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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论文成果奖励

发布时间:2024-07-08 05:21:46

天津大学研究生论文成果奖励

各院基本都是一样的研究生奖学金有四等,一等14800每年,除去10000的学费+生活费每月余400;二等13600,就是不用交钱,每月给300;三等10000,就是不用交钱,也没补助;四等1500,就是意思一下,实际上相当于每年交8500,没补助。研一奖学金由入学成绩评定,最高二等奖学金,占60%,三等10%,四等30%;研二研三奖学金由上年加权成绩评定,具体有一个评定办法,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社会活动等等,一等15%,二等45%,三等10%,四等30%。另有企业单项奖学金、人民奖学金若干。在学期间发表SCI收录的论文也有奖励。

截至2012年5月,天津大学有31项成果获国家科技奖励,3项成果入选“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352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科研经费实现了稳定和持续的增长,2011年科技经费总量亿元。2011年,签订千万元以上大项目达到25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277项,总资助额度达到13267万元,授权专利482项(其中发明420项)。2011年公布的2010年度科技论文统计中,天津大学被SCIE、EI、ISTP收录论文数分别为1027篇、1571篇、814篇,235篇SCI论文被评选为表现不俗的论文,1篇论文被评为“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国际学术论文”。天津大学科技园是中国首批15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试点之一,通过了教育部、科技部的验收并正式授牌。截至2012年5月,天津大学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1项,其中一等奖8项,二等奖13项;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人;国家级教学团队9个;国家级精品课程4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6门;国家级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20个;国家级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4项;国家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10个;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137种;并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4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3个和“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是首批“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入选学校。截至2012年5月,天津大学有各类留学生1801人,来自89个国家和地区。与世界上31个国家和地区的139所高校、研究院及公司签署协议。在海外成立了2所孔子学院,分别是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孔子学院和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孔子学院。2010年6月23日,中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在天津大学启动。包括清华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在内的61所高校,成为首批实施“卓越计划”的高校。截至2011年8月,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热能与动力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等20个本科专业及茅以升班入选“卓越计划”。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论文

1、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奖助学金待遇。

2、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扩展资料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助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

(六)学籍异动者;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参考资料: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资助与奖励政策1.凡关系调入天津大学并被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的研究生:推免硕士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在每年6000元基本助学金基础上,额外获得助研经费至少2400元。表现优秀者可获得数额不等的学业奖学金,就读期间还可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20000元。直博生,入学后在每年21000元基本助学金基础上,额外至少获得助研经费6000元,以及数额不等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表现优秀者还可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金30000元。2.对来自教育部批准的设有研究生院院校、原“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含天津大学本校学生),在推荐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前15%者,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来自原“211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在推荐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前5%者,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注:上述综合成绩排名依照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备案信息为准。3.对于来自外省市院校的推免生,入学后一次性给予500元差旅补助。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评定规则也太现实了吧

2018考研交流群 586254585 考研的同学对于研究生的学费,奖学金,助学金这些相关的信息应该都比较关注。猎考考研小编整理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以下为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构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学校助学金+导师助研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 1 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以上内容摘自《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业奖学金: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 1 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万元,获奖比例 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 万元,获奖比例 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万元,获奖比例 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万元,获奖比例 6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上内容摘自《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助学金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第六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 A 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纳入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支教生、保返生按入学当年的奖助学金政策执行。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第十二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用于奖励优秀推免生、开办研究生招生夏令营等,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参见当年工作通知。第五章 基础学科资助基金第十三条 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参见当年工作通知。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精神,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多方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分为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资助两个部分。研究生奖励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论文奖励等;研究生资助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助管基金、助教基金、助困基金、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专项助学金等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条 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学工部和教务处负责。第二章 奖励资助体系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多方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根据奖学金协议具体要求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多方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研究生论文奖励用于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天大校研〔2012〕7 号)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发表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补充奖励的通知》(天大校发〔2014〕17 号)。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基金旨在多方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基金用于对承担本科和研究生的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学辅助工作的研究生给予资助。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学生助教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困基金用于资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旨在营造国际化培养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主要资助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赴境外参加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短期访学和联合培养等。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协调监督和审批工作。各学院成立由院级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院级评审委员会须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对院级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院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级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第十九条 各类型奖励资助文件的修订,与本文件有相抵触部分,以新修订的文件为准。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兼得。原则上国家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各项专项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4 年6 月20 日经学校2014 年第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推荐阅读》》第一篇 各省市政策山东省出台多项研究生奖助政策 设立学业奖学金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江西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河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所有人 增设学业奖学金 江苏省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限额 研究生每年12000 元重庆新增研究生资助政策 40%的硕士生可获万资 助浙江省出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 策四川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每年奖励8千元 2014年研究生教育收费第一年 湖北公布奖助学金政 策安徽:研究生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第二篇 国家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以上是猎考考研为大家准备整理的相关内容。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猎考考研 。另外,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战2018考研, 猎考考研推出了全年集训营 、OL乐学 、名校推免培训班、精品网课,以及考研直播课堂,针对每一科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指导,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历年考研国家线及34所自主划线高校复试分数线 全国各研招单位联系方式汇总

重庆大学研究生论文奖励

首经贸劳动经济学院博士生毕业条件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的基本要求直接采用学校[2005]40号文的标准一和“经济管理学科”的标准二、标准三(其中“高水平期刊”指“附录A”中最后17种期刊,见附录1)。200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博士研究生部分同时停止使用。二、免于双盲评审的规定针对学校[2007]314号文“附件”中第一条第2款要求,我院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要求如下:⑴ 凡在学校[2005]40号文标准一和“经济管理学科”的标准二、标准三(其中“高水平期刊”指“附录A”中最后17种期刊)的基础上,再增发1篇CSSCI期刊(见附件2)、部分CSCD文章(见附件3)或更高水平的论文,可免于盲评(指学位办送评的2份论文),但学院送评的3份仍用盲评;⑵ 凡符合上述要求,且达到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高水平期刊论文奖”和“科研成果奖”积分标准(30分以上)的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学位办送评的2份和学院送审的3份论文均免于盲评。三、全双盲评审的规定针对学校[2007]314号文第一条第3款,要求全脱产第8个学期及以上、非脱产第10个学期及以上未能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应发表论文标准的博士研究生,如果其在增列学术期刊(见附件4)上发表2篇文章及以上或在增列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文章、同时在CSSCI期刊或部分CSCD期刊(见附件2、附件3)发表2篇文章及以上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预答辩申请,且实行学位论文全双盲评审(学位办盲评3份,学院盲评2份)。四、关于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规定 本院教师在职攻读经管学院博士研究生,可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处理,但不执行上述第三条的规定。但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仍按入学当年的原规定执行。五、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作者是可以加分的,但是建议在发表论文时,都用自己作为第一作者,更有效一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及以上。(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三)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非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6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七条 我校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需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或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同等学力人员应在申请学位前2年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8周以上(含8周)全日制实习,并提交1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三)通过国家研究生统一考试入学和推荐免试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非英语类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工科照顾专业成绩达到40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或研究生课程全部修完,单独参加北京市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英语类研究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四)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后方可申请硕士学位。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由我校统一组织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2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系、中心)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2人,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系、中心)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一年内。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第四章 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预答辩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不做具体要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预答辩,应在提交论文评阅前2个月进行。各专业应成立由3至5名专家组成的预答辩委员会,对拟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进行预答辩,并对论文的进展情况、论文水平,以及论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如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不能保证论文写作质量,应推迟论文答辩。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由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均为校外人员。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至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各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1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负责人协商提名,并应在组织答辩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两年内。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和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除履行经审批并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第二十六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的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应根据与我校签署的相关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告、公示与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需公示三个月,公示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复议,有重大异议的应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20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至5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学校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整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议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七)审议通过增列和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议通过学位点设置等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系、中心)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由学院(系、中心)领导,具有副教授、教授等职称的专家,教师担任委员。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院长(系主任、中心主任)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系、中心)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学院(系、中心)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审查通过本学院(系、中心)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审查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须通过会议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南大学研究生论文奖励

保研是免费的 其他的一般每年在12000左右 和全国基本一样 研究生的补贴一个月300左右

海南大学推免生政策

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海大办[2014]31号)、《关于做好推荐2023年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海大教[2022]7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推荐条件

被推荐者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况操、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品行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除全校性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外,已修读课程无重修、重考、补考记录;学生在前三学年中没有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非英语类专业学生CET4达到425分。

调剂海南大学研究生有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3-4%给予奖励,硕士生20000元/人;博士生30000元/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海大办〔2012〕20号执行。2.国家助学金:硕士6000元/人/年;博士生10000元/人/年(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3.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对象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如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万元/生、年,比例为25%;二等奖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万元/生、年,比例为35%。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万元/生、年,比例为20%;二等奖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万元/生、年,比例为40%,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执行。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人,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44号执行。5.科研成果奖励:按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级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20号执行。6.金光奖学金,每年名额32人:总额10万元(特等奖5000元/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7.雅居乐地产助学金,每年名额5人:5000元/人。8.宝钢奖学金,名额1人:5000元/人。9.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3000元/人/年。10.助研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参加科研的情况进行支付。

我觉得应该有啊

山西大学研究生论文奖励

本科在读:评奖学金、评三好生:发表论文可在终测时加分,对于评国家奖学金,一篇文章可加4-10分。取得学位:国家二级、英语四级不过可发表论文代替,由违纪处分可发表学术论文抵消。

你好,辅导你可好的

这个的话,每个学校的制度都是不一样的,最好还是先问问学的制度是怎么样的,然后再去发就可以了

2018考研交流群 586254585 考研的同学对于研究生的学费,奖学金,助学金这些相关的信息应该都比较关注。猎考考研小编整理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一、奖励资助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二、奖励资助体系与标准研究生奖助体系分两个层次:(一)博士研究生1.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科研津贴和导师助研津贴等三部分。自2014级起,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可享受2500元研究生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普通博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本科直博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并鼓励博士生导师在此基础上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奖励科研表现突出的博士研究生。2011级、2012级、2013级博士研究生仍享受研究生“助研”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2011级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按第四学年标准,每月发放1000元。2012级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在每月1300元基础上,学校支付部分增加200元,导师支付部分不变,每生每月发放1500元;第四学年,每月发放1000元。2013级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在每月1300元基础上,学校支付部分增加200元,导师支付部分不变,每生每月发放1500元。自2014级起发放办法:(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学年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后,负责将本单位非定向就业博士生名额和发放方案报学校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制表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学金中导师助研津贴部分。(2)学校按月发放研究生助学金中国家助学金、学校科研津贴部分,并于每年12月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助研津贴发放工作进行审核。对未能按表1所确定资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至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并减少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3.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与国家、社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评选,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见表2:4.优秀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1)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多方面发展、表现特别突出、有特别突出的科研成果的20名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从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评比产生。(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突出的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班级干部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奖励人数为各培养单位参评博士研究生人数的4%。(3)社会奖学金(与国家、学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根据各社会奖学金协议中指定获奖博士研究生人数,评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及人数以协议为准。注:优秀奖学金以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区分,分别可对应一等奖学金(金额大于100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大于6000元)。5.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博士研究生及突发事件补助。6.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二)硕士研究生1.研究生助学金自2014级起,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可享受8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2012级、2013级硕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在每月500元基础上,学校增加100元,每生每月发放6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工商管理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比例拨款至学院,学院制定标准进行发放。2.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3.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与国家、社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评选,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见表3:4.优秀生源奖学金每年奖励金额300万元,用于吸引优秀生源,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5.优秀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1)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多方面发展、表现特别突出、有特别突出的科研成果的20名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从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评比产生。(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突出的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班级干部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奖励人数为各培养单位参评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3)社会奖学金(与国家、学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根据各社会奖学金协议中指定获奖硕士研究生人数,评选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及人数以协议为准。注:优秀奖学金以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区分,分别可对应一等奖学金(金额大于80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大于5000元)、三等奖学金(金额大于3000元)。6.“助管”、“助教”奖学金“助管”,主要担任学校各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教”,主要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助管”、“助教”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临时用工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每岗每日最低50元,由各“助管”、“助教”岗位聘任单位按照实际需求人数及工作时间发放。学校每学期初公布各单位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加强过程管理。7.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硕士研究生及突发事件补助。8.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三、附则本方案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山大研字[2008]12号)仍适用于2014年前入学研究生。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推荐阅读》》第一篇 各省市政策山东省出台多项研究生奖助政策 设立学业奖学金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江西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河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所有人 增设学业奖学金 江苏省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限额 研究生每年12000 元重庆新增研究生资助政策 40%的硕士生可获万资 助浙江省出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 策四川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每年奖励8千元 2014年研究生教育收费第一年 湖北公布奖助学金政 策安徽:研究生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第二篇 国家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以上是猎考考研为大家准备整理的相关内容。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猎考考研 。另外,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战2018考研, 猎考考研推出了全年集训营 、OL乐学 、名校推免培训班、精品网课,以及考研直播课堂,针对每一科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指导,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历年考研国家线及34所自主划线高校复试分数线 全国各研招单位联系方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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