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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消费税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9:37:26

奢侈品消费税毕业论文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以宏观经济学原理分析税收政策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 按:本文仅以曼昆《宏观经济学原理(第三版)》(Principles Of Macroeconomics, Third Edition, N. Gregory Mankiw)中有关税收归属(Tax Incidence)和弹性系数(Elasticity)的最基本原理来为大家分析当前中国税收(广义税收)政策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主要分析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商品房政策的影响。 弹性系数(Elasticity):它是指商品的供应量或需求量根据其决定因素(首变因素)的改变而作出反应的程度。其数学计算公式为: 弹性系数 = 商品数量的变化百分率 / 决定因素(首变因素)的变化百分率 一般情况下,商品数量可分为商品供应数量和商品需求数量,而决定因素(首变因素)可以是商品价格等因素。我们都知道,商品的供应数量和商品的需求数量都是与商品价格相关的。价格升高,供应数量就相对变大,因为供应者觉得有更大的利润可图,所以加大生产量,但需求数量会越小,因为需求者觉得难以负担;价格降低,供应数量会相对减少,因为供应者认为利润比较低,减小生产规模,但需求数量会增加,因为需求者认为划算。那么供应和需求就是必须以价格为核心内容,找准一个价格平衡点,使得在这个价格点上,供应数量和需求数量相等,这样某种特定商品,其社会所生产量正好等于社会消耗量,就达到了供需平衡。这也就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最经典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起的作用。那么根据以上这个公式,我们又引申出来两个概念: 1、供应价格弹性系数 = 商品供应数量变化百分率 / 价格变化百分率 2、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 商品需求数量变化百分率 / 价格变化百分率 如果,某种商品的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也就是说供应数量的变化百分率大与价格变化百分率,那么说明这种商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会导致大额的供应数量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商品的叫做弹性供应。如果小于1,也就是说供应数量的变化百分率小于价格变化百分率,那么说明这种商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即使比较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导致小额的数量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商品叫做非弹性供应。 同理,我们可以根据商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如果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则需求数量变化对价格变化敏感,则为弹性需求。如果小于1,则需求数量变化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则为非弹性需求。 那么,哪些商品是弹性供应或非弹性供应呢?哪些商品是弹性需求或非弹性需求呢? 一般而言,奢侈品是非弹性供应并且弹性需求的。因为奢侈品(如2万美圆的天价手机、钻石戒指、劳斯来斯的汽车等)利润比较高,而且奢侈品的供应商不容易转型,所以奢侈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引起小额的供应数量变化,即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但奢侈品对需求者而言,不是生活必需的,是可有可无的,并且很容易找到替代品。比如当劳斯来斯的汽车猛涨价的时候,其消费者很可能就不买劳斯来斯,转而去买奔驰或宝马。钻石戒指猛涨价了,可能消费者就转而去买红宝石的戒指了。故奢侈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可能引起需求数量上大额的变化,即弹性系数大于1。 而生活必须品与奢侈品相反,是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因为生活必须品(大米、衣服、房子等)是人人都需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都需要)。如果生活必须品的有价格上的变化,供应数量会有更大的变化,比如农民是大米的供应者,如果大米的价格跌了,那么农民会认为卖掉自己辛苦种出来的大米不划算,再加上大米对他自己也是必须的,那么他很可能把大米全部留在自己家里供自己吃,这样供应量就急剧减少了;而如果大米涨价,农民认为赚的钱多,那么很可能他连自己的口粮也要卖掉一部分。这样来说,生活必须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可能引起供应数量上大额的变化,即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但生活必需品确是非弹性需求的,因为人人都要吃饭、穿衣、住房,没有这些人就会饿死冻死,所以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引起小额的需求数量变化,即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 弄清了弹性系数(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和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以及那些商品是弹性供应而非弹性需求,哪些商品是非弹性供应而弹性需求之后,我们再回顾一下税收归属(Tax Incidence)的基本原理。 曼昆认为,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一就是,政府行为能够改变市场收益。税收显然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本文中,我指的税收都是广义的税收(把社会保险费、商品房的登记费、过户费、贷款利息等都算进税收范畴)。那么税收最终是由谁来负担呢? 我们举一个卖冰淇淋的例子。现假设有这样一个市场环境,由若干个冰淇淋的供应者和冰淇淋的消费者组成。如果冰淇淋价格是10元一个的时候,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需求者愿意购买的冰淇淋也是1000个,这样就达到了供需平衡。但是突然政府出台了一个政策,要在每个冰淇淋上征收1元的生产税,由供应者完税。那么供应者为了保证相同的利润,不得不把冰淇淋的价格由原来的10元抬高到11元(其中1元是完税的,实际销售额还是10元一个,保证了与原来相同的利润。)这样在相同的利润刺激下,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需求者却因此而为每个冰淇淋多支付1元,所以需求数量会减少,由原来的1000个需求数量降低为800个了。这样供需就失去了平衡,生产出来1000个冰淇淋只卖出去800个,冰淇淋剩余了。显然,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都受了损失。供应者因为产品剩余而受损失,需求者因为产品涨价而受损失。 为了避免损失,供应者和需求者都会想办法。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使供需重新达到平衡。于是供应者将冰淇淋的价格又由11元降低到元(注意,根据政府的税法,其中1元要完税,供应者的实际销售额是元一个,利润与原来10元一个相比较降低了元),那么在利润降低的情况下,供应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只愿意生产出来900个冰淇淋了。而对需求者而言,元的价格,比最开始的10元(在这个价格点上,需求量是1000个)要多一点,但毕竟比11元(在这个价格点上,需求量是800个)要少一点,相对于最初的10元一个的价格,需求者要多付出元,我们就假设在元的价格点上,需求量也是900个吧。这样供应量与需求量相等,冰淇淋又重新达到了供需平衡。 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当供需再次在元这个价格点上达到平衡的时候,供应者和需求者还是双方都受到了损失,只不过这种损失要比11元价格点上的损失小一些。在元价格点上,供应者的利润比原来降低了元,而需求者的负担比原来又多出元。那么双方的损失之合,即1元,就被政府以税收的名义征用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来,虽然政府是面向供应者征收的生产税,但经过市场调节,最终税收归属却同时落在供应者和需求者头上。 如果政府征收的不是生产税,而是消费税,情况会如何呢?再来看看吧: 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可以再举例,还是当冰淇淋价格是10元一个的时候,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需求者愿意购买的冰淇淋也是1000个,达到供需平衡。这时政府出政策了,要在每个冰淇淋上征收1元的消费税,由需求者完税。那么对需求者而言,10元买一个冰淇淋,还要再完税1元,相当于冰淇淋的实际价格涨成了11元。11元的价格点上,供应量不变(因为供应者卖出的实际价格还是10元,利润不变),但需求量降低到了800个,供需不平衡,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都受了损失。供应者因为产品剩余而受损失,需求者因为产品“涨价”(实际上是多负担1元的消费税)而受损失。 于是供应者不得不被迫将价格由10元降低为元。在利润降低的情况下,供应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只愿意生产出来900个冰淇淋了。而需求者除了每个冰淇淋要负担元之外,还要多负担1元的消费税,所以实际消费价格为元,相对于最初的10元一个的价格,需求者要多付出元,,需求量由1000个变为900个。这样供需又平衡了 来看看吧:同样的市场环境下,第一次政府征收1元的生产税,是由供应者负担,结果最后造成供应者和需求者各负担了元。第二次政府不征收生产税了,征收1元的消费税,是由需求者负担,结果最后还是造成供应者和需求者各负担元。这就是税收的真正归属问题,即不论政府是向供方还是向需方征税,最终税收必定会由双方承担,谁也讨不了好!(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前段时间有人在天涯经济论坛上发的帖子《谁在为增值税买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你可以用公式推导出来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根据本贴所论述,实际上还是生产、流通、消费三方共同承担了,只不过承担的比例不一样而已。) 那么我已经用了那么长的篇幅,帮助大家复习了一下弹性系数和税收归属的基本定义和原理,下面我们可以就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第一、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们把这些看成广义的税收):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仅城镇户口)、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仅城镇户口)和生育保险(男女都交)五种。全国各地的缴费比例不一样,一般而言,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是其工资的11%左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该劳动者工资的30%左右(有地区差异)。一般的老百姓可能就认为,国家的政策这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单位缴费是个人缴费的3倍左右。同样,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但最终都存如劳动者的帐户。所以又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也是国家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个人占了单位的便宜。但根据我们已经论证过的,税收不论是向用人单位征集的还是向劳动者征集的,最终都会由双方承担。在自由市场中,哪一方也占不到便宜。而且根据我下文的论述,你会发现,问题简直会更加糟糕。因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占了便宜,而劳动者没有得到丝毫的好处。 把劳动关系看成一个商品市场,我们有两条思路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思路是在这个商品市场中,认为劳动者是供应者,用人单位是需求者,那么很显然,商品就是劳动力(即劳动者提供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劳动),货币就是单位提供的工资加福利。劳动力这种商品,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实不是必需品,而是具有奢侈品的性质。奢侈品有哪些性质?我们再回顾一下,奢侈品的供应者不容易转型,在本例中就表现为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的质量在短期内不容易发生改变,比如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短期内可能只能提供法律方面的劳动,你让他提供IT方面的劳动,他得经过长期转型(培训或上研究生)才行,而一般的工人,只能提供力气活的,你让他成为技术蓝领,他也要经过长期培训。奢侈品还有对需求者而言还有一个性质就是可有可无,并且有替代品,我们看看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是不是可有可无的呢?如果雇工人成本(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太高,工厂完全可以不雇佣工人,它可以买全自动化的生产线,只请几个高技术的管理人员。反之,如果雇工人成本低,低于全自动化的生产线,那么工厂也许就会实施密集型劳动力的发展路子。这也正是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最主要原因。 那么在这个思路中,商品市场上的商品——劳动力,是奢侈品,也就符合我们讨论过的奢侈品的性质,是非弹性供应并且弹性需求的。当劳动力的价格(工资、保险、公积金等)有一定变化的时候,其供应量变化不大,但其需求量变化会比较大。所以国家政策是强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国家强制提高劳动力的价格,这样在市场上,求职的劳动者数量不会有太大变化,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相对大幅度地减少。劳动力形成供大于求的局面,于是乎就通过社会平均工资大额降低的方式来降低劳动力价格(工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一部分,因为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广义的税收,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社会平均工资降低的情况下,劳动力价格也相应降低,劳动力供应数量不会有大的变化,但用人单位读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大幅度增加,于是就形成当今这种“人人有口饭吃,但工资都不高”的局面。更有甚者,工资过低、劳动力需求过大的情况下,形成民工荒的局面。 所以从第一个思路分析来看,广义的税收(社会保险、公积金)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负担的,而且劳动者负担的份额更多!劳动者丝毫没占到用人单位的便宜,用人单位也丝毫没为劳动者多付出工资外的福利,反而承担了美名! 我们也可以用第二种思路来分析劳动力市场,得出的结论也是一样的。也可以认为这个市场中,用人单位是供应者,劳动者是需求者,商品是工资和福利,货币是劳动力。很显然,从这个角度而言,商品就成了生活必须品。生活必须品的性质是我们讨论过,是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同样得出劳动者负担广义税收份额更多的结论!(具体分析不再赘述了,原理和方法与第一种思路都是一样的。) 所以,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我们以劳动力市场来做分析,通过两种不同的思路(其实是以两种相反方向的眼光来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都是:不论向谁征收,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且劳动者承担得更多! 二、商品房政策(商品房的登记费、过户费、贷款利息等) 同样,商品房市场上,如果把商品房看成商品,把人民币看成货币,那么对供应者(政府、开发商、炒房者)和需求者(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子是生活必须品,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那么针对房子的一切广义税收,大部分是由需求者(普通老百姓)承担。如果用另一种思路,把人民币看成商品,把房子看成货币,那么普通老百姓就成了供应者,政府、开发商和炒房者就成了需求者。这时的商品——人民币符合奢侈品的特征,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因此,中央银行两次提高住房贷款利息,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对炒房者征收高额的过户费等措施,表面上看好象是限制房价,实际上经过我们的分析,最终而言还是普通老百姓承担了大头! 通过以上两个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商品房市场的分析),我们都得出老百姓承担税收大头的结论。这个结论可以推导出一条普遍的原理:供应者和需求者共同承担了政府税收,但非弹性的一方承担得更多!这从原理上也很好解释清楚,因为非弹性的一方就意味着数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敏感,所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弹性的一方意味着数量对价格变化敏感,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因此非弹性的弱势地位者吃亏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从这些经济学原理里边,大家也看清楚了,不论国家政策表面上是如何偏向普通老百姓,其实质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甚至我们可以更大胆地下结论,与普通劳动者无关的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应负担的税收,本来是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最终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非弹性特点,大部分都落在了劳动者的头上。 顺便再说说我在文中一笔带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我们的结论,表面上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了,但实际上还是生产、流通、消费者三方承担的。把生产房与流通方的供需看成一个市场,再把流通方与消费者的供需看成另一个市场,就能分析出三方承担的结论了。所以大家也不要那么愤怒,认为增值税完全是由我们普通老百姓承担;但大家也更不要有什么欣慰,因为对非弹性特点的消费者而言,承担的是增值税的大头。 把我上一段话中的“增值税”三个字换成任何一种国内的税收、福利、保险、社会公共利益等,这句话都可以成立,哪怕是表面上与老百姓完全无关的

近日,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奢侈品可能也会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5月24日中国新闻网)开征奢侈品消费税,极具现实意义。目前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家,而有预测称,未来三年中国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目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的世界排名仍在百位之外——奢侈品消费却已坐二望一;根据中国的发展目标,2020年才实现全面小康,这个比照抑或说反差,耐人寻味。消费奢侈品的自然是富人,财政部一个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占城市人口10%的富人已拥有45%的城市财富。舆论形容一些富人买奢侈品如同买菜,并非夸张。然而在慈善捐赠上,不少富人却鲜有行动,这巨大而鲜明的同样发人深省。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有钱买奢侈品,却吝于行善,自然不违法。舆论一直在说,只有财富和社会责任的结合,才能够赢得真正的力量和尊重,财富得之于社会,理应回报社会,而慈善捐赠更是利人利己。但这终久是道德层面的呼吁,没有约束力。基尼系数是世界公认的、衡量贫富差别是否适度的一根标竿,而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在这个大背景下,富人能无所顾忌地消费奢侈品,暴露的是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至少,在税收杠杆上,我们还缺少撬动。通过区别消费方式来征收的奢侈税是一种“良税”。奢侈税只是对超过一般标准的特种消费行为征收,因此它对人们必需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影响。奢侈消费与普通老百姓无缘,对奢侈消费征税,让富人多缴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是一个通行的国际惯例。奢侈品消费税作为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在日本,甚至人们在餐馆吃饭超过一定标准后也必须交奢侈税,以避免人们大吃大喝。美国规定,对价格超过3万美元的汽车加征10%的奢侈品税。瑞典的消费税一般是20%至25%左右,对政府不鼓励消费的一些商品,税后价格更可能翻几番。他山之石,应当拿来,通过税收这个杠杆,不仅有利于实现财富的再分配,对合理消费也是一种积极的引导。如果说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取贫济富”的缺陷,那么我们理所当然期待开征奢侈税等税种来“取富济贫”。

奢侈品消费税论文英文文献

相关范文:[摘要]中国是全球奢侈品最具潜力的市场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如何让奢侈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形象并建立忠诚度?本文从奢侈品品牌特性分析入手,对基于消费者的奢侈品营销方法及过程中的要点做了重点分析。 [关键词]奢侈品牌 消费者 营销 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加上奢侈品消费者的人数大幅增加,大大促进了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发展。潜在的成长空间非常巨大的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大牌的关注之地。奢侈品消费时代已经来临,把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行为,正确应用销售方法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奢侈品的品牌特性 奢侈品品牌是指这样的一类品牌,其产品的价格、品质、工艺等方面都远远高于同类产品的其他品牌,其带给消费者的无形效用远远高于其产品本身的实际功效对消费者产生的效用,是社会各个阶层公认的顶级品牌。就商品种类所关联的基本功能需求上讲,奢侈品的功能性未必高到产生消费者可感知的显著差别,但他的无形效用表现性却一眼可见。从营销的角度来看,奢侈品是指“无形价值/有形价值”比值很高的产品。 Dubois等人(2001)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消费者眼中的奢侈品牌具以下6个特征: 1.卓越的品质(Excellent quality) 超凡细腻的手工,对品质的苛刻要求,经典的设计理念,设计大师的匠心独具,用料的考究都使奢侈品精致而唯美。 2.超高的价格(Very high price) 极品的价格并不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反而与其极品的形象相辅相成,让消费者觉得只有这个品牌才是不折不扣的众品牌中的至尊。在消费者脑中价格已成为质量的触发特征,已形成了“昂贵=优质”的固定思维模式。 3.稀缺性和独特性(Scaricity and uniqueness)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产品稀缺性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影响效果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潜意识中存在着“物以稀为贵”的认识,消费者常常把购买某种产品的机会和可能性作为评价该产品的一个标准(Lynn 1992),这是一种“对稀有资源的竞争”;二是根据Brehm(l981)的“心理抗拒理论”,某种产品的逐渐稀缺性会给消费者现在享有的购买自由带来限制,消费者为了抵抗这种购买自由丧失的威胁,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产生较以前更强的购买冲动。奢侈品不断树立起“独特”的形象,创造着自己的最高境界。正是因为奢侈品的独特性,才为人们的购买创造了理由,也正因为奢侈品的独特性而非大众化,才更显示其尊贵,才能给人以独特的体验。 4.美学和感官刺激(Aesthetics and poly sensuality) 奢侈品牌产品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美学艺术,有此甚至堪称艺术精品。这此经过精心创作的产品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它以其独特的视觉形象,克服了语言和文字的障碍,在市场上引为时尚,使大消费者乐于观赏并从中获得愉快的美学享受,这样的产品必然对消费者的感官产生刺激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激发其产生强烈的购买欲望,这就是奢华品牌的魅力。 5.传承性和个人历史(Ancestral heritage and personal history) 从奢侈品中都可以萃取出其具有的独特的历史。比如品牌与贵族皇室血统的渊源,比如品牌独有的历史文化和传奇性,这些都是可以使奢侈品牌得以物有所值的原因。 6.非必要(需)性(Superfluousness) 奢侈品存在“可经济替代”性,奢侈品所能满足的实际或实用功能,事实上都可以用其他更便宜的产品或服务来替代,而并非是必需的。 二、基于消费者的营销 要让消费者从不了解到了解某品牌奢侈品,并最终拥有一定的忠诚度,是一场基于消费者的,而不是产品的营销。 (一)从不了解到了解 随着奢侈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形成了三类奢侈品消费群体:“财富新贵”“时尚新宠”“尚酷新族”。“财富新贵”是中国奢侈品市场的主力消费群,这类顾客以商人为主,一般年龄在35岁以上,他们一般选择最为人们熟知的主流奢侈品品牌。“时尚新宠”是日益扩大的消费群,这类顾客以白领阶层为主,年龄在20多岁到30多岁之间,他们比较注重奢侈品品牌的款式、风格和品位。“尚酷新族”是未来奢侈品市场的生力军,这类顾客是20岁左右的独生子女,他们选择不同的奢侈品牌以彰显其独特个性。 针对这些奢侈品的消费群体,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宣传: 1.广告。易为公关CEO大龙:“当你经营奢侈品牌时,‘正确的’人和‘正确的’媒体比‘众多’人和‘众多’媒体更重要。”对于奢侈品的品牌宣传都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针对目标受众群来选择不同的媒体。奢侈品的品牌宣传应注意选择一些专门的媒体,比如一些杂志,它的发行量不高但接触的高档消费人群却很多,所针对的消费者都是高级富有的一群。类似的如高尔夫球的会刊,高档汽车会员的会刊,都是奢侈品牌的较好广告媒体。奢侈品一般不常选择大众媒体,奢侈品若常在电视上做广告,特别是在一些不严肃的节目之间插播广告会使品牌的档次降低损害品牌形象。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人们往往效仿那些与自己相似的人,而不是与自己不同的人。据此,奢侈品的广告中的人物应该针对三类奢侈品消费群体分别进行不同的选择。 2.公关。公共关系与广告的区别体现在奢侈品行业,就是一个间接的,一个是直接的。公共关系通过媒体、活动展示产品的特色,是品牌和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关可以给消费者更亲切的感受。其中事件营销是利于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方法之一。事件营销就是利用社会热点,进行公关活动。与广告宣传相比,事件营销具有成本低廉、可信度高和传播面广等特点。对企业来说,在事件营销上要注意把握三个机会:时代背景的机会、媒体热点的机会和品牌自身的机会。 (二)对“了解”的强化 1.情景营销 奢侈品的价值无法用一般商品的标准来衡量,而它们的消费者也更多地寄希望于通过消费,享受奢侈品的象征性价值,体验一种期盼已久的精致生活。顾客消费心理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奢侈品的营销手段与众不同。 情景营销(SceneMarketing)就是在销售过程中,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给顾客描绘一幅使用产品后带来的美好图像,激起顾客对这幅图的向往,并有效刺激顾客购买欲望的手段。 在奢侈品消费中,人们追求的核心价值已不再侧重于商品本身的功能利益,他们更看重的是依附在商品使用价值之外的“符号象征价值”。即物品的象征性利益。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等奢侈品就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彰显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展示自己的能力、地位、品位等等。这种消费过程所起的已不仅是一种享受功能,更多的是希望与外部客体世界建立直接的联系,以达到对精彩人生、精致生活的追求与体验。消费者对奢侈品象征性利益的这种追求为情景营销的成功奠定了基础。在导购现场,营销人员富有感情色彩的描绘可以使顾客将这种场景和自己的亲身经历结合起来。满足他们的期望值,让消费者动情。而顾客的购买行为主要是由感情力量引起,如果终端销售人员所描绘的情景,正好吻合购买者原有的想法,这种带有感情色彩的话最容易说服顾客。消费者对品牌的疯狂偏好,存在关联的道理。营造的情景正可以强化奢侈品牌的美好形象。 情景营销首先要涉及不同的场景。了解顾客购买产品的原因,并分析各类产品对主体消费者而言意味着什么。再从这些出发点根据顾客的实际需要进行场景描绘。在情景营销不仅要掌握好语言的表达方式,还需要把售卖的奢侈品和顾客的需求有机地联系起来,并想像出一幅有趣的、具体的、能打动人心的图画。然后把这幅图画有声有色地描绘给顾客听。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不应让消费者特别快地得到销售给他的东西,先仅让他感觉到有这样一个东西。总之,销售人员首先要做好消费者的消费动因分析工作,然后把握好顾客进店、介绍产品、深入沟通、顾客离开等四个主要的时机,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情境营销的效用。 2.终端视觉表现 与生俱来的高贵感让奢侈品在品牌传播上,不适宜把轰炸式的广告策略和琳琅满目的卖场促销等手段作为亲近消费者的最佳工具,而对终端视觉传达的重视和细节的把握成为他们演绎品牌内涵,实现与顾客沟通、拉动销售的重要或者主要手段。 奢侈品终端的视觉传达通过店堂的内外装修、商品陈列、商品的包装、店员着装、橱窗等多种载体来实现。为营造品牌的尊贵感,奢侈品牌不仅注重店堂内部装修还追求店堂外在的建筑艺术感,以营造属手自身品牌的独一无二的购物空间。从橱窗设计到商品陈列,再到商品包装甚至终端销售人员,奢侈品品牌把终端建设作为品牌打造链上关键的一环。成功的终端形象能呈现具有主题的视觉冲击力,让顾客短时间内就能从中识别和理解品牌理念。 (三)强化后建立奢侈品牌忠诚度 奢侈品品牌形象的口碑传播是关键方法之一。进行更好的口碑传播,就要让消费者对企业文化产品价值有更好地了解。即使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近似,也让消费者更深入地了解奢侈品牌的生产工序,生产工艺和生产原料,并且让他们将之作为他们购买此品牌的理由。而消费者不仅仅喜爱并购买奢侈品牌的设计本身,他们实际上也是在购买奢侈品牌的设计师的时间和灵感。让设计师走向前台,让消费者深入了解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和设计风格,都是让消费者对企业文化产品价值有更好地了解的方法。消费者对于某品牌的追捧等于对于某品牌设计师的喜爱和忠诚。而原产地、产品本身、产品的设计师等最好通过故事的形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才能更容易调动消费者的兴趣易于记忆和理解。奢侈品牌需要讲述奢侈品牌自己的故事。这样建立起了一定的忠诚度后的口碑传播的“物质”基础便成熟了。当顾客向其他人推荐品牌的时候,真正了解品牌的含义、有内容可以说,就能更有效地令别人兴奋。如此,会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从不了解到了解的阶段,到强化的阶段,从此进入良性循环。 三、总结 营销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营销者与消费者的双向行为的改变。奢侈品消费者在不同购买心理的驱动下,积极搜寻产品信息,营销者应通过收集与消费者心理密切相关的信息,采取相适应的手段来刺激消费者,从而实现刺激消费者从不了解到了解,到建立忠诚度。随着我国奢侈品消费时代的来临,把握消费者心理和行为,正确应用销售方法,针对目标顾客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实施有效的营销活动是奢侈品牌能否成功定位于消费者心里并在消费者脑里建立品牌忠诚度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西奥迪尼;陈叙译,影响力 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长江,汪艳霞,浅析奢侈品的营销策略.商业时代,2006/26.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奢侈品的象征意义及营销方式内容摘要:据有关报告称,中国是全球高级时装、饰品和其它奢侈品的第三大消费国。目前,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年销售额为2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650亿奢侈品消费总额的3%。与国外的成熟消费习惯相比,中国人似乎在炫耀性上更胜一筹。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奢侈品消费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本文从奢侈品的起源说起,按品类点出其象征意义,进而给出了各奢侈品类分别应该采取的营销方式。关键词:奢侈品 营销 象征意义[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浅析中国奢侈品消费行为及营销特征【摘要】近年来,奢侈品在中国市场上开始活跃。但是中国市场对奢侈品的认识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征。因此,文章首先对奢侈品的定义进行深入剖析,以此为立足点来分析在中国市场上奢侈品的主要消费者及其特征,然后进一步探讨了这些消费者的行为特征。最后,以消费者的具体特征为基础,总结出奢侈品营销的特点。【关键词】奢侈品 消费行为 营销特征[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国际奢侈品在中国的营销策略及启示摘要:目前中国的奢侈品市场与欧洲成熟的奢侈品市场比较有其特殊性,在诸多方面来说是一个错位的且非常复杂的奢侈品市场,国际奢侈品在中国目标市场还没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通过对营销组合策略进行分析,指明了国外奢侈品牌进入中国后应根据中国的独特环境来选择适合的营销策略。关键词:国际奢侈品;营销策略;启示[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浅析奢侈品的营销策略内容摘要:以出国的方式购买奢侈品只是国人消费奢侈品的途径之一,奢侈品在我国市场的销售表现也越来越好,随着全球奢侈品抢滩京沪等大都市意味着我国成为国际大牌关注之地,可以说,我国的奢侈品消费时代已经来临。奢侈品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如何把握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从而实施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是奢侈品成功的关键。关键词:奢侈 奢侈品 新式奢侈 品牌延伸[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新奢侈品的消费动机与消费模式探析摘要:新兴的中产阶层正逐渐成为新奢侈品的消费主流。他们的消费动机主要是出于对自己的关心及与人更好交往的需要;他们在新奢侈品消费上呈现出“非必需品”的“必需化”、高度“社交化”、消费行为的“越轨化”、趋优消费与趋低消费共存的消费模式,同时对新奢侈品表现出近乎“偏执化”的品牌忠诚,体验成为一种具体的消费目标。关键词:新奢侈品;消费动机;消费模式[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浅析奢侈品消费成因【摘要】 奢侈消费已经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中国人的奢侈消费速度之快已经引起全球瞩目。文章分析了中国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原因以及特点,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奢侈品消费 新富阶层 低端化[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中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及奢侈品贸易发展趋势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增长,中国的奢侈品市场也呈现出勃勃生机。文章就什么是奢侈品、奢侈品的消费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奢侈品贸易发展趋势提出展望。关键词:奢侈品;奢侈品消费现状;奢侈品贸易[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 原文链接:

奢侈英文luxury是正确的。

短语:luxury hotel 豪华饭店;luxury goods 奢侈品;luxury car 豪华车;luxury tax n. 奢侈品税But for us, we have neighbours who will not allow us any luxury. 对于我们来说,邻国不允许我们享受任何奢侈。

扩展资料:

luxury的用法:luxury的基本意思是“奢侈,豪华”,此时用作不可数名词,指一种非常舒适的环境;作“奢侈品”解时则用作可数名词。

在中国人的概念里,奢侈品几乎等同于贪欲、挥霍、浪费。其实,从经济意义上看,奢侈品实质是一种高档消费行为,本身并无褒贬之分。从社会意义上看,是一种个人品位和生活品质的提升。

经济学将奢侈品定义为对其需求的增长高于收入增长的物品。它涵盖范围可能很广,从人参、名牌手表到豪华汽车,都可能是奢侈品。

不过,通常人们认为奢侈品是那些非常昂贵的物品,即大部分人消费不起的物品。有些奢侈品既不是必需的又没有实际用途的昂贵物品,如名牌箱包、高级成衣和高档汽车。私人飞机和豪华游艇当然也属于奢侈品的范畴。

消费税改革与奢侈品的研究论文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在多数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组织税收收入、适当兼顾调节收入差距,近些年间也更为突出地表现在通过提高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以纠正“外部性”。实证分析表明,在我国,虽然近几年来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但整体上消费税的作用依然相对有限。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我国今后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三中全会进一步形成了全面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基于“五位一体”的改革与发展蓝图,消费税还有进一步优化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可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为其自身改革的重点。强化三大功能,扩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在我国目前阶段上,消费税应当发挥组织财源、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作用,三个功能缺一不可。相比于直接税,间接税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造成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与其受益之间的不对应。赋予某一种税以单一功能还是多个功能,需要考虑整个税制体系的设计,即需要通盘考虑一些功能或政策目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税种来实现。所以,消费税的优化设计必须与其他税改问题一并考虑。譬如,一国的税收决策者在决定是否应当放弃消费税的收入调节功能时,不仅取决于该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能否建立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而且还取决于该国整体分配制度的完善。如果政府体系的征管执行力和问责制约束度不高,马上采用以直接税或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则不太合适。但如果一个社会的初次分配是不够公正、公平的,那么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公平功能(包括消费税所具备的)就还要尽可能加以发挥。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备、初次分配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尚未到位,劳动者收入水平总体也不高,所得税体系发展落后且税务管理能力薄弱等等,因此,我国的消费税既不能单纯对应于发达国家所看重的“矫正外部性”功能,也不能单纯对应于最贫穷国家的单纯收入功能,而是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全面包括收入功能、环境补偿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全面强化三大功能必须扩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和GDP比重。与1994年相比,2010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增长了近5倍,平均每年有超过10%的增长率,但消费税占GDP的比重无论从实际值或是模拟值来看,都远低于发达国家。例如,2010年,我国消费税占GDP比重的实际值为,而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为,最高的斯洛文尼亚为.如果从模拟值来看,我国消费税比重在OECD坐标系下应当提高到,而在美国坐标系下则应当提高到.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功能实际上只有筹集税收收入和矫正外部性两个功能。如果我国消费税的功能需要在三个方面都要强化,即在注重筹集税收收入和纠正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和引导理性消费,这一比重还应当更高。重视矫正外部性功能,对消费税扩容、加码和整合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入,很多国家相继开征了与环境相关的新消费税,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建设则相对滞后。根据一些国际机构的定义,与环境有关的消费税主要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与交通服务、可度量或者是可估计的空气和水的排放、导致臭氧减少的物质、水污染、垃圾处理、噪声等。我国消费税的14个税目中,虽然其中50%与环境有一定的联结,但总体来说,对于矫正外部性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实证研究证明,我国消费税与环境改善相关关系不显著。强化纠正外部性的功能,需要对消费税进行“扩容”、“加码”和“整合”。“扩容”是指扩大税基或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主要是成品油的燃油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油之外,也对煤、气和电等征收消费税。煤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既具有不可再生性,也是严重的大气污染源之一,在资源税的调节机制之处,也可考虑适当迭加消费税的调节。我国消费税还应当配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将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甚至将要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应当配合三农政策和农产品补贴政策,将一些有害农药和化肥纳入征收范围。此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还应扩大到电池、包装物、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品以及废物与垃圾处理。如果考虑到需要扩大消费税占GDP比重,以及消费税对补偿负外部性所发生的支出本身也具有“正的外部性”,消费税的税率也必须相应地提高,即给消费税适当“加码”,这里可以重点考虑的包括成品油以及污染类物品等等。最后是消费税与其他税收的“整合”问题。消费税中的一些税基与资源税、环境税的税基都涉及到外部性问题,但各自的调节目标不同。在一些发达国家,资源税主要是针对重要能源与稀缺矿产的有效开采和利用,环境税主要针对有害物给大气、水、土壤等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污染,而消费税则主要是对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以及煤、焦炭、褐煤、生物燃料的使用进行征税。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如英国)在消费税外单独开征环境税,有的国家(如美国、丹麦、瑞典、斯洛文尼亚)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税基归入消费税项下。因此,我国需要将消费税的改革与已有的资源税以及将要开征的环境税综合考虑,对共同涉及的外部性问题的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无论是统一征税还是分设税种,都应当在使多数企业对税负可承受的情况下,促进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注重优化调节收入与消费功能,力求目标明确,调节到位收入分配是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的矛盾凸显问题,也是十八大提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力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贫富差距等收入分配因素已经明显阻碍了社会、经济往更高层次的提升与可持续推进。在我国直接税体系尚未健全,还不能完全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作用的条件下,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抽肥补瘦的功能,增进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我国目前消费税当中涉及收入调节功能的税种包括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6类。然而,即使我国目前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集中在富裕阶层,由于消费税的调节目标不明确、调节不到位等原因,其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理性消费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征在零售环节,其他均在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税,这就规避了大量的流转环节的税收。其次,对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高档”、“奢侈”商品的应税范围的理解和界定比较模糊。由于非高端奢侈品的需求弹性较高,很容易产生税收引发的替代效应,即当商品由于征收消费税而价格上升时,消费者出于理性可以不消费或选择其他消费来替代,但到了具有稳定的奢侈品品牌效应的高端奢侈品那里,需求弹性却有所减弱。再其次,像一般的摩托车和小汽车,过去是奢侈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必然加剧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最后,薄弱的征管能力造成消费税的调节不到位,也进一步弱化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功能。近些年中,我国消费税的实践显示,如果征管能力薄弱、特别是进口商品关税的征管不严,奢侈品高税率不一定能真正抑制人们对奢侈品的需求,但会引起消费向海外市场的转移。以上种种原因或许是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而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小型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对于大型奢侈品(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则大大提升,征管易到位,在我国下一阶段值得积极考虑。因此,应税奢侈品范围的选择以及税率的权衡,加上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手段,不仅是引导理性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也是扩大内需的相关项。只有寻找到消费税体系设计上的合理权衡点,才能使调节具有针对性,达到目标明确和调节到位的效果。配合体制配套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政府间关系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虽然成效显著,但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纵深推进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收入划分是继事权划分之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按照税种的基本经济属性,将主要税种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为各级政府完成其支出责任提供基本和稳定的财力保障。就消费税来看,如果仅仅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和体现收入分配,由于中央政府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利,消费税更容易成为中央税(如日本),这单纯取决于政治体制。如果为了补偿社会成本,即矫正外部性,就需要一个更加合适的政府间财政安排,因为外部成本的产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地域性(如城市车辆的尾气排放、垃圾处理)或者涉及到多个辖区(如大气、水源的污染),因而不适宜单纯设置为中央层面的税收。从消费税的国际实践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在联邦/中央、州、地方三级政府之间都有较为明确的收支安排,而我们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适度的分权对纠正外部成本有益。如果不能清晰划分不同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来承担和补偿,从长期来看,就会产生责任不明晰、激励不相容。在我国消费税的改革设计中,如果将补偿外部性也视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之一,那么也应当研讨相应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权,以体现财力与事权的合理匹配。同时,为加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还应当考虑将一部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调整为销售或零售环节,这样既不产生激励地方政府兴办企业、“招商引资”的职能扭曲,又会引导地方政府关注辖区市场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升级以带来“购销两旺”所产生的财源,使其“积极性”内洽于市场经济对其职能合理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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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类似美国、日本的奢侈品税在中国可以直接复制使用吗?开征奢侈品真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吗?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国内对是否明确征收奢侈品税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消费税改革不断推进,可是“奢侈品税”征收的消息却只闻其声,不见明确政策下达。有国家政府官员认为,中国需要“奢侈品税”。因为,奢侈品的生产一般具有不可复制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往往耗费了大量的资源,高征税是理所当然的。当前,“不差钱”的人不少,“很差钱”的人更多,贫富悬殊很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都需要加快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来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记者发现,支持征收奢侈消费税的人多认为,通过对奢侈品征税,让富人的消费转化为对国家税收的支持,以此补贴给其他社会公众,既能使税收功能得到更公平的体现,有效抑制奢侈性消费,同时对解决日益加大的收入差距问题、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直白地说,在一些人眼里,对奢侈品征税就是“挖富人的钱”,“劫富济贫”,实现所谓的社会公平。但是,对于开征奢侈品税是否真的可以遏制国人奢侈品消费爆棚现象则遭到很多人的质疑。“你得研究业主的购物心理,愿意掏巨资买房的业主根本不在乎再多掏钱。”一位房地产分析师对记者直言,在他看来,花大钱消费的多半是成功人士,面对那区区的几千块“奢侈品税”,他们完全不介意。还记得电影《大腕》当中的经典对白么?“我们做房地产的,不卖最好的就卖最贵的。”这样的台词在当时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但是现在看来,其中的对话有一部分已经成了中国人真实消费理念的写照。在英国的香奈儿店工作的Betty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些从中国大陆来的富人,进到店里以后,不问哪个是这个季节的最新款,而是不加思索地问“哪款是最贵的”。“他们似乎习惯了不买最漂亮的,而是选择价格最贵的。”Betty说道,“他们(中国买家)几乎不介意价格,只是觉得昂贵的必然是最好的。”豪华车商人张大伟也认为,真正开征奢侈品消费税,对买车的消费者们影响也不会太大。就像2008年开征大排量车消费税一样,当时引发一轮大排量车集体涨价,但涨完价后也就缓了几个月,消费者适应了涨价的现实,该买还是买。路虎捷豹经销商李先生对记者坦言,买得起豪车的人,不会在意这一笔税费,如今市面上一款车型加价几十万元的情况非常多。“而且越是有钱的人购车的心理是越豪华越奢侈的东西,越是想买,因为这样会更有面子。”李先生说。郭凡礼也认为,征收所谓的奢侈税虽然对政府有利,但是对该国群众,以及经济的长远发展却有阻碍作用。“奢侈品税并非是什么‘劫富济贫’的行为,奢侈品税虽然会让收入较高的人群在购买奢侈品时支付更高的费用,但是贫穷的人并不会因此享受到更好的福利,奢侈品税更大一部分会被政府作为公务费用。”郭凡礼说。阻止奢侈≠节省“而且,征收奢侈品税阻止奢侈≠节省和社会公平。”提到奢侈品税是否在国内征收,杨盼盼思考后对记者说,“开征一项税收的同时,也需要让群众彻底明白,这项税收的最终目的。就我所知,奢侈品税从提出开始,一直被人们误解。”她认为,平常的老百姓对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大部分是支持的,他们因为这个而取得了一定的心理均衡。当然,在富裕阶层的认知里,假如我们不再着重提出“大锅饭”社会形态,一个富人肯定比一个穷苦的人对社会形态的贡献要大得多。“如果说‘劫富济贫’的话,某些程度上会有点不公平。有些富人的财富也是他们自己的辛苦工作换来的。”杨盼盼说。所以,征税的目标不是“革命”,不是“革富人的钱”,那些没钱缴税的人也不应当为此自满。假如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在交纳奢侈品税,那不正是成功实现了我国倡导的共同富裕的目的了吗?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对奢侈品征税不赞成呼声很高的正好不是百万富翁们,而是普通人。在上世纪90时代,美国议会曾针对游船、个人飞机、宝石、皮草等高档消费品征收奢侈品税,但后来发觉效果与预先期待的出入非常大。不赞成者不是富人,而是出产奢侈品的工人。因为需要减损,奢侈品牌公司着手减员。这些行业的职员大部分本来就是归属财政帮忙的对象,反受其害。最后美国议会又只得消除了奢侈品税。“不过在国内,征收奢侈品税却不会让奢侈品市场因此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奢侈品行业研究员林丹认为,奢侈品及其消费主要来自于高档交通工具、金银宝石、高档化妆品、超级酒店等,我国如今的消费税也不过是对游艇、高尔夫球具及服务、高档手表实行征税,因而不会对主流奢侈品萌生压力。正如一位珠宝商人所说的那样,从经验上看许多人永远不会由于金价涨而不购买戒指项链,买涨不买跌是高档商品消费的一个特点。所以哪儿国民经济收益提高得快,哪儿的奢侈品就消费得快。这是奢侈品消费规律。与此同时,中国品牌战略学会研讨觉得,中国市场上奢侈品每年约有18个百分点的提高,是到现在为止全世界奢侈品市场提高率最快的我国。2005年全世界奢侈品牌的容积在600亿美元,其中中国有亿美元的市场,占个百分点。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的报告显示,目前为止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年销售额为20多亿美元。奢侈品的消费主力整体是中产阶层。中国品牌战略学会最新的研究数据表明,中国有7800万人正在对奢侈品蠢蠢欲动。所以说中国奢侈品市场没有什么迹象可以表明正在减小。“奢侈品彰显了富贵的生存。”中国品牌战略学会表示,奢侈品税收是否能对奢侈品消费产生遏制,阻止过度奢侈的希望很小。

奢侈品杂志图

奢侈品有很多,奢侈品的logo图片大全如下:

奢侈品定义

奢侈品在经济学上讲,指的是价值/品质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在生活当中,奢侈品牌享有很特殊的市场和社会地位。奢侈品牌首先来自于它所服务的奢侈品。

奢侈品(Luxury)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在经济学上讲,指的是价值/品质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奢侈品又是指无形价值/有形价值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奢侈品的消费是一种高档消费的行为。

追求奢侈品的主要动机

1、奢侈品的价值比较持久,因而可以作为贮藏财富的有效工具。例如,珠宝在保值方面的作用与黄金类似。

2、奢侈品可以显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这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特征。对于大多数物种来说,它们通过体型的大小来决定其地位。在人类社会中,地位不仅仅取决于体力,竞争是多方面的。

3、人类对美的追求也是产生奢侈品需求的重要因素。

中国有句古话:物以稀为贵。稀缺性是使物品成为奢侈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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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毕业论文答辩

奢侈品各类品牌,营销之路,发展经历,同类竞争中的娇娇者,如何击败对手的,还有如果让你操盘一个奢侈品品牌,你会怎么做。或是让你做一个新品牌,你如何去做?如何在众多的老品牌霸占天下情况,做到市场品牌度和市场占有率,多长时间可以达到品牌知名度和品牌顾客信赖度。

本科毕业答辩基本上只要不对老师破口大骂、重拳出击,谦逊一点,即使有个别问题没答上来也是会给过的呀~但是还是每年都有答辩不过的情况,真的很神奇。

有的同学脾气那叫一个火爆啊,回答老师问题的时候,被老师批评,跟老师唇枪舌战一百个回合。完全不care自家导师疯狂使眼色,到最后甚至发展为痛骂这个老师,甚至还称其为【学术毒瘤】,别问我怎么知道的,谁身边还没几个奇葩同学呢?当然了,据说这位同学丧失所有机会,直接延毕了。也是在大家预料之中的,毕竟这惊世骇俗之举震惊众师生一万年。当时的感觉就是这大兄弟没被开除,都是老师仁慈了。

在答辩之前会有一个校内查重的环节,有一些同学可能对自己的论文过于自信,也出于查重费用太高,或者用了假的查重软件等种种原因,提交之前一次真的重也没查过。万万没想到,查重过不去的不能参加统一答辩,可能老师也没想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但是还是有第二次机会的,在这之前把重降下来,还是能够顺利毕业的。

最让人大写的服,就是有的同学因为睡过了、忘记了,错过了答辩时间,没有参加答辩这当然不可能通过了。这种实在是对自己的事情太不上心了,已经到了自己坑自己的地步了。

无论是阐述观点还是回答问题,一句话都说不出来,甚至全是错的。这种情况要么就是太紧张了,严重发挥失常;要么就是太不把答辩当回事了,觉得答辩就是走走过场,自己一定能够毕业。其实不是这样的,遇到治学严谨的老师是真的不会给过的,还会成为他以后每一届毕业生的反面典型。

但是迄今为止,虽然过程坎坷,但是能够好好参加二辩的同学,基本上都能毕业,除非打骂老师,否则真的没见过几个人辛辛苦苦念了这么多年书,最后卡在毕业答辩上面的。大可不必过于担心,只要按部就班的好好完成,就一定能能顺利毕业成为社畜,或者继续深造再成为社畜。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这几年也算是有所收获了。

毕业论文答辩流程包括自我介绍、答辩人陈述、提问与答辩、总结陈述以及致谢。毕业论文的答辩,必须成立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一般不少于三人,且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

论文答辩流程一般包括自我介绍、 答辩人陈述、 提问与答辩、 总结和致谢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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