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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职业工作法律层面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9:43:12

关于女性职业工作法律层面的论文

随着《杜拉拉升职记》电视剧的热播,让我们领略到了现代职场女性特有的风采,智慧、自信、优雅、独立而不失温情,不断用自己的实力来证明自己就是男人之外的“半边天”。然而在职场上她们却一路遭遇许多问题与困境,影响了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职业女性职业生涯发展中的困境

1.难以逾越的传统观念

不可否认,几千年的男性社会历程,己经在很多领域刻下了男权的烙印,形成了男性成为主导力量的格局,也形成了一种具有性别等级的文化。这种文化和社会意识从人降生就开始灌输他们这种不同的性别规范,从而在其可以自我选择之前就己经形成了男强女弱,男性主导。 长久以来“男在外闯世界,女在家保稳定”被公认为天经地义的事,对女性的要求只是贤惠、柔弱,而女性的聪明、能干、坚韧等品质却往往被轻视或忽略。头脑中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由此对女性存在的性别歧视,在职场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性别隔离指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女性”职业和“男性”职业的现象。职业性别隔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横向隔离,男女性别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不一致,如就业人员构成中的男女性别差已扩大至 个百分点,而我国总人口构成中的男女性别差却只有 个百分点;二是纵向隔离,男女两性在职务等级和职业地位等级、职称等级中的构成比例存在显著差异;三是男女两性整体收入存在明显差异。

(2)制度措施上的不平等

在当今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招聘录用上存在不平等。在相同条件下,许多招聘单位往往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在职业培训方面,无论是一般培训还是专门培训,或者是业务外出,女性都较男性更少有机会;在配置安排上,女性劳动力的流动频率小,造成劳动技能单调,就业领域狭窄;在福利制度上,许多单位相同条件的女员工不能获得与男员工平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在退休制度上,男女两性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使每一位女职工缩短了就业时间,降低了收入水平;另外女性在加薪、晋升等问题上遇到的挑战和困难会高于男性。

2.难以平衡的社会角色

现代女性的角色构成基本上是由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两大类复合而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角色成为女性在扮演传统的家庭角色之外的又一重要社会角色。但社会、家庭双重角色的承担,使其处在重重的角色矛盾之中,给女性带来前所未有的精神压力与心理困惑,严重影响着女性身心的健康发展。

(1)双重要求与标准带给女性的困惑

社会对女性的要求是男女两性化的重叠要求,既希望女性都有很强的事业心,如吃苦耐劳、好强、刚毅、独立等等,又希望她们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认定的女性特质,如依赖、柔顺、随和等。另外,在传统观念中,对男性和女性“成功”的'评价标准不一。在以男性为主的传统价值观念中,男性只要事业成功,例如职务升迁、工作获奖、发明创造、专业升级、发财致富等等,都被认为是一个成功者。而女性的成功要受双重标准的检验,必须事业和家庭两方面同样成功。这种不公正、不合理、不易冲破的传统偏见和价值观念,就使得职业女性长期处于两种角色的矛盾冲突之中承受着世俗舆论和自己心理的压力,而不如男性勇往直前。

(2)事业家庭冲突带给职业女性的困扰

在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男性,认为男性是干事业的,女性必须以家庭为重。因而时时会指责工作积极的妻子不顾家庭、缺乏母性、没有女性味等。因而她们疑惑自己的强大,已婚的职业女性困扰就更多,常常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3)市场经济变革带给职业女性的困惑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女性一方面遇到发展的契机,取得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涌现出许多事业成功的女性。另一方面,受“单位所有人”影响极为深刻的中国女性,在竞争原则、效益原则新的衡量尺度下,面临被精简、被调整、下岗回家、等待再就业等问题。职业女性内心很不平静,她们感到自己的社会角色时时受到威胁,产生角色困惑。

3.难以克服的自身因素

(1)自我认知偏低

虽事实上然男女两性在智慧、才能、成功率等方面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传统文化环境总在影响或暗示:女人不如男人,女性应该柔弱。长期以来,,女性受这种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形成了错误的自我意识与思想观念,认为女性在工作能力、思想深度等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 女性在工作中有意无意地产生了依赖、顺从、迎合男性的思想。有些女性总认为自身能力不够,认为“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女性的这种自我认知和自我定位导致女性在事业上容易失败,影响职业发展。

(2)竞争意识不强 。有的女性把竞争和“权利欲”看作是男性的专利;有的女性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轻易地“谅解”自己,错过发展机会;有的女性在思想上、理想上渴望自立、自强,但行动上不能为竞争所需的人力资本做储备,时间价值利用率较低,无形中减少了参与竞争的机会。

(3)对传统角色分工的认同

一些女性尽管在学校读书时才华横溢、雄心勃勃,但一旦成家生子,便存有“母借子荣而耀,妻凭夫贵而荣”观念,放松了事业追求。有的虽然锐志不减,但一遇到家庭与事业的矛盾、自己事业与丈夫事业的矛盾,便甘为家庭、为丈夫和孩子放弃事业。

二、促进职场女性职业生涯规划的对策

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职业女性职业生涯的规划与发展,推进职业女性职业生涯顺利发展需要从多层次多方位来进行。

1.制度层面

(1)建立健全两性平等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要审视已有法律、法规,剔除损害女性利益的条文规定。在各项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增强制度对性别平等的敏感性。研究如何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和压力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背性别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女性平等职业发展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及其落实机制。真正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切实解决妇女就业难,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权益保护难等问题。同时,要制定平等就业法,高度重视歧视妇女案件的处理,努力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2)完善女性劳动保护与生育制度

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约束,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监督机构,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的内容之一和企业劳动保护管理体系。另外,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将生育成本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必要的生育费用社会补偿制度, 将女性的生育成本社会化, 为女性生育提供经济补偿。

2.社会层面

(1)改变传统观念,消除性别歧视

转变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与歧视,展示女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全社会包括女性自身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可以通过各种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展示妇女风采,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男子多参与孩子养育和家务劳动,减轻职业女性的母性角色负担。

(2)重视女性职业规划的设计

注重发挥社会各级组织作用,积极为女性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创造有利条件。

一要加强引导。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开展讲座与培训等多种载体,在广大女性中深入宣传职业生涯规划知识,使更多的职业女性认识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引导职业女性对自己做出正确的定位。二要完善机制。要健全女性人才培养机制。针对企业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相对薄弱的状况,明确女性参加各类培训的比例,提高她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不断丰富工作经历和阅历。建立科学合理的女性人才评价机制,摒弃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建立以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使女性人才得到公正的评价。三要注重服务,在大力培植就业指导机构的基础上,要加快培养一支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教师队伍,为女性正确规划职业生涯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

(3)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

大力发展直接为家庭服务的第三产业,使家务劳动逐步从家庭转移于社会,成为社会性劳动,例如普设托儿及托老设施,为照顾老人和对抚养孩子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家政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努力把女性从传统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

3.个人层面

(1)正视冲突,平衡事业与家庭的关系

女性首先要认清自己的人生价值,摆正事业与家庭在心中的这杆秤,毕竟鱼与熊掌通常情况下是难以兼得的。

大部分女性都会面临做母亲和回归职场的问题,女性要学会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对特定的角色有所偏重。因为很多职场女性不敢下决心去履行做母亲的职责。处理好这些现实的问题,就需要女性及早规划自己的人生,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节奏。

(2)制定职业规划,及早给予职业生涯的定位

倡导职业女性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有助于打破传统习俗和社会偏见,优化女性择业的外部环境,女性只有做好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才有助于个人认清自己事业的前进方向,从而更好的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生目标。

做母亲、做妻子会给女性的职业生涯带来一定影响,如何让自己把事业和家庭处理得更好,聪明的女性应学会及早制定个人生活和发展规划。建议女性首先应该将影响自己的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尽可能考虑在内。分析自己的现状,确定自己的位置,确定人生目标,包括婚姻的,家庭的,事业的,成就等等,在家庭内部进行充分地沟通,使大家尽量能够达成一致或取得家人的谅解和支持。

(3)不断学习,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女性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与技能,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提升女性职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女性承担着大量的家务活和生养、教育孩子的重任,精力相对有限,有选择地强化一种技能有利于集中精力掌握好该技能,也有利于巩固在这一领域的职业地位,对于增强职业竞争力有很大帮助。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职场女性在职场的作用和贡献愈发显现。重视女性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帮助职场女性走出职场困境,在充分实现女性自身价值的同时,促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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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兰玲:促进当代女性职业发展的途径[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3(2)

[6]胡立英:知识经济时代女性的职业生涯规划 [J].南方论刊,2008(4)

德国职业女性的生存现状 在描述美国职业女性如何才能进入德国商界时说:“尽管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工作岗位,德国仍然是一个男性统治的国度。因此,你要多花费一些时间才能得到你的德国同事的尊敬。” 作家兼人类学家爱德华·T·霍尔(Edward T. Hall)描绘了同样的景象:“德国女性在商界的地位比美国女性要低。德国的已婚女性很少在外工作,德国女性就业的比例远远低于美国女性。” 1995年,德国女性仅占据不到5%的经理职位。因此,在德国工作和生活的美国和加拿大女性会感受到来自业界男女同僚的不满,同时她们也缺乏社会联系和社会支持。 在德国政府中,女性仅占行政管理职位的25%,这一比例在欧洲居于最低之列。尽管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德国女性的前景依然黯淡。 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北美女性还是前往德国,因为德国是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幸运的是,英语在德国应用很广泛,尤其在法兰克福附近的地区,因为美军在当地已经驻扎了50年。当然,像在其他国家一样,会讲当地语言仍然要方便得多。正如诺斯特博士(Dr. Knorst)所说,即使会犯一些错误,说当地的语言仍会为你架起友谊的桥梁。 “我和两位德国商人一起乘车从杜塞尔多夫去往科隆。司机让我留意一下路边城镇的名字。10分钟后,我看到路边的指示牌,称乌姆莱通镇到了。但后来我才知道指示牌上的词的意思是‘绕道而行’,这让我感到很尴尬。不过也让我们大笑了一番,感到很放松。此行之后我们就成了好朋友。” 商业行为规范 商业行为规范和礼仪在德国非常重要。尽管,他们并不一定像法国人和意大利人那样要求举止高雅,相比之下,他们更尊敬和期望人们“遵守规则”。德国公司的高效、可靠使他们引以为荣,因此,他们拥有关于商业行为的正式规范也就毫不奇怪了。 克劳迪娅·A·班克尔博士(Dr. Claudia A. Becker)是德国人,任美国芝加哥伊利诺斯州立大学德国语言和商业计划研究项目负责人。她建议,参加商务会议时,应该积极果断,而不是仅仅令人感到厌烦地、被动地接受。以会议时就坐情况为例,年长的人需要也得到更多的尊敬,可以坐在桌子末尾的位置,而女性也不应该让别人看轻。 其他在德国工作过的女性告诫,不要太咄咄逼人,这样会损害商业伙伴之间的关系。一位女性提供了如下战术:与会前,问一下你信任且阅历丰富的德国同事,开会时你坐在什么位置比较合适。进入会议室时,有礼貌地问一下与会的其他人你可否坐在你中意的位置上。几乎没有人会拒绝你的要求,因为拒绝这样的要求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 班克尔博士提醒,相比美国和加拿大,在德国建立商业伙伴关系的速度比较慢,切忌操之过急。德国男性通常不会完全接受一位女同僚,即使其他条件都与其相当。 你怎样建立自己的信用?职业女性应坚强、不妄自菲薄。开始时,明确此次会议的目的,强调你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意图、条件,谈判时要清楚自己的底线。发生争执时,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过,人们并不欣赏过度活跃的商人。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必要随后加以强调。要注意你说话的音调。在德国,大声说话的女性比大声说话的男性更具冒犯性。切忌夸夸其谈恭维,德国人认为这样很肤浅、不可信。开会和讨论计划时不要过于心急,要学会耐心。在德国,最重要的是如何很好地完成工作,而不是强调“时间就是金钱”。 德国宪法明确规定同工要同酬 。但德国《明星》周刊最近通过组织专家对25万个工资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男女雇员从事同样工作,女性雇员的工资收入比男性少30%,而且职位越高,男女工资之间的剪刀差越大。调查结果对于主张性别平等、女权运动十分活跃的德国来说,简直就是个丑闻。但现实就是这样严峻。 同工不同酬例子多 已做到慕尼黑交易所董事位置的波腾兰尔,今年37岁,是一个儿子的母亲,她通过自身经历早就体会到德国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实。回忆当年,她与同龄的一个男生高中毕业后同在一个银行当学徒,同上大学学习经济,同读博士学位,同时获得博士头衔,更为巧合的是,他们到了同一个就职至今的企业谋求同等职位。她甚至优先于那个男生被指名与人事经理谈话,二人均被录用。但波腾兰尔没有想到,现已成为同事的那个男同学从被雇用的第一天起,年薪就高于自己,时至今日她的工资也未能追上这位同事。 32岁的玛利亚·施密特现供职于著名的柏林经济研究所,她叙说着与波腾兰尔差不多的经历。5年前,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她在一家大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当时与她从事同样工作的一位同事每年的年薪至少高于她8万马克,主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位同事是男性。 现年40岁的克吕佛女士更有几分不服气地诉说自己的故事。她从小在家就像个男孩子,帮父亲劈用于壁炉的木柴,而弟弟则喜欢帮母亲在厨房里做饭。结婚成家以后她对一般家务不感兴趣,倒是对汽车的性能了解要比丈夫强得多。她1990年开始在巴符州一家试验室工作,当时工资每月为3500马克,而后来她得知,她的男同事每月比她多挣至少1000马克,她认为很不合理,她不断为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斗争。她为增长工资而争,为使用公司轿车的权力而争,以后又为配备手机而争,她的生活内容似乎离不开“争”,经过12年不间断的拼争,历经三任雇主,她依然无法达到与男士同工同酬的目的。她累了,作为掌握一技之长的工程师,两年前她不得不下决心单干。 职位越高男女收入差距越大 总体看来,在德国,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以及所处职位越高,与同级别男性相比,收入差距越大。一个在企业领导30名员工的部门经理如果是女性,她的年薪大约为77500欧元,而一个男性部门经理的年薪收入为114000欧元。据德国经济研究所最新调查结果,女性政府官员和专业公职人员的平均收入比同等职位的男子至少要少28%。一位45岁的女性审计师年薪为42500欧元,同是45岁的男性审计师年薪为61800欧元。在企业咨询行业,一名35岁的女性分析员年收入是48300欧元,而男性分析员的年薪可达68900欧元。 《明星》周刊对人事经理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人事经理中36%承认,同种岗位女性比男性收入少,17%被问卷的人事经理甚至认为同等条件下女性收入会越来越少。 在欧洲国家中,德国的男女收入差距比例平均为24%,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希腊等国的男女收入差远比德国要小。 收入差距谁之过 尽管人们都知道同工不同酬是不合理的,但谁都似乎不愿去触及这一敏感话题,更很难去改变这一状况。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一是德国人忌讳谈工资收入,在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对于收入多少更是不议论、不攀比。二是雇主方的人事经理一向对劳资情况严格保密。三是女性雇员耻于向人事部门提出合理的工资要求,同时往往不了解自己所从事劳动的实际价值。另外,制定工资的人和界定工作性质的人从来就是男性,他们又特别注重诸如机械等生产资料而忽略为人服务的因素,比如大都由女性承担的秘书一职,所获收入要比大都由男性担当的仓库保管员收入要低,根源就是传统观念认为女子干的无非是打打字听听电话,而男子则在看守企业有型的资产。 女性要敢于提增资要求 柏林经济研究所的玛利亚·施密特至今还有些后悔,当初她在那家大企业供职时如果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或许她的要求会得到满足,然而她当时选择的是沉默,她的顶头上司其实了解她的工作能力,但只要她不对工资提出异议,上司是不会主动给她涨工资的。 美国经济学女教授巴博库克经过研究认为,男子和女子对待职业和工资的态度有根本的不同,57%的男性雇员在领取第一次工资后就会向雇主方提出新的工资要求,而提出这种要求的女性雇员只有7%。按照女性思维,只要你好好干活,你的工作就会被认可,工资自然会增加。这种典型的女性工作态度使得她们期望值小,满足率高。男子把与雇主的增资谈判看成是竞技场的搏斗,紧张而又刺激。巴博库克教授敦促女性要拿出看牙医的勇气与雇主谈增资问题,虽然开始感觉不舒服,但必须去谈。 德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是很高的,高中毕业生中53%是女性,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中女性占48%,而且这一比例呈上升趋势。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由此可见,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如果女性自己认识不到这一点,不去争取应有的权利,那她不只是在降低自身价值,同时也在压低其他女性的劳动身价。 “她们在向上爬的路上比男人还男人,工作竞争往往使她们变得铁石心肠,没有同情心。”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最近,由德国《商报》委托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45%的职员——其中9%是任领导职务的女性——对女上司明显持保留态度。因为他们认为,在女上司领导下,自己晋升的机会远逊于在男上司领导下。女性 又一次在职业生涯中得到了负面评价。与之相对,不信任男上司的下属非常少。 这次有1000多名德国职员参与的调查表明,对女上司的不信任感在新一代人身上也无望改变:在不到25岁的年轻人中,甚至有72%的人对女上司有看法。此外,受访者也一致认为女性在工作中面临更多的困难。70%的受访者认为,女性想事业有成不是那么容易。这也许正是令人对女上司抱有疑虑的一个原因。 这次调查的负责人米夏埃尔·弗尔斯特说:“女性在工作中总是受歧视,她们会传播这种不愉快的感受,让别人在工作中也轻松不起来。” 柏林一家猎头公司的总裁乌韦·舒里希特则揭示了另一层原因,他说:“女性和男同事的联系不会超出公事范围外,她们不加入男性的关系网。”而私交恰恰可以为下属的晋升铺平道路。“女人很少能成为挚友”,舒里希特这样说,但他没有怀疑女性的工作质量,他说:“为数不多的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女性的确都非常优秀。她们清楚自己的前进方向,但必须克服重重阻力才能达到目标。” 男权社会的偏见和压力让有些女性做得过火,“她们在向上爬的路上比男人还男人,”心理学家梅希蒂尔德·埃彭贝克说,“工作竞争往往使她们变得铁石心肠,没有同情心。”而同情恰恰是每个领导应具备的品质。缺乏同情心的上司也不能指望下属对他忠诚——而没有下属的忠诚,任何成就都不能长久。 根据埃彭贝克的经验,“放弃孩子努力工作而爬上高职位”的女上司最令人难以忍受,“她们对有孩子的女同事的平常言行往往过于敏感。”此外,“当女人首次晋升到高层职务时,她会倾向于把其他女性排除在自己的圈子外。”与男性不同,女性为实现目的会无所顾忌。 为何如此?心理学家埃彭贝克说,这是因为女性待人处事总是非此即彼:不是朋友就是敌人——没有其他可能。值得注意的是,97%的女性始终认为自己是女性间冲突的受害者。 德国汉堡经济政治大学的教授索尼娅·比朔夫对此也有同样消极的看法。她说:“女性有浓厚的竞争意识——这源于进化和争夺男人的竞争。这种竞争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共存。”因此,“公司中女性职工的比例越高,同事间的相互倾轧就越多。”因为女性缺乏客观评价其他女性的能力。 这些德国学者认为,微软、苹果电脑、英特尔和惠普这几家著名美国公司的女经理和员工搞不好关系,于是为了让员工能忍受她们的领导而把他们送去参加特殊培训。这看来并非是意外。

近几年,随着国家顶层设计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女性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女性在与社会的互动中,仍然会遭遇性别歧视和发展机会上的不平等,进入一个领域以及在该领域发展的契机远远少于同等能力的男性。虽然已经有大量关于妇女劳动权利保障性的条文规范存在,也有专门的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执行,但隐性歧视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以及配套政策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因此,从消除隐性歧视的角度探讨妇女劳动权的保障制度,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职业性别歧视;行业隔离;职业隔离;隐性歧视引言公民劳动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核心权利之一,该权利没有也不应当设定性别门槛,不应该因为女性的生育功能就将其定型为单纯的生育者而弱化其劳动者的社会属性。相反,恰恰由于女性承担着繁衍和延续族群生命的重任,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女性应当得到更多的权利保障。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繁衍和延续族群生命的社会义务却往往成为雇佣方侵害其劳动权益的主要借口。从现状看,女性的劳动权和发展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职场女性比例停滞不前,女性政治代表比例下降,而以当前的性别平等保障力度推算,需要足足花108年时间才能完全消除全球性别差距,而实现职场性别平等则需要再奋斗202年。不难发现,职场领域的去性别化、去歧视化依旧是当今世界的一大难题。当前法律的不完善也为女性职业性别歧视提供了一个“恰到好处”的借口,比如对“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这一模糊规定使得这一原本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定成为了某些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却能逃避处罚的保护伞,从而衍生出某些行业隔离与职业隔离。但是,寻求法律保护就要求公平公正,法律也恰恰应该是劳动争议最强有力的解决途径。因此,从法律完善的角度去研究如何消除职业性别歧视这一问题,有很强的现实性。一、职业性别歧视类别及表现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认为,职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简单来说,职业性别歧视就是在以性别条件为非必要条件的领域内,因为性别这一因素对职员采取不同的就职限制和待遇。职业性别歧视主要分为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第一种是非常明显且易于证明的显性职业歧视,比如说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明显标注“本企业不招收女性员工”或者在入职时就要求签订含有“五年内不得生育,否则企业方可以无理由开除被雇佣人员或者降低薪资”条文的合同。这类因非职业特殊需求而拒绝招录女性和限制女性生育权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保障与社会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招聘广告的非必要性别要求案例的判决,极为有效地打击了显性性别歧视。目前,更多的问题集中在隐性歧视。例如,招聘要求上并未将性别明确规定为招录条件之一,但是最后选用的人员往往都是男性,从一开始就不考虑具有同等条件的女性;或者在入职后的晋升和培训环节,将更多的机遇直接给予男性职工。隐性歧视多来自于领导的性别偏见,但因为用人单位不公开招录、晋升和培训的详细标准,甚至连女性员工自己都不知道遭遇到了职业性别歧视,也因此封禁了女性员工的申诉途径。可见,隐性歧视的难以预防和难以规制是真正造成女性行业隔离和职业隔离的主要原因。二、职业性别歧视现状及原因分析(一)行业隔离现象严重1.女性行业选择范围狭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到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禁止女性从业的具有特殊高体力要求的行业之外,在一般的职业类型中也存在着针对女性的重重职业限制。社会有意无意地给女性群体划定了一个貌似符合她们职业性格的工作范围,比如教师、秘书、会计等行业,然后鼓励他们在圈定范围中寻找职业,但这种圈定范围现象在男性身上则没有明显体现。另外,同样是在社会习俗拟定的工作范围就业,对待男性跨范围就业会比对待女性要宽和得多。比如,护士行业特别需要诸如“细心”“耐心”等性格要求,具有很强的女性特质,是一个典型的女性群体优势就业方向。根据卫健委2018年的统计数据,我国注册护士总量达218万人,其中男护士为万人,约占护士总数的1%。据护理学校的教师介绍,尽管学习护理专业的男生很少,但在就业上却很“吃香”,许多男生毕业前到医院实习时,就被一些大型医院直接预定了,有的还被直接分配到重点科室工作。在舞蹈等传统的女性优势明显的行业,甚至出现了以男性为主流的趋势,尤其是在这类行业的管理层,大部分是以男性为主。女性的优势就业范围被步步蚕食,那些跨范围就业的女性又得不到社会像对待跨范围就业的男性那样宽容,这就导致女性的就业范围不断变得狭窄。2.同一行业女性准入门槛高。女性在从业时往往会面临着生理和心理方面的一些限制。比如,女性担负着生育后代的责任,那么势必会面临长达近一年的产假等生产停滞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它们要支付女性在生产停滞期的带薪休假工资,要支付熟练工空缺后训练新人的成本,甚至还要承担因缺少熟练工而造成的效率低下和经济损失。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更愿意招聘没有产假的男性。即使招录了女性员工,某些用人单位也会采取限制其生育权的方式来实现最大化的生产利益。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干脆在高层之间达成不成文规定——女性员工在职期间不得怀孕,否则降职降薪甚至予以开除。女性的生育义务是社会存续乃至人类存续的根基,也是每个家庭都殷殷期盼的。受制于现有的科技水平以及女性群体自身的社会属性,大部分女性是不可能从生育义务中解脱出来的,由此产生了一个悖论——女性为了群体需要承担着更多的性别义务,却因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遭受着社会的歧视与负面回馈,这是一种扭曲的价值回馈机制。长此以往,一直得不到正向反馈的女性很有可能就会为了职业选择而放下自己的生育责任,或者放弃职业选择而扮演单纯的生育者角色,这都是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二)职业隔离现象严重2018年,智联招聘发布了《2018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调查涵盖全国31个省份,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年龄层次的从业者。《报告》表明,在同一个行业中,某些女性也遭遇不公正的职业待遇。在就业的起步阶段,在同一个行业中,男性和女性的职业待遇并未表现出明显差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差距会逐渐扩大。以营运岗位为例,普通的营运岗位月平均收入女性为5746元,男性为5486元,女性不仅没有低于男性,反而在收入上还略占上风,差性为负百分之五;但是在整体运营岗位平均数上,女性为8391元,而男性却达到了10142元,差性扩大到了百分之二十一。从职级角度看,男性更容易跨入高级管理人员行列,而女性更容易停留在低收入的基层职级。《2019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高层管理人员组成上,男性占比高达 ,女性仅占。而且,就升职概率而言,更多的男性高层管理人员在未来一年内有可能升职,高出女性将近十三个百分点。这表明,随着职级的增高,女性在通向更高职级的路上遭遇到的“天花板效应”更明显。三、职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因素(一)有关职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与职业性别歧视相关的现行法律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在五十八条到六十三条对不得聘用女性的行业进行了详细的列举。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禁止性别歧视,还规定了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补充了救济途径。但上述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几个问题。首先,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女性从业的范围之外,还有很多表述不清晰的地方。比如说高空作业,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作业,这是一种典型的权益保护性条款,但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女性不胜任高空作业为由而干脆否定其行业准入资格,使之演化为妨害女性权益的侵害条款。其背后的原因是现有的法律条文旨意不清晰:拒绝女性从事高空作业,是保护女性还是性别歧视?目前来看,在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上并没有像产品质量标准一样可参照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概括归纳大多数社会现象,因此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缺乏可实施层面上的操作标准,使得反职业性别歧视常常流于原则性条款,难以在实践中落地。对行业例外的规定本意是对女性群体的保护,倘若行业例外的判断标准、种类划分不明晰,反而会弱化原有的禁止歧视条款的效用,成为隐性性别歧视的保护伞。(二) 隐性歧视举证困难,惩戒疲软女性职业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隐性歧视,证明难度大。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设计并未将职业性别歧视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范围内,适用的还是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职工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隐性歧视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这就给女性职工举证带来很大困难。毕竟,审查培训、选拔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就像是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样,前提是都得有客观的文本可以证明其行为的存在以及存在的合法性;非客观的,或者是尚未物质化固定下来的东西,是没有办法被证明的。隐性歧视让从业女性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其非法性,这就给存在隐性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预设了一个可以逃避处罚的借口。显然,现行的就业歧视救济的举证规则只适用于显性的职业性别歧视,对于隐性职业性别歧视难以实现有效救济。招聘方职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职业性别歧视问题的雇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实施细则,更未规定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歧视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针对职业性别歧视的案件,对违法劳动单位的惩戒力度仍显太小。此前的判例,大多数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一笔带过。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指导案例中有了精神抚慰金的突破,但是现行法律没有予以确定下来,个案始终是个案,其推广和持续始终没有法律条文的续航。既然有了新的、良好的突破,那就应当尽早在制度层面将职业性别歧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赔偿方式固定下来。(三)现行法律的保护范围有限目前与职业性别歧视相关且运行程度和完善程度较高的法律主要还是《劳动法》,但是确定劳动关系前的反就业歧视并未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而其他与反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而言又比较原则化,难以落实,因此,针对尚未确定劳动关系时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保护就出现了一个空白。尚未确定劳动关系时的就业性别歧视恰恰是职业性别歧视中占比非常大的一部分,如果这一部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可以说,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制措施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四、职业性别歧视的解决措施(一)借助劳动法抑制职业性别歧视目前国内并没有《反职业歧视法》,但即使如此,当前的法律体系也有许多相关内容可以挖掘。本文提出的设想就是在《反职业歧视法》尚未出台的前提下,让反职业歧视搭上现行法律的顺风车。比如,在完善《劳动法》关于反就业前遭遇性别歧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和借鉴《俄罗斯劳动法典》第16条的规定:“禁止无理拒绝聘用劳动者。禁止在招聘时以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参加社会团体及其不属于职业素质方面的条件为由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限制或规定直接或间接的优惠条件。在招工时因该类工作特点或由于国家对需要社会和法律进行特殊照顾和保护的人员而规定的差别、优先权和限制不属于歧视性规定。”可以在《劳动法》中添加禁止职业歧视的条款,将反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如此,借助《劳动法》的高知晓率、高执行率,可以更好地推进反就业性别歧视。一旦将反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范畴,那么同时就可以适用《劳动法》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说劳动仲裁。这样,无形中会扩大职业性别歧视的救济途径。劳动仲裁的方式其实更加适合职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一般而言,女性遭遇到性别歧视时往往会因为“怕麻烦”“诉讼成本高”等常见问题,而选择忍气吞声,很少选择将遇到的每一次歧视都诉诸诉讼方式,因为这会消耗太多的金钱成本和精力成本。其次,在就业难以保障、生计无以维持的时候,很少有人会将更多的花销投入到诉讼活动中,因为不确定是否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法律救济。再者,即使反就业歧视诉讼胜诉了,根据目前的判例来看,拿到的也只是填补性的赔偿,其性价比之低,远不如直接寻找下一份工作性价比来得高。综合多种因素来看,为了反职业性别歧视而花时间精力打官司,是非常不合算的。但是,借助现行法律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可以降低经济成本和精力成本,有效地缓解这一顾虑。所以,搭上有仲裁模式支撑的《劳动法》的顺风车,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要比力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执行效果来得更快、更好一点。(二)由存在隐性职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前的举证制度是非常不利于反隐性歧视的。本文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和借鉴英国的举证制度,即如果从雇主的行为可以推论出职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存在,那么应由被告举证推翻这种推论,证明自己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其他原因。这其实就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方式去归置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有较为长期和稳定的适用,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职业性别歧视本质上其实就是对女性劳动权的侵害,是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不利于女性劳动者的决定,借助劳动法已经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反职业性别歧视,完全不会打破现行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举证责任的确定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即谁对证据具有更强大的控制力以及谁更具有举证的可能性。在职业隐性性别歧视问题上,毫无疑问,用人单位占据着绝对的掌控权,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三)拟制针对职业性别歧视的具有可实施性的惩戒措施此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邓某某起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在填平其他损害的基础上,还支付了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无疑是一个好的结局。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只是参考价值,因此,法律应当将这一好的发展变化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反职业性别歧视的惩罚机制固定下来。比如,在规范性文件中要明确规定适用什么样的惩罚类型,是单纯的对劳动者的赔偿还是需要同时对企业处以行政处罚,以及适用什么样的赔偿标准。如此明确规定,不仅可以收到更好的惩戒效果,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促进两性的就业平等。职业性别歧视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反职业性别歧视可谓任重道远,而法律是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有力武器。所以,从法律体制的完善出发,从法律措施的可实施性上着手,严厉打击隐性职业性别歧视,给予女性公平且恰当的劳动地位,是保护女性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需的,也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需的。

关于女性健康方面的文章

科普女性健康知识

科普女性健康知识,女人们天生体质较弱,平时更要多了解这些保养常识,女性健康需要从平时的点滴做起!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普女性健康知识,快来一起看看吧。

1、每天保证8个小以上的睡眠;

2、关怀你的双脚;

3、善待你的眼睛;

4、做好体检计划;

5、不吸烟、少喝点葡萄酒;

6、多走楼梯;

7、保持正确的行走姿势;

8、经常伸伸脖子;

9、有序且聪明的锻炼;

10、骑骑自行车;

11、躲在温柔的阳光里,不能让自己冷着;

12、少用漂白剂;

13、扔掉每天所有的垃圾;

14、油要少,盐要适;

15、穿着要得体;

16、散步半个小时;

17、要吃点核桃;

18、经常换换发型;

19、想唱就唱;

20、看看书、写写笔记;

21、晚间开着灯玩手机;

22、不靠节食来减肥;

23、多吃一些当季水果;

24、牛奶、蜂蜜、银耳、红枣;

25、在家里和办公室,养点花;

26、趁年轻 ,多旅行!

27、例假时不洗头;

28、少喝奶茶;

29、不吃刚烤好的面包;

30、远离充电电源;

1、便前也要洗手

都说“饭前便后要洗手”,但要知道,光便后洗手还不够,上厕所之前也应该先洗手,因为手上的细菌很多,而在上厕所的时候,手难免接触厕纸甚至会不小心碰到私处,细菌很容易入侵,所以应该在上厕所前就把手洗干净,当然,事后还是要洗手。

2、不要每天都使用护垫

虽说有很多护垫品牌都打着“轻薄、透气、无感”的广告语,但毕竟不是纯棉质地,而且也很少有人真正能做到一日之内多次更换“新鲜的”护垫,过几个小时护垫就会开始潮湿,加上不透气,细菌更容易滋生。所以只要在月经前白带

增多和月经还未完全干净的那几天用护垫就行了,而且要勤更换。

3、不要把卫生巾存放于洗手间

很多女性有把卫生巾存放在洗手间的习惯,但其实洗手间通常比较潮湿,也不太通风,而卫生巾虽然有一层保护纸,却还是有不少缝隙存在,很容易被霉菌入侵,卫生巾也就被污染了。

4、睡觉把bra脱掉

担心乳房下垂、外扩而24小时都带着Bra?赶快从今天开始“中空”睡觉吧,因为睡觉时,身体会不自觉地移动,如果还戴着Bra的话,会使胸部持续受到压迫,而且不利于夜间呼吸和血液循环。不过在脱掉Bra之后,如果侧睡,可以用手把乳房

从后往前拨,防止侧睡将脂肪推向背后

5、电视开着就不要坐下

看电视的时候只需要用眼睛而不需要做任何动作,正是运动的好机会,也不需要你做高难度的运动,只要最低限度地走动走动即可,重要的是:不要坐下!

6、不要光靠跑步来减肥

不管是什么年龄、什么身体状况,运动总是不能缺少的,尤其是对熟女来说,运动绝对是能够帮你保持青春健康成本最低的方法。很多女性会选择跑步来减肥,每天去疯狂“挥汗”跑半小时,其实跑步会造成膝盖很大的负荷,如果运动不当很容易让膝关节磨损受伤,如果要坚持跑步的话,还要做全套的下肢肌肉和关节的拉伸、放松

7、尽早开始瑜伽课程

瑜伽是最滋养女人的运动之一,而且无论什么时候开始做瑜伽都不会太晚,只是早一天开始就能早一天获益,对女性的柔韧性和身体排毒都很有帮助。

8、每天喝2000ml的水

生理学家告诉我们,每个人每天需要1500~2000毫升左右的水。水不仅可以洗涤胃肠,还能帮助消化,促进食欲。喝水多的人,便秘和结石的发病率会比较低,皮肤也比较好。

9、每周熬夜不要超过两次

年纪大了,熬夜之后会越来越难以恢复精力和神采,所以即使工作再忙、应酬再多,每周也不要熬夜超过2次,而且建议每天都安排半小时的午睡时间,让身体得到充足休息才是养生之道。

10、高跟鞋7厘米是极限

不是所有的高跟鞋都对健康不利,高跟鞋的“健康极限”在7厘米,如果超过了7厘米就会导致身体前倾,脚部的负担也会增加,会引发很多骨科疾病。所以,鞋跟的高度最好在7厘米以下。

一、女性健康知识分享

一、健康小常识之每日宜早卧早起,保证一定的睡眠时间。

二、加强锻炼。每天起床后坚持到空气清新的地方进行早锻炼,持之以恒可精神饱满、神清气爽。

三、健康小常识之早餐要摄取较多的热量,养成每天早餐摄取大部分热量食物的习惯,以便供给人体充足的热量。

四、健康小常识之平衡饮食。多吃一些富含优质蛋白的食物,以满足春季因人体代谢旺盛而蛋白质需求的增加。

五、健康小常识之吃一些稍微有一些辛味的东西,如葱、生姜、韭菜、蒜苗等;饮食要清淡,油腻的菜肴可使人饭后产生疲惫现象。

六、多吃富含维生素A,具有保护和增强上呼吸道粘膜和呼吸器官上皮细胞功能的胡萝卜、菠菜、南瓜、番茄、青椒、芹菜等黄绿色蔬菜。

七、健康小常识之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也易在春季发作,健康小常识之宜多吃具有祛痰健脾补肾养肺的食物。例如枇杷、梨、核桃、蜂蜜等有助于减轻症状。

八、健康小常识之多吃新鲜的蔬菜水果,既可中和体内酸性产物,又可补充维生素。例如葡萄干,桔子,香蕉,苹果中都富含这种矿物质。

上述内容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女性健康知识的一些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文章之后对关于健康的小知识也都是有着一些了解,所以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大家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进行锻炼跟饮食哦。

在大众的眼中,职场中的白领女性朋友们总是非常靓丽、富有活力、年轻、有朝气,而且工作轻松,赚钱多多。但实际上,在这光鲜的表面的背后,有着许多常人所看不到的一系列问题。

虽然,职场中的白领女性看起来非常令人羡慕,但是,她们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职业病的侵袭,一坐办公室就是一整天,也少了许多运动和保健的机会,接下来,我就为各位女性朋友们解析一下白领的健康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做健康女人

二、做健康女人的五点要求

1、良好的情绪掌控

令人羡慕的白领职业女性们,不妨时常观察一下自己的情绪如何,一般情况下,情绪的是否稳定,也关乎到身体的健康,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情绪也是直接影响着人体的各个方面,而不良的情绪就会令人身体的各个器官都会受损,因此,白领女性朋友们,是否有一个好的情绪呢,平时要学会调节好自己的不良的情绪,这一点非常重要。

2、气色好

一个女人的面部气色完全可以看出她的健康问题,专家表示,面色红润、双目有神,这表明一个人的精力充沛、底气十足、身体健康。白领女性朋友们可以看看自己的气色如何,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双眼,常常面对电脑工作,迷人靓丽的眼睛也是要呵护好的,如果你绝对最近总是眼神干涩、呆滞,那么,一定要做出相关的调整喽!

3、体形匀称

常常坐在办公室工作的白领女性朋友们,如果不注意,一定会出现身材发福的迹象,然而,这是对于身体非常不健康的。久坐不起,常常会影响一个人的肠胃、肝脏等器官的健康,而发福的人通常也都非常的虚弱,很容易患上各种其他疾病,因此,白领女性朋友们一定要保持匀称的体形,切忌发福。

此外,匀称的体形也体现在双腿,白领女性朋友们每日都会穿着高跟鞋、职业装上班,然而,每日穿高跟鞋,一定会影响双腿的发育以及腿部的走路姿势,倘若不加以注意,可能会导致双腿变形,那就非常难看了,因此,我提醒爱穿高跟鞋上班的白领女性朋友们,一定不要太累自己,还是以舒服为好啊!

4、肠胃功能佳

肠胃功能极佳的白领女性朋友们才算健康。一般情况下,上班族的白领女性朋友们都是在外用餐的,那么,这个过程中,如果吃错东西或者是本身肠胃功能就不太好,一定会非常伤害肠胃,从而影响健康。因此,白领女性朋友们一定要在饮食上有所注意,不能够伤害肠胃,影响身体健康哦!

5、精力充沛、不虚弱

通常来讲,白领女性朋友们除了日常的上班,并没有其他运动,然而,每日有规律的生活会使人枯燥和乏味,那么,女性朋友们要保持自己精力充沛,令自己的身体强壮,时常做做运动,避免出现身体虚弱的情况,来保证自己的健康!

三、女性必须知道的20个健康知识

1、在干净的床上裸睡。

2、热水泡脚可有效预防静脉曲张。

3、生理期不吃巧克力因为会加重痛经。

4、经期只穿无钢圈内衣。

5、养成记录生理周期的习惯。

6、通过运动而非调整型内衣来塑造曲线。

7、不翘二郎腿,以免压迫神经。

8、贴身衣物要干洗。

9、拉风的丁字裤不适宜日常穿着。

10、不穿标有“免烫”标识的衣服。

11、丝巾扎得过紧会导致头晕。

12、去年的衣服要进行曝晒后才可以穿。

13、如非必要,不使用卫生护垫。

14、定期检查化妆品的保质期。

15、洗浴后一小时再化妆。

16、每周只用一次清洗液,用温水清洁私密部位。

17、即使爱美,也不要在耳朵上部的外缘软骨部位穿耳洞。

18、染发频率控制在半年一次。

19、多享受早晨8-9点的阳光。

20、跑步、骑脚踏车等运动可以保持优美的腿部线条。

女性健康,幸福中国记得一个很经典的老故事:有一个杯子,它很寂寞,被人倒进了开水,有种滚烫的感觉,杯子想这就是恋爱的感觉。水变温了,杯子很舒服,杯子想这就是生活的感觉。水变凉了,杯子害怕,心想这就是失去的感觉。水变得彻底的凉,杯子很难受,想把水倒出,水终于被倒掉。杯子很舒服,但杯子也掉到地上变成一片一片的。杯子发现每一片都有水流下的痕迹,它知道心里还爱着水,它想完整的再爱一次水,却不可能了。难道只有失去才懂得珍惜,只有一切过去才知道幸福,它突然明白了,一直以来它错了,应该要好好的珍惜当下所拥有的,才是幸福。因为生命总是有太多的未知和不确定性,人的内心总是充满不安和困惑,生活因此总是摇摇晃晃。努力生活的人,一路上,总会不断的思考和改变。只是不知道哪一刻,你的心才会彻底的看透和看清。前段时间,有幸读了《牵手幸福》一书,它解读了现代女性普遍关注的爱情与婚姻、家庭与事业、财富与人生等问题,对提高女性朋友精神生活质量,培养阳光心态,感悟幸福真谛,提升幸福能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让我懂得了:幸福和快乐,是一种良好心境,是一种乐观心态,是女人千金难买的财富,更是一种生活和工作的方式。幸福是个顽皮的孩子,它经常在你没有任何期待的情况下出现,却又在你刻意追求时消失。幸福是一个猜不透的迷,你让一万个人回答,就会有一万种答案。但幸福其实只是一种感觉,如果你认为自己是幸福的,那你就是幸福的;如果你认为自己是不幸的,那你就是不幸的。一个知足的人,会让自己的生命变得轻盈,他会满足自己所拥有的,一个微笑、一句鼓励、一顿美食就能让他满足。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可能不一样,但是幸福的人都懂得幸福得靠自己来把握。幸福它需要我们用心去感受,只要你用心去体会就会感到幸福和快乐无所不在。当你陪着你的家人聊天时或有时间躺在摇椅上晒太阳时,幸福其实已经来到你身边了。生活中有无数这样的小幸福,我们要懂得及时把握,因为无数的小幸福,也能汇集成大的幸福。幸福需要我们努力去把握今天。学会放弃与坚持。不要为过去而悔恨,也不要为未来而彷徨,更不要为了生活中的琐事和过多的欲望迷失了幸福的航帆。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每个人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当你在工作中受到了上级领导的批评后,你会思想低落;当你在生活中遇到别人的误会时,你会感到气愤和委屈;当你失去你的亲人朋友时,你会悲痛至极。人之所以会觉得累,就是常常徘徊在坚持和放弃之间,举棋不定。生命中总会有一些值得我们坚持的东西,也有一些必须要放弃的东西。只有懂得平衡坚持与放弃之间的关系,才能坦然的面对人生,迎接生活的挑战。幸福其实就是一种快乐,幸福和快乐是一对孪生姐妹,如影随形。简单的理解幸福就是每天保持一个好心情。很多事情,学会用微笑去面对,少一分猜忌,多一份信任;少一分嫉妒,多一份坦然;少一分埋怨,多一份宽容。常怀感恩之心,珍惜你现在拥有的一切。幸福是自己的感觉,需要自己细细去体会。平静的生活就像一杯白开水,喝起来淡而无味,却不知道正是它的纯净无暇才让我们的生命幸福,懂得生活的人才会在平淡中品出甘甜和幸福。朋友们,让我们珍惜自己现在拥有的实实在在的幸福生活,开心过好每一天,做个幸福的人。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毕业论文

论会计职业道德系别:经管系 班级:10会计电算化 姓名:龙琼摘要:本文通过论述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现状及问题,对会计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系列解决措施。希望以次来净化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污染,还社会一个纯净的经济来往空间。会计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会计 职业道德 现状分析 职业道德建设 危害正文:一会计职业道德概述论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职业关系行为准则与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表现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所谓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一种标准,是根据会计这一职业的特点,对会计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亦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不同利益群体或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1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2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①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②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③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④.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二会计职业道德现状分析1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①会计执业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满足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很多人认为会计工作整天就是算账,既繁琐又复杂,看到业务人员的各种社会应酬,更是心态不平衡,从而在工作中表现出马马虎虎,敷衍塞责,积极性不高,对自己的本职工作随便应付。有的甚至认为做会计工作没什么出息,婆婆妈妈,没有实权,一心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②会计执业纪律松弛。在会计职业界违背准则、弄虚作假现象严重。有的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够坚持原则,丧失立场,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③职业心术不正。在市场经济下,有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追求私利,监守自盗现象严重。一些会计人员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许杰在担任会计兼出纳的10年中,采取各种手段贪污公款7272万元,媒体报道时冠以“惊天大案”。交通部财务司综合处雷勋平自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向下属单位划拨国家基本建设限额款的权力,非法挪用交通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和科技经费共计8000万元,受贿万元。此类案例枚不胜举2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危害其将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现实危害。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年来,造假账、虚列资产权益等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贪污、漏税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2、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会计的目的就是真实公允地反映经济经营状况,而国家宏观调控便依赖于报表等会计成果,认为其反映的经营与资产列报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观的经济决策。但是,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条件下,会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威胁,更何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呢?3、侵害投资者利益。此种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会使得会计工作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与验资报告,从而欺投资者,侵害其利益3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引起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社会大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首先,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在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正在强烈地冲击、改变着中国社会的一系列传统特征,对我们的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会计人员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其次,受我国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影响。会计法律规范是维护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但现阶段我国有关会计的法制并不健全,相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客观上不利于制约违法会计行为的滋生蔓延。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是经济体制上的大变革,也是人们思想观念上的一次大变革,许多方面要破旧立新。但遗憾的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明显滞后,我国尚没有针对会计人员制定出专门的职业道德准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都是散见于《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规中。而且大部分法规只是确立了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仅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出原则性的指导,只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也仅仅只是从三个方面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内容过于概括、简单,没有明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应该遵循的标准,无法具体指导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使人无所适从。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必要性近年来,我国会计面临“诚信危机”,会计信息大量失真,会计行为扭曲,会计假账丑闻不断,CEO利润、CFO收入、书记成本、经理效益比比皆是,企业绩效整体低下,会计管理疲软无力,注册会计师公信力降至低谷,股票市场一蹶不振,这给资本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巨大伤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会计信息的失真,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相关,因为责任心、技能、心理素质均包括在职业道德中,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这不仅是时代的呼唤,也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迫切要求。①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需要。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会计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德、能、勤、绩、公、廉、俭”等方面的素质。只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才能净化会计职业环境,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③.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会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由于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的驱动以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贪污腐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重损害了会计形象,降低了社会对会计的信任,会计行业的发展遇到很大困难。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1、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首先,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职业道德教育与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寓枯燥抽象的说教于生动具体的案例剖析中,这样可以增加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感性认识,增强教育的效果;(2)、其次,要加快建立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鼓励守信守法者,惩罚失信违法者,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3)、最后,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教育作用,加强媒体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诚信思想,披露失信违法典型,使全社会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尊崇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1)、需要切实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避免一人做多个岗位的工作,还有减少会计因领导操纵而造假的可能性,优化会计环境。(2)、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制监管。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的条款加以修改,并增加对那些在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情况的规定。(4)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一是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二是管理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杜绝讲人情和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综上所述,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与原因不容忽略,要使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净化会计信息市场,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势在必行。参考文献:百度会计论文网职称学术论文网班级: 10会计电算化姓名:龙琼

结构: 一介绍二:主体 什么是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的目的: 例如披露会计信息给内部作为财务分析, 给外部使用者提供企业经营运作的信息.. 等等会计工作的风险:为什么会计工作需要法律责任 - (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会计报表的使用者: -对国家来说, 税收,-对投资者来说,可比性,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投资风险-对债权人来说, 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需要用法律来保障上面团体的利益--- 例子用美国安然事件对会计的影响以及法律上的行动: 如新法律Sarbanes-Oxley Act.

你可以先阐述一下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的职业道德,再展开论述。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人与人的交往、合作需要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谈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摘要】 诚信的回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会计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中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实,说明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是让单位领导人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惟一责任人,这样才有望真正确立中国会计的诚信原则。 【关键词】 会计诚信 会计诚信缺失 会计超规范 我们一直把真实性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当今的会计,不仅其数据真实性已大有问题,就是其基本诚信品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怀疑。 1. 我国面临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那无异于会计的消亡,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除了危害经济与管理之外别无它用。正因为此,我们才对会计真实性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并向社会各界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们,在会计真实性方面作出了基本承诺。而社会各界对会计的这种承诺给予了充分信赖,所以会计信息被人们广泛地用于经济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由此可见,会计信息之所以为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并运用,完全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诚信予以了充分的信任和肯定。 但是,会计的现实恰恰把它对社会的这一基本承诺抛到了九霄云外。不要说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这些中国会计造假的典型案例,就一般层面上,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确实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2.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会计诚信的缺失,不但对所有者,而且对经营者都将是一种致命的伤害。恢复会计诚信绝非可以一蹴而就。当务之急,首先要找出会计诚信缺失的真实原因,并作出深入的理论分析,为解决会计诚信失缺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建议。 制度缺陷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在现行产权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导致作为信息使用方的投资者 和作为信息提供方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息不对称,从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前提条件。一旦委托人远离企业或无法确认,受托人缺少相应的监督,会计诚信缺失就会因为缺乏动力和压力而成为一种必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诚信到底是什么?简单地讲,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能否得以协调的关键。对资源使用过程及结果作出如实记录并及时向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历史地落在了会计身上,从而使会计诚信变得更为社会所重视。 3. 会计诚信缺失带给人们的思考 在没有委托人的世界,会计诚信原则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需要。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从根本上说,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走向“文明”的内在要求 另一角度看,会计诚信的缺失似乎又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现象。其原因,可从市场经济中始终存在的垄断现象中寻找。令我们充满信心的是,虽然人类社会一再经历着垄断并缺乏诚信的磨难,对诚信原则的认同则始终未变。 综上所述,会计诚信为发展市场经济必需,但市场经济发展又对会计诚信产生了各种扭曲性的影响。可以这样理解,会计诚信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紧密相依的。但市场的“三公”在世界各国迄今尚未得以真正实现,因此,会计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难免打了或多或少的折扣。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现实条件下,怎样最大限度地实现会计的诚信原则。 4. 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 首先,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行为规范 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建立会计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监督,另外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专业必修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道德环境,环境的优化直接关系到人们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以德治国.通过宣传和教育净化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人人都讲诚信,对不诚信者人人喊打的社会环境,使诚信成 为一种自觉行为。 另外,加强契约管理 中国可能是没有委托人契约关系条件下会计诚信缺失的典型。解决这类问题,按权威的观点,只能应用社会契约论原理。解决会计诚信问题的关键,是首先确定我国经济生活中在会计诚信问题上存在着什么样的“超规范”,我国现阶段在执行会计诚信原则时,应赋予各单位以什么样的“道德自由空间”。 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建立在对目前我国会计“道德自由空间”真实情况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还没有非常有针对性地出台各种解决会计人员两难境地的各项法律,因此,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会计诚信原则绝对不可能在“高压”政策下确立。 在中国会计实务中真正广泛地确立诚信原则,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其一,减少会计准则制度中会计选择的弹性区间,最好完全剥夺会计自主选择会计方法的权力,使会计处理各种业务只有唯一选择。其二,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对此不负丝毫的责任。这样,住何的会计作弊一旦追究责任都将由单位一把手负全责,若如此,中国会计诚信原则的彻底恢复为期不远矣!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行业,其存在的价值就是诚信。可以说,是诚信给了会计以健康的生命,失去了诚信,会计工作就无异于消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觉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社会需要诚信,而会计人员也只有用诚信这种职业道德武装起来,才会给会计工作注入“真实的生命”。这样,才不会辜负党和人民对会计工作者的期望和信任,重新唤回社会公众 对会计行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刘忠利.浅议会计诚信[J]商情(财经研究),2008,(1). [2] 张辉.诚信是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 2008,( 3). [3]陈作华.试论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对策[J]经济师,2004,(9). 会计诚信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谈会计诚信与会计诚信教育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导致会计诚信缺失,主要与背景、市场的弱势有效性、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的问题、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为了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市场新秩序,进行诚信教育势在必行。建立会计诚信的法律机制、激励机制、企业内部的内控机制等,使财务工作者能够遵循准则,严格自律,客观公正,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会计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服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诚信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会计诚信;危机;教育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人与人的交往、合作需要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注重的就是“诚实守信”。在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层面上,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强调的是内在品德修养。可以说,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石。 一、会计诚信危机的现状 21世纪,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会计造假形形色色,无视会计期间、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假设;编造虚假会计凭证或篡改财务报表的认定;编制虚假的发票、入库单、装运单等文件;歪曲财务报表的交易事项;通过构造虚假的交易循环,创造“账面利润”;故意对相关金额、分类、认定或披露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一般而言,会计造假主要有四种方式:(1)利用时间性差异,也称为“截期舞弊”。其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益,另一种是延迟记录费用或负债。但是,不论采取其中的哪一种,都是通过时间因素实施舞弊的。(2)虚增资产价值。资产必须按照取得成本计价,但企业可以通过以实物投资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有很多方法可以绕过历史成本原则,使企业资产按现值体现在账面上。(3)虚构利润。一度是美国也是全球头号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从1997年以来,虚报利润亿美元。就是利用了金字塔构架下的合伙制网络组织,通过复杂的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并利用下属公司大胆运用各种工具进行高风险的运作,由此增加公司账面资产和利润。(4)披露不实。常见手段是对于重大事项隐瞒或推迟披露。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如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等。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大环境的诚信缺失 会计诚信缺失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且也不是单独出现的,它和社会大环境失信行为有关,并受其直接影响。当前,某些地方由于某些原因,决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规则由于其经常性的变动而缺乏严肃性。在某些偏远地区,制度规则的朝令夕改更是严重。这种不稳定的制度规则,必然难以形成较为明确的收益预期,将导致人们行为的短浅化,并可能诱发人们采取非诚信行为来获取利益。社会环境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将使一些市场参与者采取不合理的甚至违规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会计舞弊由于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常常成为他们使用的手段之一。 2.公司制度缺陷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如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造成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对大股东的约束流于形式;又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容易造成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等问题,这一切的不完善,为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埋下隐患。 3.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服务,而代理人为了获得继续代理,也会主动讨好委托人,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获得长期代理报酬。会计师为了企业的某些利益和领导的满意,听从企业领导的意志,审计师也可能会为了得到长期丰厚的审计费用而与企业串通或对企业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这种委托代理的制约关系,决定了会计师很难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的判断。所以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是理性看待会计诚信问题不能忽略的一环。 4.成本和收益的衡量 如果将会计师的每次作假和不诚信看作一次博弈行为,尽管影响诚信博弈结果的因素很多,但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却是博弈决策的重要参考。在游戏规则既定的情况下,是诚信还是不诚信,会计师要对决策后果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如果不诚信的预期收益高于成本,会计师就有可能选择不诚信;而如果不诚信的预期成本高于收益,会计师自然就会选择诚信。 三、会计诚信教育的建立 中国会计最缺什么?是我们的准则、制度没有与国际惯例完全对接吗?不是。是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吗?也不是。最缺的其实是最容易遗失的东西:诚信。诚信,不仅是企业应恪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朱�基曾高屋建瓴地作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指示,并强调指出“不做假账”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因此,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势在必行。 1.建立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加强会计诚信的立法和执法建设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会计诚信体系应当立法先行。在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会计诚信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诚信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便于实际操作和依法治信。在执法方面,要加强力度,规范执法,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和披露、企业信用、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的诚信要重点监督管理,出现会计失信问题决不能手软,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建立会计诚信激励制约机制,加快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要推动整个社会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首先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起来。因此,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会计诚信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严格的会计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加强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会计诚信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机制。切实对那些信誉高且公正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信用程度高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给予确定较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让其得到社会广泛的认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对那些信誉低、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的会计中介服务组织和严重失信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至逐出市场,净化会计环境 3.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 企业内部加强会计诚信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进行重大决策时,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完善的会计诚信内控机制能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信用的依据。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作出较为合理的规定,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加强诚信教育使会计工作者都遵循准则,严格自律、爱岗敬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我做起,“不做假账”,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为社会及公众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服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诚信的轨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正彬.强化会计诚信之我见[J].财会研究,2003,(1). [2] 卞宇.对我国会计诚信教育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3,(3). [3] 缑思聪.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研究,2006,(4). [4] 熊筱燕.小议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方法[J].财务与会计,2003,(2). [5] 陈作华.试论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对策[J].中国经济评论,2004,(7). [6] 张小岗.浅谈会计的诚信教育[J].四川会计,2003,(10). [7] 曹玲.会计诚信之我见[J].经济师,2005,(12). 猜你喜欢: 1. 有关会计诚信论文范文 2. 关于会计诚信的毕业论文 3. 会计诚信论文综述范文 4. 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5.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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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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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民法关于女性权益论文

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骚扰行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特殊保护。1、男女平等。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2、禁止性的骚扰行为。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的骚扰行为。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5、特殊保护。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1、性骚扰的禁止权;2、婚姻的撤销权;3、离婚冷静权;4、感情破裂离婚权;5、夫妻共同的财产权;6、幼儿的抚养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2022民法典对女性的保护

2022民法典对女性的保护,妇女和小孩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了,人们经常可以在一些社会新闻上看到关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们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护自己,下面是2022民法典对女性的保护。

一、职场、公共场所性 骚扰一直以来困扰着诸多职场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确,此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 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 骚扰。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一个特别保护。

二、过去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患者是没有结婚权利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

结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使这类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有如实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和自主决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保护了婚姻各方的权利。

三、民法典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请求维权的时间延长了。

比如,有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要求进行登记,但一直无法摆脱囚禁受胁迫的状态,多年以后终于逃出来了,却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据此撤销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规定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从摆脱胁迫行为后开始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妇女的权利。

四、原来继承法对胎儿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条总则编对胎儿利益保护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也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扩大。民法典第1062条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对于辞职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全职太太来说是非常有力的经济保障。

六、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以外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条规定保护了较少参与丈夫社会事务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或者丈夫在离婚时突然主张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点。原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只要资料齐备,婚姻登记机关就当场办理离婚证。

而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离婚时先登记,一个月过后夫妻仍坚持要离婚的,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规定防止了意气用事草率离婚现象,对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任性的小女生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诉讼离婚中也相应规定了“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既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设定的一个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确实经过冷静期仍确定要离婚的夫妻,第二次诉讼时应当作出离婚判决,避免了久拖不离的现象,保护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八、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原来婚姻法规定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轨、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比如婚姻被撤销的或者最终婚姻被确定无效的

离婚的时候也可以索要赔偿。这个规定对于婚姻中总是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是一个兜底保护条款,最大程度保护了女性权益,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九、民法典物权编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个权利确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对女性朋友来讲,至少保障了两种情况下的合法权利,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丧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离,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产权所有方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并进行了登记

那么另一方根据设立的时间一直居住该房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情况是在一线城市离婚时,房产价值较大,客观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享有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这两种情形,对于婚姻中处于较弱地位的女性来讲,既维护了她们的权利,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中国最新婚姻法对女性有什么保护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编对女性的保护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资。

在婚后一人出资购买房产应该先公证婚前个人财产,不然难以界定。如果公证了,那么离婚时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4、婚后共同出资。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户主是谁,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5、按照相关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说本身已经有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领了结婚证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是重婚。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只能净身出户。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说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很可能要净身出户。不过这个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就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若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不能构成标准的同居行为。

3、有家暴行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对女人,但是实际上也有女人对男人家暴的情况。我国的规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体上的家暴,还包括语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说夫妻双方有这类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定女方有家暴行为,那么离婚将面临净身出户。

4、在婚姻当中,如果说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这三种行为,那么离婚的时候都无法得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同样这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离婚的时候也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不易,大家都应该要好好珍惜,不要轻易的离婚,更不要做对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则即使离婚也得不到好处。

一、民法典强调

妇女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二、针对生活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

(一)对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本条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点

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第二点

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女方此期间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及女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大的意义。

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往往以牺牲个人事业、利益为代价。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相关规定,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可以是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此处,未对事后追认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外,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确认也是允许的。

NO、2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对这类债务,双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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