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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侦查措施的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8 19:04:44

有关侦查措施的相关论文参考文献

一。结合自身从事的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下面谈一下自己对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看法和认识。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一、运用技术、秘密的侦查必要性。 1、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2、法律规定上尚不明确。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3、职务犯罪的高智商性。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上,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4、老侦查模式的滞后性。 老的“由供到证”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而且这种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较低,无论是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在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措施的配套与健全之上的,如果仅仅还停留在单一的落后的侦查方法上,转变侦查模式只能是海市蜃楼。 二、运用技术、秘密侦查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方向 技术侦查是依靠强有力的技术设备和大量的技术侦查人才作为基础的,没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才,技术侦查只能是无源之水。技术侦查的使用,首先就要求有必须的技术设备的投入,需要充分的财力资源。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济状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是十分困难的,基层检察机关要发展技术侦查更是困难重重。而且从人员素质来看,检察机关几乎 90%以上的人员毕业于法律专业,只有1%——2%的人员毕业于刑事侦查专业。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落后的技术手段严重限制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现在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最高检提出建设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并作为重中之重,但信息化建设只是一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讲,信息化建设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和水平。 在目前形势下,如果没有技术侦查能力的支持,那么检察机关整体侦察能力只能是日益衰弱,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当然由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办到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盲目地贪大求全,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逐步发展。实现侦查现代化,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实际发展状况以及人才、物力条件,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一条路。

你好\r\n根据现甫袱催禾诎鼓挫态旦卡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如下:\r\n1、申请会见嫌疑人;\r\n2、了解基本案情;\r\n3、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r\n4、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r\n5、代理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多了去了 你写学年论文?

技术侦查措施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1、电子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2、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3、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讯息。一是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是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4、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5、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6、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7、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此类问题打着军事的名字,跟军事关系不大,分类错误,到资源寻求找,此类不给稿费就钓鱼的问题涉嫌恶意灌水

不知道你是否有有效证件?如有的话你在北京平安大街上有一军事书店它那有卖的?

A                               侦查和监视手段在军事高技术方面的应用

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的发展,使军事侦察与监视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有了极大提高。现代侦察设备器材或侦察探测系统有可见光、微波、红外、声学侦察探测设备;并可部署在地面、海上、水下和空中、太空。利用高性能的侦察探测系统可进行全时域、大空域及覆盖全侦察与监视,可迅速、准确、全面掌握敌方情况。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现代侦察监视技术的发展,现代侦察监视技术已成为军事高技术重要领域。

一、侦察与监视技术的基本概念

侦察是军队为获取军事斗争特别是战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是实施正确指挥、取得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侦察监视技术是指发现、识别、监视、跟踪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定位所采用的技术。现代侦察与监视系统是根据现代战争的需要,把各种高新技术设备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各种侦察目的的情报保障系统。直接目的探测目标,分发现、识别、监视、跟踪及对目标定位。

1、发现:依据目标与周围背景的某些不连续性,将目标提取出来,确定某个地方有目标。

2、识别:确定目标的真假和区分真目标的类型。

3、监视:严密注视目标的动静。通常隐蔽地实现。

4、跟踪:对目标的连续不断的监视。

5、定位:按照一定的精度探测确定出目标的位置,即方位、高度和距离。

侦察监视技术就是指发现、识别、监视、跟踪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定位所采用的技术。

理论上,自然界中任何实物目标及其所产生的现象总会有一定的特征,并与其所处的背景有差异。目标与背景之间的任何差异,如外貌形状差异,或在声、光、电、磁、热、力学等物理特性方面的差异,都可直接由人的感官或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加以区别,这就是目标可以被探测到的基本依据。侦察监视系统根据目标的特征信息,包括声、光、电、磁、热、力学等特征信息,完成任务。

二、现代侦察技术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分为以下三类:

1、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目标性质、范围、情报使用和所引起的作用不同;

2、侦察设备的运载工具及其使用:地(水)面、水下、空中和空间四个侦察系统;

3、根据遥感设备的不同:可见光、多光谱、红外、微波、声学侦察等。

三、现代高技术战争中的侦察监视技术的应用

(一)可见光侦察

1、什么是可见光?

正常人眼可见的光。

2、什么是有色物体?

物体对可见光有反射特性。

3、可见光:波长~微米电磁波作用于视网膜上感光细胞,引起视觉。对可见光能感觉光的不同颜色,红、橙、黄、绿、青、蓝、紫等。色光呈现不同色彩,因为波长不同,当眼睛同时受到各种颜色光的同时作用时,产生白光感觉,白光是复合光。

4、电磁波:电磁波根据波长或频率不同分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 X射线、 Y射线等。

同一物体对不同波长电磁波反射能力不相同;不同物体对同波长电磁波反射能力也不相同。物体对可见光不同的反射特性决定了它们本身的颜色。

电磁波波长不同,在大气中传输能力不同。大气中水汽(H2O)、二氧化碳(CO2)、臭氧(O3)等气体分子对不同波段的电磁波有不同程度的吸收作用(选择性吸收),使有些波段电磁波被削弱,有些波段完全消失。大气吸收较少的波段(大气透过率较高)称“大气窗口”。目前知道大气窗口有:

~微米:该窗口包括全部可见光、部分紫外光和部分近红外波段,属于目标的反射光谱。照相及扫描方式的侦察器材都采用此“窗口”,是目前侦察领域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窗口。

~微米:属于近红外波段,也是目标的反射光谱,但不能为常用胶卷所感光。在侦察中目前该窗口很少利用。

3~5微米:属于中红外波段,既是目标的反射光谱,也是目标的辐射光谱。

8~14微米:属于中远红外波段,是目标本身热辐射波段,该窗口目前利用也较为广泛。

大于厘米:属于微波波段,是微波雷达应用最为广泛的窗口。

即使处在大气窗口中的电磁波,传播过程中也要受到大气分子的散射,散射程度与波长的四次方成反比,即波长愈短,散射愈多。

根据目标在可见光波段的物理特征,主要侦察器材有各种光学观察器材、照相侦察器材、电视侦察器材、微光夜视侦察器材和激光侦察器材等。

(二)红外侦察

1、什么是红外侦察?

根据物体在红外波段的热辐射,侦察、探测目标。

2、什么是热辐射?

任何物体温度高于绝对零度时,不断以电磁波形式向外释放能量,称热辐射。

同一物体不同温度时,热辐射能量按波长的分布也不同。温度高,热辐射总能量增大,能量多数分布在波长短的一侧。温度愈高,峰值波长愈短。一般军事目标温度在-15℃~37℃之间,辐射波长约为9~10微米,处于红外波段。多数目标在常温下的热辐射波长都在红外波段,即使夜间,也能通过接收物体红外辐射来进行侦察。

红外线:可见光红光外端,波长~1000微米电磁波。红外线分近红外(~3微米)、中红外(3~6微米)、中远红外(6~20微米)和远红外(20~1000微米),其中近、中、中远红外波段被各类红外侦察器材所利用。

红外侦察设备主要分成像红外探测器和不成像红外探测器两种。成像红外探测器主要有红外照相机、红外夜视仪、热成像夜视仪等,不成像红外探测器主要有红外预警探测器。

(1)红外照相机

红外照相机与普通可见光照相机成像方式一样,不同的是要采用只能透过红外辐射的特制镜头,而且要采用对红外辐射敏感的专门的红外胶卷。红外胶卷有两类:红外黑白胶卷和红外彩色胶卷。根据所拍摄的红外黑白照片的色调变化或红外彩色照片的色彩变化,就能识别伪装,发现隐蔽的目标。与可见光照相相比还有个优点是能在夜间或浓雾等不良条件下拍摄远距离的景像,目前只能制造出对近红外区敏感的红外胶卷,而常温下物体近红外辐射能力很弱,所以夜间照相时必须用强光源照射目标。

(2)红外扫描装置

因为目前只能制造对近红外辐射敏感的红外照相胶卷,而军事目标中的中、远红外辐射能力却很强,很难对这些目标进行照相侦察,于是出现热敏照相。常用红外扫描装置,利用光学扫描技术和对中、远红外辐射敏感的半导体材料,将地物辐射的红外能量转变成电信号,进行处理放大后再转变成可见光图像。

(3)红外传感器

红外传感器是无源被动式红外探测器。当目标经过时,红外探测头吸收目标发出的红外辐射,能发现视角扇面内20米至50米以内的目标。

(三)雷达侦察

1、什么是雷达侦察?

利用雷达波发现、探测物体。

2、雷达侦察特点?

探测距离远、测定目标速度快、精度高、全天候使用、易电子干扰。

3、雷达侦察设备种类?

雷达侦察是利用物体对无线电波的反射特性来发现目标和测定目标状态(距离、高度、方位角和运动速度)的一种侦察。具有探测距离远、测定目标速度快、精度高、能全天候使用等特点,在战场上应用十分广泛,成为现代战争的一种重要侦察手段。

雷达种类繁多,用途各异,根据任务或用途的不同,可分为:

1、警戒、引导雷达

对空情报雷达;对海警戒雷达;机载预警雷达;超视距雷达;弹道导弹预警雷达。

2、武器控制雷达

炮瞄雷达;导弹制导雷达;鱼雷攻击雷达;机载截击雷达;机载轰炸雷达;末制导雷达;弹道导弹跟踪雷达。

3、用于侦察的雷达

战场侦察雷达;炮位侦察校射雷达;活动目标侦察;侦察与地形显示雷达。

4、航行保障雷达

航行雷达;航海雷达;地形跟随与地物回避雷达;着陆(舰)雷达。

(四)电子侦察

1、什么是电子侦察?

接收无线电信号:接收无线电通信信号、接收雷达信号。

2、接收无线电通信信号:测向、侦听。

3、电子侦察特点:隐蔽、被动、距离不小于被侦察设备工作距离。

电子侦察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无线电探测;一类是侦察雷达。

无线电侦察是使用无线电收信器材,截收和破译敌方无线电通信信号,查明敌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置等情况。具有侦察距离远,速度快,工作隐蔽,受环境、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小的特点。包括侦听和测向定位两个方面。

1、无线电通信侦听

无线电通信侦听主要是运用电波传播、信号及联络三个规律来实施侦察。无线电通信侦听设备主要是无线电接收机。

(1)信号规律及侦听

无线电波所传播的信号,必然由通信双方按一定的规则制定信号的形式。

从信号的调制上看,为使无线电通信的每一个信号都能代表某一信息,必须对发射的无线电波进行某种调制。调制的方法通常有调辐、调频、调相等。用不同的方法调制的信号将具有不同的频谱特性,因此在接收时必须采用与之对应的不同的解调方法。

从信号的组合上看,各种无线电通信信号的组合形式虽然不同,但都由电流脉冲的有无、长短和大小表示,它们同样存在着变化规律。同样的电码组合,在各种文字中可表示不同的含义。

从波形上看,无线电波也有不同的形式,如连续波、断续波、矩形波等。通过对不同的波形及波纹的分析,可以查明敌方通信信号的技术规格、调制方式、排列方式和组合规律等技术参数。

(2)联络规律及侦听

在无线电通信中,除发射载有信息的无线电波外,还必须相互规定呼号、频率、联络时间等通信诸元和勤务用语。

2、无线电测向

无线电通信测向是指利用无线电定向接收设备(又称无线电测向仪)来确定正在工作的无线电发射台方位的工作过程。通过测向能确定通信电台的方位。无线电通信测向的种类较多:

——按显示方法不同可分为听觉测向和视觉测向;

——按使用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测向、半固定测向和移动式测向;

——按测向机的用途分空中测向、海上测向和地面测向;

——按适用波长不同分长波测向、中波测向、短波测向和超短波测向等。

(五)多光谱侦察

什么是多光谱侦察?同时、分别在各个不同的光谱带上对同一目标进行照相或扫瞄,获得的图像。

主要特点?识别针对单一光谱侦察的伪装,工作范围受限,一般~微米波段,至多不超过微米。

多光谱侦察是把目标发射和反射的各种波长的电磁波划分成若干窄的波段,在同一时间内,用几台仪器分别在各个不同的光谱带上对同一目标进行照相或扫瞄,将所得图像或信号进行加工处理,分析比较,就可以从物体光谱和辐射能量的差异上区分目标。在多光谱侦察获得的图像上,生长旺盛的活体植物呈现红色,伪装用的砍伐植物呈蓝色,涂绿漆的金属物体呈现黑色。

多光谱照相机由于受感光胶片光谱响应的限制,其工作范围一般在~微米波段,至多不超过微米。

(六)声学侦察

声波特点?弹性波,声波在不同的介质中的传播速度不同。

声波用途?传声,反射。

水中声波传输特点?透射与绕射;反射与折射;散射与混响;衰减;声道。

声学侦察设备主要有声响传感器、炮兵声测仪、水下探测设备等。

声波是一种弹性波,声波在不同的介质中的传播速度不同。空气声波传播速度每秒340米左右。

1、声响传感器

声响传感器使用很普遍,它的探测器是一个传声器,是一种声电转换器。工作原理与麦克风相同。最大优点是分辨力强。处理后能重现目标运动时所发出的声响特征。如果运动目标是人员,则不仅可以直接听到声音,还能根据话音察明其国籍、身份和谈话内容;如果运动目标是车辆,则可根据声响判断车辆的种类。同时它还能排除自然干扰。声响传感器的探测范围也较大,对人正常对话40米,对运动车辆达数百米。

2、声纳

声纳是利用水声传播特性对水中目标进行传感探测的技术设备。海洋中使用的声波,水中传播速度达每秒1450米以上。声波在水中的传播速度受温度、盐度及海水静压力(即深度)的影响,温度越高,声速越大;盐度及静压力的增加,也会引起声速的增大。

声波在海洋中传播主要有以下特点:透射与绕射;反射与折射;散射与混响;衰减;声道。

声纳用于搜索、测定、识别和跟踪潜艇和其他水中目标。声纳按工作方式分被动式声纳和主动式声纳。

被动式声纳又称噪声声纳。主要搜索来自目标的声波,特点是隐蔽性、保密性好,识别目标能力强,侦察距离远,但不能侦察静止无声的目标,也不能测出目标距离。

主动式声纳又称回声声纳,可以探测静止无声的目标,并能测出其方位和距离。但容易被敌方侦听而暴露自己,且探测距离短。

声纳的类型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水面舰艇声纳、潜艇声纳、航空声纳和海岸声纳等。

侦查措施研究论文选题方向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与刑法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实施的具有刑事司法活动性质的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侦查是为查明案件真相,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根据目的的活 动。研究,揭示,掌握,运用“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体现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定性,这一研究对象的内容包括:一是侦查活动的一般 原理;即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是从理论上或是从宏观上研究侦查活动的一般规律,属于对侦查活动进行理论研究的范畴,对侦查活动的实践研究或应用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二是案件侦查程序和方法;即侦查学研究 对象把刑事案件的侦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包括刑事案件侦 查的一般规律和各类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律。三是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策略和方法;即具体侦查行为的规律是研究整个侦查活动规律的基础,对具体侦查行为规律的研究也是整个侦查学研究的基础。总之,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刑事案件侦查的程序方法,具体侦查行为的策略方法构成了侦查活动规律的主要内容,三者是一个层次的联合整 体,构成了侦查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由于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必然把重点放在侦查实践工作上。改革开放20年来大量学术论文、著作是关于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的。这些论文和著作的研究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在有关侦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中,尤以关于讯问和现场勘查的为多。传统的侦查学系统有三个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到现在,视频侦查技术是成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侦查破案的第四大技术支撑,视频侦查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办案人员破案提供了更加高效、快捷的手段。在有关侦查对策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不同类案、具体个案两种角度进行论述,有些学者则结合犯罪的未来发展趋势如智能化、国际化等提出了侦查对策。还有学者另辟蹊径,从侦查与反侦查对抗的角度探讨了侦查对策的管理,提出侦查人员应加强对反侦查行为的防范、识别和利用。到现在,一套完整的视频侦查系统能够提供办案人员的效率。 总的说来,关于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的理论研究几乎覆盖了侦查活动的各个层面,对侦查实践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 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2)主体和对象。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3)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4)途径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 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 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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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运动生理学面临的问题与可持续发展措施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运动生理学面临的问题与可持续发展措施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狭义层面上讲运动生理学属于体育学的范涛,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多数运动生理学的研究涉及到很多学科研究范围,因此运动生理学其实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的研究。这样的研究状态,使研究难度增加,在研究过程中就会面对很多挑战。本文主要是从运动生理学研究面对的挑战出发,根据挑战形成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实现运动生理学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 运动生理学;发展;直移研究;

在对运动生理学研究中,面对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包括了科研上面临的挑战和教育上面临的挑战。在下文的研究中,主要是根据这两个挑战展开分析,根据分析获得挑战的原因,采用针对性方法来解决问题,实现运动生理学发展的可持续化。

1、发展概述

运动生理起源于上个世纪,最开始的运动生理学研究开展方面是在劳动生理学上,后来才从劳动生理学研究中演变出运动生理学,劳动生理学研究的成果对运动生理学研究作用贡献巨大[1]。比如20世纪30年代罗曼、龙斯加德与菲斯克等人共同建立一套功能系统的理论;60年代的伯格斯特龙展开了对骨骼肌进行针刺活检,同时也开创了运动生理学的全新局面;在1970年,罗达尔和奥斯特朗编着的《运动生理学》问世,其内容非常丰富,将现代的研究成果全面的展示了出来。正是这些科研者对运动生理学的不断研究,才奠定今天运动生理学研究的基础。

2、运动生理学面临的问题

科研中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方面获得了很多改变,这些改变对运动生理学的发展形成一定的影响。还有就是从研究的程度上来分析,研究各种生理学运动项目,相对于同期投入资金比例上资金投入情况出现减少,但是在运动生理学研究项目上分析,却出现了同期增加现象,而且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使各种研究机构对研究资金争夺比较激烈。随着科研发展不断科学化,本学科的科研经费投入也越来越多,运动生理学研究者要想保持科研高效进行,这就必须要面临更多的挑战。

还有一个方面的挑战是:合作机会不多,很多科研工作者整天面临工作环境是实验室,科研工作者交流主要面对的是在工作中的同事,造成科研工作者很难有机会获得跨单位或者是跨学科交流合作机会,即使在一些领域上有着合作,交流也只是在技术上探讨,也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教育过程中的问题

提高运动生理学教学水平,这个是运动生理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基础,使用研究方法对运动生理学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运动生理学应用在体育训练中,以此来提高体育训练教学水平,这样的应用才可以实现运动生理学真正研究价值和体现研究意义[2]。随着运动生理学研究不断深化,很多运动生理学学生毕业以后,很少有学生从事运动生理学研究。还有一个方面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经济目标的方式是工业化,社会上提供工业技术方面的工作机会较多,而在运动生理学方面,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较少,发展空间不足造成很难实现就业。在我国高校教学体系中,有着完善的运动生理学教学体系,但是在一些涉及运动生理学教更深层次的教学中,这些方面我国高校还是比较的缺乏。而且在关于一些深层次的教学教科书也是比较缺少,造成后果是学生想要对运动生理学更深层次研究,可是没有较多的教科书可以参考,对学生深层次研究形成困难。

因此在对于运动生理学研究上,要想促进健康发展,需要在人才培养上加大投入,在教育上会相应的增加负担,这些问题在运动生理学发展中都是必须要面对的。我国的教育现状中出现的问题是重视理论教学,在实践教学上不是很重视,运动生理学也是同样的问题,造成后果是在运动生理学教学实践缺少,有很多需要实践内容没有深入。而且在一些实践课程中,在没有使用充分预见的方法来评估,就盲目开展项目活动,造成后果是实验结果准确率不高,严重情况下会造成实验设备损坏现象,对学校社会影响也非常严重。同时运动生理学教学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实验课程本身就不够重视,有这种思维的.教师,教学只是为了教学任务才进行教学。学生和教师都对运动生理学教学没有实践教学理念。如果不采用针对性方法来解决,会影响运动生理学的可持续发展。

3、运动生理学可持续发展有效措施

加强各领域科学交流合作,扩展科研者的视野

运动生理学研究领域广泛,本身就表现出多学科和多层次性,研究过程中会涉及很多学科复杂研究领域,因此在研究运动生理学时,不管有着多深的研究基础,还是有着浓厚的研究兴趣,以及有着强有力的研究能力,在运动生理学研究过程中都要求研究者有着合作的精神,这是对运动生理学研究的基本要求[3]。研究过程中要打破传统的重点模式,采用内部合作加上外部合作的方法,以此来扩大运动生理学研究者的视野。

直移研究引入使运动生理学获得发展新机遇

直移研究在运动生理学中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现在这个领域还处在飞速发展起始阶段,这个研究内容包含了基本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运动生理学研究使用直移研究的方法,能够更加深层次的体现运动生理学价值。使其运动生理学价值能够更大限度发挥,使用直移研究促使研究的成果能够和运动训练结合在一起,也能够使研究成果和体育教学结合在一起。直移研究方法可以实现运动生理学研究成果直观展现在社会面前,使人们能够关注运动生理学。

运动生理学研究想要更多资源,就需要加强和其他让学科协作合作

运动生理学研究可以展开在一些疾病方面研究,比如在癌症学科上的研究、在糖尿病上的研究等。使用运动生理学研究在身体健康上,对于人体健康问题影响非常的大,使用简单的运动方式来抗击这些疾病,是不能够形成有效的结果,但是使用运动生理学来研究这些疾病,其效果更加明显,而且在研究意义上也更加深远。不仅让科学交织融合在运动生理学研究中可以提高研究效率,还可以在研究成果上实现有效转移,使其研究有着针对性和准确性,使运动生理学发展获得更多机会。

运动生理学发展需要人才,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

在培养的人才上,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人才的水平开展培训,培养的过程中要培养新型人才的挑战意识,意识的培养才能使人才对新的挑战能够正确面对。总的来讲,所有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人才资源支撑,因此在运动生理学的发展上,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人才的储备。

4、结语

综上所述,主要对策有四个:加强各领域科学交流合作,扩展科研者的视野;直移研究引入使运动生理学获得发展新机遇;运动生理学研究要想获得更多资源,就需要加强和其他学科协作合作;运动生理学发展需要人才,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就可以实现运动生理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运动生理学研究,还需要有着创新精神,研究者创新意识的培养,也是可以促进运动生理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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