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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农民政治参与功利化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8:52:10

期刊农民政治参与功利化论文

政治冷漠,是一个政治参与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在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中所表现出消极政治态度,即不参加政治生活,对于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的冷漠和不关心。一言以概之,就是政治不参与。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既然是政治动物,参加政治活动也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事与愿违。经过多项调查数据显示,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投票、选举等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所占比例一直不高,尤其是农民,无论是政治参与的次数和参与的程度都很低。罗伯特·A·达尔也曾将政治社会中的人群分为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和有权者四类,认为现代政治社会中对政治事务极感兴趣,活跃于公共事务中的人往往是少数,而为数众多的公民则对政治持一种冷漠态度 。在现今我国一些农村中,虽然农民的政治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政治冷漠现象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一 、政治冷漠在乡村选举中的表现 当前在农村中,农民对于政治持冷漠态度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乡村选举、上级文件和举措的落实以及其他与村民眼前利益不相关的措施等等,本文主要从乡村选举中村民政治冷漠来说的。当然,自从我国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对农村实行“乡政村治”的自治建设,乡村社会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村民政治素质也提高很快。但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很多措施的真正落实是要经过一个烦琐复杂的过程的。对于村民自治建设,虽然在局部地区发展较快,但是还有偏远地区、落后地区,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够,有的甚至是没有变化。上级不给予重视,那么农民整天面朝黄土、背朝天,就更没有时间去领会上面的精神和政策了。这些地方农民的政治素质普遍比较低,对于政治的态度自然也不会十分热衷。 现阶段在农村选举中,这种对政治的冷漠态度主要表现在:对选举事务中的各个环节较少参与,既不关心,也不愿花精力;他们不去中心会场投票,对选举事件本身不感兴趣;不街头巷尾地讨论,甚至有的人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对选举组织者的违规操作,即使知道了也不介意,这样就给一些人做手脚提供了方便;有的选民对上门的流动票箱采取抵制的态度,“我正在忙,没有时间投”,这些说法无不流露出厌倦的态度,好象选举是收“三提五统”等国家任务一样,是村干部“麻烦”老百姓的一件麻烦事。出于不感兴趣,许多村民对负责分发提名票和选票的工作人员说,“我不填,你看着填吧”。让别人“随便填一下”提名票和选举票,是一种“合法授权”,但这种“合法授权”反映出村民对村政的冷漠。 但另一方而,在现实中这种冷漠却又不得不受控于政治上的压力。也就是说,自己不想去或不愿去,但受到政治权力各方而的约束又不得不去,因而其最终的结果就表现为:在形式上每一个村民都不得不“积极”参加选举活动,但内心里,大多数的村民对选举活动越来越表现出厌烦和冷漠的情绪。以至有的学者不得不发出“厌选己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是当前选举中而临的一个最大的难题。”一方面,村民的投票率在节节攀升,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95%多,另一方面村民的厌选,冷漠态度也在普遍增加。 二、背后的成因透视 面对这种局面,我们不得不问,这是为什么?到底是什么导致选民厌选、不选的呢?政治冷漠背后的真正根源在哪?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透视: 1、成本收益分析,也就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生活在社会中人,首先是一个“经济人”,也就是说人都是有理性的,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经济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经济人”都会基于理性的思考,即要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作成本——收益分析。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经济主体就会去行动;否则,他们就不会去冒这个风险。当然,这是就经济学而言的,但是这一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政治活动。政治主体在作出某一政治行为之前,也会基于理性的思考,对收益——成本进行分析。当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就行动;否则,就作罢。 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来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居于世界后列。20多年改革开放的浪潮,各种利益群体在现代化经济运动中不断涌现、分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客观上形成了城乡在占有社会资源、经济资源上不平等的差异,这必然影响到了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才刚刚脱贫,人均收入很低,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160元,而城镇居民的收入达5425元,收入增幅高于农民个百分点。在一些偏远地区,甚至有农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他们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过问政治,贫穷是制约他们参与政治的首要因素,而一个公民是否参与政治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对报酬的估量,当一个人从事政治活动得到的报酬低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得时,他就不大可能介于政治。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参与只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个人能够通过移居城市,获得地位较高的职业或者改善他们的经济福利等方式实现这些目标,那么这些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他们参与政治的替代物。”所以当前我国农民对政治的普遍冷漠和对经济的更加热衷是情有可原、不足为奇的。 2、制度效应分析,可以说是从政治学角度分析。当前我国从《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虽然,这已经有了实施法,但是这只是一个组织法,还是不够的。当其落实到实践中,又会面对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其实施路径偏离应有轨道。从这一点来看,当前我国村委会选举中还是存在着很多制度弊病的,这主要体现在程序法的欠缺,从而引致一系列问题,如贿选问题、家族势力问题、打击报复行为等等,这极大地影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损害了选民的政治热情,最终也会导致对政治的冷漠、不关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行村民自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在一些具体制度上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大都缺乏有效的方式、途径以及可操作的稳定保障措施而徒具形式,在贯彻执行实践中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颇。现有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选举“搞形式”、“走过场”,不尊重农民权利和意愿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方面也没有处理好自治组织与党组织的关系,往往有党包揽一切的现象。部分地区出现村委会职能异化,功能不全,其中相当一部分已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不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反映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呼声。“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情况在个别地方还继续存在,许多农民的利益要求通过政治参与也得不到满足,这导致了政治参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造成农民政治参与的挫折感。另外一些乡镇的党政机关干部,严重脱离农民群众,高高在上,与农民的交流、协调与沟通严重教条化,甚至官僚主义化,致使农民对政策的要旨不理解或缺少理解。这一切都大大淡化了农民的政治责任感,导致政治参与多为动员式、被动式,而缺乏以互动为基础的积极参与,最终形成对政治的冷漠。 3、文化层面分析,也是从其文化底蕴来考虑。勿容质疑,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会极大地影响在这个社会中“生存主体”的行为趋向。这一点在亨廷顿的政治学著作中都有很好的说明。当然,在农村的政治活动中,文化底蕴也是很大的影响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农村中政治冷漠现象都是由于我国改革前的文化背景决定的,这种影响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有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影响,许多落后腐朽的封建意识观念在我国广大农村根深蒂固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几千年来形成的“权威崇拜”、“官本位思想”、“清官心理”、“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内心深处它们仍然影响着当代农民的心理行为。因循守旧、安于现状被动接受命运、不思进取的心理习惯严重地束缚着广大农民的行为选择。这种特殊的政治文化传统加上当前农村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部分农民政治心理的滞后性和复杂性。再加上他们民主意识差,对一些政策方针和村里的事务缺乏了解和参与的热情,即使知晓一点,“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只是把这些事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三、解决路径之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从经济上着手,也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自从去年开始,党中央和国家就加大力度来发展农村经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更加明确将“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可见,当前农村建设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任务。急需我们抓紧、抓实、抓好。 关于如何建设好新农村,陈锡文教授认为,我们需要首先从基础设施着手,只有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工具,才能推动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同时,对于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也不能光靠国家的支持和投入,我们需要拓展渠道,广泛利用各地现有的资源优势和吸引外资,这样就将内外因素结合起来,推动农村经济更快地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使得农民不再为温饱问题发愁,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从事政治活动,享有自己的政治权利,履行自己的政治义务。随着人们政治素质、意识的提高,农民也会发现不能仅仅局限于眼前的利益,通过政治活动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其带来的长远利益要远远大于当前的小恩小惠。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是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政治权利。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了解到,现阶段在农村选举中,虽然有了实施法,但是还缺少程序法。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缺陷,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当前,面对这一制度缺憾所造成的损失,制度变迁在所难免。需要我们对当前的制度进行完善、变革,以推动预期收益大于所造成的成本的损失。 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着很多弊病,如贿选、家族势力、打击报复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规范,使得选举程序趋于制度化、规范化,以致于更加严谨,致使那些不法候选人无法钻法律的空子。这些程序的规范化,也使农民在参加选举之前,了解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对选举有个更好认识,不至于认为“选举,不选举都一样”。 再次,加强农民的思想文化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有一点,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那就是,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主要是针对那些留守在农村的人们(除出外打工的),他们所受到的教育还是很有限的,其主要接受的教育还是来自老一辈流传下来的东西,这些教育往往是不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发展的实际的。特别是那些“权威崇拜”、“官本位思想”、“清官心理”、“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这些在当代的农村还占有一定比例,因而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 对于这些留有顽固思想的农村村民,我们当然不可能指望很快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但是,我们需要通过一定的措施,加快这一政治社会化的程度。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因为一定的基础教育可以提供给农民政治社会化的条件,使得他们更好地了解政治,认识政治,接触政治,进而认识到通过参与政治可以更好地维护其政治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加以引导,上面已经提到了制度化建设,但是,制度化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还是要服务于政治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加以引导、宣传、教育,单单的文件分发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深入基层进行精神传达。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政治宣传到位,也只有如此,才能使选民真正祛除政治冷漠的思想意识,从而积极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加油、打气。 参考下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 集体化农村市场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 报告 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将会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 农村集体化经济有利于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化经济就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规划,公共管理,大家共同制规矩,设程序,定制度,有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村民负责监督。由村委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的合作化经济发展模式。把科学发展观和农村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的一体化经济。是原来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向多元化转变。是科学技术进驻农村。是农村实现科学种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并且集体化经济能集中力量统筹协调,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进步。它能够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兴办农村集体企业。它能够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模式 ,实现劳动者自助能力,对刚兴起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中介和对照作用。国家在统筹城乡发展,在经济社会全局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尤为重要。农村集体化经济可以集中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村和平质量和竞争力。实现科技种田,集中管理。建立第三产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从单一的农产品生产转化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创立自己的品牌。开拓销路,提高价格。使得新型工业在农村得以发展。

在1955年全国25省区进行的“百县百村”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从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全乡村的集体化经济组织。这就说明集体化经济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本人来自马铃薯之乡,虽然家乡胜产马铃薯,可农民从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很少。经我的分析有以下原因:(1)对马铃薯的 种植 仍采用传统的模式,使得产量不高;(2)种子品种更换不勤,是同一品种在同样的土壤中产生适应性,不适合生长。使得马铃薯质量和产量大幅下降;(3)经济结构单一,农民只从是对马铃薯的种植,价格不高。而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和加工商获得。这使得农民收入不高。如果农村实现集体化经济有以下好处:(1)种植模式可以由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科学种植转化,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种植,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种植技能知识,实现科学种田;(2)建立马铃薯育种基地,每年培育优良品种,让农民种植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马铃薯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同时建立对马铃薯进行加工、销售,以减少中间利润的流失。这样农民的收入将从单一的生产向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切实提高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是农村由农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有56%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市场的发展必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应重视农村市场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农村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使得农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村要积极加快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消费,吸引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加快农村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一政策上,给农村市场带来了机遇。农村政府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在加快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上下大功夫。是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三. 农村 教育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可见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农村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当前农村教育落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一大批孩子不能很好的接受教育。为农村的全面发展造成影响。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是农民切实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做好孩子第一任教师的工作。为孩子成长受教育做出积极贡献。农村教育水平提高了,农民的 文化 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必将加快。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取得新胜利。

农村集体化道路和农村市场的开发,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中国的发展方向问题,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前途命运。我们应该思考和规划这个问题,为农村的发展出一份力。次仅为本人的一点想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1)

摘要阐述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与发展历史概况,在分析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采取的 措施 ,以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措施

城市是以工业生产为基础形成的行政、经济、文化、商业中心,农村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土地和农民为主要元素的区域,两者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城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平台,只有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我国整体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村改革的目标是面向世界,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经营主体的法人化;面向未来,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促使农村向现代农庄的转变,减少农业人口;面向现代化,改变农业传统经营理念,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1-2]。

我国的农业走过了分田到户经营到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再到分田到户经营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的城市化率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城市规模较小,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只能分散在农村,农村广阔的天地养活了全国80%以上的人口。因此,在我国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实行分田到户的形式是科学的、正确的。后来实行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违反了自然规律,抹杀了人们个性的发展空间与能力,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结束后,党和政府拨乱反正,基于对我国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及时确立了农田承包责任制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我国在短期内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被紧紧的束缚在土地上,失去了流动创业的自由;农民和宅基地密切结合,难以摆脱[2]。

2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

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转

一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向城市流转提供了空间,农民通过在城里买房,实现了进城定居;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壮大,工商业的繁荣,为进城农民提供了就业的舞台,使他们在城市中找到了自己的立足点,实现了就业,成为了城市的固定成员;三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更多的空余时间,大多数农民选择进城打工,形成了农民工大潮;四是农民子女通过高考等形式实现了进城工作的梦想。

农村宅基地无序扩张,土地与房产资源浪费严重

一是由于有些农村人口实质已成为城市固定人员,而农村房产的闲置造成宅基地与房产的浪费;二是从贫困地区来到较发达地区落户的农民也在村庄中建房,造成当地宅基地无序扩张,形成无形的浪费。这就使本该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而缩小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出现了扩大的局面。三是城市里的一些老人想回到农村过清静的生活,却找不到合适的房源,因为按现行的有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准买卖和出租,阻碍了农村剩余房产的利用。农村空房子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有关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滞后是主要原因。

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村土地分属各家各户,经营农户多、规模小,大型现代化农机难以施展,只能靠小型机械耕作,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3农村改革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进城的思潮将越来越强烈。对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给予肯定的同时,要因势利导,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要从农村的发展目标出发,在国家财力,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首先考虑取消我国公民的二元制结构问题,同时,在城市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城市应实行定岗不定员的就业政策,实行城市人口合理流动,实现自主流动择业,让农民和城市居民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入各行各业实现就业,拓宽农民就业 渠道 。另外,还要逐步取消他们与城镇居民在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让农民进城要进得来,稳得住,吸引农民不断进入城镇生活,实现农村城镇化[1-3]。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让土地资源进入市场运作,不断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放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使农民一身轻松地进入城镇[4]。

改革宅基地制度

改变对宅基地的现行政策,对宅基地发放房产证,让其在市场中流转,这样就可把农村流转出去的人口的房屋卖给一些需要建房的人,以减少宅基地面积,避免造成土地和房产的巨大浪费,也使一些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里人有房可住,减少城市的承载压力,发挥宅基地的最大效益。

政府率先做好农村城镇化规划

政府规划滞后,已经造成农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具体表现为:一部分农民从贫困山区先向平原地区流动,然后又从平原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最后才向城镇流动。在每次流动过程中,都要花钱建房置业,把原房产土地闲置,这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浪费。如果国家提早规划,并适当给予财政支持,让农民一次流动到位,可节省不必要的浪费。

加快城市改革步伐,配合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目标的实现,城乡要互相促进,实现共赢,具体措施如下:城市要率先实行工作岗位的聘用制,对于招聘对象,农民与城市居民要公平对待;同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就业。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城里的职工要逐步实现从正式固定职业向自主流动择业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个性价值,也增加了农民就业的灵活性。总之,加快城乡互动,提供农民进城的条件,一定能促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4参考文献

[1] 张晓山.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解读“十一五”建议中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中国改革,2005(12):29-31.

[2] 丁德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10(4):25-28.

[3] 康就升.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深层突破[J].农业经济问题,1999(8):51-53.

[4] 韩俊.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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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阳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对策 当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下直接参与农村社区的政治生活,这一新型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地位、权利与规程,并赋予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以新的时代内涵。本文选取了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黄金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作为分析对象,运用规范性分析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考虑政治文化因素,通过问卷法、访谈法进行资料收集,随机抽取了该村100名妇女进行调查。一、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以一定方式加入并影响现行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是公民对现行政治过程的介入,是公民的一种利益表达。它分为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参与监督三种形式。(一)参与选举参与选举,主要是指全体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黄金村,参与选举是妇女政治参与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第一,选举意识及认知。选举意识和选举认知是决定政治参与的两个重要因素。黄金村妇女的选举意识较强,对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有较清醒的认识,如81%的被调查者意识到“选举是自己的权利”,72%的被调查者认为“村干部应该由村民选举产生”。此外,她们的政治认知水平均较高,对选举的相关知识均有所了解。第二, 选举取向。选举取向是指公民在选择候选人时所依据的标准。黄金村95%的妇女都参加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而且大多数妇女的选举取向较为客观公正,她们较为重视候选人的品行和能力。在这些品行能力当中,排在首位的是“肯为老百姓办实事”,占81%;排在第二位的是“有能力”, 占67%。在黄金村妇女的政治取向中,选择“男性”的比例只占6%左右。部分妇女尤其是对选举缺乏理性认识的妇女,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再加上思想的狭隘,她们往往不能以一种客观标准去选择和评价候选人,使得一些精英长期流离于村庄权力系统之外,从而造成精英的流失。第三,对选举的评价与反应。对选举程序、结果的评价和反应是公民选举态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由于该村选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各环节都较为规范、公正和透明, 而且大多数妇女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偏好, 她们对选举程序较为认可,对选举结果也较为满意。但有8%左右的妇女当选举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期望时,便使用各种冲动的、激进的、非法的手段进行发泄和抗议。(二)参与决策参与决策,主要是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并决定本村内的重大事务。在该村,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村委会都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这为妇女具体地、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意愿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性参与渠道。第一,决策动机。在该村,妇女的公共决策意识较强,而且参与村务决策的频率较之于男性更多。调查显示,90%的妇女都参加过村民会议。她们的决策动机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争取、实现和维护,部分妇女还出于对村务管理的自觉和主动的关心。第二,决策态度。在该村,妇女较之于男性对村务更加敏感和关心,对会上讨论的村务也比较感兴趣,参加村务管理的热情也较高。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在会上发表过意见,而且,在这些积极发表意见甚至与村干部发生激烈争论的女性当中,70%左右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这主要是由于中老年妇女比年轻妇女在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自信心方面更强。第三,对决策结果的认同度。由于部分妇女进行决策时只顾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村委会在进行利益整合时,往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对会议中不合理的政策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大多数妇女对这些调整都能从心理上给予认同和支持,如果调整后的政策结果损害了个别或少数妇女的利益,或者利益整合后输出的政治产品与部分妇女真实的利益表达状况不完全相符时,这些妇女往往会对政策本身或决策结果产生抵触情绪。(三)参与监督参与监督,是指村民通过各种方式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各项工作与村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参与可以防止权力的异化,保持村务管理的公正性。在该村,村民倾向于采取各种各样的监督方式,包括制度化的和非制度化的。第一,监督意识及认知。在该村,大部分妇女都认为“有必要将村里的一些大事向村民公开”、“有必要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考核”。但大多数妇女对监督参与的政治认知水平较差,普遍缺乏与监督有关的法律常识和政治知识。如60%左右的妇女认为“自己没有权利罢免不合格的村干部”,中老年妇女比年轻妇女在政治认知水平上更差。第二,监督动机。由于监督制度不甚完善,妇女缺乏与监督有关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巧,她们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村务活动较少提出异议。当村干部管理不力、办事不公影响自身利益时,她们才会采取各种积极作为的监督方式,试图影响或改变对自己不利的政策或决定。第三,监督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该村妇女选择非制度化监督方式的比例比制度化的略多,其中采取非制度化的比例为53%,采取制度化的比例为44%,选择“向村干部反映”的最多。上访行为通常是由该村某位男性牵头组织,煽动一些妇女聚众越级上访,她们大多对上访缺乏正确的认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她们的上访在很大程度上是盲从的、缺乏理性的。二、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特征通过对黄金村进行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 根据该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尤其是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和参与监督三者的实际状况,经分析,该村妇女政治参与有四个基本特征。1. 在参与形式上,自主参与居多,动员参与较少。在黄金村,妇女对于自己的参与权利, 如选举权利和决策权利都非常重视,而且她们大都能认真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她们具有较强烈的参与意识,即有强烈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的要求。2. 在参与动机上,主要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本村的利益,而较少关心国家利益。除少数妇女偶尔表现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外,大多数妇女参与本村的政治事务和社会生活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且往往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如国家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时, 她们的政治参与态度显得过于冷漠、疏离甚至抗议。3. 在参与手段上,合法参与多,非法参与少,但破坏性较大。在该村, 理性参与、制度化参与居多,但非制度化参与、非法参与依然存在,而且潜在的破坏性较大。这些非制度化或非法参与主要表现为:第一,无动于衷,过于消极。第二,参与行为极端化,如采取抗议、暴力对抗、越级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等手段。4. 在参与主体上,以中年妇女为主,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参与方式不同。在该村, 年龄比教育、收入等因素更能决定妇女的参与态度。中年妇女构成了政治参与的主要群体,这主要是由于年轻的女性到外地求学或进城务工了。除了在参与程度上呈现出的参与主体的大龄性特征外,不同年龄段的妇女的参与状况和参与方式也略为不同。三、完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对策根据笔者近期的调查,衡阳市农村妇女已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 但由于经济条件、政治机制、文化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她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还呈现出一些非理性、非法参与的特征,这既不利于农村妇女表达其合理的政治要求和维护其合法的政治权益, 也不利于衡阳农村地区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影响衡阳农村民主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状况,不仅是妇女作为社会“半边天”地位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我国妇女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评价指标。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聪明才智,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参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对我国农村影响的不断加深,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流出的大多数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普遍存在,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二是积极探索,努力提高农村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比例。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参与民主选举活动,不断提高农村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比例。为此,要采取五项措施:一是实施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提名候选人时,可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在主任、副主任、委员任何一个职务上都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情况下,可将1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得票最多的女性选民确定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女性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与其他候选人相同。二是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如果村党组织中没有女性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在《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票》中,明确标注“应选人中妇女委员至少一人,否则该提名票无效”;在《村委会委员选票》中,单设“妇女委员”一栏,确保妇女当选;选举时,对女候选人单独计票,只要得票达到法定票数,即使在所有委员中其得票靠后,也认定其当选;村委选举中没有女性胜出,女性职位必须补选,男同志不得挤占,只要票数超过三分之一、在女候选人中票数高者即可当选;因多种原因,村委会没有女性当选的,或在村党支部换届时补选女支部委员,或由组织部门选派女大学生村干部,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长助理。三是明确规定女性比例。要求村选举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推选村委会人员时,每张提名表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工作人员要尽量多地安排妇女参加,妇女不能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提名候选人时至少要选一名妇女,正式候选人至少要有2名女性成员,采取直接为妇女留出固定职位,妇女单独投票、计票,确保1名妇女当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妇女比例不得少于20%。四是扩大女性选民登记范围。对符合选民条件的女同志,积极教育和引导她们进行登记;对嫁出的姑娘户口没有迁出的、对娶进的媳妇户口没有迁来的,只要没有在另一方进行登记者都给予登记;对来村务工的外地妇女、女技术能手、女大学生村官等,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也给予登记。五是采取农村妇代会换届直选。在妇代会换届时妇女自由报名参加选举,由具有选举权的妇女直接选举妇代会成员。可以将妇代会直选与推选村委会候选人同时进行,如果村委会候选人中没有女性,选举产生的妇代会主任直接增列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将妇代会换届和妇代会主任进村委会同时进行,选出的女委员候选人即是村妇代会主任。三是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参加日常村务管理。指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妇女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保障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支持妇女代表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扩大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比例的试点。已经建立村务公开协调机制的地方,要吸纳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参加。要健全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妇联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渠道。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广大村民树立法制观念、政策观念、男女平等观念,尊重法律,尊重政策,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共同发展。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对女村委会成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她们的能力和素质。要注重培训新当选的女性村委会成员,为她们量身定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在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资格认证时,优先考虑女村委会成员、村妇代会干部和妇女骨干。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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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确规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侦查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更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特殊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特殊侦查权,同样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同样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职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的行政管理任务,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也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今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全国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统一人民警察证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具体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3月,国家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相应部署。2003年2003年3月1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抓紧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一批现有法律,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8月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2003年,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3月1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2005年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和16项纪律规范。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干部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六方面任务。2006年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8月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序,是对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职权的具体化。2007年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1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一重大改革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3月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6月29,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2008年2008年,国务院制定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将“坚持依法行政”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准则之一,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分类进行处理。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等,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全国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涉及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五大方面的30项改革措施。7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领导重视、警力配置、职级待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3月1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0月1日起,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统一的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不仅对罪名而且对量刑展开辩论。这一改革破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促进了量刑公平公正。到2010年底,中国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标的额、庭审模式、开庭时间、结案期限、异议申请以及诉讼费收取标准等事项。这项试点的开展,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了实践经验。2012年2012年3月和8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相继完成修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许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四个方面60项任务全部完成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目标。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2-1869/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专题研究、域外法治、学术动态等。《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的办刊宗旨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栏目设置特稿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与法治现代化 专题研究 域外法治 学术动态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介绍(不代表本站观点)一、《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是《法治现代化研究》合法稿件编审机构;本网站是本刊在线投审稿系统。除此之外,本刊未委托其他任何网站接收稿件;也没有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为本刊组织稿件。二、《法治现代化研究》在线投稿后,勿再向编辑部邮寄书面稿;通过书面形式投稿的,稿件须寄给本刊编辑部,勿寄给编辑个人。三、《法治现代化研究》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版权属于《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对本刊发表的任何文章进行转载、摘登、翻译或集结出版,均须事先征得本刊编辑部的许可。四、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所体现的观点均属于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编辑部及刊物主办、承办单位的观点。五、本刊为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强调文章具有鲜明的理论性。本刊不刊发以下类型的文章:单纯介绍制度实践或理论观点的文章;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法学研究》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的《政法研究》(1957年法学研究所成立后转入法学所,于1966年停刊)。改革开放后,为了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法学研究的开展,1978年3月,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后组织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撰写了“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法学研究所正式挂牌后,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决定创办《法学研究》。同年,法学研究所设立《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出版了《法学研究》试刊第1期及第2期。1979年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1978年3月——法学所召开法学研究规划会议,会上提出办刊问题,并派出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1978年4月——调查组提交“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9月——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我所决定正式创办《法学研究》杂志。1978年12月——出版《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内部发行)。1979年 1 月——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在北京召开,芮沐作“法学研究发展纲要(草稿)”的说明。1979年 2月——出版《法学研究》1979年试刊(内部发行)。1979年 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在第1期《法学研究》上,开辟了“关于法的继承性”的讨论专栏,并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等办刊宗旨。1979年 6月——《法学研究》第2期开辟了“关于无罪推定”的讨论专栏。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法学座谈会,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1979年 8月——《法学研究》第4期发表《我国法制建设三十年》文章,首次对我国建国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状况进行回顾。1979年12月——《法学研究》第5期开辟“关于法治和人治”以及“在实施刑法中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讨论专栏。 《法学研究》创刊一年来,其办刊宗旨和风格,在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1980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48页扩为64页。1980年第1期开辟《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讨论专栏,对法是否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提出质疑。1980年 5月——自《法学研究》第4期起,开始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的专题讨论。1980年12月——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正式任命。法学所所长孙亚明兼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吴建璠为副主编,张尚鷟、刘瀚分别为编辑部正副主任。1982年10月——王叔文等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发表文章,论述党的12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1983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64页扩为80页。 编辑部负责人变更,张尚鷟为主编,刘瀚为副主编,廖增昀、张令杰分别为正副主任。1983年12月——李步云在《法学研究》第6期上撰文,阐明新时期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1984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80页扩为96页。1984年 6月——法学研究编辑部就评选“研究现实问题的优秀理论文章”刊发致读者信及选票。1984年10月——《法学研究》第6期刊登读者来信,建议出版《中国法律年鉴》。1985年 2月——《法学研究》中青年作者优秀理论文章评选结果揭晓,十篇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1985年 7月——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变更,主任为张令杰。1985年10月——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其他单位联合在西安举行青年法学工作者理论讨论会。1986年 2月——《法学研究》第1期开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专题讨论。1986年10月——法学研究编辑部邀请部分法学家座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 《法学研究》第5期开展关于刑事责任的专题讨论。1987年 2月——《法学研究》开辟“专题讨论”、“工作研究”、“立法建议”、“商榷与争鸣”、“读史札记”、“书评”等多种栏目,使刊物风格丰富多彩。1987年 6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吴大英,副主编为刘瀚和梁慧星。1988年10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李步云,副主编为张令杰。法学研究所建所30周年,《法学研究》第5期刊登法学所简介。1989年 2月——法学所和本刊编辑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1989年 4月——《法学研究》杂志复刊十周年,《法学研究》第2期出纪念专刊。1990年 9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编写的《新中国 民法学研究综述》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2年 5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等14家法学期刊主编参加的“中国法学期刊主编联谊座谈会”在武汉召开。1992年 3月——法学研究杂志社成立,张令杰兼社长。1992年12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编写的《中国法学研究年鉴》1991年卷出版。1993年 2月——自1993年始,《法学研究》杂志改由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第一期发表刘瀚、夏勇的文章《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1993年12月——《法学研究》第6期发表法学所课题组文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与对策建议》。1994年 6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王宝树,副主编为张广兴。张少喻任编辑部副主任。1994年 6月——《法学研究》第3期发表“中国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青年学者笔谈文集。1995年4月——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变更为张广兴,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变更为张新宝。1995年 1月——《法学研究》第1期刊登由法学所主办、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等十多家法律报刊参加的“中国法治之路”有奖征文活动启事。 自该年第1期始,刊登主要由本刊编辑撰写的发表在每年第1期的上一年度法学研究状况述评。1995年 4月——《法学研究》开展复刊百期纪念暨优秀论文评奖活动。1995年12月——《法学研究》第6期公布一百期优秀论文评选结果,34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1996年 2月——《法学研究》自第1期始,扩版至160页,并改为单月出版。1996年 2月——《法学研究》全面更新版式。封面刊登要目,封二为版权页,第1期封三刊登《法学研究》注释体例。1996年 3月——《法学研究》第2期刊登王家福等的文章《论依法治国》。1996年 4月——《法学研究》第3期刊登法学所举办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有奖征文评选结果。1997年 5月——本刊举办刑法学研讨会。1997年 6月——《法学研究》第3期刊登法学所和本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纪要。1997年 7月——第一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暨第2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开始,本刊第4期刊登启事。本刊编辑部与辽宁大学法律系联合召开“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1998年10月——本刊编辑部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研讨会。1999年 1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梁慧星。自该年始,《法学研究》文章前后增加中英文提要及关键词。1999年 4月——本刊编辑部召开宪法修改问题座谈会。1999年5月——本刊参加法学所主办“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1999年10月——本刊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殊荣。1999年12月——本刊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在武汉联合召开“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讨论会。2000年 5月——本刊参加由法学所及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2000年7月——本刊与山东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全国法解释问题”学术研讨会。2001年 3月——本刊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司在北京召开“政府规则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2001年 7月——本刊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苏联俄罗斯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学术研讨会。2002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变更为张广兴。2002年 2月——自第1期始向作者提供该期所发文章的《法学研究》单行本。2002年 7月——《法学研究》副主编增补张志铭(兼)。2002年 9月——本刊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期刊奖。本刊参加法学所举办的“中国法治论坛——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2003年 1月——自2003年始,《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China Law Report共同归法学研究杂志社管理;夏勇任总编辑。自第1期始,因法学所出版《中国法治状况灰皮书》,故《法学研究》每年第1期刊发的上一年度学科研究述评终止。

毕业论文公民政治参与

论析现代社会的参与型政治文化

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层面,没有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建立,就没有民主政治的发展。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析现代社会的参与型政治文化,希望大家喜欢。

论文关键词:参与化;公民文化;公民资格;中国参与型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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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伴随着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而逐渐形成的,阿尔蒙德所指出的融合了现代与传统、东方与西方文化的公民文化正是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理想土壤。西方公民文化传统中,共和主义公民观和自由主义公民观基于不同的自由概念而呈现出二元对峙,而社群主义和公民资格理论的崛起正是应对了自由主义公民观的现代性危机。虽然论战双方还没有一个输赢结果,但最终受益的是整个政治文化理论界,也为中国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构建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政治文化指的是政治的心理层面,按照G. A阿尔蒙德的著名定义:“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所谓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而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过程,它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政治文化的发展,它意味着社会成员在政治参与的心理方面,即人们对于政治参与生活的心理层面的各种态度,它们是内化于政治人的能力和属性,亦即人的素质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内容,因此它是一种潜在的、不成文和隐性的文化。

政治文化的世俗化和参与化

政治文化的发展集中表现在政治文化的世俗化和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西方著名学者亨廷顿和阿尔蒙德等,将政治文化发展归纳为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而根据马克思主义主体发展理论推导出的政治文化的基本内容也与所谓世俗化的内容大体一致。政治组织原本是“人类适应外在和内在环境的最重要方式”,是人类所创造的客体之一。古典美德政治赋予政治生活以最高的道德目标,神学政治将之贵族化,政治生活只是少数精英的专利,而同平民百姓、凡夫俗子毫无关系。当社会从传统向现代形态过渡,政治领域的“祛魅”使笼罩其上的神秘面纱被逐渐揭开,人们开始把政治生活看成生活方式的一种,尤其是看成谋取和保护个人利益的工具。“世俗化意味着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方式以及社会角色定位标准的深层变迁,如果说传统社会人们是以笼统的标准观察客观事物,具有浓厚的情感色彩,那么在文化世俗化的现代社会,人们能够以明确的、中立的方式观察事物,在评价和录用社会角色的过程中,现代世俗文化注重的是个人的成就,而非世袭门第。政治文化的世俗化同时也带来了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参与型政治文化意味着公民开始把自己看作现代政治生活的主体,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他们相信自己的政治能力。在传统社会中,个人与政治国家密不可分,他们是政治社会中的组成部分,大部分个人都是消极的服从者,而不是独立的个体。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使个人获得了在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双重身份,“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现代社会的个人具有很强的独立意识并且相信自己有能力影响和改变政治生活的运行,以获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政治结果,于是他们逐渐转变成了积极的参与者。这些都源于政治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以及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所指出的“如果说现代世界正在进行着一场政治革命的话,我们或许可以把这场革命称作‘参与革命’。在世界上所以的新兴国家中,普通民众与政治有关这一信仰—即他们在政治制度里应该是一名被卷人其中的参与者—流传甚广。那些被排斥在政治之外的广大民众集团正在要求参与政治制度。因此,如今不承认对这一目标承担义务的政治精英已寥寥无几了。”正是鉴于这种趋势的普遍性,德将这一参与型政治文化称为“世界的政治文化”。

但是这种参与占主导的政治生活形象的变化只是在整体趋势上参与的加强,当这种政治文化的演进落实到某个政治个体时,则并不必然造成参与的结果。政治生活大体上依然存在三种不同层次的参与者,他们对政治的态度各不相同,与政治的距离也有远有近,大体而言,他们是远离政治的个体,顺从政治的个体和积极参与政治的个体。这种多元混合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真实地存在于每个国家。

公民文化的类型

阿尔蒙德和伏巴在《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中,以“政治参与”为观察和比较的重点,分析了三种不同的政治参与者文化:村民政治文化,臣民政治文化和公民政治文化。村民政治文化所描述的是传统社会中,政治领袖与宗教领袖的重叠,村民对政治体系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共同体具有强烈的感情,但是没有形成调节他们与政治体系关系的规范和标准;臣民政治文化则是指对政治体系采取一种被动关系,只与政治体系的输出有密切关系,而没有积极的参与进去;公民政治文化存在于较为发达的社会,公民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视自己为政治生活的积极成员,对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有明确的意识,在任何层次上都存在对政治体系的评价和批评。

公民文化既不是传统的文化,也不是纯理性的现代工业文化,而是一种将传统和现代完全融合的文化。它是“以沟通和说服为基础的多元主义文化,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文化,是允许变革但要渐进性变革的文化”。传统成分与现代成分在政治文化中的有机结合和平衡协调,将促进政治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但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一样,既可能导致政治参与,也可能导致政治不参与,例如,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公民,对政治象征具有强烈的情感,他们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是出于这种情感的驱使而投身政治;现代文化使公民将参与政治与其他活动作理性的利益比较,也同样有可能做出不参与的抉择。因此传统与现代,参与和疏远,积极与消极同时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它们之间的平衡协调,有利于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以上三种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划分只是理论上的理想模式,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文化中,都能发现至少三种参与者的存在,他们构成了政治参与的基本状态,并且任何一种参与者都发挥着它自身的作用。因此,任何一种政治体系的文化都是混合体,“公民文化是一种公民、臣民和村民的混合”。

西方公民文化的演进,经历了从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共和主义公民文化,到中世纪的贵族共和主义公民文化,最后发展成为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现代自由主义公民文化的过程。古典城邦共和国的积极公民(“天生的政治动物”)最终被市民社会的消极公民所取代,贡斯当(B. Constant)把古代希腊罗马公民的“政治自由”与现代公民的“个人自由”区分为“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从而揭示了共和主义公民文化与自由主义公民文化的基本歧异。他指出,在古代人那里,作为公民的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其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而在现代人中,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其在公共事务中则仅仅是表面的和有限的主权者。因此,古代人的自由,旨在于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而现代人的自由,则旨在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二与此类似的区分,还有伯林(I. berlin )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哈贝马斯(( J. Habermas)所谓的“公域自主”与“私域自主”等等。

每一种历史形态的公民文化都有其自身的特色,他们各自与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因素的发展状况相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共和主义的公民文化与自由主义的公民文化在政治参与这个问题上,走向了两个相反的方向:前者建基于集体主义,强调城邦公民或者贵族精英阶层在政治生活中平等而积极地参与,而后者则更多的崇尚私人领域免于强制的自由权利,注重多元价值和制度规范。因此,二者的确具有不同的特殊困境,一是把“自由”主要理解为“政治自由”即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从而忽视了私人生活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保障,其危险就在于它以公共政治生活吞没了个人生活的空间,即社会生活的“过度政治化” overpoliticization;另一个困境在于个人主义带来的社会生活的“过度私人化” overprivatization,由于社会国家的巨型化,导致了人们不再相信自己有能力影响政治,在政治行为上表现为疏远和漠不关心,由于商业的发达,人们更多地忙碌于物质追求,醉心于丰富绚烂的私人生活,从而社会团结也遭受相当的危机。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有的个体天生就对政治不感兴趣,他们选择远离,选择将全部生命投入到丰富多彩的私人生活当中,哈贝马斯称这种现象为“公民的私人化症状”。由于个人获得了决定对政治生活采取何种态度的自由权利,“他们都不必然是政治动物,纵然生活在一个社会中,他们也不需要关心这个社会的政治,不需要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也不需要珍重社会的政治体制和价值观”。

社群主义与公民资格理论的挑战

当代社群主义的兴起正是回应了自由主义的公共性危机,它常常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最凶恶的敌人”。其中心论断是:共同体的价值在各种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或者在自由主义社会的公共文化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他们认为就算不把对共同体的考虑置于自由和平等之前,也有必要给予同等程度的重视。自由主义也对此作出了两种回应:一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这本身是一种对自主的信奉的撤退;另一种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希望通过构建共同的民族身份、民族语言来形成维系公民的参与和国家的团结。参与型民主正是致力于通过对差异性的商议(即积极的政治参与形式之一)来建构社会团结的新纽带,重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可见,当代社会的参与危机确实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大话题,也是所有政治理论都必须正视的一个挑战。

社群主义实际上是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传统在当代世界的回响。在政治参与问题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歧依然徘徊在共和主义的公民文化观与自由主义的公民文化观的二元框架之内,一个强调积极的政治参与,一个则保护私人生活的自由。社群主义一直试图论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已经不能解释或维系共同情感、共同身份以及任何可行的政治共同体都需要的边界,不过这不但没有走出反而强化了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的二元对峙,它只是试图解释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公民观无法维系共同情感、共同身份以及任何可行的政治共同体所需要的边界。那么,两种自由是否非此即彼的.关系呢?

关于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问题,贡斯当对于法国大革命期间由最初公民政治参与激情高涨到后来人人厌恶政治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他强调:第一,私人生活的自由须以政治自由为保障,如果公民们都不参与政治从而放弃有效制约公共权力,那么归根结底私人生活的自由是没有保障的;第二,一个民族的伟大素质只有其公民充分参与行使政治权力才能发展起来,因为政治自由扩大人的精神境界,提高人的思想层次,并塑造该国公民的一种群体性知性素质而奠定该民族的光荣和昌盛。因此,所谓私人生活的自由与政治参与的自由,在贡斯当看来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重要的是要学会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

晚近公民资格理论的出现,就是立足于超越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集体主义之间的对立,试图把自由主义的正义要求和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要求整合在一起亡为了克服‘、公民的私人化症状”,公民共和主义内部的两大阵营:“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者坚信政治参与本身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因而贬低私人生活的价值,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被大多数人接受;另外一个阵营则承认许多人在不同程度上对政治天生就缺乏兴趣,所以要对积极公民资格的要求予以限制以便容纳那些不同的优良生活观,他们把政治参与所需要的各种基本品德看作是维系正义制度的工具性手段。他们所要求的社会公共生活以及对公民社会中对平等规范的支持都体现了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并致力于寻求培养公民品德的苗床,比如市场、公民社会的自发机构、家庭、学校等。

公民共和主义通过、公民资格”的理念试图把自由主义的正义要求和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要求整合在一起,这也是对两种公民观的一种综合与超越。他们看到,现代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和正义.而且依赖于民主制下的公民的素质和态度—譬如:他们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以及为了使政治权威承担责任而参加政治活动的愿望等等。如果没有这些素质的公民的支撑,民主制将步履维艰甚至趋于动摇。如哈贝马斯所言,一只有在人民尽力支持的前提下,这样的宪政制度才有价值。

建构中国的参与型政治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演进,人们的政治观念和行为产生了深刻变化。公民自我意识在不断增强,自我价值实现意识同传统的民族整体自下而上发展的意识相结合,逐步增强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主人翁意识,更加关注国家、人民利益,也更关心政治,积极投身改革,形成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政治参与的全新格局。现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基本上也体现了世界政治文化发展的参与化趋势。

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人格特征表现为:认同并效忠于狭小社区或政治共同体,个人作为国家或其他较大的政治共同体的一分子,具有归属感和责任感;对于政治系统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充分的感知,有较强的政治效力感。相信自己有改造或影响政治环境的能力,主动参与政治过程或介人政治活动:树立起以理性和绩能为基础的新的政治合法性观点,期望以个人的后天能力和贡献为准则而非以个人先天的背景和属性来评价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具有较强的政治行为能力,了解政治理论且有政治实践经验,富有理性和怀疑和批判精神,对公共目标以及个人利益要求合理期望、相信他人、宽容歧异、与人合作、愿意妥协,重视公共利益、遵守法律规范、不盲目猜疑、不独断专行等政治道德修养。政治现代化和政治文化世俗化是一个持久的过程,一旦在这一过程中堵养出具有上述人格特征的现代公民,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政治将由此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大体上存在“公民文化”所包含三种层次的参与者:第一,狭隘观念者:对政治体系所知所知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公民;第二,顺从参与者,也称被动型参与者:“‘已成为政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并对政治体系施加于他们生活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有所认识的公民。”第三,积极参与者:.‘他们表现出来的是对社会的输入过程,也就是对那些促使他们介入政治的过程有一定的认识,并形成了鼓励自己利用各种参与机会的态度,也就是相信自己只要努力去做就能够影响国家的政治事务。”

对此有学者提出中国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培养的途径之一就是要逐渐消除狭隘观念者,积极培养顺从参与者,重视和正确引导积极参与者。存在一种否定、‘狭隘观念者”在政治参与中合法地位的倾向,并急切的希望能消除“狭隘观念者”。持此观点者认为,我们发展中国家急切地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因而必然产生与这种急切相对应的担忧—恐怕公民参与性的减低,恐怕冷漠情绪的蔓延会阻碍民主的发展:但是‘这不仅与.‘公民文化”本身应有之意相悖,而且从现实性上看也是比较理想化的。或许我们只能通过某些途径调整三者的比例,至于消除某一层次,可能会破坏“公民文化”的平衡性—非参与型政治取向与参与型政治取向构成一种“平衡的政治文化”,因为其中既有“政治的积极性、参与性和理性,但他们又因为消极性、传统性和对狭隘的地方性价值的献身而得到了平衡”。另外,全民的政治参与也很难总是以制度化形式出现,因此更难控制和引导,会给政府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与西方国家参与型政治文化存在着深刻的差异,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公民参与危机源自于个人主义传统,是一种因社会生活的过度私人化而导致的低参与现象;那么,中国政治文化发展的问题,则是由前现代‘臣民文化”向现代“公民文化”的转型。在具有深厚专制主义和宗法主义传统的中国社会,有“族民”、“子民”、“黎民”和“村民”而没有“公民”。建构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是中国民主化的重要步骤。由于中西政治文化的历史差异,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和直接套用西方政治理论。

张明澎在《中国“政治人”》一书中,对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进行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包括政治观念(或曰政治参与态度)、政治知识和政治技术、以及政治参与经历。结果显示,中国政治人的基本政治态度可以概括为四个字:敬而远之。也就是尊重政治,崇尚政治,对政治给予积极的价值评价,但同时又回避政治,不愿意参与政治,或者在不得已参与时采取不认真、敷衍的态度。“敬”主要是因为中国人向来相信“性善”,对政治的“原始信念”就是把它看作是管理国家、为人民服务的高尚事业,不过在具体问题上,又倾向于将政治参与跟切身的物质利益相分离,因而往往采取“远之”的行为方式,体现出一种伦理型的政治参与观,而区别于西方的功利型政治参与观:虽然西方政治文化出于对人性的“幽暗意识”,进而把政治也看成是罪恶的、肮脏的,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又往往积极地投身其中,甚至会采取种种措施防止统治者将不正当的企图付诸实践。中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态度,造成了政治参与行为的两极化基本特征:一极是在非常时期的参与狂热,另一极是正常时期的参与冷漠。

现代政治学理论表明,稳定的民主制度的运作,需要的既不是狂热的参与,也不是参与的冷漠:它需要的是一种冷静的、有节制的、制度化的参与态度。这种理想的参与态度既不是来自以“扬善”为内核的传统的中国文化,它对人性的估计过于乐观和理想,对政府信任有余而监督不足;也不是来自典型的以’“抑恶”为内核的西方文化,它对人性的认识充满了“幽暗意识”,对政府怀疑有余而信任不足。培养公民参与的理想土壤应该是东方与西方文化的结合—公民文化,同时政治参与还与公民的政治素质密切相关,这也是晚近公民资格理论所强调的内容。《中国“政治人”》对我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的平均得分为3. 3分(满分10分),大大低于民主国家公民素质标准5. 5分,而且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受教育水平等原因导致了公民政治素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更增加了情况的复杂性,可见我们前面的路还很长,还很艰难。

另外,参与型政治文化还主要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大众媒体状况相关,与社会转型、教育水平、西方思想的传入、地理条件以及个人个性气质等相关。比如我们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且相当不平衡,政治制度缺乏实施性的具体项目等等。因此,要排除政治参与型文化塑造的不良制约因素还需要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配合发展,重视政治社会化对参与型政治文化的配合作用,培养具有理性、参与、开放等基本属性的现代公民和现代人。

拓展: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内涵及特点

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弗巴于1963年出版的《公民文化》一书中提出的概念,随后成为政治学的重要概念而被广泛使用。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这个写是挺好写的,首先你要自己你选的题目,是什么方向的,然后你要根据你的题目去分析和研究论文的要点。主要还是要多去看看类似的范文和文献。1.宪政,是对一种良性生活体的建构。它是对真实世界的渐进改革,是对真实世界存在的问题,用通行宪法规则的尺度,重新进行比量和修正。因此,关于宪政的可靠话语,从来就是围绕真实世界“实在”命题而展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话语方式,才能在每个具体的社会,和平地找出良性生活的可行方案。2.在现实社会中,危害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不良社会行为、不良公权行为两个方面。对不良社会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了惩罚。因此社会行为的合法化监督,已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3.法律大革命,是设置宪法维护机制和独立司法体系这两种过往缺乏的新机制,实现对立法、行政权力的必要监督。它既是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制约,也是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通常,我们认为立法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忽略了立法本身需要监督的必要性。4.为了实现社会的和平渐进,需要在宪法规则中预设公民权利,将国际通认、我国也承诺的公民权利,预设于宪法规则之中。宪政话语,表象是公民权利话语,其源头却在公平理念。缺乏公平理念,或者历史上稀疏出现过公平理念,但没有弘扬传承的具体社会,要建立宪政制度,精神资源是匮乏的。5.在国际化竞争的时代,适宜采用“效益良好”的具象化宪政话语方式。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与清末和民国宪政极为不同、一种宪法完善和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并举、积极主动维护人类自然权利、限制无界公权力、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具有现实改造能力的“先进法治文化建设”。它的实质,就是法律大革命。如此宪政,方才可能在纷繁话语世界中,不致于逐渐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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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从业人员在晋级时需要在期刊发表论文,而大多数的农业作者对于期刊级别,期刊种类知识掌握的并不牢靠,如果选择的期刊有误,可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也达不到自己的相关要求,下面学术堂对于较为容易发表见刊的农业类刊物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益助.1. 《南方农机》(省级)《南方农机》杂志创刊于1970年,面向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半月刊,大16开.该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江西省农业厅主管、江西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指导、江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主办、中国农机化研究院指导的期刊.主要栏目:农机要闻、专家讲座、南方论坛、产业观察、农机人物、信息荟萃、农机化研究、农业装备研发、农业装备维护、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经济研究、车辆与动力工程、机电技术应用、机电设备管护、机电教育创新等.主管单位:江西省农业厅主办单位:江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国内统一刊号:CN 36-1239/TH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3872知网、万方、维普全文收录2. 《农家参谋》(省级)《农家参谋》创刊于1983年,该刊物的办刊宗旨是:"面向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宣传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为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其业务范围有"杂志的出版与发行、广告发布、农村科技新成果与新品种示范推广、科技人员培训与科技信息咨询".走出了一条"技术与信息并重、普及与提高结合、实际与实效相济"的办刊之路,其多姿多彩的内容,独特的视角和令人耳目一新的市场发展策略,已产生了震撼农业、农村、农民的社会影响力.主要栏目:基层教育;农业建设;乡镇经济;乡村医疗;农业水利;科技研究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内统一刊号:CN 41-1229/N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5494知网全文收录3. 《现代园艺》(省级)《现代园艺》杂志创刊于1978年,该刊以"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的田间栽培技术"为办刊宗旨.向读者报道推荐中国国内外良种良法、科技动态,为三高农业和城乡园艺产业化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社会效益、舆论导向、读者需求放在突出位置上,为各地园艺工作服务.主要栏目:产业论坛、试验研究、良种推介、实用技术、绿色植保、经验交流、城镇绿化、综合科技等主管单位:江西省农业厅主办单位:江西省经济作物局、江西省双金柑桔实验站国内统一刊号:CN 36-1287/S国际标准刊号:1006-4958邮发代号:44-114知网、万方、维普、龙源全文收录4. 《南方农业》(省级)《南方农业》杂志创刊于2007年,该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反映创新性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新技术,传递农业前沿技术研究信息、报道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为重庆及整个南方的农业科研、技术交流和农业发展服务.主要栏目:栽培与植保、园林花卉、农业经济、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生理生化、动物科学、农业教育、农业机械、农业气象、农业财会、农田水利、农业信息化、遗传育种、品种选育、土壤农化等.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办单位: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国内统一刊号:CN 50-1186/S国际标准刊号:1673-890X知网、龙源全文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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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民国时期政治论文参考文献

题外话: 对外政策只能是当时的合法政府 太平天国都不算的啦主题:太平天国:经济上:对外贸易主张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建立商业关系,鼓励外贸。 但是严禁贩卖鸦片 政治上: 坚持平等交往洋务运动: 经济上:师夷长技以制夷,主张跟外国发展贸易,但实际遭受外国压迫。 政治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提倡跟外国发展友好平等关系。实质上也是不平等的。丧权辱国。 但有一些开明人士,还是坚决抵抗外辱的,像左宗棠之类的,邓世昌啊。义和团 : 盲目排外 拒绝一切外国事物洋务运动后的清政府:经济成为帝国主义走狗,对外关系上完全沦为帝国主义走狗,出卖国家主权维 持其统治。两个字“卖国”!!慈溪说的“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辛亥革命后,没被袁世凯把持之前: 对外号称坚持平等原则 和平来往 但对外承认一切不平等条约有效,企图换来帝国主义对新政府的支持,-----资产阶级软乱性的体现袁世凯时期 :大肆出卖国家主权,换取帝国主义尤其是日本的支持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 不同军阀分别勾结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支持蒋介石的民国政府: 宣称与外国平等交往 但是 实则卖国 对日本 不抵抗政策 对美国 出卖主权 换取支持 对苏联为代表的红色政权 敌视 断交 不承认后期因为二战大环境的需要 名义上废除了与英美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 但实质上继续遭受帝国主义特权压榨 二战胜利后 以五大国姿态出现 对外交往应该来说 除了与美国之外 应该是平等的交往 算扬眉吐气 但是 对美国的卖国行为加剧了 全面投降美国汪精卫的武汉国名政府(后迁往南京),即,伪政权.投靠日本帝国主义,出卖国家民族利益,换取个人利益 正真意义上的卖国贼!!!!还有前期的溥仪伪满洲国 全面倒像日本 也是鬼子卵翼下的卖国政权!!

你给的分太少了,要不我可以给你写。哈哈。你是记着吗?看来挺关心国家大事的。你可以去98年的一些人写的文章里找灵感。---------------------------------明清滥伐森林对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摘要]历史上的海河流域山区曾经草深林密。明中叶以后,北京城的营建、烧炭、冶炼、战争破坏、滥建寺庙塔观及毁林开荒等,致使这里的森林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不仅累积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且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关键词]明清;海河流域;森林破坏;环境变迁海河流域地处京畿要地,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经济发达地区,区内有北京、天津以及石家庄等26座大中城市,地位特殊而重要。历史上这里曾有着草木畅茂、禽兽繁殖、水源丰沛、气候调匀的生态环境。自明中叶以后,由于自然气候的变异和人为破坏,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本文试图从生态历史学角度说明,人为破坏山区森林对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巨大影响,从地域生态的历史变化揭示生态环境变迁的规律,以期对海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所借鉴。一自古以来,海河流域的太行山、燕山就以林木资源丰富享有盛名,历史上虽然屡经破坏,但直到明初,这里仍有大面积森林覆盖。马文升在《为禁伐边山林木以资保障事疏》中述及明成化(1465—1487年)以前森林的分布状况:“自偏头、雁门、紫荆,历居庸、潮河川、喜峰口,直至山海关一带,延袤数千余里,山势高险,林木茂密,人马不通”[1](卷63)。说明直到成化年,恒山、太行山北段以至燕山山脉,仍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文献中记述各山脉不同地段的森林也复不少。丘浚在《守边议》中记述恒山山区之蔚州(今蔚县)、浑源,说:“浑、蔚等州,高山峻岭,蹊径狭隘,林木茂密”[1](卷73),是明初以来阻遇蒙古内犯的天然屏障。蔚州所属美峪口、九宫口、五龙山等处,皆山险林深,盛产成材大木。蔚州以南接太行山北段(包括北京西山),明初森林分布也很多,张鸣凤《西迁注》中说,这里“林麓苍黝,溪涧镂错,内中物产甚饶”[2](P165)。北京西山以南,紫荆关左近之易州(今易县)、涞水、满城等地山区,是易州柴炭山厂的所在地,各种林木尤其是栎树等杂木相当丰饶。紫荆关而外,广昌(今涞源县)与灵丘也是“山谷幽邃,林木茂密”[3](卷92)。自紫荆关迤逦而南,历倒马、龙泉等关以至灵寿、平山,山林蓊郁,蔚为大观。灵寿、平山曾一度为工部柴炭山厂的厂地。其东真定府治真定城(今正定县),明代设有竹木税课厂,专门抽分木材交易的商税,经过这里的商木均贩自平山、灵寿以至山西五台。太行山南段,井陉县的苍岩山“峰峦叠翠,高出云表”,百华山“林壑深邃,石磴崎岖”;赞皇县的十八盘岭“山势嵯峨,林木郁茂”[4](卷14《直隶五》)。燕山山区,西段隆庆(今延庆县)、永宁(今属延庆)地方,自金元以来就有“松林数百里”之说。由于这里林深树茂,车骑都不方便,“中有间道,骑行(只)可一人”[1](卷218《书直隶三关图后》)。怀柔的黄花镇、红螺山,“二百年来,松楸茂密,足为藩蔽”[5](卷7《关镇杂记》),明永乐(1403—1424年)时曾为宫中用柴主要的取给场地。密云之雾灵山(今属兴隆县),“山之左右,峰峦攒列,深松茂柏,内地之民多取材焉”[4](卷11《直隶二》)。元朝、明初曾在这里设伐木官,进行大规模的采伐。宣德九年(1434年),明政府招募商人中盐输粮密云黑峪口仓,以接济集聚这里的采木军夫及工匠的月支口粮[6](卷110)。由雾灵山而东,历古北、喜峰等口以至山海关,山峦层叠,其山之北“松林数百里”,“其山之南,则五谷、良材、良木,无所不有”[4](卷10《直隶一》)。明永乐初,建遵化铁冶厂,“采樵烧炭,则蓟州(今蓟县)、遵化、丰润、玉田、滦州、迁安”[7](卷82《食货记》),说明这些地方林木茂盛,足可供当时铁厂的燃料需用。所有这些虽是不系统的记载,但也足以反映明初海河流域山林的面貌,说明海河流域山区仍然保持着较好的森林环境,生长着大片的森林。二明中叶以后,海河流域山林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虽然前后原因互异,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元、明、清建都北京,皇城的大规模建设也是破坏山林的重要原因。自永乐改建北京,宫殿、皇陵及王府官邸等工程次第兴建,工程浩繁,耗资巨万。营建工程所用木材,固然多采之四川、湖广、江浙南方诸省,但取给太行、恒山林区的成材大木也所在不少。如正统初修正阳门城楼,就曾发数千军卒,“令于蔚州、保安(今涿鹿县)等处山厂采木,编筏自浑河运至贮小屯厂”[8](卷43)。嘉靖中修建朝门午楼,又下令于“山西、真定采松木”[9](卷190)。成化以后,京城风俗日奢,官民之家争起第宅,引起材木价格上涨,拥有大宗资本的木商一时应运而生,“大同、宣府规利之徒,官员之家,专贩筏木”,以牟取暴利。这些木商“往往雇觅彼处军民,纠众人山,将应禁树木任意割伐”,然后运贩京城,“一年之间, 岂止百十余万”[1](卷63《为禁伐边山林木以资保障事疏》)。五台山在明代是林木茂盛的风景胜地,永乐之后,人山伐木者“千百成群,蔽山罗野,斧斤为雨,喊声震山”,“川木既尽,又入谷中”,致使五台山林木也被“砍伐殆尽,所存百之一耳”[10](卷5《侍郎高胡二君禁砍伐传》)。到万历年间,五台山已是一片秃山光岭了。继官方采伐之后,又经过私人的采伐、盗伐,凡是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山林基本上扫荡一空。明清为供应内廷柴炭使太行山森林遭到了摧毁性破坏。烧炭是供应内府及民间生活的需用,无须巨木,也不择树类,但采伐数量巨大,范围主要在北京附近山区,故地处京畿之地的海河流域山区林木首被其难。永乐定都北京后,皇家所用的柴炭初“则于白羊口(明属昌平州)、黄花镇、红螺山(均属今怀柔县)等处采办”[7](卷72《职官志》)。宣德四年置易州山厂,“专烧薪炭供应内府”。到景泰元年,因易州山厂“取用已久,材木既尽,乃命移厂于真定府平山、灵寿等处采之”[8](卷188)。景泰七年,“仍移山场于易州”。山厂初建时所出柴炭数额,史书没有留下记录,据《明会典》卷二○五记载:天顺八年岁办柴炭430余万斤,成化元年650余万斤,三年增至1740余万斤。成化三年的岁办数额,等于天顺八年的4倍。此后岁办数额虽无系统记载,但总趋势有增无减是肯定的。如成化二十年时,惜薪司柴炭岁例2400万斤,光禄寺1300余万斤,合计达到了3700万斤。山厂岁纳柴炭年增一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宫中内监的不断增加。明代初期,内监数目还不多,成化年间已增至一万余人,及至明亡时,“宫女至九千人,内监至十万人”,人愈众用柴益多,故“宫中用马口柴、红螺炭,以数千万斤计”[11](卷39《国用一》)。除岁办之外,每逢营建宫室或其他工程,临时性的派办也复不少。岁办之外有派办,岁办、派办之外更有加耗,因此,每年上解的柴炭要多达上亿斤[12](p66)。据研究,易州山厂每年上解木炭需用木材10—12万立方米,消耗森林1300—1600公顷[13](p16)。自永乐迁都北京至明亡的223年中,仅宫中总计要烧掉2200—2700万立方米木材,消耗森林29—36万公顷。如果将其他衙门和北京城内的军营、寺庙以及贫民百姓所消耗的木材、木炭都计算在内,那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了。难怪为了满足皇家的需要,“民之执兹役者,岁亿万计”。明代在台基厂只是抬运木柴的人,就有三千之多[9](卷205《工部》)。“第山之生材有限,而民之采取无穷,山麓既尽,取之危崖,危崖既尽,取之虎穴矣”[14](卷2《舆地·物产》)。由于过度的采伐,以致太行山林木“日稀”。至清代,宫廷所用炭材不得不“取之口外地区了”。于此可见,明代烧制木炭对太行山森林破坏的严重程度。明清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手工业生产的空前发展,各种以木材为燃料的手工业生产部门,如冶铁、冶铜、砖瓦等对木材的需求极度增长,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以冶铁为例,明代的铁厂都设在森林资源丰富的山区,“炭必近老林,故铁厂恒开老林之旁,如老林渐次开空,则虽有矿石不能煽出,亦无用矣。”[15](卷9《山货》)铁厂歇业之日,即山林伐光之时。沿太行山的磁州(今磁县)、武安、涉县以至燕山山区的遵化、迁安、卢龙都有较发达的矿冶业。如遵化铁冶厂,始建于永乐元年,停于万历九年,共存在178年。遵化铁冶厂冶炼各种生熟钢铁,全部以柴炭为燃料,以正德年计算,铁厂生产的生熟钢铁岁共出75万余斤,耗费的柴炭燃料则达数百万斤。这种以大量木炭为燃料的能源消费方式,使得蓟州、遵化、丰润、玉田、滦州、迁安等州、县的山厂林木几乎告罄,“彼时林木茂盛,柴炭易办,经今建置一百余年,山场树木砍伐尽绝,以致今柴炭价贵”[1](补遗卷2《遵化厂夫料奏》)。柴炭来源枯竭,最后不得不于万历九年决定停止冶炼,将铁厂与山场一体关闭。其他手工业如京师制琉璃、黑窑厂制造砖瓦,皆用柴炭烧制,也消耗了大量柴木。自明朝建立起,即与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连年不断,战争砍伐、焚毁了大量的林木。明英宗天顺年间,锦衣卫指挥佥事王瑛上言八事,其一是“御边莫善于烧荒,使胡马无水草可恃,积粮莫善于屯田。”[16](卷25)明英宗采纳了“烧荒”之策。所谓烧荒就是焚毁有碍了望而有利于敌兵潜伏的山林野草。为确保边塞安全,明朝九边守将经常派遣丁壮,深入蒙古游牧之地捣巢、烧荒。如在古北口塞外,“弘治中,守臣杨友、张琼因烧荒掩杀无辜,边衅遂起。”[1](卷232《九边总论·蓟州镇》)“近边诸地,经明嘉靖时胡守中斩伐,辽、元以来,古树略尽。”[17](卷93《物产三》)万历九年七月,兵部令“蓟、辽二镇候草木林槁之时……务使焚烧尽绝,一免贼马驻牧,一便官军了”,将烧过地方“草木多寡,遵例奏报,以凭稽考”[18](卷114),兵部按焚烧多寡论功考核。为防御蒙古铁骑,明朝还二十多次修筑长城,仅蓟州镇长城,“东至山海,西抵居庸,沿袤二千三百七十余里。”[1](卷304《修边》)当时数十万服劳役的军士、民夫都住在长城沿线,他们盖窝棚、搭马架,饮食、烧水,烧砖、烧石灰,取暖、扎木架修敌楼,势必砍伐不计其数的树木。毁林开荒对森林的破坏更为严重和彻底。明政府对边山紧要地方虽有严禁樵采之令,但却没有开山辟地营田之禁,所以豪官权势之家往往乘机滥伐林木,垦荒辟地设立私庄。此种情况以山西雁门、宁武、偏头等关最为重要,但“此弊不独山西三关为然,紫荆、倒马、居庸、龙泉等关亦有之”[19](卷123)。此外,官军商民贩木取利,乱砍滥伐的现象也很严重。明宣德九年,行在工部尚书吴中奏:“蔚州美峪、九龙口、五福山等处俱产材木,宜长养以资国用。今军民擅自采伐,亦乞禁止。”但是明宣宗以“山林川泽之利,古之与民共之”[6](卷111)为由,竟驳回了吴中的奏请,放任采伐,致使蔚州、保安州及保安卫一带山林,滥采的现象一直不得禁止。直到隆庆时,“民间樵采垦种,有司(仍)不能禁止”[20](卷33)。其长期所遭破坏情势可想而知。入清以后,由于边疆的变化,以前的森林在防御上已无必要,故官方的管理进一步减弱,加以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人口增加、平原地区旗地扩充,加速了对山区的垦殖。又因甘薯、土豆等适宜山地种植的作物的传入,使山区人口、村落迅速发展。据河北省地名普查表明,位于太行山区的曲阳、阜平、鹿泉、井陉、涉县、武安等县(市),有9%~18%的村落形成于清代。山区村落数比明代增加14%左右。人口、耕地数量随之增加。如获鹿(今鹿泉),明嘉靖时户2158,口26091,到清光绪时户31846,口176021。耕地由万历时962.5顷增至道光时的1747.1顷[21](卷4《籍赋》)。耕地面积的增加,无疑是以原始植被带缩小为代价的。大规模的毁林开荒对森林植被的破坏程度远远超过了对森林的滥采滥伐。长期过量、掠夺性地采伐,使海河流域山区森林日渐枯竭。研究表明,隋唐时期,太行山森林覆盖率在50%;元明之际已由30%降至15%以下;清代由15%降至5%左右,民国再降至5%以下[23](p60)。不少地方岩石裸露,寸草不生。三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森林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最重要的枢纽。森林是水的保护神。江河上游良好的植被就像巨大的水库,可以调节江河径流、削减洪峰。据研究,森林对洪峰的最大削减量可达到50%,林地在一次连续降雨中可蓄积70毫米~270毫米的降水。滥伐森林,意味着破坏生态平衡、水土流失,其后果是灾害频仍。河川水文状况恶化。破坏森林就破坏了水源涵养条件,必然导致河川水文状况恶化,水源锐减,泥沙日益增多,水位暴涨暴落,河道迁徙靡常。如永定河,因河水清澈见底,汉魏时期有“清泉河”之美称。自有明确文字记载到公元936年的二三千年间,很少有泛滥改道的记载。相反,它不仅灌溉之利绵延相继,而且还给人们带来航运之便。辽金时期,由于上游大片森林的破坏,森林的破坏速度超过了它自然更新的能力,原先地表的枯枝落叶层和分解完全的腐植层受到冲刷,“清泉河”水逐渐变黑。“呼黑为卢”,卢沟河由此得名。随着太行山森林的破坏,水土流失的加重,河水变浑,挟带大量泥沙,元代改名“浑河”,又名“小黄河”。元代大都城的兴建,加剧了太行山森林的破坏,浑河的改道泛滥更加频繁,河床改动无有定时,河流被更名为“无定河”。康熙时,在卢沟桥以下的河道筑起了较大的堤坝,康熙帝将无定河钦定赐名为“永定河”,希望横行难驯的无定河从此安定下来。但是,由于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剧,河床不几年就因泥沙淤积而日益变浅,洪水又漫出了新筑的河堤,决口泛滥,河道迁徙无常。永定河在辽代,平均94年泛决一次,金代22年,元代约7年,明代约13年,到清代3.5年就泛决一次。从1912—1939年,永定河卢沟桥以下河道,漫决达14次,其中有两次洪水涌入北京城[24]。近几百年来,为了治理永定河,耗费了无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终因没有把握住森林破坏这一重新调节和分配地表水分循环的机制,以致收效不彰。新中国成立后,在永定河上中游修建了官厅水库,对调节洪峰流量、补给灌溉用水作用很大,它使下游地区基本上从洪水威胁下解脱出来。但是,由于流域内宜林荒山的绿化工作滞后,永定河绝大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仍然严重,致使新建水库面临淤塞的危险。1965年以来,永定河连续断流,已经面目全非了。海河流域其他河流的水文状况也严重恶化了。20世纪50年代,南运河、卫运河、子牙河、大清河、蓟运河等河道常年有水,是盛极一时的航运黄金水道,通航里程达3500公里。自60年代以来,海河流域中下游河道失去了有源之水,相继枯竭断流,4000多公里平原河道基本全部成为季节河流。水旱灾害频仍。明清森林遭到毁灭性破坏后,海河流域的“森林水库”消失,失去了涵蓄雨水和调节流量的作用,加剧了洪水泛滥。明以前,海河流域上游山区森林密布,水灾次数少,灾害程度轻。明中叶以后,由于山林破坏日益加重,山林中枯枝败叶构成的海绵式的储水层消失,海河流域水灾逐渐增多。据统计,唐五代时期平均8.8年一次,宋辽金时期4年一次,元代1.3年一次,明代1.4年一次,清代1.03年一次,民国时期1.05年一次。水灾波及的范围,唐宋时期,最多时24个州县,元明时期增至四五十或六七十个州县,清朝和民国时期扩大到八九十甚至一百多个州县[25](P24)。统计资料说明,随着山林破坏的日益加剧,海河流域水灾频数愈来愈多,波及的范围愈来愈广,危害程度愈来愈烈。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改变了气候和下垫面状况,降低了空气湿度,减少了成雨条件,从而导致旱灾的加剧。自西晋至元的1103年间,河北共发生旱灾71次,每百年平均6.4次。以后随着森林破坏日益严重,旱灾也日益加剧。明代平均25次,清朝41次,民国时期51.4次[26](p3)。这说明,旱灾频率与森林植被破坏程度是成正比的,森林植被破坏越严重,旱灾的频率越大。淀泊淤塞。历史上,海河流域平原的淀、泊、泽、渊、陂、塘星罗棋布。明中叶以后,随着太行山森林破坏引起的水土流失的加剧,众多淀泊几乎全部淤为平陆。如在今白洋淀、文安洼一带,《水经注》明确记载的淀泊就有大渥淀、小渥淀、范阳陂、狐狸淀、大浦淀、阳城淀、小泥淀、大泥淀等。北宋初年,为防止契丹骑兵南突,宋朝利用今白洋淀、文安洼一带地势低洼、淀泊河渠密集的特点,潴水为塞,苦心修建了一道“塘泺”防线。沈括《梦溪笔谈》记其规模:“自保州西北沈远泺,东尽沧州泥沽海口,几八百里,悉为潴潦,阔者有及六十里者,至今倚为藩篱”。当时分布在塘泺地区的淀泊有30多个,后因黄河三次北决,流经平原中部夺御河人海,侵犯塘泺,前后60余年,“浊水所经,即为平陆”[27](卷92《河渠志》)。此外,导入塘泺的“漳水、滹沱、涿水、桑干之类,悉是浊流”,自然也带来大量的泥沙。所以自宋徽宗以后,塘泺“淤淀乾涸”。但至明中叶,北宋时代的界河,因永定河南徙带来大量泥沙而淤平,附近的地表径流遂汇集于界河南侧的塘泺淀泊地带,又形成许多新的淀泊,且具有一定规模。如地跨任丘、新安、高阳三县境的白洋淀,周回60里;霸州境内的高桥淀,周回达400里;武清县南境的三角淀,周回也达200余里;任丘县的五官淀,也是众流所归,其东与武清县三角淀相接。嘉靖年间,雄县境内即有淀泊29处,其中最大的是矛儿湾,下达直沽,周百余里。明代平原中部的这些湖淀被称为东西二淀。东淀“延袤霸州、文安、大城、武清、东安、静海之境,东西盖亘百六十余里,南北二三十里及六七里不等,为七十二清河之所汇潴。永定河自西北来,子牙河自西南来咸人之。”[28]“西淀跨雄、新数邑之境,既广且深,西北诸山之水皆汇焉。”[29](卷2《直隶河道事宜》)自清康熙以后,由于含有大量泥沙的永定河水的引入,东淀湖群相继淤垫,“尽变桑田”[29](卷2《治河蠡测》)。以三角淀为例,该淀是东淀的主要容水淀泊,嘉庆《大清一统志》上有“按古时,惟三角淀最大,又当西沽之上,故诸水皆会于此,今渐淤而小”[30](《顺天府》),到清末,三角淀“已淤成平陆”。其余各淀也“大半淤塞”。“或仅存浅濑,或竟变桑田”[29](卷2《文安河堤事宜》)。最近几十年,东淀湖群已淤为文安洼。西淀也日渐淤浅。西淀系统中,白洋淀最为著名,它承接潴龙、唐、清水、府、漕、瀑、萍等河水,俗称“九河下梢”。这些流经太行山的河流由于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加剧,使白洋淀在弘治年间即受到严重淤积,至清代,各河“入淀时,水宽行缓,泥沙下沉,动辄淤塞尾闾”[31](《方舆志》)。整个白洋淀的淤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上游山区水库未建成以前,唐河、潴龙河的入淀泥沙量年均达370万立方米[32](P21)。根据1981年水利部海河委员会的调查,从清顺治元年至光绪七年(1650—1881年),由于泥沙淤积,淀区面积缩小了9/10。就白洋淀的淤积速度而言,尽管以前的速度无法估计,但在1924—1966年的42年间,白洋淀的总容积减少了32.25亿立方米[33](p77)。白洋淀自60年代以来出现7次干淀,干淀时间最长的一次是1984—1988年连续五年。在海河平原南部,先秦汉唐时代以大陆泽为代表的湖淀群,也大多淤平消失。作为“地球之肾”,淀泊被淤平堙没,淀水干涸,湖区面积不断缩小,大大降低了其调节气候、调蓄洪水、净化水体、提供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作为生物基因库的功能。综上所述,明清以来,由于北京城的营建、烧炭、冶炼、战争破坏及毁林开荒等,使海河流域山区森林资源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尤其是表现在水土流失加剧、河川水文状况恶化、水旱灾害频仍、平原上淀泊淤平或缩小等方面。这是大自然对滥伐森林,破坏环境的无情惩罚。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庞大最复杂的生态系统,对区域环境有着较大较深的影响。因此,在区域经济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开发要适度,要注重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如果不注意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就会破坏区域生态平衡,导致严重的生态问题。这是明清以来滥砍滥伐森林留下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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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denudation forest to the ecologicalenvironment of the Haihe River valley in the Ming&QingAbstract:In the history, the mountain area of the Haihe River valley was a dense forest. From the mid- dle of the Ming, as the constrution, making charcoal, smelting, destruction of wars and opening up wasteland by destroying to forest, a heavy destruction was encountered by the forest reserve of the mountain area of the Haihe River valley. We paid a heavy environment price on felling trees Words: Ming&Qing ; Haihe River Basin ; The forest destroy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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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字政治论文参考文献五篇合适。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3000字的论文应该属于小论文,字数较少,所以,对于参考文献来说,参考五篇文献即可。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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