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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音乐侵权论文文献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8 21:17:55

外国音乐侵权论文文献怎么写

巴赫在音乐律制方面的巨大贡献——《平均律钢琴曲集》巴赫的《平均律钢琴曲集》是以创作实践来证明十二平均律的的优越性和实用价值的划时代作品,常被称为“全部音乐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钢琴音乐的《旧约全书》”,而贝多芬的三十二首奏鸣曲则被称为“钢琴音乐的《新约全书》”。在此以前,键盘乐器大多按“中庸律”调音,能够演奏而不会走调的音阶,只有降B,F,C,G,D,A等大调和g,d,a等小调,因此作曲家在选调和转调上受到很大的限制;而采用了十二平均律,就可以自由选用大小二十四个调,并自由转调。所以说,没有巴赫对平均律的实践,近现代音乐的发展要延迟很长一个时期。巴赫很早就把自己的键盘乐器调成十二平均律,并写了《平均律钢琴曲集》第一集,包含以大小二十四调为序的《二十四首前奏曲和赋格》(1722年)。晚年在莱比锡又写了第二集,包含另外二十四首前奏曲和赋格(1744年)。巴赫写作《平均律钢琴曲集》,是受了先辈作曲家费歇尔(约1665—1746)的启发。费歇尔在1702年出版了《新风琴音乐的阿莉阿德尼》,包含二十首前奏曲和赋格曲,分属二十个不同的调。这部作品的标题起源于希腊神话,阿莉阿德尼是古典神话中克里特岛国王米诺斯的女儿,她的母亲帕西法厄生了一个牛头人身的怪物,米诺斯把它幽禁在一座迷宫里,并命令雅典人民每年进贡七对童男童女喂养这个怪物。雅典王子忒修斯发誓为民除害,依仗阿莉阿德尼给他的线球和魔刀,钉死了这个怪物,然后顺上路的线走出了迷宫。“新风琴音乐的阿莉阿德尼”,意思就是指示风琴演奏家通过五花八门的大小调迷宫的引路人(因此西方有句成语“阿莉阿德尼的线”来比喻解决问题的方法)。这部作品用了大小二十四调中的十九个调,只有升C和升F大调,降e,降b和升g小调没有用,而e小调用了两次。所有的前奏曲和赋格曲都是很短小的乐曲,主题和《平均律钢琴集》中的主题很相似。巴赫吸收前人经验谱成的《平均律钢琴曲集》运用全部大小二十四调,写成有高度艺术价值的作品,是音乐史上的第一例。很多人谈论巴赫(JohannSebastianBach)必然想到他的音乐结构,巴赫的音乐织体和对位有精密的数学比例,对配器的发挥,亦是给演奏者加深难度。巴赫的音乐深深地影响整个欧洲乐坛,他一生写过很多教堂音乐。人们爱把巴赫的精神象徵对上帝的奉献,他的音乐艰深、神圣、严肃,心灵与上帝同在。傅雷写给傅聪的家书就有这样的说法:「巴赫被基督教精神束缚,常常匍匐在神的脚下呼号,忏悔,诚惶诚恐的祈求。」这是傅雷对巴赫的偏见。巴赫的与贝多芬的音乐,同样是「力」的表现,巴赫的「力」,建立在高度与深度,心灵与上帝同在的同时,亦把人生的七情六欲,苦难、恐惧与痛苦升华。苦中有欢乐,有疲倦,而更大的精神是明知生命之苦,而仍得坚持。贝多芬的音乐,纵横交错,乐句与乐句之间并发出的「力」,气魄磅薄,完全是大宇宙,大人生,他没有家庭,没有子女,所以连痛苦都是大人生的痛苦。很多乐章,都流露出与命运抗争的英雄本色。说巴赫的音乐太富哲理,太多宗教思想,那倒不如说巴赫经历了人间的极苦以及看破官场虚伪。然而,他把这些大是大非都升华了。他的A小调小提琴协奏曲作品BWV1041写于1720年,据说是巴赫写给他自己的,三十五岁的他,意气丰盛,却遭受生活之苦与家人的死亡之痛。巴赫一共生有十二个儿女,排在前面八个,其中有六个死于孩提时候。第一任妻子死于一七二○年夏天。乐曲分三部份,第一快板,第二行板,第三部份是非常快板,全个作品很富乐思乐味,是对巴赫作深入了解的一个乐章。

可以有以下三种写法,具体看你们的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在写作音乐论文过程中,正确地标注以及合理地引用参考文献不仅关系到音乐论文的质量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态度。下文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音乐论文的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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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赫在音乐律制方面的巨大贡献——《平均律钢琴曲集》巴赫的《平均律钢琴曲集》是以创作实践来证明十二平均律的的优越性和实用价值的划时代作品,常被称为“全部音乐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钢琴音乐的《旧约全书》”,而贝多芬的三十二首奏鸣曲则被称为“钢琴音乐的《新约全书》”。在此以前,键盘乐器大多按“中庸律”调音,能够演奏而不会走调的音阶,只有降B,F,C,G,D,A等大调和g,d,a等小调,因此作曲家在选调和转调上受到很大的限制;而采用了十二平均律,就可以自由选用大小二十四个调,并自由转调。所以说,没有巴赫对平均律的实践,近现代音乐的发展要延迟很长一个时期。巴赫很早就把自己的键盘乐器调成十二平均律,并写了《平均律钢琴曲集》第一集,包含以大小二十四调为序的《二十四首前奏曲和赋格》(1722年)。晚年在莱比锡又写了第二集,包含另外二十四首前奏曲和赋格(1744年)。巴赫写作《平均律钢琴曲集》,是受了先辈作曲家费歇尔(约1665—1746)的启发。费歇尔在1702年出版了《新风琴音乐的阿莉阿德尼》,包含二十首前奏曲和赋格曲,分属二十个不同的调。这部作品的标题起源于希腊神话,阿莉阿德尼是古典神话中克里特岛国王米诺斯的女儿,她的母亲帕西法厄生了一个牛头人身的怪物,米诺斯把它幽禁在一座迷宫里,并命令雅典人民每年进贡七对童男童女喂养这个怪物。雅典王子忒修斯发誓为民除害,依仗阿莉阿德尼给他的线球和魔刀,钉死了这个怪物,然后顺上路的线走出了迷宫。“新风琴音乐的阿莉阿德尼”,意思就是指示风琴演奏家通过五花八门的大小调迷宫的引路人(因此西方有句成语“阿莉阿德尼的线”来比喻解决问题的方法)。这部作品用了大小二十四调中的十九个调,只有升C和升F大调,降e,降b和升g小调没有用,而e小调用了两次。所有的前奏曲和赋格曲都是很短小的乐曲,主题和《平均律钢琴集》中的主题很相似。巴赫吸收前人经验谱成的《平均律钢琴曲集》运用全部大小二十四调,写成有高度艺术价值的作品,是音乐史上的第一例。很多人谈论巴赫(JohannSebastianBach)必然想到他的音乐结构,巴赫的音乐织体和对位有精密的数学比例,对配器的发挥,亦是给演奏者加深难度。巴赫的音乐深深地影响整个欧洲乐坛,他一生写过很多教堂音乐。人们爱把巴赫的精神象徵对上帝的奉献,他的音乐艰深、神圣、严肃,心灵与上帝同在。傅雷写给傅聪的家书就有这样的说法:「巴赫被基督教精神束缚,常常匍匐在神的脚下呼号,忏悔,诚惶诚恐的祈求。」这是傅雷对巴赫的偏见。巴赫的与贝多芬的音乐,同样是「力」的表现,巴赫的「力」,建立在高度与深度,心灵与上帝同在的同时,亦把人生的七情六欲,苦难、恐惧与痛苦升华。苦中有欢乐,有疲倦,而更大的精神是明知生命之苦,而仍得坚持。贝多芬的音乐,纵横交错,乐句与乐句之间并发出的「力」,气魄磅薄,完全是大宇宙,大人生,他没有家庭,没有子女,所以连痛苦都是大人生的痛苦。很多乐章,都流露出与命运抗争的英雄本色。说巴赫的音乐太富哲理,太多宗教思想,那倒不如说巴赫经历了人间的极苦以及看破官场虚伪。然而,他把这些大是大非都升华了。他的A小调小提琴协奏曲作品BWV1041写于1720年,据说是巴赫写给他自己的,三十五岁的他,意气丰盛,却遭受生活之苦与家人的死亡之痛。巴赫一共生有十二个儿女,排在前面八个,其中有六个死于孩提时候。第一任妻子死于一七二○年夏天。乐曲分三部份,第一快板,第二行板,第三部份是非常快板,全个作品很富乐思乐味,是对巴赫作深入了解的一个乐章。

中国音乐史论文怎么写

有不止一篇,选择其一给您,大约5000字不过,希望您主要是借鉴,通过自己的思考,融会贯通,加以修改,增加属于您自己的东西=====================关于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知识创新"的思考中国古代音乐史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面对新世纪“知识创新”的学术潮流,如何寻求它的时代定位,已经成为每一位新世纪古代音乐史学工作者深入思考的时代课题。中国古代音乐史学这一学科的成熟与发展,是综合文学、史学、音乐学学科知识而实现的。如黄翔鹏先生提出的“曲调考证”方法及其成果就是以历史学、文字学、考古学、民族学、人类学和乐器学、音乐形态学、古谱学、古音韵学等多种知识资源的创造性运用与整合为基础的,其所表现出的“知识创新”意识不言而喻。笔者以为,面向21世纪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发展,在“知识创新” 的潮流中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趋势:1.“知识更新周期”将会进一步缩短。在21世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历史节奏将表现出较前代越来越迅疾的趋向,生产发展越来越迅速,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科学发明越来越密集,历史节奏的这种急骤演进,是与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关系诸因素的推动分不开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24 <音乐研究>季刊中,新的音乐史学研究成果的生产周期相应缩短,越来越多经历过重构的知识成果呼唤着社会的检验;新的音乐史实的发展演变也迫切要求得到描述和展示。刘再生先生在论述20世纪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时曾有统计:“自1922年第一部叶伯和的《中国音乐史》诞生至本世纪90年代,中国音乐史著作总共出版了四、五十种之多,平均每两年就有一部著作问世。”①即使如此,目前我们仍感到已出版的史著中所能囊括的史学新成果还不敷应用之需要。例如出版于1985年的《中国音乐词典》至今未能得以修订,而1992年出版的《中国音乐词典•续编》中的许多人物词条,情况也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它们均已不大适应当前的应用(近闻人民音乐出版社已出资赞助该词典的修订,我们期待新版《中国音乐词典》的尽早面世)。此外,在经过20多年的学科发展之后,音乐史学界该当有普遍吸纳综合创新成果的史著问世了。2. 随着知识体系的立体化发展,知识传播途径向着数字化、网络化方面呈多元发展的趋势。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可以使我们在研究中产生的古代音乐史学成郭树群果,立体化地快捷传遍千家万户。所谓立体化,是指成果的图、文、形、声融为一体的电子展示方式。那些以音乐图像学、考古学、乐律学、文献学、民俗学、民族学交叉研究而产生的音乐史学成果,如今可以很容易地在网络上融合为一种面貌全新的音乐学知识载体,供人们利用。据已发表的我国数字化图书馆技术信息,北京数字方舟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关于信息源加工、存储、检索的产品,每分钟可以全自动扫描录入图书资料160页(双面),每天可处理图文50万页,而且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先进图像压缩技术。这对于我们所期待的音乐学知识电子化、立体化前景的实现,无疑充满了一种振奋的激情。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们也注意到,中国古代音乐史学领域已出现了一些很受欢迎的电子读物。例如王子初、冯光生、韩宝强主编的《曾侯乙编钟》(光盘),修海林参与主编的《中国古典音乐欣赏》(系列CD盘),方建军研制开发的《金石之乐:中国音乐考古资料计算机管理系统》(D刘再生《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20世纪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中国音乐学)1999年第4期。数据库软件等。3. 以文字为载体的文本教材呈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面向21世纪的音乐教育将向着全社会的终身教育方向发展。各级各类人才对音乐学知识的需求更多地来源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教科书。为此中国音乐史学教材文本的多样化,将是音乐史学工作者予以关注的。各种类型的音乐史学课程教材,应当注意体现新的特点。有人将其归纳为:(1)要体现一种历史的兼容性(即应充分体现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音乐史学领域已经达到的认识成果);(2)要体现一种时代的涵容性(即应涵容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提出的新问题和获得的新成果);(3)还应体现逻辑的展开性(即应注意以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概念发展的逻辑体系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①4.面对21世纪,“文化的整合”、“知识的重构”恐怕是常议不衰的话题。就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来看,在这种观念的冲击下,我以为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仍然是应对这种文化涌潮的重要方面。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在我国人文学科的大家庭中,无疑应属于“年轻的一代”,其具有突破意义的发展,当在2O世纪8O年代以后,即许多史家所认可的近代音乐史学发展的“第三阶段”。学科发展历史的浅近,使其作为一门学科的稚嫩仍在所难免。因此,对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拓展,就犹显必要。例如就中国音乐文献学、“曲调考证”一类研究而言,其创新和突破都还存在着基础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的问题。首先在中国古代音乐文献学学科范畴,虽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但在中国传统文献学的框架体系内,如何突出音乐文献学的特点;在音乐文献学的学科理论研究,音乐文献的编纂、出版,音乐文献的目录、版本研究等方面,都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文献学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曲调考证”的研究方法而论,如果对于中国乐律学、中国古代音乐、中国古代文化的基础研究做的更系统一点,恐怕黄翔鹏先生的研究也不会显得那样艰难,以致发出愚公移山式的慨叹:“反正先生做不完的,学生接着做嘛,我做不完还有下一辈⋯ ⋯”②鉴于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这种实际状况,在“知识创新”的新世纪里,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拓展,恐怕还会出现蓄势增强的状况。面对21世纪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种种发展趋势,史学工作者能否具有应对能力,这也不能不是我们通过回顾和展望而予以回答的。首先,我们看到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特别是在世纪末的近3O个年头中,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工作者在守护传统史学研究方法的跋涉中,在新研究领域的开拓、创新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以文献资料类著作言,冯文慈先生点注的《律学新说》《律吕精义》,丘琼荪先生的《历代乐志律志校释》(第一、二分册)、萧炼子的《宋书乐志校释》、王昆吾和任半塘的《隋唐五代燕乐杂言歌词集》、金千秋的《全宋词中的乐舞资料》、吉联抗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论著译著丛书》、修海林的《中国古代音乐史料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资料室编的《中国音乐书谱志》《中国音乐研究所藏中国音乐音响目录》,郭树群、陈其射、王子初、李成渝合编的《中国乐律学百年论著综录》、还有尚待出版的《历代乐志律志校释》(第三、四、五分册)、《古乐书钩沉》《汉文佛经中的音乐史料》《乐府诗集笺校》等等,它们勾勒出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研究的文献学框架。以研究成果类的专著而言,王子初的《苟勖笛律研究》、崔宪的《曾侯乙编钟钟铭校释及其律学研究》是直指中国古代音乐史学重要难题的攻关之作;而冯文慈的《中外音乐交流史》、陶亚兵的《中西音乐交流史稿》、郑祖襄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概论》、修海林的《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则属于填补空白的开拓性学术著作;此外具有开拓意义的学术专著还有丘琼荪的遗著《燕乐探微》、李纯一的《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吴钊的《追寻逝去的音乐踪迹— — 图说中国音乐史》等。王子初等主编的《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多卷本,则以新的音乐史料系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持。特别是新近出版的黄翔鹏先生的《乐问》,更以时代的学术创新风范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知识创新”提供了广阔天地。同时,我们还不能忘记托起这些重要专著的则是数以千计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学术论文。它们共同构成了21世纪中国古代音乐史学① 孙正聿《教材建设新理念》,《光明Et报))2000年9月27 Et。② 郑祖襄《把“没有音乐的音乐史”变为有可听作品的音乐史》,《中国音乐学)1999年第2期。2001年3月第1期25“知识创新”的基石。就学术的发展来看,虽然交叉学科的发展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但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却不能被学术发展趋于综合的潮流所替代或置换。近期,许多学者注意到了这种倾向。郑祖襄先生谈到:“中国古代历史及其文化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是一门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① 修海林先生谈到:“音乐史作为严格的历时科学,其主要的任务,仍然是在历时性的叙述中,依着纵向的历史发展脉络,追溯古今,在久远漫长的文化变迁中叙述音乐的发展。”② 冯文慈先生则在提及了解我国古代音乐文献时,要打开历史的视野,“对音乐文化的观念持有符合我国实际的辩证发展目光,注意避免以现代的音乐文化观念切割历史,特别是不能以现代西方的音乐观念来圈套我国历史。”固在这世纪之交的学术发展中,这种学科的自主意识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创新发展如何走稳自己的路,起到了时代的定位作用。修海林先生近期的文章《在历时中展开共时— — 为中国音乐史研究开拓新路径的感想》,使我们对于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知识创新”得到新的启示。它要求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工作者“随时注意到各个历史时期的诸多剖面”;要注意“音乐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方面诸因素在共时性文化空间中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而我们以往则“比较重视对纵向发展的历时性描述,以及揭示其中的某种规律,但是对于历史上处于某一共同状态下音乐生26 <音乐研究)季刊活剖面的分析,对其中某一类音乐文化模式的研究却用力不足。”④显然,这一新途径具有以知识重构为特点的创新意义。此外,项阳先生近年的力作《中国弓弦乐器史》,在文化人类学、文化地理学、音乐考古学等不同层面上,营造了中国弓弦乐器不同历史时段共时性的文化发展空间,中国弓弦乐器历时性发展的史实因此而更为充实、丰富;洛秦先生主张音乐史学与民族音乐学的沟通,为古代音乐史学研究开拓了新的思路;这些学者的努力都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知识创新”提出了新的思考。20世纪末叶,中国古代音乐史学领域还经历着研究人才的新老交替过程。作为中国音乐史学第三发展阶段的见证人,我们看到了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界前辈学者杨荫浏以及吉联抗、蓝玉崧、夏野、金文达先生以宏富的知识财富,为学科的发展做出了全部的贡献;我们也承受了黄翔鹏先生闪烁着创新精神的学术甘露,并令人震撼地目睹了他由于事业未竟而难以泯灭的心灵之窗,也依然在接受着尚健在的前辈师长惠及后学的心灵滋润;当然,我们也经历着新一代学术带头人崛起在新的学术起点上的激动。如果说中国古代音乐史学领域第一代学人的学术起步还是空谷足音,那么第二代学人的努力就使得学科建设及其成果具备了相当的规模,而第三代学人的成长,则已处于规模初具完备的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具备博士学位学习资格的第三、四代学人已基本走出了单一师承关系的教育途径,相当一些人具有跨学科研究的知识结构与能力,这样他们在知识结构上明显地趋于全面,在治学方法上则更为丰富。特别是在经历了90年代初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这一代学者相继寻找到自己恰当的社会定位,他们的学术潜能正在良好的拓展环境中孕育、催化。为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纪里,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知识创新”的良好前景,正将由这一代学人描绘。正如蓝玉崧先生数年前讲的“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中国古代音乐史学之林,将会在这蔚为壮观的新老传承和交替中,在群体的互为支持中,根深叶茂,惠及人间。(作者附言:本文不是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研究成果的综述,所涉人物及成果是依思路所至而提及的、本人认为能够说明“知识创新”论点的一些例证,偏颇或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学界同行指正。)作者单位:天津音|乐学院①郑祖襄著<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墓)( 修海林‘在历时中展开共时—— 为中国音乐史研究开拓新路径的感想),<中国音乐)2000年第2期。③冯文慈《中国古代音乐文献目录概要(上)》,‘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音乐美学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音乐美学是一门 的学科。2、音乐美学是 与 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具有 的音乐基础理论学科。3、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篇完整的音乐美学专论。4、先秦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代表人物是 、 、 。5、 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音乐美学论著。6、 被人们誉为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奠基人。7、1806年,德国音乐理论家舒巴特的 一书的出版,“音乐美学”这一名称便开始被广泛地接纳和采用。8、 一书中,德国理论家盖茨首次使用 和 这样两个名称,来概括西方音乐美学中的两种观点。9、音乐具有 、 功能。10、构成音乐的基本要素有 、 、 、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道家主张的美学思想是( )A、仁,礼 B、以“天”为本 C、“性恶”论 D、“性善”论 2、《声无哀乐论》是 的著作。( )A、孔子 B、韩非子 C、嵇康 D、阮籍 3、明中叶,以 为代表的主情思潮,追求自由的精神。( )A、周敦颐 B、李贽 C、陶潜 D、吕温4、 把自己的歌剧音乐风格称作“激动”风格 。( )A、蒙特威尔第B、佩尔戈莱西 C、格鲁克 D、舒曼5、不是音乐音响基本组织形式的审美特征的是。 ( )A、节奏和节拍 B、旋律与调式、调性C、曲式结构 D、音高与视觉6、不是音乐风格的表现的是。( )A、个人风格 B、地域风格 C、传统风格 D、时代风格7、明末琴家,徐上瀛编有《大还阁琴谱》,其中收 一篇,是琴论专著。( )A、《琴赋》 B、《溪水琴况》 C、《读律肤说》 D、《焚书》8、 创造的“十二音体系”,是一种高度有序化的音乐创作方法。( )A、勋伯格 B、阿多诺 C、德彪西 D、斯特拉文斯基9、阴阳家的音乐美学思想专著是 。( )A、《淮南子》 B、《论衡》 C、《吕氏春秋》 D、《乐记》10、不是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的是。( )A、孔子 B孟子 C、荀子 D、庄子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1、《声无哀乐论》2、“自律论音乐美学”与“他律论音乐美学”四、简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简述儒家的音乐美学思想。2、简述节奏与节拍的审美特征。五、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简论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主要特征。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古老而年轻 2、美学;音乐学;哲学性质 3、《荀子 乐论》 4、孔子;孟子;荀子 5、声无哀乐论 6、毕达哥拉斯 7、《音乐美学思想》 8、《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 自律论音乐美学;他律论音乐美学 9、艺术功能;实用功能 10、音高;音强;音色;音长二、选择题1、B 2、C 3、B 4、A 5、D 6、C 7、B 8、A 9、C 10、D三、名词解释1、 《声无哀乐论》,嵇康著。 《声无哀乐论》认为,天地产生万物,音乐是万物之一,也是由自然之道,由天地的元气所产生,因而它独立于天地之间,有自己的“自然之理”。它关于音乐的具体观点,主要有1、“和声无象”“音声无常”,即“声”不表现一定的感情,它与感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即音乐的和谐特性来自天地自然,是音乐的“自然之理”。3、“声音以平和为体”,就是没有或哀或乐的倾向,也就是没有哀乐。4、“躁静者,声之功也”,认为音乐只能凭音乐的运动变化引起听音乐或躁或静的情绪反应,而不能唤起相应的感情。5、“声”能使人“欢乐而欲惬”,即乐曲能以丰富的音调吸引人们,使人心随曲调的运动而运动,从中得到美的享受,感到心满意足,欢欣愉悦。 《声无哀乐论》是继《乐记》之后的又一重要的音乐美学论著,是提出并正面论述音乐特殊性的唯一论著。2、 1929年出版的 《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一书中,德国理论家盖茨首次使用自律论音乐美学和他律论音乐美学这样两个名称,来概括西方音乐美学中的两种观点。“自律论音乐美学”的基本观点,音乐美是独特的只为音乐所特有的美。这是一种不依附,不需要外来内容的美,它存在于乐音,以及乐音的艺术组合中。音乐只能作为音乐来领会,只能通过音乐自己来理解,只能从它本身来欣赏。“他律论音乐美学”,立足于从音乐自身的形式和要素及其构成中寻找音乐的本质,而不是从音乐与某些外界对象的联系中求得对音乐的解释。表现在和声学,律学等音乐技术理论的研究。音乐所展示的是纯粹的形式,这形式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支配,超越一切具体的形象和观念,是形而上学的思维之力,自由而无目的的游戏。 四、简述题1、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他们都提出了自己的音乐美学思想。 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提出“尽善尽美”的审美思想,即明确区分了美,善。肯定了美的独立意义,又对美与善的的相互结合,和谐统一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美与善作了主次、先后之分。二是提出“思无邪”和“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审美准则。规定音乐中的情绪的表现必须有一定节制,适度而不过分。三是提出“乐则《韶》、《舞》,放郑声”的正乐主张,认为治理国家必须用《韶》、《舞》一类的雅乐,而禁绝郑声。四是高度重视音乐的社会功能。 孟子主张“性善论”,从“仁”的方面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荀子主张“性恶论”,从“礼”的方面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主要思想有,一是论音乐的特征,认为音乐表现形态的特征是“审一定和”,音乐表现对象的特征是“穷本极变”,音乐的本质是以“审一定和”的“声音”之道表现人的本性及其变化,表现“人之道”。二是评判墨子的“非乐”思想,充分肯定音乐的社会功能。三是明确提出“中和”范畴,强调“中和”必须以礼乐为本,又以“中和”为准则对音乐进行取舍,认为合乎“中和”的是“礼乐”反之则是“邪音”,主张“贵礼乐而贱邪音”。四是强调区分审美层次的高下,认为重在得“欲”的是“小人”重在得“道”的是“君子”,主张“以道制欲”、“美善相乐”,用道德引导音乐欣赏活动,约束享受音乐的欲求,使人们通过欣赏,既能感受到音乐之美,也感受到音乐之善,从而得到真正的快乐。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奠基于孔子,发展于孟子,生熟于荀子,成熟的标志便是提出“中和”、“礼乐”这两个范畴。《荀子 乐记》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篇完整的音乐美学专论。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特征是以礼乐为本,以“中和”为准则,强调音乐的社会功能与教化作用。2、 人体及外部世界在时间上有秩序的活动与变化使人产生节奏体验。 音乐的节奏突出地显示出艺术的基本感性特征:有序与丰富。音乐节奏的有序性主要表现为发音点在时间上呈等距离及按时间比例分布,而丰富性则体现在长短组合的丰富变化上。 节奏体验的相似性是音乐表现各种对象的必要条件,也是音乐具有各种社会功能的重要原因。在现代流行音乐中,节奏甚至成为音乐最重要的结构特征。节奏不仅是音乐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甚至可能单凭自身构成完整的音乐作品。节奏形态的文化差异十分明显。中国音乐的节奏形态极为丰富,随意念流动的自由节奏和散板节奏颇具特色,与欧洲专业音乐中以等分时值为基础形成的节奏型很不相同。这种现象表明了人类对节奏美追求的多样性。 节奏的复杂化与不规则化是现代音乐发展的重要特征。在现代音乐中,二等分时值的节奏型大减少,长短变化的极度对比,非正拍落音的大量运用,使得节奏的变化扑朔迷离,难以预料。 音乐中的律动常常是靠循环往复的强弱交替造成的,这种强弱循环变化的规律就是节拍。节拍的审美意义在于它是节奏有序性的集中体现。以欧洲古曲音乐为代表的大多数音乐文化表现出对节拍均匀、规则律动的追求。从更广阔的审美视野及感受性丰富性的要求来看,人们对节拍的审美追求绝不仅限于均匀、规则的律动,而往往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基本规则所带来的审美效应。打破节拍的规则性,也就打破了音乐节奏的机械性,从而使音乐获得了一种流动感。五、论述题 1、强调实证,重实逻辑思辨。 由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始,西方学者便大多倾向于“从自然科学观点去看没学问题”。在针对音乐艺术的美学思考中,这一倾向也是十分明显的。在西方人的文化传统中,音乐研究历来被视为一门科学,因此,科学思维所特有的逻辑方法和实证原则,在西方音乐美学中得到普遍的贯彻。从古希腊到20世纪,西方音乐美学在其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曾不同程度地借鉴与接受来自数学,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这使得音乐美学研究能够不断地获得新的思维视觉,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音乐艺术的美学本质进行微观的分析和研究。同时,由于采取了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思维方式,西方音乐美学的各种理论体系需要不断的接受经验证实和逻辑推论两方面的检验,这就使得前人的思想成果能够通过逻辑上的通用性,与后人的理论相贯通,从而形成有系统的积累。近代西方音乐美学能够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 2、注重音乐本体研究,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文艺复兴以来的近代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中。在古希腊及中世纪,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中的抽象思辨成分占据着较大的比重。但是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西方音乐美学便走上了一条更加面向音乐实践的发展道路。从那时起,每一中音乐美学观念的形成,每一起音乐美学问题上的争论,几乎都与当时当地的现实音乐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方音乐美学家在阐述其理论的过程中,也比较善于结合对音乐作品的具体分析,善于观察并致力于解决音乐审美现象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西方音乐美学研究更加推崇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是将研究问题的起点放到具体的审美经验和艺术现象上去,回避和拒绝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与信条。事实证明,这种态度给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3、由古至今,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 时期到中世纪结束,西方音乐美学在其初始萌芽阶段经历了大约两千多年的漫漫历程。虽然古希腊人在音乐美学问题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惊人的成就,但直到文艺复兴运动之前,西方音乐美学的总体发展速度仍然是相当缓慢的。随着西方近代文明的开始,西方音乐美学也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新思想,新观念不断的涌现,并且逐步走上了专门化,学科化的道路。音乐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人文学科,首先在西方文明不仅在物质财富的创造方面占据了世界的领先地位,在精神财富的创造上,同样获得了无可否认的优势。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学术思想的自由,这是音乐美学高度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彼此相关,而且缺一不可。西方音乐美学思想史上的每一起高峰,都伴随着音乐艺术的一次蓬勃的发展,而音乐艺术的繁荣则体现着人性的解放,体现着人的创造力的饱满和旺盛。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明,为音乐美学提供了上述条件,因此,近代西方音乐美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4、积极扬弃传统,不断开拓创新。 古希腊音乐美学中较为盛行的道德功利主义,恰恰是近代自律论音乐美学所反对的观念;中世纪音乐美学中显著的禁欲主义倾向,又恰恰是西方情感论音乐美学的对立面;19世纪浪漫主义的音乐表情原则,在20世纪的形式论音乐美学中已成为批判的对象。如此看来,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的自我否定的过程。各种理论学说的建立,都以积极地扬弃传统思想为基点。对前人的理论宁肯怀疑而不肯盲从,批判大于继承,否定多于肯定,这是西方音乐美学家所普遍尊崇的学术态度。正是这种态度,造就了西方音乐美学不拘一格,百家争鸣的局面。 5、崇尚理性,忽视感性。 美学在西方哲学中是作为认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音乐美学作为一般美学的分支,也同样被治愈这一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西方美学所致力于达到的根本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在美的现象中寻找到某种永恒的客观法则,进而以这些法则作为审美判断的共同标准。音乐美学领域中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些做法的结果是使得音乐脱离了听觉感受的自然选择,彻底变为理性思考对象,从而丧失了作为艺术存在的根本价值。

《烟花易冷》风格上和以前的中国风作品略有改变。这首歌不再如《东风破》、《青花瓷》、《本草纲目》和《兰亭序》那样把玩、观赏一种中国文化,而是登上了更高的视角去感悟、品评历史,这种高度已经远超其他音乐人。史册如此残酷,人性如此渺小,瞬间的美好只能在浮图塔、伽蓝雨中魂牵梦萦。红尘滚滚而过,绚烂多姿的烟花,雨打石板,铿锵回荡着金属的质感,如同兵器撞击,却化作了美妙的音符。歌曲前奏清婉舒缓,眼前几朵烟花绽放,渐渐陨落,还剩下星星点点,如流星雨般滴落人间,绚烂的烟花逃遁空门之中,这分明是一个现代人在历史的天空下孤独的伫立,他长着一双古代文物的眼睛,一睁开便看见了眼前的苍凉,回想起当年的繁华。又仿佛一缕缠绵不尽的幽魂,在执着追寻绝世情缘,从古代,直到现在。试问,历史在记录下丰功伟业时,有谁垂询过个体的感受? 艺术家们光从书本上神游是无法得到这种对历史的别样感触的,周杰伦、方文山两人以历史驻足者的姿态,努力沉浸进去,俨然逆旅过客。通过音乐的形式把感触如迷彩烟花般释放出来,配合得天衣无缝,显示了周、方两人境界上至高的追求。匆忙的吉他、凝重的钢琴,西方乐器用来演绎东方文化,格调却如此和谐。用凄美爱情故事烘托对历史和文化的思考,体现的是对理想、人生、古今的深刻醒悟。脱去了欲念的外衣,把脱俗展示给红尘,使浮华的现代有了深度,浅显的欲念自惭形秽。这正是周杰伦跨时代的真正内涵。他在用冷静的思索,来展示对尘世间奢华的认识,禅语佛曲中流露出的全部都是现代的灵动。体现的是对理想、人生、古今的深刻卓见。周杰伦对音乐的理解,对音乐的追求,对人生成就的理性思考,走过一个又一个巅峰,高处不胜孤独。看到的只是一缕稍纵即逝的影子,但这也是缘分,我们的缘分。烟花易冷,伽蓝雨把当世的浮华浇灭,冷却,思索。从洛阳伽蓝记的繁华描述折射到现在。守住孤城,实际上就是坚守自己的内心,守着思想能够捕捉的刹那间掠过的最高点,最美处。 不冷烟花 整首歌的中国风形式,境界上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比以前更加高超。周杰伦的中国风形式绝非简单的“耍酷”,是对一个重大的历史变迁,大的时间旁观去进行感悟评判,从嘻哈到中国风弥漫,随后到了现在,一种更宏大的到了极致的文化味道。这种境界的追求意境登峰造极,四顾无人,只有周方组合,看腻看淡之后,才可能超越。可能这种极致又会再延续一两年,但很明显,前方已经没有更恢宏的道路了。之后需要从新界定,从虚无走向写实主义道路才能突破,不然自己都会觉得很空,容易产生历史虚无主义。从雨果的浪漫主义到狄更斯的现实主义,真正的音乐大师都要玩这路子。周杰伦若是仅仅玩票倒也罢了,那他自然就在伽蓝、东风、青花里边颠倒迷离,自己把自己玩得转;如想再有深层次突破,粉碎虚空,那么自己的过去的层面就要被踩在脚下,必须走写实主义中国风的新路,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把这条路走好。很多人写实、民谣、摇滚等大都比较形而下,周、方两人这种具有相当的装饰性以及宏大构筑的艺术风格却仅见,现在,只好等周、方能够跳出伽蓝雨的巅峰把音乐推向高境界。

音乐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学会欣赏音乐便走出了欣赏美的关键一部分。因此学习欣赏音乐是一门很重的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学到很多东西。一. 对中国古典音乐的认识在这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中国的古典音乐,体味到了中国古典音乐的美。笛声的清脆,箫声的深沉,琵琶的铮铮之音,这些我们都从中感受到了华夏之音的美妙,体味到古典的魅力所在。中国的古典音乐是以五音--宫商角徵羽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的音乐大家创作了中国独特的音乐形式如今在民间十分流行的是唢呐这种乐器,无论民间的喜事还是丧事唢呐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乐器之一。唢呐作为我国传统的乐器我国的音乐大家创作了优秀曲子如《百鸟朝凤》堪称经典。在这门课的学习中感受最多的就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增强了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有提升了对祖国的爱。二. 对西方音乐的认识《命运交响曲》堪称经典,历史上表现命运的音乐很多唯独只有贝多芬用选取了敲门声来表现命运,一声声短促而有力的敲门声显示出生命力的旺盛和与命运抗争到底的决心。“命运”这一主题在贝多芬的演绎下有了另一种境地,成为了历史上无人挑战的经典。同时在这门课的学习中还有欣赏了幽默曲、圆舞曲等,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对幽默曲的欣赏,不但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这个时代的音乐更是在这些艺术家的身上学到了追求理想的不放弃精神和为实现目标不断奋斗的高尚品格。三,传统音乐与现代音乐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其音乐的发展历史更是一部丰满的史诗。在当今的乐坛最受年轻人欢迎的是Rap音乐,其中周杰伦便是一位现代音乐的代表人,但是即使在人们看来如此现代的音乐人,在他的音乐里我们依旧可以看到传统的音乐元素,如在《菊花台》,这首曲子的结尾用的便是我国云南的传统乐器葫芦丝。再如当今的年轻人所喜欢的歌曲《苏三说》与《One Night in Beijing》更是大胆的吸取了我国传统艺术京剧中的音乐元素,受到人们的欢迎。回归传统是一种趋势,我国是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立足于传统并且与现代的音乐元素相结合进行创新这是一种必然。有我国“西部歌王”之称的王洛宾先生是将传统音乐用现代音乐元素演绎的典范,他创作的歌曲脍炙人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传唱。四. 音乐对人的影响音乐由人创作自然表达的是人的情感,音乐的欣赏着便是要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体味创作者的情感,从而达到人与音乐的共鸣。《义勇军进行曲》,中国人民内心的坚决,顽强的意志,作曲人满怀的崇高,神圣,庄严都融进那雄壮的旋律之中,无论何时何地听到都热血沸腾,充满希望,让听者蓦地升起对崇高的一团敬畏与仰望。又如在欣赏陈钢、何占豪创作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我们可以深刻的感受到梁祝二人真挚的情感,音乐主要以“草桥结拜”、“英台抗婚 ”、“化蝶”为情节展开,大提琴与小提琴交相互应的音乐形式让人印象深刻,欣赏者可以从中清楚的体味主人公的情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音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生活的调和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深刻的感受到音乐的意义所在。在情绪低落时适合听激情澎湃的音乐如交响曲与进行曲,在心情烦躁的时轻音乐是不错的选择能让人平静下来,认真的思索。五.音乐与素质教育音乐的最大功能是从精神上让我们超越有限的生命的围墙,把视野投向另一个关于美的音乐世界。她最奇妙的力量在于让我们日益漂泊的灵魂有回家的感觉,扩充我们生命的宽度和深度,寻找到生命的精神支柱,找到灵魂的归属。近年来,我国大学一直在提倡素质教育,其实是在追求自然科学教育和人文艺术教育的平衡。素质教育建立在和谐教育对素质的全面理解上。因此,素质教育本质上应该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在这个充满竞争的世界,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里,每个人都应该从各方面全面的提升自己,而通过各种科学有效的途径,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素质教育其中一个要义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于是,我国的各个大学正逐步向综合性大学发展的同时,尤其注意了艺术教育的发展。在大学课程里,艺术不再只是艺术系学生的学习内容,也纳入了普系的教程,艺术成为公共必修课程。当代大学教育中强调素质教育是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而艺术教育的关注正是人类感情的关注,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感情重要的存储和表达方式,艺术教育为实现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提供了生动的教育手段和教育内容成为受教育者最易接受的、最有活力的一种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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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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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侵权行为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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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

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3篇或在具有C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申报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案例分析是在阅读给定的资料(案例)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对案例涉及的事项,做出决策、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你老师的要求是通过案例,运用所学的侵权行为法知识,论述侵权行为有关的制度或规则。这中间案例只是论据,论点是案例涉及的有关侵权行为的其一制度或规则。你论文准备的思路;1选择几篇侵权行为的案例或判例;2从案例中寻找出你比较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3以案例为论据,论述你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上述意见供你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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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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