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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恶意上传

发布时间:2024-07-08 1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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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来说,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要求赔偿,从刑法上来说,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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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导师恶意低

如果说在你大学期间被认可老师恶意给低分的话,那么我认为你是要去收集一些证据,然后去告他的去举报他,因为他这样的行为对你来说非常的不公平,凭什么要恶意的给你低分,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那么完全不用去怕,先跟他交涉,如果交涉无果的话直接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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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导师故意找茬,压论文不让投,要从两个方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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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本科毕业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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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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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研究生毕业论文被恶意抄袭

湖南大学深夜通报论文抄袭事件,学校方面已经撤销了涉事学生硕士学位。这一个处分,在我看来很有必要,充分尊重了论文原作者,也能够起到“杀一儆百”良好效果。学术抄袭造假,这样的事情零容忍,如不严肃处罚,将会对更多人,造成危害和影响。

从一名小学生,一步步成长为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就当下的社会来讲,硕士毕业生已经是天之骄子,能够让自己在同龄人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好的工作和收入。

如果硕士毕业生的论文,依靠抄袭得来,我想这是对原著作者最大的不公,也让人严重怀该硕士毕业生的水平。这样一个情况,在答辩时候没有被发现,说明学校的管理,也存在漏洞和不足。

现在取消这名毕业生的硕士学位,在我个人看来处罚得当,没有了硕士学位,对于抄袭者来讲,人生将受到重要影响。而抄袭这样一件事情,也会成为其一生挥之不去的梦魇。

研究生作为高学历人才,在毕业答辩时候,应该依靠自身能力,以及硕士生导师指导,用自己所学知识,缔造一篇属于自己的论文。而不是通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用浑水摸鱼方式过关。

学术造假和抄袭,这样的行为影响恶劣。如果不严肃处理,就会让更多人,抱有这样侥幸心理,用同样方式,来获取高学历。

对这样的事情,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就能够起到杀一儆百效果。对后来的学者,有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涉事的这位学生,自己走完了人生中的99步,却输在了最后一步。这样一个情况,令人惋惜不已。

毕业季,除了找工作,毕业论文是很多大学生顺利毕业的最后一道关卡,为了写一篇毕业论文,同学们耗尽了心血,找了大量的参考文献,甚至请教了同门的师哥师姐和指导考试,一连熬了好几天的夜,终于让“大作”问世了。本来是很有成就感的事情,但发给学校后,却被“抄袭”为理由退回,很多同学深感委屈,明明是自己熬夜苦战的成果,怎么就变成了抄袭别人的呢?为什么明明是自己写的论文,最后却被判定“抄袭”?其实对于很多毕业生来说,都会有论文被判为“抄袭”的情况,这也是让很多高校毕业生都十分烦恼的一件事。可能很多学生会感到很委屈,不过这样的情况也着实无法避免。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有几百万人,实在是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创新写出优秀的论文。再加上毕业生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通常都会引用很多文献里的数据来丰富自己的内容。在这个资源共享的年代,这些数据可能会被多人同时引用,自然就会在对论文进行查重的时候被认为是“抄袭”内容。不过对于论文是否涉嫌抄袭,还是有一定的通用基准的。一般规定:本科毕业论文重复率在20%以内,专科在30%以内,硕士毕业论文在10%以内,博士毕业论文在5%以内。一旦对应的毕业生论文重复率超过上限,就算是再委屈也百口莫辩。

合理,因为教育部明文要求不得抄袭,所以是大家论文不能抄袭,要自己动手去写,不要冒险。

我认为这个处分特别合理。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应容忍学术造假的行为,而且也不应该宽容这一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十分不诚信的行为,而且也有违道德素养。任何一个学生都应该脚踏实地并且诚实守信,这样的学生才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硕士生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而且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因为他们具有更高的学历,而且也能够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他们应该成为道德与学历相一致的人,而不应该德不配位。湖南大学一硕士被举报涉嫌论文抄袭,校方撤销其硕士学位,这个处分合理,之所以合理的原因有三个:

一、这个处分并未侵犯这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这一处分的确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一个学生就应该踏实学习,而且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学校。这名硕士生因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而被撤销其硕士学位,这是特别合理的,因为这并未侵犯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这个处分有法可依。

我之所以认为这个处分合理,就是因为这个处分的确有法可依,而且也并不是盲目的处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能够规定抄袭论文应受到的处罚,并且不会因为学生的认错而减轻对学生的处罚。这处分既符合学校的规定,而且也是合法的。

三、这个处分能够产生震慑的作用。

我认为这个处分的确很合理,因为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抄袭论文的行为,而且也能够对这样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惩罚。这名硕士生处于风口浪尖上,仍然不能够提高自觉性,并且不能够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处分能够震慑其他学生。

因此我认为合理。

人性恶论文研究意义

一、人的好斗性 二、人的多面性 有例文什么是人?人是什么?人活着为什么?为什么人要活着?怎样活才算活?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准则?

各家关于人性的定义,研究人性问题的意义,分析主流的关于人性善恶的观点,提出你自己的看法,摆出论据,结尾点题。

相信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作文吧,尤其是作为主要学习作文类别之一的议论文,议论文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那么写这类作文时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人性的善与恶的议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断,自古以来众说纷纭,结论各异。有儒家的性善论,法家的性恶论,还有当今哲学家周国平提出的“内核”说。三者结论虽各自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致认为,人的本性是由生具来、生而有之的。

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性的变化和自己多年来对人性地感悟,隐隐觉得,人性的善恶多为环境所左右,是后天生活养成的习性。也许,人刚出生时就象一张白纸,一无所有,关键是看后天如何去涂抹。生活在和谐、友善、温情的环境里,久而久之,人性则善;生活在罪恶、争斗、尔虞我诈的环境里,久而久之,人性则恶。

记得儿时,无论是老师、家长的教导,还是舆论宣传的引导,都要求我们要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而现在,无论是老师、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还是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的护身防卫讲座或是其它媒体报道,都一再提醒我们,无论出门在外,还是闲居在家,都要倍加小心,少管“闲事”:要路不拾遗,别盲目助人、见义勇为做好事。三十年前后的要求,迥然不同,有的甚至截然相反。

三十年前,我们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会受到社会的褒奖和肯定;而今日为之,则可能遭遇各种或陷阱。你助了人:帮自称不识字的老人从提款机里取了钱,如这银行卡是偷来的,你或许因被录象将被疑为小偷、陷入官司;你勇了为:遇到车祸救助受伤者,你或许被赖为肇事者、做了好事还赔钱。诸如此类,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不胜枚举。教训极其深刻。

三十年前后,社会生存环境对人的要求迥异,各种媒体对人的教育引导迥异,其根本原因,是三十年来人性的迥异。可见,人性的善恶,关键是后天生活环境的影响,与人之初的本性似乎没有太大关系。

不由想起狼孩的故事。一个孩子自幼与狼为伍,长大后即具有狼的习性而没了人性。同理,如将一个孩子自幼与世隔绝,与猪狗虎豹同居为伍,也许将来也就有了猪狗虎豹的习性。

再看看我们身边的人。大家是否有这样的体会。当你的家人、朋友、情人出现困难时,你可能是出于亲情、友情、爱情等情谊,不惜牺牲自己利益,千方百计地为其出谋划策、出手援助、承担责任,坚持不懈、力所能及地帮其走出困境、成才立业,为其成功而喜,为其挫折而忧。可当其一旦自以为功成名就、或觉得你对其用处不大时,则不仅不念昔日情谊,刻意遮掩过去,对你的帮助拒不认帐,甚至到处抵毁你、中伤你,或到处自鸣得意、胡说八道。让你在甚觉可憎、厌恶、痛心之余,不禁怀疑自己当初的善心、责任感,是否用错了地方,是否帮错了人、做错了事?有此经历,如再遇到此类人等,你还会一如既往地尽力帮助他么?可见,环境的无情、人性的败坏,是挫杀善良心性的天敌。一个人接触恶劣的环境多了,接触忘恩负义的人多了,人性也必将随之发生根本改变。此举与狼孩的成因有异曲同工之妙。

大汉奸汪精卫的一生,是前后及其矛盾的一生。想当初,为推翻满清统治,他毅然投奔孙中山加入同盟会倡导革命;为谋刺摄政王,他视死如归,那“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的豪言壮语,令当时的国人无不为之动容!可谁曾料想,死里逃生、壮志未酬的汪精卫,三十年后,竟成为全国的头号大汉奸、大卖国贼,最终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今日想来,当初汪精卫谋刺摄政王、推翻满清统治,是清政府已病入膏肓、日薄西山之时;而三十年后的投敌卖国,是他错误地估计了形势,认为当时的日本不可战胜、抗日无望,继而卖国求荣。否则,也许将会成为一名抗日志士。可见,人性的善恶,仅在一念之差,更不会因人之初本性的善恶而始终如一。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历史和经历告诉我们,人性起初的善恶其实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我们该如何去认识人性,识别善人和恶人,继而惩恶扬善。虽然我们周围的善人还占绝大多数,但仍应提高警惕,别给恶人以机会。当你全心全意为别人着想的时候,是否想到,你热心帮助的人可能正心怀鬼胎,甚至在暗中算计你、利用你?当别人为求得你的帮助而信誓旦旦的时候,你是否想到,他的承诺可能根本就没准备履行甚至就是算计你的陷阱?当形势扑朔迷离、难以判断的时候,你能否坚持做人的原则,始终保持一颗负责任、爱国爱家爱善人的良心?

我们都应认真地检讨自己,校正自己。长此以往,或许,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是有些裨益的。

关于书中所记载,那些所谓的善与恶。但何为善,何为恶?衡量善恶的标准又是是什么呢?人们总说,人性本善,那又为何而作恶?善恶一线间,这一线又是如何界定的。难道这一切都只能由神来裁决吗……

生活,就是自己身上有一架天平,在那上面衡量善与恶。在善恶的世界中,没有好坏,没有悲欢,更没有美与丑。有的只是二字:善与恶!人一生中做过的善恶,都将在生命的天平上衡量。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所不能估量的。善恶通常就在一瞬间,而这一瞬间,便是人心中为此划分的界线。善会带来幸福,恶所能带给你的,只有内心的毁灭。没人知道人性本质的区别在何处?那就是善和恶!而书中所记载的,只是对人性片面的认识,局限在了善与恶的区别之中。如果一个人,本性为善,成恶就在一念之间;如果人性本为恶,放下心中的芥蒂,也会在善的海洋里寻找到属于你的天地!

天使是善的象征,而恶魔是恶的象征。传说,一个人在垂死的时候,天使和恶魔会在他的身边打牌,而这个人所做过的膳食,便是天使手中的牌。反之,做的恶事便是恶魔的手牌。天使赢了,此人便会飞升天堂,获得上帝所说的永恒生命!而恶魔赢了,便会堕下地狱,受着无尽的煎熬。也许,这才是善恶之间的永恒结界!

一念之间,成佛成魔。一念之间,便是生与死的距离。一念之间,善恶的本质在人的心中埋下种子……

多做善事,利人利己!多做恶事,损人损己!怀揣着善的信念,我们一路远行,背上恶的包袱,让我们演绎一场善与恶的爱恨情仇!在善的天空中,恶无处不在;恶的土地中,洋溢着善的的浓烈气息!在恶的路口,善自由飞翔。善恶相互依存,恶蒙住了爱的双眼,用善将恶轻柔的化解,让爱的双眼识破恨的阴谋,悄悄地陪伴我们走完人生的道路。

到那时,垂死的你,或许还能看到,天使和恶魔在你的身旁打牌,看着自己做过的恶被善一点点的抵消,便会满足的笑着,在他们的身旁轻轻呢喃:“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孟子道“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道“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先不说人性本是什么样,且说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人性是善良的,无时无刻透露着人性的光辉。就好比古代忠贤之臣申包胥,遇难之时到秦国寻求帮助,被秦国收留后,一直任劳任怨的工作,当楚王复国后,要封赏他,可是被拒绝了。无奈之下,他带一家老小逃进山中隐居。更好比现代,杭州一家养老院搬进了一批90后。他们带着任务而来,就是照顾老年人。这些年轻人以陪伴赶走了老年人的孤独,那些老年人以宠爱赶走了年轻人的失落。爱是互相给予,相互融合的。这就是善良的人性,更好比昆山反杀案,2018年8月末,于海明即使防卫过当,杀死人而不负刑事责任,每一次司法公正都温暖人心。不管如何,犯法有无是根据宪法和法官为主,而法官是人。有着善良的人性,善良的人性使世界充满。真是因为那份爱与美好。是那些人有一颗美好的灵魂,所以他们的美貌是永存的。

又比如在《雷雨》中,周朴园在外人看来冷酷,伪善。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思考,周朴园对他的初恋情人录视频的怀念,是伪善却又真实的。一个人30年来保持屋里的摆设,一个人30年来每年的生日保持吃素的习惯。一个人要做到这两点是非常不容易的。这无不恰好的说明了他内心保留着真情。这就说明了周朴园表面上盗墓黯然,冷酷自私。但是他也有微情的那一面。不管怎么说,在当时的现实社会。如果这种怀念对他那时的地位,名誉,身份造成威胁的话。他就会排斥于掩盖那种伪善而又真实的怀念。从阶级层面来看,她是很虚伪的。但从人性方面来看。那种怀念却又显得过分的真实。善恶总是在不断变化。总的来说,恶是要多一点的。但是周朴园的行为却不影响国家的利益,更令人气愤的是那种出卖国家人,如蒲志高,出卖了江姐,不知道是一个知识分子不同于农民,懂得好汉不吃眼前亏,所以出卖了江姐。但是正是这种行为。让国家利益被损害,于我而言。我从不惊异于人们的邪恶,但却忍受不了那种无耻的背叛。善良的人永远察觉不出别人的居心不良。蒲志高一开始也算老实人。但正验证了那句话“忠厚老实人的恶毒,像饭里的沙砾或者鱼片中的刺,会给人一种不期待的伤痛。”

人性是善良的,它使这个世界充满幸福,爱。人性是邪恶的,它让我们带上面具,成为一个伪善而冷酷的人,这也许就是曹操的那句名言“宁可天下人负我不可我负天下人。”总言之,人性有善有恶,人类处于神和禽兽之间,有的人倾向一类。有的'人倾向另一类,有些人日益神圣,有些人变成野兽。

人性,人性本善,亦或,人性本恶,这是一个让人捉摸不透的问题,至少,迄今为止,我没有想明白过,不过也许正是因为这份捉摸不透,人性,才变得神秘,亦真似幻,亦正亦邪。

好人,坏人,世人的区别方式,太单纯了,也太苍白了。世上从没有绝对的好人,当然,也没有绝对的坏人,也许每一个坏人都曾天真烂漫过,只是如今,被生活,被世界的棱角磨出了血罢了,更也许,每一个好人都有阴暗面,都曾在午夜夜半梦醒时,被自己内心突然滋生的黑暗念头惊出一身冷汗。所以我说啊,仅凭一个单纯的好人,坏人去判断,去定位一个人,太可笑了,不是吗?

因为喜欢出去走走,我见过形形色色的人,这些人中,一万个人有一万个性格,就如同一万个哈姆雷特,没有一个人会和另外一个人完全相似。我也曾闲暇时读过几本书,书中的人物,或悲或喜,贪嗔痴念,各不相同,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人生,他们在自己的故事里演绎自己的人生。因此,人,真的让人捉摸不透啊!

《悟空传》里有一句话,佛,虚无,世人皆愿成佛,却忘记了,无欲无求,才是真正的消失,所以石猴他只愿成魔,是的,石猴,我固执的不愿叫他,我一直觉得,其实,《西游记》是个特别悲伤的故事,因为,石猴“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孙悟空,悟空悟空,空,多可悲,我喜欢的一直是那个放肆,张扬,狂妄却又单纯善良的石猴。可是后来啊,五指山下的五百年,终究是“杀"了他,他认命了,他最后被磨灭了所有的棱角,他成佛了,而那个叫嚣着齐天大圣的石猴,死了。唐僧是金蝉子的转世,据记载,是因与佛祖对峙下了凡,可一碗孟婆汤下肚,金蝉子早已死在了轮回,后来成佛的,不过是唐僧罢了。

人性中有贪欲,贪嗔痴念,也正是这份欲,使这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鲜活了起来。世间繁华万千,沧海桑田,岁月如烟,有人迷了本心,却也有人保持一份初心,这形形色色,善善恶恶,谁又能说得清呢,可也正是这份说不清,构成了一份真实,真实的世界。

这世间若遍地是佛,那又何尝不是,遍地入魔,还能忆起石猴那句话——我若成佛,天下无魔。所以我的石猴啊,真的有些心疼他,悟空,傀儡罢了。

人有七情六欲,或笑,或怒,或哭等等等等,这人生百味,全品过才不算白来这世上走一遭,我从未相信世界上有完美的人,换而言之,太过完美,又何尝不是另一种虚伪。所以我宁愿,一壶浊酒,满纸荒唐。

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已是现代社会的困境之一。这看似轻描淡写,毫不重要,却能酿成一桩桩惨案。

在重庆的一辆公交车监控里,出现了让人惊心动魄的一幕。公交车在桥上行驶时,一位女乘客因坐过站而要求司机停车。要知道,司机在没有到站时,是不能够停车的,重庆如此,全中国也如此。因此,司机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女乘客火冒三丈,如猛兽一般冲到司机身旁,对司机破口大骂,骂完后又开始对司机殴打。

车上的其他乘客在干什么呢?只是冷眼观看,只是抱着热闹的心态围观,或者只是欣赏窗外的美景,的确,窗外的景色多美呀!没有一个人上前劝说,没有一个人上前阻止。司机不忍受打,便开始还手,但不小心转动方向盘,车子被死神围绕,冲出车道,撞断护栏,掉入长江。车上的十几个乘客及司机,无一幸免!十几个家庭,一瞬间,像精美的瓷器,从高空坠向冰冷的水泥地。

其实,大家都在同一辆车上,一个人不安全,所有的人都不安全。可这么简单的道理,不是所有人都懂得的。这些乘客,实际上死于自己的冷漠。

在武汉,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可武汉乘客与重庆乘客有着不同的反应。同样的,一辆公交车行驶在桥面上,一位女乘客因坐过站而要求司机停车。很多乘客马上告诉她,桥面上是不能停车的,司机也没理睬她。谁知,女乘客跑上前来,冲到司机身旁,疯狂地抢着方向盘。司机十分紧张,但第一时间快速地踩下刹车。

女乘客赶紧去抢手刹,当她刚摸到手刹时,两位男乘客冲上来,分别抓住女乘客的手,阻止女乘客。女乘客拼命挣扎,不甘心地挣扎着,又想抓住方向盘,最后被几名男乘客拖回座位上。其他乘客一边安慰女司机,一边打电话报警,这让女司机十分感动。当警察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便把这位女乘客带到公安局。

同样是一件事情,为什么会有这么不同的结果呢?如果没有那两位女乘客的无理要求,也不会出现这种危险场面。但为何,一个是无一幸免,一个是平安解决呢?这两件事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他乘客的反应,一个是冷眼相看,一个是竭力劝阻;一个是置身事外,一个是置身事内。

惩恶扬善,从来不是神仙大侠才能做的,可能只需要你的举手之劳。重庆发生的事件,其实就是当今社会的真实写照,不论是上层互殴,还是低层相斗,最终就算拖向深渊,看热闹的人都一样不为所动,该吃瓜的吃瓜,该打酱油的打酱油,如同鲁迅笔下那些麻木的看客。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辆沉入江底的公交车,很像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大家都在同一辆车里,如果有一个人绝望,那么所有人都不安全。所以,我们永远不要对别人的苦难无动于衷,我们都在同一辆车上,谁也无法保证,下一个遇到危险的不是你我。只有所有人都主动站出来,把集体的危险当成自己的危险,并挑起自己的责任,一切不幸的事,都会在一颗团结的人心面前望而却步!

善是好人都喜欢的,恶是好人都讨厌的。“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如果恶人知道悔改,重新做人,那么他是善人吗?善与恶何也?

善良的人,人人都喜欢,但也于善良却会被人欺。可恶的人,人人都要讨厌,但他用可恶来对付真正可恶的人,却是大英雄。善与恶不可片面看待。所谓:“善与恶何也?

刘邦未当皇帝前善待士兵,后恶除功臣。吕雉未当皇后前善待于人,后恶杀无数。武则天未当君主前怜惜善人,后杀亲子。行恶易容,变善难。当人嗜杀人命,一天不杀就浑身不舒服。就算想变善人也难,善与恶何也?一爱一厌。

善与恶互补。善良的人不能太善良,因为那样别人会认为你是好欺负的,没完没了得压榨你。太恶的人多学习学习善良的人,以便改邪归正,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你不再成为人们所厌恶的人,而是名流后世,受人敬仰的人。善与恶何也?互补也,此之谓“天下太平”。

善与恶皆好。善良的人与善良的人相处不会有争议、吵闹等一系列事情。盛显国泰民安的景象。恶人与恶人在一起会使天下陷于战争之中。如果将恶人与恶人组织成军队,满足他们的需求,使他们为国效力,永保天下太平。这不是很好吗?善有善的好,恶有恶的好,好好利用是国家的一项利好。

善与恶何也?好啊!善良的人努力耕织,恶人保维国家减少弱者的死亡。善行天下,恶臭远名。

善良的人,人人都说他好,使他流传千古。恶人人人都讨厌他,使他恶臭远名。但谁不喜欢自己名声流传千古呢?恐怕只有少数吧!每一个人都想做好自己本份事,可谁会知道要哪个地方会出错呢?错误是避不可免的。但恶臭远名已经传出去了,也就收不回来了。

善与恶,商也。现在善良的商人少得可怜,更多的也就是可恶的商人,善良的商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可恶的商人呢?却尽量伤害人。食物加工厂的老板为了节省过滤费,将大量污水排向城市中的市民。可恶至及,我们要向善良的商人致谢。要向善良的商人好好学习。

善与恶何也?互补,皆好也。要长短互补,要做人上人。要知其善恶而为之。

一种系统的人性学说至少要涵盖以下诸问题:1)人究竟有没有本性,人的本性是一实在之物,还是一张任人涂抹的“白板”?2)人的本性是固定不变的、永恒的、还是在不断变化、任人改造的?3)所有的人在本性上是平等相同的,还是参差不齐的?4)人性是否具有道德属性,是价值负载的,还是中性自在的5)人的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还是在自己? 系统完整的人性学说需要回答上述所有问题,但是大多数人性学说只回答了其中的部分问题,而且,同一个人性学说对每一个的问题的回答之间又很少能保持连贯一致。本文试图以“恶”为视角,对上述诸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回答。 一 恶在人性中的地位 如果人性是恶之根源的话,那么人(之况)境(human condition)则是其“土壤”。情欲与理性是人性(与动物性相比)的显著特征,这两者在人性中是结合在一起的,并共同支配人的行为。那种任意把欲与理看成两个相互独立的东西是一厢情意的。仅人欲与动物欲相比,前者就要强烈得多,因为它一开始就被独特的理性禀赋装备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讲,人是理性的动物。正是欲与理的结合宣告了恶(当然也包括善)的开始,人类道德生活的开始。动物只有欲,按照本能生活,表面上超越了善恶,事实上只处于前道德状态。以欲望的结合为特征的并不是恶自身,而只是恶的来源。有人相信恶的社会制度使人恶,这是颠因倒果。如果社会制度是恶的根源的话,那么,社会是什么的产物?人的情欲、理性与自由是否都含有恶的可能性?这两个问题答案却是自明的。 所以,在恶在人、与社会制度方面,人性是恶善的来源,社会制度则是善或恶自身,而不是来源。恶的社会制度是人性中恶的可能性的物质化。有人把一些极权国家称作“恶帝国”(Evil Empire),是因为这样的帝国充斥着骇人听闻的恶行,并为人性中恶的潜力提供了舞台,使该帝国变成了“恶的舞台”。当然,即使在“善的王国”,只要人享受的只是那么一点点自由(除非有受到严加看守的死囚),只要生存冲突存在,恶现象就随时可能发生,人性是恶的来源,人境是人的条件,人类事务中的恶是人性与人境的结合。道德之恶站在人的本性和人之环境的交叉点上。对于人的堕落及其原因,《异端的权利》作者茨威格感叹到:上帝的决定何等莫测高深,他所创造的人是那样的不全和无德,他们不断地倾向于堕落和罪恶:他们不能辨别神圣;他们急于再次投入罪恶的深渊。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理性主义一激进主义者相信正是社会才是恶的唯一来源,正是恶劣的社会环境的罪恶的社会制度才使人腐败堕落。象卢梭那时崇尚野蛮(自然状态及其中的自然人),也是对过去的时间及其结晶的另一种形式的否定。在人性是否可以改变的问题上,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认为,人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于其可改造性,或者说可完善性。1另一位法兰西启蒙学者霍尔巴赫认为:“人类是邪恶的,但并非天生邪恶,而是环境使他如此。”2 这些人错了,因为他们否定人的情欲、理性和自由意志是恶的可能来源。事实上,人类社会只不过是发生恶行的一种环境。如果社会是恶,那么其恶行来自于人,而不是相反。恶的来源不在宇宙之中,而是在人这种理性动物的本性之中。 二 人,你有本性吗? 从古典的希腊时代,到近代的苏格兰启蒙时代,在西方的思想史中对人性的存在一直是十分肯定的。人性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圣·奥古斯丁、奥勒留、西赛罗、亚当·斯密、爱德蒙·柏克笔下经常出现的字眼。其中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大卫·休谟把对人性的研究推到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后西方人性思想史上的一个顶峰,这就是一七三九年至一七四0年间在伦敦问世的三卷本《人性论》。3 在书中,休谟认为,人性的研究是对人的一切(科学、道德或宗教)研究的基础。各门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只是研究人性的一个方面。休谟不反对人性的存在,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和人性是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4他还断言,人们普遍承认,在各国各代人类的行动都有有很大的一律性,而且人性的原则和作用乃是没有变化的。英国辉格党的早斯理论家柏克在人性问题上继承了休谟的观点,主张人有实在的不变的本性。他在致斯密的信中写到:“人的本性总是一成不变的”,他坚信,人的本性,不是我们所能修改的,它与天同久,日月同辉。5 否定人性的最早苗头,出现在大革命前法兰西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趋向中。由笛卡尔的怀疑主义为之铺垫认识论基础的理性主义并不直接否定人性的存在,而是提出通过理性的运用可心对人性加以改造的命题。既然人性的内涵可以更换,既然人没有一成不变的本性,那么,这就意味着人没有自在的、不为外界所改变的本性。理性主义的这种人性可变论为后来的激进主义政治运动改造人性的努力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同时也诱导出后来的存在主义思潮对人性的彻底否定。 对“人有本性”命题的另一个有力挑战来自洛克所倡导的经验哲学。洛克的思想中有一道奇怪而有深度的断裂。洛克的政治哲学鼓吹人的自由、幸福、平等和财产权,且不反对有实在人性存在的命题。但他的经验哲学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对人性及其政治哲学的的上述价值。洛克的经验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与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是对立的,经验论不能为把握实在的“人性”提供经验的证据,也不能为与人性相关的价值,如自由、尊严、平等、正义、博爱、权利、宽容等提供经验的论证。他的著名的“白板说”更是为后来的理性主义者、科学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和经验主义(社会)科学家否定人性的存在提供最富有误导性的灵感。 其实,经验的方法不能为人性及相关的价值,如自由、尊严提供论证。把凡是经验的方法不能论证的东西视为不存在的东西。而且,现有的经验方法不能证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因果关联。可是这并不表明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联,也不表明未来的经验方法永远不能证明两者间的关系。 以美国的斯金纳(B·F·Skinner)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试图的确凿的经验科学结论来否定人的本性。他本人用对白鼠行为的研究结果来证明,人的行为与白鼠一样,完全由环境支配,人根本就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与动物有着根本差异的本性。因此,人象动物一样没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无道德可言。其隐含的结论是,自由与尊严对人类不仅是无益的,而且是多余的。他认为: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他进一步声称,人类已经拥有关于机器的科学技术,现在需要的是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技术。要发展出这一方面的技术,我们就必须抛弃关于自律人,即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的幻想。生活中,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环境。当我认为自己是“自由行动”时,我们并不是真是自由了,而只是由于种种“正强化”在起控制作用,我们感受不到而已。所以,在斯金纳看来,所谓的自由,并不是免于控制的自由,而只是免受某种控制的自由。6 由于不承认“人性”在存在,斯金纳并不试图对人的本性提出什么看法,而只是试图为人的况境提供一种解释。斯金纳的决定论犯了化约主义的错误,他把人类事务的一切表现都化约成人的行为,他还把政治、经济、社会等科学都化约成一种心理现象,对科学法则的认识变成对正负强化等操纵和制约行为规律的认识,人被化成了“斯金纳箱”中的老鼠和鸽子。斯金纳否认了人的先天特质,因而也就否定了人的本性。 存在主义则代表了当代左翼学者从哲学本体论的层而来否定人性的另一种尝试。存在主义把人看作一个不断流动、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人无时不在变化之中,因此也就没有作为一定之规的人性。人性存在主义否定先于个人的普遍人性的存在,世界上并无所谓人之本性的东西,没有一般的人,只有许许多多单个的人,即存在于历史一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的许多单个的集体的人。正如萨特所宣称的:人性是没有的,因为……人就是人,我们无法在每个人身上找就可以称为人性的普遍本质,人先于一切而存在,当然也先于人的本性。7 存在主义强调个人的存在,反对普遍的本性,这样不仅把单个的人与社会的人或整个人类对立起来,而且把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割裂开来。实际上,存在与本质也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离开人的一般特征。萨特把存在主义说成人道主义,但没有人性,也就不可能有人道,因而反对人性的学说就不可能是人道主义的学说。 象存在主义那样,在哲学上对人性存在的怀疑可以展现出怀疑者的批判力,而在对人性的否定之后甚至感觉十分轻松。但是,政治哲学对人性的否定,一旦落实到政治实践上,就有可能产生十分轻松、甚至是可悲的后果。哲学与政治哲学不是一回事,哲学与政治更不是一回事。阶级性的人性论则是试图从政治行动的属性来为改造和否定人性提供理论武器的政治学说。指人性为阶级性的观点,不仅使人因阶级属性不同而在恶的含量上不平等,而且为阶级斗争的学说和实践提供了人性论的基础。 当然,尽管人性的存在不可否定,但为人的本性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也是十分困难的。正如弗洛姆所指出的,其障碍在于下面的困境地:倘若一个人把某种实体假定为人的本质,那么,他就被迫处于一种非进化、非历史的境地,它意味着自人类诞生伊始,人没有发性根本性的变化。这种观点很难同这样的事实相一致。即我们发现,在我们大多数最不发达的祖先和出现在最近4000年6000年的文明人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区别。8 人性到处是一样的。它为不同文化的不同习俗所隐蔽,但不能为它们所磨灭。人性的天然构成是相对稳定的,不是由社会条件决定的。那些被社会、文化所决定的或改变的东西,并不是人的本性,只是人性的表现方式而已。尼采说过,人是“尚未被确定的动物”。但这种不确定性并不能理解成是人性的一个缺点,更不暗示,人能够而且将会在某一天获得确定性。与动物不同的是,人在本质上就是不确定的,即人的生活并不遵循一个预先建立的进程。大自然似乎只造就了一半就让人上路了,并把另一半留给人自己“和社会”去完成。9人类不断地追求对自己及其世界的确定性,但在获得了小小的确定性的同时,给自己带来大得多的不确定性。 那么,人性内涵究意是什么?要素有那些?在恶的来源中,情欲、理性和自由意志作为积极的自由与人的本性有关;个人的自由、生存则与人的环境有关。人的本性正在于其情欲、理性和自由意志。它们都交织在零星的内核之中,并且共同指导着人的行为,这意味着它们并不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东西。从这一点看,人性是情欲、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复合体。而后三者则是人性的实体,固定不变的。所以这三者的结合意味着人类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开始,而不能把人性与人的行为混淆起来。人的行为会因为受到不同环境的刺激产生出种种变化,但其背后所反映的人性致函是始终不变的。 说情欲、自由、理性是人性的要素,或者说人是自由、理性且充满情欲的动物,并不意味着情欲、自由、理性是人性中的善或恶的象征。历史上,人们常把理性、自由与善等同起来,因此得到了人性善的结论。实际上,理性或自由不是恶,更不是善,它们只不过是善与恶的源泉而已。所以,在这里,理性、自由在价值上是中性的,如果考虑它们充当了有助于实现人类生存的固有手段的话,那么,它们充其量只能被视作形上的善,非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善。所以,说人是自由理性的动物,并不是对人性的一种规定(prescription),而只是一种描述(description),同时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总是同等的自由、理性,更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总是那么自由、那么理性。人的理性与自由本身就充满着巨大的局限性。 三 性恶,还是性善? “人性”概念的确立反映了人们对普世价值的共同的追求。但是,普遍人性的存在并不提供由此来压制个人之个性的理由,更不能要求每个人让自己的个性绝对屈从于上些意识形态家所奠定的个性。10 人性善恶的问题涉及与先天与后天、本性与环境的关系,具有哲学认识论的意义。 在中国的学术与政治冲突中,孟子是性善论的最重要的代表。他认为,人是有本性的,而且这个本性不仅是善的,而且几乎是至善的。他说:“恻隐之心,从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从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11 他与后来的西方的一些性善论相比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后者在是否有先天的本性上含含糊糊,他却十分有把握地断定人有“非外铄的、固有的”本性。 孟子的人性论是嫁接在孔子的人性学说基础之上的,而且从表面的逻辑和后来王朝的政治实践看,孔孟的人性论之间似乎天衣玩缝,一气呵成,然而,其实质则是貌合神离,大相径庭,孔子认为改造人性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详后),孟子的性善论却为改造人性提供了最充分的理论依据。这种性善学说固然满足了人们对善的期许,而且在动机伦理上无懈可击,但是,对善的事物的追求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在对待人性问题上更要审慎,善良的动机未必会带来善良的结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性善论的狡诈在于它既可以是一种事实判断,又可以是一种价值判断。相比之下,性恶论只能是事实判断,因为没有人敢冒天下大不韪来公开主张人应该性恶。性善论还具有某种伪合理性:即使有事实表明人在本性上并非象性善论所断言的那么善,但要求人们行善的主张总不是过错吧。要人行善的本身当然没有过错,但却并非每一种让人行善的手段都是合乎道德的。孟子以人性中的道德感(如四端)为论据,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但同时又作“人无不善,水无有不下”12的必善逻辑为统治者用强制的手段以使向善为借口来改造(实则是扭曲)人性提供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性善论通过把人性道德化成全了善的狡计:以动机而言,强调性善是可取的,但是,以结果而言,强调实然的性善会放松对人(尤其是统治者)之作恶可能的制度警惕,而强调应然的善则有可能导致在提升人性中使用强制手段。 荀子认为:人求善这件事实,本身就是人性非善的证据。因为,人决不会追求自己身上业已存在的东西,而应该是自己所没有、或者现在还不具有的、或还不充分具有的东西。荀子主张人性本恶,貌似因袭法家的衣钵,在我看来,实则与孔子人性论的内在逻辑更契合。孔荀对本性与习性作了区分,都认为可改造的是人的习性,本性是不可改造的。荀子认为,与“文理隆盛”的“伪(习性)不同,本性是“生之所以然者”,13既“不可学”,也“不可使”。习性只能附着在本性之上,而不能取代本性,即他所谓:“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14 康有为在《春秋董氏学》中强调“孔子之道”就是本于“人性”,“循人之性以为道”,人欲并不是“恶”,压制人欲的天理也不是善,“性”本身才是善。“孔子之道乃天人自然之理”,圣人之为道,亦但因民性之所利而利导之……所以不废声色,凡道民者,因人性所必趋物性所不能遁者,其道必行。人性本身无所谓先天的道德善恶。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不能对产生情(欲)的东西,说好说坏”,所以“我们不能说一个人天生是善的或是恶。”15 洛克承认人有自爱一面,但并不谴责这种自爱。他相信,人要实现自爱就必须爱人,“人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6 在人性善恶问题上,卢梭、马克思等人认为人在本性是善的,只是常常受到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压迫,才使人变恶。 人在本性上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既不是一心利他的,也不是一味自私的;既不是好战的,也不是爱好和平的;既没有天生的罪恶,也没有天后的美德。所有这些都不是人性的固有特征,只不过是潜在的倾向。 历史上的性善论也罢、性恶论也罢,往往都未能对人性善恶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作一必要的分疏。有的人断言人性善,是基于人性在状态的完备,即人性是(因)完(才)善的,没有缺陷,例如,英国无政府主义者葛德文就认为人性是完善的,所以,国家与政府才是多余的。有的人断言人性善是因为人天生就有类似于“菩萨心”的善端,如孟子把“四端”作为人性善之最重要的论据。人性的状态之善与动机之善之间是有差异的。状态之善只是一种描述,其中并不自动含有规范性和目的性。动机善则含有规范性和目的性。性恶论也有上述两个层面上的差异。性恶既可以指人性在状态上的不完善,也可以指人有一颗“撒旦心”(中国人叫做“狼心”或“狗肺”“)。完备的东西未必是善的(完1善),不完备的东西未必尽是恶的。完与善、不完与恶之间并不自动转换。所以当我们研究已有的人性论也好,提出新的人性论也好,都有必要在上述两个层面上加以厘清。我个人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就道德层面(而非形上层面)上而言,人的行为有善恶之分,但人性并无善恶之分。 性善性恶的区分似乎在学理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性善和性恶只是各自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若性善说是一种应然判断,即人性应该是善的,而性恶说是一种实然判断,那么性善说和性恶说可能说的是同一种东西,即人性在本质上可能是恶的。只是性善说认为人性有可能变善,而性恶说则没有强调这一点。所以,在这一层面上,性善和性恶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性恶论往往忽视了对善的动机的强调,性善论则往往忽视了善良的动机可能带来的罪恶后果。所以,对恶对人性的判断应包括实然和应然两个部分。对行善之应然的强调必须建立在对人的欲之本性的充分承认的基础之上。同时,对人之欲利本性的强调也不应停留在简单的实然描述上,更不能鼓励人们去为趋利不择手段,而是要上升,使行善成为义务性的伦理规范。趋利与行善虽然同是人性中似乎相互冲突的两种倾向,实则应是互相衔接的两个部分,不能相互双代,互相否定,缺少了其中任何一者,都将使人类的生存难以待续下去。 由此可见,把人性定为善或恶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如何界定恶和用什么样的相应政治手段对待恶和人性。性善论和性恶论都不可取,但从中外思想史一看,一般说来,定人性为恶比定人性为善略为可取。后者有两个可能的恶果:1。放弃对人性的警惕;2。用强制的手段去改造人性。 摩西律法中的“爱邻如已”17敦促我们像爱护我们自己那样爱护我们的邻居时,这就假定了自爱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是植根于个体之中的天然倾向。但若要把这种爱扩大到自己的同类时,便是在制造一个道德事实,需要人的道德自觉。这种爱他人的道德事实是以爱自己的自然事实为基础的,因为爱他人在总体上有利于自爱。一个充满爱的环境(社会或家庭)对成员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必然更加有利。一个充满仇恨的社会必然最终使每个成员的生存都受到威胁。因此,脱离了自爱的利他人。有一位拉比在犹太教法典中这样说过:“如果我不为我自己,谁来为我?如果我只为我自己,那我还算什么?” 人性中卑劣与崇高两种倾向是并存的,只是一些人强调其中的一种倾向,另一些强调其中的另一种倾向。其实,人性就是站在卑劣与高尚、神性与物欲的交叉点上,曹雪芹曾用传神之笔在《好了歌》中淋漓尽致的刻画了上述双重倾向,既企盼获得超越的神性,又难舍人世间的物欲。人性就是在这种神性与物欲之间的互动及其造成的紧张过程中得以展开出来。有趣的是,人的高尚之处恰恰在于人能认识到自身的卑劣,在享受物欲的过程中才企盼神性。若是去掉其中的任何一种倾向,人性就难以立足,人也不再是人,或是神,或是物。《好了歌》所刻画的人性是普遍的人性。它唯一不适用的是神仙和动物。 一旦把欲道德化,使之成为恶的实体,这就对神正提出了挑战,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一旦把欲作为恶道德化,就会使满足恶的手段获得道德正当性,从而使人失去了行善的道德义务。面对上述难题,唯一的出路是使人性变成中性化的中立人物。 四 人性:可变性与平等性之争 我们先来看看先秦儒家的人性学说对上述四个问题的回答。“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8似乎概括了孔子的主要人性思想,通过对这句话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孔子对“本性”与“习性”之间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而且,孔子似乎在暗示,本性是天生的,永恒不变的。不依后天的改造或教育而变化,同时,人的本性相同注定的一种实然的状况。从“性相近”还可以引伸出两个重要的观点: 1"性相近”意味着人类在本性上是大致平等的,每个人的本性之间不存在重大的等差格局。 2 即使人的本质不是价值中性的,即使人的本质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不论其是善是恶,这种判断都不具有太大的实质意义,善也罢,恶也罢,反正大家的本性都是如此。 若对“性相近,习相远”的上述演绎成立,孔子的人性学说至少合乎当代主流思想对人类的本性的理解。 除人性的善恶之争外,人性论战中的另一个焦点是能不能用人工的方法对人性进行改造。在孔孟的态度都不甚明朗。不过,从前面的推测看,孔子倾向于认为人性不可改造,否则不会“性相近”;孟子倾向于认为人性可以改造,而且必须改造。否则不可能使人人都成为尧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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