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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关于劳动纠纷论文的相关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2 15:22:18

写关于劳动纠纷论文的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a.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献作者等)。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b. 文献题名;c.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d. 其他责任者(译者);e.版本(初版省略);f.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g.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h. 文献起止页码(论文需要标明在该期刊的起止页码,著作等不用标注,文中的引文注释需要标明该段话摘自期刊或著作的页码);2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2.1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会议论文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报告标准专利汇编档案古籍参考工具文献类型标识MCNJDRSPGBOK2.2 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2.3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电子参考文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电子文献类型标识DBCPEB2.4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如:[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参考文献-文献阅读-万方数据送您学霸级论文技巧攻略!是否在为高效阅读-参考文献-论文格式-论文技巧-文献阅读技巧-烦恼?限时免费领取攻略,万方数据为您的学术道路保驾护航点击立即咨询,了解更多详情咨询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 广告[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3.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条参考文献只与一个序号相对应,当文献题名等内容相同而仅页码不同时,可将页码注在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后。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末尾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a. 普通图书(包括专著、教材等)、会议论文集、资料汇编、学位论文、报告(包括科研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等)、参考工具书(包括手册、百科全书、字典、图集等)[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其他题名上(任选)[文献类型标识].其他责任者(任选).版本项(任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当整体引用时不注).[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2] 昂温.PS.外国出版史[M].陈生铮,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3]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4]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5]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6] 吕启祥,林东海.红楼梦研究稀见资料汇编[G].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7] 朱一玄.聊斋志异资料汇编[G].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8] 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G].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9] 张永录.唐代长安词典[K].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10] 张加铨,关景时,程  鹏.常用药物手册[K].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期刊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建议外文刊名后加ISSN号),年,卷(期):起止页码.[11]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12]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13] 闵周植.‘东方美学的前景’笔谈:全球化时代东方美学的角色[J].文史哲,2001,(1):.报纸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14]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d.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法规等)[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15] 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e.专利[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出版日期.[16]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中国,881056073[P]..档案[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原件日期[B].收藏地:收藏单位(收藏编号):起止页码.[17] 叶剑英委员关于安平事件调查结果的声明:1946-09-09[B].中央档案馆.[18] 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报告:1958-12-11[B].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全宗252,目录1,卷宗57):.古籍(1911年以前出版、无现代版本但有据可查的善本)[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O].其他责任者(包括校、勘、注、批等)刊行年代(古历纪年)及刊物机构(版本).收藏机构.[19] 沈  括.梦溪笔谈[O].元大德九年茶陵刊本.北京图书馆珍藏.[20] 杨  炯.杨盈川集[O].民国8年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影印刊刻本.[21] 纪  昀.纪文达公遗集卷十六[O].清嘉庆年间刻本.[22] [唐]李复言.续幽怪录[O].明抄说集本.朱文钧藏.h.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i.析出文献[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23]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C]//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24] 王家益.1995年湖南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G]//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电子文献对于载体为“DK”、“MT”和“CD”等的文献,将对应的印刷版的[文献类型标识]换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包括[DB/MT]和[CP/DK]等);对于载体为“OL”的文献,除了将对应的印刷版的[文献类型标识]换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以外,尚需在对应的印刷版著录项目后加上发表或更新日期(加圆括号)、引用日期(加方括号)和电子文献的网址.[25] 刘  江.假如陈景润被量化考核[N/OL].新华每日电讯,2004-03-12(7)[2004-04-04]. encode=gb & display=Chinese.[26] 萧  钰.出版业信息化迈入快车道[EB/OL].(2001-12-19)[2002-04-15]..[27]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英文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8]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光折变自适应光外差探测方法:中国,[P/OL].(2002-03-06)[2002-05-28]. recid= leixin=0.[29] 江向东.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处理与图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J/OL].情报学报,1999,18(2):4[2000-01-18]..对网上文献的引用,在网上可以省略作者和题名等信息,但印刷在纸张载体上的应作完整著录。4. 外文文献的引用格式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示例相同,其中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应大写,期刊的刊名可用全称或按ISO 4规定的缩写格式,为了减少外文刊名引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引文统计及链接误差,建议以(SXXXX-XXXX)格式在刊名后加ISSN号。例:[30] JONES R M. Mechanics of Composite Materials[M].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75.[31] Marcel Merle. Sociologie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M].4th ed. Paris:  Dalloz,1988.[32] 加古舜治.园芸植物の器官と组织の培养[M].东京:诚文堂新光社,1978(昭和53年).237-239.搜索继续阅读本文档VIP免费下载下一篇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相关推荐查看全部 专业PPT定制-七天内免费修改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考文献书写格式论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写论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猜你想看查看全部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考文献书写格式论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

首先你要在前面加上序号,就是你引用的第几个文献,格式是:[数字],...

参考文献写在哪个位置

参考文献写在哪个位置,参考文献在我们写论文的时候是经常用到的,参考文献的最末一项一般为页码,指引文所在的位置编码。有很多人还不知道参考文献要卸载那个位置,今天就和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参考文献写在哪个位置。

参考文献标注在文档结尾。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

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1、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

一项科学研究取得的新成果通常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的新进展,它体现着科学科技的继承和发展。如,基于已有的理论、方法、思想、实验手段等,使本研究获得了新进展,有了新发现;或是将一个学科中的方法移植到另一学科中并取得成功;或是对已有方法做了改进。当在论文中叙述研究目的、设计思想、建立的模型、与已有结果进行比较的时候,就要涉及到已有的成果。如果在涉及到前人成果的地方再把已有成果的具体内容抄到论文当中,不但占去论文的篇幅,冲淡论文的主题,而且抄写这些已发表过的、读者可以查找到的内容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在论文涉及到已有成果的地方,不去重抄已有的成果,而是指出登载这个成果文献(出处),这种做法叫做引用参考文献。 引用了参考文献,就要在涉及前人成果的地方做一个标记,见到这个标记,读者就知道在这里引用了参考文献;按照这个标记在参考文献表中就能找到刊登这个成果的详细内容的文章。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加一个标记,称为参考文献的标注。标注的方法称为标注法。

2、参考文献著录的目的和作用

对于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是不可缺少的。归纳起来,参考文献著录的目的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 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时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著录参考文献即能表明言之

有据,并明白交待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审阅者、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2) 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论文作者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论文报道的研究成果虽然是论文作者自己的,但在阐述和论证过程中免不了要引用前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法、数据和其他资料,若对引用部分加以标注,则他人的.成果将表示得十分清楚。这不仅表明了论文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而且也免除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

3) 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读者通过著录的参考文献,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

4) 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论文中需要表述的某些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在相应之处注明见何文献即可。这不仅精练了语言,节省了篇幅,而且避免了一般性表述和资料堆积,使论文容易达到篇幅短、内容精的要求。

5) 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

3、参考文献的著录原则

1) 只著录最必要、最新的文献。著录的文献要精选,仅限于著录作者亲自阅读过并在论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而且,无特殊需要不必罗列众所周知的教科书或某些陈旧史料。

2) 只著录公开发表的文献。公开发表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正式出版的图书上发表。在供内部交流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和内部使用的资料,尤其是不宜公开的资料,均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3) 引用论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断章取义。

4) 采用规范化的著录格式。关于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已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论文作者和期刊编者都应熟练掌握,严格执行。

5) 参考文献的著录方法。根据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和著者 出版年制两种。其中,顺序编码制为我国科技期刊所普遍采用,所以这里作重点绍。

关于劳动教育的文献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其中最早的一篇文献是清朝时期的《劳动则学》。这本书是由清朝政府官员黄兴所编写,于1906年出版。《劳动则学》主要介绍了劳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劳动教育的理念和方法。这本书的出版对于当时兴起的新文化运动和近代教育改革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于护患纠纷的论文文献

浅谈处理护患关系的方法

论文摘要: 护患沟通是护士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相互作用的过程。贯穿日常护理工作的每个部分,对患者的评估、咨询、健康教育、护理实施、护理评价等都需要护士与患者进行沟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使患者早日康复。因此,护士与患者进行沟通时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论文关键词: 护患关系;处理技巧

1、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理解体谅患者:

生病及住院后患者及家属心理面临巨大压力,特别是病情较重的患者,易激怒,特敏感,护士的一言一行都能影响他们的情绪。因此,护士要用良好的、支持性的、明确的沟通来帮助患者渡过这段痛苦经历,减少患者的恐惧焦虑。

2、尊重患者的人格,维护患者的权利:

对患者说话要语言温和、诚恳,并尽量鼓励患者说出自己的想法,对患者指出问题切忌用审问的口吻,防止不耐烦地打断患者或粗暴训斥患者。

3、对患者的需要即使做出反应:

护士一定要对患者所反映的信息或非语言信息即使做出反应。这样不仅可以及时地处理患者的问题,满足患者的需要,而且使患者受到关心、温暖、重视,加深了护患关系。

4、随时为患者提供有关健康信息,并进行健康教育:

护士在工作中应随时随地发现机会,向患者提供健康信息及教育。如一些长期住院、伤残、失去工作或生活能力的患者,易产生灰心甚至轻生的念头,此时护士应经常与此类患者沟通,及时了解患者的情绪及心理变化,并应用相关知识提供护理,帮助他们尽快恢复,使其尽量做到生活自理,保证有良好的'生活质量。

5、对患者所提供的信息保密:

有时为了治疗及护理需要,患者需要将一些个人隐私告诉护士。因此,护士在任何条件下都要保证对患者隐私的保密。除非某些特殊原因要告诉其他人时,也要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的隐私对康复没有影响或帮助,也绝不向其他人泄露患者的秘密。

良好的沟通技巧,可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使护理工作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使患者真正接受科学的、整体的、全方位的现代护理。

参考文献(略)

护理安全关系着病人的安危、医疗质量和医院的声誉,是护理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护理安全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分析急诊科护理安全的诸多隐患因素及管理对策,提高急救护理质量,降低急诊护理风险,为病人提供安全、快捷、优质、多层次的服务。方法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和人员素质管理,编制护理安全管理文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规范化培训,重视护理记录,成立急诊护理安全小组,加强急救物资及院前急救管理,严格把好护理质量关,有效控制护理风险的发生。结果保障了护理安全,护理安全事件发生频次下降,护理纠纷、护理投诉明显减少逐年减少,急诊患者对护理工作服务满意度大幅提高。结论护理不安全因素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护理不安全性,对预防护理纠纷、护理工作安全隐患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急诊护理;安全管理护理;

安全管理是任何一家医院的护理工作者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地处世界屋脊的西藏拉萨市。目前,同国内许多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相同,急诊科在负责院内各项急救的同时还担负着院前突发事件和急救的任务,工作任务繁重、难度大,自然也就成为存在安全隐患最多的科室。现将我科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1急诊科常见护理安全隐患

人员配置因素急救护理人员严重缺编,床位和护理人员比例不协调,且梯队结构不合理。我科护理人员多半是新毕业的低年资护士,由于综合能力及临床经验不足,遇到突发事件时,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按习惯、凭印象草率办事,而不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查十对”落实不到位,易出现临床护理漏洞,造成不安全的严重隐患。夜间值班人员少,两名当班护士身兼多职(包括普通急诊、留观、抢救、出诊、划价收费、护送危重患者检查和住院等),导致护理人力紧张,抢救护理力不从心,而一个危重病人抢救,床旁至少需要一名护士。如遇病人集中、工作量加大或群体事件时,当班护士缺乏应对能力,而短时间内更多医护人员又难以及时到位,难免引起护理服务质量下降,导致诸多护理安全漏洞的存在,造成很大的护理安全隐患。

护理人员技术因素急诊病人病情复杂多变,接诊的患者涉及多科病种,对护士的临床工作经验、相关专业知识、护理急救技能等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别护理人员知识面欠缺,不能很好的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导致急诊护理工作不能有效地提高,从而影响急诊护理安全。

潜在法律因素随着全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科个别医护人员跟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沟通欠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医疗文书及护理文书,院前急救病历的书写不规范,记录时间和实际时间相差甚多,在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中提供不了有效的资料,从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院前急救因素

调度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急救意识淡薄,接听呼救电话不详;未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居住地址,导致抢救物品准备不齐,救护车空跑;不具备急救专业知识,病人情况紧急时不能及时给予有效的电话指导;或由于驾驶员对行车路线不熟悉或救护车出现行进间爆胎等故障,导致无法在预计的时间内直到呼救现场或把病人耽搁在途中,延误抢救时机。

出诊医师人员不固定,大部分为非全科医生,知识不够全面,院前急救经验、急救技能及应变能力不足,出诊医护不及时,到达现场后体格检查不认真,造成对病情评估不准确。若遇出诊护士也缺乏经验,在出诊及转运途中突发病情变化,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极易造成不良后果。院外抢救时执行医生口头医嘱用药后未将空安瓶留,随意丢弃。由于方法和技术不到位,在搬运病人过程中出现摔落等意。

救护车内急救物品、仪器设备不完善,或出诊护士对其放置位置不熟悉,或因车辆颠簸造成仪器损坏等耽误抢救;转运途中固定不牢导致病人坠伤;路面颠簸,输液瓶或仪器松脱砸伤病人引起纠纷。

在进行病人转运前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运相关注意事项和有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潜在的风险,如休克、窒息、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等情况,未签定转运同意书,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及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没有做到及时询问患者存在的不适,以致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导管扭曲、脱落,甚至有的病人呼吸心跳何时停止均不知道,使病人失去抢救机会。

2护理安全管理的对策

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建立健全急诊科各项护理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组织全科护理人员认真进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的学习,讨论和持续改进,做到全员熟练掌握,杜绝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确保合理的人力配置,保证护理安全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3],医院和人事部门要逐步考虑补充护士编制,使其能够达到合理的医护比例,同时医院护理部应根据病人及科室实际情况,合理、机动调控人员,保证临床一线护理工作有序运转,确保护理安全。在急诊科的护理管理中,要适当进行非护理人员的部分配置,以减少急诊科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4]。会同医院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科室护理人员梯队建设,合理、弹性排班。根据急诊工作的特殊性,从知识、能力、专业、年龄等多方面考虑,夜班实行双班工作制度,排班时注意新老、强弱搭配、藏汉搭配,实现值班人员最佳组合,在提高了低年资护士技术和能力的同时,也避免了护患之间因语言不通而出现的沟通障碍,大大地减少了护理风险的发生。在急诊病人就诊高峰的时间段,合理安排班次,适时增加护理人员。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保障护理质量安全制定护理人员分层次培训计划及学习目标,对不同层次不同技术水平的护士进行分类教育,专人负责落实,定期组织全科护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重点加强低年资护士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的护理配合及常见急危重症的护理常规操作,以降低技术性护理风险的发生。定期请医生介绍急诊医学相关知识的新动态及新进展,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工作需要。同时积极为护理人员搭建学习的平台,鼓励、支持护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提高全体护士整体素质,提升急救护理综合实力。并不断选派护理人员到内地各大医院进修学习和参加各种学习班及学术交流,以求开阔眼界、拓展知识面,提高发展质量,壮大发展实力。

加强急救物品、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医院的要求,做好抢急救物品、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急救过程安全落实急诊科工作制度,确保抢救室和救护车内所有急救器材、药品齐备完好,性能良好,每班清点交接,严防损坏和遗失,切实做到“四定”(定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管、定期消毒)、“三无”(无过期、无变质、无失效)、“二及时”(及时检查、及时补充)、“一专”(专人管理)。各种仪器上均附有清晰的操作程序,以便按程序正规操作。抢救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加强护患沟通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能力的培训,要求书写护理记录时做到及时、连续认真、内容真实、用词严谨具体、医护一致,准确地记录从患者到达后所有抢救措施、医嘱执行情况、采取的护理措施及详细病情演变过程,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出现纠纷后再对原始记录添、删或修改是违法的。增强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可能出现问题承担风险的义务。同时加强急救工作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与交流,解释急救工作的风险性。

成立安全管理小组,确保安全管理的落实选择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理论扎实的护士与护士长组成护理安全质控管理小组,每月按规定进行严格正规的督促检查,利用晨交班、护理查房、业务学习等机会对护理缺陷、差错进行讨论、分析、总结,找出原因,并加以持续改进。特别是节假日、中夜班等容易出现差错的时间段,充分发挥管理小组骨干作用,严把质量。

加强院前急救的管理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制定院前急救预案,完善转运流程,合理配置院前急救人员。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调度员、驾驶员进行相关知识和工作制度培训,增强急救意识和急救能力,提高调度员对病人出现紧急状况时的电话指导能力,要求驾驶员对车辆定期或及时进行保养,适时更换轮胎,提高判断或排除故障的水平,并组织院前急救人员模拟演练。抽查急救车仪器设备、物品、药品的配备情况,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完善急危重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在转运前,认真评估病人的生命体征及在途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合理配置医护人员,同时要求在整个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必须坐在医疗舱内陪伴病人,有助于降低途中医疗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让病人和家属明白要接受医疗服务,就要接受可能的损害风险,使家属有思想准备以建立医患互动、风险共担的新型医患关系,减少医疗护理纠纷。

3小结

综上所述,急诊科面对的是生命垂危的病人和复杂多变的疾病,同时还要面对各种突发的事件,是抢救生命的第一线。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决定了急诊护理是一种高风险工作。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基础,是护理优质服务的前提,是评价护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可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患者的满意度。作为急诊护理管理者,只有加强护理安全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各种护理风险,才能有效控制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确保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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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资料的研究,发现实验组在感染率、护理缺陷率上的数值均比对照组低(P<),说明本文研究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率和缺陷率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疗的成功率。

关键词:妇科患者;手术期;护理安全管理

妇科疾病种类多样、病情复杂,给护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而在围手术期间,任何一项护理工作都会对疗效产生影响,这段时期的护理纠纷事件也容易多发[1]。所以,如何做好妇科患者围手术期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医学工作者一直在研究的课题。近年来,我院引入了护理安全管理模式之后,临床感染率、护理缺陷率有所降低,现对60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4年2月~2015年1月收治的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依照入院顺序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各30例。入院时一般资料显示,对照组,年龄21~49岁,平均年龄(34±)岁,手术情况:清宫术15例,子宫肌瘤切除术12例,子宫全切术3例;实验组,年龄22~52岁,平均年龄(35±)岁,手术情况:清宫术14例,子宫肌瘤切除术14例,子宫全切术2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方法

对照组统一接受一般护理,实验组则实施护理安全管理,具体如下。

分析护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护患纠纷:护理人员和患者、家属之间缺乏积极的交流,无法疏导患者的负性情绪,家属不能充分理解护理人员的工作,就容易出现护理纠纷。

(2)护理人员的问题:欠缺工作责任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严格遵守医院制度、未能够遵照医嘱的护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出现马虎办事的态度,也容易出现护理纠纷。

(3)医院本身体系的问题:护理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会降低医护人员的执行力,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护理纠纷事件。

实施护理安全管理

(1)引入人性化护理:将人性化护理引入护理安全管理中,促进了医护人员与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帮助医护人员树立从患者角度出发的观念。

(2)定期培训:为适应医学技术和护理模式的发展需求,我院会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如每周一下午对护士长进行培训,每周三对护士进行培训。

(3)完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中欠缺的部分,可以引入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和激励制度,保证护理事件发生时能够将责任落实到各人。

(4)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各级医护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和护理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手术室内的安全事项。

统计学方法应用

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实验组在感染率、缺陷率上均比对照组少(P<),在护理缺陷方面,对照组共有9例,其中家属投诉3例,压疮4例,重要资料遗失2例;实验组仅有2例,其中压疮1例,重要资料遗失1例。

3讨论

本文通过对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资料的研究,发现实验组在感染率、护理缺陷率上的数值均比对照组低(P<),说明本文研究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率和缺陷率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疗的成功率。该结果和黄晓红的文献报道基本一致。妇科是手术的集中地,护理在其围手术期中起到了保证手术顺利、促进术后康复等效果,然而护理纠纷会降低治疗成功率,影响医患关系。本文从分析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护理安全管理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实施效果也较为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我们建议将护理安全管理运用到妇科围手术期患者中。综上所述,在妇科围手术期患者中加入护理安全管理,能够较大程度上保证治疗的安全,减少护理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新时期护理安全管理策略探讨王群;中国医院2006-02-01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从根本上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患者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护理安全隐患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儿科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摘要:目的:确保患儿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安全,防止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

方法:针对儿科护理安全隐患因素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结果:通过防范,患者投诉,护理不良事件明显减少,患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结论:儿科护士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并了解儿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防范措施,才能确保护理安全,减少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

关键词:儿科护理 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安全是人们的最基本需求,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的普及,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患者对护理质量、护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孩子是家庭的焦点,一旦孩子生病,家长就显得格外紧张、焦虑、重视,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技术及服务质量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当护理人员的行为达不到要求而又做不到及时的沟通及给予满意答复时就有产生护患纠纷的可能。面对目前日趋复杂的护理工作环境,如何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是每个护理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1 诱发儿科护理安全隐患的因素

护理人员不足,趋于年轻化。患儿治疗不配合,操作难度大,环境吵杂,容易造成护士身心疲惫;护士队伍年轻化,经验相对不足,安全意识不强,专业技术欠娴熟,对患儿的病情变化缺乏预见性[1]。由于护理人力资源缺乏,医护比例倒置现象还普遍存在[2]。本科是儿科,患儿多,病情重,护士工作量大,超负荷工作,护士就很少有时间与患儿家属交流沟通,从而造成患儿家属的不理解或误解,存在安全隐患。

护理人员自身素质较差。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护理工作中,护士的一言一行,患儿及家属都非常关注,一旦家属认为护士行为侵犯其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则产生投诉行为。而有些护士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存在安全隐患。

责任心不强。护士对自己的高风险工作无正确认识,在护理工作中有的护士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工作,抽错血标本、标本丢失,在给患儿输液时不按要求调节输液速度,没有按时巡视病房,致使药液外渗或空气进入,给患儿带来痛苦。有的护士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上班注意力不集中,在工作时间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有的护士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态度不严谨,不认真执行三查八对制度,从而导致打错针、发错药。未执行床头交接班制度,对患儿病情不了解,导致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有的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导致院内感染的发生,有的护士当工作繁忙时而不注重护理质量,还有部分护理人员在单独值班时,慎独精神不够,便自行省略操作程序,存在安全隐患。

实习进修生管理松懈。实习进修生私自治疗甚至发生差错,不合理的解释等存在安全隐患。

服务态度差。长期以来,因服务态度而引起的纠纷已成为患儿家长投诉的热点。由于有的护理人员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对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到及时、合理的解释,使患儿及家长没有信任感和安全感。有的护理人员缺乏同情心,对家长提出的要求不屑一顾,致使家长对护士反感,在情绪上与护士对立。有的护理人员将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造成家长心理产生一定压力存在安全隐患。

医疗设施、卫材、环境隐患因素。

病房的硬件管理存在缺陷。病床无床档,床头、床尾质量差,存在坠床隐患。病房饮水机、热水瓶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烫伤隐患。病房的光线暗淡,夜间在昏暗的灯光下进行静脉穿刺,易致静脉穿刺失败。病房、走廊、厕所的照明灯不亮,地面潮湿存在跌倒隐患。

仪器有故障,未及时排除。卫材外观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护士在使用前检查不细致,存在安全隐患。

就医环境差。病房人员多,环境嘈杂,有些家长不注意清洁卫生,物品摆放不整齐,固定输液架用来挂衣服、食物等,走廊用来加收病人,以致病室环境差,家长心情烦闷,存在安全隐患。

患儿、家属因素。患儿是过敏体质易对胶布、贴膜等过敏,患儿家长安全意识淡薄,对患儿的喂养技巧不掌握,并给患儿提供整粒的瓜子、豆子等食品及锐利带毒的玩具及物品,容易出现误吸、中毒等,存在安全隐患。

履行告知义务不够,缺乏耐心解释与沟通。护士在技术操作过程中,只忙于操作而未解释操作的目的、注意事项、药物的作用、副作用、滴速对身体的影响等,造成患者或者家长随意调节滴速、拔管等。

书写各项护理文件不规范。个别护士由于基础知识与专科理论较差,对病情的判断缺乏准确性,在记录中易发生错记或记录不全等现象,有的护士由于忙于处理各种医嘱及常规治疗护理,不能完全将病情变化、护理活动及时地进行记录,常常是过后回顾性地将各时间段的病情及落实的护理措施进行记录。有的护士对护理记录单提前记录,有的是医护记录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

检查、治疗、收费不规范。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高新技术的不断引进、临床新药的应用,致费用过高。使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患者的经济承受力产生矛盾,一些媒体对医疗收费问题不负责任的炒作,就易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而产生护患纠纷。

2 儿科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量合理排班。根据工作量实行弹性排班,患儿少时安排护士休息,治疗高峰期增加班次,每班实行新老搭配,每天排机动班,以便应急,遇节假日安排加强班,适当限制病人数,从而减少护理工作量,这样就有效减少护士超负荷的工作,儿科护士压力更大,科室还成立心理支持小组,是一个让护士姐妹们宣泄苦闷、缓解心理压力的场所,为护士们搭建一个心理交流的平台。

提高护理人员素质。

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护理人员应自觉、认真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护理人员要用一颗善良之心尊重、同情、理解、关爱患儿,在患儿及家属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形象。部分护士还没有完全适合改革的新形势,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缺乏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一旦发生不良事件,组织科室护士进行讨论,提出防范措施,引以为鉴并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事件产生的原因。

加强责任心,帮助护士认识工作的高风险性。护士作风要严谨认真,上班期间注意力集中,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经常巡视病房,仔细观察病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育每位护士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管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护理人员都要严于律己慎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护士时刻与生命打交道,稍有不慎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给家庭、医院、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系统、科学的规章制度,并不断强化护理人员记忆,增强其执行的自觉性,消除有章不循的现象。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制订护理操作常规的考核细则,明确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定期培训与考核。因为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是护士工作中的指导准则,是确保医疗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3]。因此,护理人员不可随意省略操作程序,不可忽视操作过程中的病情观察。护理操作时一定要谨慎,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做好健康教育,护士长经常检查指导制度、操作规范的落实。

加强实习进修生管理。选择优秀的老师带教,根据科室特点,制定出学生入科培训内容,进行集体培训,带教老师应做到放手不放眼,护士长要经常检查带教工作并向学生了解带教意见,以提高带教质量,减少不良事件发生。

转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护士应该从患儿的健康、患儿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要学会换位思考,处处关心、体贴病人,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减少护患冲突。当自己确实不明白时,应向家属讲明,待了解清楚后再告知家属,绝不与患儿家属发生正面直接冲突。护士一定要有爱心、耐心和同情心,能充分理解家长的心情,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对待家长的挑剔、抱怨、恼怒,安抚家长的不满情绪。对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可能满足。另外,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减少护理不良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加强医疗设施、卫材、环境管理。

加强病房的硬件管理。病床加床档或靠墙摆放,床头、床尾损坏时及时更换,病房内饮水机、热水瓶放置位置合适,饮水机、卫生间热水器的开关外加罩。病房内更换大功率灯,病房、走廊、厕所的照明灯故障时及时维修,清洁地面时放置防滑提示,同时护士应做好相关宣教工作并教育家长监护好患儿防止丢失、走失的发生,要尽一切力量完善各种配套设施。

对新进科室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科室定期专人检查、保养仪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故障时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所有卫材使用前认真检查其性能、有效期等,发现外观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换,减少和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

改善病区环境。医院应提供整洁、安静、舒适、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根据儿童的心理特征,在走廊、护士办公室、病房内墙壁贴上彩色动画、各种卡通安全温馨提示、儿歌、祝福的标语等。使用印有小动物的花床单,使病房不再是一片白色,而如同儿童乐园一样,减轻患儿恐惧感,也使家长心情放松。对医疗废物及时回收,防止医源性损伤。走廊尽量不加收患儿,护士长加强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

对家长进行指导与教育。

对胶布、贴膜等使用前询问有无过敏史,对胶布过敏者可用防过敏胶布,对贴膜过敏者可免扎留置针。指导患儿家属正确的喂养方法,如奶嘴孔的大小、喂奶时患儿的合适体位、喂奶后的体位等,教育家长不给患儿提供整粒的瓜子、豆子等食品及锐利带毒的玩具及物品,防止误吸、中毒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加强告知,及时解释。护士在技术操作前应告知患儿及家长操作的目的、配合要点、注意事项等,操作过程中,及时观察病情并与患儿沟通有无不适,操作结束及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医生。使用药物时注意过敏史、配伍禁忌并向家长解释药物的作用、副作用、滴速等,对药物过敏者及时通知主管医生调整药物,使家长掌握观察要点利于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早处理,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讲究护患沟通艺术。沟通艺术是增进护患关系的金钥匙。护士要着装整洁,保持端庄稳重的仪容,和蔼可亲的态度,训练有素的举止,言语清晰、温和,给患儿及家属有一个好的印象。护士主动与家属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家属的内心感受,解答家属的问题,体会他们的痛苦,并尽量给他们以安慰和帮助。得到患儿及家属认可的同时,也得到患儿及家属的理解与配合,“您好”为先,“请”字开头,“谢”字结尾,贯穿整个操作过程。运用沟通技巧,要因人而异,尽量避免过多的使用专业术语。

规范书写各项护理文件。护理文件的书写必须遵守科学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原则,及时进行记录[4]。护理文件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病室交班报告等,护士在护理文件的记录中必须明确准确记录的重要意义,护理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要、清晰地书写各项护理记录,使书写的护理文件为法律提供有效的依据并保护护理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狠抓继续教育,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

合理检查、治疗、收费,降低医疗费用。医生应根据病情合理检查、治疗,护士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记账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要多记账或重复记账。对特殊的收费项目,使用前向家长说明。每天发放一日清单,对有疑问的地方,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每天告知家长预缴款所剩的余额,以便家长有足够时间准备所需的费用。在各病区要张贴由物价局所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疑问可对照收费标准查询。护士在给患儿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多与患儿家长沟通,告知家长费用情况,从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总之,护理安全是反映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证病人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5]。因此,儿科护士必须严密执行查对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并了解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防范措施,才能确保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通过干预后患者满意度从2012年下半年的95%提高到2013年上半年的,不良事件从4起降到2起。

参考文献

[1] 张燕.门诊输液室护理风险分析与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0,14(18):562

[2] 熊晓关.新形势下护理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实用护理杂志,2003,6(19):2

[3] 解颍.护理记录缺陷分析与干预对策.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62-364

[4] 王虎娥.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护理研究.2008,22(5C):1392-1393

[5] 马珍娟,马月萍.门急诊输液室的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J].中外健康文摘,2008,5(2):306-307

浅谈护理安全隐患及护理对策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 教育、管理,从根本上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患者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1]。护理安全的最终目标就是病人安全。护理安全成为衡量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质量指标。因此,护理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安全知识学习,正确评估、分析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促进护理安全。

1 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护理人员的因素

护士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严,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护理人力资源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护士的社会地位低,工作繁重,生活不 规律,部分护士不安心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换岗或离岗,致使临床护士严重缺编[2]。护士自身综合素质偏低,由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及受到环境的影响, 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视不够,投入较少,使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偏少,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导致护士应变能力差,护患之间沟通不良。另外由于在临床一线工作的护士大多是年轻护士,资历浅,临床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技术操作不娴熟,工作中理论不能联系实践,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护理差错[3]。因此,护理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

患者因素

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患者的密切配合及支持。个别病人的不遵医行为、不规范用药或住院期间私自外出,也是造成护理安全事件的因素之一[4]。

物质因素

护理设备是完成护理任务的重要工具,设备器械的性能是否完好,质量是否过关,都会影响护理技术的正常发挥,影响抢救及 治疗工作,是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之一。

环境因素

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布局不当也潜在着不安全因素。如地面过滑导致跌伤,床旁无护拦造成坠床,热水袋使用不当导致烫伤等。环境污染导致院内交叉感染;安全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等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 防范对策

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护理核心制度的学习

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进行操作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防止差错发生。在护理工作中只要认真进行查对,很多差错都是可以避免的。

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抢救设备仪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执行检修制度,如有特殊治疗等交班时必须要认真交接,保证治疗的正常进行,防止延误治疗。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充足的护士人数也是完成护理工作的必备条件。护理管理者应根据各个科室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对护士的排班模式可采取弹性排班制,根据不同时段护理工作量的变化,动态安排人力资源,注重开发护士的潜能,以最少的人力投入提供最大的护理服务。

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专业素质与护理差错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是维护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因此,管理者要千方百计为护士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并且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 教育,拓宽护士的知识面,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在护理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时才会学会观察、分析和判断;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强化培训学习。另外,护士还要适当学习一些关于人文、心理、社会 科学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3]。

高危患者的安全管理

将大手术后、危重患者、长期卧床、有心理障碍、婴幼儿患者做为科室的高危患者对待。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护理管理措施,对待高危患者要进行床头交接班。防止患者压疮,跌到,坠床等,这是护理管理的重点。凡是烦躁患者,除常规使用床栏外,还要对其双上肢进行保护性约束(需征得家人同意),危重患者外出检查或转科时,必须有医护人员护送,防止发生意外。对高危患者护士长要做到:每天要了解病情, 治疗效果,基础护理工作完成情况,经常征求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对患者提出的意见给予及时的解决,同时注意在护士晨会上进行讲评,引起大家的重视[5]。

加强 医院感染及特殊药品管理:

严格执行手部卫生管理,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必须规范;高危险药品不能与普通药物混淆,要使用红色标识,引起注意,麻醉药品要加双锁保管,严格交接班并记录,备用药要每天核对确保无变质过期,抢救车急救药品要班班交接。用后要及时补充,以保证数量。特殊药物,要严格按医嘱给药,控制滴数,向患者及家属认真交代注意事项,勿擅自调整滴数,并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参考文献

[1] 杨顺秋,吴剑源. 现代适用护理管理[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3:46.

[2] 廖晓英.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J].临床合理用药,2010, 3(4):123-124.

[3] 方亚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策[J].亚太传统医药, 5(6):173-174.

[4] 宗素梅.影响护理安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对策[J].全科护理, 2009,7(4):914-915.

[5] 郑雪如,陈U青,陈代敏.抓好护理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J]. 中国实用医药, 2010,5(2):273-274.

劳动合同纠纷论文范文

劳动纠纷上诉状范文模板

劳动纠纷上诉状范文模板,当我们出现纠纷或者某些事情需要进行判决的时候,经过法院判决就会有判决书,判决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有需要的时候法律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下分享劳动纠纷上诉状范文模板。

劳动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

原告:------,女,身份证:----------------

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计的加班费--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年--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2014〕第16----号裁决:

被申请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本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劳动争议上诉状格式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争议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具体可见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申诉书表格,依项填写即可);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方式同上);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证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上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9376。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苏**,女,1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矿务局宿舍****室,电话131****109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xx)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3.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资;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

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xx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20xx年12月份被上诉人的考勤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20xx年12月份旷工就已经达天。20xx年1月份被上诉人就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

到20xx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旷工达到了30多天。按照《员工手册》第条的规定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xx年1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

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能够确定,并且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可了这一事实。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20xx年1月~12月苏**的工资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7元。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徐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丈夫朱*培已经于20xx年12月2日成立了一家公司,已经重新就业

并且是和原告经营同类业务,连字号也相同,其涉嫌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尽管被上诉人用了其亲属的名字作为股东进行的登记,但里面的签字都是被上

诉人签的,这通过简单对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资,并且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认定和计算错误。

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20xx年1月~12月被上诉人的工资清单可知,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xx年11月和20xx年12月的工资。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13日被上诉人没有上班,因此没有工资。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 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最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原先因分配给职工住房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变得无效,势必引起一批跳槽风,这对用人单位也是相当不公平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的价值应该比诸如专项培训费不知要高出多少倍,既然双方就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为何双方不能就住房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呢?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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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

原告:------,女,身份证:----------------

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计的加班费--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年--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2014〕第16----号裁决:

被申请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本

申诉人:(申诉人如为个人,则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法定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如为单位则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申诉人:(同上)

请求事项:(此处填写争议事项中申诉人的要求,要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资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事实与理由:(填写争议事项发生的事实经过、争议内容,支持申诉请求的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单位所在地确定在哪个区,具体可与法院联系确定)

申诉人:(此处个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劳动纠纷,在我国,有一个专门先于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叫劳动仲裁

也就是说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你的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三、劳动纠纷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最快的`当庭即可出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劳动纠纷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1、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也就说开庭后2个月之内要出判决结果。

2、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但要经院长批准。

开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个月,也就说开庭后3-4个月之内要出结果。无论法院采用哪种程序审理,无论当庭出判决还是择日出判决,反正不能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

原告:朱x,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兴文县大河苗 族 乡大田坎村五组

被告:广州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0691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100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735元。

以上四个方面共计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还应支付46265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于2005年10月入职被告广州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广州xx木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

200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间工作时,被公司倒退的叉车压伤右腿,随即被送往榄核镇人民医院和何贤医院接受治疗。

2006年7月24日,经番禺区劳动局番劳社工认字[2006]第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属于工伤。

200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术治疗。

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共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先后经番禺区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后被确定为伤残捌级,医疗终结期共计11个月零4天。

现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术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进行合理赔偿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医嘱在一年之后还须进行一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需要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误工损失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继续治疗费和其它费用不低于10000元。

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自己本案中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工资21780元(工资标准按1089元/月计算,时间自200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开始,至200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共计20个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19个月)

6、工伤继续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5000元)

7、劳动鉴定费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据凭证)。

由于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8月,原告朱松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劳仲字[2007]第207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

2、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3、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

4、被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对原告的部份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理由是:

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治疗期间和休息期间,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应同样享受工资待遇;

2、原告朱松在两次住院期间,因都是手术治疗,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人员,因此被告单位应负责护理人员的工资,况且被告单位已认可应支付亲属护理费,并且已实际支付护理费4342元;

3、原告在一年之后还必须做一次取内固定手术,在此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关费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伤继续治疗费用有医疗证明作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4、本案的劳动鉴定费用和仲裁费用是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的。

由于被告现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伤待遇,至使原告现在流落异乡,生活无着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法学毕业论文劳动纠纷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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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企业产业层级较低且人力资源相对过剩,导致劳资双方利益纠纷不断,很多地区的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有的劳资纠纷升级成刑事犯罪。通过对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劳资冲突 劳资纠纷 刑事犯罪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处于人力资源供应相对过剩和企业产业层次较低并存的现状,金融危机的不断冲击,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不断凸显,“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也不断凸显,企业面临的生存挑战越发严峻,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很多纠纷也升级成为刑事犯罪,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笔者对浙江某市进行调研,对该市近几年的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特点

(一)故意伤害犯罪居多

2009年至2011年,某市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总计98件,犯罪的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放火等,以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如2011年,因劳资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事件31件,涉案人数56,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伤亡人员中约80%为轻伤,约20%造成为重伤甚至死亡。

(二)主要为临时冲动型犯罪

临时冲动型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事前未预谋,现场因冲动实施犯罪;另一种为当场未实施犯罪,但在短期内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活动。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临时冲动型犯罪,有些务工人员认为受到用工单位不合理的处罚或工资纠纷,临时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刑律。涉案者通常没有前科劣迹,多是在劳动纠纷激化时情绪失控而使用暴力,在犯罪后这些人员的悔罪表现很明显,大部分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在很多案件中,涉案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因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对支付的工资不满意而产生争执,主要以持刀、持棍和踢打进行作案而造成人员伤亡。

(三)多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

劳资纠纷案件极易引发群殴事件,在一些劳资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亲友、家属数十数百人聚集在公司门口,有时甚至会产生肢体冲突;在有些案件中,数百名务工人员聚集在一起讨要工资,甚至围堵公司,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由于务工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会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所以会找老乡、亲友来帮忙,尤其在某个用人单位出现较大规模的劳资纠纷时,务工人员很容易受到煽动,而出现过激行为。如在曹某寻衅滋事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老板肖某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曹遂聚集10余名同乡到该厂,用铁棍、木棒等物群殴肖某。

(四)案发特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和行业性

案发大部分发生在年底,时间比较集中,特别是因工资结算、讨要工资引发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接近年底的时段。劳资纠纷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大部分产生劳资纠纷的用工单位为私营企业,多数为小企业或手工作坊,以招纳短工为主,管理不规范。通过数据分析,在近三年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类企业平均占92%,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这一类企业中。

二、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

(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些管理措施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些都为引发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通过对某市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分析,初中以下占60%,中专或高中占29%,大专以上占11%,而劳资纠纷刑事案件的涉案人文化程度更低,90%以上为初中以下学历。在农村人口过剩时,涌向城市打工,在劳资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时,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劳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区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表现为:(1)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不够,规范力量不强,相关劳动政策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并制止,产生矛盾积压甚至激化;(2)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方法,不够重视案件的敏感性,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未能使当事人积怨及时化解,以至于矛盾进一步激化;(3)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不力,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企业内部劳动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在招工签约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条款模糊、简单,还有些私营企业为了避免日后遗留法律问题,直接在劳动力黑市招工,不办理任何签约入职手续,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如2011年发生的30件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务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无法实现事后合法讨薪。二是在生产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实行太过严厉的惩罚制度,特别是罚款制度,得不到员工的普遍认可,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的激化,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四)司法程序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需要双方要在两个月内提请仲裁,经仲裁、审理后,一般的案件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在四五个月左右,特别复杂的案件甚至要拖到一年。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很难有精力和时间采用这个渠道来维权。而且很多的劳资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很多甚至只有不到千元的工资。即使务工人员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按司法程序来处理劳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要花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和大量的时间,所得的利益和维权成本不协调。所以在务工人员认为受到不合理劳资待遇时,通常选择和用人方当面解决,以至于出现私下报复泄愤甚至使用暴力的现象。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土地纠纷的毕业论文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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