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研究项目(m-CBDC Bridge),旨在 探索 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该项目已得到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的支持。

中国央行正在深圳、苏州、雄安地区、成都四地试点数字人民币,此外,数字人民币也将在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2月6日,北京发放了数字人民币红包,每份红包金额200元;2月23日,微信公众号“成都发布“称,成都将预约发放总额4000万元的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

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

数字货币完全取代现钞后,央行通过数字系统可以实施完全的负利率货币政策,使货币政策突破ZLB(零利率下线)。对于普通人来说,存款可能出现负增长的趋势。如果人们持有纸币,在银行利率突破零利率下线的时候,尚可把钱取回家中,从而躲过资产负增长的情况。然而,当数字货币完全取代纸质货币的时候,人们将无奈面对资产的缩水。

从 历史 的角度,我们不难发现,货币的本质已经超越了经济属性,体现更强大的政治属性。未来的货币革命的障碍不在于经济与技术,而在于政治。政府通常采取超量发行货币的方式应对赤字的问题,这将导致通货膨胀,人们手中的钱越来越不值钱。各国针对数字货币的政治纷争会否给数字货币带来巨大的波动性将不得而知。

理想化的数字货币的真实价格绝对不变,可有效的避免通货膨胀的威胁,与商品服务价格只形成结构性相对变动。这样的货币才是真正的稳定币。然而实现这种理想化的数字货币将要突破政治阻碍形成共识,相互制约,建立储备金机制,支付结算机制,信用机制等目标。目前的数字人民币仅仅将现钞数字化并进行了跨境支付的技术尝试,数字货币要取代现钞依旧道阻且艰。

文献参考:

【1】 刘子健,《东西方纸币产生条件的比较研究》,《中国钱币》,1994年4月

【2】 王志军等,《欧美金融发展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

【3】 钱学宁,《货币本质与数字货币解析》,《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12月

【4】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姚中秋译,《货币的非国家化》,新星出版社,2007年8月

【5】 格物资本,《英国货币史:纸币的诞生和大一统》,2019年6月1日

【6】 周永林,《从货币本质看数字货币未来》,《央行与货币》,2018年12月

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研究论文

您好,首先我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并没有完全禁止数字货币,而是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监管。中国政府认为,数字货币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因此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管理数字货币。例如,中国政府禁止了数字货币的交易,并且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遵守一定的监管规定。此外,中国政府还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以便政府能够监管数字货币的交易。另外,中国政府还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安全措施,以防止恶意攻击和欺诈行为。通过这些措施,中国政府希望能够有效地管理数字货币,以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I’M so sorry ,I don't know!

USDT(俗称泰达币)是基于稳定价值美元(USD)的代币,也是币圈使用最广泛的稳定币之一,一般买卖数字货币都少不了要用到USDT。但在我们国家,由于虚拟币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尴尬,USDT虚拟币的交易也存在着极大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而由于司法机关对USDT虚拟币交易行为认识的不同,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的司法评价并不统一。 如:行为人通过低价购买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事USDT虚拟币代币线下交易,且通过自己的银行卡作为买卖USDT虚拟币的支付结算工具,进而从中获取利益,而由于USDT买家的资金来源的不同,进而导致从事USDT虚拟币交易的行为人面临着不同境遇的法律评价。 从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对于从事USDT虚拟币代币大额交易的行为,法院以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相对较多,也有少部分法院按照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追究USDT虚拟币交易商刑事责任。 然而,从公开的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看,很多法院追责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上刑事责任时,均是认定行为人在从事USDT虚拟币交易时主观上存在“明知性”,但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明知属于犯罪所得或者从事网络犯罪”时,更多的是从查处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后,相关购买USDT虚拟币代币的钱款被认定为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进而倒推主观过错,推定行为人属于“明知”,判词中对于所谓“明知属于犯罪所得”的认定也多无明确具体的证据评说。 在法言法,严格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虚拟币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地位虽然比较尴尬,但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并没有被我们国家的法律所禁止,即使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没有明确禁止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更没有定性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然USDT虚拟币代币交易行为的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又现实存在,作为USDT虚拟币交易商如何才能规避相关刑事法律风险呢? USDT虚拟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交易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和违法认识可能性,因为USDT虚拟币交易一般是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之外进行,很多属于线下交易,交易支付不是通过平台进行,提币也是根据指示前往其他地址提取,所以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性,但如果USDT虚拟币交易商在交易之前明确交易资金来源合法性,在交易之前剔除“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可能性,消除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并保存相关证据,那么,USDT虚拟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定会降到最低。

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作者:杨延超摘要:自提出比特币概念至今,数字货币已被广泛应用.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持,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以密码学原理实现安全验证等特征.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总体上有非货币财产说和货币说,其中非货币财产说又有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学说.具有代表性的商品说,证券说,数据说等均具有无法逾越的理论困局和现实障碍.回归货币的本质,其作为普遍认可的记账符号,国家或私人银行发行仅是构建货币信用的手段,而非必要条件.相比较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正是依赖区块链技术,完成了去中心化的货币信用构建.如此,在数字货币货币说的基础上产生了新货币说,一方面,它为建构数字货币的准货币属性提供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渐进完善数字货币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可以先确定其为准货币的法律属性,在时机成熟时再确认其货币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在立法中确认数字货币作为准货币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建构其作为准货币的系列法律制度.数字货币容易被用于犯罪或者逃避金融管制的工具,必须确定监管主体,构建监管规则.展开关键词:数字货币 比特币 法律属性 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年份: 2020……(详细全文见学术堂)

中国数字货币研究论文

数字人民币行业相关上市公司:广电运通、长亮科技、拉卡拉、数字认证等

本文核心数据:数字人民币接口、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1、国内外央行纷纷开启数字货币布局

从数字货币布局来看,近年来,多个国家开启了对数字货币的研究,部分国家已迈过研发阶段,发行了数字货币。不过,各国发行或计划发行的数字货币具备不同特征,差异性来源于发行机构、应用领域、数字货币采用的技术等。

图表1:2020年以来部分国家数字货币进展

我国数字人民币布局已取得阶段性进展。2014年,我国开始筹备数字人民币,2019年加速推进数字人民币布局,2020年,央行数研所官宣首批试点“四地一场景”,包括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加上冬奥会场景,目前试点均已经落地。2021年,第二批数字人民币面向公众的试点包括上海、海南、长沙、青岛、大连、西安六地,“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十大重点工作之一。

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场景和形式逐步扩大,支付模式也在不断更新,数字货币在用户端后续可提供贷款、理财、保险等线上金融产品;企业端可提供数字营销、供应链管理等增值服务。“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十大重点工作之一。

图表2:数字人民币大事记

2、数字人民币兼具金融与科技属性

作为央行推出的数字化人民币,数字人民币兼具金融与科技属性。作为特殊形式的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具有与纸质货币相同的双层运营体系,与传统货币不同的是,数字人民币的定位为对M0的替代,这与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为日常小额支付领域有关。作为电子化的货币,由货币交易产生的巨量数据有助于监管机构对资金进行监控,同时由于兼具拥有法定效力与电子化的属性,数字人民币得以实现“支付即结算”。

图表3:数字人民币特征

3、数字人民币与微信、支付宝的不同点

央行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微信、支付宝与数字人民币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维度、法偿性等方面:

图表4:数字人民币与微信、支付宝的不同点

4、数字人民币产业链图谱

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与支付场景分别构成数字化人民币的上、中、下游。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此外上游领域还包括数字人民币研究机构与提供基础信息技术支持的企业;目前,共有7家银行可兑换数字人民币。2021年5月10日,数字人民币子钱包再度扩容,国内首批互联网银行之一的网商银行成为第七家参与公测试点的商业银行;数字人民币App“子钱包”已接入美团、京东、B站等以及网商银行接入的饿了么、盒马、天猫平台入口。

图表5:数字人民币产业链图谱

5、数字人民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数字人民币的推出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影响,其对国内经济、货币政策等层面的影响如下:

图表6:数字人民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6、数字人民币可能朝有利于推广使用与提升使用便捷性的方向演变

尽管数字人民币已经进入试点测试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真正落地,在正式投放使用前,还需要检验理论可靠性、系统稳定性、风险可控性等多项环节。

数字人民币可能朝有利于推广使用与提升使用便捷性的方向演变,这将有利于数字人民币的广泛应用以及提高公众对数字人民币的可接受性,例如可能的“账户松耦合”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没有境内银行账户的群体使用数字人民币,有助于普惠金融。

图表7:数字人民币可能的发展趋势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智慧银行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1、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万亿元,占GDP比重为,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增长到亿,互联网普及率提升到,已建成5G基站万个,5G终端连接数据超过2亿。我国庞大的数字经济规模和较高的互联网普及率,以及电子支付尤其是移动支付快速发展,为研发和推广数字人民币创造了有利条件。 2、重要的是,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科技创新成为催生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驱动力。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培育和壮大发展新动能,全方位提升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亟需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不失时机地推出数字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人民币的诞生是顺应技术进步和时代潮流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打造我国数字经济新优势,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竞相着手推出数字货币的大趋势中掌握先机。 3、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布局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开始对发行框架、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及相关国际经验等进行专项研究。2016年,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完成法定数字货币第一代原型系统搭建。2020年5月初,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进入试点阶段,截至2020年8月底,数字人民币在全国共落地试点场景6700多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领域;此外,数字人民币也将在明年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测试。 4、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其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与实物人民币一样是法定货币,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具有法偿性。考虑到我国国情以及居民的支付习惯、年龄结构、安全性需求等因素,实物人民币将不会消失,数字人民币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而且两者都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经济价值。 与一般电子支付工具相比,数字人民币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两者虽都是一种方便公众的支付工具,但数字人民币更加便捷,可以实现双离线支付,即便网络信号不佳的情形下也能完成支付交易。数字人民币的优势还在于它是国家法定货币,以国家信用为支撑,是安全等级最高的资产。5、此外,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上述数字人民币的优势是一般电子支付工具所不具备的。可以说,数字人民币和一般电子支付都可应用于日常支付,但两者不是竞争和取代关系,数字人民币是借鉴电子支付技术和经验,为公众提供一种新的通用支付方式,以提升金融普惠水平为宗旨,对现有支付体系形成了有益补充。所以,与和实物人民币之间的关系一样,数字人民币也将和一般电子支付工具长期并存。 6、当前,我国数字人民币的探索走在了世界前列,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尚处在试点测试阶段,距离真正落地还需一定时间。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建设、金融基础设施与运营技术路线的统筹协调、基于数字人民币的金融新业态发展、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数字人民币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以及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化等,都是下一阶段数字人民币发展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数字人民币是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助推器,在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在中国不断提升的经济实力支撑下,数字人民币的未来大有可期。

您好,首先我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并没有完全禁止数字货币,而是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监管。中国政府认为,数字货币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因此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管理数字货币。例如,中国政府禁止了数字货币的交易,并且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遵守一定的监管规定。此外,中国政府还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以便政府能够监管数字货币的交易。另外,中国政府还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安全措施,以防止恶意攻击和欺诈行为。通过这些措施,中国政府希望能够有效地管理数字货币,以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01 数字货币概述

02 数字货币发展现状

03 数字货币典型落地应用

04 数字货币未来发展趋势

如果你需要这份资料学习和使用

数字货币开发方法研究论文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作为基于网络的支付结算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文章从电子货币概念出发,在分析了它的发展情况的同时,页针对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对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最后在其应用过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货币 网络金融 电子商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支付工具越来越多。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卡等;还有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 EFT) 、电子划款等。本文将针对电子支付的工具之一———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1. 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应用广泛,可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功能为一体。可以说电子货币作为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从20 世纪70 年代产生以来,其应用形式越来越广泛。之所以说起广泛是因为电子货币与纸币等其他货币形式相比,具有: (1)快捷方便。在网络上交易,无论买卖双方的地理位置相隔多么遥远,只要双方谈妥生意,一份EMAIL附带着买方的电子货币可以在几秒钟内到达卖方的信箱,卖方得到确认后即可将货寄出,整个交易便已完成。 (3)简化国际汇兑。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大同世界,电子货币理论上是符合互联网标准的单一货币,无论身在那个国家,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在网上的相对价值应该是不变的。发展电子货币,可以简化传统货币在国际汇兑时的复杂手续。 电子货币技术解决了无形货币的存储、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美国的Mark Twain 银行是美国第一家提供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早在1996 年4 月就获得了一万个电子货币客户。 2. 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电子货币有两种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如Mondex) 和数字方式的货币文件(如E-Cash 和Cyber-Coin) 。前者主要用于网下的支付,后者用于网上的支付。 Mondex 即是E - Mondex(电子现金) ,它的主要用途在于取代日常小额消费的钞票及硬币。Mondex 卡除了拥有现金的特性以外,同时还具有一个比现金更优良的特点,即是它能安全地通过电子管道(如电话、因特网等) 来作为人对人、人对商家、人对银行的远距转值。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起步,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Mondex 是目前最接近于现金的电子货币。 E - Cash 是由Digicash 开发的在线交易用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进行购物。

近日内地新闻透露,数字货币已经在多点进行试运行。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已经完成萌芽,正处于蓄势待发的状态。

1⃣️8月14日,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宣布在 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 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2⃣️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负责人透露,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在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以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 封闭试点测试 ,以检验理论可靠性、系统稳定性、功能可用性、流程便捷性、场景适用性和风险可控性。

3⃣️ 中国建设银行 于8月28在手机银行系统就数字货币开展了短暂的测试。

4⃣️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介绍,“数字货币的功能和属性跟纸钞完全一样,只不过它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研发的数字人民币,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加密资产 ,而是人民币的数字化。

5⃣️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此前表示,将推出一揽子计划,把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结合起来, 目标是替代一部分现金。

6⃣️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对于使用者来说,未来 使用数字人民币跟现阶段使用移动支付没有明显差异 。“从已出台的文件中可以看出,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制和运行机制与现有人民币不同 ,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例如微信财付通和支付宝,也不一样,但对使用者来说不会感到明显差异。”

7⃣️穆长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是要从数字化货币替代流通中的纸钞和硬币入手,并非要取代所有的人民币。在 商业银行账户里的余额,实际上已经是以数字化形态存在了,没有必要再进行替换 。”

8⃣️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对公众发行和兑换,而是先把数字人民币兑换给指定的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民众, 运营机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100%准备金,1 ∶ 1进行兑换。 这种双层运营体系和纸钞发行基本一样,因此不会对现有金融体系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对实体经济或者金融稳定产生大的影响。

9⃣️央行一再强调, 数字人民币落地没有时间表 ,但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临近,很多人已在期待届时能体验一把数字人民币。

不难揣测出,内地在意识形态上已经做足了充分准备迎接数字货币的落地,至于“落地没有具体时间表”,难免引人遐想。毕竟,目前国际形势不容乐观:战火随时可能点燃、金融危机随时可能爆发、来自“八十国”联军的全新制裁随时可能到来。

紧日子来了,这个口号不是随便喊一喊。我们看一下当前风口:

1、进入备战状态 :中国罕见公布了一个月内至少9场高强度实弹军演;

2、经济全面降低预期 ,官宣强调“内循环”;

3、特殊时期战略布局三部曲: 石油拥抱俄罗斯,备选伊朗;粮食:全 社会 节约粮食,加大从美进口;货币:万一与美国金融脱钩陷入慌张,数字货币履行部分时代使命。

由此,我们可以从现有流通的资料中推理出:

一,数字货币是时代使命

1)数字货币是生长在M0的平行货币,且无意取代全部纸币现金,纸币将长期存在不可能废除; 因为M1,M2网络监管早就不是问题,但实在找不到M0要数字化的理由,拨开迷雾,只能说,国家需要全新金融工具迅速解困, 重点是:不能花太大成本。

2)数字货币的内在使命是维稳,预防地方破产、预防人民在备战期间抢入银行挤兑人民币现金、预防资金外流; 支付宝早就在2017年于内地实行刷脸支付,数字货币面临更高技术挑战。

3)数字货币在备战特殊时期的合法化必然是一个意识形态的输入过程,例如,绑定计划经济措施; 数字货币除了解决加密支付技术壁垒,还必需打通 社会 流通环节;如数字货币对标体制内“价格保护”商品,由体制统一安排供应,实际上就是体制内发行的新型粮票。如此, 不仅保护了特殊时期的物价稳定,又保障了体制内人口的生存问题。

二、数字货币的不可能

加密技术是数字货币最重要核心,认证系统和密码体系要求每一次货币交易都需要对指令进行解密和加密;DC\EP自身研发能力不足,需依靠外部IT厂商提供技术服务;另,双离线支付的实现对终端设备有相应的需求,实现自由兑换等功能必须进行软硬件系统改造。基于技术问题和“内循环”使命等客观因素,数字货币目前几乎不可能:1)挑战美国货币霸权;2)实现国际化;3)和比特币、以太坊、委内瑞拉石油币等相提并论;4)取代人民币现金;5)实现跨境支付;6)对外投资、购汇换汇、流向海外。

——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锁定国内M0不外流。

前一篇思考总结,推测当下的数字货币,大概是“一种以‘数字货币’为名义额外发行的、流通于特定(内循环经济下的)网络通道的数字型电子货币,并且从名义上需要纳税人供养的特定人群(公务员/体制内人员)开始进入到市场消费渠道、进行层层稀释的过程。”

于此,我们要如何面对数字货币的到来?数字货币是“内循环”特殊 历史 机遇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老百姓意味着什么?相当于无条件付出供养;对体制内人员意味着什么?相当于优先圈养和保护;对体制意味着什么?相当于管账本、做账和审计,都是同一个人。

数字货币“没有时间表”,这是整项计划最令人迷思之处。它的开启必然伴随着特殊经济体征的全面引燃,拭目以待。

欧易OKEx research: 从货币演化的历史探究数字货币的未来发展

摘要: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如比特币,以太坊等;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从而消除了通货膨胀的可能;由于交易过程中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指的是有发行主体一类的货币,如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Facebook的Libra等。

本文从货币的本质、货币载体的 历史 变化和货币发行方逐步完成统一的 历史 变革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数字货币是否具备货币三要素,能否逐渐取代现钞实现数字化革命,以及目前数字货币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数字货币、货币史

一、货币载体的 历史 变化

货币的本质

众所周知,传统货币史上大家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价值尺度,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交易媒介和价值储藏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组织生产活动并成为维系生产关系的纽带。但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同发展,货币本质的解释自然而然地发生了一定的改进,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货币的本质已进化为了一种人类构建的 社会 机制,其核心是信任,这个信任是由不信任的各方对中间方(货币发行方)的信任。我们大家现在对货币达成了新的共识,就为信任缺失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其次,货币的本质也是记账货币,或被称为度量单位,其价值随着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与国内外形势变化而浮动。而一个好的度量单位其价值必然是相对稳定的,由此,在 历史 的进程中,货币总需要一整套机制来确保其价值的稳定,该机制发展至今已较为全面,目前包括支付清算体系、信用创造体系、金融监管等核心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货币本质上体现的就是开文提到的信用关系。货币既是发行者的一种债务或责任,也是持有者的一种信用或索偿权。因此货币双向影响资产和负债,并可通过两端的变化来得以记录。

最后,这种信任关系是可以流通的。货币如果想要流通使用,就必须用代符来加以表征,用记账系统来记录价值及其转移并清偿各种信用关系。

数字货币要想取代法币,则需要满足上述货币的三大要素。从长期来看,数字货币背后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确保其价值的稳定,从而实现其作为记账单位的功能,而这一整套机制极有可能由央行来提供,稍后我们会提到这背后的原因。

货币载体的变化

从 历史 上来看,货币载体遵循从金属货币过渡到银行票据,再到法定货币(fiat money)的变化过程。最初,金属货币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交换的进行,促进经济 社会 加快发展。然而,随着交易频率的提升、交易范围的扩大,大量携带运送、交割清算金属货币的成本越来越高,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商户间分别记账,一段时期结束时,双方再核对账目,互相轧抵往来后,将余额进行货币清算。该货币收据叫做‘汇票’,专门办理汇票业务的商户叫做‘钱庄’或‘票号’。随着票号中汇票的接受度逐渐提升,为了方便流通,票号开始将汇票改造成为事先印好面额(划分不同档次),标明出票人并承诺见票即付,增加防伪验证标识等,但不限定持票人的通用汇票,这就使其演变成为“纸币”。

货币载体的变化解释了人们对其便捷流通性和可信任的需求。该演变过程遵守了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即劣币驱逐良币。最初的货币与金、银、铜等金属的价值挂钩,随着交易的进行,票据和纸币这些不具备真实价值的货币用了对中间方的信任做背书,被人为的赋予了价值,并成功取代了金属货币。

理想状态下的数字货币应由所有人都信赖的第三方或者具有强大技术支撑的去中心化系统发行。这种数字货币可以说是账户数字本身直接转化为货币,货币载体由有形转为无形。

欧洲货币载体的变化

欧洲的近代纸币源于银行券,英国的金店券就是近代欧洲纸币的先驱。我们知道,九世纪之前巴比伦的骆驼商队为避免金银贷款在运输途中被劫,曾采用土简做为附计利息的承兑凭证,这与中国唐代的费钱类似,但其并非近代意义的纸币。16世纪至17世纪,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英国政府所在地伦敦塔成为商人存放金银的最佳地点,但1646年,查理一世将13万英镑金银没收充作军费的行为让人们不再信任,纷纷转向信用较好的民间金店,金店发放的存放收据就被称为“金店券”,金店券可代替金银货币在市面流通,并用于支付。但由于缺少规范与贪图利息,在1670年英荷战争爆发后英国政府停止支付,金店时代就此结束。1694年英国商人进一步完善规制,以公司形式成立英格兰银行,并获得特许发行120万英镑银行券,就此近代纸币——银行券出现于欧洲。

欧洲大陆上的纸币与约翰·劳(John Law)关系密切。约翰·劳出生于英国爱丁堡的一个银行世家,自小便拥有丰富的货币与银行体系知识。但在其父去世后,却仰仗自己精于数学而沉迷于赌博,1694年甚至因将情敌开枪毙命深陷牢狱,后其狱至欧洲。在逃亡期间,他进一步研究金融与贸易,先后在阿姆斯特丹与荷兰积累了大量经验,这时他敏锐观察到如法国等对纸质通货强烈抵制的国家经济大多萧条,引入纸质通货的英格兰和荷兰却与之相反,纸质通货的不可替代性让约翰·劳逐渐成为了“银行券”的忠实拥趸。

1705年,约翰·劳将自己的理念总结成了《论货币和贸易:兼向国家供应货币的建议》,他在书中极力主张设立国家银行,并呼吁国家银行应与国有企业相辅相成,前者掌握国家金融,后者控制国家商业,从而实现国家对货币和贸易的垄断,垄断得来的利润则反哺国家财政债务。

这一构想想要实现并不容易,直至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好大喜功致使了政府的债台高筑。在这种情况下,贵金属的短缺毫无疑问地造成了流通的金属货币急剧减少,法国疲困的财政让约翰·劳看到了希望。1715年,约翰·劳先后说服了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与奥尔良公爵,下一年约翰·劳就在巴黎成立了通用银行(Banque Generale),该银行有权发行银行券并参与皇家岁入的管理,且纸币可以兑换为铸币,这是法国第一次私营银行大规模发行纸质通货。1717年,约翰·劳又说服法国皇家所有税收必须以银行纸币缴付。直至1718年,在约翰·劳的大力鼓吹下,该银行国有化,摇身变为法国第一家中央银行,这标志着法国从铸币开始转向应用纸币,后英国等国家相继加入纸币阵营,纸质通货在欧洲得到了广泛传播。

美国货币载体的变化

17世纪早期,英格兰在北美洲大西洋沿岸的切萨皮克湾和新英格兰建立了第一批殖民地,到18世纪最终形成了北美13个殖民地。由于殖民者所带铸币较少且尚未在每周发现金银矿,实际铸币供给严重短缺,贸易逆差的长期存在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为此殖民者主要使用了五种形式的货币。(见表1)

表1 殖民期北美五种货币形式

表2 非纸 币逐渐消失原因

北美殖民地最早的纸币发行是马萨诸塞殖民地于1690年发行的信用券,用于支付远征军军饷,该信用券是介于以税收为担保所发行的短期票据与纯粹的信用货币之间的一种货币形式,当局承认将来可兑付金银,可用于纳税,可作为法偿货币。出于军事融资或征税需求,其他殖民地纷纷效仿,但由于其只承认在未来兑现,这种纸币很快开始贬值,直至1764年英国议会完全禁止了法偿货币的发行。

之后的转机在美洲大陆的独立战争中孕育。当时的中央政府,即大陆会议只是一个各邦领导人集会,并无权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军事融资就要仰仗借债或者印发钞票,托马斯·潘恩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均支持借债,他们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应该没有债务,国债是一种国家凝聚力”,但汉密尔顿同时也认同纸币的必要性。本杰明·富兰克林则是纸币的强力支持者。最终,出于考虑到战争前景未明,且大陆会议并无任何担保,向其贷款风险较大,彼时各殖民地也无充足资金放贷,大陆会议就采用了发行纸币的方式融资。与此同时各州当局也被迫使用信用券用于战争机器的运行。随着纸币的大量发行,自1776开始,大陆券又不断贬值,1781年印刷1美元大陆券的成本甚至高于其货币价值,但由于战争的进行,大陆会议又不得不继续仰仗纸币。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宪法明确给予了联邦铸造货币与调节其价值的权力,各州无权铸造货币或发行纸币。

在历经了第一合众国银行、北美银行后,来到了第二合众国银行时期,时任美国总统的杰克逊由于不满于银行的1/3股份为外国人持有,对州银行的排挤与对国内外汇兑的垄断等,强烈反对纸币,相信“硬货币“,这使得第二合众国银行最终于1841年倒闭清算,美国央行进程被迫中断。直至1846年,国会批准成立独立的国库系统,就此全国各地海关与造币厂构成的国库或子国库系统存放政府资金,该系统在1913年联邦储备体系成立前一直是美国货币银行体系的主要调节者。

1861年,又是相似的背景,即美国内战爆发了。北方联军急需一种全国性通货来制止上千种银行券造成的混乱。次年2月,国会通过了时任财政部长蔡斯的提议,通过了《法偿法案》,该法案授权财政部发行亿美元的合众国财政票据,也就是“绿背纸“,并宣布其为法偿货币,可用于支付,但不能兑换金银,不能用于支付关税和政府债券利息。这是美国联邦发行的第一种纸币,是完全基于国家信用发行流通、行使货币职能的信用货币。

中国交子等纸币的 历史 变化

中国纸币出现于封建鼎盛的北宋时期,早于欧美近七百年。唐宋期间,川蜀地势复杂而商贸发达,其交易媒介仍是价低笨重的铁钱,极为不便,这就是交子出现的直接原因。从更为本质的角度来看,宋朝铸币外流,“钱荒“严重,军政费用高昂,财政赤字加剧,这与欧美纸币出现的契机相似,但除此之外,中国彼时却是高度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封建国家,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将新的交易媒介(交子)强行推广,这就使中国的纸币(交子等)除了具有货币的经济职能外,还兼有货币的政治职能。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欧美大陆还是中华文明纸币的诞生与延续,均是以流通手段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拥有较为稳定广阔的货币市场,并始终伴有浓厚的政治军事色彩,政府希冀通过纸币的发行来支持政府开支与庞大的军费。但中国交子出现时,中国还是重农抑商的农耕 社会 ,经济水平远低于17、18世纪已兴起城市、商业迅猛发展的欧美等国,缺乏稳定的物质基础,商品生产与商品货币关系并不 健康 。更别说在封建统治下,“交子务“随时可能让纸币沦为单纯的财政掠夺工具,其信用事业与信用机构相当不牢靠,这背离了纸币应有的经济职能,而更偏向于”政治职能“,由此,稳定而 健康 的信用机构与信用体系也是信用货币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货币发行方的 历史 变化

货币发行方从私人货币向央行货币的转变

铸币权被认为是展现政府权力的根本性因素,政府透过它来展现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早期,政府并没有承担制造货币的任务,而是担保被用作货币的材料的重量和成色,即金、银和铜,并标明其真实的价值。在此阶段中,私人企业并不具备提供健全的铸币能力,提供统一的、容易辨认的铸币技术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同时,政府发现由自己来铸造货币不仅有益于 社会 ,而且可以抽取用来支付铸造成本的费用,从而扩大收入。在揽过铸币权以后,我们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滥用人民的信赖而欺诈人民,这体现在当人们拿着金属块到政府的熔炉去铸造货币的时候,政府强行留住部分;在收回流通中的铸币重新铸造成金银行两较小却表明同样价值的硬币。

在中世纪时期,贸易的收缩导致了货币流通数量的减少。为了恢复贸易,欧洲地区的君主们争相减少铸币的分量和成色。最终,纸币的出现,让政府获得了一种更为廉价的欺人民的方法,政府使用了残暴的手段将这些劣币强加于人民。

政府垄断了纸币的发行,这极大的有助于政府权力的增长。我们假设,如果政府有权随自己的意愿创造任何数量的货币,并使人们接受之,这将有利于政府捍卫自己的权力。 近些年来,政府之所以不断扩张,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其能够发行货币来弥补赤字。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在人民认可的范围内发行货币,否则,这种权力将被剥夺。

纸币由多家私人银行发行,逐渐统一为中央银行发行。对于数字货币,目前由众多私人发行,但真正能成为货币的数字货币,最终将由中央银行发行,成为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类似比特币这类型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未来可能演化为一种投资品(当前的数字货币并不是真正的货币)。

英格兰银行统一货币权

从17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20年代,各类银行券都在市面上流通,在伦敦地区,以英格兰银行券为主导。1826年,英国议会通过《银行合伙人法案》,表明英格兰银行在伦敦城外65英里的范围内享有唯一发行股份制银行券的特权,但是伦敦的私人银行仍可发行银行券;允许英格兰银行在英国各地设立分支行。该法案通过后,英国一些小型私人银行合并为股份制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起来并发行了自己的银行券。此时的英国货币市场中,出现了英格兰银行券、私人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和股份制银行券并行的情况。

直到20世纪初期,英格兰银行才最终统一发币权。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新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券获得无限“法偿”资格,即法定货币,强制流通,必须接受,不得拒收。英格兰银行券也因此成为首个和唯一一个获得法定货币地位的银行券,在法律上地位等同于黄金。1844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银行特许法案》。该法案规定,凡是新设立的银行一律禁止发行银行券;在1844年前没有发行过银行券的银行,其发行额度受限制,已经发行的银行券仍可流通;凡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在伦敦设立分行或同其他银行合并的,均丧失纸币发行权,并将此权利移交给英格兰银行。随着该法案的逐年实施,英国(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多数银行都渐渐丧失了纸币发行权。到了1921年,实际有纸币发行权的就只有英格兰银行了。

最终,英格兰银行券成为英国的法定信用纸币,并延续使用至今。 1914年一战爆发后,为了给战争筹集资金,财政部发行了10先令和1英镑票据当做纸币在市场上流通。因而,在1921年后,市面上除了英格兰银行券,还有财政部票据。1928年,英国议会通过《通货和钞票法案》,在法律上确认了英格兰银行为全国货币发行的唯一机构。从此,英格兰银行券成为了英国纸币的唯一主宰,完成了纸币流通的大一统。1931年英国彻底脱离金本位后,英格兰银行券成为了“金本位接班人”,成为英国的法定信用纸币(仅靠政府信用背书,不可兑现),并延续使用至今。英国货币制度也转变为不可兑现的信用纸币制度。

美元的统一

1787年,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美国宪法诞生,该宪法旨在建立一个由最初13个殖民地组成的共同市场与政治联盟,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各州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有流动,并规定和限制了联盟政府的权力。尚未说明联邦政府独占发行银行执照与纸币的权力,由此各州银行在早期纷纷“占山为王”,发行自己的货币(即银行券),其价值取决于发钞行的声誉以及便利性等因素。

纵观 历史 ,美国曾两次尝试创立联邦银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银行并非真正的中央银行,仅是处理全国性银行业务的机构。

表3 美国第一银行与美国第二银行概览

与州银行的冲突让美国央行体系发展进程不断受阻,这时南北战争成为了新的突破点。北方各州为融资军政费用,1863至1865年通过了《银行业法案》,建立了作为联邦政府新发型债务交易平台(二级市场)的联邦银行体系。该体系可以解决一些州银行发展的弊端,此外,为了管控银行风险,来确保银行的流动性与清偿性,该法案还要求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资产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与信息披露,并实施了准备金制度。与此同时,美国成立了 历史 上第一家银行系统监管机构OOC,负责颁布国民银行执照,OOC监管职责明确。但此时在经济波动时货币供应仍缺乏弹性。

1865年后经济危机频发,直至1907年一些银行因投机而挤兑,银行业受损严重。最后国会要求国家货币委员会进行审查,也由此,经其提议,美联储诞生。

三、对数字货币未来的展望

上文我们总结了货币载体和货币发行方的 历史 变化,不难看出,货币载体的局限性,如交易便捷性、可携带性、交易手续费等问题,决定了货币将必然朝向脱离载体的方向发展。数字货币和纸币等劣币取代金银一类的良币作为货币载体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过程。 历史 总是惊人的相似,一旦货币数字化或虚拟化得到了共识,维护这种共识和追逐货币利益将必然体现了政治博弈。由政治阶层垄断数字货币发行、调控数字货币供给或许将成为数字货币所必然经历的过程。近些年来,央行对数字货币的 探索 为货币制度的变革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与实践,这些 探索 依然路途漫长,但也充满希望。而对于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来说,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我们认为其更接近于投资品,而不是流通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的现状

我国的数字人民币CBDC,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数字人民币相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来说,优势在于第一是双离线支付,即在网络信号不佳的时候也能满足正常的电子支付需求;第二是安全性更高,因为微信和支付宝背后的信用方是腾讯和阿里巴巴两家公司,而数字人民币则以央行的安全系统做背书;第三是多终端选择,微信和支付宝必须要求有网络的手机才能完成支付,而对于没有智能手机的人群,可以选择IC卡、功能机等硬件使用数字人民币。

日前,央行宣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研究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宣布联合发起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研究项目(m-CBDC Bridge),旨在 探索 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该项目已得到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的支持。

中国央行正在深圳、苏州、雄安地区、成都四地试点数字人民币,此外,数字人民币也将在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2月6日,北京发放了数字人民币红包,每份红包金额200元;2月23日,微信公众号“成都发布“称,成都将预约发放总额4000万元的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

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

数字货币完全取代现钞后,央行通过数字系统可以实施完全的负利率货币政策,使货币政策突破ZLB(零利率下线)。对于普通人来说,存款可能出现负增长的趋势。如果人们持有纸币,在银行利率突破零利率下线的时候,尚可把钱取回家中,从而躲过资产负增长的情况。然而,当数字货币完全取代纸质货币的时候,人们将无奈面对资产的缩水。

从 历史 的角度,我们不难发现,货币的本质已经超越了经济属性,体现更强大的政治属性。未来的货币革命的障碍不在于经济与技术,而在于政治。政府通常采取超量发行货币的方式应对赤字的问题,这将导致通货膨胀,人们手中的钱越来越不值钱。各国针对数字货币的政治纷争会否给数字货币带来巨大的波动性将不得而知。

理想化的数字货币的真实价格绝对不变,可有效的避免通货膨胀的威胁,与商品服务价格只形成结构性相对变动。这样的货币才是真正的稳定币。然而实现这种理想化的数字货币将要突破政治阻碍形成共识,相互制约,建立储备金机制,支付结算机制,信用机制等目标。目前的数字人民币仅仅将现钞数字化并进行了跨境支付的技术尝试,数字货币要取代现钞依旧道阻且艰。

文献参考:

【1】 刘子健,《东西方纸币产生条件的比较研究》,《中国钱币》,1994年4月

【2】 王志军等,《欧美金融发展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

【3】 钱学宁,《货币本质与数字货币解析》,《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12月

【4】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姚中秋译,《货币的非国家化》,新星出版社,2007年8月

【5】 格物资本,《英国货币史:纸币的诞生和大一统》,2019年6月1日

【6】 周永林,《从货币本质看数字货币未来》,《央行与货币》,2018年12月

我国征信体系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我与征信“征信”一词开始对我还是很陌生的。然而,和各种商业银行的接触多了,渐渐的也就对“征信”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关注中国的征信体系了。虽然,中国的征信体系起步比较晚,但是早在中国古代就流行着季布一诺千金、曹操割发代首的信用故事。可见,中国的信用历史还是比较的悠久。所谓的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建立这种体系的好处有:第一,节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我们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我们的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我们自己节省时间,帮我们更快速地获得借款。为自己带来实质性的实惠和方便,只是安全规避各种呆账、坏账的前提条件。第二、借款便利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我们的信用报告反映自己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我们的,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比如房贷,我曾经开见过一个报道,就是说的一对夫妇,因为自己的信用记录保持得很好,当他们准备向建设银行贷款买房时,当时银行给予了利息七折的优惠,无形之中就减少了几万元的利息。要是没有银行建立的客户电子信用体系,相信是不会有这么大的优惠的了。从这故事可以看出,银行建立的这个体系,最后受益的还是我们自己。第三、信用提醒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借款人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银行极有可能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或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给借款人贷款。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了借款人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担心您负债过多难以承担,可能会拒绝再给您提供贷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第四、公平信贷征信对我们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我们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我们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我们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我们大家都能够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2009年10月2日《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将填补中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中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网民提出,《征信管理条例》一旦立法通过,其内容和规定就可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表明我国征信立法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已有时日,但距离建立统一的征信法律体系仍任重道远。现有的征信规定多为规章、地方法规,呈部门、地区分割之势,与市场经济对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悖,加之现有的规定本身也不乏需要完善之处,所以,在着眼尽快制定统一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规长期目标下,此次《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整个中国的信用进步,乃至中国经济长远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尚不成熟的中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是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提前通知企业或个人,以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减少事后社会成本,包括诉讼成本,不无裨益。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因此在个人征信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个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于 2004年12月中旬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试运行,并计划于2005年底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并服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征信与我们的利益一、征信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个人征信是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个人信用记录。(一)信用记录——我们以后的第二身份证就算现在现在离开身份证我们都会觉得寸步难行,而在欧美等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没有另一张“身份证”同样也会觉得举步维艰,这个“身份证”就是个人的“信用记录”。首先,关于我们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离不开信用报告,例如买房、买车、找工作,办信用卡、租房、买保险,“我能看您的信用报告吗?”往往是您提出要求后,银行、雇主、房东和保险公司向您必问的问题之一。其次,信用记录的好坏决定我们是否能办成我们想办的事,以及花多大的成本办成我们想办的事。例如,假设当我们要申请一笔银行贷款。不难想象,如果我们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表明自己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那么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银行不但能给我们贷款让我们买房买车,还能给您较低的利率。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这将是我们自己终身的财富。相反,如果我们的信用记录表明您拖欠以前的借款不还,或者是虽然还了但每次还款的时间都晚于银行要求的时间,银行可能就会据此判断您可能是一个不太认真履约的人,是一个信用风险较大的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肯定不给我们贷款,但它可能会要求我们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要求您提供实物抵押,还会要求您支付较高的利率,如果这些仍然不能让银行相信它能收回贷款的话,它也可能就拒绝给您贷款了。因此,信用记录不好,会大大减少您得到银行贷款的机会,并提高我们的借款成本。再进一步讲,信用记录不好,会影响您提高生活质量或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所以,发达国家通常流传着这样的话:“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个人的信用记录”。关于未来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原则,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加快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各项工作稳步前进,国家日益富强,这也使得我国有了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的前提。有了健全的征信体系,这又是一个利国利民的举措,体现中国共产党为民着想,为民办事的宗旨,符合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有力领导下,我国的征信的体系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果。

我认为 大学生诚信调查报告前言:信用乃立身之本,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国。”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时下,我们身边却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失信"现象。它是一个遍及全社会的课题,对大学生更是有着不一般的意义,它代表中国未来的发展。在调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正文: 一:诚信对于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诚信是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诚信是每个大学生每个人应当有的生存和发展理念之一。诚信的人必将受到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从而享有做人的尊严和发展事业服务社会的机遇。每一个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都应该认真地分析评价一下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把诚信这两个字刻进我们心灵的深处,用一生的言行去实践它。只有当我们对于诚信的修养提高了,我们的人生才有可能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更好地抓住每一个宝贵的人生际遇,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二: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周易》有“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孔子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见《论语·颜渊》)。古人关于“诚信”的上述代表性观点,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如何呢?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曾痛心疾首地说:“从1999年起至今我们一共为我国的大学生提供了695万的国家助学贷款,然而至今年为止,拖欠贷款的比例还一直徘徊在20%—40%之间。我们是怀着一颗炽热的心送出我们的帮助的,但收获的结果却令人心寒。”因贷款按期归还违约率太高,国家助学贷款曾一度暂停,到2004年才重新启动,并新增了大学生毕业两年后必须开始还款的要求,2006年也就成为助学贷款还款的首个高峰年。央行征信管理局的一分调查调查显示,在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之前,大学生毕业后不能按时归还助学贷款的比例较高,某些地方违约率达30%。我想,除了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无能力偿还外,更深层次更本质的原因可能是:大学生诚信的“危机”。与此同时,目前社会上假文凭、假证书、假学术之风也刮及高雅校园,难怪莘莘学子为之躁动不安,急功近利,一些学生不守诺言、作风虚浮、毕业违约等不良现象有所抬头,“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被抛于九霄云外,这样培养出来的“建设者”、“接班人”要么是营养不良,要么是底气不足,总之是“跛脚”的。此外,大学生就业的诚信问题尤为严重: 1、推荐时虚报材料。部分毕业生为了能在众多应聘者中用人单位的注意和重视,使出浑身解数使自己的材料精彩夺目、完美无缺以至言过其实。如伪造课程成绩、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虚构在学校期间的任职情况,编造社会实践经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摇身一变,变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 面试中自我拔高 部分毕业生在面试中面对招聘主管人员的提问时,对自己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夸夸其谈,结果到了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发现其十分普通平淡。再如一些毕业生再接到面试通知时害怕自己不能通过而叫其他人代替面试。 3、部分大学生随意毁约 现在学校一般要求应届毕业生在三四月份就要找好签约单位,以便把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到新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毕业生会先找一个可以签约的单位签约以求得缓冲,一旦有更好的单位接收,他们就马上跳槽。毕业生这种边签约边毁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大学生是社会高素质人才,将担当社会重任。而面对另人担忧的大学生诚信问题,解决大学生诚信问题迫不及待。 1、通过法制强制规定。 立法建制是关键,应抓紧进行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建设,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信用社会。政府要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社会的各种行为。在现行的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有关人士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大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纳入了个人信用体系中。某位大学生一旦有违约行为,即会被记录在案,在今后的房贷、车贷、留学、创业,甚至就业中都会受到限制。 2、学校诚信教育 开展诚信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诚信素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高目标,但要从低起点希望能帮助到你

征信市场的研究论文篇三 《我国征信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信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已逐步走向成熟,征信体系初见成效,且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但由于传统的信用观念影响,政府、银行、企业、个人对征信市场的标准化发展在认识上重视不一,操作上“摸石头过河”,因此,我国的征信供给市场不规范,征信需求市场不成熟,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为推动征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征信供需两大市场进行基础性的培育和规范。 关键词:信用;征信市场;征信体系 我国征信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虽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征信产品供给与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大多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利益的意识。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的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从而推动征信机构、征信产品、征信从业人员快速健康发展,就成为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本课题分析了征信供需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和两大市场的协调与管理问题,以期对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限的参考。 一、征信供给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一)我国征信供给市场现状分析 1.征信机构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征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一些私营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同时,也是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它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综合的信用档案,连接了所有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截至2006年12月,已为460多万户贷款企业和近5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4800多万自然人拥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企业和个人贷款余额占全国相应贷款余额的90%左右。 私营征信机构主要是指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即狭义上的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私营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几千万元的水平。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信用征集和调查公司正处于探索阶段;资信评估机构发育缓慢;信用担保机构存在较大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公信力度较低。 2.征信产品的供给状况。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资本征信产品、企业征信产品、个人征信产品品种较少、普及率低。 首先,各金融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于同一企业各金融机构内部评级结果差距很大,同一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常常具有不同的信用等级,这种评级结果在金融机构之间互不认可,不具有可比性,使得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难以准确判断。对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造成了征信体系建设中各系统间互联互通困难,对数据加载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碍,降低了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和客观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产品供给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普遍单薄。2006年11月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对渭南市县级金融征信系统的一份调查显示,目前渭南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只能反映客户在信贷方面的内容,数据的采集也只是与金融部门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群,因而很难独立成为征信产品。 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也比较慢,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在调查中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宜川县支行和定西市安定区支行都承认,一些县人民银行仅仅通过年审完成数据库的信息更新,企业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无法核实。渭南中心支行的工作人员认为,目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质量难以保证,部分信息更新与企业变化脱节,不能及时反映企业财务、资产等情况。如渭南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企业财务状况的数据一般是在办理贷款卡、发生信贷业务以及每年4至6月贷款卡集中年审时进行登记的,大多数企业每次相隔的年审时间为一年,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却是频繁的,这使得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真实财务状况有较大偏差。 再次,商业性的私营征信机构采集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难度大、成本高,严重阻碍了征信机构业务的开展和产品的普及,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掌握征信数据的各机构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有关征信数据,并严格控制信息公开的种类、传播范围和准确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从业人员的管理状况。 征信人员是征信事业的关键,征信报告初级资料的搜集、报告的撰写、公司印象的产生及公司利润的来源均依赖于征信员的认真工作。因此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优劣自然也会影响征信品质的好坏。 征信工作的本质是以现有的数据探求事物真相,预测未来趋势。技术范围颇为广泛,涵盖会计、统计、经济、货银、企管、国贸、税务、市场、行销、商事法及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征信工作已形成一种专业工作,不仅初入门者需要训练培养,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科技日益发达,征信技能不断更新,征信从业人员须不断接受新信息,高效完成工作。而我国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几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更少。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征信供给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1.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我国的征信机构应该以国际性征信机构为标准进行完善。如,益百利(Experian)和艾可飞(Equifax),这两个跨国公司都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 ,对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中心并异地备份,数据每月进行更新。两个公司对于信息数据的处理在技术上是自动完成的,以防止人工干预出现错误,防止违法使用个人客户信息。两大公司通过对收集数据的加工处理,为金融机构和零售商有偿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主要是提供信用报告。 同时,利用对数据的深加工,帮助金融机构和零售商更深入地了解客户和开发有利润潜力的客户,进行目标营销;利用其先进的信用评分技术,帮助金融机构和零售商快速处理客户申请、准确决策;利用其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提供特定服务,向外进行技术扩张。再如,美国的信用局,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该就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学的体系,即:建立起信用资料的收集和登记、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信用产品销售使用的系统工程。 2.征信产品的标准化。 征信标准化建设是征信业高效率发展的平台。征信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涉及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以及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如涉及企业身份登记及个人身份认证、信贷、企业信用、产品质量、社会保障、公积金、纳税、法院执行、通信缴费、学历等信息的机构以及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征信机构。 2006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包括征信数据元标准在内的5个标准,其中征信数据元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及《征信数据元企业征信数据元》,人民银行2006年11月21日发布的是该系列标准其中的两项。《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是指导性标准,结合征信业务特点,对征信数据元的基本概念和结构、征信数据元的表示规范以及特定属性的设计规则和方法进行规定,明确了征信数据元的动态维护管理机制,为指导征信机构或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或使用机构编制征信数据元目录提供了统一的方法和指南。《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按照《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个人征信市场所涉及的基础性、通用性数据元的定义、计量单位、表示等18个属性进行了统一规定。并且,为发挥征信业标准化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作用,人民银行优先开展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制定工作。 为进一步实现征信业的国际化、标准化,《征信数据元企业征信数据元》等国际性标准应逐步出台。主要涉及:数据元及代码标准、数据包格式标准、信用数据交换统一接口标准、分布式自治数据库统一检索技术指导标准、分布式应用服务访问指导规范、征信数据交换质量过程管理规范、征信数据安全过程管理指导规范等。另外,鉴于国内可能出现较多地方性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征信系统建设指导白皮书,指导各征信系统的建设,从而保证各系统可以有效地与其他征信系统衔接。 3.从业人员的现代化。 社会各界委托征信机构提供征信资料,主要是希望透过征信机构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以其专业知识及作业方法,对企业及个人往来客户经调查分析后,提出评鉴意见,作为信用管理的依据。且专业征信机构因处于第三者立场,对委托征信及被征信公司均无任何利害关系,所搜集到的资料能客观公正地分析,使企业交易更有保障。而信用的探讨、分析与评估判断,则依赖征信工作人员求真、求专之精神、敏锐的警觉性及观察能力,缜密的分析与熟练技术的应用与丰富经验之配合。至于如何巧妙运用,与征信工作人员的素养关系重大。因此,征信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且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征信人员应该通过职业培训分为初级征信人员与中、高级征信人员。初级征信人员必须达到高级商业学校程度,或大专程度(曾修习会计、商业、工商管理等有关课程者)。目前的征信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训练,训练的方式,应该除了由征信事业或企业内部的主管对员工集体教育及个别辅导、工作会议研讨、举办企业内部演讲会等的内部训练以外,外部训练也十分必要,包括国内、外院校进修及其他外部训练机构,或选派优秀人员赴先进国家同业考察、研习业务等。 针对初级征信人员,应由专门负责单位编列年度训练计划,适度为员工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前程发展计划,定期有系统地培育员工,提高其实务处理能力,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品质。相对地,针对中、高级征信人员的训练,则以不定期训练为主,可视业务需要随时调整、训练或派赴训练机构训练,增强其对社会关系错综变化的应变能力,提升其经营理念层次。 二、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一)企业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1.企业征信需求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推动企业广泛使用信用产品没有足够的引导,更加上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征信需求拉动不够,因此,我国企业信用仅在大城市大企业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国外的经验,经济发达程度与征信成熟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即,经济越发达对征信的依赖程度就越大,而征信又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国际上看,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企业信用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2005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8亿元,人均1400美元,远远低于该标准线。 另外,企业对征信的作用认知程度较低也是企业征信需求市场得不到较好发展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间接融资几乎垄断了企业的资金融通市场。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主体是国家,企业贷款靠关系、走后门、凭计划,企业的信用意识缺失。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比例极低,更是缺乏信用意识。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银行风险的暴露,金融监管的加强,银行体制的改革,使得企业的信用意识有所加强,但被信用机构征集信用的正确理念并没有树立起来。对征信机构缺乏了解,对征信公司的调查报告将成为企业开拓新客户、提供信用额度的重要衡量指标认识不够。相反,由于一些企业信用程度低,即会把征信报告当作“黑名单”,对征信持消极态度。这也是各国征信业发展的历史足迹。如,上世纪初日本的征信业,企业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其中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谩骂等行为,表现出社会整体的不信任感。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而在今天,经过无数次市场洗礼,企业已普遍认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态度转为谨慎警惕、理解和配合。一些企业甚至希望接受信用调查,以便通过征信公司的信用调查网络,向客户、金融机构展现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开拓潜在客户,获得优惠贷款。而国内企业对自身的信用信息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规范的管理机制。 2.企业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各类企业都在大力倡导正确的信用理念,但信用信息规范的管理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规范的管理机制既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可或缺的前提。从西方征信体系完善的国家来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都建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企业内部征信制度既能服务于企业赊销业务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从而可以充实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这种制度一般要求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制定信用政策,对每一笔赊销业务进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 但是,建立企业内部征信制度,首先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我国在有关征信法规制定中要考虑为企业内部征信发展提供法律环境。资料是企业内部征信关键环节。法律应当授予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赊销对象信用信息的权利,并划定较宽松的资料收集范围;应当允许企业从政府部门、专业征信机构获取其债务人的信息;应规定债务人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另外,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立。针对社会信用意识差,传统观念强的状况,政府应采取试点、树立典型,介绍经验,开动宣传舆论机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加快建立起内部征信制度。 (二)个人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1.个人征信需求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导致个人信用利用程度不高。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 第二,政府对个人信用征信的引导与规范不够导致个人征信的有效需求不足。1999-2000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等法规,但这些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差,更没有对较为关键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进行规范。此外,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相关 政策法规 尚未出台,影响了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第三,传统观念直接影响个人信用征信的有效需求。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而储蓄率却高达39%。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理论上说,18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个人信用资料不全导致个人征信的有效需求不足。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另外,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的收集记载,普通居民普遍缺乏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档案一片空白,个人征信成为“空中楼阁”。 第五,个人信用资料的分割封锁降低了个人征信的有效需求。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原材料”,要么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的部门中,要么掌握在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同时,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条块分割情况严重,制约了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2.个人征信需求市场的培育。 首先,发挥政府部门作用,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推动个人信用信息的建设。当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都不是很理想,单独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建设是行不通的,必须重视和依靠政府支持,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优势,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的快速发展,提高其有效需求。 其次,营造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环境,提高对社会公众隐私权的保护。借鉴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制定类似的法律,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该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被征信者的知情权,即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同意; (2)合法性,即征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合法手段取得; (3)客观性和时效性,即信息的收集应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被征信者有权消除错误的、过时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保密性,即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使用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向第三者泄密; (5)对征信中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再次,立足全民,培育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风尚。个人信用征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参与,要做好信用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全民道德教育,向社会大众宣传、普及信用知识,要注重个人信用的培育。良好的个人信用是一种经济资源,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一个人在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的培育重在日积月累。日常生活中将不用的钱及时存入银行、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按时归还贷款、避免信用卡恶意透支、按时交纳各种税费等等,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信用评分,有利于个人信用的培育。 为使我国征信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大力培育征信供需市场的同时,必须努力解决征信的法律法规问题、征信市场监管问题、行业自律不足问题等,实现征信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 猜你喜欢: 1. 金融诚信论文 2. 关于市场与金融的3000字论文 3. 关于市场经济诚信论文 4. 关于个人信用管理论文

我国传统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在政府的主导控制下建立的,主要数据来源于企业、个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近儿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随之欲出。这就启示我们要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征信体系是指将企业或者个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公共平台发生借贷关系的数据,经过收集、分析、整合成有用的数据信息,从而形成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报告。 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依据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企业或者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浏览记录、消费、贷款等一系列的行为数据收集起来,进行信息清理,筛选出有效的数据,从而为每个行为主体制定一份信用报告,并结合客户白己填报的信息,得出一份线上的个人信用评估,这就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征信需要将线上与线下的信用数据结合,得出一份更具权威的信用评估。互联网金融征信能够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关键依然在于风险控制,信用风险作为基础风险更是难以控制。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变得至关重要。 (一)蚂蚁金服的第三方独立征信体系—芝麻信用。2015年,央行首次批准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之后,芝麻信用便开始了首次尝试个人征信系统的运作,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支持。 蚂蚁金服旗下的四个平台分别是:支付平台、理财平台、融资平台和保险平台。凭借着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聚划算等电商平台,获取卖家和买家的交易数据,并传送到蚂蚁金融云。理财、融资和保险平台依靠白身客户数据,将一部分数据传输到蚂蚁金融云大数据库,另一部分通过交易传送到支付平台,再次输送到金融云大数据库。将数据收集完之后蚂蚁金融云依靠计算机将大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个人的信用评估,将信用报告发送给芝麻信用的数据库,这就构成了芝麻信用的外部数据。 (二)芝麻信用评价体系。芝麻信用参考了美国著名的FICO评分区问的设置,为客户提供了信用评估体系—芝麻信用分。该评分体系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根据现实情况对五个行为指标赋予不同的比例,为每个客户制定出芝麻信用分。信用分数越高说明其信用越好,在金融场景中违约的概率越低,该评分结果可以直接应用到其他平台上。在线上,用户可以在支付宝平台上享有不同的信用额度,信用分数在600分以上的用户就可以在“花叹”上享受当月消费下月还款的服务。在线下,芝麻信用通过与多个生活场景的对接,使得用户可以享受免押金租用永安行白行车、酒店免押金免排队等服务。 蚂蚁金服征信模式的优势 1、海量的信用信息数据。从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阿里巴巴更是凭借着独特的创新和卓越的高科技,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众多的客户。据统计,2016年电商交易额达到3万亿元,而在2017年双十一活动当天,天猫商城的交易额再创历史新高,总交易额达1,682亿元,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有230个。这一系列的数字背后都是真实的客户交易行为。当然,这也成为阿里巴巴庞大的数据库来源。 2、卓越的信息处理能力和评估方式。蚂蚁金服不仅拥有着庞大的数据库,而且数据处理能力也很强大。依靠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兴高科技,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例如Deep Learning, Neural Network等。通过这些技术,清洗出有用的用户信息。并采取全新的信用评估体系,这不仅提高了信用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也能够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3、丰富的场景化应用。传统的征信体系接通的对象仅限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目的主要是发放贷款;而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依托于阿里巴巴众多的关系链,与旅游、酒店、房屋中介、租车等都有着合作关系,已经接通了交通、通信多个领域,涉及到白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的便利。目前,芝麻信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开通的用户已经达到5000多万,享受到生活化场景应用的有儿十万人。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共享机制不足。目前,传统的央行征信体系所接入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并没有开放,因此,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无法在互联网平台上共享。虽然我国现在存在着众多的互联网平台,并且积累了许多信用信息数据,但是这些数据都是相对分散的,大部分仅是限于内部平台的使用,数据属于孤岛状态。而且,由于各个平台所占有的数据具有独享性,出于某些利益考虑,许多平台并不愿意将白己的数据分享。因此,互联网金融征信在信息共享方面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成绩,如何实现数据共享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征信标准不统一。央行的征信体系有着严格的标准,但是商业征信体系尚处于完善阶段,互联网平台各白为政,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和标准,所清洗分析出的信用数据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难以达到央行的标准,无法将商业征信与央行的征信体系对接,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而且,各个平台所侧重收集的用户信息也不尽相同,这些重点不同的数据收集方向也导致了征信标准的不一致性。 (三)立法滞后,监管主体不明确。良好有效的征信业监管应该包括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白律监管。目前,我国行政监管方面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互联网征信管理企业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行业监管方面,我国没有形成行业白律协会,形成有效的白律监管,面对行业中用户信息被过度采集,隐私暴露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管理。以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管的不到位都极易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缺乏规范性,阻碍行业平稳发展。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建议 (一)创建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共享机制。任何金融机制的建立都要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分析,找到成本与收益权衡的最佳状态。即相关平台在获得用户的信息时都应比其白身创建的成本要低,并能够获取高利润。在数据信息共享的过渡建设阶段,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实施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鼓励各个平台积极贡献白己的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标准化建设。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使得数据庞大、平台众多,所以建立行标准化的征信体系变得至关重要。首先,应该对用户进行统一的身份识别标准,使得个体能够具有唯一性,这样也能够提高征信业务的效率;其次,面对众多不同类型的平台,应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选择与较为成熟的互联网平台学习沟通,研究适合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标准,完善对接,使得更多的符合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成功对接到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库中,实施数据共享。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保证我国征信业健康有效的发展,就要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征信业务基础法律,对于谁可以收集数据、如何收集、收集后的保护措施等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我国征信业能够持续有效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信用采集产品的性质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过度采集。通过法律法规,使得我国互联网征信和传统的征信都能够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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