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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筑等级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0:21:12

中国古代建筑等级制度研究论文

声明下这个不是我写的礼制对中国古建筑的影响摘 要:礼既是规定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统治秩序的法规,也是约制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生活行为、思想情操的规范。它带有强制化、规范化、普遍化、世俗化的特点,渗透到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然也深深地制约着活动的诸多方面。本文主要阐述了礼制对中国古建筑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礼制 等级制度 等级差别 形制 中国古代建筑《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起源于原始宗教,是由原始宗教的祭祀礼仪发展而来的。礼在儒家的心目中是维系天地人论上下尊卑的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准则。《礼记。曲礼》说得很清楚:“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说:“道德礼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左传》说“夫礼,天之精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又“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荀子》“礼者,智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礼记。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这些表明,礼既是规定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统治秩序的法规,也是约制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生活行为、思想情操的规范。《易传》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左传》说:“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儒家认为礼就是秩序与和谐,其核心是宗法和等级制度,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都存在着等级森严的人伦关系。在古代社会长期发展中,礼成了“以血缘为纽带,以等级分配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本位的思想体系和制度”。这个被提得极高的尊卑意识、名分观念和等级制度,不仅贯穿于人际的政治待遇、社会特权、家族地位,而且渗透到了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的各个领域。在建筑方面,它成了传统礼制的一种象征与标志,大到城市、建筑组群、坛庙、宫堂、门阙、庭院、台基、屋顶形式、建筑面阔和进深,小到斗拱、门钉、装饰色彩等,都纳入礼的规制。辨尊卑、辨贵贱的功能成了建筑被突出强调的社会功能。从周代开始,已经出现了建筑的等级差别,以下将分为几个方面阐述。一、城制等级《考工记》记述了西周的城邑等级,将城邑分为天子的王城、诸侯的国都和宗室与卿大夫的都城三个级别,规定王城的城墙高九雉(每雉为一丈,共高九丈),诸侯城楼高七雉,而都城城楼只能高五雉。三个等级的城邑的道路宽度也有规定,王城的经涂(南北向道路)款九轨(九辆车的宽度),诸侯城的经涂按王城环涂(环城的道路)之制,宽九轨,都城道路宽五轨。到汉武帝时,《考工记》补作《周礼。冬官》成为儒家经典,这种营建制度的等级观念自然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二、组群规划等级《礼记。王制》中讲:“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有以高为贵者。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唐朝的《营缮令》中规定:都城每座城门可以开三个门洞,大州的城正门开两个门洞,而县城的门只能开一个门洞。这是建筑组成和建筑布局上的等级要求。诸如“天子五门”,“前朝后寝”,“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等等,都属于这类等级的限定。三、礼制性建筑礼制性建筑的地位,远高于实用性建筑;礼对建筑的制约,首先表现在建筑类型上形成了一整套庞大的礼制性建筑系列,而且把这些礼制性建筑摆到建筑活动的首位。礼制性建筑起源早、延续久、形制尊、数量多、规模大、艺术成就高,从建筑类型看,坛、庙、宗祠;明堂;陵墓;朝堂;阙、华表、牌坊等为礼制性建筑的五个类别。由于祭祀在古代被列为立国治人之本,排在国家大事之首列,因此祭祀天神、日月、山川的坛,祭祀圣贤的庙以及祭祀祖先的宗祠在建筑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明堂作为最独特的礼制性建筑,早期是天子召见诸侯的礼仪场所,后来衍生成诸多礼制功能的综合体,不难看出“礼”的理想模式在明堂建筑中的充分体现。在儒家“慎终追远”的孝道观支配下,丧葬成了行孝道的重要环节,丧葬之礼也就成了礼制的重要组成,因此陵墓也成了礼制性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朝是宫城中帝王进行政务活动和礼仪庆典的行政区,在于显示帝王的唯我独尊、显示皇权的统一天下、显示封建统治的江山永固;堂是渗透在第宅中的礼制性空间,是传统第宅空间布局的核心和重点,家庭中的敬神祭祖、宾客相见、婚丧大典、节庆宴饮都在这里举行。此外,礼制性建筑还有阙、华表、牌坊等建筑小品;阙,一方面起着“标表”的作用,用来标示建筑组群的隆重性质和等级名分,另一方面起着强化威仪的作用,有效地渲染建筑组群入口和神道的壮观气势,唐宋以后演化成宫廷广场的礼制性门楼;华表,两汉是称桓表,起源于原始社会部落的图腾竿子,以后演变为立于亭隅、桥头、墓前起标志作用的东西,是一种建筑化的仪仗,有效地起到表崇遵规、显示隆重和强化威仪的作用;牌坊可算是最突出的礼制性建筑小品,它由具有防范功能的实用性牌门脱胎演变成了标志性、表彰性的存精神功能的牌坊,既用于离宫、苑囿、寺观、祠庙、陵墓等大型建筑组群的入口前导,起显示尊贵身份,组织门面空间,丰富组群层次,强化隆重气氛等作用,也用于街市的起点、十字路口、桥梁端头,起标志位置、丰富街景、突出界域的作用。四、单体建筑在单体建筑中,等级制突出地表现在间架、屋顶、台基和构架做法上。《明会典》中规定:公侯,前厅七间或五间,中堂七间,后堂七间;一品、二品官,厅堂五间九架;三品至五品官,后堂五间七架;六品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在中国古代建筑中,“间”指的是房屋的宽度,两根立柱中间算一间,问数越多,面宽越大:“架”指的是房屋的深度,架数越多,房屋越深。这是对于单体建筑平面和体量的限定。《礼记》记载:“天子之堂九尺,诸侯启齿,大夫五尺,士三尺。”这里的“堂”,指的是“台基”。这说明台基的高度很早就列入等级限定。台基中衍生出一种高等级的须弥座台基,用于宫殿、坛庙、陵墓和寺庙的高等级建筑。须弥座台基本身又有一重、二重、三重的区别,用以在高等级建筑之间作进一步的区分。屋顶的等级限制十分严格,从最高等级的重檐庑殿、庑殿、歇山、攒尖、悬山、到最低等级的硬山顶,形成了完整的等级系列,对于不同建筑的等级面貌,起到了十分触目的标志作用。结构形式和构造做法也被纳入等级的限定,在宋《营造法式》中主要表现在殿堂结构与厅堂结构的区分,即殿堂、厅堂、余屋、亭榭四类,殿堂等级最高,厅堂、余屋依次减低;它们在规模大小、质量高低和结构形式上都有区别。在清《工程作法》中,主要表现在大式做法和小式做法的区别,把这两种做法作为建筑等级差别的宏观标志,然后在大式做法中再细分等次;这两种做法不仅在间架、屋顶上有明确限定,而且在出廊形制、斗拱有无、才分规格和具体构造上有一系列的区别。等级的限定深深地渗透到技术性的细枝末节。五、装修。装饰色彩等级等级制对内外檐装修、屋顶瓦兽、梁枋彩绘、庭院摆设、室内陈设都有严格的限定。甚至对门上的零件—— 门环,也硬性规定了铜环、锡环、铁环三级,按等级采用。对建筑物的装饰色彩也有等级划分,总的说以黄色为尊,其下依次为:赤、绿、青、蓝、黑、灰。宫殿用金、黄、赤色调,而民居却只能用黑、灰,白为墙面及屋顶色调。基于礼的需要而形成的建筑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建筑的独特现象,它对中国古代建筑体系产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影响。最突出的两点:一是导致中国古代建筑类型的形制化。不同类型的建筑,突出的不是它的功能特色,而是它的等级形制。凡是同一等级的建筑,就用同一形制。如太和殿、乾清宫、太庙正殿和明长陵祾恩殿,建筑性质各异,基于等级的最高体制,用的都是重檐庑殿顶。二是导致中国古代建筑的高度程式化。严密的等级制度,把建筑布局、规模组成、间架、屋顶做法,以致细部装饰都纳入等级的限定,形成固定的形制。这种固定形制在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使得建筑单体以至庭院整体越来越趋向固定的程式,整个建筑体系呈现出建筑形式和技术工艺的高度规范化;程式化、规范化保证了建筑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独特性,保证了建筑整体的统一性、协调性,保证了建筑普遍达到不低于规范的标准水平。但是也成为建筑发展的枷锁,严重束缚了建筑设计的创新和技术的革新,加剧了中国建筑体系发展的延缓性。[1]侯幼彬。《中国建筑美学》。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2]李允苏。《华夏意匠:中国古典建筑设计原理分析》。台北:铭文书局。[3]刘敦桢。《中国古代建筑史》。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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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是照 这中外建筑 史 书 抄的 在总结 一下,很简单的

建筑等级主要通过对财富(包括人力)的消耗来体现,建筑的尺度、材料的贵重程度、装饰的精细程度等成为表现建筑等级的主要因素,但中国古代建筑也有一些等级因素并不是财富消耗的体现,而另有其社会文化原因,比如屋顶形式的等级、建筑色彩等级等。古代统治者为保证社会道德秩序从而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建立和完善的典章制度,法律制度,礼制制度,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影响到建筑秩序制度。也就是建筑等级制度。城市,聚落,居住空间的组织原则,古建筑形式的演变,建筑材料装饰和建筑特征,都是在建筑等级制度的作用下形成的。从奴隶社会时期,建筑的服务对象不同就使建筑形式有所不同。在规模上,装饰,使用,建筑,结构,。。。。。。。周朝时期,等级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并且以礼的形态表现出来,这时候建筑大致是在类别,尺寸,数量和色彩的方面作出规定。周朝的建筑等级制度是以宗教活动的要求为本位的。战国是礼法堕地”、“天下无道”的时代,但是没有废弃周朝的建筑等级制度。此时建筑等级制度由礼制形态向亦礼亦法的形态转变,得到了响应的执行。这当然与社会生活的进步,统治秩序的需要,生产力的发展的需求是有关系的。这个时候的变化的表现在两个方面:1规定的条款上没有多大的变化,但是具体建筑上变化了,2是新的情况的出现做出了新的规定。唐朝时期的建筑等级制度上不在讲究礼不下庶人的宗法开始向世俗转变。关注建筑体量以及相关的方面。注意了对建筑群组的控制,显示出对于建筑之间的形态和群落之间的关系。我觉得与整体概念的升华有关系,而此的原因需要继续研究。宋元朝时期主要是沿袭唐朝。明朝是维护衰落的封建制度,制定出详细的严密的建筑等级制度。本意是加大皇族与庶民之间的区别,规范封建统治秩序,但是建筑却更加世俗化,是因为古典建筑的经历了发展时期,成熟时期,最后的创作高峰期的到来,最终引起的是建筑概念的世俗化,人们普遍接受后并且开始再创造。从建筑秩序的基础上寻求新的形式上的突破再创造。清朝时期建筑等级制度最终完成了并且达到了古典建筑艺术的顶峰。无论是从个体建筑的体量,空间,秩序,还是装饰艺术上,还是在建筑群体的布局和规范方面都是完成了最后的综括和修缮。虽然在等级制度的影响下,建筑形式和理论上受到大大的限制,但是从一代代建筑的发展和继承创造,再继承,再创造,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我们能够看到,确实限制一大批的工匠的创造力,但是从形式上,都是经历非常大的变化,从布局上更加完善,不仅仅适应了建筑秩序的需要,达到顺应统治需要的目的,从功能上不仅仅满足需要,更能促进需要的进一步发展,完成最终的形式。而从中能够学习到的,不仅仅是建筑历史理论知识方面的内容,更加能够指导实践的进行。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论文

有的你写的。估计要从酷刑好和刑讯分野开始写。司法不独立,司法服从于政治,服从于皇权,决定了刑讯的存在价值。在相权和皇权斗争的时候,司法可能要在其中发挥作用,因此,真相就变得无关紧要,重要的是编制真相,达到权力的目的。

“刑讯者,讯问狱囚以刑求之之谓。”也就是说,刑讯是借用行刑的方法来审问人犯,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司法手段。但这种说法也有不确之处,因为在中国古代刑讯的对象不仅限于“狱囚”,同时也可适应于“告人”。依《唐律》,被告受讯而被拷,拷限满而不首者,则反拷“告人”,即准前人(被告)拷仗数,反拷“告人”。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

看这篇论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里,以其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区别。中国古代创立的法官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复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古代司法中比较好的制度,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有益的作用,而且有的制度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纵观四千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基本特点。(一)高度集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甚至时中国传统法制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统治,法律出自皇权,并且用以维护皇权统治。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从萌芽、发展、成熟到瓦解,历时几千年,皇权至上的思想原则对其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历代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以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实行个人独裁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审判官。从秦建立起封建专制的国家起,历朝历代,皇权至上既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从上到下,各阶层人普遍接受认同和信奉的观念。儒家学说以“三纲五常”作为最根本的伦常原则,其中“君为臣纲”是核心,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君权始终处于不可代替的中心位置。在立法方面,封建君主“口含天宪”,以自己的意志来立法,历代法律最终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司法审判领域,封建帝王掌握着臣民的命运,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从秦至清,皇帝一直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审级,掌握了一切大案要案的终审权。从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来看,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粗到细,最终走向集权的历史演变过程。在司法制度上,我国古代司法机关从商周开始直到明清,逐步由单一制的司寇或廷尉变成三法司,三法司是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运行良好,但从宋至明清,三法司的权力逐步集中到刑部,最终被皇帝所控制;在审判上,司法机关成了御用工具,所有的重案、疑难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裁决,只有皇帝行使的才是最终的审判权,皇帝还可以通过直诉、录囚等方式直接了解和干预司法工作。此外,其他案件的审理也要定期向皇帝汇报。皇帝处理案件,既可以遵守现行法律,也可以权宜行事,置法律于不顾。由于皇帝掌握最终的司法审判权,这样一个案件直到皇帝的审判才算终审,因此没有例如现代的“两审终审”制度,案件逐级审转复核,没有终审限制。秦以前,一般案件均可由郡县司法审判机构自行处理结案,到两汉实行疑狱上报制度,在后来逐步演变为逐级审转复核制度,至明清完全成熟。案件由县级开始立案审理,但审结后需要存档并登记在“循环簿”上,等待上级机关检查,对于重大案件则要直接上报,所以只有皇帝作为最高审判官,掌握最终司法审判权。因此中国古代司法的公正清廉与否并不决定于司法制度本身的优劣,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帝王的英明与昏聩,司法秩序往往因人为因素而破坏,最终导致司法黑暗,这是高度集权的必然结果。(二)司法与行政混淆司法行政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又一显著特征。这一特征表现为:在中央机构中,皇帝不仅常常以自己的意志断案,破坏既定的“常法”,更是通过建立让许多行政、军事甚至内廷机构参与审判的体制,以制约审判机构可能出现的独立倾向,并使之完全听命于己。因此可以说,在集权制专制国家出现行政司法不分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我国历代司法机关都是从属于行政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是朝廷的职能部门之一,而不具有独立性。从地方到中央,司法都是从属于行政的。在中央,秦汉的廷尉是中央政府的九卿之一,刑部在唐宋明清一直是中央政府的六部之一,但这些司法机关都要绝对服从皇帝的命令,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而在地方上,司法更是处于行政的从属地位,商周时,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掌握,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虽然地方政府中也设有决曹(汉朝)、司法参事军(唐朝)等专职的司法官吏,但在审级上,下级要服从上级所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司法权始终没有独立。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机构设置中,为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存在着行政与司法的分工的话,在地方各级,皇权一统就直接表现为司法行政合一。地方长官就是同级司法审判官,司法断案也就是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不用在行政管理机构外另设司法机构去专门履行司法职能。如果协助断案有了差错,长官须自负其责。应当说,这种地方官亲任司法审判职责的现象或者说司法行政合一的现象是不无原因的。一方面,这是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在古代,社会管理各领域分工不是很明显时,两者合一反而能提高管理效率,有效满足社会需求。从这个角度说,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司法行政合一的特别之处并非是这种合一的形式本身,而主要在于这种形式的长期延续。这就涉及到另一方面也就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即上面所提到的专制皇权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地方官吏只是皇帝在各地的代理人,或者说是以“君市爵禄,臣卖智力”为基础的皇权在各地的管理者,因此,他的存在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都只是取决于专制皇权在地方的需求。而前文已经分析过,专制皇权的最本质特征是对权力的垄断性,他不愿意也绝不可能许可地方各级出现行政司法相分离的二元结构,因为这实际上会妨碍自己意志的有效贯彻。于是,地方长官统领行政与司法就成了最顺理成章的体制,而刑名钱谷也就成为地方长官最重要的管理职任。行政与司法审判的混同,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比如,以行政办法处理司法事务。因为,既然处理司法事务只是各级官吏管理职能的一种,或者说与行政职能混同,那么,二者之间就会常常混淆,不易也不必去区分,这就导致地方官员会倾向于以行政管理的办法来处理司法事务。其不良后果就是导致职权主义、武断主义、轻视司法程序等等。再就是降低了司法官的专业素质。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地方长官的法律素养决定了其司法案件的质量。由于中国古代的地方官吏多采取荐举与科举选拔再经由皇帝任命的方式,而入选为官的重要标准多不包括法律素质,因此各级地方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中国在长达 2000 多年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不可能存在法治的土壤,因而也不可能存在司法独立的价值奢望,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三)民刑部分中国古代虽然自周代就有了民事和刑事的简单区分,却始终未能形成现代司法制度意义上的民事、刑事的定义。所谓“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法”,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在立法上都没有民法、刑法、诉讼法的区分,而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掺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混合。表现在司法制度上就形成了民刑不分、重刑轻民。造成这种民刑不分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对薄弱。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商品经济生活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了民法的发展状况。在中国古代,落后保守的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束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其次,封建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始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从秦朝到清代的两千年间,专制制度不断强化,排除了任何商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立法的可能性。在专制制度下,维护皇权与巩固国家是一致的,这是立法者的主要着眼点。至于私人之间的利益,则被视为“细故”,是无足轻重的。为了保护矗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专制体制,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大力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明清以来,推行禁海政策,严重地摧残了海外贸易和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也转而经营土地作为其更可靠的财力来源。第三,人身依附关系长期存在。不能广泛提供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私人的平等”,而“私人的平等”恰恰是发展民事法律的重要条件。第四,家法、族规对族内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这些所谓的家法、族规实质上都是家族内部的习惯法,对于家族内的财产、继承、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与国法相通,是国法的补充。因为民刑就无从区分,因此更无从谈起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划分,基本是一套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古代很多婚姻财产问题都是靠刑事手段来解决的。如唐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的,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婚的,都要处刑。因此,古代的户婚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国古代诉讼法没有专门的法典,但在唐律、明清律中都有诉讼方面的规定,如唐律中的斗讼,明清律中的诉讼、捕亡等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为了维护特权统治阶级利益的,以刑代民也体现了其镇压民众、巩固统治的目的。(四)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中国古代国家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以孔孟之学为渊源的儒家学说跃居社会的统治地位,成了近两千年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并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从汉代开始,随着儒家思想的确立和汉儒倡行说经解律,大开引礼入法的途径,到唐代礼法结合达到了高峰。《唐律疏议》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不可偏废,如“昏晓阳秋”往复无穷。礼刑结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所调整的宗法伦理方面的行为规范,构成了封建法律的基本内容。第二,凡属于调处一类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礼起着法的实际调整作用。第三,对于某些案件的判决,“于礼以为出入”,亲疏、尊卑,同罪异罚。第四,区分血缘亲疏的“五服”之制,成为断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五服”之制,始于汉代,到元明清时期,把丧服图列于刑律之首,不仅对刑事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同样至关重要。丧服图列于刑律之首,是引礼入法的又一具体表现。儒家思想对封建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说所宣扬的君权、父权、夫权的不可侵犯性,违者致以严刑;第二,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刑作为维护统治的手段在中国由来已久,经过汉代儒学家的充分论证,德刑的作用、适用的范围、相互的关系更为明确。汉代以后,统治者大都以“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为指导立法与司法的既定政策;第三,通过春秋决狱和以礼实际调整民事诉讼,使儒家经典法典化;第四,确认秋冬行刑,使儒家“则天行刑”的思想制度化。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因此,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礼”也被与之相结合,“刑礼相须”、“出礼入刑”的精神贯穿其中。亲属之间以晚辈告长辈或妻妾告夫的,要处以重刑甚至是死刑,但反之则无罪或量刑很轻,这既体现了儒家重“礼”的思想,反映出我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卑微,同时更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和礼教有着无法分割的联 系。(五)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中世纪中外各国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极其野蛮的制度,在中国更是历代统治者实现其司法主张的审讯方式。在中国古代一般是以口供来作为判案的依据的,没有口供就不能定案,“罪从供定”指的是依据口供来最终判定是否有罪、有何罪。所以获取口供便成为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刑讯所用器具则是花样百出,举不胜举,当事人往往因为不堪忍受皮肉之苦,屈打成招而含冤受屈。中国大约从西周开始,就实行了拷讯,以掠笞为主。在秦汉两朝,刑讯虽然不见于法律,但据云梦秦简的记载表明,拷讯在秦朝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被普遍实行,实际上已经合法化。汉景帝时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南北朝时开始把刑讯写在法律上,例如,梁朝首创了测罚(断绝饮食),陈朝则规定了立测(把人犯置于土围子中,施以鞭挞等),北魏规定限打五十杖,北齐的刑讯花样更多,更残酷,为历代所承袭和发展,拷问无节度,日益残酷,无所不用其极。唐代时,刑讯得以制度化,《唐律》中对拷讯对象、条件、工具、受刑部位、程序和如何实施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合法拷讯之外,还有种种非法拷讯的手段。刑讯为历朝历代所沿袭与发展,逐渐合法化,成为判案中可以合理使用的一项审判制度,正因如此,刑讯逼供的手段才极尽残忍。古代的刑讯制度是和偏重口供、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古代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并比较重视勘验现场,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种对口供的重视就必然导致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由于我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审判特点而产生的一个扭曲的审判制度,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而采取的极其残酷的手段。结 语在几千年的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粗到细,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演变过程。在这一发展演变过程中,各代司法制度之间既有继承延续的一面,又有变革创新的一面,这种继承、变革与创新的关系反映了中国法制的文明进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司法制度是国家机器得以完善运行的重要保证,司法制度的建设也是关乎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古代的司法经验和教训,时刻提醒着我们加强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传统古建筑研究现状论文

内容摘要:农耕生活特有的认知方式决定了建筑方式的选择。在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亲和融洽的关系上,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决定了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方向。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和优越之处,同它很早就认同人与自然的亲和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关 键 词:古代建筑 亲和 木构架 布局中国古代建筑溯其源流,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从现有的考古材料来看,古代中国在新石器时期已经有了维持生存的农耕技术。农耕技术的出现意味着古代先民已经脱离了居无定所的原始居住状态,开始有意识地构筑与生相随的居住场所。伴随着周而复始的耕种劳作与不断变化的周遭环境,唯一不变的就是躲避风雨的安身之处。不难看出,建筑便成为古代先民生存自由的自觉选择,有意识地构筑安身之屋与本能寻求栖身之处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中国古代建筑自此便开始了它的历史进程。农耕生活的认知方式决定了建筑方式的选择。古代先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寒来暑往,一枯一荣的自然现象;播种、收获,收获、播种的互动过程;与自然和周遭环境紧密相连的命运联系,构成了当时人们生存状态的全景图画。正因为处在为生存而忙碌的自然环境下,天时变化,节气交替,仰仗春夏秋冬耕种的古代先民,在得到自然的恩惠时,俯仰天地之间体察到宇宙万物循环往复、彼此联系的生命秩序,从而也认识到宇宙自然的不可抗拒,也确认了人与自然亲和融洽的相互关系。经年累月的观察和日常生活经验的积累反映在中国古代知识系统里便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基于这样的认识,天与人的关系便建立在一个互动合理的范围内,绝不是一味地向自然索取。尽管这一思想的历史背景,与当时人们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有限的生存力量有关,但只有顺应自然,人的生存才得以发展,形而下之器的创造与形而上之道的自然规律才能和谐统一,天人合一才能获得生命存在的确认。“在世界古代各文化系统中,没有任何系统的文化,人与自然曾发生过像中国古代样亲和关系。”①所以,亲和之道在早先的境况下一方面是环境的驱使,另一方面又是文化价值上的取向。从此,中国古代建筑始终依恋在自然的怀抱里。由于有了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中国古代建筑无论从形态上还是材料上都极力从宇宙自然中寻找创造的来源。与我们朝夕相处的树木是自然万物中的有机生命,不同的季节以不同的生命形态与人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中国古代建筑在材料的应用上特别钟情于木材。面对随处可见的石料而选择木料作为主要的建筑材料,这是建筑观念和文化信念的使然。不仅如此,选择木材还在于木材优越的物理特性和易于加工的材料性能,透过所加工的形态从中体现出柔韧、温和的品质,柱、梁、门、窗所散发的木质气息,以及那记录生长历程的纹理,都处处体现了与人的亲和关系,用木材营造的建筑自然会弥漫着家园的温暖。中国古代建筑之所以选择木材,无论是自然之木,还是心性之木,都反映出古代中国人心性对木性的认同,然而木性也适应心性的要求。中国古代建筑由于把木材作为主要建材,木材良好的物性特质以及易于安装拼接的物理属性,为中国古代建筑构架体系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基本保证。中国古代建筑这种构架体系,柱、梁之间十分强调上下左右相互联结、互相共存的结构关系,以相对稳定的构架秩序来应对多变的建筑需求。同样的柱、梁构架可以在往复延伸上构成宽大开敞的空间场所,可以在纵深的推进里形成重重庭院。显然,柱、梁相互共存的结构关系与农耕社会特有的认知方式一脉相承,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无疑建立在统一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上,植根在有无相生的变化里,融汇在循环往复的发展认识上。因此,中国古代建筑的构筑方式从一开始就从天人合一的理念出发,并始终认为人不能从宇宙自然中抽离出来,建筑不应该游离于自然之外。所以,中国古代建筑不刻意追逐房屋的高度,任何脱离地球引力的尝试,均归依到重重的院落里与树木为伴,与山水为邻。在建造房屋时其营造法式规定了“上分”“中分”“下分”,也就是屋顶、屋身、台基,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天、人、地,天人合一的观念已经渗透到建筑的营造之中。“当西方建筑因应功能而改变时,传统中国建筑却以因应维持一种文化的价值或理想而保存,中国文化有多悠长,这三个部分的组合便多悠长。所以,当我们开始去看这几个看来只是基本部分时,其实我们也是在端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目。”②中国古代建筑在木构架的体系里以“三分”的法式,不断满足并组合为各种功能要求的建筑。由此可见,古代中国的建筑从来以亲和的姿态回应自然,并从中寻找创造的灵感,从剖析具体的建筑营造中更能体会出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别之处。中国古代建筑由于采用木柱、木梁组成房屋的基本框架,木梁和木柱承受来自屋顶和楼面的重量,建筑的墙壁实际上并不承重,这就赋予建筑物以极大的灵活性。它可以做成四面毫无遮挡,有顶无墙的亭榭。也可以做成四壁严实、空间封闭的仓房。由于木构架的原因,对于室内空间的划分同样也十分自由,为了在室内获得大面积空间,无须任何隔断,仅剩柱子的排列。与此相反,可以在柱子之间进行围隔,从而获得较小空间。特别是采用半通透的落地罩等隔断样式,既划定了空间范围,又不阻挡视线,做到隔而不断,虚实相间。木构架结构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地形,既能把单体建筑聚合成重重院落,形成庞大的建筑组群,又能依山傍水建构楼阁亭榭,不受高低不同的限制,这就为建筑组群的空间布局带来极大的可能性。以木构架为主体的中国古代建筑,从单体建筑来看,一般都是矩形的平面空间,房屋的几何形体不会有很大的变化,要想获得建筑空间的丰富性,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单体建筑的排列组合形成院落,以满足人们对建筑空间的多重要求。如果一座座单体建筑通过平面纵深推进,就会产生迥然相异的空间聚合,如果作横向推移时会形成宽广的空间场所,沿四周修筑房屋和墙体就变成相对封闭的庭院。由此看来,中国古代建筑并不寻求突破自然的高度来体现征服自然的人工伟力,任何寻求建筑高度及征服自然的尝试都消解在平面的展开上,与自然相拥成为中国古代建筑所遵循的不二法则。中国古代建筑平面布局的规划既有中轴对称形式,又有依环境而顺势的自由展开方式,从而达到了既有理性的规范又有自然的巧妙。在借用自然的问题上不露痕迹、巧用天工是中国古代建筑的理想追求。如果单从外部观看中国古代建筑组群,好似一组封闭而没有生命活力的房屋,但走进中国古代建筑的庭院内,明显感到人与自然密切相处而生机勃勃。庭院空间作为各个单体建筑的联结纽带,促使每一单体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联系归于一统,形成了一个共享的空间单元。特别是在民居建筑的庭院里房间的通风采光、人流、物流的交通联系、种树养花、儿童游戏、休闲聊天均在这个共享空间里进行。“从庭中阳光的移动,可以感觉‘天时’的变化。从庭中阴雨风雪的来临,可以知道‘节气’的变化。从空气的新鲜、阳光的温暖,可以感到人的生命与大自然的活力息息相关。”③人与人、人与自然在庭院里和谐相处,人们在这一方庭院里呼吸到生命自由的气息,一种与自然密切交流的回应。庭院的建筑功能在中国古代建筑中成为人与自然对话的场所,而中轴对称则是获得整体空间布局的有序方式。中国古代建筑其布局采用对称形式,一方面满足功能上、技术上的要求,这是“天道”。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宗法礼仪、人际规范的要求,这是“人道”。基于以上原因,无论是宫殿、衙署、寺观,还是南北地方的民宅院落,都毫无例外地采取对称方式,在中国古代建筑体系里以宫殿、坛庙为代表的正式建筑都严格地按照以纵轴为中心左右对称的空间格局。由单体建筑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对称布局,呈现出一种方正、规整、井然有序的空间美感,营造出庄严平静、肃穆平和的环境氛围。一般而言,中轴对称的空间格局,其表现为主要建筑在中轴线上,次要建筑随横轴左右展开,其他的房屋则以主要建筑为中心沿周边布置,共同形成相对封闭的庭院。重点建筑被周遭的房屋和围墙所围系,在围合的环境下具有压倒一切的中心地位,也形成了通盘布局里的视觉焦点。在对称轴线下的建筑组群还可以沿着纵轴串连成若干院落,每组称一“进”,所谓庭院深深便是这层含义。然而更为宏大的建筑群落还可在主院落的侧边营建次要的庭院和多进院落,形成多条纵轴并列,主轴线称“中路”,两侧为“东路”和“西路”。有鉴于中国古代建筑在平面上纵深发展而取得建筑组群与庭院空间的多重变化,才使人们在穿行重重院落的进程中,把人的兴奋情绪调适到恰如其分的程度,起到起承转合、一收一放的心理调节作用。中国古代建筑对自然的尊重,还体现在利用自然而不破坏自然的态度上,从建筑非对称的自由布局方式里可以看出践行这一建筑理念的积极表现。中国古代的大多数园林和一些民居建筑,因不规则地形和高低起伏的地势,而采取不对称的组群方式。由若干单体建筑沿着地势轴线作纵向移动,单体建筑之间的距离可长可短,在为数不多的建筑物之间便形成了纵深的空间序列,各座建筑之间的联系主要靠人流动线而串联。体察建筑空间的转换则以人流动线的时间过程来完成,形成了步移景移的动态变化。虽然单体建筑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然而采用流观的方法就很容易产生空间的节奏感,细微体察与瞬间把握在静止和流动中完成,不难看出,这是轴线距离的长短变化所带来的空间感受。在中国古典园林平面布局里,其轴线往往偏离直线的规定,根据起伏错落的自然景观,而采取灵活多变的应对方略,单体建筑可大可小、能方能圆;联通路线能曲可直;空间转换更显得曲折有致。所有建筑在起伏交错中进入曲径通幽、别有洞天的境界,把人工的迹象隐于自然境地里而不露声色,这是自由布局的基本手法。在中国古代建筑体系里,还有一种更为开放自由的散点式平面布局,以大隐于山、于水的手法,仰卧山水之间尽显自然亲情。由此可以看到:建筑房屋以点状的方式自由地散布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散点布置的建筑房屋,看似漫不经心,实则苦心经营,它没有沿轴线布局的霸气,也不看重曲折的线性串联。建筑组群的空间聚合、开放,以点的情状围绕在特定的自然区域里,依形就势,顺应构成。有的就山势而高低错落,起伏进退。有的依水流沿岸散布,没有明显的人流动线。散点式布局,不以方位朝向、规则定式为准绳,而是无拘无束、融洽地投入到自然环境之中,借景筑屋、自由空灵。因此,宁静致远、自然淳朴是散点式布局所祈望的空间境界。我们考察了在“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下,中国古代建筑的构筑方式和空间布局,置身于自然之中的中国古代建筑对自然的回应方式,从来都是建立在天人互动的合理关系上,利用自然而不破坏自然,这是中国古代建筑的核心价值所在。注释:①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春风文艺出版社,1987,P193.②赵广超.不只中国木建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P77.③王镇华.华夏意象——中国建筑的具体手法与内涵.中国文化新论·艺术篇·美感与造型,三联书店.1992,P716.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建筑专业的人才需求越发迫切,越来越多的学生学习建筑专业。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建筑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探究分析》 摘要:对于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来说,两者有着广泛的审美共通性。本文通过揭示和把握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的审美共通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组织开展建筑审美活动时,进一步展开审美想象、深化审美体验,进一步实现审美超越。 关键词:建筑;音乐;艺术;探究 1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的特性 通过对建筑、音乐进行研究和对比,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前者属于空间艺术,后者属于时间艺术。对比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成为人们审美的共识。在西方,建筑被视为凝固的音乐。在中国,建筑同样具有音乐美感。在中国无论是宫殿、寺庙,还是园林、民居,通常情况下不注重高大的单体,往往侧重宏伟的群体;在修建建筑物的过程中,中国不是追求空间凝固的音乐,而是侧重在时间的流动中不断呈现旨趣和品格。无论是建筑艺术,还是音乐艺术,两者都有着共通性,其中建筑所具有的音乐般的韵律和节奏感是关键所在。建筑艺术凭借自身的立面造型、平面布局等独特的艺术语言,使自己的节奏和韵律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表现。对此,梁思成曾比喻说,连续与重复的一柱一窗,好像2/4拍子的乐曲,而连续重复排列的一柱二窗,就好比3/4拍子的华尔兹圆舞曲。通常情况下,一座建筑的内部通常由许多室内空间构成,对于整个建筑来说,在空间的形状、大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同样存在整体的和谐性。在进行建筑审美时,人们在空间之间进行转移时,通常情况下会出现步移景异的景象。在空间前后转移的过程中,欣赏着一方面保留前一个空间的记忆,同时怀着下一个空间的期待,使得建筑艺术的空间理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显示。 2数的共通性 对于音乐与建筑来说,两者之间存在数的共通性,主要表现为:首先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数的关系,同时需要数学计算做基础;其次,两者之间具有一个完整的结构式,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并且该统一体符合一定的数量关系;此外,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变化和对比。对于建筑来说,从设计到施工直至竣工,都伴随着建筑的空间、进深,墙的位置、高度等各种数量关系。置身在建筑空间,时刻进行着建筑审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体会到,通过人的参与,凝固的空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达为流动的时间关系,对于时空交汇的节奏感与韵律感,人们可以进行无限地冥想。 3空间感的共通性 通常情况下,建筑空间和音乐空间分别属于实体空间、想象空间,在表现形式方面,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表达方式上,建筑空间属于直观的,通常情况下,依靠墙与墙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进一步限定、表现空间。墙与墙的距离和音与音之间的距离存在一定的联系。 4节奏感、韵律感的共通性 对于建筑艺术来说,通常情况下是把人们置于时间中去领略其造型,通过空间的时间化,建筑的审美特征可以进一步被人们所认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感受时间序列的和谐与韵律。对于一个建筑物来说,其效果主要依靠这些韵律关系来获得。对于建筑空间的韵律感一般可以从建筑外部空间、内部空间两个角度进行感受。对于建筑物和音乐来说,无论是在水平方向上,还是垂直方向彼此之间都有相似的节奏和韵律,并且效果与音乐相类似。 5建筑艺术的审美 对于建筑来说,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通常情况下,一方面要满足建筑本身的实用性功能,另一方面要具备独特的建筑美感。在建筑实践过程中,建筑师们通过对建筑美感的客观规律进行不断积累,同时进行探索和创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设计出建筑作品。下面从现实生活出发,对建筑的美学现象进行积极的探讨,同时对建筑艺术中的审美规律进行分析。与其他生物一样,人类同样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同样需要效法自然的准绳,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尖端的科学技术、深奥的艺术形式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古代时期的雏形,与自然存在某种联系。对于建筑来说,不仅是一种物质现象,同时更是 文化 现象。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建筑师将自身的建筑理念、情感因素,以及人们的审美追求等因素融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使建筑本体实现从物质向精神的跨越,同时将人的“情”转移到建筑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建筑有了不同形式的具象,同时成为人们情感的物质载体。 6音乐艺术的审美 作为一种艺术结构形态,音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人类主体的内在审美情感通常情况下通过声响的方式,在时间运动中的自由组合来表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音乐凭借自身的艺术魅力,进一步对人们的情感进行抒发,同时拨动人们的心弦,并且对人们的惰性进行不同程度的陶冶。同工艺、建筑、书法、舞蹈一样,音乐一般都不摹拟客体对象,风雨雷鸣,鸟语钟声等只是对音乐所表现的审美情感与自由想象进行明确的诱导。从某种意义上说,音乐有着声响,进一步带有非语义性、非造型性、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原型等特点,这便造成了它作为主观的客体性艺术形态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某种程度上的模糊朦胧意味。从对音乐艺术欣赏的角度讲,听众的审美情感可以很容易越出这种内容意蕴中不明确的朦胧的内心因素,把主体的审美 经验 、情感内容因素造成的心境摆进去,达到一种物我统一状态,从而对这种内容有较具体的感受和接近一般化的观念。 7情感体验是音乐教学中所不容忽视的 情感体验的重要性。在音乐教学过程中,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情感通常情况下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对待外界事物的态度,同时也体现了人对客观现实产生的体验。从艺术价值来看,音乐是一种最富情感的艺术,通过音乐可以激发和调动人们的情感,同时可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进一步获得、培养情感体验。 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体验。通常情况下,情感体验就是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欣赏者对音乐作品产生的情感反应。在音乐教学过程中,随着音乐的不断发展,学生的情感逐渐产生共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艺术需求,进一步陶冶心灵情操。作为音乐教师,在音乐教学过程中,需要采取 措施 教会学生体验音乐、感受音乐,同时释放学生的情感,使学生喜爱音乐、理解音乐。 创设情境,引导情感投入。根据音乐的情绪、风格,创设环境氛围,这一过程被称为创设情境。通常情况下,可以借助良好的环境氛围,帮助学生聆听音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调动视听感官,通过激发学生的 想象力 ,可以不断培养学生的思维意识。从根本上说,创设情境就是营造课堂聆听环境,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聆听习惯。 着手意境,引出情感共鸣。对于音乐来说,描绘出让人心动的意境和让人心醉的情感这是音乐的奇妙所在。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歌曲,还是乐曲,通常情况下都可以从意境着手,以情感为切入口,按照艺术审美活动的客观规律,通过想象的画面和音乐让学生去表述自己对音乐的情感体验。然后出示出彩色画面,聆听歌曲,让学生把内心深处感受与歌声进行结合,同时激起情感共鸣,从内心底深处使人喜欢上这首歌。可以看出,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音乐才能真正进入他们的心灵。 励创造,引起情感升华。从本质上说,艺术创新就是借助其他艺术手段对实践进行创新,进一步对音乐的情感体验进行再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艺术审美的情感升华。对于音乐的旋律特征、结构特点等,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肢体动作、绘画等进行再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乐曲伴奏,或者通过简单的线条进行表达。但是,这些需要创设一个民主平等的教学氛围,通过对课内、课外进行结合,或者通过小组和个人结合的方式进行讨论,进一步达到理想的效果。 8结语 在设计建筑的过程中,需要讲究主题与形象的统一与均衡、对比与调和等建筑艺术法则,与音乐创作艺术法则相比,在美学信息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建筑工程设计者来说,如果能够了解一点音乐知识,同时提高自己的艺术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建筑创作设计方面,一般会获得更大的自由,进而在一定程度得到启迪和灵感。对于音乐和建筑来说,虽然两者属于不同门类的艺术,各自具有不同性质。“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形象直观地道出了音乐和建筑之间的内涵。 参考文献: [1]郭宇箐.中世纪宗教音乐与建筑的精神特征[J].福州师专学报,2001. [2]唐孝祥.论建筑艺术与音乐艺术的审美共性[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7. [3]吴文瀚.包豪斯精神与西方近现代音乐艺术[J].河南社会科学,2004. [4]黄欣.从巴哈到库哈斯———建筑与音乐的共时性研究[J].山西建筑,2004. [5]张耀辉.关于建筑和音乐的结果[J].南方建筑,2006.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篇二:《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分析》 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及国外建筑文化入侵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建筑艺术的传统设计思路正逐渐向世界的领军思想靠拢,即将两者结合起来,以推进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之下,重推新中式建筑艺术日渐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据此,本文根据新中式建筑艺术的发展现状,解析新中式建筑的艺术形态。 关键词:新中式建筑;传统;艺术形态 引言 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是对我国传统建筑风格的传承,是基于 传统文化 的建筑艺术设计。关于新中式建筑艺术的产生,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一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国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被改变,其逐渐认识到传统设计的必要性;二是我国传统古建筑主要采用榫卯的结构形式,与现代建筑设计相比,榫卯结构具有人力资源耗费大、施工工期慢、缺乏低碳环保的缺点;三是传统古建筑以木材为主要用材,因此对虫蛀、 雨水 和气候变换的抵抗能力较差,且在常年风化的影响下,翻建、维修和重建的频率相当高。正是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新中式建筑艺术应运而生。据此研究背景,下文首先讨论新中式建筑形态的发展现状,然后再重点解析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 一、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的发展现状 我国传统古代建筑的高度较低,但是塔类建筑的高度较高。据此可知,我国新中式高层建筑应是以古塔造型为原型的。新中式高层建筑吸取了传统建筑的精华部分,具有极强的时代感和科技感,且外形也不单调,例如上海世贸大厦就是从大雁塔中找寻的设计灵感而设计出来的。当今由于土地资源非常珍贵,住宅建筑的主要特点就是高空间、高密度,人们居住用地不断减少对于我国传统建筑形态的复兴起到阻碍作用,而当代建筑发展的方向就是中式高层。我国传统的低矮的院落与当今主流建筑的要求不符,因此在新中式建筑发展过程中,若要不断适应现代建筑发展的具体需求,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进行继承,此乃新中式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如果仅从住宅建筑的设计来看,设计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内部空间的合理性及舒适性。我国新中式的建筑普遍都是以经典的案例为基础。很多情况下,面对不同风格的建筑元素,建筑师就会盲目滥用,例如对于一些建筑项目,建筑师过于追求建筑的形式,而对于建筑的本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此外,在建筑空间的探索上缺乏深度,过度追求功能,这样新中式建筑就会衍生出“表皮形式”,缺乏探索精神。我国的古典建筑普遍都和园林形式进行结合,特别是我国南方的建筑这种现象更加突出,现代建筑设计都是将景观和建筑进行分别设计,并没有有效的利用景观将中式特征反映出来,同时中式建筑中经典蕴含的内容也没有得到发扬。 二、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的发展 关于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并举例予以说明: (一)从建筑元素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目前已经存在很多的新中式建筑的经典案例,都是对新中式建筑比较成熟的概括,且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得到充分的应用。但是,针对具有地方鲜明特色的建筑元素,在具体的使用的过程中要进行慎重的考虑,特别要注意建筑组合风格的完整性要求,避免滥用、套用的情况出现,否则就会创造出不伦不类的建筑形式。在一般情况下,某个建筑项目普遍都是强调一种建筑风格特征,要抓住这个风格特点。总之,在设计新中式建筑的时候,以现代特征为主要基础,适当的将地方的建筑形式加入进去,此种做法的主要作用“调味”,使建筑空间组合更加具备韵味,并不是在细节上进行严格的刻画。 (二)在建筑空间方面,可以将建筑空间组合和中式空间进行有效的结合,抽象我国中式的传统建筑空间,使其可以更好的应用于我国现代的建筑当中。此外,我国中式建筑空间组合受到我国传统的哲学和人们的性格的影响很深,我国古代建筑具有很强的“委婉性”我国传统的建筑很讲究委婉,这就需要建筑师将现代建筑形体和具体的组合关系进行有效的处理,使我国新中式建筑艺术形式具备隐晦性和经典性,还可以适当的将开放性的现代空间加入进去。 (三)景观和建筑的整体性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建筑和景观的重要位置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可以以景观为主体,利用建筑来对景观起到丰富的作用,或者可以以建筑为主体,利用景观来强调空间组合的关系。中国传统的框景、借景等 方法 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借鉴,使建筑和景观对新中式的建筑发挥出自身的服务作用。将景观自身的作用进行突出,可以充分利用景观建筑的具体概念,在景观的设计过程中,将建筑看作是一宗元素,结合景观和建筑营造具体的环境,使其具备基本的人性化,使我国新中式的建筑艺术形态更加整体,具有很好的意境。例如苏州园林在的建筑主要借助的就是借景和对景的应用,对于景物的安排以及观赏的位置都给予十分巧妙的设计,这和西方原因具有很大的区别,苏州园林利用有限的内部空间,将外部的世界的空间和结构完美的表现出来,使园林具备一定的人文气息,通过在脚下的清流,可以将园中的的景物倒影出来,可以使观赏者开始进入梦幻的空间,通过借景的方式,将园外的美景收纳到园林当中,使苏州园林具有更加丰富的景观,使欣赏者的空间感受不断扩大,这主要受到唐宋文人的影响,对文人写意山水进行模拟,苏州园林个人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小巧、自由、精致。 三、结语 综上,现代建筑与传统文化之间并不矛盾。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产生的背景是我国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加之新中式现象的产生具有时尚性和现代性的特点,因此新中式建筑艺术形态拥有极为广阔的受众平台。此外,新中式建筑的表象与现代建筑元素的紧密结合也使之具有极强的自身变通性和时代适应性。总之,新中式设计风格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无论是设计师还是作品本身,均可能存在一些争议点,应客观对待。另外,作为我国当代设计师,有责任弘扬本土设计文化,并对全球文化中我国传统文化的地位进行重新审视,以便按地域化、国家化的要求来对我国本土文化进行整合,从而实现我国传统设计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丽莉,周建华.“新中式”景观设计风格的运用方法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2,15:8605-8608. [2]杨茂川,邓珺.汉字在“新中式”空间设计中的视觉呈现[J].创意与设计,2014,03:43-48. [3]徐珊珊,仝婷婷,李健凯.“新中式”风格在居住区景观设计中的应用——以洛阳“盛唐至尊”为例[J].萍乡学院学报,2015,04:50-53.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篇三:《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做好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十分重要,但是,依然有一些企业在 财务管理 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严重阻碍着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市场竞争力,唯有加大对建筑工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才能加快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步伐。 一、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意义 财务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所谓的财务成本管理,就是指施工企业制定出符合某个施工项目阶段的财务成本管理目标后,再将其交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控制的全过程,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良好准确的财务信息,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产品成本的目标,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而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往往会只限于算账、记账、报账等基础业务,从而忽略了对成本的控制,忽略了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观念比较落后,对财务成本管理的意识不太强,对于一些财务隐患无法识别,对于上报的财务 报告 资料无法发现问题,进而无法有效的对成本进行控制。 2.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管理工作环节比较薄弱,加之缺乏完善的监督力度,无法保证财务成本信息的准确度,严重影响到了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阻碍了财务成本管理的质量。 3.成本控制工作没有做到位 成本控制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而内部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意识比较淡薄,使得传统的内控方法无法提供及时的信息;另外,一些检查人员对工程造价、资源配置、投标竞标以及整个工程流程的了解程度不够,因此很难将施工企业的内控重大缺陷和实质漏洞挖掘出来,致使成本决策受到影响。 4.没有将责任落实 在成本的责任方面,一些施工企业没有明确的职责,对于合同的责任成本、施工现场材料的清理、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类似于随意堆放施工所用的材料、操作人员忽视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施工材料的使用率都到影响,机械设备会出现人为损坏的情况,进而增加了企业的施工成本。 三、建筑工程企业财务成本管理解决措施 1.提高对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 只有企业提高了财务成本管理的地位,加大对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关注,那么,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就一定能够得到提高。施工企业应当以重视财务成本管理为前提,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一些详细的财务成本管理目标和计划,对财务成本管理进行合理的控制。 2.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 规章制度 ,并完善相应机制建设,积极落实好财务监督等制度,提高 企业管理 水平。此外,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及时的获得各个部门所需要的信息,及时预测有关财务方面的工作;企业还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因此,为了防止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到资金效益,应该建立一个专门负责预算工作编制的部门,以企业的总体为预算编制核心,在快速的整理汇总各类信息的基础上编制出具体的预算方案,得到最佳的预算组合,并要求各个部门严格落实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制度的效果,还应该加大对财务成本管理的监督力度,约束资金的利用,并让每一个部门参与到预算考核当中,以使得财务制度满足施工的发展需要,并有效地解决在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问题。 3.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施工企业中的成本控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做好成本控制工作,能够及时发现效益流失环节及问题,确保财政资金落到实处。因此,企业首先应该要结合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对资金、材料、设备以及劳动费用等做一个合理的预算,根据做出的预算,排除采购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制订出合理的采购方案。当然,企业还要做好流程检查工作,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机构,加强内部审查工作力度。 4.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是影响财务成本管理的一个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定期对财务成本管理人员培训,全面提高施工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在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些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是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该设置一个绩效考核体系,对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的激励和评价,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结语 虽然,在财务成本管理方面,建筑工程企业依然存在类似于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没有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现象,但是,只要企业加大对财务成本管理的力度,及时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合理利用资金,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就一定能够提升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升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加快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速度。 猜你喜欢: 1.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2.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3.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4.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5. 大专生毕业论文范文 6. 专科生毕业论文范文

中国古建筑大系(共10册)详细介绍:为弘扬中国古代建筑文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不惮繁杂,潜心调研、摄影、编纂,出版了大型画册《中国古建筑大系》。全书共分10册:①宫殿建筑、②帝王陵寝建筑、③皇家苑囿建筑、④文人园林建筑、⑤民间住宅建筑、⑥佛教建筑、⑦道教建筑、⑧伊斯兰建筑、⑨礼制建筑、⑩城池与防御建筑。这部巨著,集中国古建筑大全于一书,不但内容精当、图片精致,而且印装精美,值得每位中国古建筑的研究者与爱好者珍藏。本书曾获得国家图书奖荣誉奖,第七届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特别奖。读者对象广大读者。目录本书共分10册。①宫殿建筑论文:历史上的宫殿建筑—从原始简陋迈向宏伟壮丽、北京故宫—智慧和血汗结晶的璀璨明珠、沈阳故宫—满汉蒙藏建筑艺术精华的融合。彩色图版、图版说明: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附录:宫殿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②帝王陵寝建筑论文:陵寝建筑形制与艺术—探索神秘的艺术殿堂、陵寝的单体建筑与总体布局—展现多彩多姿与气势宏伟之建筑风貌。彩色图版、图版说明:帝王陵寝建筑。附录:陵寝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透视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③皇家苑囿建筑论文:奠基、发展时期—从原始的畋猎迈向自然、精雅、成熟的休闲空间、最后兴盛时期—集中国皇家造园大成的清代的苑囿。彩色图版、图版说明:皇家苑囿建筑。附录:皇家苑囿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④文人园林建筑论文:文人园林的发展—造园是体现澄怀观道的山林生活、文人园林的艺术特征—古朴之美,融诗入景,画中之游、布局和设计—以有限造无限,显苍然与明媚、掇山和理水—结合峰峦动势之美与湖、沼、幽涧曲线。彩色图版、图版说明:文人园林建筑。附录:文人园林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⑤民间住宅建筑论文:民间住宅的发展历程—纵横话历史,捭阖探源流、民间住宅的建筑形式—宅居融民情,风韵会地理,民间住宅的艺术特征—稚拙藏超卓,朴厚寓灵幻。彩色图版、图版说明:民间住宅建筑。民间住宅建筑的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⑥佛教建筑论文:中国佛教的形成与发展—以玄解佛,以佛补玄、中国佛寺的建立与演变—从白马寺的创建到隋唐时代的佛寺林立、中国佛教建筑的艺术特色—西方佛教文化与中国固有文化的融合。彩色图版、图版说明:佛教建筑。佛寺、佛塔、石窟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⑦道教建筑论文:中国道教的兴起及其内容—不死的探求,仙道的世界、道教建筑概说—从“治”、“靖”到“宫观”的建筑形制特色、洞天福地与丛林—祀神、修炼、传教、斋醮的场所。彩色图版、图版说明:道教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⑧伊斯兰建筑论文:伊斯兰教建筑的历史沿革—从阿拉伯经丝绸与香料之路传入中国的前后历程、伊斯兰教建筑的类型与组成—中阿混合体的清真寺及墓祠建筑的独特风貌、伊斯兰教建筑的布局与装修。彩色图版、图版说明:伊斯兰教建筑。伊斯兰教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⑨礼制建筑论文:礼制建筑的形成与历史演变—从儒家的礼制思想到明、清时代的坛庙祭祀系列、礼制建筑的形制及艺术特色—从帝王之家到百姓之家的自然与人文祭祀系列。彩色图版、图版说明:礼制建筑。礼制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⑩城池与防御建筑论文:城池防御建筑的沿革—历代都城的兴盛与衰亡、城池形制、结构、营造与攻防—建筑坚固险要的防御体系、万里长城—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防御工程。彩色图版、图版说明:城池防御建筑。城池防御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示意图,遗址分布图,导览图。建筑词汇。中国古建筑年表。 HI:SHOPBOOKS

中国古代建筑研究小论文范文

构造技术与艺术形象统一 中国古代建筑的木结构体系适应性很强。这个体系以四柱二梁二枋构成一个称为间的基本框架,间可以左右相连,也可以前后相接,又可以上下相叠,还可以错落组合,或加以变通而成八角、六角、圆形、扇形或其他形状。屋顶构架有抬梁式和穿斗式两种,无论哪一种,都可以不改变构架体系而将屋面作出曲线,并在屋角作出翘角飞檐,还可以作出重檐、勾连、穿插、披搭等式样。单体建筑的艺术造型,主要依靠间的灵活搭配和式样众多的曲线屋顶表现出来。此外,木结构的构件便于雕刻彩绘,以增强建筑的艺术表现力。因此,中国古代建筑的造型美,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结构美。 规格化与多样化统一 中国建筑以木结构为主,为便于构件的制作、安装和估工算料,必然走向构件规格化,也促使设计模数化。早在春秋时的《考工记》中,就有了规格化、模数化的萌芽,至迟唐代已经比较成熟。到宋元明三年(1100) 编成的《营造法式》,模数化完全定型,清雍正十二年(1734)颁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简化。建筑的规格化,促使建筑风格趋于统一,也保证了各座建筑可以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平。规格化并不过于限制序列构成,所以单体建筑的规格化与群体序列的多样化可以并行不悖,作为一种空间艺术,显然这是进步的成熟现象。中国古代建筑单体似乎稍欠变化,但群体组合却又变化多端,原因就是规格化与多样化的高度统一。 诗情画意的自然式园林 中国园林是中国古代建筑的一项突出成就,也是世界各系园林中的重要典型。富有文化素养的人的审美情趣,采取建筑空间构图的手法,使自然美典型化,变成园林美。其中所包含的情趣,就是诗情画意;所采用的空间构图手法,就是自由灵活、运动流畅的序列设计。中国园林讲究“巧于因借,精在体宜”,重视成景和得景的精微推求,以组织丰富的观赏画面。同时,还模拟自然山水,创造出叠山理水的特殊技艺,无论土山石山,或山水相连,都能使诗情画意更加深浓,趣味隽永。 重视表现建筑的性格和象征涵义 中国古代建筑的政治伦理内容,要求它表现出鲜明的性格和特定的象征涵义,为此而使用的手法很多。最重要的是利用环境渲染出不同情调和气氛,使人从中获得多种审美感受;其次是规定不同的建筑等级,包括体量、色彩、式样、装饰等,用以表现社会制度和建筑内容;同时还尽量利用许多具象的附属艺术,直至匾联、碑刻的文字,来揭示、说明建筑的性格和内容。重要的建筑,如宫殿、坛庙、寺观等,还有特定的象征主题。例如秦始皇营造咸阳,以宫殿象征紫微,渭水象征天汉,上林苑掘池象征东海蓬莱。清康熙、乾隆营造圆明园、避暑山庄和承德外八庙,模拟全国重要建筑和名胜,象征宇内一统。明堂上圆下方,五室十二堂,象征天地万物。某些剌嘛寺的构图象征须弥山佛国世界等。

内容摘要:农耕生活特有的认知方式决定了建筑方式的选择。在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亲和融洽的关系上,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决定了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方向。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和优越之处,同它很早就认同人与自然的亲和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关 键 词:古代建筑 亲和 木构架 布局中国古代建筑溯其源流,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从现有的考古材料来看,古代中国在新石器时期已经有了维持生存的农耕技术。农耕技术的出现意味着古代先民已经脱离了居无定所的原始居住状态,开始有意识地构筑与生相随的居住场所。伴随着周而复始的耕种劳作与不断变化的周遭环境,唯一不变的就是躲避风雨的安身之处。不难看出,建筑便成为古代先民生存自由的自觉选择,有意识地构筑安身之屋与本能寻求栖身之处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中国古代建筑自此便开始了它的历史进程。农耕生活的认知方式决定了建筑方式的选择。古代先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寒来暑往,一枯一荣的自然现象;播种、收获,收获、播种的互动过程;与自然和周遭环境紧密相连的命运联系,构成了当时人们生存状态的全景图画。正因为处在为生存而忙碌的自然环境下,天时变化,节气交替,仰仗春夏秋冬耕种的古代先民,在得到自然的恩惠时,俯仰天地之间体察到宇宙万物循环往复、彼此联系的生命秩序,从而也认识到宇宙自然的不可抗拒,也确认了人与自然亲和融洽的相互关系。经年累月的观察和日常生活经验的积累反映在中国古代知识系统里便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基于这样的认识,天与人的关系便建立在一个互动合理的范围内,绝不是一味地向自然索取。尽管这一思想的历史背景,与当时人们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有限的生存力量有关,但只有顺应自然,人的生存才得以发展,形而下之器的创造与形而上之道的自然规律才能和谐统一,天人合一才能获得生命存在的确认。“在世界古代各文化系统中,没有任何系统的文化,人与自然曾发生过像中国古代样亲和关系。”①所以,亲和之道在早先的境况下一方面是环境的驱使,另一方面又是文化价值上的取向。从此,中国古代建筑始终依恋在自然的怀抱里。由于有了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中国古代建筑无论从形态上还是材料上都极力从宇宙自然中寻找创造的来源。与我们朝夕相处的树木是自然万物中的有机生命,不同的季节以不同的生命形态与人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中国古代建筑在材料的应用上特别钟情于木材。面对随处可见的石料而选择木料作为主要的建筑材料,这是建筑观念和文化信念的使然。不仅如此,选择木材还在于木材优越的物理特性和易于加工的材料性能,透过所加工的形态从中体现出柔韧、温和的品质,柱、梁、门、窗所散发的木质气息,以及那记录生长历程的纹理,都处处体现了与人的亲和关系,用木材营造的建筑自然会弥漫着家园的温暖。中国古代建筑之所以选择木材,无论是自然之木,还是心性之木,都反映出古代中国人心性对木性的认同,然而木性也适应心性的要求。中国古代建筑由于把木材作为主要建材,木材良好的物性特质以及易于安装拼接的物理属性,为中国古代建筑构架体系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基本保证。中国古代建筑这种构架体系,柱、梁之间十分强调上下左右相互联结、互相共存的结构关系,以相对稳定的构架秩序来应对多变的建筑需求。同样的柱、梁构架可以在往复延伸上构成宽大开敞的空间场所,可以在纵深的推进里形成重重庭院。显然,柱、梁相互共存的结构关系与农耕社会特有的认知方式一脉相承,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无疑建立在统一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上,植根在有无相生的变化里,融汇在循环往复的发展认识上。因此,中国古代建筑的构筑方式从一开始就从天人合一的理念出发,并始终认为人不能从宇宙自然中抽离出来,建筑不应该游离于自然之外。所以,中国古代建筑不刻意追逐房屋的高度,任何脱离地球引力的尝试,均归依到重重的院落里与树木为伴,与山水为邻。在建造房屋时其营造法式规定了“上分”“中分”“下分”,也就是屋顶、屋身、台基,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天、人、地,天人合一的观念已经渗透到建筑的营造之中。“当西方建筑因应功能而改变时,传统中国建筑却以因应维持一种文化的价值或理想而保存,中国文化有多悠长,这三个部分的组合便多悠长。所以,当我们开始去看这几个看来只是基本部分时,其实我们也是在端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目。”②中国古代建筑在木构架的体系里以“三分”的法式,不断满足并组合为各种功能要求的建筑。由此可见,古代中国的建筑从来以亲和的姿态回应自然,并从中寻找创造的灵感,从剖析具体的建筑营造中更能体会出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别之处。中国古代建筑由于采用木柱、木梁组成房屋的基本框架,木梁和木柱承受来自屋顶和楼面的重量,建筑的墙壁实际上并不承重,这就赋予建筑物以极大的灵活性。它可以做成四面毫无遮挡,有顶无墙的亭榭。也可以做成四壁严实、空间封闭的仓房。由于木构架的原因,对于室内空间的划分同样也十分自由,为了在室内获得大面积空间,无须任何隔断,仅剩柱子的排列。与此相反,可以在柱子之间进行围隔,从而获得较小空间。特别是采用半通透的落地罩等隔断样式,既划定了空间范围,又不阻挡视线,做到隔而不断,虚实相间。木构架结构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地形,既能把单体建筑聚合成重重院落,形成庞大的建筑组群,又能依山傍水建构楼阁亭榭,不受高低不同的限制,这就为建筑组群的空间布局带来极大的可能性。以木构架为主体的中国古代建筑,从单体建筑来看,一般都是矩形的平面空间,房屋的几何形体不会有很大的变化,要想获得建筑空间的丰富性,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单体建筑的排列组合形成院落,以满足人们对建筑空间的多重要求。如果一座座单体建筑通过平面纵深推进,就会产生迥然相异的空间聚合,如果作横向推移时会形成宽广的空间场所,沿四周修筑房屋和墙体就变成相对封闭的庭院。由此看来,中国古代建筑并不寻求突破自然的高度来体现征服自然的人工伟力,任何寻求建筑高度及征服自然的尝试都消解在平面的展开上,与自然相拥成为中国古代建筑所遵循的不二法则。中国古代建筑平面布局的规划既有中轴对称形式,又有依环境而顺势的自由展开方式,从而达到了既有理性的规范又有自然的巧妙。在借用自然的问题上不露痕迹、巧用天工是中国古代建筑的理想追求。如果单从外部观看中国古代建筑组群,好似一组封闭而没有生命活力的房屋,但走进中国古代建筑的庭院内,明显感到人与自然密切相处而生机勃勃。庭院空间作为各个单体建筑的联结纽带,促使每一单体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联系归于一统,形成了一个共享的空间单元。特别是在民居建筑的庭院里房间的通风采光、人流、物流的交通联系、种树养花、儿童游戏、休闲聊天均在这个共享空间里进行。“从庭中阳光的移动,可以感觉‘天时’的变化。从庭中阴雨风雪的来临,可以知道‘节气’的变化。从空气的新鲜、阳光的温暖,可以感到人的生命与大自然的活力息息相关。”③人与人、人与自然在庭院里和谐相处,人们在这一方庭院里呼吸到生命自由的气息,一种与自然密切交流的回应。庭院的建筑功能在中国古代建筑中成为人与自然对话的场所,而中轴对称则是获得整体空间布局的有序方式。中国古代建筑其布局采用对称形式,一方面满足功能上、技术上的要求,这是“天道”。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宗法礼仪、人际规范的要求,这是“人道”。基于以上原因,无论是宫殿、衙署、寺观,还是南北地方的民宅院落,都毫无例外地采取对称方式,在中国古代建筑体系里以宫殿、坛庙为代表的正式建筑都严格地按照以纵轴为中心左右对称的空间格局。由单体建筑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对称布局,呈现出一种方正、规整、井然有序的空间美感,营造出庄严平静、肃穆平和的环境氛围。一般而言,中轴对称的空间格局,其表现为主要建筑在中轴线上,次要建筑随横轴左右展开,其他的房屋则以主要建筑为中心沿周边布置,共同形成相对封闭的庭院。重点建筑被周遭的房屋和围墙所围系,在围合的环境下具有压倒一切的中心地位,也形成了通盘布局里的视觉焦点。在对称轴线下的建筑组群还可以沿着纵轴串连成若干院落,每组称一“进”,所谓庭院深深便是这层含义。然而更为宏大的建筑群落还可在主院落的侧边营建次要的庭院和多进院落,形成多条纵轴并列,主轴线称“中路”,两侧为“东路”和“西路”。有鉴于中国古代建筑在平面上纵深发展而取得建筑组群与庭院空间的多重变化,才使人们在穿行重重院落的进程中,把人的兴奋情绪调适到恰如其分的程度,起到起承转合、一收一放的心理调节作用。中国古代建筑对自然的尊重,还体现在利用自然而不破坏自然的态度上,从建筑非对称的自由布局方式里可以看出践行这一建筑理念的积极表现。中国古代的大多数园林和一些民居建筑,因不规则地形和高低起伏的地势,而采取不对称的组群方式。由若干单体建筑沿着地势轴线作纵向移动,单体建筑之间的距离可长可短,在为数不多的建筑物之间便形成了纵深的空间序列,各座建筑之间的联系主要靠人流动线而串联。体察建筑空间的转换则以人流动线的时间过程来完成,形成了步移景移的动态变化。虽然单体建筑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然而采用流观的方法就很容易产生空间的节奏感,细微体察与瞬间把握在静止和流动中完成,不难看出,这是轴线距离的长短变化所带来的空间感受。在中国古典园林平面布局里,其轴线往往偏离直线的规定,根据起伏错落的自然景观,而采取灵活多变的应对方略,单体建筑可大可小、能方能圆;联通路线能曲可直;空间转换更显得曲折有致。所有建筑在起伏交错中进入曲径通幽、别有洞天的境界,把人工的迹象隐于自然境地里而不露声色,这是自由布局的基本手法。在中国古代建筑体系里,还有一种更为开放自由的散点式平面布局,以大隐于山、于水的手法,仰卧山水之间尽显自然亲情。由此可以看到:建筑房屋以点状的方式自由地散布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散点布置的建筑房屋,看似漫不经心,实则苦心经营,它没有沿轴线布局的霸气,也不看重曲折的线性串联。建筑组群的空间聚合、开放,以点的情状围绕在特定的自然区域里,依形就势,顺应构成。有的就山势而高低错落,起伏进退。有的依水流沿岸散布,没有明显的人流动线。散点式布局,不以方位朝向、规则定式为准绳,而是无拘无束、融洽地投入到自然环境之中,借景筑屋、自由空灵。因此,宁静致远、自然淳朴是散点式布局所祈望的空间境界。我们考察了在“天人合一”的建筑体认下,中国古代建筑的构筑方式和空间布局,置身于自然之中的中国古代建筑对自然的回应方式,从来都是建立在天人互动的合理关系上,利用自然而不破坏自然,这是中国古代建筑的核心价值所在。注释:①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春风文艺出版社,1987,P193.②赵广超.不只中国木建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P77.③王镇华.华夏意象——中国建筑的具体手法与内涵.中国文化新论·艺术篇·美感与造型,三联书店.1992,P716.

史发展中,这种思想促进了建筑与自然的相互协调与融合,从而使中国建筑有一种和环境融为一体的,宛若天成的气质,建设者们主要从善择基址,因地制宜,整治环境,心理补偿

【世纪末的中国建筑史研究 】

论文摘要: 自70 年代末国门打开以来,战后西方已流行2O一3O年乃至晚近的10、2O年的各种哲学方法论和思潮流派蜂拥而人。

其中以二元分立的方法论模式首当其中,如结构主义的“表层结构一深层结构”模式,符号学的“能指——所指”模式,现象学的“科学客观的物理世界一纯粹意识的生活世界”模式,及其衍生的各种建筑历史与理论学说。

还有格式塔心理学、环境心理学、新史学、贡布里希的艺术史理论、甚至自然科学方法等等,不一而足,使入耳目一新,视野大开。

关键词: 中国建筑史 现状 对我们这些青年学者群来说,整个80年代可以说是一个方法论的年代,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亦不例外。

自70年代末国门打开以来,战后西方已流行2O一3O年乃至晚近的10、2O年的各种哲学方法论和思潮流派蜂拥而人。

其中以二元分立的方法论模式首当其中,如结构主义的“表层结构一深层结构”模式,符号学的“能指——所指”模式,现象学的“科学客观的物理世界一纯粹意识的生活世界”模式,及其衍生的各种建筑历史与理论学说。

还有格式塔心理学、环境心理学、新史学、贡布里希的艺术史理论、甚至自然科学方法等等,不一而足,使入耳目一新,视野大开。

在这些方法论的影响下,青年学术导向着眼于对建筑历史的宏观概括,抽象思辨,及大胆的诠释和推论,希冀启迪现实,预见未来,而不甘于传统的考据与实证式的“做学问”。

一批才华横溢,西学中用,推古论今的佳作就此涌现出来。

但是在正统的历史科学看来,正如任何历史理论研究一样,建筑史研究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其目的都应是解决某种问题,引发某种思考,或提供某种借鉴。

而如果没有较深厚的实证基础和学术素养,各种有关建筑的“历史哲学”、“理论框架”、“模式”等终不过是昙花一现,多雷电而少雨露。

因为推论仓促,于史无补;思辩高寒,于世无缘。

这些看法对青年学子未免苛刻了些,也未必就能言中,但却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对建筑哲理的“论”偏多,尽管其中层次高下悬殊,而对建筑史的探究则少人问津,至于对建筑现实的评论更是少的可怜。

这里先撇开“论”,从“史”的一方面来说,应该承认,哲学方法论层次上对逻辑实证的批判与具体问题研究上对实证方法的否定从来不是一回事,建筑历史研究上的“先锋派”是很难担当的。

确实,10余年来以这些“新方法论”、“新角度”来研究中国建筑史的高水平成果并不多。

这是否说明,方法论本身虽自有其生命力,但建筑史研究上片面对待方法论的时代却应该结束了。

然而中国建筑史研究的真正危机还不在于此。

以中国古代建筑史研究为例即可说明。

首先,这方面研究的任何实质性进展,都倚重于扎实的实物及文献资料功底,有时甚至还会借助于音韵、训诂等旧国学考证方法。

但实际情况则往往是“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尤其对于不少青年学者来说,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在这方面显得薄弱。

其次,“全国一盘棋”的协作奉献式研究局面已难维持。

而造就信息共享的当代研究条件却为期尚远。

再加上社会乃至有关机构对建筑史研究的实用主义态度,以及经费来源的枯竭等。

使这门学问愈来愈显冷僻、萎缩,且后继乏人。

尽管如此,近些年来中国建筑史研究方面依然成绩裴然,令人振奋。

如傅熹年先生对元、明清皇家建筑型制、构图与象征的研究。

杨鸿勋先生对古代著名建筑的复原研究,潘谷西先生、郭湖生先生及其学术梯队分别进行的建筑文化和中外建筑关系系列研究,汪宁生先生对古代明堂的文化人类学分析,龙庆忠先生及其学术梯队的古建筑防灾系列研究,陆元鼎先生、黄汉民先生、路秉杰先生等各自对华南一些典型传统民居的调查研究、曹汛先生对古建命题的缜密考证,张良皋先生对华夏建筑亚文化圈的推论,萧默先生的敦煌建筑研究,王其亨先生等对风水内涵的发掘诠释,以及各地民居和古建筑的研究拓展等,当然还应特别提到汪坦先生主持的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陈志华先生等所进行的乡土建筑调查研究等。

凡此种种,举不一一,都对中国建筑史的领域拓展和深化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

即将付梓的五卷集《中国建筑史》和《中国建筑艺术史》将全面反映近年来的中国古代建筑研究水平和成果。

前景 建筑史研究的对象是历史上建筑所包含的思想和技巧(或曰意匠),其时空发展序列,其历史价值以及对后世、对现实以至对未来的影响。

太史公的“究天入之际、通古今之变”至今也依然是治建筑史的要旨。

当然还可以加上“辨中外之异同”等。

跨世纪的中国建筑史研究仍存在两大方面。

一是史的方面,以中国古代建筑史为例,近 l0余年来随着新的考古资料的不断增加,如大汉口原始社会建筑群遗址和广汉上古三星堆遗址的性质,郑州邙山早期城市遗址对版筑技术的上移。

歧山周原遗址对造砖技术的推前,始皇陵遗址对陵寝制度的佐证,唐九成宫建筑布局和型制的发现,以及各地民居的深入研究等,都为补充和部分改写中国古代建筑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基础。

应该指出的是,未来的中国建筑史或应更多地渗入和吸收考古学、文化人类学、文化史、艺术史、科技史等相关学科的知识、方法和研究经验。

另一个方面的研究涉及建筑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面向社会,接触实践,是使建筑历史研究走出困境的契机。

如乡土建筑的研究,不仅是对民居资料的调查,也不仅是对人文景观的记录,而且应该是在乡村迅速的城市化中,对一些曾与自然生态相适应的中国传统聚居方式进行保护性改造的对策研究。

这一任务可能部分地要由中国建筑史研究来担当。

当然这些工作需要社会学、文化人类学、乡村规划等方面的知识准备。

再如文物建筑的保护及其技术研究,国外许多建筑院系都设有建筑保护专业 (preservation),笔者曾在科伦坡参加“国际纪念遗址理事会”(ICOMOS)第十届大会,亲眼看到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对其历史建筑具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保护措施中技术含量很高,研究相当深入。

这些研究主要由考古学家和建筑史专家来完成。

而且不仅是保护文物建筑本身,随着城乡改造的大规模开展,历史地段人文景观的保护性改造与开发利用课题亦会愈来愈多,是改造项目一揽子研究计划的组成部分。

因而想到我国的一流建筑院系亦应设置历史建筑保护专业,以便深入进行这方面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提供基地。

这一领域应引入电脑辅助研究,建立历史建筑数据、图像库等,以配合维修、复原及保护性设计。

此外,还有对建筑文化和现实建筑创作关系的讨论,这也是未来中国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的一大领域。

一些建筑文化理论常用“三段式”,先释何为“文化”,再论何为“建筑文化”。

最后再谈及一点建筑。

其实建筑自古就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史留下烙印最集中、最深刻的东西。

建筑文化的讨论应从建筑本身谈开去,然后向其他相关文化领域延展与交织,并且形成关于社会、文化,与空间、建筑间相互关系的评论及批评氛围。

应该指出,建筑历史和建筑文化研究与现实创作脱节的最明显表征之一,就是近几年来北京高层建筑上泛滥的“小亭子”。

建筑学界由于对大半个世纪的传统与创新之争没有一个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总结与升华,缺乏城市空间及其历史理论的多元批评和价值判断;城市设计控制作用的滞后,对使传统建筑语言转译为现代建筑语言的迷茫,从而导致修辞手法上的平庸与退化;以及决策方面在城市景观历史意识与现代观念上的误解和误导,从而提出对古今生硬“嫁接”的强制性要求等。

都使现在的“高层十小亭子”形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犹如旧“民族形式”概念的回光返照,但又远不及中国现代建筑史上几次复古思潮及其作品来的明亮。

这显然也涉及今后一个重要的历史理论研究课题——城市景观脉络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仅是一个“古都风貌”如何保留的问题。

中国建筑史研究如能从一个角度对此有所贡献将是颇有现实意义的。

跨世纪的中国建筑史研究需要顾后而瞻前,领会整体而又深谙一隅,在总结古今建筑意匠的同时,并对形成新的城乡景观脉络关系进行探索。

笔者认为,这是未来中国建筑史研究的两个主要方向论文天下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研究的论文

1905年9月2日,实行了1300年的科举制度由光绪皇帝下诏废止。但科举的影响并未从此消失,对它的是非得失,许多评论失之偏颇,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如何评价它呢?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一种制度存在一千多年,不被别的制度所取代,说明它本身的优越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当时先进的选拔人才的方法,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两汉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正在逐渐完备,如何选拔人才,统治者起先采取的是征辟、荐举的办法,由地方官或世家豪族向上级以至中央政府推荐人才,被推荐的往往是世家子弟。推荐的标准是门第高贵, “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度,把人才分为九等进行品评,但主要根据仍是家庭出身,道德、文章、才干都是次要的。主持品评的大小中正也都是世家豪族,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因此从东晋到南北朝,北方的崔、卢、王、谢,南方的朱、张、顾、陆,这些名门大族高踞政府的要津,连皇帝老子也要退让他们三分,这种门阀政治造成贵族与平民之间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堵塞了平民百姓中优秀人才的晋身之路。隋朝以后实行科举制度,开科取士,“十年窗前勤苦读,一举成名天下知”,寒素之家的子弟也能由读书科举进入仕途,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做官权利的局面,国家选拔人才也就有了更广阔的天地,而且一个人中了举人、进士,改变了自己的地位,也鼓励了十个人、一百个人勤奋读书,对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也是有好处的。唐和两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巅峰的时期,也是科举制度逐步完备的时期,当时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其中就有科举制度的一份功劳。元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统治者起先不懂得科举的作用,后来有所认识,也加以恢复使用。明太祖朱元璋虽然自身没有多少文化,但很了解实行科举有利于巩固他的统治,即位之后很快开科取士。清朝统治者也是这样。经世致用含华咀英从整个封建社会来说,读书人不敢谈经世致用的时间是不长的,因此,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的科举考试,也大都不是脱离实际的。南宋宝佑四年(1256年)文天祥中状元的那一科,考试题目有五百八十六字之多,最后几句说:“天变至臻,民生寡遂,人才乏而士习浮,国计殚而兵力弱,荷泽未靖,边备孔棘,岂道不足以御世欤?抑化裁推行有未至欤?”题目毫不隐讳地指出了国家的严重情况,要士子们出谋划策,化解危机。清光绪壬寅科(1902年)福建乡试(考举人),主考官是闽浙总督许应骙。这次出了三个题目:《汉唐宋开国用人论》、《勾践焦思尝胆论》、《子贡使外国论》。第一个题目评论历史,有古为今用的意义。第二个题目很有现实意义,当时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中国一败涂地,惨遭割地赔款的屈辱,提倡发扬勾践卧薪尝胆的精神,誓雪国耻,这和形势结合得多么紧密。第三个题目很有趣,也很高明。子贡是孔子学生中善于理财会做生意的,汉朝为什么不能派像子贡这样的人到匈奴做生意,进行经济交流使双方都有利,求得边境的长期安宁。接下来的会试(考进士),因为北京的贡院遭到八国联军的破坏还没有修好,便改在开封举行。大总裁盛宣怀出了个题目《论铁路收归国有》。这是当时的热门话题,后来还成为武昌起义的导火线之一。中国的科举,历来是以儒家学说作为指导思想的。儒家从孔子开始,就是讲经世致用的。孔子思想的精髓在于《论语》,如果《论语》没有经世致用的作用,就不可能有“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的说法。儒家学说是经过不断改造的,每次改造都与当时的思想政治相联系,因此说儒家学说和经世致用脱节,是片面的。在封建社会中,读书人不敢评论时政,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一旦文网松懈,情况就变了,道光年间,经世致用的呼声高入云霄,因而出现了像龚自珍、魏源这样开一代风气之先的思想家。选拔精英机制完善像李白、杜甫这样的旷世奇才,都没有考中进士,因而有人认为科举并不公正。其实,在我国实行一千多年的科举制度,目的是让读书人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分配他们做各级官吏,实现学而优则仕原则的精英选拔机制。首先,科举的录取率很低,除恩科而外,正科三年一次,每省乡试只取一二百人,全国的会试取三百多人,绝大多数人是要落榜的,这样的录取率,怎能做到像唐太宗所说的“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其次,有人兴趣在于走“终南捷径”,不愿意一个台阶一个台阶走科举的路。第三,科举选拔的是做官的人才,不是培养诗人。当然,诗人文学家符合科举选拔人才条件的,也能够入选。唐宋八大家中,除苏洵以外,其他七人全是进士出身。总的来说,科举一般是公正的,但不可能完全公正。科举从隋唐起直到清末,实行一千多年,各种制度都比较完善。比如进入考场,要经过严格的搜查,搜身而外,用具(笔墨砚)也要检查,带进去的午餐干粮都要切开来看看,要夹带进入号房是很难的。收买考官也不容易,每次考试,一位主考三四位同考,只要遇到一个刚正不阿不要钱的,把你揭发出去,就要被判重罪。而且考试的文章是要公布的,称为“闱墨”,还要刊刻印书,卖给参加考试的人做范文。《儒林外史》中马二先生就是干这个行当的。文章不太像样,拿不出手,刊刻出来更会惹祸。朝廷对科场作弊都用重典,被处以极刑的屡见不鲜。咸丰年间大学士柏俊就因科场作弊被腰斩。鲁迅的前辈也因涉及科场案弄得倾家荡产,身陷囹圄。因此除偶尔有人铤而走险外,人们大都不敢以身试法,考试作弊的现象实属少见。科举考中的状元以及进士、举人等,在社会上大都是一时俊彦,颇能干出一番事业。清朝260多年中,举行殿试112次,中状元的有112人,其中出了不少人才。比如乾隆庚辰科状元毕沅,除官至湖广总督而外,经、史、文字学、金石学造诣都很深,并且主持编纂《续资治通鉴》220卷。咸丰丙辰状元翁同龢,官至军机大臣、尚书,是同治、光绪两朝的帝师,甲午战争中坚决主战,戊戌变法时坚决支持光绪皇帝,以致被慈禧太后革职,其胆识为时人称赞和景仰。毛泽东说过,谈到中国的现代工业,不能忘记四个人。这四个人中有一个叫张謇的,是中国民族工业的奠基者之一,此人就是光绪甲午科的状元。中状元也有靠运气的,光绪癸卯科殿试时,适值慈禧太后70大寿,进士王寿彭名字吉利(古代传说中彭祖寿高八百岁),因而中状元。乾隆甲辰、丁未、庚戌三科,屈居榜眼的王鸣盛、孙星衍、洪亮吉都是名噪一时的大学问家,而状元则不太出色,有人讥讽考官有眼无珠,说三个状元都是撞上了大运,但这毕竟是少数。其实,科举中最大的不公正是对生员的出身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上辈或本人要过饭,可以参加科举并中状元,如宋朝的吕蒙正和明朝的范际昌;可是有的职业却被视为“贱业”,如剃头的和唱戏的,子孙不能参加科考,这是毫无道理的规定,是科举制度中严重的不公正。废除科举兴利除弊科举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许多弊病。唐宋时代,限制还没有那么多。明清以后,解释儒家经典要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标准,不能越雷池一步,这就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明清两朝还规定,科举考试的文体为八股文,这种死板僵化的文体,对人们思想的束缚更为严重,这两项颇为世人所诟病。科举制度最致命的弱点,是清朝中后期它选拔出来的人才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清朝同治、光绪年间,一部分官僚推行洋务运动,创办了一些新式企业,如招商局、电报局等。这些企业是要用西方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来经营管理的,出身于科举的举人秀才对这些东西十分陌生,无法胜任工作。西方的学校正是培养这方面人才的,它们有小学、中学、大学,各种专门学科齐全,这显然比我们的科举制度优越。如果我们还是八股取士、策论取士,新的人才从何而来?再说,西学东渐之后,各门自然科学如物理、化学等向全世界传播,我们的知识分子茫然无知,还在整天子曰诗云,如何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我国的有识之士抨击科举,提出“废科举,兴学堂”,这是完全正确的。这不仅是一种主张,而且已付诸实践。1895年,北洋大臣王文韶在天津创办北洋西学堂(北洋大学前身),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后来各省也陆续创办了新式学堂。在这种情况下,1905年正式废止科举,由学校取而代之,就是顺理成章、势所必然的了。至此,科举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法律史博士生沈大明:中国的科举制度的特点及利与弊中国的科举制度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贤能治国,为我所用;标准客观,竞争公平;立法保护,稳定延续。其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统一了价值,延续了文化;推动了教育,培养了人才;稳定了政治,推动了发展。其负面作用表现为导致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脱离,内容单一,文体要求走向极端等。总之,因为有科举考试,才有中国官僚体制的稳定中的延续,也因为有科举考试,才有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曲折中的发展。

额,这个抱歉我不能帮到你,800字太长了,我没时间啊。不过你向知道团队求助比较稳妥,质量和速度都比较有保障,呵呵。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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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科举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兼论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一、从技术层面看科举:一部有效而稳定的文官机器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平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ッ髑迨贝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代发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主权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注释:[1] , and ,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 [2] Empire:Bureaucracy.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12] 《汉书·贾谊传》,今本贾谊《新书·时变》文略异。 [13] 关于“大共同体”、“小共同体”及个性发展(现代化)进程间的关系,详见注[10]秦晖,2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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