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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暂缓出版

发布时间:2024-07-08 15:13:35

学位论文暂缓出版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可以。规矩并没有那么死板的,可以说是发现了问题要改,最主要的还是跟编辑沟通,推迟到了明年发表。版面费交了应该是可以的,编辑们一般都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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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袭、或是论文逻辑结构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 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

本科毕业论文将每年抽检一次,抄袭撤销学位。教育部制定并印发《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以上内容参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硕士论文答辩暂缓

① 因为无法参加答辩,可以申请延迟一年毕业 楼主在概念上有误区 1、论文分2部分,一是论文写作,二是答辩,两个成绩回都合格答,综合为论文成绩合格 2、论文成绩合格,该专业下全部单科成绩合格,一些地区需要通过学位英语的,成绩合格,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本科毕业 因此楼主先获得论文的总成绩就可以了,之后再一起办理毕业手续,两者不冲突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到楼主,望采纳! ② 硕士论文推迟答辩申请书怎么写 本人是复******级管理学院制工业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由于本人硕士论文在2***年*月*日前无法完成定稿,在学校规定提交答辩论文的时间无法提交论文,在此申请延期答辩。 本人承诺在准备下次答辩期间,定期查阅学校相关公告网站,及时了解答辩流程及时间安排,按时提交相关文件参加答辩。 申请学生: 指导老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③ 没有按时交论文和参加答辩,可以延毕吗还是直接不能拿到毕业证 可以延毕。 在提交答辩申请后,因故不能参加答辩的学生,可申请延缓答辩(以下简称“缓答辩”),参加下一次毕业论文答辩。 申请“缓答辩”的学生,须在4月15日之前,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缓答辩”申请,否则视同无故不参加答辩处理。提交“缓答辩”申请的学生,将在其参加完下一次毕业论文(设计)的论文答辩后得到论文终评成绩。 (3)延迟答辩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答辩申请有关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的方式。答辩申请提交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4月5日,拟参加答辩的学生须按时在网上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没有按时在网上提交答辩申请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 3.提交答辩申请后,学生须按要求参加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者,论文终评成绩为“不及格”。 4.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不能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5.在提交答辩申请前,学生务必先在网上提交论文终稿,同时需在3月28日至4月5日答辩申请提交期间,将论文终稿打印稿一式三份送到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103办公室。所提交终稿打印稿内容需与网上提交的论文终稿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出现差异,答辩成绩评审将以打印稿内容为准。 ④ 我是大四学生,能申请延迟论文答辩吗 自考生可以,统招不行. ⑤ 研究生延期答辩了,如何写延期答辩的理由,才不影响找工作呢着急!!! 生病了,因病需要休息所以无法按时完成论文,所以延期。 ⑥ 延迟递交劳动仲裁答辩书申请报告怎么写 不需要写延迟答辩书,可写好后当庭提交,如还需延期,则开庭可故意缺席一次,仲裁庭会另行通知开庭时间,到时必须出庭,出庭时提供答辩书即可。 ⑦ 本科论文答辩网上申请时间错过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如果是自考本科通过了毕业答辩的时间,那么可以等到下一次,因为这个时间是比较宽松的。 ⑧ 研究生论文答辩过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吗 论文答辩通过了,正常毕业后可以申请暂缓就业,这样可以以应届生的身份找工作等。 ⑨ 由于硕士毕业论文重复率高,被要求延迟半年答辩,请问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详细理由怎么填写,谢谢! 建议写成论文未完成,一般硕士学习年限要二年至四年的弹性学制,推迟一下也没什么的 ⑩ 请问,如果毕业答辩通过了,还能顺利申请延期吗 那么想不开呢,毕业前各种表不填试试能不能延期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2、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3)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30分钟);(5)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4、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或二年内(申请博士学位)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会议应有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文地址:

论文答辩有时间限制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在之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经批准,能够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如果没有按时提出答辩申请,考试成绩将会作废,只能重新考试。答辩有时间限制。论文答辩具体时间同等学力申硕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六月,或者十二月,答辩的前十五分钟是阐述论文,之后答辩导师提出问题,学员需要用二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完成答辩,答辩的时候大家要把握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论文答辩有两次机会同等学力论文答辩每位学员有两次答辩机会,第一次没有通过答辩,不用太担心,在答辩导师提出修改意见后,学员可以在之后的半年内再次提出答辩申请。通过答辩,即可拿证,没有通过答辩,就视为申硕失败。

学位论文暂缓上网申请依据是什么

一、学位评定工作主要环节时间安排主要环节第一批第二批博士预答辩距正式答辩时间不少于3个月完成(前)博士复制比检测、延迟上网申请盲评送审硕士复制比检测、延迟上网申请盲评送审答辩申请答辩前5个工作日(严格执行)答辩材料及档案材料提交论文提交(纸质版、电子版)提醒:博士需通过预答辩才可提交检测、盲评申请,预答辩要求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二、检测、盲评、延迟上网办理流程与要求1. 查重检测(查重通过后才能提交盲评材料)提交《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检测审核表》纸质版一份(导师签字同意)至三综B318,电子版的学位论文(以“学号-姓名”.doc命名,除去扉页、目录、研究(实验)方法、致谢、缩略语表、附录、参考文献等部分)发送至。查重结果可在研究生一体化系统内查询。暂缓通过的论文需要导师判定后确定为通过或者不通过。博士生需完成预答辩并携带预答辩纸质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投票单和预答辩记录(秘书签字)。预答辩:研究生在一体化系统内提交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方可进行预答辩,完成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决议至三综B318办公室,待教务秘书老师在研究生一体化系统内录入结果后,学生本人需上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后修改审核表》(扫描成PDF格式)至系统。提醒:每篇学位论文只允许进行 1次检测,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小于或等于5%,检测结果认定为通过;总文字复制比等于或大于10%,检测结果认定为不通过;总文字复制比和分段复制比均小于10%且有一个或多个分段复制比大于5%,检测结果认定为暂缓通过。2.盲评注意:在系统内提交盲评材料后需要导师审核通过后才能送审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和在职农推):1.提交纸质版《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盲评审核表》一份(导师签字同意)至三综B318,可与《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检测审核表》同时提交。2.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参照《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规范》,撰写电子版学位论文,要求隐去作者和导师信息,删去致谢部分以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等个人信息,以学号姓名命名,以pdf格式文件(例如:)上传至研究生一体化管理系统。博士研究生(博士盲评需要在系统内上传附件和论文,不需要再单独提交。)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及盲评材料。研究生本人须在“研究生一体化管理系统”完成论文信息采集,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信息,并按规范要求上传以下材料:(1)博士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版)。论文格式应符合《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校发〔2017〕73号),要求隐去作者和导师信息,删除致谢及成果发表等个人信息。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学号_LW”(“_”为英文输入法的下划线,下同),例如:10504_2012306010078_LW;(2)论文摘要(txt格式电子版)。摘要要求中英文,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学号_ZY”,例如:10504_2012306010078_ZY;(3)《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自评表》(pdf格式电子版)。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学号_ZPB”,例如:10504_2012306010078_ZPB;(4)《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盲评审核表》(导师签字同意)(pdf格式电子版)。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学号_SHB”,例如:10504_2012306010078_SHB。说明:盲评通过的学生,结果将会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学生本人的邮箱,盲评不通过或者需要增评的学生,结果会以邮件的形式同时发送至导师和学生本人的邮箱。3. 延迟上网申请确因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或技术转让等保护知识产权或保守商业秘密行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可申请论文延迟上网。延迟上网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延迟上网与拟申请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原因相同时,原则上不再申请涉密论文。延迟上网论文需参加盲评,申请论文延迟上网请提交《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迟上网申请审批表》(导师签字同意)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要求如下:1. 因文章未发表而延迟上网的论文,延迟上网时间一般不超1年,需提供论文的题目、摘要、作者组成及拟发表期刊。2. 因专利未发表而延迟上网的论文,延迟上网时间一般不超1年,需提供专利初稿。3. 因参加涉密项目的论文,延迟上网时间一般不超3年,需提供涉密项目的协议证明。延迟上网申请的通过名单将会在毕业生QQ群内公布。三、注意事项1. 论文送审后,一般30日左右返回结果,请按时提交盲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2. 盲评三份评阅结果的组合为AAA、AAB、AAC、AAD、ABB或BBB的视为通过;组合为ABC或BBC,需增加盲评一份,如果结果为A或B,则视为通过;其它组合均视为不通过。3. 纸质材料提交地点:第三综合楼B318办公室,电子邮箱:。

会的。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十七条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导师做出以下处理: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2、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1.研一(学硕)或第一学期(专硕),主要是上课,课余时间去实验室做实验,摸索学习,正常参加组会,轮流汇报。这个期间,试验进展慢一些或者发生错误导师不怎么会介意。

毕业论文暂缓上网依据

可能有抄袭嫌疑。高校为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的监管,坚决制止抄袭之风,让学生明确抄袭的后果及危害,一旦发现抄袭,应给予处分,比如:毕业论文暂缓通过或推迟毕业等。

只有优秀的才会在知网上面,其余的都是自己学校留着。

毕业论文延期申请理由模板如下:

本人就读硕士研究生以来,师从XXX教授。研究生期间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所修课程总学分为29分,其中学位课程17分,达到了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对学分的郑闹要求。

在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以来,积极参与实验室科研项目。在参与的XXX课题中,主要负责核心理论的攻关工作,通过刻苦钻研,取得了相关科研成果,为后续实验平台的顺利搭建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在对科研项目研究的基础上,依据获得的科研成果,完成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已通过了硕士学位论文的格式审查。

综上所述,本人达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肢芹学分的要求,完成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已按培养计划完成了规定的全部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历丛毕。现申请电子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请予以审查,准与答辩。

导师评语

该学生在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掌握了仪器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在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中积极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关键技术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反映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具备从事电子科学领域的科研工作能力。

该生在论文研究工作中,查阅和分析了相控阵天线测试诊断领域国内外最新的学术文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撰写中所引用的资料真实可靠、研究方法正确、所得数据详实、写作规范符合要求、文章结构逻辑性强,达到了学位论文的要求。

该生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能够熟练阅读相关专业外文文献,具备较好的英语写作和会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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