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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22:14:32

北方民族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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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4规范指导

V业论文中引用的材料和数据,必须正确可靠,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即论据的正确性。具体要求是,所引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反复证实。第一手材料要公正,要反复核实,要去掉个人的好恶和想当然的推想,保留其客观的真实。第二手材料要究根问底,查明原始出处,并深领其意,而不得断章取义。引用别人的材料是为自己的论证服务,而不得作为篇章的点缀。在引用他人材料时,需要下一番筛选、鉴别的功夫,做到准确无误。写作毕业论文,应尽量多引用自己的实践数据、调查结果等作为佐证。如果文章论证的,是作者自己亲身实践所得出的结果,那么文章的价值就会增加许多倍。当然,对于掌握知识有限、实践机会较少的大学生来讲,在初次进行研究中难免重复别人的劳动,在毕业论文中较多地引用别人的实践结果、数据等,在所难免。但如果全篇文章的内容均是间接得来的东西的组合,很少有自己亲自动手得到的东西,那也就完全失去了写作毕业论文的意义。 (二)论证要严密

目的:提高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民经济收入,安定团结,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引导人们能正确认识休闲体育活动意识,利用湘西得天独厚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民族体育,地理环境结合现当前体育产业化的兴起,来带动湘西经济的发展,提高人均收入。 2:意义:各种休闲文化的传入,给湘西地区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提高湘西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为前提,倡导各种文化的积极发展,给社会治安,加强人民团结,促进休闲文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全民健身,为湘西地区的发展,从精神上提供依据,从而来提高湘西地区的综合素质提供参考 3:国际动态:就国际形式来看,全球一体化,体育参谒立体化,现在大多数都对健康的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觉悟,就世界卫生组织,旅游事业,节假日的活动方式来看,世界各国都是为提高全民综合素质进行引导,都对休闲体育这一块有了较高的认识。 4:国内动态:国内形式来看,WTO和兴办奥运,休闲健身运动产业,当前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全国每年就用于休闲的费用也相对增多,用于休闲娱乐的时间也大幅度增多;旅游产业话的蓬勃发展,产业化开始起步。人口健康意识的转变。 关键技术和预期水平效益 1:关键技术: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进行并调查,取证,探研湘西地区休闲体育的发展,开展情况程度,把农村和城镇之间的休闲体育的发展状况,休闲的方式,对休闲文化的传播从积极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运用现当前的经济状况,运用对比对经济条件的发展和现在人们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休闲运动,课题主要运用调查法,查找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分析法等进行研究,能从中得出适应湘西地区积极方向发展的休闲体育运动对策。 2:预期水平:预期水平能达向个湘西地区的休闲文化起到带动作用,向健康方向发展;达到的预期效益在调动积极文化方向的同时,能积极调动全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使湘西人人都能进一步认识休闲活动在生活中带来更多乐趣,能从身心上得到健康的发展,促进休闲文化的积极发展,打造安稳的社会经济环境,达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使全地区全民健身活动能有一个活跃的氛围,引导休闲活动向健康的发展方向,人口综合素质等得到提高提供依据。 研究基础及主要措施 一):我是体育系大三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做事踏实,有较强的体育理论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注重运动知识的积累,生活中就对休闲体育进行过多次的调查和访谈,给自己打下了坚强且牢固的理论性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二):文献资料基础: [1] 廖文科.贯沏“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做好学生卫生工作[J].中国学校体育学,2001(3):卷首 [2] 孙葆丽.我过群众体育发展的历史回顾[J].体育科学,(1):13—16. [3] 胡小明.新世纪体育的走向—娱乐于健康[J].体育与科学,2001.(4). 地域基础: [4] 许良.中小城市居民体育活动的特征分析—以陕西省汉中市为例[J].(3):92~94 [5] 托马斯·古德尔,杰弗瑞·戈比.人类思想史中的休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6 [6] 刘天成,张天成,涂绍生.湘西土家族学生1985—2000年体质状况的动态分析[J]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3,(1)50—53 1:文献资料法:根据也掌握的文献,查找相关休闲体育运动书籍,期刊,学术报告,学术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档案等 2:问卷调查法:通过直接接触,询问研究对象,现场取证等手段来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进行调查,主要以问卷法,现场调查法。 3:对比法:利用湘西地契的具体情况和发达地区的休闲运动开展情况进行对照比较,得出适合湘西地区的休闲运动的发展对策。 麻烦采纳,谢谢!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主编

政治史1.《地方意识与地方政治:政治区域化场景下的边疆治理——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云南为中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1期。2.《南京国民政府的边政机构述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1期。3. 《民国政府的边政内容与边政特点——以南京国民政府为中心》,《思想战线》,2011年第1期;《新华文摘》2011年第9期全文转载;《历史学报》2011年1期全文转载。4.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治边理念》,《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杨增新与科布多事件及阿尔泰并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2期(合著)。6.《西南边疆的内部差异及南京国民政府治策的调整》,《思想战线》,2012年第1期。7. 《从边缘到内地化的进程:封建时期西南边疆屯田的线性考察》,《思想战线》,2010年第1期。8. 《论杨增新的政治思想》,《西域研究》,2011年第1期。9. 《南京国民政府政治视野中的西南边疆》,《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10.《民族国家构筑的同质异向:南京国民政府与云南地方实力派关系的考察》,《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11.《制衡与牵制:南京国民政府治理边疆的政治策略——以边疆行政区域的新规划为中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合著)。12.《从两则档案史料管窥南京国民政府与云南省地方实力派的关系》,《云南档案》,2011年第1期。13.《南京国民政府的边政得失及其影响因素》,《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14.《论杨增新统治新疆时期的民族与宗教政策》,《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2期。15.《论杨增新的经济思想》,《新疆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16.《论杨增新的民族与宗教认识》,《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5期(合著)。17.《南京国民政府的边疆观念及民族认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民国春秋网》全文转载。18.《论同盟会在西北地区的活动》,《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合著)。19.《20世纪中国西部开发观的演进及操作实践》,《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7期(合著)。20.《民国时期西南边疆的社会政治生态》,《文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21.《民国前期新疆现代化的历史审视——以杨增新统治时期为中心》,《文山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22.《论杨增新开发新疆的思想》,载《文山师专学报》,2005年第3期;另载鲁刚主编:《人文论丛》,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23.《边疆与边政——以〈边政公论〉为中心》,李骞主编:《南菁学人论坛(五)》,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24.《辛亥革命与云南边疆的早期现代化》,《昆明市纪念辛亥革命·重九起义100周年研讨会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25.《隋唐开发西部政策述评》,《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4年第5期全文转载(合著)。26.《秦汉开发西部的政策及其得失》,《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合著)。27.《魏晋南北朝开发西部的政策及其得失》,张海鹏等编《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商务印书馆,2007年(合著)。28.《宋、西夏以及大理诸政权开发西部的政策述评》,《宁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合著)。29.《清代开发西部述评》,《文山师专学报》2004年第4期。30. 《论历朝的西部经营》,李骞主编:《南菁学人论坛(四)》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边疆研究学术史1、《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边疆研究及其发展趋向》,《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年第1期。2. 《范式变迁:“边缘”与“中心”的互动——近代民族国家视域下的边疆研究》,《思想战线》2013年第1期 ;《历史学报》2013年第1期。3. 《30年来南京国民政府边政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11年第1期全文转载;《中国西藏网》摘转西藏治理部分。4. 《近代国人关于新疆的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2期;《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民族理论》、《中国民族报·理论周刊》、《中国民族宗教网》2010年5月28日摘 转部分内容。5. 《近代中国的边疆社会政治及边疆认识的演变》,《社科科学战线》2012年第9期。6.《边疆研究与近代民族国家之构筑——以1941年〈边政公论〉发刊词为中心的考察》,《烟台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7.《〈边政公论〉有关云南研究述论》,《文山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8.《20世纪30年代中国边疆研究的内容与特点——以〈边事公论〉为中心》,《文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边政研究的内容与方法》,《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10.《20世纪40年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方法与理论——以〈边政公论〉为中心》,《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11.《1980年以来杨增新研究综述》,《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合著)。12.《试论中国边政学的研究内容及其学科建设》,《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13.《关于近年来盛世才研究现状的考察》,《文山师专学报》,2008年4期。书评、报刊文章:1.《近代英国与新疆关系研究的力作——读许建英著〈近代英国和中国新疆(1840-1911)》,《西域研究》,2009年第2期。2.《读王劲教授著<邓宝珊传>——兼谈历史人物研究的魅力》,载《天水师范学报学报》,2005年第4期。3.《辛亥革命:云南近代转型的催化剂》,《团结报·文史周刊》2013年4月11日。4.《西南边疆教育考察团的成立》,《团结报·文史周刊》2013年10月10日。5.《1944年的滇西战略大反攻》,《团结报·文史周刊》2014年5月15日。6.《“新疆富力,必埒全国”——近代国人关于开发新疆的认识》,《中国民族报·民族理论》2010年5月28日。

主要从事汉唐边疆史研究,侧重于民族关系、管理机构、边疆政权以及疆域理论等方面,主要科研著作有:1、《两汉时期的边政与边吏》,独著,14万字,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1999年再版。2、《中国少数民族禁忌》,合著,7万字,载《中国文化杂说》第5卷,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3、《斑驳陆离的婚俗》,独著,10万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世界民族知识丛书》,副主编,10部,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论丛》,合著,10万字,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6、《中国少数民族宗教与文化丛书》,副主编,10部,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7、《都护制度研究》,独著,26万字,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8、《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研究续论》,合著,10万字,国家重点“东北工程”项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9、《20世纪西部开发史》,主编,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10、《汉唐藩属体制研究》,独著,49万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11、《〈三国史记 高句丽本纪〉研究》,中央民族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9年6月。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简列如下:1、《西汉西域屯田与使者校尉考辨》,《西北史地》1989年第3期。2、《略论西汉时期陈汤经营西域》,《民族研究》1989年第5期。3、《高句骊的祭祀礼仪》,《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年第3期。4、《西汉西域都护略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第2期。5、《西凉府政权的灭亡与宗哥族的发展》,《西北史地》1991年第2期。6、《准噶尔汗国的西部扩张》,《民族译丛》1991年第5期。7、《述论王莽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 1992年第1期。8、《东汉度辽将军述论》,《内蒙古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9、《非洲坦伯马人以住居为舞台的葬礼》,《民族译从》1992年第4期。10、《两汉重要边吏的选拔和任用制度述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11、《西汉前期和亲政策新论》,《民族研究》1993年第4期。12、《唐朝派往回纥的使者述论》,《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13、《唐朝派往突厥的使者述论》,《北方文物》 1994年第4期。14、《东汉王朝使匈奴中郎将略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4期 。15、《高丽与唐王朝互使述论》,《黑龙江民族丛刊》1995年第1期。16、《唐王朝与西突厥互使述论》,《民族研究》1995年第5期。17、《东汉王朝护羌校尉考述》,《民族研究》1996年第2期。18、《唐王朝与新罗互使述论》,《黑龙江民族丛刊》1996年第2期。19、《由使者来往看唐王朝与薛延陀的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20、《吐谷浑与隋唐王朝互使述论》,《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21、《从高句骊县到安东都护府——高句骊和中央王朝的关系述论》,《民族研究》 1998年第3期。22、《东夷校尉考述》,《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年第3期。23、《使者与汉文化的传播——以唐代为例》,载于《汉族地域文化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24、《使者与唐朝边疆民族管理体制》,《民族研究》 2000 年第 1 期。25、《“用夏变夷”与刘敬的和亲建议》,《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26、《唐代使者来往礼仪考》,《黑龙江民族丛刊》2000年2期。27、《历代王朝北疆经略及与北疆民族关系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3期。28、《唐代单于都护府的几个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2期。29、《唐代安东都护府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年第3期。30、《从校尉到都护:唐代东北边疆民族管理机构的转变》,《中国东北边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31、 《传统夷夏观与中国疆域的形成——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理论探讨之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1期。32、《唐代安北都护府的几个问题》,《北方文物》2004年第2期。33、《关于高句丽侯驺的几个问题》,《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5期。34、《刘渊政权的出现与北方民族主动认同“中国”的开始——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理论探讨之二》,《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35、《简论曹操对乌桓的征讨及意义》,《史学集刊》2005年第2期。36、《西汉时期藩属体制的建立和维系》,《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3期。37、《关于高句丽早期历史的几个问题》,《东北史地》2006年第4期。38、《高句丽与东汉王朝战事杂考——以〈三国史记 高句丽本纪〉的记载为中心》,《东北史地》2007年第1期。39、《“中国”与“天下”的重合:古代中国疆域形成的历史轨迹——古代中国疆域形成理论研究之六》,《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40、《关于藩属体制的几个理论问题——对中国古代疆域理论发展的理论阐释》,《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41、《〈三国史记 高句丽本纪〉史料价值辨析——以高句丽和中原王朝关系的记载为中心》,《东北史地》2008年第2期。42、《边吏与古代中国疆域的形成——以两汉为中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43、《由解明之死看高句丽五部的形成与变迁——以桂娄部为中心》,《东北史地》 2009年第3期。44、《浅议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史学集刊》2010年第2期。45、《两汉王朝治理西域的经验与教训》,《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46、《简论曹魏的鲜卑政策》,《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年第5期。47、《多民族国家疆域研究的历程及其特点》,《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李大龙教授承担多项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其中对汉唐边疆史、高句丽历史、中国疆域形成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在学界有较大影响。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开辟有民族宗教、民族历史与文化、西夏学、人类学、国际问题、法学、经济学、文学艺术、教育学研究等栏目。重点刊登西北地区不同历史时期各种民族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

马廉祯,现任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马廉祯,男,回族,1978年生。现任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硕士生导师召集人、运动训练学系副主任、香港中华国术总会会长、甘肃省马氏通备武学学会会长、《武学》主编和天水师范学院客座教授等。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维普

新版南大cssci核心,更新变化整理(详细请参考完整核心目录)1、马克思主义理论(排序放在第一位)+6,-1增加期刊:党的文献、党建;南京政治学院学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集刊转)、思想教育研究、思想理论研究。变动期刊:理论视野2、管理学+2,-2增加期刊:科学决策、社会保障评论变动期刊:科技管理研究、中国科学基金3、哲学+1:增加期刊:逻辑学研究4、语言学+3,-2增加期刊:古汉语研究、中国文学研究、明清小说研究变动期刊:外语学刊、红楼梦学刊5、艺术学+3,-2增加期刊:美术、北京电影学院学报、建筑学报变动期刊:戏剧、南京艺术学院学报6、历史学+3,-2增加期刊: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国际汉学变动期刊:民国档案、文献7、考古学研究+1,-1增加期刊:敦煌研究辑刊变动期刊:敦煌研究8、经济学:+2,总量70个(最多,因为太多不排除有误,请自行核对)增加期刊:金融评论、保险研究9、政治学+3,-1增加期刊:国际政治科学、国际展望、南亚研究季刊(国际政治强势)变动期刊:理论与改革(政治学与行政学仅存3枚,老梁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还在扩展版,对此表示遗憾,惊诧!)10、法学+2增加期刊:中国刑事法研究、东方法学11、社会学不变;民族学+1,-1增加期刊:文化遗产变动期刊:北方民族大学学报12、新闻传播学+1-1增加期刊:新闻界变动期刊:国际新闻界13、图书情报+2-2增加期刊: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现代情报变动期刊:现代图书情报技术、图书馆工作与研究14、教育学+1:增加期刊:高校教育管理15、体育学+2-1增加期刊:首都体育学院学报、成都体育学院学报变动期刊:沈阳体育学院学报16、综合性社科:总量-2,+5-7,变动较大增加期刊:宁夏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东疆学刊、学术前沿、天府新论变动期刊:学术交流、学习与探索、学术论坛、湖北社会科学、湖南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兰州学刊17、人文地理+5:增加期刊:地理科学、地理学报、地理科学进展;城市问题、城市发展研究18、高校学报(未注明哲社版、社科版,请自行补充):+6,-6增加期刊:齐鲁学刊、烟台大学学报、安徽师范大学学报、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吉首大学学报、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变动期刊:同济大学学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华东理工大学学报、天津师范大学学报、深圳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对这些学报深表同情!注:部分未列入学科期刊未发生变化。

刘继华,男,生于1978年2月,江西人,现任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意大利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领域:中国基督教史、中西文化交流史、中国近现代区域史学术兴趣与特长:基督教在西北的传播、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在西北的相遇与对话、中国近现代西北地方政治与社会 1998. 09- 2002. 07 兰州大学历史系历史学基地班攻读历史学学士学位2002. 09- 2005. 07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攻读历史学硕士学位(中国近现代史专业)2005. 07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助教2005. 07 华中师范大学第二期 “中国基督教史研究”暑期讲习班2007. 09- 2007. 11 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访问学人2008. 07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2008. 07- 2008. 08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研修暑期密集课程2008. 09- 华中师范大学攻读历史学博士学位(中国近代基督教与教会大学史方向,师从章开沅教授) 硕士生课程:中国近现代史专题本科生课程:中国现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基督教史 (1)中国内地会与近代西北穆斯林社会(1876-1952),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0-2011,主持(2)基督宗教与近代西北社会,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当代中东改革与近代中国西北宗教社会史专题研究”子项目,2010,主持(3)基督教中国内地会对西北穆斯林社会的传教活动研究,兰州大学人文社科学科建设基金项目,2009-2011,主持(4)近代中国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相遇与对话,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参与(5)中国内地会与近代西北穆斯林社会,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主持 著作(1)《兰州大学校史》(上编第五至九章撰稿作者),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论文1.基督教女传教士在近代西北穆斯林中的传教活动的述论——以内地会濮氏母女为例,《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2.基督教内地濮氏父子在近代西北穆斯林中的传教活动述论,《青海民族研究》2013年第2期世纪后期青海基督教传播史考述——兼论基督教传教士与藏族在青海的早期相遇,《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4.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在青海的早期相遇——兼论基督教在青海的早期传播,《青海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5.汉学家德效骞与早期中罗关系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6.基督教宣道会对西北藏族传教地理格局的形成及其演变,《青海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7.第四届辛亥革命研究青年学者论坛召开,《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8.知味墨与基督教在华穆斯林事业:以知味墨的西北之行为中心的探讨,《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9.基督教传教士与陕西辛亥革命:以英国浸礼会传教士为中心的探讨,《近代史学刊》(第7辑)2010年10.中英庚款董事会兴办西北教育活动研究,《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11.中国内地会在甘肃医疗传教事业的兴起:兰州博德恩纪念医院的建立与发展研究,《历史文化探研》(王希隆主编),甘肃民族出版社,2009年12.论于右任的民族主义思想,《历史文化探研》(王希隆主编),甘肃民族出版社,2009年13.清末民初宣道会甘肃传教述论,《宗教对话与和谐社会》(陈声柏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4.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与民主主义:从民族主义的视角研究西北回族军阀,《西北近代社会研究》(张克非、王劲主编),民族出版社,2008年15.关于青藏战争的几个问题,《谷苞先生90华诞纪念文集》(刘光华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16.中英庚款“退款”与抗战时期的西北教育,《抗战时期的中国文化》(涂文学、邓正兵主编),人民出版社,2006年17.民国时期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构成及其特点,《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18.龚自珍、林则徐与近代西北开发,《历史文化论丛(第一辑)》(王希隆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19.龚自珍、林则徐开发西北的思想,《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20.明朝开发西北的政策述评,《固原师专学报》2003年第5期21.关注西北的史学家——秦翰才,《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2.民国时期西北盟旗制度变迁研究,《甘肃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民国时期甘肃土司制度变迁研究,《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曾先后参加“救亡与发展:抗战时期的中国文化”、“宗教对话与和谐社会”、 “边缘与多元:近代以来甘宁青地区的中西文化交流”、“文明的交融:第二届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对话”、“第四届辛亥革命研究青年学者论坛”、“历史与现状: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关系与对话”等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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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反映最新科技成果,传播科技信息,促进学术交流,繁荣科学技术。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发扬学术民主,贯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本刊以西北、民族为立足点,保持西北与西北少数民族文化为浓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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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为担子菌亚门,层菌纲,多孔菌科,灵芝属真菌,作为菌物药原料的使用和研究已经有悠久的 历史 。在神话故事《白蛇传》中,就有白娘子盗取仙草灵芝救活许仙的故事。

在民间灵芝多被赋予了“长寿福禄,吉祥如意”的美好寓意。有关灵芝药用价值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东汉的《神农本草经》。

我国2020版《药典》中记载灵芝具有“补气安神,止咳平喘”的功效,可用于“心神不宁、失眠心悸、肺虚咳喘、虚劳短气、不思饮食”。《美国草药药典与治疗纲要》中也收录了灵芝药材。

灵芝中富含多种活性物质,经现代药理学研究证实,灵芝具有免疫调节、抗高血压、抗肿瘤、抗病毒、保肝护肝、抗氧化等多重作用。

迄今为止,已从20 余种灵芝中分离鉴定了600 多种活性物质,可大致分为:三萜类、类萜类、多糖类、甾体类、生物碱类等。

随着灵芝在 养生 保健和疾病治疗等领域的作用逐步被证实,灵芝被广泛用于各类保健食品和药用产品,比如用于癌症治疗的辅助剂。市场上灵芝相关的产品日益增多,对灵芝药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但是灵芝有哪些种类?什么灵芝才是药用灵芝?灵芝的品质如何鉴定?野生灵芝和人工栽培品有何区别?

一. 灵芝的分类

我国药用灵芝 历史 悠久、分布广泛,但由于生产环境差异和长期的相互引种杂交等因素,灵芝的分类较为复杂。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的灵芝多达200多种。

这么多种灵芝,如何分类呢?我们来看看古人是怎么分类的。在中医药典籍中,主要根据中医阴阳五行学说,按照灵芝的颜色分为“六芝”,即赤芝、紫芝、黄芝、白芝、黑芝、青芝。

晋代葛洪在《抱朴子》中对“六芝”进行了形象的描述:“赤者如珊瑚,白者如截肪,黑者如泽漆,青者如翠羽,黄者如紫金,皆光明洞察,如坚冰也。”

《本草纲目》对“六芝”的性味、功能有详细的描述,六芝各有其不同的作用与疗效。比如赤芝主治胸中结,益心气;白芝主治咳逆上气,益肺气,通利口鼻,强志意,安魄。

在现代,《中国真菌志》灵芝科记载的灵芝有98种,《中国灵芝图鉴》中记录中国灵芝有103种。这么多灵芝,都有药用价值吗?

二. 哪些灵芝才是药用灵芝?

我国灵芝种类虽然繁多,但是到目前只有14种被人们所利用。其中,2020版《中国药典》中灵芝仅收载了赤芝、紫芝,是我国法定的中药材。另外,松杉灵芝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允许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由于野生灵芝的资源非常有限,我国灵芝栽培的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赤芝是人工栽培最多的品种。在我国灵芝的主要产区,分别为闽浙产区、东北长白山产区、大别山产区和山东鲁西产区。四大产区各具特色,各有千秋。

三. 灵芝的品质如何鉴别?

(1) 看外观

赤芝外形呈伞状,菌盖肾形、半圆形或近圆形,直径10~18 cm , 厚1~2 cm 。皮壳坚硬,黄褐色至红褐色,有光泽,具环状棱纹和辐射状皱纹,边缘薄而平截,常稍内卷。

赤芝菌肉白色至淡棕色。菌柄圆柱形,侧生,少偏生,长7~15 cm,直径1~ cm,红褐色至紫褐色,光亮。孢子细小,黄褐色。

紫芝皮壳紫黑色,有漆样光泽。菌肉锈褐色。菌柄长17-23 cm。

人工栽培品子实体较粗壮、肥厚,直径12-22 cm, 厚 cm。皮壳外常被有大量粉尘样的黄褐色抱子。

(2) 看成分

多糖和三萜类化合物被认为是灵芝的主要活性成分,其含量可作为衡量灵芝品质的标准。2020版《中国药典》中以灵芝多糖、三萜及甾醇含量的高低作为评价灵芝质量的标准。日本等国则以灵芝酸含量高低来控制灵芝的质量。

2020年,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发表了一项关于四种不同品种灵芝的质量研究。该研究比较了灵芝药材道地产区的松杉灵芝、密纹灵芝与人工栽培的赤芝、紫芝。

该研究中,松杉灵芝多糖含量最高,其它品种的多糖含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密纹灵芝、赤芝、紫芝。

并且四个品种灵芝的灵芝酸成分的指纹图谱具有明显差异,可以作为灵芝鉴别的有效方法。

2021年,广州医科大学的学者对不同产地灵芝中的多糖、总三萜、麦角固醇三种活性物质的含量进行了测定。结果显示,不同产地的灵芝,以上三种活性物质的含量差异较大,可能与栽培地的气候、培养基等环境密切有关。

关于灵芝的知识,您了解了吗?

参考资料:[1] 灵芝家族知多少,生命世界,2022. [2] 四种不同品种灵芝的质量研究,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医学版), 2020. [3] 中国药典2020版第一部. [4] 不同产地灵芝子实体中三种活性物质的含量测定,山东化工,2021.

湖北民族大学没有人工智能制造专业。

湖北民族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以本科教育为主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是省重点建设高校,是省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

学校地处神奇美丽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东连荆楚,南接潇湘,西邻渝黔,北靠陕渝,校园依山傍水,与龙洞河美景交相辉映。面积近1600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亿元,藏书200余万册,建有完备的现代电子图书系统,电子图书320余万种。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人才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不断提升。1999、2004、2017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本科教学审核评估。

科研成果:

近五年来,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30项,其中国家级重点项目2项,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奖励28项,出版学术专著122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400余篇,获授权发明专利85项。《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和2014年版、2020年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以上内容参考:湖北民族大学官网——学校简介

湖北民族大学宿舍还可以。

在校生实行公寓一体化管理,学生公寓与教学区联成一体。

8人间上下铺,没有放衣服柜子,有课桌和椅子,每个宿舍后面有两个大柜子,每人一个小格子,可以放下课本、被子等,无单独的浴室;

6人间有2个上下铺,还有2个上铺(这下面是个大书桌,每人都有一个小的组柜,还不错),有单独的浴室和水龙头;四人间有4个上铺,下铺是单独的书桌,有衣柜,有浴室和水龙头。

科研工作: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截至2021年,学校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26项,其中国家级重点项目2项,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研奖励28项,出版学术专著122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400余篇,获授权发明专利80项。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和2014年版、2020年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以上内容参考:湖北民族大学官网——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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