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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值和劳动力市场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0:27:22

颜值和劳动力市场研究论文

正常。有人感叹:“这是个看脸的时代!悲哀!”前不久,财经作家吴晓波也在他的节目中谈到,最近常听到一个说法,叫做“颜值即正义”。即在这个时代,一个人长相好不好看,实在太重要了。尽管相貌好看的人从古至今都招人爱,并在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但像如今这样,年轻人动不动就把“颜值”挂在嘴边,毫不讳言自己的“颜值崇拜”,也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景观。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丹尼尔·哈默迈什教授曾写过一篇论文,叫做《颜值和劳动力市场研究》。丹尼尔教授认为,在我们的组织行为学中,存在这样一个普遍的现象:只要涉及面试,哪怕是附照片的筛简历环节,应聘者的颜值就分分秒秒在影响应聘结果。更惨烈的真相甚至是,通常在面试开始的第一分钟,面试官就已经做出了决定。如果碰巧遇到自我监控能力高的领导,他会对下属的颜值要求更高,认为颜值是能力的信号。比如,从一个人健硕的体格可以猜出他在健身上的自律和投入,起码是个自我管理挺强的人,或者按经济学思维,从一个人的外表看出他在维护形象上投入的成本。为了验证丹尼尔教授言论的真实性,我查阅了两份调研报告:第一份来自美国的《新闻周刊》。《新闻周刊》调研了8000多位MBA毕业的学生,发现英俊男性的收入比普通男性平均高出5%,漂亮女性的收入比普通女性高出4%。他们还请雇佣这些毕业生的经理对其身上的特质按重要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结果显示,工作能力和经验位居第一,自信排在第二位,外貌排在第三位,曾就读哪所学校排在第四位。也就是说,外貌排在了教育之上,长得好看似乎比成绩优异更重要一点。第二份来自上海社科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和北大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他们将全国25个省市中的1万个年轻人,按相貌由丑到美划分为1-7档。数据显示,处于第4档,即长相一般的人,只占14%;相貌处于第5、6、7档,即一般以上水平的样本占了84%;而最美的样本,即第七档占比20%。也就是说,在人群中比较好看及最美的人占了绝大多数,而长相一般的人只占很少一部分。调研结果有两个:首先,在工资水平上,长相好看的人比长相一般的人高出15%。这个数字与美国《新闻周刊》的数据相比,似乎说明在今天中国是一个更看重颜值的社会。

所谓的颜值担当:担当与颜值搭配在一起,意指某个团队或某个群体中,某人承担起了美丽、帅气责任的主要角色,简单来说也即一个群体中颜值最高的人。

颜值,是指对人、物和环境的外观特征优劣程度的测定。颜,是颜容、外貌的意思;值,指数,分数。表示人靓丽的一个分数,可以用来评价人物容貌。如同其他数值一样,“颜值”也有衡量标准,可以测量和比较,所以有颜值高、颜值低的说法。

担当,相当于主力、主要责任的意思。语出《朱子语类》卷八七——岂不可出来为他担当一家事?

扩展资料:

颜值即正义:

即在这个时代,一个人长相好不好看,实在太重要了。

尽管相貌好看的人从古至今都招人爱,并在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但像如今这样,年轻人动不动就把“颜值”挂在嘴边,毫不讳言自己的“颜值崇拜”,也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景观。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丹尼尔·哈默迈什教授曾写过一篇论文,叫做《颜值和劳动力市场研究》。丹尼尔教授认为,在我们的组织行为学中,存在这样一个普遍的现象:只要涉及面试,哪怕是附照片的筛简历环节,应聘者的颜值就分分秒秒在影响应聘结果。更惨烈的真相甚至是,通常在面试开始的第一分钟,面试官就已经做出了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颜值

文 | 晨儿 著名经济学家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丹尼尔·哈默迈什教授曾在《美国经济学评论》发表了“颜值和劳动力市场”的研究。他发现长相出众的人比一般人拿到的薪水要高5%或者更多,而长相难看的人获得的薪水比一般人要低9%。越漂亮的女性可以得到更加稳定的经济社会生活,女性之间存在着“美貌差别”。银行和专业服务性行业正在越来越‘颜值化’,他们更喜欢漂亮的人。而长得略丑的人,即使他们非常有才华,也常常被忽略。投行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整容医院,售楼部,往往更倾向于“以貌取人”。 经济学家DanielHamermesh和JeffBiddle的研究表明一个容貌低于平均值的人每小时少赚9%的薪水,而容貌高于平均值的人每小时则多进账5%,相差的这14%放大到一生,则可能让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达到23万美金(150万人民币)之多。 如果你去求职,如果是去一家上市公司上班,从保安到迎宾,站岗,都需要颜值,身高,他们也根据你的身高颜值决定了你的收入,前几天偶然与同事聊天,他就说,他去一家上市公司房地产上班,应聘保安,没有去应聘的时候让他先发了一张照片,然后老总直接说5600一个月,然后去面试的时候,老总说你跟照片有差距耶,之前工资恐怕不行了,只能开到5000元,他问为什么,他却说,颜值有差距,我们这里保安也需要形象,我们面临的群体是上流社会人士,都是社会高层领导,干部,服务的人群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形象身材身高都决定你的收入,他当时笑笑,然后沉默了,不说话了。颜值真的跟收入有关系吗?在他身上应征了的确如此,形象气质长相真的决定了他的收入。 在中国,曾经也有一篇名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美貌经济学”:身材重要吗?》的论文在网上走红,论文称:女性体重每增加1千克,其工资收入会下降;身高每增加1厘米,女性工资会提高。而据调查显示,身材对男性就业和收入影响不大,但对女性有显著影响。影响最大的是中等收入阶层女性,低收入、高收入阶层身材偏胖的女性,工资并无大影响,但中等收入阶层偏胖女性,工资会下降10%左右。研究人员通过统计,拟合出外貌与收入的曲线。男女曲线形状不同:对于女性,相貌与收入是直线关系;对于男性,则是曲线关系,颜值-收入关系比较复杂。同时,数据显示,女性对自我的评价和别人对其的评价比较接近。 如果你的面相很成熟,杜克大学做了一项研究,题目是“一场公司选美比赛”,文中用了2000个标题对CEO的面部特征进行排名。他们发现相貌成熟的男性被认为更有权威。 如果你是身高一米八的男性,哈佛大学称,与身高一米六五的男性相比,身高达一米八的男性薪水要高,他们的平均薪水是5525美元。另一项研究调查的是财富500强中250家公司的总裁身高。总的来说,男性总裁的身高比平均身高高出5厘米。 如果你是美女,耶鲁大学的丹尼尔·哈默迈什做了一项关于“劳动市场的美女”的研究。他发现那些长相出众的人比一般人拿到的薪水要高5%或者更多,而长相难看的人的薪水则比一般人低9%。哈默迈什还写道,有魅力的男性比普通男性要多挣9%,有魅力的女性则比普通女性多挣4%。很多证据表明有魅力的人赚的钱更多。可爱的孩子更招人喜爱,也有更多的人愿意跟他们玩耍。老师在课堂上更加关注长得好看的孩子,公司在招人的时候很大程度上看的是长相(但经常是下意识的)。 不得不承认的是,上述“看脸给钱”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来自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管理学教授TimothyJudge更明确地指出,相貌上的优势会提升个体的自我认同感,反过来,这会使得他更容易拿到高薪水。 换言之,美人多自信,自信让他们更积极主动地寻求机会,在竞争中发挥出更高的能力,因此薪水才容易更高。更容易获得求职。

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论文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内容提要】双重劳动关系是当前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不违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而且只有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才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鉴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应该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规制。最高工时制度、最低保障制度、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也应该适用。【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 兼职 劳动者 保护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人们的就业方式更为灵活,出现大量以兼职、劳务派遣为主要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在传统就业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以下岗工人再就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等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双重劳动法律关系基本持否定态度,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兼职劳动是当前双重劳动关系最为典型的形式,本文将结合兼职劳动,对双重劳动关系的立法价值进行分析,认为劳动法应该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同时应加强对双重劳动关系特殊性的研究,解决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我国当前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劳动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当前的《劳动法》虽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直接规定,但大多数观点认为,我国当前劳动法律制度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其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国家有关政策允许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停薪留职,科技人员不影响本职工作和本单位技术权益的情况下可到外单位兼职。⑴这表明,一个劳动者原则上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劳动者建立双重、多重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1]根据该观点,一个劳动者一般只能成为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同时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已与某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就不能再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更不能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几个劳动关系,已经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意欲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在的劳动法律关系[2]。当然,随着非全日制用工的兴起,为了弥补现行《劳动法》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意见》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兼职劳动当然也是适用的。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非全日制劳动中兼职劳动的相关问题也做出了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规定不明确,造成实务界的做法不统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尽管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但由于《劳动法》规定不明确以及兼职劳动纠纷的频繁发生,实践中对于兼职劳动纠纷的解决还是存在一些争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因我国《劳动法》及其规章制度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要依据劳动者的身份等要素进行限定[3]。有的法官则在判决中承认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4]此外,劳动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对于兼职劳动的态度也不明朗: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颁布的《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兼职劳动争议,同时对兼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持支持态度⑵;而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则很显然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⑶。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执法中对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劳动行政管理人员在案件中解释说,按照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该职工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职工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新单位就不必也无权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则指出,原则上国家允许1名职工与多个劳动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禁止兼职,职工签约时也表示同意这一条款,发现职工私自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职工可在外兼职,但如因从事兼职工作,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及兼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6]2.现有法律规定的效力有争议,内容也不完善,不利于保护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意见》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兼职劳动的发展以及对于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劳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内容上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首先,《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程度地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定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与《劳动法》不一致,其是否仍然具有效力是存在疑问的;其次,《意见》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适用地域范围窄,无法有效地保护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意见》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有限,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以及全日制用工中的双重劳动关系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最后,《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对兼职劳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性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足。比如,对兼职劳动中最高工时的管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管理以及待遇等问题都缺乏规定。3.不支持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使得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由于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劳动过程中只能存在一重劳动法律关系,而不可能存在双重和多重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兼职劳动者与第一个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被认为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其与第二个或第三个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重、第三重法律关系不能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这一方面使得兼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获得《劳动法》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第二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的一些义务,第一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第二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二、双重劳动关系的立法价值分析对于我国在立法上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主流观点持否定态度,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1)从价值上看,双重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会破坏或损害社会经济秩序;(2)从技术上看,双重劳动关系会对劳动合同管理产生干扰和影响;(3)从法理上看,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特征相违背。笔者认为,以上三种理由不能成为否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1.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保护有观点认为,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要履行双份以上的劳动义务,但其权利根据劳动法的性质并不当然地对应获得双份或多份。[7]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一般都较大,劳动保护条件也较差,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其合法权益更无法保障。[8]笔者认为,该观点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认识尚有不足,对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和基本理念的领会也有不到之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其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9]。法律具有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的功能。社会生活的需要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的演进是为一定的社会需要服务的。作为法律体系重要部门之一的劳动法当然也不例外,其诞生与兴起与劳动者的保护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劳动法的体系和内容也是适应保护劳动者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双重劳动关系的确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但这正是当前劳动法律规范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由于在法律上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兼职劳动者与第一个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被认为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其与第二个或第三个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重、第三重法律关系不能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也就得不到劳动法律中的劳动安全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由此可见,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根本原因,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正是为了弥补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进一步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管理有观点认为,劳动法律规范中公法成分限制了劳动关系当事人自由选择和设定劳动权利和义务,即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存在,在诸多劳动条件方面将出现失控的局面,如:8小时工作制的限制可能被突破,最低工资标准也将难以得到遵守,社会保险待遇的管理将出现问题,劳动者的权益势必受到严重影响[10]。笔者认为,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无疑会给现有的劳动法制度带来很多新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新的挑战,但以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困难为由来否认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无疑是本末倒置,颠倒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中,法律技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其他所有的技术一样,法律技术本身只能作为一项手段为法律的调整目的服务。当社会上出现新的利益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时,原有的法律技术就要进行变更或调整,以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具体到劳动法律制度来说,在劳动法律规范产生之初,劳动力市场上的典型就业形式是单重的劳动关系,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的发展有限,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是为调整单重劳动关系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当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新型的劳动关系时,以单重劳动关系为典型调整对象的劳动法律规范当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改进现有的法律技术以适应调整新型劳动关系的需要。由于传统统招统分劳动就业体制的影响,我国劳动者在过去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994年《劳动法》主要就是为了调整该单重劳动关系制定的,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规范几乎是空白。当前兼职劳动发展蓬勃,现有的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是必然的,这正说明了我国现有劳动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我们加强研究,以求改进。以技术困难为由否认双重劳动关系无疑是削足适履,本末倒置。3.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特征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具有身份性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存在管理上的依从关系、领导与从属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从身份、组织和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一特征决定了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一般只能同一个企业签订合同[11]。笔者认为,尽管该观点对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征的理解是正确的,但以劳动关系的身份性特征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合理性,是对身份性特征表现形式的误解。从劳动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来说,劳动关系的身份性主要体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但是从劳动法基本理论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来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的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不排斥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首先,劳动义务指的是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由劳动用人单位支配,该劳动义务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只是要求劳动者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勤勉地完成劳动,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在圆满履行劳动义务之后又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次,忠实义务指的是劳动者应尽义务进行劳动,并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从具体内容来看,忠实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中与兼职联系比较密切的是保守秘密的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竞业禁止意即禁止劳动者从事竞业行为,即禁止劳动者到可能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的行业兼职,而不是禁止劳动者从事任何兼职活动。根据瑞士《债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不得为第三人提供劳动以获取报酬,但不违背忠实义务,尤其是竞业禁止义务者不在此限。美国实务上也倾向于不禁止一般雇员利用其工作闲暇时兼职,除非其兼职会损害雇主利益[12]。因此,即使劳动者依据忠实义务存在禁止义务,其仍然可以到其他行业兼职,兼职与竞业禁止义务不是完全冲突的。总而言之,不管从劳动者保护、劳动合同管理,还是从劳动关系的特征来看,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由于兼职所具有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所青睐,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刻不容缓。三、完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对策现行《劳动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模糊态度给理论和实践带来很多的争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不符合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应该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将劳动者的第二重甚至第三重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管该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劳动法的精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双重劳动关系涉及到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兼职劳动不能是毫无限制的。因此,可以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还应该在未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对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进行规定。下文将对双重劳动关系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探讨。1.兼职劳动必须受提供劳动义务、忠实义务、竞业禁止约定以及劳动基准法的限制兼职劳动是在已有第一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第二重、第三重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了维护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1)提供劳动义务的限制。一般来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因此,劳动者从事兼职一个基本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给付义务[13]。在德国法律中,如果劳动者因为从事兼职劳动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义务,原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其工资,且享有不作为请求权,要求劳动者停止其兼职劳动[14];如果因劳动者从事兼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如果劳动者因兼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义务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2)忠实义务的限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必须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如果兼职将违背忠实义务,尤其是构成竞业情形的,则为违法兼职[16]。(3)竞业禁止约定的限制。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问题,因此,关于禁止竞业合同或禁止竞业条款的效力,各国的态度都比较慎重。但鉴于竞业禁止约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重大意义,当今各国一般都肯定竞业禁止约定的法律效力,同时施加一定条件的限制[17]。我国学者一般也都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18]。因此,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对竞业禁止进行约定的,则劳动者应当受此约定的限制,违反该约定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4)劳动基准法的限制。由于兼职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当然也就应当受劳动基准法的约束,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最高工时的限制。根据德国劳动法的规定,原则上禁止在最高工时之外兼职、禁止利用度假从事兼职,只有非全日制劳动才能进行兼职劳动[19]。2.兼职劳动要受工作时间的限制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各国劳动法律都确立了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工作时间制度是以单一劳动关系为参照标准的,是否适用于兼职劳动关系以及如何适用都是值得研究的。首先,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动放弃休息休假权,在最高工作时间以外或者在假期从事兼职劳动,这涉及到对最高工时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制度相关规定存在意义的认识问题:如果该规定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则劳动者个人是可以放弃该利益的;如果该规定除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外还涉及到社会利益,则劳动者不得任意违反该规定。在德国,休假制度是为了保持雇员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而给予雇员的修养时间,不允许雇员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职业活动。劳动者为多个雇主劳动的时间应当合并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20]。法国《劳动法典》第324—2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与手工业的任何雇员均不得在法律规定与本行业规章规定的最高工时制外从事属于本行业的领取报酬的工作。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休息休假制度具有社会利益,不允许雇员在假期出售劳力[21]。在我国,学者们一般认为,工作时间立法除了具有保障劳动者权益之外,还具有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劳动效率、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等意义[22]。根据该观点,兼职劳动时间应受最高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时间的限制,劳动者不能在最高工作时间之外以及假期从事兼职劳动⑷。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在最高劳动时间之外或者在假期从事兼职劳动,其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否应该支持?在德国,雇员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兼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取决于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目的[23]。用人单位对利用假期从事兼职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行,使不作为请求权,在警告无效后,用人单位可以针对该行为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合同。而且在以前的司法判例中,如果雇员在休假期间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职业活动,则将丧失休假工资请求权,雇主还可以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工资[24]。笔者认为,对于德国法律关于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兼职劳动的合同效力规定以及原用人单位对非法兼职劳动者的不作为请求权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而对非法兼职劳动的报酬请求如何处理则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如何在兼职劳动中适用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3.兼职劳动的劳动者应该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兼职劳动中,由于存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和两份以上工资的情况,对最低工资标准是分别适用于每个用人单位还是合并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则存在疑问:如果分别适用,则每个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都必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合并适用则是所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必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鉴于最低工资保障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生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25],最低工资标准应分别适用。具体来说:在并列型兼职中,劳动者所参与的兼职劳动属于非全日制劳动,每个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都必须达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从型兼职劳动中,劳动者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全日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必须符合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必须符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⑸。4.兼职劳动者在被解雇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兼职劳动中,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每一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认为,由于兼职劳动关系具有双重性特征,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兼职工作过程只是与原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下的一个“插曲”,该“插曲”并不影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解聘兼职劳动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6]。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不管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界定为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还是社会保障说,都必须承认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目的,因此,在兼职劳动中,任何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兼职劳动中可以存在双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障。5.兼职劳动者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兼职劳动者与其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应当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有关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现有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代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并不直接在社会保险机构以个人名义建立个人终身账户。这种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模式与单一劳动关系相适应,而不能满足兼职劳动过程中的双重甚至多重的劳动关系的需要,这使得兼职劳动者多劳未必能多得,而且在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与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之间造成不公,存在不平等竞争。因此,应该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每个劳动者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资金个人账户,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已基本发育成型 ,并呈现良性运转的态势。但是 ,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有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 ,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力市场总体供大于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布的《2006年就业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显示 ,2006年,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全年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数量达 1 400万人。同时 ,据中国社科院和国家信息中心预测显示 ,考虑到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往年失业的人口 ,“十一五 ”期间可能有四五千万劳动力需要就业。但是 ,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同时 ,却出现了所谓的 “技工荒 ”现象 ,即严重的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现象。2005年第二季度全国 104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信息证明 ,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求人数均远远大于供给人数 ,缺口总人数分别为 45769人、23854人、8943人。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尚未消除 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在劳动力流动上制定了严格的城乡隔绝措施 ,通过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自由流动 ,这些制度安排促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与此同时 ,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只给员工提供较低的工资和较低的工作稳定性 ,形成二级劳动力市场。而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密集型产业却能够给员工提供较高的工资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 ,加上原有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垄断性企业 ,共同形成一级劳动力市场。一级市场往往通过内部招聘以及对招聘信息的垄断排斥二级市场的劳动者 ,从而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两极分割。劳动力市场具有的分割特性使得劳动者难以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实现完全的自由流动 ,这成为影响劳动者就业选择的重要因素。 (三)劳动力市场秩序还不规范 一方面是劳动力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各种劳动法规不是很健全 ,包括 :劳动平等法律制度缺失、劳动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合理。另一方面是劳动力市场的执法不严 ,包括 :劳动行政执法不力、劳动行政执法不公、劳动司法不力。 (四)工会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作为劳动者的代表 ,工会成为劳动力市场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雇员为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设立的组织 ,应该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但是 ,我国的工会却没有发挥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应有的功能 ,一方面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会尚未改变附属于企业行政的状况 ,而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还未建立工会 ,已成立工会的还几乎全部被老板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 ,工会难以真正代表劳动力供给方 ——我国工会主要 —劳动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 , 从事的是日常性福利工作 ,很少涉及其应该注重的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给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形成了障碍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导致劳动关系中的强资本、弱劳工状况 由于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总量上供给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 ,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使企业雇主处于主导、控制的地位。在缔结劳动契约时 ,劳动者之间过分的就业竞争压力 ,使劳动者不得不在劳动条件、报酬、福利等方面降低自己的要求 ,削弱以至损害自己的某些劳动权利 ,以换取被企业选择就业的机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在进入企业伊始就被大大地削弱了 ,而且 ,劳动者的这种弱势状态还会延续到以后的劳动关系中。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带来的劳动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强资本、弱劳工状况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中所碰到的许多问题的根源。 (二)工会角色不到位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形成约束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 ,工会作为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 研究方向 :劳动经济学。 ! " 而自主结合的组织 ,其根本宗旨在于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权 益。正是这一宗旨推动了工会成为现代劳动关系体制的基本构 成要素 ,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 ,由于我国 的工会还不能够充分发挥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应有的代表和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 ,这就大大削弱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 中的作用。如果没有工会的制度均衡作用 ,劳动关系冲突就非 常可能处于自发的、非理性的、破坏性的状态 ,其后果就是劳动 关系的不稳定和劳动关系的恶化。这种状况肯定不利于和谐劳 动关系的建立。所以 ,工会角色的不到位会对和谐劳动关系的 建立形成约束。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使 “农民工 ”的劳动关系问题突出 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城乡分割和两极分割 ,所以 ,对于 “农民工 ”而言 ,他们在选择就业时只能是集中在城市中的非正 规部门 ,主要是一些松散组织、小型企业或劳务组织、个体工商户。在这类组织中 ,针对 “农民工 ”的劳动雇佣关系不规范 ,有关 “农民工 ”的劳动关系问题非常突出。首先是 “农民工 ”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的问题。2004年初 ,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 1000亿左右。其次是 “农民工 ”劳动时间过长的问题。据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农 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 8小时以内的仅占 ,在 8小时 ~9 小时之间的占 小时以上占 。再次是 “农民工 ” 工伤事故频发的问题。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营理局不完全统 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 70万,其中 ,农民工占绝大多数。 (四)劳动力市场秩序不规范致使劳动争议频繁发生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欠缺及执法不严 ,在劳动力市场的实际 运行中不规范和无序现象仍比较严重 ,劳动争议频繁发生。比 如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不规范或拒签 ,阻挠职工组建工 会 ,压低或拖欠职工 (包括农民工 )工资 ,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 险费 ,随意延长工时 ,不重视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 ,随意解雇职 工,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滥用劳务工 ,等等。在劳动力市场秩序 还不是非常规范的情况下 ,一方面是大量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 动法 ,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又比以前有所提高 ,因此 ,我 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统计数据表明 :从 1995年 ~2005年 ,我国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从 33030件增长 到了 313773件,10年间增长了 倍。 三、对策建议 目前 ,应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 ,以便为和谐劳动关系的 建立奠定基础 ,具体举措为 : (一)改善劳动力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状况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 于弱势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 ,如前所述 ,在我国劳动力市 场供大于求的同时 ,技术工人及高技能人才却非常短缺 ,出现 供不应求的状况。这就意味着 ,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对于改善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 ,进而改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的主要途径是要尽 快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加强劳 动力市场培训体系的建设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 ,可以增强 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改善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二)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的现 实状况 ,必须正确定位工会的角色 ,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和维护 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要求中国的工会要明确 自己应当承担的角色 :第一是工会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 色。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 活动。第二是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角色。作为处理劳动争 ! " 议的两个主要机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都应有工会代表作为一方参加。第三是工会在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中的角色。主要是工会在涉及劳动者利益问题的企业决策中的角色及工会在预防或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角色。第四是工会在集体合同关系中的主体角色。工会角色的正确定位可以增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三)逐步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 有关 “农民工 ”的劳动关系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力的市场分割,所以 ,要想彻底解决有关 “农民工 ”的劳动关系问题 ,就要彻底打破劳动力的市场分割。但从目前我国人口规模、就业和城乡经济状况分析 ,短期内城乡劳动力市场还不具备完全统一的条件 ,只能通过不断协调逐步实现最终目标。因此 ,当前劳动力市场改革是要建立一种城乡协调的劳动力市场。首先是建立高效率的就业促进体系 ,实现城乡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就业。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限制性政策和歧视性规定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要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服务平台 ,完善农民工就业的服务工作。其次是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 ,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形成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五险合一 ”的基本社会保险框架 ,健全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调控体系 ,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者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把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四)完善劳动力市场秩序 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立法、严格劳动力市场执法以完善劳动力市场秩序 ,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使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处理规范化。在加强劳动力市场立法方面的举措有 :建立和完善平等的劳动法律制度 ,包括建立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平等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劳动者待遇公平分配制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制度 ,包括强化政府责任、强化用人单位责任 ;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包括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完善劳动仲裁和诉讼制度。在严格劳动力市场执法方面的举措有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推进劳动合同制 ,对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乃至惩处 ,劳动合同公证实行免费服务 ;加大合同监管、劳资关系协调的力度 ,把有关法规、政策普及到企业和劳动者当中去 ,通过劳动管理机构和群众自我维护权利两方面的力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摘要1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是当前困扰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失业问题必须针对劳动力 市场的三种管制进行改革,并借以完善劳动力市场,推动扰业的市场化. 【关健词〕就业市场化;劳动力市场;管制 一,我国就业与劳动力市场现状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劳动力供给总量 过剩.随着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和结构大调整,经济 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大量的劳动力被释放出来.据估 计,2000年底,包括登记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新下岗 职工,机构改革中分流,农转非等几项指标在内的我国未 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动力数量约为2800万一3000万人 此外,农村约有亿一亿剩余劳动力.未来10年 我国农业领域每年要转移850万剩余劳动力,城镇每年 要安置200万富余职工,每年还有900万左右的新增劳 动力加人劳动大军.不考虑城镇公开登记失业人口,上述 三者合计每年就有1950万人需要就业,而我国未来10 年,伴随经济增长,每年平均新增劳动力需求仅在675- 1031万之间,即使劳动力需求达到最高预测值,短年劳 动力供给超过劳动力需求也有900多万.另一方面,劳动 力有效供给不足.中国经济面临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结构性失衡,还表现在低素质或未开发的低质盘人力资 源大为过剩,而经过科学开发,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先进 劳动技能的高质量人力资源又相对缺乏,这反映在就业 市场上就是存在大量低质量的劳动力剩余,他们又无法 填补许多要求较高技术和技能的工作岗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的失业人口的存在,有利于 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努力学习,提高其自身的文化和技术 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不仅造 成人力资ON的巨大浪费,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会 造成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增加社会诸多不稳定 因素.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制约因素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产业之间兴衰更替产业结构 不断变化,市场要求劳动力在部门之间移动以达到劳动 力的供给和需求结构均衡,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的 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原因在于目前,由于受观 念,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劳动力不能在部门之何自由流 动,就业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一)观念管制 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得我国劳动力市 场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一是社会主义允不允许失业 许多劳动者没有认识 到,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中,出现失业特别是正 常性失业是必然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须的.问题 是工人失业,再就业缺乏必要保障,一旦下岗,对失业者 本人和家庭有着切身利益的影响.因此,观念上必然产生 强烈抵触,即使是经济转型中正常的失业.同时有地方政 府的撑腰,人们养成了走关系,等分配,要饭碗的成习,许 多素质低下,知识技能更新滞后的劳动力"赖岗",而真正 的人才却得不到任用. 二是,劳动者是否还是"主人翁,' 质疑者认为社会 主义的劳动者必须是当家作主,而对于下岗转行则视为 受压迫,剥削.在一些县市出现人力三轮车,本应属第三 产业的一种服务类型,但却受到极大的批评,认为是"新 苦力",而车夫们也感到很"丢脸,'o 三是,谋职于非国有部门,是否意味受剥削 许多在 「作者简介]欧阳筱(1963-),女,江西南昌人,助理研究员,从事教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192. 万方数据 旧社会深受资本家剥削的家长,他们往往强烈阻挠子女 进入罪国有经济就业. 一(二)体制管制 在制约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诸因索中,体制管制影响 最大. 第一劳动力市场存在流动性障碍.由于户籍管理制 度,就业管理制度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劳 动力市场流动.举例而言,北京,上海,香港等都市有着户 口准人就业的限制,西部比东部劳动力流动性较差.劳动 力市场处于城乡,地区及部门之间相互分割的状态,阻碍 了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发展. 第二,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失衡.国有企业长期受行 政管制,重投人,轻技改,企业吸纳了许多低层次劳动 力.近年来劳动力供给增长最快的部分是低层次劳动力 供给,而适应工业化生产和市场经营的技术,管理人才则 供给不足.据统计中国每年新增劳动力供给资源中大 专以上的劳动者仅占,高中程度的占,初中 及以下的占.还有相当部分劳动力是文盲. 第三,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性就业机制.受地方保护 主义的限制,跨地区就业的比重要相当小;毕业生就业仍 处于由国家安置就业向通过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过渡 阶段;在人才的分配上也主要是面向国有部门,特别是国 有大中型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小企业难以获得人 才.此外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尚未有效形成,工资分配制度 处于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并存的阶段,企业间,企业内部 职工之间工资分配仍不能完全反映劳动力价值和供求关 系. 三,推动就业市场化和完警劳动力市场的建议 (一)诚如中国历史上各种变革.应该始于现念的转 变.观念不更新,改革难以进展.放开各种管制,应从转变 观念人手,引导企业,劳动者,社会向市场观念转变,培养 新型就业择业观念.同时,目前不合理的行业收人差距也 严重影响了富余人员的就业观应通过税收等手段,控制 一些垄断性部门的高额收人,树立公平分配机制和氛 围. 〔二)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改革就业及相关体制.必 须逐步废除长期以来实行的严格城乡户籍差别制度,劳 动力就业的所有制,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的城乡巨大差别 等政策和制度,因为这些制度限制了人口从农村向城市 自由转移,束缚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妨碍了 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导致过多的低素质的劳动力格 局和狭小的就业空间.同时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劳 动用工制度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打破所有制,部门乃至 城乡界限,建立劳动者能进能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向选择,鼓励企业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实现'1用工市场 化,'o (三)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拓宽信息扩展桨道, 保证信息对称性,流畅性和准确性.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 还受到较大的地区,行业的限制,没有形成跨地区,跨行 业的全国信心性信息网络;还停留在职业介绍的层次上, 不能有效地收集,整理,分析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指导和 引导劳动力的流动,为国家的劳动政策提供一定的参 考.因此,政府需要投人资金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信 息网络,把就业服务发展为一个新兴的产业. (四)规范就业指导,重视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加人 WTO之后,各国对劳动力质盆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目 前我国劳动力在数量上虽然供过于求,但在质量上却缺 少大量高质量的专门人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 势.我国近些年教育投资虽然有了较大的增长但人均教 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多年来一直在3%左右徘 徊,与全世界平均仁.7%),发达国家水平(),发 展中国家水平((4%)相比都相差甚远.教育投资不仅数额 小而且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 育事业,增加教育投人,改革现存的不合理的教育制度, 实现从学历型教育向能力型教育的转变.全方位提高未 来的劳动者素质.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掘市场潜力.第三产业的 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吸纳劳动力,解决就业问 题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如果第三产业经济保持8%的 增长速度每年可以净增加100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 目前,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只有30%多, 吸纳劳动力不到30%,而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第三产业产 值占GDP的比重约为5.一60%,吸纳社会劳动力约为 50一80% a第三产业在我国还大有潜力可挖,它将为我国 提供巨大的就业机会.当前,尤其要大力发展餐饮业,旅 游业,批发和零售业,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文化服务业, 教育服务业,老年服务业以及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吸收 杜会就业. (六)利用加入WTO的契机,开辞劳动力鱿业的国外 市场.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是目前在国际劳动力 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只有左右,这说明我国劳动力 出口潜力很大.我们以此积极鼓励我国劳动力大量出口, 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就业指导,降低国内劳动参与率, 扩大国外劳动参与率通过参与国际劳动力市场竞争促 进我国劳动力资源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流动,以充分利 用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从而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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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劳动法的意义和价值论文

很简单啊。主要从三个方面答。1,,大学生学习劳动法对于以后自己毕业后就业的积极意义,比如自己有更好的法律意识从而保护好自己。2.对其他人的积极意义,通过自己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帮助身边的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3.戴高帽,有助于实现社会注意和谐。。。。法制社会的建设。。。对劳动法在各地的实施存在重大意义。。。。

1 劳动法企业辞退员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2 首先,研究劳动法企业辞退员工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和指导,避免在企业辞退员工时出现违法行为。3 其次,研究劳动法企业辞退员工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探讨劳动关系的合理处理方式和方法,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发展。4 最后,研究劳动法企业辞退员工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对于劳动法规制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为我国劳动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1,,大学生学习劳动法对于以后自己毕业后就业的积极意义,比如自己有更好的法律意识从而保护好自己。2.对其他人的积极意义,通过自己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帮助身边的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3.戴高帽,有助于实现社会注意和谐。。。。法制社会的建设。。。对劳动法在各地的实施存在重大意义。。。。

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分析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提纲范文模板

难忘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学生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我们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答辩提纲,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答辩提纲

一、写作该题目的意义;

二、毕业论文答辩自述的研究现状;

三、你搜集资料的范围;

四、该论题的难点;

五、你的创新之处,或独到见解;

六、对论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关系要十分明确;

七、该论文的研究方法。

毕业论文答辩流程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标题;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文章的创新部分;结论、价值和展望;自我评价。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第 1 章 绪论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选题背景

研究目的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

现实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研究内容、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

主要创新点

第 2 章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体系相关理论

可持续循环发展理论

可持续循环发展理论界定

可持续循环发展的原则

低碳经济理论

低碳经济的界定

低碳经济的特征

环境会计理论

环境会计的概念

环境会计的必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环境会计体系相关理论关系

第 3 章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框架体系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的确认

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

环境会计确认的对象

环境会计确认的条件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的计量

环境会计计量的模式

环境会计计量的方法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的记录

环境会计要素

环境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的报告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第 4 章 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面临的问题

企业缺乏环境会计理念

尚未出台环境会计法规准则体系

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监管与披露弊端

环境会计人才缺失

第 5 章 低碳经济视角下保障环境会计的对策

增强低碳经济与环境会计理论指导与环保意识

尽快出台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制度

借鉴成熟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机制

积极培养高素质环境会计人员

第 6 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结论

研究展望

本文结论

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性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加快研究低碳经济视角下的环境会计显得尤为重要。环境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研究观点也不统一,阻碍了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观、低碳经济观、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等理念的提出,环境会计体系的构建越发迫切2017会计毕业论文提纲2017会计毕业论文提纲。文章通过对低碳经济视角下的环境会计进行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环境会计的研究和发展应该以可持续循环发展理论、低碳经济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作为理论指导。构建低碳经济视角下的环境会计体系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循环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2)实现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循环发展,需要加快构建和完善科学严密的环境会计体系,解决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问题。环境会计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统一环境会计要素观点,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会计计量方法,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环境会计账户,记录环境会计活动,强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3)当前我国环境会计体系尚不完善,研究不够深入,对低碳经济视角下的环境会计研究仍停留于基本理论层面,实际操作性不强。实现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应该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逐步探索普遍适用的环境会计体系2017会计毕业论文提纲论文。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应该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向“改良的环境会计报告”过渡,最后向“独立的环境信息报告”发展。

(4)当前我国环境会计存在很多问题,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努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完善环境会计信息监管与披露制度;企业需要坚持低碳经济与环境会计理论的指导,树立环保意识,大力培养高素养环境会计人员,为环境会计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编写提纲的步骤

编写提纲的步骤可以是这样: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四、毕业论文提纲的拟定

如何落笔拟定毕业论文提纲呢?首先要把握拟定毕业论文提纲的原则,为此要掌握如下四个方面: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则,与职工同甘共苦,可以取得多数职工的理解。从全局观念分折,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只讲了企业如何改革才能稳定,没有论述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收入增加,最终达到社会稳定。

(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舍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麽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

(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

毕业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微调”。

1、引言

引言是进入正文的一个不用手段,是进入答辩高潮环节的有益铺垫,所以书写引言时要投入一定精力,使引言能够引起答辩教师的注意,创造轻松的答辩氛围。

引言要做到引人入胜,如果能够采取听众感兴趣的话题作为切入点,可谓事半功倍、一举多得。其一,可以让答辩教师将精力集中在你的论文之上;其二,可以缓解紧张而又严肃的气氛;其三,就是答辩教师听过很多学生的答辩之后已经十分疲倦,用这种轻松的手法开场,听众的精神状态也会自然的恢复;其四,这还是一种先声夺人的方法,容易让人印象深刻。

特别要注意这种方式要适度,话题的范围要严格围绕论文的内容展开,切不可偏离中心,离题万里。时间的长短也要注意,它的作用仅是引入正题,一般控制在1~2分钟以内,然后迅速展开论文核心内容。

在这短短的时间里,都要涉及哪些内容呢?首先是礼貌的自我介绍,这是个人素养的基本体现,印象分很重要;其次是紧扣论文的趣味性材料;最后指明毕业设计课题及自述论文的安排和步骤。

2、正文

正文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依据论文的主要内容编写,另一部分是专为答辩而准备的某些资料。下面详细介绍这两部分内容:

首先整理论文的主要内容,对下列论文内容浓缩,提取关键信息。

(1)标题、摘要、关键词

这三个部分在论文中已经十分精炼,特别是摘要字数虽然少,但是能够说明论文的核心内容。

(2)目录

论文各章节的目录处处体现着论文的层次和结构。它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思路,抓住论文的梗概,便于查找。目录各层次的标题之间也暗示了其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

(3)前言

论文的前言一般包括写作此论文的目的和主要原因、本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课题的有关背景和发展历史、研究范围和工作方法、理论原理、预期结果、工作计划。

(4)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是论文的核心和主体部分,但是它篇幅最长,不适合在答辩提纲中使用。可以摘录正文中的重要观点和内容列入答辩提纲,帮助学生在答辩时对选题进行重点讲解。

(5)结尾

首先,结论。通过科学的理论推导和分析,反复的实验论证,实验数据的总结、概括、归纳,得出最终结论。结论应该完整准确、简明扼要、不偏激、不片面。

3、致谢

在毕业设计和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必定有很多人的帮助和支持,在论文的最后都会对帮助自己的师长、工作伙伴以及协作单位致谢。

4、答辩材料收集

要准备专门为答辩而收集的资料,也要将核心内容和索引写在提纲中,其他具体资料可以在答辩中携带。主要包括与该课题联系的背景资料和文献,适当扩大到本领域范围之内;该课题的现有研究程度、发展方向、发展前景的有关资料。

你问的有意义吗?哈哈

摘要1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是当前困扰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失业问题必须针对劳动力 市场的三种管制进行改革,并借以完善劳动力市场,推动扰业的市场化. 【关健词〕就业市场化;劳动力市场;管制 一,我国就业与劳动力市场现状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劳动力供给总量 过剩.随着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和结构大调整,经济 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大量的劳动力被释放出来.据估 计,2000年底,包括登记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新下岗 职工,机构改革中分流,农转非等几项指标在内的我国未 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动力数量约为2800万一3000万人 此外,农村约有亿一亿剩余劳动力.未来10年 我国农业领域每年要转移850万剩余劳动力,城镇每年 要安置200万富余职工,每年还有900万左右的新增劳 动力加人劳动大军.不考虑城镇公开登记失业人口,上述 三者合计每年就有1950万人需要就业,而我国未来10 年,伴随经济增长,每年平均新增劳动力需求仅在675- 1031万之间,即使劳动力需求达到最高预测值,短年劳 动力供给超过劳动力需求也有900多万.另一方面,劳动 力有效供给不足.中国经济面临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结构性失衡,还表现在低素质或未开发的低质盘人力资 源大为过剩,而经过科学开发,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先进 劳动技能的高质量人力资源又相对缺乏,这反映在就业 市场上就是存在大量低质量的劳动力剩余,他们又无法 填补许多要求较高技术和技能的工作岗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的失业人口的存在,有利于 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努力学习,提高其自身的文化和技术 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不仅造 成人力资ON的巨大浪费,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会 造成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增加社会诸多不稳定 因素.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制约因素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产业之间兴衰更替产业结构 不断变化,市场要求劳动力在部门之间移动以达到劳动 力的供给和需求结构均衡,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的 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原因在于目前,由于受观 念,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劳动力不能在部门之何自由流 动,就业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一)观念管制 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得我国劳动力市 场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一是社会主义允不允许失业 许多劳动者没有认识 到,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中,出现失业特别是正 常性失业是必然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须的.问题 是工人失业,再就业缺乏必要保障,一旦下岗,对失业者 本人和家庭有着切身利益的影响.因此,观念上必然产生 强烈抵触,即使是经济转型中正常的失业.同时有地方政 府的撑腰,人们养成了走关系,等分配,要饭碗的成习,许 多素质低下,知识技能更新滞后的劳动力"赖岗",而真正 的人才却得不到任用. 二是,劳动者是否还是"主人翁,' 质疑者认为社会 主义的劳动者必须是当家作主,而对于下岗转行则视为 受压迫,剥削.在一些县市出现人力三轮车,本应属第三 产业的一种服务类型,但却受到极大的批评,认为是"新 苦力",而车夫们也感到很"丢脸,'o 三是,谋职于非国有部门,是否意味受剥削 许多在 「作者简介]欧阳筱(1963-),女,江西南昌人,助理研究员,从事教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192. 万方数据 旧社会深受资本家剥削的家长,他们往往强烈阻挠子女 进入罪国有经济就业. 一(二)体制管制 在制约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诸因索中,体制管制影响 最大. 第一劳动力市场存在流动性障碍.由于户籍管理制 度,就业管理制度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劳 动力市场流动.举例而言,北京,上海,香港等都市有着户 口准人就业的限制,西部比东部劳动力流动性较差.劳动 力市场处于城乡,地区及部门之间相互分割的状态,阻碍 了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发展. 第二,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失衡.国有企业长期受行 政管制,重投人,轻技改,企业吸纳了许多低层次劳动 力.近年来劳动力供给增长最快的部分是低层次劳动力 供给,而适应工业化生产和市场经营的技术,管理人才则 供给不足.据统计中国每年新增劳动力供给资源中大 专以上的劳动者仅占,高中程度的占,初中 及以下的占.还有相当部分劳动力是文盲. 第三,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性就业机制.受地方保护 主义的限制,跨地区就业的比重要相当小;毕业生就业仍 处于由国家安置就业向通过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过渡 阶段;在人才的分配上也主要是面向国有部门,特别是国 有大中型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小企业难以获得人 才.此外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尚未有效形成,工资分配制度 处于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并存的阶段,企业间,企业内部 职工之间工资分配仍不能完全反映劳动力价值和供求关 系. 三,推动就业市场化和完警劳动力市场的建议 (一)诚如中国历史上各种变革.应该始于现念的转 变.观念不更新,改革难以进展.放开各种管制,应从转变 观念人手,引导企业,劳动者,社会向市场观念转变,培养 新型就业择业观念.同时,目前不合理的行业收人差距也 严重影响了富余人员的就业观应通过税收等手段,控制 一些垄断性部门的高额收人,树立公平分配机制和氛 围. 〔二)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改革就业及相关体制.必 须逐步废除长期以来实行的严格城乡户籍差别制度,劳 动力就业的所有制,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的城乡巨大差别 等政策和制度,因为这些制度限制了人口从农村向城市 自由转移,束缚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妨碍了 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导致过多的低素质的劳动力格 局和狭小的就业空间.同时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劳 动用工制度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打破所有制,部门乃至 城乡界限,建立劳动者能进能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向选择,鼓励企业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实现'1用工市场 化,'o (三)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拓宽信息扩展桨道, 保证信息对称性,流畅性和准确性.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 还受到较大的地区,行业的限制,没有形成跨地区,跨行 业的全国信心性信息网络;还停留在职业介绍的层次上, 不能有效地收集,整理,分析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指导和 引导劳动力的流动,为国家的劳动政策提供一定的参 考.因此,政府需要投人资金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信 息网络,把就业服务发展为一个新兴的产业. (四)规范就业指导,重视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加人 WTO之后,各国对劳动力质盆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目 前我国劳动力在数量上虽然供过于求,但在质量上却缺 少大量高质量的专门人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 势.我国近些年教育投资虽然有了较大的增长但人均教 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多年来一直在3%左右徘 徊,与全世界平均仁.7%),发达国家水平(),发 展中国家水平((4%)相比都相差甚远.教育投资不仅数额 小而且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 育事业,增加教育投人,改革现存的不合理的教育制度, 实现从学历型教育向能力型教育的转变.全方位提高未 来的劳动者素质.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掘市场潜力.第三产业的 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吸纳劳动力,解决就业问 题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如果第三产业经济保持8%的 增长速度每年可以净增加100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 目前,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只有30%多, 吸纳劳动力不到30%,而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第三产业产 值占GDP的比重约为5.一60%,吸纳社会劳动力约为 50一80% a第三产业在我国还大有潜力可挖,它将为我国 提供巨大的就业机会.当前,尤其要大力发展餐饮业,旅 游业,批发和零售业,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文化服务业, 教育服务业,老年服务业以及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吸收 杜会就业. (六)利用加入WTO的契机,开辞劳动力鱿业的国外 市场.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是目前在国际劳动力 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只有左右,这说明我国劳动力 出口潜力很大.我们以此积极鼓励我国劳动力大量出口, 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就业指导,降低国内劳动参与率, 扩大国外劳动参与率通过参与国际劳动力市场竞争促 进我国劳动力资源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流动,以充分利 用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从而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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