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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论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4-07-08 21:25:31

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论文模板

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仲裁法 (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有诸多亮点,笔者仅以临时仲裁作为专 题,对相关修法进行简要分析介绍。 一、临时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本次《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相对于我们通常熟悉的仲裁机构仲裁,提出了一个之前《仲裁法》中从未出现的概念,即专设仲裁庭[1]。顾名思义,专设仲裁庭即为专门解决该合同的争议而设立的仲裁庭。争议解决后,仲裁庭即告解散。从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专设仲裁庭的相关规定来看,与之前在我国仲裁领域已经出现的临时仲裁的实践与理论大体一致。笔者本文中仍沿用临时仲裁的概念,以利理解立法的沿革变化。有学者将临时仲裁定义为:为了解决纠纷,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人员临时组成仲裁庭(Ad Hoc Arbitration Institution)进行 争议解决,待解决后,该仲裁庭即告解散的仲裁方式。与之相对的仲裁方式为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 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按照一定方式组成仲裁庭,由该仲裁庭对纠纷进 行仲裁,该仲裁庭在仲裁解决后亦予以解散[2]。 (二)特点 1、不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灵活 临时仲裁不受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限制,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仲裁程序,较之机构仲裁,程序更为简单、灵活。当事人可以 根据自身情况及案件情况决定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准据法、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等。2、仲裁过程不确定性较大 由于临时仲裁过程中不存在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结束后,仲裁庭即宣告解散,对于仲裁庭、仲裁 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欠缺,可能会增加一方当事人串通仲裁员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仲裁员损害案外 人利益的风险。 3、无需支付机构费用,仅支付仲裁员报酬即可 在我国,虽然目前仲裁机构在探讨按照仲裁庭工作时间计费,但目前机构仲裁一般还是按照仲裁标的比例收取仲裁费,仲裁 费包括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而临时仲裁收费具有较大弹性,当事人往往只需要支付仲裁员报酬和仲裁场地租赁以及或有 的一些秘书及行政服务费用,比机构仲裁花费更少。 二、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不认可临时仲裁阶段 自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曾长期不认可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进行临时仲裁的效力,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明文禁止,但《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包含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要素方为有效,而临时仲裁不是由常设仲裁机构管 理的仲裁,临时仲裁不能满足《仲裁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所以当事人关于临时仲裁的约定无法得到 认可。 在地方层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临时仲裁的效力发布过文件,如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 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从与国际接轨角度看,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民商事争议解决手段,它与机构仲裁相辅相成、在民间及小微企业 合同缴费及财产权益纠纷的解决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我国1994年《仲裁法》未规定临时仲裁。我国法院依据1958年《纽 约公约》和相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时,存在我国法院对涉外因素相关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涉外仲裁 案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一贯性等问题,不符合仲裁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国际惯例,也容易让境外相关方对 我国形成偏见,不利于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和公信力。 (二)有限度承认临时仲裁阶段2015年10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 解,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 号),其中第9段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 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针对该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临时仲 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我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 予以承认和执行,而我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该指导意见要求,人 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 予以认可。与此同时,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 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 笔者也注意到,在当时临时仲裁工作刚刚起步阶段,如何确保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决定如何仲裁,又能保证仲裁工 作合理合法客观公正地开展,是个很大挑战,专业仲裁机构的协助和支持还是必不可少。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相关自贸区的 《临时仲裁规则》应运而生[3]。其中,对于仲裁进行必不可少的环节,当事人无法正常完成临时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 仍需支持协助。例如第二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指定仲裁员机构未能完成指定的,珠海仲裁委员会为指定仲裁机构。三、本次仲裁法修改关于临时仲裁的主要规定 本次《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对临时仲裁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将临时仲裁仅限于'涉外商事纠纷' 《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约定由 专设仲裁庭仲裁。'司法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适用涉外仲 裁规定,但因涉外因素的具体内容属于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是由司法解释具体 明确,故本法不再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涉外因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依前讨论,临时仲裁在国外普遍存在。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于承认和执行国外的临 时仲裁裁决时,应最大程度避免规定的不一致,即有利于执行纽约公约,也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的国际惯例,提升我国 的涉外法律体系的公信力及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衔接性。(二)由仲裁机构协助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组庭是仲裁程序正式推进的开始。由于临时仲裁不存在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无法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组成 仲裁庭? 《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92条规定,无法及时组成仲裁庭或者需要决定回避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协议委托仲裁机构协助 组庭、决定回避事项。当事人达不成委托协议的,由仲裁庭、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争议有密切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 裁机构协助确定。 沿袭前述自贸区临时仲裁实践的经验,《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仍然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委托 仲裁机构协助组庭,即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定一个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协助组庭。作为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如 果当事人连'选定仲裁机构'这一步也无法达成一致,那么由仲裁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争议有密切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一个仲裁机构协助组庭。(三)裁决书需送达至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临时仲裁中不存在管理仲裁全过程的常设仲裁机构,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即宣告解散,那么在时隔多年后,如何确保 裁决书的真实性?《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备案的做法,即'仲裁庭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记录和裁决 书原件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备案。[4]' 四、关于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讨论 《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国仲裁领域首次对临时仲裁作出了重要规定,但相关条款仅有三条,内容比较粗略也比较简 单。有些仲裁当中的主要问题也尚未规定全面。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关于仲裁机构的指定问题 上文已述,在无法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某一仲裁机构协助组庭。首先,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 人出于各自策略考量,可能已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潜在的'被申请人'大概率会采取'拖延战术',用各种方式阻碍仲裁程序的 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不成委托协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明示拒绝、默示拒绝达一定天数以上、还是需要经过一 定天数的协商期? 第二、在当事人无法选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争议有密切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机构协助, 符合前述条件的法院可能有多个,是否都有权指定?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指定,应当如何处理? (二)关于临时仲裁的复核监督问题 在机构仲裁中,也通常会设置有'复核'程序,由核稿人对仲裁庭拟作出的裁决书进行复核。但在临时仲裁中,没有机构仲裁 的复核程序,裁决作出后,也仅仅是将'送达记录和裁决书原件'提交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如何对临时仲裁庭公平公 正、高质高效地作出裁决给予制度性保证是个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前不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可见虚 假诉讼在目前属多发现象,仲裁作为与诉讼平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样存在通过虚假仲裁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 性,所以才存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临时仲裁庭由双方约定组成,如何确保双方协议组成的仲裁庭避免虚假仲裁,间接伤 害案外第三方的权益?是否应当建立起更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或者要求仲裁庭将全案卷宗提交法院备案?都是值得进一 步讨论的问题。 (三)关于何为'商事'的问题 本次《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将临时仲裁仅限于'涉外商事纠纷',上文已讨论过'涉外'的认定,那么何为'商事'?由于我 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如何从法律层面区分'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以便界定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个挑战。虽 然在各级法院内部对于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进行了区分(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 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商事审判监督案件;指 导有关审判工作'),但该区分应该也只是工作安排上对民商事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对于区分民事与商事案件不一定有太 多指导意义。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是否可以由此直 接理解为临时仲裁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综上,《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临时仲裁开创性地作出了规定,是我国全国范围内临时仲裁实践的里程碑。但由于目 前仅是些原则约定,尚不足以提供充足的依据以开启实施。应当采纳2017年珠海的做法,尽快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以利临时 仲裁尽快开展,并得以健康发展。

《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因为只允许写两千字。我把地址给你,你去参考了。。。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中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通用的“友好仲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除法律。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之不同,本文从正面予以论述。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友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一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可以不依据法律,完全依靠仲裁员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作出判断。这些认识和主张,提出了仲裁中适用法律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依据什么作出判断。在我国台湾,有的学者称之为“仲裁判断之基准”,并认为,“在诉讼,法官之裁判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在仲裁,仲裁人之判断是否与法官相同,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抑或依据自己良知与专门知识与经验,而可无视法律之规定自由为之?抑或抽象的基于“正义与衡平”、“条理”加以判断?抑或有须遵守一定之规则或基准?此乃异常之根本问题”。在大陆,有人称这一问题为“仲裁的法律适用”,但该称谓不易与法院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且“法律适用”有专门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活动。而仲裁并没有上述机关及人员的强制性活动内容。故我们一般将这一问题称作“仲裁判断标准”或“仲裁判断原则”。如果将仲裁判断标准的公平合理原则置于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上,甚至理解为在仲裁中不考虑法律的适用,那么,在国内仲裁中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逻辑后果:1 仲裁既然只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必然排斥法律。2 法律不适用于仲裁。3 当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仲裁与诉讼就会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但这显然违背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统一适用原则与法律的最高地位。在国际仲裁中确实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适用的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AmiableComposition),在这种仲裁形式下,允许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themaximexaequoetbona或称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约与善良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但是这种只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而不适用任何法律的情况,也不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随意选择的。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取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就不得进行友好仲裁。另外,友好仲裁要受仲裁法(lexArbitri)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国际仲裁中,一般把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法,如果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友好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友好仲裁制度,法国是承认友好仲裁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美国甚好至不使用AmiableCompositeur(友好仲裁中的仲裁员)这一用语。可见,友好仲裁一般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从而经当事人约定不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将纠纷交仲裁员依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裁判的一种仲裁方式。但是也有例外,比利时的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中经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只能在争议发生后才能授权仲裁员进行友好仲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没有认识其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之前就盲目地协议进行友好仲裁。按比利时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必须依法仲裁,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各国的规定虽然不同,但都从主权至上的原则出发,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是否实行友好仲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制定和适用。如果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和仲裁两个判断标准,是与法律统一适用的原则相违背的。从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虽然目前还有争论,但一般认为仲裁是一种民间的、专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将其理解为“第二法院”,不能撇开法律而另立一套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又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的不同?首先,应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判断标准方面的不同。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于中国法律不熟悉,有些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选择适用有一定联结因素的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是允许的。我国尚未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可以实行“友好仲裁”。

还款协议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因此,发生争议后,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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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试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摘要:阐述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提出了时现行公司法的补充、修改意见摘题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思考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它的核心是公司法律制度。1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人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l)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让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法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2)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益,使出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3)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l)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①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③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公司法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④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⑤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②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③经理(总经理);④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才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的效果。(4)公司终止制度。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二是公司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其他解散情况出现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3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思考由于制定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幕寡,公司法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对公司法应进行适当的补充与修改(l)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较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应当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4)公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建议在上述方面作以下改动: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②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健全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鉴于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所以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特点。为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简便易行的特点,可否作如下改动(l)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要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多设计一些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决议的方式。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内。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l)要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2)要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应当制定对董事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滥用职权。(3)应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作出规定。强调由懂经营、懂财务或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同时应强化监督手段,赋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使其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成为可能。(4)应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5)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人大中型公司监事会。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参考文献:〔l](公司法》[21(经济研究)【J].20()3.(l一10)[3](中国律师)IJ].2(X)3,(l一10)14]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论文题目劳动仲裁

我知道一个 不知道算不算上海大学生参加立法 交通法规方面的 可以说引起了一定的讨论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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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论文返稿意见模板

问题一:求如何写论文审稿意见?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根据以上三点,你可以适当发挥。 问题二:论文审稿意见怎么写 我以前的博士论文,评阅人就是根据我论文里的摘要写的,精炼一下就OK了。评阅书里面应该有自己写的创新点,你可以参照写一下。leonshane(站内联系TA)首先对这篇论文进行简单概括,指出其主要线索:研究目标、方法、意义、创新等,然后指出一两个最大的问题,如果其问题的确是致命的话,那么久建议修改。 你写完你导师会帮你把关的,如果他不看,建议你申请换导师。。。shuoyeb(站内联系TA)一、概况评价项目:论文的创新性成果 论文的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 论文反映出作者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论文写作论文总体评价 二、综合所有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选题的意义,论文的创新性成果,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合理性及可靠性等)……三、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意见或建议 1. 评议人认为第*章第*节****中有****的问题*****。 2. ……lbh535(站内联系TA)评审意见应点面结合。面就是总体概况,而点则至少体现评阅人有没有仔细看内容。现在好多论文评审一审就是一大批,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评阅意见都写些泛泛而谈的东西,感觉评阅人就没太仔细看。qiuqu_200212(站内联系TA)建议答辩,然后简单写些评语即可。k10001(站内联系TA)还有一段八股:论文表明,***在所研究领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了(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具有创新性,)达到了博士论文学术水平。建议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nono2009(站内联系TA)评阅表中有提示的,按提示要求的几项内容写评阅意见即可。songjm12(站内联系TA)好好阅读评审书前两页要求部分 写好评语就行了yuffey(站内联系TA)研究问题清晰不,研究目标明确不,方法得当不,结果明显不? 工作量饱满不,内容充实不?等等 最好的方法是,找个以前的博士论文,抄写抄写。八股文~~ 问题三:审稿意见怎么写 审稿意见怎么写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英文论文审稿意见汇总 以下关于英文投稿过程中编辑给出的意见,与大家一起分享。12点无轻重主次之分。每一点内容由总结性标题和代表性审稿人意见构成。 1、目标和结果不清晰。 Itis noted that your manuscript needs careful editing by someone with expertisein technical English editing paying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English grammar,spelling, and sentence structure so that the goals and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clear to the reader. 2、未解释研究方法或解释不充分。 ◆ In general,there is a lack of explanation of replicates and statistical me thods used in the study. ◆ Furthermore,an explanation of why the authors did these various experiments should be provided. 3、对于研究设计的rationale: Also, there are few explanations of the rationale for the study design. 4、夸张地陈述结论/夸大成果/不严谨: The conclusions are overstated. For example, the study did not show ifthe side effects from initial copper burst can be avoid with the polymer formulation. 5、对hypothesis的清晰界定: Ahypothesis needs to be presented。 6、对某个概念或工具使用的rationale/定义概念: What was the rationale for the film/SBF volume ratio? 7、对研究问题的定义: Try to set the problem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more clear, write one section to define the problem 8、如何凸现原创性以及如何充分地写literature review: The topic is novel but the application proposed is not so novel. 9、对claim,如A>B的证明,verification: There is no experimental parison of the algorithm with previouslyknown w......>> 问题四:论文审稿意见怎么写 论文评阅意见(样本) IPv6是下一代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网络协议的测试则是保障网络顺利运行的有力工具。郑红霞同学的硕士论文对IPv6协议一致性测试进行研究,侧重于研究测试例的设计方法,其选题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论文在总结和分析前人所作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工作背景,选择关键点开展工作,提出了一种新的IPv6协议一致性测试例设计方法,应用该方法可以优化测试例的前测试步和后测试步的测试序列生成,得到了仅由前测试步和测试体组成的简捷的测试例结构; 论文提出了测试例评价指标,并给出了计算方法,以量化的方法分析了新的测试例设计方法的优越性;应用作者提出的测试例设计方法,设计了ICMPv6协议、IPv6 PMTU协议、Addressing协议、IPSec协议和Transition Mechani *** 协议的测试集,在测试实践中验证了新的测试例设计方法能简化测试序列,缩短测试执行时间,提高测试效率。 论文工作表明作者掌握了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网络协议一致性测试例的设计的研究方面做出了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论文组织合理,叙述清晰,文字简洁流畅,理论与实践结合得较好。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总体评价:2票优秀,2票良好,1票一般,5票一致同意答辩 按照这个格式结合你的论文写 问题五:《审稿意见怎么写》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根据以上三点,你可以适当发挥。 提起审稿,许多人认为所谓的审稿就是受期刊编辑的委托,对一篇论文作出正确的评价。这一点大凡大家都知道,为什么呢?许多博友可能都不同程度地参与过审稿工作而已。那么,期刊编辑如何选择审稿专家,专家如何审阅稿件,即如何正确评价一篇论文,专家的审稿意见是否会被编辑所采纳。我想这是广大博友十分关心的一个话题。 问题六:审稿意见说论文写作较差,论文应该怎么改 文章进入审稿流程后,得到的结果无非是大修、小修、拒稿及接收四种情况。小修与接收是最好的结局(小修基本就等同于接收)。40%的论文在大修后接收。但是,相当一部分论文会被拒稿。SCI论文拒稿,该如何修改?这是一个困扰科研工作者的问题。很大一部分作者在收到拒稿的消息后,很多作者认为审稿人的意见合理,但是时间不允许修改,直接转投到其他期刊。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要知道拒稿的论文在经过其他审稿人审理时,也会得到类似的审稿意见。还不如,在接到拒稿信后就开始修改,尽早解决问题。再者,有时候审稿人的意见不尽合理,可以适当申辩。因此,多数拒稿SCI论文,可从以下几种方式选择解决之道: 1.如果文章拒稿是因为数据或分析有严重缺陷,如样本量不足等。这类文章可以先放一放,等找到更广泛的证据支持或有了更明确的结论后,再将修改的文章投稿至相应的期刊。期刊编辑会考虑重新受理。有些作者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换个期刊后审稿人或许不会找出数据或分析层面的不足。这种几率非常小,毕竟论文的数据处理及分析方式决定了结果的可靠性。 2.如果被拒论文不是文章中的数据或分析不足,而是重要性或创新点缺乏。那么,作者就要仔细考虑审稿人的意见并认真修改,转投到影响因子该该刊低一点的期刊尝试。不同期刊对论文的创新点要求不一,作者投稿前有必要了解其刊发要求,进而缩短收稿周期。 3.如果是因为审稿人审稿时不够公正所致的拒稿,作者可以礼貌地申辩下。审稿人有时也会犯错误,并非源于专业知识,而是因为有些时候期刊的编辑找的审稿人未必是作者这个领域的专家。即便他们的审稿意见看似不够专业,我们也要礼貌地申辩。如果作者对否定有异议,可以向编辑或主编提出自己的意见。只要自己是正确的就应该坚持,这就是学术本身的意义所在。在回复中要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编辑同意作者的意见,论文可以重新进入到新的一轮审稿程度。 4.从自身找原因,仔细修改。多数作者的拒稿多源于文章构架的不够合理,进而造成文章意义不够突出。拒稿后,着重进行文章结构的调整。尤其是讨论部分,很多作者的讨论是对结果的再陈述,但实际上写讨论也要与购物一样,讲究货比三家。只有将自身所得数据与既往结果进行比较,才能突出本研究的优势所在。这就需要作者,多看些相关的文献,挖掘其他研究与本研究的衔接之处。 问题七:论文审稿意见什么意思 你的文章达不到发表的标准。 如果你还是坚持想发表,要按照附件的要求进行修改,并且在6周内重新提交PDF版本的论文,否则视为放弃。 问题八:论文评审意见怎么写 评审时,请参照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 对论文质量的评价,可以参考如下评阅标准: (1)论文选题与综述: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实践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阅读是否广泛,综述是否全面,是否掌握国内外动态(20%);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是否有理论分析及实验验证,立论是否准确,成果是否突出,工作量是否足够,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0%); (3)科研能力与创造性:是否有新见解,立论与成果是否反映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造性等 (40%); (4)写作能力:条理是否清晰,层次是否分明,论文格式是否规范,学风是否严谨等(10%). 问题九:论文审稿意见一般从哪些方面提问题 格式内容等等咯 肯定大多数是内容啊 我们这边可以提供修改意见

尊敬的编辑您好:首先,感谢您和审稿专家的审稿意见。根据您和专家的意见,逐一说明修改如下。....为了便于您的复审,现将修改部分用蓝色字体注释。其他地方我完全接受您和审稿专家的修改意见再次感谢您和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并同时希望您在复审的过程中如再次发现不足之处请及时告知,并希望该文章能尽快发表。再次感谢!此致敬礼!

论文拒稿意见模板

Cover letter中文叫做投稿信,是在投稿的时候写给编辑的信,作用跟古时候拜访人家用的拜帖有点相似。如果把期刊编辑形容成住在高墙大院里的名门望族,那投稿人就是希望给伯乐相中的无名小辈,这么说来拜帖一定要精致醒目有特色。不过如果作者已经是业内大牛了,估计投稿信是可以随意一些的。

虽说文章能不能发表靠的还是科研价值本身,但是投稿信也是很重 要的。在现在发表的文章越来越多,权威期刊不缺稿源的情况下,责任编辑做的是择优录用,先淘汰掉一部分感觉上价值不大的稿件。如果投稿信没有含什么有用的信息,文章一眼看上去又没有太多吸引力,一些责任编辑就会很快做出拒稿决定。当然用的是非常委婉的说法,拒稿信用的也是统一模板。比如:

但是实际上,这篇第二天就被责任编辑拒稿的文章其实符合期刊发表的研究方向,因为有几篇相关的文章就是发表在该期刊上。不过被拒了也就拒了,再去辩解也毫无意义。不过好奇之下,还是去google了一下责任编辑的背景,主要是做光学的,跟文章所属的电磁方向虽然是一大类,但还是有所区别。再回头看那个投稿信,用的就是以前的模板,只是用两句话简要介绍了一下文章的主要结果。模板如下:

虽然投稿信也用两句话说明了一下文章结果的价值,但是在这种责任编辑只是大同行的情况下, 如果这两句话不能打动他,那么他就不一定能够认同文章的价值,就会直接作出拒稿的决定。

所以在重新投其他的期刊的时候,就意识到原先投稿信的分量还不够,还要加上一段文字说明为啥文章适合发表在该期刊上。上个月就有一个影响因子还不错的期刊的编辑给大家发了一个邮件,明确说明了,要是在投稿信里面没有加上这些文字,文章会被直接拒稿。

最能反映适合程度的当然是列出自己已经在该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然后说明这两篇文章是有相关性的。如果没有过往记录呢,找出几篇该期刊最近2,3年发表的,被引用次数还不错的文章列举上去也是很有用的。5年前甚至10年前的就不要列了,因为现在期刊的scope都在不断地调整中,以前的热门方向,也许现在期刊已经看不上了。投稿信加上了这部分之后,重投了另外一个影响因子相当的期刊,文章很快被送审,很快给录用了。虽然不一定是投稿信带来的差异,但是还是愿意在心里认为投稿信也是要用心去写的。

不过也要记住,投稿信不要写得太长,最好在一页内把重要的东西说清楚。写得太长,编辑也会没有耐心看的。

有些人建议在投稿信中把推荐的审稿人也加上。这个视情况而定,如果期刊投稿的时候本身就要求填写几个推荐的审稿人,那么就不用占用投稿信的空间了。但是如果投稿系统没有这一项的话,那在投稿信加上会更好一些。提供的信息可以是审稿人的头衔、姓名、地址和电子邮件。记得多次确认一下,电子邮件是人家有效的而且是常用的。最後,若还是不放心, 可以请专业的论文润色公司如英论阁 提供协助

问题一:求如何写论文审稿意见?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根据以上三点,你可以适当发挥。 问题二:论文审稿意见怎么写 我以前的博士论文,评阅人就是根据我论文里的摘要写的,精炼一下就OK了。评阅书里面应该有自己写的创新点,你可以参照写一下。leonshane(站内联系TA)首先对这篇论文进行简单概括,指出其主要线索:研究目标、方法、意义、创新等,然后指出一两个最大的问题,如果其问题的确是致命的话,那么久建议修改。 你写完你导师会帮你把关的,如果他不看,建议你申请换导师。。。shuoyeb(站内联系TA)一、概况评价项目:论文的创新性成果 论文的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 论文反映出作者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论文写作论文总体评价 二、综合所有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选题的意义,论文的创新性成果,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合理性及可靠性等)……三、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意见或建议 1. 评议人认为第*章第*节****中有****的问题*****。 2. ……lbh535(站内联系TA)评审意见应点面结合。面就是总体概况,而点则至少体现评阅人有没有仔细看内容。现在好多论文评审一审就是一大批,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评阅意见都写些泛泛而谈的东西,感觉评阅人就没太仔细看。qiuqu_200212(站内联系TA)建议答辩,然后简单写些评语即可。k10001(站内联系TA)还有一段八股:论文表明,***在所研究领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了(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具有创新性,)达到了博士论文学术水平。建议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nono2009(站内联系TA)评阅表中有提示的,按提示要求的几项内容写评阅意见即可。songjm12(站内联系TA)好好阅读评审书前两页要求部分 写好评语就行了yuffey(站内联系TA)研究问题清晰不,研究目标明确不,方法得当不,结果明显不? 工作量饱满不,内容充实不?等等 最好的方法是,找个以前的博士论文,抄写抄写。八股文~~ 问题三:审稿意见怎么写 审稿意见怎么写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英文论文审稿意见汇总 以下关于英文投稿过程中编辑给出的意见,与大家一起分享。12点无轻重主次之分。每一点内容由总结性标题和代表性审稿人意见构成。 1、目标和结果不清晰。 Itis noted that your manuscript needs careful editing by someone with expertisein technical English editing paying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English grammar,spelling, and sentence structure so that the goals and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clear to the reader. 2、未解释研究方法或解释不充分。 ◆ In general,there is a lack of explanation of replicates and statistical me thods used in the study. ◆ Furthermore,an explanation of why the authors did these various experiments should be provided. 3、对于研究设计的rationale: Also, there are few explanations of the rationale for the study design. 4、夸张地陈述结论/夸大成果/不严谨: The conclusions are overstated. For example, the study did not show ifthe side effects from initial copper burst can be avoid with the polymer formulation. 5、对hypothesis的清晰界定: Ahypothesis needs to be presented。 6、对某个概念或工具使用的rationale/定义概念: What was the rationale for the film/SBF volume ratio? 7、对研究问题的定义: Try to set the problem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more clear, write one section to define the problem 8、如何凸现原创性以及如何充分地写literature review: The topic is novel but the application proposed is not so novel. 9、对claim,如A>B的证明,verification: There is no experimental parison of the algorithm with previouslyknown w......>> 问题四:论文审稿意见怎么写 论文评阅意见(样本) IPv6是下一代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网络协议的测试则是保障网络顺利运行的有力工具。郑红霞同学的硕士论文对IPv6协议一致性测试进行研究,侧重于研究测试例的设计方法,其选题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论文在总结和分析前人所作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工作背景,选择关键点开展工作,提出了一种新的IPv6协议一致性测试例设计方法,应用该方法可以优化测试例的前测试步和后测试步的测试序列生成,得到了仅由前测试步和测试体组成的简捷的测试例结构; 论文提出了测试例评价指标,并给出了计算方法,以量化的方法分析了新的测试例设计方法的优越性;应用作者提出的测试例设计方法,设计了ICMPv6协议、IPv6 PMTU协议、Addressing协议、IPSec协议和Transition Mechani *** 协议的测试集,在测试实践中验证了新的测试例设计方法能简化测试序列,缩短测试执行时间,提高测试效率。 论文工作表明作者掌握了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网络协议一致性测试例的设计的研究方面做出了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论文组织合理,叙述清晰,文字简洁流畅,理论与实践结合得较好。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总体评价:2票优秀,2票良好,1票一般,5票一致同意答辩 按照这个格式结合你的论文写 问题五:《审稿意见怎么写》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根据以上三点,你可以适当发挥。 提起审稿,许多人认为所谓的审稿就是受期刊编辑的委托,对一篇论文作出正确的评价。这一点大凡大家都知道,为什么呢?许多博友可能都不同程度地参与过审稿工作而已。那么,期刊编辑如何选择审稿专家,专家如何审阅稿件,即如何正确评价一篇论文,专家的审稿意见是否会被编辑所采纳。我想这是广大博友十分关心的一个话题。 问题六:审稿意见说论文写作较差,论文应该怎么改 文章进入审稿流程后,得到的结果无非是大修、小修、拒稿及接收四种情况。小修与接收是最好的结局(小修基本就等同于接收)。40%的论文在大修后接收。但是,相当一部分论文会被拒稿。SCI论文拒稿,该如何修改?这是一个困扰科研工作者的问题。很大一部分作者在收到拒稿的消息后,很多作者认为审稿人的意见合理,但是时间不允许修改,直接转投到其他期刊。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要知道拒稿的论文在经过其他审稿人审理时,也会得到类似的审稿意见。还不如,在接到拒稿信后就开始修改,尽早解决问题。再者,有时候审稿人的意见不尽合理,可以适当申辩。因此,多数拒稿SCI论文,可从以下几种方式选择解决之道: 1.如果文章拒稿是因为数据或分析有严重缺陷,如样本量不足等。这类文章可以先放一放,等找到更广泛的证据支持或有了更明确的结论后,再将修改的文章投稿至相应的期刊。期刊编辑会考虑重新受理。有些作者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换个期刊后审稿人或许不会找出数据或分析层面的不足。这种几率非常小,毕竟论文的数据处理及分析方式决定了结果的可靠性。 2.如果被拒论文不是文章中的数据或分析不足,而是重要性或创新点缺乏。那么,作者就要仔细考虑审稿人的意见并认真修改,转投到影响因子该该刊低一点的期刊尝试。不同期刊对论文的创新点要求不一,作者投稿前有必要了解其刊发要求,进而缩短收稿周期。 3.如果是因为审稿人审稿时不够公正所致的拒稿,作者可以礼貌地申辩下。审稿人有时也会犯错误,并非源于专业知识,而是因为有些时候期刊的编辑找的审稿人未必是作者这个领域的专家。即便他们的审稿意见看似不够专业,我们也要礼貌地申辩。如果作者对否定有异议,可以向编辑或主编提出自己的意见。只要自己是正确的就应该坚持,这就是学术本身的意义所在。在回复中要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编辑同意作者的意见,论文可以重新进入到新的一轮审稿程度。 4.从自身找原因,仔细修改。多数作者的拒稿多源于文章构架的不够合理,进而造成文章意义不够突出。拒稿后,着重进行文章结构的调整。尤其是讨论部分,很多作者的讨论是对结果的再陈述,但实际上写讨论也要与购物一样,讲究货比三家。只有将自身所得数据与既往结果进行比较,才能突出本研究的优势所在。这就需要作者,多看些相关的文献,挖掘其他研究与本研究的衔接之处。 问题七:论文审稿意见什么意思 你的文章达不到发表的标准。 如果你还是坚持想发表,要按照附件的要求进行修改,并且在6周内重新提交PDF版本的论文,否则视为放弃。 问题八:论文评审意见怎么写 评审时,请参照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 对论文质量的评价,可以参考如下评阅标准: (1)论文选题与综述: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实践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阅读是否广泛,综述是否全面,是否掌握国内外动态(20%);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是否有理论分析及实验验证,立论是否准确,成果是否突出,工作量是否足够,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0%); (3)科研能力与创造性:是否有新见解,立论与成果是否反映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造性等 (40%); (4)写作能力:条理是否清晰,层次是否分明,论文格式是否规范,学风是否严谨等(10%). 问题九:论文审稿意见一般从哪些方面提问题 格式内容等等咯 肯定大多数是内容啊 我们这边可以提供修改意见

对论文质量的评价,可以参考如下评阅标准:

(1)论文选题与综述: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实践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阅读是否广泛,综述是否全面,是否掌握国内外动态(20%);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是否有理论分析及实验验证,立论是否准确,成果是否突出,工作量是否足够,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0%);

(3)科研能力与创造性:是否有新见解,立论与成果是否反映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造性等 (40%);

(4)写作能力:条理是否清晰,层次是否分明,论文格式是否规范,学风是否严谨等(10%)。

一般审稿意见至少要包含三条:

(1)简要描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并作出评价。对于其比较好的部分,要给于肯定。

(2)针对文章中的内容和结果,指出其具体的不足之处,并谈谈你的看法。文章的不足之处有三种层次:第一,论文结果不正确或有重大失误;第二,论文缺乏重要的结果;第三,论文的结果不够完善。

(3)最后,给出你的综合评价,接受,修改,还是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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