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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方向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1:47:05

继电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方向论文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问题及对策论文

1前言

近年来,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各种高新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了长足发展,越来越多新技术被应用于 电力 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中,对维持整个电力系统实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综合自动化技术等先进技术的普遍应用,有效实现了继电保护技术的智能网络监测、实时在线诊断等功能。然而,由于各种传统和新兴继电保护技术在电力系统应用中存在一定局限性,导致继电保护技术发展中需要面临一系列常见问题,能否解决继电保护技术在具体应用中的常见问题不仅关系到保护效能,同时也决定了能否为用户营造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用电环境。

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近年来,以微机继电保护技术为代表的各种新兴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力系统的总体保护效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种继电保护技术受到自身局限性等因素影响,所以导致其在具体应用中暴露出了较多常见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流互感饱和

我国电力系统中配电系统的终端设备负荷受到用户用电习惯改变影响而不断增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电力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短路,短路造成的过大电压会在靠近终端设备区时产生电流互感饱和,即靠近终端设备区的电流甚至会达到电流互感器单次额定电流的百倍以上。为此,就继电保护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来说,一旦出现电流互感饱和则势必会影响到整体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谐波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使高耗能用电量开始不断上升,并且在当前依旧保持着一个较高的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电力系统的冲击性负荷、非线性负荷开始大幅度提升,导致整个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受谐波问题的影响开始不断增强。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在谐波长时间影响下会造成电缆寿命平均降低60%左右,而且谐波的分量还会造成电流过零时的DI/DT的值变大,从而影响到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系统运行效能的发挥。我国电力系统中的高耗能用户都安装了并联电容器,并联电容器在特定条件下容易放大整个电力系统中的谐波,电力系统中电压的上升会导致变压器软芯饱和、励磁电流谐波增加,进而造成整个电力系统中的谐波电压水平上升。无论是哪种情况造成的谐波都会对电力系统产生影响,同时也说明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应用中必须要克服谐波的影响。

超高压电网

我国电力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开始通过各种超高压电网建设来满足用电需求,而超高压电网的建设给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带来了很大挑战,要求继电保护技术在发展中要将基于电阻性差流分量的差动保护新原理作为基础,运用差电流的电阻性分量来实现对超高压电网中继电保护系统的影响,这样才能确保超高压电网中的继电保护系统在运行中避免受到电容电流的影响,这也是超高压电网中继电保护技术创新与应用的一个必然趋势。

3解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中常见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具体应用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不仅要在各种新兴技术的.支撑下来着力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技术在应用中的总体性能,这样才能确保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可以满足电力系统需求。

计算机网络技术措施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计算机化、网络化以及智能化已经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并且在上述几个方面上已经取得了较多成绩,将计算机网络技术措施应用到继电保护技术中,可以提高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系统的自动化水平和控制性能,各种远程终端单元和监控系统等均可以实现自动化,在此基础上运用串行口与终端装置通信协议等方式来传递信息。如果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采用全分散式的变电站自动化,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继电保护系统中,对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效率、准确度等有着重要意义,对提高整个继电保护系统的总体控制效能有着重要作用。

新型互感器措施

光学电压互感器(OTV)和光学电流互感器(OTA)作为两种新型互感器措施,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国外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将OTV、OTA等先进技术应用其中,就上述两种新型互感器与传统技术相比其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例如,光纤疏松信号过程中可以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同时,新型互感器措施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具体应用中,可以实现高压和弱点等方面的完全隔离和绝缘,这样有助于减少整个电力系统的占地面积,同时对降低整个电力系统在建设中的生产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将新型互感器措施应用到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中,对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

自适应继电保护这一概念最早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其开始被作为一种新型继电保护措施应用到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可以根据整个电力系统的故障状态变化,以及整个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来对继电保护系统的保护性能和特性进行调整。同时,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可以更好的处理电力系统中的各种突发情况,对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作为一种新兴的继电保护技术,其对提高整个继电保护技术的保护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在国内外电力系统中的应用发挥出了应有的效果,为此,可以将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应用其中来解决继电保护技术的常见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具体应用中依旧面对较多的常见问题,具体包括电流互感饱和、谐波以及超高压电网等方面的影响而产生的问题,可以将计算机网络技术措施、新型互感器措施以及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的应用来解决上述问题。

参考文献:

[1]朱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与分析[J].华东科技,2013(10).

[2]张丽,张伟.关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研究[J].科技风,2013(16).

[3]石侃.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与分析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8).

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论文

本文对传统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的改革措施。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论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摘要: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工程思想的重要环节和途径。本文对传统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的改革措施。通过教学实践,提高了学生的工程应用意识和实践能力。本文对课程设计环节进行改革实践,希望在“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背景下,探索出一条适合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 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工业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032)的研究成果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高等教育提出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教育部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实施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大改革项目,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促进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目前,中国大多数高校在教育目标、理念和方法上滞后,开设的一些工程类课程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求,教学内容陈旧,已经滞后于现代工程技术发展。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在“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下既要求把大量的理论知识掌握好,又要求有较强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是实现把继电保护的理论知识和工程实际应用结合起来的桥梁,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非常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此背景下,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我校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的教学进行探索,从课程设计内容、实施过程、考核评价等方面实施改革。几年的教学实践表明效果良好,锻炼了学生的理论设计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工程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得到学生及社会的认可和好评。

一、传统课程设计教学分析

近几年,各高校都开始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的教学工作,较以往有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我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不足。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安排在大四上学期进行,一般是在学期的后几周实施。在此阶段,好多同学要忙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电网考试、各公司企业的招聘以及期末考试。随着近些年高校的不断扩招,本科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在考研和就业多重作用下,好多学生不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课程设计中。学生对待课程设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很多学生没有认识到课程设计的重要作用,以应付的心态被动的对待,甚至认为从网络上或往届同学那里找些资料拼凑拼凑就能完成。

2.只有理论设计,缺乏实验或仿真验证。在课程设计开始之前,指导教师根据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的主要内容,结合一些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给出各种保护的设计题目和参考资料。在我校,该课程设计时间为两周,为了确保学生都能够完成设计,在课程设计指导书中会比较详细给出设计方案、设计步骤、设计内容、设计要求以及设计报告的格式等。在课程设计实施过程中,给学生分时提供固定设计教室或者与互联网连接的机房,学生通过查阅网络、设计手册、设备手册等,参考类似习题、以往学生课程设计报告等进行模仿设计。在此期间,不同的指导教师去设计室指导,解答学生的问题。()由于学生对待课程设计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同学都不主动问问题,这样教师很难全面了解学生都设计得如何,都出现哪些问题和错误,最终造成上交的报告存在一些错误。在这样的设计过程中,学生通过上交设计报告,完成理论设计。由于缺少对理论设计结果和结论的实验或仿真验证,致使学生既不清楚设计计算结果是不是正确,也不知道设计结论是不是合理。这种只锻炼理论设计而没提高动手能力的设计过程,大大降低了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的重要意义。

3.设计题目数量少且变化小,抄袭现象存在。以往的课程设计题目一般是给定一些电力系统的局部接线及运行方式,通过不同系统参数的设定值,完成某些线路或者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案、整定值计算、灵敏度分析、继电器选择等设计工作。这些设计题目由于许多参数需要具体给定,同时系统的接线比较简单,运行方式很少变化,使得学生发挥的空间比较小,不能很好实现设计与工程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更像是做作业。这样学生就不能对电力系统的正常、最大、最小运行方式下做出全面分析,就不能建立电力系统的整体概念。学生在设计时仅仅参考一些相仿的习题、教师给定的设计指导书来完成设计计算,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互相抄袭的现象。以往的这种课程设计方式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作用有限,没有达到培养目标。

4.考核评价不科学,缺乏动手能力的考核。以往的课程设计成绩评定方法是考虑学生在平时的出勤率、对待课程设计的态度以及主动性等,根据学生最后提交的设计报告的质量,包括方案的合理性、整定计算的正确性、设计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等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比例,最终给出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在这种考核评价方式下,会出现同组同学中差别不大的情况,甚至有可能会出现主要设计人员由于报告书写较差而成绩低、设计较少的同学由于报告书写规范而成绩较高的不合理现象,课设成绩没能很好体现学生的真实能力。同时,由于这种只有理论设计而没有实验或仿真验证的课设形式,没有考核到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卓越工程师”目标下的教学改革

为达到国家“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针对以往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实施了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下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教学改革,修改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考核评价方式。具体改革内容包括:

1.修改大纲及教学计划,规避考研就业等对专业课程学习的影响。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前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已不再适用,不能满足培养要求。“卓越工程师”目标下的培养方案突出对学生工程能力的培养,我们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进行了修订,强调对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关于培养方案中实践环节的教学目标,就是突出工程思想和能力培养,达到学生都具备自主设计实验的能力,具有接受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能力,以及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根据新的培养方案,我们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该课程从大四上学期调整到大三下学期,尽可能规避学生由于考研及就业等对专业课程学习的影响。

2.更新课程设计题目,满足“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卓越工程师”目标下,课程设计与实验项目设计的核心思想就是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及工程素养。课程设计题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学生的锻炼价值至关重要。好的课设题目对于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对工程设计规范的熟悉、对设计步骤和设计方法的掌握都非常重要。在设置课设题目时,既要考虑专业理论知识的涵盖程度,又要考虑与工程实际紧密结合的密切程度,尽可能给出实际运行的电力系统的原始数据资料,这对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知程度、明确专业发展方向大有裨益,有利于培养工程意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能力。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的思考,我们对课设题目进行完善和更新,做了如下工作:①利用教师下企业实践、带学生去企业生产实习、建立实习基地、到电力行业调研等机会,搜集整理实际运行电力系统的真实资料,然后加工完善成训练课题;②考虑到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实际,微机型保护装置已完全取代电磁型保护装置,再针对电磁型继电保护技术进行设计就严重与工程实际相脱节。为此,我们给定一些电力系统的局部接线及运行方式,通过不同系统参数的`设定值,除了完成某些线路或者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案、整定值计算、灵敏度分析之外,增加了微机型保护装置的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③根据不同的设计题目和现有实验室的条件,增加实验验证或仿真验证环节。我校与浙江求是教仪合作建立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供配电、实践创新实验室,与北京电科院和清大高科合作建立了电力系统仿真实验室,实验室的软硬件条件为学生搭建了很好的动手操作平台。第一周学生完成课设的理论设计,第二周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应的安装调试及验证。通过动手操作,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提高了积极性,如果验证结论正确时,极大的满足学生的成就感,从而增强创新的自信心。另外,在设计的验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实际的问题,通过指导老师的点拨,同学们相互讨论探究,最终找到问题的原因并解决,这对于学生的锻炼和培养具有极大的帮助。

3.加强对课程设计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课程设计质量。教师的态度和付出对于课设质量的好坏是最直接的,因此,要想提高课程设计的质量,需要指导教师更多的投入。针对有的学生消极应付、得过且过,甚至出现相互抄袭的情况,就要求指导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平时的指导中,避免学生上交东拼西凑、粗制滥造的设计报告。在设计过程中,确保做到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对设计步骤和计算结果进行及时监控,对学生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耐心的答疑解惑,对典型共性的错误进行详细的讨论分析。对于指导教师而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也是有限的,在这个时段要同时面对理论教学、课设实习指导、监考判卷考核、科研任务完成等一系列工作,常常感到分身乏术。为此,我们采取了团队指导措施,打破一个老师对固定学生的指导模式。根据指导教师的值班安排,每时每刻都有老师在设计室指导,随时随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高指导效率,从而提高课程设计的质量。

4.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适应“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以往的课程设计成绩评定方法只注重对学生的理论设计进行考评,而没有考核到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这样,在考核成绩这个“指挥棒”的引导下,学生根本不关注动手操作,学生成绩的高低并不能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其综合能力。这种评价方式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明显存在差距。考核方法与设计内容相辅相成,课程设计内容的多样性必然要求考核方法的全面性,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拓展评价方式不是玩花样,不是巧立名目,而是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生的特点,对考核评价方法进行调整,使之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完善了课程设计的考核评价方式,既注重对理论设计的考核,也注重对动手能力的评判,同时兼顾对平时表现及综合素质的评价,具体考核项目情况如表1所示。

三、结束语

本文在“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针对传统课程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修改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考核评价方式。通过课程设计的教学改革与实践,强化了学生的工程意识,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该专业近两年的毕业生大部分都进入电力部门和工矿企业等对口单位就业,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本文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进行改革,希望探索出一条适合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参考文献: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王文福。 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诉求的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面向CDIO理念的地图学教改构想. 测绘科学,2011,(3):247-249.

张江林,梅许文,巨辉,邓昌建。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下的继电保护课程教学改革. 中国电力教育,2014,(36):99-100.

杜兆文,姚福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教学改革与实践.大学教育,2014,(3 ):108-109.

本公司内部继电保护的配合或者改造,写写就是一个论文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向论文题目

机械专业粗略分为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工程、工业工程、机电系统智能控制等四大类。那么机械专业的论文题目怎么选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机械机电类专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机电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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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面临的障碍及优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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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国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发展方向研究

16、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发展方向的研究

17、基于BIM技术的施工方案优化研究

18、电力自动化技术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

19、电气自动化技术在火力发电中的创新应用

20、农机机械设计优化方案探究

21、区域轨道交通档案信息化建设

22、环保过滤剂自动化包装系统设计

23、元动作装配单元的故障维修决策

24、关于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设计原则与趋势分析

25、试析机电一体化中的接口问题

26、汽车安全技术的研究现状和展望

27、太阳能相变蓄热系统在温室加温中的应用

28、关于在机电领域自动控制技术应用的研究

29、浅析生物制药公司物流成本核算

30、锡矿高效采矿设备的故障排除与维护管理

31、铸钢用水玻璃型砂创新技术与装备

32、空客飞行模拟机引进关键环节与技术研究

33、汽车座椅保持架滚珠自动装配系统设计

34、液压挖掘机工作装置机液仿真研究

35、基于新常态视角下的辽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策研究

36、石油机电事故影响因素与技术管理要点略述

37、基于铝屏蔽的铁磁性构件缺陷脉冲涡流检测研究

38、数控加工中心的可靠性分析与增长研究

39、数控机床机械加工效率的改进 方法 研究

40、浅析熔铸设备与机电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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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现代汽车维修技术 措施 的若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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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智能家居电话控制系统的设计

48、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建设与改革

49、PLC技术在变电站电容器控制中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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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cad毕业论文题目

1、CAD技术在机械工艺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2、Auto CAD二次开发及在机械工程中的应用

3、基于特征的机械设计CAD系统研究

4、CAD在机械工程设计中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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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AD制图技术在机械工程中的开发和应用

10、基于CAD/CAE的机械结构设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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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床夹具类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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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电气技术也渐渐地被人们所关注。下面是由我整理的电气技术论文题目,谢谢你的阅读。 电气技术论文题目 1......浅议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2......浅议建筑电气工程防雷 3......浅议PLC在机床电气控制系统改造中的应用 4......机电安装工程电气施工关键工序控制与管理 5......浅议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原因及对策 6......火力发电厂电气控制系统浅探 7......浅述母差保护基本原理 8......建筑电气工程电线管敷设的质量问题及防范 9......浅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给排水对电气专业提资要求 10.....浅议钳工一体化实习教学 11.....浅议220kV银湖变电站#2主变压器安装施工技术 12.....电气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及处理 13.....新建黑龙江伊春林都机场防雷改造工程技术方案浅述 14.....浅议提高自备电厂机组利用小时的措施 15.....浅议某垃圾处理厂的电气与自控设计 16.....浅议我国大型水电机组的发展 17.....浅谈电气工程师的作用 18.....浅谈装修工程中电气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9.....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规范研究 20.....浅议变电站设备检修 21.....学习新《安规》的几点初浅体会 22.....电气工程的管理措施研究 23.....浅议汽轮机组的振动故障和处理、保护措施 24.....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介绍(一) 25.....浅议继电保护装置改进后的运行 26.....浅淡10kV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方案 27.....永磁电机制造关键工艺浅议 电气技术论文 浅谈电气施工技术 摘要:建筑工程的机电安装是施工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当中。通过介绍电气工程的施工内容,阐述了各个分部公司的施工方法,重点说明了关键工序的主要细节及控制措施。 关键词:电气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措施 在建筑工程当中,机电安装工程是关键的技术环节,其施工主要包括电气工程、空调和暖通工程、建筑消防工程、弱电工程等具体形式的施工。而这些具体的机电施工,都需要从施工的设备和技术材料的统筹、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及竣工后的验收活动等几个步骤进行安排。而每个施工的环节,都会牵扯到技术和质量的有效控制。因此,建筑工程机电施工的整体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对电气工程的施工技术进行总结,用于指导施工很有意义。 1 施工准备工作 在进行建筑工程机电安装施工工程之前,针对此工程施工对象的基本要求和特点,并根据需要,组织与工程有关的相关部门,并按照部门的设置为其选择部门的管理人员,然后根据图纸绘制的设计要求,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的交接,并根据人员设置和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施工场所的平面布置和平面规划,更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施工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图纸进行合理施工。 2 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技术特征 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施工一般包括高压变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后备供电系统、照明供电系统、消防控制系统设备、应急的出口指示供电系统、停车场等各个单位的强电供电系统和建筑智能控制、防雷接地等弱电系统。 在电气工程施工之前,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配问题、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合理配置、施工图纸、设计和施工资料等方面。对结构造型及预埋管线完成线面标定,按照预先做好的电气专业管线图预留和预埋电气管线,利用专业的技术和工艺进行开线槽、桥架穿越楼板、剪力墙处开孔洞处理以及防雷设备的接地焊接。在土建中进行底板结构施工、电气工程在连接时,一般会采用镀锌的电线管丝扣进行连接,并在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艺技术的标准和要求要求进行安装工作。 在墙壁的内部暗敷管线,需要从楼板引上或引下,这是需要处理各种墙壁出现的问题。而在对墙壁进行砌体时,首先要保证终端线盒的定位满足图纸的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相应操作。在完成砌体后,线盒的位置与尺寸将不能改正,所以砌体钱需要充分统筹,而且最好能一次性准确恰当的完成。接着,由于很多工程环节也会有打孔工作,所以需要作好建筑外部明显的标记,避免其他打孔活动会损坏管线。在安装电气的管线后需要进行整齐排列,管理对支架的牢固程度和管卡的均匀程度,注意线管的弯曲半径、电缆管的半径标准,而且要注意保护关口成喇叭形状,注意关口边缘的光滑程度。在电缆穿管之后 ,要进行密封。 3 电源电路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对于天花的布置和设计,首先应该充分地考虑到灯具所具有的的照明的效果。除了在设计上要符合使用者需要并注重其外观的美观大方外,在进行其相应的安装环节之前,首先应该合理布置和安排照明的灯具、风口、消防的喷头,并且灯具要坚持在风管的下面进行安装。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要求等方面的特殊灯具,需要进行密封处理,才能保证灯具功能的发挥。在线路问题上,一般采用镀锌钢管、防水线盒进行敷设。所有建筑场所的开关、插座、疏散等局的安装都需要符合设计高度并保持一致美观。 线路的检测和调试 电气工程在线路测试与调试包括 :低压配电柜屏、动力设备、照明设备与控制设备的一、二次回路的各项电参数测试 ,有对地绝缘电阻、线路通断、控制器灵敏度调试及继电保护装置检测调试 ,各项检验与调试必须严格按设备安规与使用说明进行。 4 空调电气系统 鉴于暖通空调系统在机电安装施工中的重要性,除了在技术更新上实现节能降耗外,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还必须加强多方面的综合管理,全面提升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质量。结合自身的施工经验,现提出优化机电安装施工的综合策略。 优化设计。暖通空调系统是一项复杂性的机电结构,在安装之前必须做好多方面的设计评估,对机电设备的结构形式进行优化改进。设计阶段发现任何异常问题时,都必须对安装施工方案加以改进,这样才能为后期施工创造有利条件。暖通空调系统需对于每个器件的设计给予重视。 优化功能。施工单位要对建筑物本身质量实施优化处理,不断提高建筑自身的使用性能为机电安装施工带来便利。暖通空调节能效果的实现要借助于建筑内部功能的优化,这是现代暖通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的保证。建筑功能优化可借助保温技术、节能技术等方面调整,这对于机电安装是很有利的。 优化产品。机电安装施工技术调整之后,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机电设备的质量,对暖通空调设备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如此一来,不仅能避免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影响到机电装置的运行,还能防止暖通空调系统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保证了机电安装施工的有序开展。 5 弱电系统 弱电系统主要包含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语音程控交换系统、安防系统、背景音乐 / 消防广播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前台公共信息发布系统、防雷接地和 UPS 电源系统等建筑智能化系统以及消防自动警报的系统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业主对软垫系统的功能要求越来越细致和先进,所以,在进行配置的功能主机模块的选择当中中,要坚持选择技术成熟且先进的品牌产品为先导,在进行综合布线施工工作中,要注意线管材质,一般来说,选用 KBG类金属管子,并有效地做好接地防护工作,注意强电线管间的规范间距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地防止回路干扰的影响。 6 结语 综上所述,电气工程非常重要,需加强技术质量管理,重视施工技术的运用与总结,提高质量把控能力,重视施工工序,确保电气工程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 叶卫军.建筑工程机电安装施工技术管理浅析[J].科技传播,2011(2). [2] 小军.中小型水电站机电安装工程预埋阶段监理对质量的控制[M].水电站设计,2010(3). [3] 邓怀智,郗艳梅 .设备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的施工配合策略浅析[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4]庄贤才,蔡蔚,魏晓斌,尧靖秋.浅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督导管理[J].智能建筑.2008(4). 作者简介:张利勇(),男,身份证号码4107278,从事施工管理。 看了“电气技术论文题目”的人还看: 1. 电气专业论文范文 2. 电气工程前沿技术论文 3. 电气工程方面的论文 4. 电气自动化技术论文范文 5. 电子技术论文题目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研究论文

电力已成为现代化工业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尽管中国经济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之中,中国电力行业的发展自建国以来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力工技师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力工技师论文范文篇1 浅谈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力设备功能也趋于完善,因而我国电力企业的综合实力也有显著提升,电力事业正向成熟化发展,在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增长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背景下,电力企业在电力服务期间,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尤其是对电力物资进行科学管理,避免电能源的浪费。然而在传统管理方法的影响下,电力物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对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电网实际运行期间,发电、输送电和配电等环节都与电力物资管理息息相关,而电力物资管理水平与电网运行时资源的成本有直接关系,并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电力企业为节约成本,提升电力生产效率,应当加强物质管理力度,从而确保电力物资管理向集约化发展。 一、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内涵 集约化管理是当代企业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实现电力物资最优化调度的基础保障。顾名思义,“集约”就是把所有能调配的人力、物力等进行统一的管理,然后在实施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节约为本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电力物资的优化配置。依据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的走向,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已经逐步成为了我国节约企业集团成本、提升生产效率的重要有效途径。 现阶段我国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还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足,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和改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电力工程建设的优质化。物力是指企业物力资源的意思,企业在活动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物力资源包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无论是设备、厂房还是燃料都属于资源,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将物力集约化作为建设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对成本加以控制,降低风险,从而提升企业物力应用的高效性。因此,电力企业要加强物力集约化管理,完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从而增强竞争力。 二、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优点 (一)降低了成本和费用 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集约化模式管理电力物资,能够有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使得电力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在市场上,采购单个产品的价格要明显高于批量采购的价格,那么,电力企业在物资采购时,可以实行批量采购,取得产品价格的主动权,这样不但能够降低物资价格,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供应商的需求。此外,在短时间内能够有效完成物资采购工作,因而电力企业可以缩短物资采购时间,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交易费用。 (二)与供应商良好合作 在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模式下,电力企业在采购物资时,能够与供应商进行良好的合作,确保供求关系更加稳定,使得双方都获得一定的利益。保持稳定的供应关系,电力企业可以对物资进行集约化管理,优化电力物资,充分发挥电力企业集约化物资管理的优势。 三、电力企业物力集约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物力供应管理环节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下,电力企业一直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但由于市场化发展时间较晚,所以,电力企业物力管理系统不完善,物力供应管理环节不健全,对物力集约化管理产生不利影响。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电网公司已经将提升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作为主要发展目标,通过物力集约化管理,实现对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对物力资源予以合理的调配和掌控。但是,从当前物力集约化管理现状来看,未能形成有效的供应机制,而且在与供应商合作时,没有进行科学和全面的考察,物力供应管理环节不健全,尤其是供应环节存在问题,因而对电力物力集约化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二)物力集约化管理工作不到位 当前,电力企业在物力集约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物力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物资管理人员在制定物资需求计划时,计划不全面,不具有及时性和准确性。电力物力管理部门在编报物资需求计划时,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物力管理存在漏洞,因而制约了电力物力集约化管理的发展。 (三)物力管理方法不完善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部分电力企业在物资集约化管理期间,仍然采用落后的管理方法,不能推陈出新,物力管理方法不完善,因而造成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科学技术水平正处于不断提高的状态,但一些电力企业未能将信息技术与电力物力集约化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因而电力集约化管理效率偏低,不利于电力企业的良好发展。 四、有效促进电力企业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供应环节 电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应该对电力物力集约化管理予以充分认识,当前在对电力物力进行集约化管理过程中,电力企业应该明确电力物力集约化管理的目标,并完善供应环节,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为了有效解决电力物力集约化管理存在的问题,电力企业应该完善供应环节,使得供应环节更加科学化,实现对物力集约化管理。 电力企业需要结合实际电力物资需求,制定物力集约化管理目标,采用三级物资供应运作模式,大力深化和实施集中采购,在选择供应商时,要根据健全的供应商评价标准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掌握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与供应商建立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同时,在一流的物力集约化管理体系作用下,保证供应质量,对产品质量和业务进行集中控制,促进物力集约化管理的稳定发展。此外,电力企业还要做好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工作。 在全新的物资管理模式下,电力企业需要对物资招标采购、财务预算和综合计划等方面进行协同管理,实现与电力物资管理的对接,对电力物资管理的全过程加以控制[2]。此外,电力企业还需要建立统一的电力企业财务集约化成本标准。在采购物资过程中,应该将物资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供货状态更加合理。同时,电力企业还要在市场上建立库存,减少电力物资库存积压,使得资金能够有效周转,从而确保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进展。 (二)优化资源配置 电力企业在解决物资管理过程中,应该优化资源配置,使得电力物资管理质量有所提升,并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显著的提高。在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期间,为了使其向集约化发展时能够更加顺利,电力企业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电力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对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要素进行分析,然后对物资管理要素予以优化配置[3]。此外,电力企业为了使得电力物资集约化发展取得良好的效果,应该结合实际需求,对物资管理进行合理分工,将电力物资管理责任和职能分工到相应的部门,然后各个部门认真落实电力物资管理工作。总之,电力企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能够对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完善的电力物资信息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所以信息技术已经被应用在各行各业,为企业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依据[4]。电力企业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转变观念,不仅加强对电力物资的管理,而且在物资管理过程中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将物资的生产日期和数量等信息都编辑在物资管理系统中,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力物资信息系统,对电力物资信息加以整理,从而促进电力物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电力物资管理效率[5]。对于电力物资而言,其包含了电力企业中很多资源,而且物资有很多种类,所以电力物资管理系统具有复杂性。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下,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电力企业必须将信息技术应用在电力物资管理中,建立电力物资信息系统,从而使得企业电力物资管理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并且实现物资管理向集约化、网络化和规范化发展。结合当前信息技术,电力企业可以将ECP和ERP作为主体,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进而构建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下,保证电子物资管理系统运行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6]。同时,电力企业还需要建立物资管理监督平台和电工采购平台,通过在线预警和在线监测,实现对电力物资供应链的有效管理,而且电力企业的装备能否符合要求,相关人员借助于完善的电力物资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物资进行科学和高效管理,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电力物资管理其中的问题也更加明显。为了促使我国电力事业的蓬勃、高效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集约化电力物资管理。首先,电力事业是国家经济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它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本文针对电力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通过列举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更好地验证了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的必要性,同时减少电力发展过程中的成本消耗,提升生产效率。 电力工技师论文范文篇2 试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与维护策略 0 引言 现如今,随着我国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为了提高供电的稳定性,从而设置了很多的继电保护装置。在我国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装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国继电保护发展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故障、电流互感器饱和问题、电源故障等等。这些故障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电力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重视继电保护的运行与维护,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从而保证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1 继电保护运行要求 灵敏性 在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装置应该具有很强的灵敏性。当电力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遇到了运行故障问题,继电保护就可以做出快速的反应,以免发生安全事故。由此可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重要性。 可靠性 继电保护装置还应具有可靠性,当电力系统发生了故障,继电保护装置就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设备的可靠稳定运行。另外,当电力系统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继电保护应该禁止发生错误信号,以免干扰相关负责人的判断。 选择性 在电力系统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了运行故障,继电保护装置就应该有选择性的对电力系统故障做出判断,准确切断故障系统或者故障最近的开关设备,把运行故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让其继续扩大,以此来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证其他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快速性 为了提高电力系统的供电安全,一旦遇到电力系统的故障问题,继电保护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快速的反应,自动地进行重合闸,把故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体现继电保护装置的快速性,最大限度的减少设备故障损失。 2 继电保护运行中的常见故障分析 从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发展的现状来看,继电保护装置还存在很多的故障问题,如果不对这些故障做进一步的分析,就会继续阻碍电力系统的稳定供应能力,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下继电保护运行中的常见故障都有哪些: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故障 在继电保护运行中,经常会出现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故障,发生这样的故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通常情况下,二次回路中性点存在着未接地和多点接地现象,当二次未接地时,就会导致线路中的电压不稳定,从而严重影响了电能的传输效果。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科技水平还不够发达,很难对这一故障进行排查,因此,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要定期的对设备进行检查。其次,在电力系统的运行中,PT开口三角电压回路断线,使得设备中的零序保护出现拒动情况。最后,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故障那就是设备性能和二次回路目前还不完善,有时会使得PT二次失压。 电流互感器饱和问题 目前,在电力系统的电流互感器中,最常见的就是电磁式电流互感器,因此,饱和问题也是其中常见的故障。一旦电流互感器出现了饱和问题,就会误导继电保护装置的准确判断能力。同时,当发生了饱和问题,还会使得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流转化为励磁电流,励磁电流会严重影响二次电流的线型转变,从而使得系统出现跳闸问题,从而影响电力系统的供电能力。 电源故障 在电力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电源非常的重要,它可以控制整个线路的运行。在继电保护中,电源输出功率如果变小,那么就会直接造成输出电压减小,从而影响继电保护的稳定运行,最终使得继电保护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干扰和绝缘问题 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非常的重要,但是从目前我国继电保护检查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干扰和绝缘问题,比如,有的现代化通讯设备会对检查进行相应的干扰。同时,在使用微机继电系统时,它的线路密度程度非常高,所以会在使用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灰尘,严重干扰继电微机系统检测故障,给电力系统的运行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与维护的有效策略 定期检查和检验 在电力系统中,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具体的检查过程中,主要检查继电保护装置是否存在发热冒烟、烧焦、异常声响等问题,同时还要检查设备的电源、指示灯是否都正常,设备是否存在脱轴、倾斜等问题。此外,还要认真检查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现继电保护不能正常运行,就要及时找出问题的所在,然后进行校验,找出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在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安装的时候,如果继电保护装置的一次回路和二次回路是同期改造的,当设备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就要对其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了运行存在缺陷,那么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重点的对其进行检查,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检验周期,从而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稳定运行。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运行维护管理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第一,电力系统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现有任何的故障问题,就应该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了解故障的原因和位置,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护,在维护的过程中,首先要切掉故障附近的开关,保证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发生触电危险。第二,在对继电保护装置做维护时,如果遇到了跳闸问题,首先就要分析跳闸的原因,然后对掉牌信号进行复归,在这个过程中,维护人员一定要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并结合继电保护装置的实际情况,从而排除故障。如果有违规或者异常情况发生,就要及时切掉设备开关,并按照《电气安装设计要求》进行分析,确保维护人员的安全,并保证设备的正常稳定性。 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 现如今,我国的科学技术在不断的进步,各行各业的新技术在层次不穷的出现,继电保护装置也不例外。从目前我国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发展现状来看,技术还比较传统,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落后,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投资力度,重视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工作,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来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速度和运行安全,比如把继电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相互结合在一起,互相弥补,提高继电保护的优势,从而保证电力系统的供电安全性。 加强日常运行维护 在继电保护装置中,发生故障时都比较随机,但是一旦继电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就会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因此,为了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效率,就必须加强对其的日常维护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监测工作,如果遇到了异常情况,可以根据监测系统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护,从而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水平。 做好维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众所周知,一切工作都离不开人,继电保护的运行与维护也不例外。在进行继电保护的运行与维护时,一定要重视对维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让维护人员积累更多实践的经验,当继电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能清晰的分析出故障原因和故障位置。此外,电力企业还要不断的提高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聘请一些资深专家来进行讲座,让维护人员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继电保护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为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运行与维护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因此,电力企业应该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定期对继电保护装置做检查,一旦发现故障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从而为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猜你喜欢: 1. 电力技师论文 2. 电力工程技术论文范文 3. 电力技术论文范文 4. 电力工程师论文范例 5. 电力抄核收技师论文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问题及对策论文

1前言

近年来,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各种高新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了长足发展,越来越多新技术被应用于 电力 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中,对维持整个电力系统实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综合自动化技术等先进技术的普遍应用,有效实现了继电保护技术的智能网络监测、实时在线诊断等功能。然而,由于各种传统和新兴继电保护技术在电力系统应用中存在一定局限性,导致继电保护技术发展中需要面临一系列常见问题,能否解决继电保护技术在具体应用中的常见问题不仅关系到保护效能,同时也决定了能否为用户营造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用电环境。

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近年来,以微机继电保护技术为代表的各种新兴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力系统的总体保护效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种继电保护技术受到自身局限性等因素影响,所以导致其在具体应用中暴露出了较多常见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流互感饱和

我国电力系统中配电系统的终端设备负荷受到用户用电习惯改变影响而不断增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电力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短路,短路造成的过大电压会在靠近终端设备区时产生电流互感饱和,即靠近终端设备区的电流甚至会达到电流互感器单次额定电流的百倍以上。为此,就继电保护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来说,一旦出现电流互感饱和则势必会影响到整体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谐波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使高耗能用电量开始不断上升,并且在当前依旧保持着一个较高的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电力系统的冲击性负荷、非线性负荷开始大幅度提升,导致整个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受谐波问题的影响开始不断增强。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在谐波长时间影响下会造成电缆寿命平均降低60%左右,而且谐波的分量还会造成电流过零时的DI/DT的值变大,从而影响到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系统运行效能的发挥。我国电力系统中的高耗能用户都安装了并联电容器,并联电容器在特定条件下容易放大整个电力系统中的谐波,电力系统中电压的上升会导致变压器软芯饱和、励磁电流谐波增加,进而造成整个电力系统中的谐波电压水平上升。无论是哪种情况造成的谐波都会对电力系统产生影响,同时也说明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应用中必须要克服谐波的影响。

超高压电网

我国电力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开始通过各种超高压电网建设来满足用电需求,而超高压电网的建设给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带来了很大挑战,要求继电保护技术在发展中要将基于电阻性差流分量的差动保护新原理作为基础,运用差电流的电阻性分量来实现对超高压电网中继电保护系统的影响,这样才能确保超高压电网中的继电保护系统在运行中避免受到电容电流的影响,这也是超高压电网中继电保护技术创新与应用的一个必然趋势。

3解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中常见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具体应用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不仅要在各种新兴技术的.支撑下来着力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技术在应用中的总体性能,这样才能确保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可以满足电力系统需求。

计算机网络技术措施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计算机化、网络化以及智能化已经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并且在上述几个方面上已经取得了较多成绩,将计算机网络技术措施应用到继电保护技术中,可以提高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系统的自动化水平和控制性能,各种远程终端单元和监控系统等均可以实现自动化,在此基础上运用串行口与终端装置通信协议等方式来传递信息。如果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采用全分散式的变电站自动化,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继电保护系统中,对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效率、准确度等有着重要意义,对提高整个继电保护系统的总体控制效能有着重要作用。

新型互感器措施

光学电压互感器(OTV)和光学电流互感器(OTA)作为两种新型互感器措施,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国外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将OTV、OTA等先进技术应用其中,就上述两种新型互感器与传统技术相比其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例如,光纤疏松信号过程中可以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同时,新型互感器措施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具体应用中,可以实现高压和弱点等方面的完全隔离和绝缘,这样有助于减少整个电力系统的占地面积,同时对降低整个电力系统在建设中的生产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将新型互感器措施应用到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中,对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

自适应继电保护这一概念最早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其开始被作为一种新型继电保护措施应用到电力系统中,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可以根据整个电力系统的故障状态变化,以及整个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来对继电保护系统的保护性能和特性进行调整。同时,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可以更好的处理电力系统中的各种突发情况,对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作为一种新兴的继电保护技术,其对提高整个继电保护技术的保护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在国内外电力系统中的应用发挥出了应有的效果,为此,可以将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应用其中来解决继电保护技术的常见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在具体应用中依旧面对较多的常见问题,具体包括电流互感饱和、谐波以及超高压电网等方面的影响而产生的问题,可以将计算机网络技术措施、新型互感器措施以及继电保护自适应控制措施的应用来解决上述问题。

参考文献:

[1]朱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与分析[J].华东科技,2013(10).

[2]张丽,张伟.关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研究[J].科技风,2013(16).

[3]石侃.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与分析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8).

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论文

本文对传统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的改革措施。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论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摘要: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工程思想的重要环节和途径。本文对传统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的改革措施。通过教学实践,提高了学生的工程应用意识和实践能力。本文对课程设计环节进行改革实践,希望在“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背景下,探索出一条适合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 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工业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032)的研究成果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高等教育提出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教育部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实施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大改革项目,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促进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目前,中国大多数高校在教育目标、理念和方法上滞后,开设的一些工程类课程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求,教学内容陈旧,已经滞后于现代工程技术发展。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在“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下既要求把大量的理论知识掌握好,又要求有较强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是实现把继电保护的理论知识和工程实际应用结合起来的桥梁,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非常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此背景下,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我校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的教学进行探索,从课程设计内容、实施过程、考核评价等方面实施改革。几年的教学实践表明效果良好,锻炼了学生的理论设计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工程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得到学生及社会的认可和好评。

一、传统课程设计教学分析

近几年,各高校都开始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的教学工作,较以往有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我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不足。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安排在大四上学期进行,一般是在学期的后几周实施。在此阶段,好多同学要忙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电网考试、各公司企业的招聘以及期末考试。随着近些年高校的不断扩招,本科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在考研和就业多重作用下,好多学生不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课程设计中。学生对待课程设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很多学生没有认识到课程设计的重要作用,以应付的心态被动的对待,甚至认为从网络上或往届同学那里找些资料拼凑拼凑就能完成。

2.只有理论设计,缺乏实验或仿真验证。在课程设计开始之前,指导教师根据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的主要内容,结合一些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给出各种保护的设计题目和参考资料。在我校,该课程设计时间为两周,为了确保学生都能够完成设计,在课程设计指导书中会比较详细给出设计方案、设计步骤、设计内容、设计要求以及设计报告的格式等。在课程设计实施过程中,给学生分时提供固定设计教室或者与互联网连接的机房,学生通过查阅网络、设计手册、设备手册等,参考类似习题、以往学生课程设计报告等进行模仿设计。在此期间,不同的指导教师去设计室指导,解答学生的问题。()由于学生对待课程设计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同学都不主动问问题,这样教师很难全面了解学生都设计得如何,都出现哪些问题和错误,最终造成上交的报告存在一些错误。在这样的设计过程中,学生通过上交设计报告,完成理论设计。由于缺少对理论设计结果和结论的实验或仿真验证,致使学生既不清楚设计计算结果是不是正确,也不知道设计结论是不是合理。这种只锻炼理论设计而没提高动手能力的设计过程,大大降低了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的重要意义。

3.设计题目数量少且变化小,抄袭现象存在。以往的课程设计题目一般是给定一些电力系统的局部接线及运行方式,通过不同系统参数的设定值,完成某些线路或者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案、整定值计算、灵敏度分析、继电器选择等设计工作。这些设计题目由于许多参数需要具体给定,同时系统的接线比较简单,运行方式很少变化,使得学生发挥的空间比较小,不能很好实现设计与工程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更像是做作业。这样学生就不能对电力系统的正常、最大、最小运行方式下做出全面分析,就不能建立电力系统的整体概念。学生在设计时仅仅参考一些相仿的习题、教师给定的设计指导书来完成设计计算,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互相抄袭的现象。以往的这种课程设计方式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作用有限,没有达到培养目标。

4.考核评价不科学,缺乏动手能力的考核。以往的课程设计成绩评定方法是考虑学生在平时的出勤率、对待课程设计的态度以及主动性等,根据学生最后提交的设计报告的质量,包括方案的合理性、整定计算的正确性、设计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等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比例,最终给出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在这种考核评价方式下,会出现同组同学中差别不大的情况,甚至有可能会出现主要设计人员由于报告书写较差而成绩低、设计较少的同学由于报告书写规范而成绩较高的不合理现象,课设成绩没能很好体现学生的真实能力。同时,由于这种只有理论设计而没有实验或仿真验证的课设形式,没有考核到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卓越工程师”目标下的教学改革

为达到国家“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针对以往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实施了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下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教学改革,修改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考核评价方式。具体改革内容包括:

1.修改大纲及教学计划,规避考研就业等对专业课程学习的影响。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前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已不再适用,不能满足培养要求。“卓越工程师”目标下的培养方案突出对学生工程能力的培养,我们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进行了修订,强调对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关于培养方案中实践环节的教学目标,就是突出工程思想和能力培养,达到学生都具备自主设计实验的能力,具有接受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能力,以及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根据新的培养方案,我们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该课程从大四上学期调整到大三下学期,尽可能规避学生由于考研及就业等对专业课程学习的影响。

2.更新课程设计题目,满足“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卓越工程师”目标下,课程设计与实验项目设计的核心思想就是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及工程素养。课程设计题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学生的锻炼价值至关重要。好的课设题目对于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对工程设计规范的熟悉、对设计步骤和设计方法的掌握都非常重要。在设置课设题目时,既要考虑专业理论知识的涵盖程度,又要考虑与工程实际紧密结合的密切程度,尽可能给出实际运行的电力系统的原始数据资料,这对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知程度、明确专业发展方向大有裨益,有利于培养工程意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能力。基于“卓越工程师”目标的思考,我们对课设题目进行完善和更新,做了如下工作:①利用教师下企业实践、带学生去企业生产实习、建立实习基地、到电力行业调研等机会,搜集整理实际运行电力系统的真实资料,然后加工完善成训练课题;②考虑到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应用实际,微机型保护装置已完全取代电磁型保护装置,再针对电磁型继电保护技术进行设计就严重与工程实际相脱节。为此,我们给定一些电力系统的局部接线及运行方式,通过不同系统参数的`设定值,除了完成某些线路或者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案、整定值计算、灵敏度分析之外,增加了微机型保护装置的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③根据不同的设计题目和现有实验室的条件,增加实验验证或仿真验证环节。我校与浙江求是教仪合作建立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供配电、实践创新实验室,与北京电科院和清大高科合作建立了电力系统仿真实验室,实验室的软硬件条件为学生搭建了很好的动手操作平台。第一周学生完成课设的理论设计,第二周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应的安装调试及验证。通过动手操作,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提高了积极性,如果验证结论正确时,极大的满足学生的成就感,从而增强创新的自信心。另外,在设计的验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实际的问题,通过指导老师的点拨,同学们相互讨论探究,最终找到问题的原因并解决,这对于学生的锻炼和培养具有极大的帮助。

3.加强对课程设计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课程设计质量。教师的态度和付出对于课设质量的好坏是最直接的,因此,要想提高课程设计的质量,需要指导教师更多的投入。针对有的学生消极应付、得过且过,甚至出现相互抄袭的情况,就要求指导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平时的指导中,避免学生上交东拼西凑、粗制滥造的设计报告。在设计过程中,确保做到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对设计步骤和计算结果进行及时监控,对学生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耐心的答疑解惑,对典型共性的错误进行详细的讨论分析。对于指导教师而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也是有限的,在这个时段要同时面对理论教学、课设实习指导、监考判卷考核、科研任务完成等一系列工作,常常感到分身乏术。为此,我们采取了团队指导措施,打破一个老师对固定学生的指导模式。根据指导教师的值班安排,每时每刻都有老师在设计室指导,随时随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高指导效率,从而提高课程设计的质量。

4.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适应“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以往的课程设计成绩评定方法只注重对学生的理论设计进行考评,而没有考核到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这样,在考核成绩这个“指挥棒”的引导下,学生根本不关注动手操作,学生成绩的高低并不能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其综合能力。这种评价方式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明显存在差距。考核方法与设计内容相辅相成,课程设计内容的多样性必然要求考核方法的全面性,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拓展评价方式不是玩花样,不是巧立名目,而是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生的特点,对考核评价方法进行调整,使之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完善了课程设计的考核评价方式,既注重对理论设计的考核,也注重对动手能力的评判,同时兼顾对平时表现及综合素质的评价,具体考核项目情况如表1所示。

三、结束语

本文在“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基于“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针对传统课程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修改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考核评价方式。通过课程设计的教学改革与实践,强化了学生的工程意识,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该专业近两年的毕业生大部分都进入电力部门和工矿企业等对口单位就业,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本文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课程设计进行改革,希望探索出一条适合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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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刑罚执行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哥们儿,现在教授都贼精, 您网上找到的,他们都知道..... 您自个儿还是小心着点~毕竟是毕业论文呀. 加油吧您~

价格也是第一哈哈写论文,到知道来很不明智,费劲,首先这事不够说事的,男方只是有过失,但没有什么其他法律责任。大主题只能框在,要不要为一句话负责。还是不够深。不够具体。此种论文,以实例入手也是必然,但是重在推敲。而不是分析权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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