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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族和声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2:31:26

当代民族和声研究现状论文

我国有着悠久而丰富的音乐分化遗产和优秀的传统,有独特的美学思想,理论体系和创作方法。由于民族音乐文化长期根值于人民生活的土壤之中,为人民所喜爱,所以,重视民族民间音乐,就是尊重本民族人民音乐欣赏习惯的连续性,运用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实施美育,就可以极大提高这种教育的感染力、可行性和深刻性。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让�6�1雅克�6�1卢梭曾说过:音乐艺术不在于对象的直接摹仿,而在于我们的心中唤起当看到这一事物时所体验过的情感。音乐作为22艺术所给予人的艺术感受叫美感,通过美感使人们得到思想感情上的满足。同时,在潜移默化之中通过艺术所反映的生活美在欣赏者的思想中引起情感功名和情感体验,从而祈祷激发人们的生活热情,最终达到服务于社会的目的。 审美就是感受、感知和创造美,是人类一种主动追求没的实践活动。它要凭借相应的审美对象才能完成对象对于主体的意义在于对象上面所凝聚的生活和精神的实质。一方面,人们在审美活动中通过形象,促进情感来理解和体察对象世界;另一方面,审美又是一种高尚的情趣,是一种自由的鉴赏,美作为一种理想与道德境界紧密项链。康德认为,人的审美判断同时具有认识和道德的双重属性。审美教育,是培养人感知、感受和创造没的教育,培养人的审美能力审美情操,即美育。通过审美的陶冶达到生命的和谐和思想的升华。 那么,作为审美对象的民族民间音乐究竟美在哪里?作为民族民间音乐精髓的民歌、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及民族乐器曲何以能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延续发展至今?并对我们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民歌--朴实美、简洁美 民歌是由劳动人民集体创作的,并在人们一代一代的口头相传中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的一门艺术。一般都短小精悍,易于传唱、记忆,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地方特色。如蒙古族民歌《牧歌》、陕北民歌《脚夫调》、《兰花花》等这些作品,在音乐语言、音乐风格上都单纯朴实,清新自然,音乐没有繁复的地位,又没有浓重的和声,知识在独具特色的伴奏音乐的陪衬下,充分发挥旋律的美丽,整个音乐朴实无华而又充满生机,使学生易于接受,同时又能产生极大的感染力。 (二)戏曲音乐--特色美、精致美 戏曲音乐由于它是音乐与戏剧紧密结合的综合艺术,既具有音乐艺术的听觉特征,又需要与剧情紧密结合,需要塑造人物形象,还得注意与舞台动作的配合;既要有戏曲的剧种特色、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有要有代表本剧种的声腔、语言的地方特点及时代特征。如《迎来春色换人间》就体现了上述特征,这一唱段,作品从内容出发、从人物出发、根据唱词的格律、情绪,予以精雕洗琢,深刻地表达了剧情,塑造了完美的人物形象,运用其独特的艺术手段,通过剧中的人物与情节给人以麦的艺术享受,具有强烈的艺术魅力。

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题目: 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的音乐之美

姓 名:w

班 级:xxx

学 号:xxxx

指导老师:xxxxx

年月日xxxxxxxxx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梁祝》是一首融抒情性与戏剧性为一体的作品。作者从梁祝的故事中选取了梁祝相爱、英台抗婚、投坟化蝶这三个最主要的故事情节为题材,采用善于刻画戏剧性矛盾冲突的西洋奏鸣曲式结构,相应地通过呈示部、展开部、再现部这三大部分依次加以表现。同时作者又从地方剧种越剧的优美音调中巧妙提取了音乐素材,那委婉柔美的旋律、和顺清丽的风格、丰富的曲牌唱腔、多变的板眼节奏、复杂的表现手法,都通过独奏小提琴和管弦乐队的交响奏鸣,生动地向人们叙述了这个古老而又美丽的传说,体现出多样的`音乐艺术美。《梁祝》早已成为世界上最广为流传的经典作品之一,其艺术价值是值得每一位爱乐者好好挖掘和鉴赏的。从该曲的创作背景、音乐内容、及艺术表现手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欣赏这首乐曲的一些方法,希望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这首乐曲助。

二,研究现状与不足(文献综述)

小提琴协奏曲这一创作形式,在西方的发展己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经历了产生、发展到成熟的阶段。而小提琴这一西洋乐器传入中国也不过百年,中国的小提琴作品的创作大体是在20世纪40, SO年代才开始,那时的小提琴曲基本上是根据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素材创作和改编的,直到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创作完成。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是中国小提琴曲创作的里程碑,也是中国小提琴协奏曲中的经典之作。

《梁祝》的诞生,是中国小提琴曲创作的里程碑,也是中国小提琴协奏曲的经典之作.小提琴协奏曲历来都被作曲家所重视,以上的文献分别对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民族性的角度、中西文化交流的角度、美学欣赏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而从审美的角度出发,对作品的写作背景、写作手法、歌唱性特征和欣赏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的文献还不多见。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难点:

研究方法:

1, 文献法:

通过查阅报刊杂志等各类文章,以及有关音乐评论书籍,试图对这个经典之作有更深入的理解。

2, 比较法:

通过比较《梁祝》与西洋奏鸣曲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借鉴与融合,分析这一中西结合的典范作品。

难点:

中国音乐表现为横向线性织体,注重各声部之间旋律横向发展,是一种线性音乐,特点是:重深 邃 、重韵味、旋律呈波浪型、婉转自如,但和声发展较弱;西方音乐表现为纵横交替立体织体,以主调音乐为主,特点是:重形式、重逻辑、突出主旋律,其它声部为辅,音响丰满厚实,强调以和声为主的纵向思维,和声发展较强。在作品中,如何分析作者在织体上,以及作者是怎样借鉴了西方的和声体系,增强了音乐的立体感,使西方和声民族化,使民族音乐交响化,这方面是研究的难点。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2009年11月25日确定论文方向:

2009年12月底确定论文题目:

2010年1月初调研,查找文献:

2010年3月22日论题答辩,开题,完成论文提纲:

2010年4月15日整理资料,完成初稿:

2010年5月5完稿,并进行修改,上交全套材料:

2010年6月中旬完成论文最后修改,并熟练论文资料,为论文答辩做好准备:

五、论文提纲:

一,前言

二、中国的小提琴协奏曲

2. 1小提琴在中国的传播

2. 2中国小提琴协奏曲的创作情况

2. 3中国小提琴协奏曲的特点

三、《梁祝》小提琴协奏曲的艺术美

旋律美

节奏美

音色美

速度美

力度美

四、结论

六、参考文献:

[1]宁佐良.音乐欣赏入门[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2]许序雅,周静.音乐知识与欣赏[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3]候书森.青年必知音乐手册[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9.

[4]高宗仁.音乐鉴赏[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5]伍湘涛.音乐知识与名曲赏析.舰天工业出版社.1993

[6]伍湘涛.交响青乐赏析新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7]周世斌.音乐欣赏.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8]张俊,郭爱民,音乐与音乐欣赏.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

七.指导教师意见

该生对于所开课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市场调研,参考了许多文献,最后确定的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本课题是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延续,符合学生专业发展方向,对于提高学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于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益。研究方法和研究计划基本合理,难度合适,学生能够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该课题的设计。

同意该课题开题。

和声,两个以上不同的音按一定的法则同时发声而构成的音响组合。它包含:①和弦,是和声的基本素材,由3个或3个以上不同的音,根据三度叠置或其他方法同时结合构成,这是和声的纵向结构。②和声进行,指各和弦的先后连接,这是和声的横向运动。补充一句。和声有明显的浓,淡,厚,薄的色彩作用;还有构成分句,分乐段和终止乐曲的作用。从17世纪起,由于主调音乐的逐步发展,和声的作用愈趋重要。它在音乐中所起的作用大致有3个方面:①声部的组合作用。在统一的和声基础上,各声部相互组合成为协调的整体。②乐曲的结构作用。通过和声进行、收束式、调性布局等在构成曲式方面起重要作用。③内容的表现作用。通过和声的色彩、织体以及配合其他因素,塑造音乐形象、表现音乐内容。和声的处理是音乐创作的重要写作技巧,也是对位、配器、曲式等其他作曲技法的基础。有时,曲调也由和声衍生。在调性音乐中,和声同时具有功能性与色彩性的意义。和声的功能,是指各和弦在调性内所具有的稳定或不稳定的作用、它们的运动与倾向特性、彼此之间的逻辑联系等。和声的功能与调性密切相关,离开了调性或取消了调性,和声也就失去了它的功能意义。和声的色彩,是指各种和弦结构、和声位置、织体写法与和声进行等所具有的音响效果。和声的色彩是和声表现作用的主要因素,无论在调性音乐或非调性音乐中,它都具有重要意义。和声的历史发展 西洋音乐中和声的形成与发展,至今已有千余年历史,现分6个阶段概述如下:10~16世纪,欧洲复调音乐从早期的奥加农发展至复调写作的完善阶段 当复调音乐的各声部相互间以协和音程为主作对位结合时,即形成和声音程、和弦与和声进行。当时以各类七声中古调式为基础,故后人称15、16世纪复调音乐中的和声为中古调式和声或教会调式和声。其特点为:①建立在6种不同结音(即主音)的调式基础上(第7种洛克里亚调式极少应用)。各调式音阶的音程关系不同,每一种调式都有其特征音程,相互区别。②以协和音程为基础,和弦结构只有大、小三和弦原位、第一转位与减三和弦第一转位。其他不协和音程均须按规定的方法解决。③各级三和弦都可相互连接。在和弦的连接中,根音之间的各种音程关系(除增四度外)均常用。在音乐进行过程中,并不要求以主和弦为中心,但在乐曲结束处应以主和弦收束。约从14世纪开始应用变音,亦称“伪音”,规定六度反向级进到八度时须为大六度,三度反向级进到同度时须为小三度,因此需应用变音,形成类似导音进入主音的声部进行。另外,为了避免减五度与增四度,亦需用变音。这为各类调式逐渐演变集中为大、小调体系创造了条件。由于在各个乐句结束处不同的停顿音上构成类似Ⅳ—I、Ⅴ—I或Ⅳ—Ⅴ—I的和声进行,形成了以后转调的萌芽。17世纪,早期巴罗克时代 随着单旋律乐曲的形成和歌剧的产生,采取为单声部歌唱加和弦式伴奏的方法。开始应用数字低音以指示伴奏部分的和声,由键盘乐器演奏者即兴弹奏,以纵的音程结合为基础,使和声的作用加强,并形成以平均节奏持续流动的低音线条。器乐中和弦式织体的发展,对逐步形成主调音乐有重要意义。由于戏剧性内容表现的需要,开始重视发挥和声──特别是不协和弦的表现作用(如C.蒙泰韦尔迪、J.佩里等在歌剧中用七和弦来表现哀叹和不幸等内容)。属七和弦的应用,成为确立大小调调性的重要条件。至17世纪后期,虽然还存在着中古调式的影响,但大、小调体系已得到确立。大、小调成为旋律与和声的调式思维的基础;它们之间的调式色彩对比成为音乐中的重要表现因素。18世纪上半叶,后期巴罗克时代 在这一时期中,器乐写作得到更大的发展,建立在大、小调和声体系基础上的自由复调音乐是主要的织体形式。继续应用数字低音作为键盘乐器和声部分的写谱方法。和声作为构成曲式的要素,对于这一时期的乐曲结构,包括赋格曲、古二部曲式、早期奏鸣曲式等,均有重要作用,形成了调性布局的规律:大调乐曲先转至属大调,以后再转向其他近关系调;小调乐曲先转至属小调或平行大调,以后再转向其他近关系调。在转调布局中注意到调性的功能与色彩的对比。小调乐曲结束的主和弦常用大三和弦,称辟卡迪三度,这种方法自16世纪后半叶得到普遍应用起,一直延续到18世纪中叶。同主音大小调的变化是这一时期使用的一种音乐对比方法。平均律键盘乐器的应用,使乐曲所用的调和转调的范围得到扩大,.巴赫的《平均律钢琴曲集》是这类乐曲的典范作品,对后世音乐艺术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的和声材料除各级自然和弦外,变音和弦如副属和弦、减七和弦与那不勒斯六和弦等应用较多。器乐中各种和声织体,如和弦式、分解音型式等的应用,使主调音乐风格获得进一步发展,逐步向18世纪后半叶的主调音乐体制过渡。在这一时期内,不少作家重视以不同的和声材料来表现不同的音乐内容,发挥和声的表现作用。如在巴赫作品中,以单纯的和声表现欢快、赞颂、希望、和平等内容。以半音化和声与不协和弦表现幻想性、戏剧性与苦难、忧伤、哀悼等内容。巴赫在《马太受难曲》中用低音的半音上行、变音和弦与不协和弦等手法,描绘了“大地震动,岩石崩裂,死者从墓中升起……”的情景。这一时期的和声虽以大、小调体系为基础,但中古调式在一部分以众赞歌为基础的声乐、器乐曲中仍有应用。18世纪后半叶,古典乐派时期 主调音乐成为主要的体制。当时所追求的思想内容与结构形式上的单纯明晰的特点,也表现在和声手法的简朴方面。大、小调体系成为和声的基础,中古调式消失其影响。和声的调性意义更为明确集中,强调主、下属与属七 3个主要和弦。数字低音在创作中已不再应用,低音也摆脱了流动性线条的束缚。由于结构的方整性,并且没有复调音乐中那种错综复杂的声部与节奏,使和声的节奏规律化与节拍化,以对称、平衡的和声进行为主体。离调、移调模进、减七和弦、增六和弦、同主音大、小调对置等均普遍应用。开始应用和声大调式,应用降Ⅵ级大三和弦的阻碍收束,随着半音化和弦外音的应用,装饰性的半音进行也得到发展,成为一种富于色彩的手法。在主调音乐的曲式中,特别在大型曲式,如奏鸣曲式中,和声的结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主调音乐结构的要素之一。

加强民族音乐教育 弘扬民族音乐文化艺术论文

摘要: 我国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是人民音乐才智的结晶,是凝聚着民族精神的宝贵文化财富,是创造、发展我国未来音乐的参照系,亦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教材。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是当前我国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高校音乐;教学;民族音乐教育

我国的民族传统音乐是人类文化中的瑰宝,我国音乐教育长期以来以西方音乐体系为主,造成了民族音乐教育的缺失,这成为当今音乐教育界的一个关注问题。我作为一名高校音乐教育工作者,以多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加强民族音乐教育,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此谈一谈我的看法。

一、加强民族音乐教育的必要性

1.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是传承和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的需要

所谓传承,就是要尊重和传播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音乐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风格与情感的载体与镜像。他凝结着一个民族的精神与性格。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具特色的民族音乐。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华多姿多彩的音乐文化。不了解这些民族音乐,就很难真正了解祖国丰富灿烂的文化与文明,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传承与发展。近些年来,甚至高校音乐专业的一部分学生也对我国丰富的民族音乐知识表现出一种陌生的态度,他们听惯了迪斯科节奏,电声磁带和通俗音乐,而对优美动听的民歌,旋律委婉悠长的戏曲唱腔,产生了抵触的情绪,还有每年的招生考试中,演唱民歌、演奏民乐的考生却寥寥无几。在迪斯科、爵士、摇滚等外来音乐的旋律中如痴如醉。这种现象若任其发展,不仅可能造成中国民族音乐的后继乏人,而且很有可能造成民族音乐文化的进一步断裂。高校音乐专业作为音乐教育与研究的主要阵地,传承与弘扬祖国音乐文化是其应有之义。

2.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是21世纪中国音乐发展创新的需要

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加强民族音乐教育可以增强学生民族音乐的积累和储备,增厚学生民族文化历史与情感的底蕴,使学生在与世界其他异质音乐文化的比较鉴赏中,了解各民族音乐的风格特点,培养跨文化的开放多维的音乐视阈。广泛吸纳各民族音乐的.优长,以母语音乐为基础,融汇中西、贯通古今,创作出新的音乐作品。因此,在音乐专业的教学中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有利于开发学生的创作思维,培养创新能力,并进而推动当代音乐的进一步发展。

3.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是培养和提高音乐专业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途径

人文素养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修养。高等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点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高校音乐专业不仅仅是技艺型人才,更要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音乐人才。因为音乐教育不仅是一种知识教育,技艺教育,更是一种审美教育、文化教育和人文教育。民族音乐浓缩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风格、情感,蕴涵着丰富的人文精神。我国抗战时期产生的《义勇军进行曲》、《黄河大合唱》、《太行山上》……充分表现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抵御外侮、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通过对《长征组歌》、《梁祝》等作品的学习,可以加强学生对民族历史文化的理解,激发学生热爱祖国音乐艺术的情感,增强学生民族自豪感和为民族音乐发展奉献自己的热情,它对于完善学生的自我人格,培养其审美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民族音乐教育的途径

1.应在理念上加强民族音乐教育。在大纲、教材和教学方面应形成系统化和科学化。从一个学校的整体看,教材和大纲可以反映一个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极为丰富的音乐,应该将这些优秀的传统音乐的精华和风格编入教材,传授给学生。并将民族音乐作品的学习作为教学的重要目标,安排足够的课时。只有突出了民族特色的教材,才能使我们高校的教学更具有民族化,有价值,立得住,更容易被承认。当然,这里并不排斥世界各国的优秀音乐,同时还应该在吸取外国的民族音乐精华中来进一步充实自己。

2.在具体的教学中,民族音乐的教学应表现在各个学科上,如在声乐课的教学中,要让学生多演唱一些民歌,浏览大量的我国优秀的民族歌剧;在舞蹈课的教学中,要让学生多学习一些民族民间舞蹈,或尝试民族歌舞的编导;在和声课上,尽可能多解析一些民族调式;视唱练耳教学中,让学生多演唱民歌或具有民族调式的乐曲;在民族民间音乐课上,让学生广泛浏览、演唱民歌和戏曲音乐;在器乐选修课上要让学生多选学民族器乐,并建立民乐队,开设民乐合奏课。从情感上加深学生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了解和兴趣。

3.教学方法教师不仅要通过演唱,演奏技能的培养,使学生从技术上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民族特异性,而且还应通过对作品创作背景内在情感、音乐结构的分析、引导学生从深层次上理解民族音乐,体会其中所蕴藏的精神文化内涵。由表及里,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热爱民族音乐,尊重和传承音乐文化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感。

三、结束语

作为音乐教育者,应志在通过音乐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维护本国家、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从而更好地担当起继承和发展我国民族文化的重任。我们要不断加强探索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让高校民族音乐教育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悠久灿烂的民族音乐文化进一步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特里斯[M].沃尔克.音乐教育与多元文化.

[2]陶敏霞.中国钢琴作品教学与欣赏.陕西人民出版社.

[3]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译.人民音乐出版社.

[4]樊祖荫.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在世界多元化音乐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音乐.2004,(4).

当代公民法律现状研究论文

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知识、情感、评价与行为倾向的有机综合体。其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稳定的情绪体验,如对于法的尊重、亲近、关切还是蔑视、厌恶、冷漠等。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对于法律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作出的判断。在知识、情感、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等就是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倾向。法律意识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现代与传统之别。现代法律意识是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和时代需求的法律意识,是先进的法律意识。一 现代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中国法治化仅仅依靠传统是行不通的。首先必须要明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意识, 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促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涵可以说是极为丰富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基于现代法制实践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合理性的主观心理反映,它既是对完美的法律形式的理想追求,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真实体现。虽然人们还一致认为法律是一种统治手段,是一种必要的压制性的工具(这也是我们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结果),但是法律已不再仅仅是权利的附庸。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的价值体现为正义、公平、秩序、安全、财富、效益、人权等多方面因素的结合。[1]但是,从社会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同还是“初级阶段”的,与法治国家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取舍并不到位,对多数人而言,法律仍然只是一种工具(换言之,就是有用的时候才用,没有用的时候就束之高阁,甚至规避),远没有成为人们情感的一部分。在我看来,现代法律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 信仰理念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被人们信仰所致。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律的正义和目的性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内在要求。人们确信法律,是因为法律寄寓着人们的这样一种信念或信仰,即作为社会正义化身的法律一定能战胜邪恶,法律会使社会变得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正因为人们对法律有如此信念或信仰,才会有无数善良的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执着追求,法律的实施也才能够最终实现。(二) 权利意识在传统法律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与之相反,社会主义宪法和法治的基本内容是权利,要培养和树立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明确权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大胆行使并且在其遭受侵害时积极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同时也对别人的正当权利予以尊重。(三) 契约意识现代社会强调契约,它所要求的独立平等、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3]商品市场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其法律涵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法律角色,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意识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意识。同时,契约意识也是国家民主法治的重要的思想基础。契约意识的普遍化,将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有必要的约束,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有序状态。(四) 正确的诉讼意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和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种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这样也就失去了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的有力保护。然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走向市场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现代社会,通过司法途径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应当是最正规的途径,因为司法机构能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相对公正的决结果。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矛盾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非法律途径解决,往往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二、培养现代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意义(一)现代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想基础一个国家法的形成和完善取决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 但这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在社会立法工作中的能动作用。相反, 现代法律意识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才能准确地把握立法时机, 才能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才能真正使法律和社会发展同步;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才能保证立法的民主化, 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才能保证立法质量, 使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符合法治要求。(二)现代法律意识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思想条件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执法和司法人员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功能, 才能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和内容, 也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准确地适用法律;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才能正确地确立自己的位置, 合适地处理权力和权利、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的关系;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才能真正理解并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法律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而需要借助法律意识处理问题时,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是否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三)现代法律意识是推动公民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动力法律的实现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 更需要公民以及社会组织的自觉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那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公民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的遵守情况。首先, 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他才能摆脱传统的畏法、厌法的心理, 才能主动去学习、认识法律, 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其次, 公民只有学习、认知法律, 他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内容、法的精神、价值和目的,才能明白自觉遵守法律的意义。再次, 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他才能自觉遵守法律, 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最后, 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他才能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四)现代法律意识是法律监督有效实现的思想保障法律监督是实现法制的关键和保障, 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 就没有法治。法律监督的有效与否, 固然受制度、体制, 甚至受设施、机构的制约, 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影响法律监督的关键因素。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监督主体才能自觉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监督主体才能依法监督, 才能保证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五)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的精神原动力,是法治的内在支柱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实践总是在某种法律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 而且从最终意义上讲, 法治的实现依赖于人们的自觉, 也就是依赖于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三、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现状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中国法制建设呈现巨大的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态势,当代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逐步现代化。但是应该看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市场经济法律精神的扭曲,加之对外来的文化观念不能系统全面地把握和理解,以及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充满着各种矛盾和冲突。(一) 对法律意识的确立和培养停留在表面性、片面性和零散性的层面上,缺乏对法律的理性认识一方面,人们希望法律走进自己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不少人对法律持一种片面的态度,要求法律保护自己,却无视法律保护的平等性,为了一己私欲而任意侵犯他人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他人的、集体的和国家的利益,将他人和国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采取各种不正当的和非法的手段牟取暴力,甚至达到了违法犯罪的地步;由于对市场经济和现代法律平等原则的错误理解,他们往往将平等要求对己不对人,要求自己的权利应当受到确认和保护,但对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和权利就不能平等对待,甚至认为国家的财产“不拿白不拿”等等。这些都表现了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只是停留在片面的、零散的、感性的认识阶段,而且是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要求的现代法律意识的片面理解和扭曲。(二) 对法律有所认识,法律价值观初步形成,但对其评价不高随着现代法制的建设和逐渐完备,法制教育的普及,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法律应有其独立性和至上性,而不再仅仅是权力的附庸。但是,从社会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同还仅仅停留在一般规范层次的水平上,对法律价值的取舍不太重视法律对自由理性的要求,不怎么关心法律在国家结构、政治体制、政府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和形式;对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还不能完全摆脱传统的观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权力往往可以超越法律的范围,不受约束;对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愿意持观望态度,对法律救济的期望值不高。这集中反映在人们对法律至上性要求有所理解与法律信任不足之间的矛盾上。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管理,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受法律的制约;它还要求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抵触的时候,必须以法律为准。但是,法律之上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有的领导干部执法或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传统的[4] “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尚有困难。有的人甚至一旦大权在握,就认为能够凭借其职权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由于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凭借严格的法律程序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就出现了群众回避诉讼的现象,倾向于用传统的社会调整的方式和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就进一步造成了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感、信任感和依赖感难以完全确立。(三) 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但法律意识还不坚定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一旦遇到阻碍,往往选择逃避或退缩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公民虽然已具有了法律观念的普遍准则和价值取向,但这种法律观念还未能有效地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对许多中国公民来说,他们仅仅是在观念形态上欣赏西方传来的法律制度和技术,而当其回到现实生活中,面对“家国”情结沉重的中国特定的人际关系结构,相当多的中国民众是有固执的传统倾向的。在中国社会,“克己忍让”、“中庸适度”、“息事宁人”、“宗族亲善”、“邻里和”、“近情理远诉讼”等传统意识仍较为盛行。[5]因此,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传统的某些束缚,而对利用公开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的方式敬而远之。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民众对法律维权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回避法律途径。[6]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7]公民对法律的接受和支持的程度,并不直接地来自法律规定本身的影响,而是直接地受到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四、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感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就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实现法律的统治,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而“法律至上”的原则既体现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中,更要在制度上得到体现,以确保公民的“法律至上”的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因为只有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能以法律为依归,对法律产生依赖感,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而这就要求做到在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始终处于最高的地位,是评价主体、行为、利益等的合法性的唯一和最终标准。全体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人都不例外,包括党和国家。法律掌管对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保障和控制,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现代社会,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它的平等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实现的程度是公民理性对待法律的基础,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感形成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政府是否遵守法律,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法律权威意识的形成和培养。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运行体制和监督机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律的权威。(二)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制度,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的政治条件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 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首先, 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如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 而中国几千年来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却导致了“重礼轻法”的观念。其次, 执政者的政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 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 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 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所以, 要实现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这就要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两者是相互依赖, 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是按照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紧密结合的要求,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中, 政府的守法楷模作用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 是否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 甚至倒向反面。有学者就指出“ 政府守法程序从一定意识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 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 保留对法律的企盼, 若是一种恶劣的‘ 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 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 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8]因而, 政府应规范行为, 严格依法行政, 起到守法楷模作用, 激发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三)继承和发展思想文化领域的精华,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的精神动力文化作为一种人类历史文明的积累和遗留, 它不可能像某些有形的事物那样截然的泾渭分明。所以我们既要承认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渗透性, 又要承认他们的差异性。要想实现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 在文化方面我们必须做两项工作:一是加大教育投入, 搞好基础教育, 提高文化素质, 从而促进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二是做好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吸收。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 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 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中西文化的差别, 是“古”与“今”的差别。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 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 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 从而实现传统法律意识向现代化的转变。(四)完善法制运行体系,加强立法、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首先要制定出能够令人信服的“良法”,而“良法”制定出来以后,还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与公正的司法活动来得到切实地贯彻,这样公众才能从法制运行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对其产生信仰和依赖,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守法护法。一方面,法律应该更加明确地规定其权力行使范围和条件,并且规定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使范围或法定程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对执法、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它应当包括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首先,完善国家的检察、监督制度及检察机关的机构人员设置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使其能够切实发挥国家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其次,执法、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和制约。执法是对法律的直接实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则可以在此层面对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或程序非法等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救济。反过来,执法行政机关对法院判案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现象可以通过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从而及时纠正司法不公现象。再次,增加普通群众监督、投诉执法、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公正情况的途径,如设立独立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专门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等,提高广大民众爱法、护法的积极性,将执法、司法机关合理合法行使其国家权力置于更加广泛的监督力量之中。此外,加速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其避免来自其他层面的干扰和压力,对其公正判案也是非常必要的。(五)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双重使命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过程中,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无疑是重大的。法学家在法学理论上的探讨、研究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法律素养, 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行为、态度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都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双重使命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过程中,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无疑是重大的。中央电视台有个《今日说法》栏目, 很多法学家去上电视, 通过案例, 阐述法理, 既普及法律知识, 又传播法律精神和理念, 有着广泛的观众群, 其社会影响和社会意义不可低估。这就是一个好的形式的范例。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他们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观念、态度、行为, 直接影响着法律运作的后果, 进而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态度、看法。老百姓可能就是从一个正义的法官身上产生了对法的认同。[9]反之, 法律工作者自身的行为不端正, 直观地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所以,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智者和牧师双重身份的担当, 都是以其自身的法律素养,人格水准为前提的。(六)普及法律知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一是继续搞好普法工作。随着“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的开展, 大大提高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推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但是,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 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轻法、厌法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 我们的普法首先是普及法律知识, 其次是普及法律观念。因为, 一个人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他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 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什么是禁止做的, 才知道从事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才有可能依法作出相应的行为, 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利用影视、广播、出版、互联网等各种宣传教育阵地, 面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全社会在改革开放日益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树立起现代法律的意识。三是利用学校法律教育阵地, 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特别是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 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 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七)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和现代化法律意识我国公民文化素质普遍还不高,其法律意识多还停留在对法律的片面的、直观的和零散的认识层面上。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论,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人的现代化,或者说是人的现代化素质的培养和形成,没有人的现代化,就没有社会的现代化,更没有社会意识的现代化。现代人的精神品性和人格系统是现代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是社会主体对现代社会的主观把握方式,它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而现代法律意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统之一,它是社会主体对现代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是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这是一个高度综合和理性的要求,由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不可能在公众中自发形成,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律专业人士在合理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机构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帮助其尽快树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较为系统和科学的现代法律意识。在法制宣传和教育中,应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群众真正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积极影响,这样才会更有说服力。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社会意识决定于社会存在, 但其自身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外来的法律意识, 都会对中国现代法律意识的重构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目的就在于奠定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 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参考文献:[1] 吴斌,汪公文。《我国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2] 美 伯尔曼,《宗教与法律》,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页[3] 谢玉童,彭呈仓。《我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障碍与途径》[4]《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律现代化及意义》《法学家》,[5] 吴斌,汪公文.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J〕 .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6] 阳相翼.论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J〕 .学术探索,2003年第5期.[7] 王家福.论依法治国〔J〕 .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8]《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拙》《中国法学》, 1993年第3期[9]《现代法律意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3月 第5卷第1期

试抄一文,仅供参考:浅谈公民法律意识摘要: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首先阐述了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并全面分析了法律意识的功能,最后提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关键词:法律意识 功能 措施 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否则,先进的法律制度也起不到人们期待的作用。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属于主观的范畴。就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而言,法和法律现象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先有法,后有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的产生来看,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各种各样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没有法律和社会法律现象,就不会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和法律现象是被反映物,法律意识是反映的结果。与此同时,已经产生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律意识,在作为研究对象的时候,又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法律意识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人是既有感性又有理性的动物,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情感、态度等,即:人类的自然意识和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第二,法律意识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法律意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的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因此,一般的讲,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当然,法律意识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的关系也十分紧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现行法律制度、道德、文化乃至宗教都会对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产生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体相联系,总是表现为一定主体的法律意识。意识总是一定主体的意识。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所受的法律熏陶、教育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意识,因之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同时,人又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法律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一定社会集团、阶层、阶级、民族的法律意识,即社会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意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个体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没有抽象的离开了个体法律意识的社会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法律意识是个体法律意识的有机总和。第四,法律意识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法律意识是一个历史文化范畴,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历史传统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法律意识不可能在与过去相割裂的状态下产生和发展,它必然要承继某些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同时,法律意识还具有民族性。法律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必然形成自己民族法和法律的独有精神和风格,并积淀和渗透在本民族的法律制度之中,法律意识就是对这种绵延千百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在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二、公民法律意识的功能在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条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其前提和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首先建立起一套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惟此才能有效地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法的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载体来实现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显示了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功能。(1)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直接根据和动力。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都不可能离开其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或认可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从经济关系中自发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需要社会主体的能动反映和自觉选择。社会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正如法学家所指出的:“在法的需要与法的创制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即法意识。”[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2)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主观价值基础。立法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如果社会主体不能正确认知现实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真实法权要求,特别是立法者不能正确认知或全面认知的情况下,所创制的法律必然难以反映市场经济运作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可见,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特别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至关重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法律价值观,严格意义上的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法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法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立法。立法如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所致的恶果比没有法还要大,没有法只能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自发的阻滞,有法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则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能动的阻碍。(3)法律意识在特定时期具有“准法律”功能。法律具有滞后性,它自身的稳定性要求使其常常跟不上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需要。特别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变革己不能完全适应时代要求,与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法律调整的空白和漏洞还比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常常能够发挥一种“准法律”的功能,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法律意识的这种“准法律”功能无疑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现实意义。2、法律意识政治功能(1)法律意识是政治建构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模式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同时也与民族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在政治制度的建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政治法律意识,特别是建国者的政治法律意识对于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制度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政治建构的方式和基础是政治立法,在现代社会它主要表现为宪法、组织法和行政法的制定,这些政治立法是在社会主体尤其是立法者的政治法律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要求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体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法律观点,然后通过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和思想家形成政治法律思想,最后通过政治家们的自觉立法活动和政治建构实践形成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法律意识还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在现代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法律使政治统治权力具有合法性,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忠诚和服从。这种合法性从根源上来自政治统治对现实社会经济结构的适应,但其直接依据是普遍的社会主体对它的心理认同,主要是对其法律制度的认同。(2)法律意识引导、推动、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讲,政治改革是占统治地位阶级中的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制,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过程。与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变革,政治改革往往都伴随着法的运作。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大都被称为“变法”,这是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进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了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的作用。(3)执政党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执政党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其能否肩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任的关键。 首先,法治意识是执政党选择治国方式的观念前提。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曾在延安与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先生有过一段关于“周期率”的著名谈话。当黄先生问及中国共产党如何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支配时,毛泽东充满信心的回答:“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③]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科学的人民民主思想,同时还纠正了毛泽东在民主问题上的失误,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宣示了我们党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发展和根本转变。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要义是: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宪法都明确宣示了这一点。作为执政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生活,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法律至上,实质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人民利益至上。3、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 从精神文化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法律意识是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 “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④]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人类的创造物,或者进一步而言的人类的精神创造物,那么,法律无疑是这种人类精神创造物之一。 探讨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必然要提及一个与法律意识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法律文化。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意识,二是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前者为观念性法律文化,后者为制度性法律文化。显然,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构成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同时也是决定法律文化本质的部分。法律意识正是通过它对法律文化的决定意义而成为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发挥功效和作用。 (2)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精神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精神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相互包含的,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反过来,精神文明的诸多内容如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科学文化教育等均己渗透在法制之中,成为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从精神文明的建构角度来说,没有法律意识,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 其次,法律意识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观念和制度支持。精神文明与法律意识虽然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但两者并非始终同步发展,这种非同步化在社会经济急剧变革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原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传统价值体系往往具有较大的惯性,对精神文明建设造成阻滞。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教育的方式来建设精神文明,同时对变革来说教化的过程也显得过于缓慢,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尤其需要法律意识提供强大的观念和制度支撑,需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再次,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的功能还体现在法律意识对于形成国家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推进这些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作用。依法治国,意味着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法律意识为这些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观念意识基础。通过法律意识的立法功能,将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并通过法律的实施为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使最基本的精神文明得到及时实现,并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对于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来说,法律意识的形成主要来自先行认知法精神的主体的启蒙与教导,特别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只能是法律教育的结果。本文所称法律教育是指从一定的目的出发,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法律观念培养、法律精神熏陶等知识传授与思想启蒙过程。法律教育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 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法学教育。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⑤]被赞喻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在行使其“社会医生”的特殊使命过程中,不仅自身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而且还肩负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提高、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的任务。法律关系越发达,法律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越大,对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要求就越高,社会责任也越多,法学教育对整个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意义也就越大。 此外,法学教育还与法律理论研究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理论研究状况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标志,也是评判社会法律意识状况的一个标准。法律理论研究通过理论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向社会输送法律文化信息和营养,是提高和促进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以及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越来越离不开法学理论家的参与和指导,可以预见,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研究对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2、公民普法教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普法教育至今己经进入了第四个五年计划实施阶段,这项开始于1986年的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可视为中国特有的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方式,成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大范围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从普法的目的来说,应进一步明确全民普法的战略目标,明确把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塑造公民现代法律精神,树立公民现代法律信仰作为普法教育的根本任务。因为教育目标是否明确、科学、富有远见,直接关系到普法教育的成败,当前我国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尽管提出了以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但对于这一目标的理解却不够全面,还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这体现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多个方面,显然是与现代法律教育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 从普法教育的内容来看,当前普法教育主要以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教育内容,这使得普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现行实在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求,但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仅从条文本身是难以把握的;其二,现行法律是国家在现阶段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立法表现,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权要求,还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三,仅仅进行实在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极守法意识的形成,失却对现行法律价值指向是否正确的评判能力,弱化人们对法的哲理思考和文化反思,难以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深切体验和发自内心的信仰。 3、学校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法律意识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增强自我约束力和免疫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成长为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学校法制教育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日常法制教育活动,对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学校法制教育体系中,高校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作为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如果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就不能称其为合格人才,更不能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状况如何社会意义十分重大。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高校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引导,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教育,它的标准应高于对一般公民的普法教育,应是在公民意识基础之上的,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培育。进一步提高和改革高校法制教育是当前高校“两课”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此外,各种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活动、法律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大众传媒都能够传播一定的法律信息,成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当代中国,有组织、有系统的法律教育作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其重要地位是任何其他途径都无法替代的。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杨介生.试论公民的法律意识.云南警学[J],1997,(3)。[4]李蕊,孙玉芝.公民法律意识——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学论坛,2000,(02)。[5]杨小云. 实现从人治意识走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6)。[6]刘瀚. 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2,(01)。[7]马长山. 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J].社会科学研究,1999,(03)。[①]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122页。[②] 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1-242页。[③]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俗话说的好:写字有书法;弹琴有指法;绘画有画法;家庭有家法;国家有国法.一切有法皆可依,没有规矩怎能成方圆?因为有了各种法,国家才能安定祥和,家庭才能和睦,我们才能在和平的环境中成就事业,成就未来.从一点点小事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我们不但要遵守法律,还要宣传它,让每一个人都做到”八荣八耻””先成仁,后成才”我们要牢记”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要守法,不违法. 风筝因为有了线的约束,才能飞得更高更远,国家因为有了法的约束,才能和平稳定,发展昌盛.如果我们整个民族都遵纪守法,那样一个崭新的民族形象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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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舞蹈研究现状论文

浅论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趋势民族民间舞蹈是各族劳动人民群众劳动生活的写照,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最古老的表达人们喜怒哀乐内心世界和歌颂美好生活的重要文化艺术,所以有人把舞蹈称为艺术之母。不论如何表述,也不论从哪个角度审视,从舞蹈原始狭义的祭祀、婚丧嫁娶仪礼,发展到现今的民族民间艺术形式,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回顾历史,哪个朝代的鼎盛时期不是文化艺术的盛世呢?新中国成立以来,舞蹈艺术的发展同样符合波浪式前进的规律,盛世文化的大潮已经向我们涌来,文艺舞台表现出空前的活跃。今天汇演,明日比赛,到处莺歌燕舞,洋溢着一片繁荣景象,这是我们文艺工作者难得的幸事。作为一名舞蹈教育工作者,在兴奋之余,又不得不冷静下来———冷静审视舞台,冷静思考舞蹈。特别是看到一些内容平平、演技平平、动作拼砌,甚至张冠李戴,将历史篡改得面目皆非的作品进入舞台的时候,研究舞蹈、论证舞蹈的心情更加迫切,更加期待通过努力揭示出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方向。尽管能力有所不及,责任感仍促使我做了粗浅的探索。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趋势。一、现代民族民间舞蹈中闪存着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镶嵌着鲜活的现代审美观念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年古老文明,56个民族为我们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取之不竭用之不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全球经济概念与我们越来越近,西方文化随之蜂拥而入,中西文化交汇,民族文化大融合,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人们的生活节奏、思维理念、信仰爱好、审美需求、情感方式都发生了全然不同的变化,本民族的民俗特征也在悄然变化。如蒙古族不再是骑骏马穿长袍,除牧区外,大多数蒙古族群众远离了马背生活,融入了现代的社会文明,除了重大节日,很难在形式上从人群中指认出谁是何种民族。又如历史上以打猎为生的众多民族,由于国家对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逐步完善,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方式也不得不发生变化,狩猎文化也逐步成为历史。但民族犹存,其本民族现代的生活方式、文化特征,能不说是本民族的特征吗?所以,历史文化要逐渐面对时代的审美变迁,传统价值观与现代思维的磨合与冲撞,也必然迫使民族民间舞改变传统的既成模式,创作思维、结构方式、舞蹈语言的表达,以一种新的审美原则和艺术原则展现出来。我们注意到,现代民族民间舞蹈在风格上不再沉迷于风格化、原始化,而是追求个性化、多样化;在造型上,不再以圆形线条和对称形为最美,而是喜欢错落有致的对比和不对称美;在肢体语言上,也打破了程式化的动作线条,追求棱角分明,充分利用时间、空间的变化,动作新颖而别致。如今在电视上看到民族民间舞蹈,舞蹈服饰与历史上民族舞蹈服饰相比,做工、面料、式样、质地、色彩等都更趋于现代人的服饰审美要求;音响灯光等现代技术的运用,使传统艺术更符合现代人的视听需求;代表民族舞蹈特征的某些符号也加载了现代人的审美视角。现代民族民间舞蹈都凝聚了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镶嵌了鲜活的现代审美观念,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更加令人喜闻摘要: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以及人们审美观的渐变,具有民族瑰宝之称的民族民间舞蹈艺术如何发展,发展趋势怎样?本文从一名舞蹈教学工作者的角度,通过社会调研,分别以“现代民族民间舞蹈中闪存着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镶嵌着鲜活的现代审美观念”“、朴素的原生态舞蹈融入多姿多彩的现代舞蹈技法”和“不朽的经典传承与现代民族民间舞并存”三个方面,论述了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趋势。关键词:民族民间舞蹈;厚重;朴素;不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08)05B-0082-02

民族民间舞教学方法论文

一、中国民族民间舞教学方法的现状分析

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包括自然传承和教育传承。自然传承是指通过民间老艺人进行直接传承的方式,所传承的舞蹈完全是来自于生产劳动、地理环境、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等元素,更加贴近和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习俗,完全没有被修饰过的舞蹈动作。但是这种原生态传统的舞蹈传承方式也有它不足的地方,因为他们缺少舞蹈性和观赏性。要求我们必须将原生态的民间舞蹈作为民间舞蹈文化传承的基础,这样才能使原生态的舞蹈不断的丰富发展。只有对其进行加工和技艺上的提高,才能使之更有舞蹈性和更高的观赏性。

而教育的传承是指教育工作者深入基层进行挖掘、整理、搜集等一些原生态的舞蹈及资料然后在进行加工,编排出适合教学的舞蹈组合和舞蹈作品,在这基础上在进行加工创新,也就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科学系统的课堂教学的教材,从而使民间舞从生活中走入课堂,走上舞台。在我国高校的民族民间舞蹈课堂教学中一般都用的是北京舞蹈学院潘志涛老师的“中国民族民间舞教材与教学法”以及罗雄岩老师的“中国民间舞蹈文化教程”并在这些舞蹈教材的基础上还结合了一些中央民族大学的舞蹈教材一直沿用至今。我们现在民族民间舞课堂教学中同样也存在这一些不足的地方。

首先在民间舞蹈教学中一直沿用着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的教材,教材中没有太多的创新。没能跟上时代步伐和教学的特点。在民族民间舞的教学中教材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断挖掘、创新、融入新的元素这样才能让学生更有兴趣去学习民族民间舞蹈,才能与时俱进跟的上时代的步伐。其次教学模式的死板。传统的课堂教学主要是“口传身授”的教学方法,是教师通过动作的示范以及通过口头的讲解来传授给学生的,虽然口传身授这种在高校中必须用到的教学方法同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学生们会去一味地模仿老师的动作学习,并没有真正了解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背景和不同民族地域文化及风俗习惯等。从而使学生变得知识面窄,思维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再次对学生的教学中的针对性不足。现在的课堂教学模式是基于一个集体的形式,在这当中存在这缺点对教学的针对性不足。没有顾忌到每个学生的心理和自我个性,从而会影响课堂教学质量。只有让学生真正理解民族文化和民族民间舞蹈的内涵,才能使民族民间舞蹈有更好的发展和不断的去创新突破。

二、对中国民族民间舞蒙古族舞蹈课堂教学方法探析

(一)激发学生对蒙古族舞蹈的学习兴趣

怎样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是学习民族民间舞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族民间舞种类风格繁多,民族民间舞蹈主要是以汉、藏、蒙、维、朝为主体的民间舞蹈。目前,“口传身授”民间的教学模式中,大部分学生缺少对民族民间舞内容、意义、目的、的认识度。怎样使学生更好的去学习和掌握这些民族民间舞这是对教师的教学方式的考验。以蒙古族舞蹈为例如何去激发学生学习蒙古族民间舞蹈的兴趣。首先,教师应在教授蒙古舞的动作之前,先要让学生对民族民间舞蹈有正确的认识。在学生学习蒙古族民间舞蹈时教师可以通过播放多媒体视频蒙古族舞蹈让学生去听、去看、让学生有一个直接的感性认识,同时,教师应该对学生讲述一些蒙古族历史、文化、地理、宗教、习俗等以及形成舞蹈风格的独特特点。其次、教师在教授蒙古族舞蹈基本动作时,要详细的给学生分析和讲解蒙古族舞蹈动作的动态语汇及风格韵律。要让学生知道哪些是学习的`重点。从而之前让学生观看视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就是为了让学生在学习蒙古族舞蹈之前了解它,为之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即调动了学生的好奇心有培养的学生的积极性。再次、教师教授蒙古族舞蹈时动作示范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对学生最直观的,也是美感和风格特点的体现。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的掌握蒙古族舞蹈的沉稳、端庄、潇洒自如、刚柔相济的舞蹈特点。

(二)对课堂教学内容的完善

教师按照传统的蒙古族舞教材进行授课看似合理,但是对于基础比较薄弱的学生就属于强加式的学习。学生一味的去死记蒙古族民间舞动作的组合,风格,动作韵律等。这样只会让学生只知道模仿老师的动作儿不去想民间舞蹈的内涵,因而不能很好地掌握民间舞蹈的精髓。因此,我们要完善民族民间舞教材提高质量就应该在传统民族民间舞汉、藏、蒙、维、朝等这些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其他的教学方法尝试,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水平去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这样足以让大多数的学生接受,也能达到教学效果。在另一方面要让学生更多的去了解蒙古族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同时也可以组织学生去到当地进行采风从而挖掘和编排出更多更好的蒙古族民间舞组合。以丰富的材料的内容,推进民族民间舞蹈教材的改进和完善,使蒙古族民族民间舞蹈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三)提高与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表现力

教师在民族民间舞授课的过程中必须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多听、多看、多想。这三点是极为重要的这是辨别美与丑,错与对的准则。然而模仿在民族民间舞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模仿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强与弱,对学生学习民族民间舞蹈有很大的帮助。所以课堂教学中要让学生在学习中学会观察,学会用“意识”动脑子来舞蹈。提高了学生的观察力,有利于学生对民族民间舞蹈的学习。在对学生的表现力的培养也很重要,我国的民族民间舞教学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这就应该要求教师利用民族民间舞教学内容丰富的特点去培养学生对舞蹈作品中的人物内心的表现力和对人物性格的塑造力。很多的学生虽然在民族民间舞蹈中能够很好的表现出舞蹈的风格特征,但是舞蹈中缺少思想感情。难以在民族民间舞蹈中突出内涵,这就的要求学生应该去体验生活和感受生活从中去观察人物的内心世界和思想感情,只有自己切身的体会到人物的心理及思想中去,才有可能跳出不一样的民族民间舞蹈,从而使自己的舞蹈富有表现力。

傣族孔雀舞的起源、传承脉络及其现存形式论文在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傣族孔雀舞的起源、传承脉络及其现存形式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傣族舞蹈经历了不同时期从生活到艺术的发展与流变,本文力图通过对孔雀舞的发展脉络和不同时期傣族孔雀舞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分析其当代存在形式,加深对傣族民间舞蹈文化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强,达到保护、传承及推广民间舞蹈的目的。关键词:傣族孔雀舞;发展和流变;当代存在形式;一、傣族孔雀舞的起源分析(一)傣族先民与孔雀的渊源傣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背景深厚的民族,其聚居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等多个州市,位于北纬三十度附近,是孕育生命、文化以及神秘自然风光的黄金地带,同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及诸多生命源泉处于同一纬度。在新石器时代以前,傣族就在南鸠江、萨尔温江、勐卯江(位于云南省境内瑞丽地区)等流域繁衍生息;公元前850年傣族人民建立了达光王国,也称为哀牢国,在《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张骞传》的记载中称傣族先民为“滇越”,在《后汉书·和帝本纪》中称傣族先民为“掸”1,因滇越与越人同俗共源所以被称之为“滇越”,而掸国地处于滇、缅、泰、印之间被称之为“掸国”,由此可见掸国即是滇越。在诸多古籍中有着关于孔雀的各种记载,以及云南滇池地区出土的很多汉代的青铜器物上都有孔雀雕饰,从服饰、摆件到劳作工具、生活用品,都彰显出古时候的傣族先民就非常喜爱孔雀。在傣族的神话中孔雀亦是带来幸福美好的象征:传说中创世之神英叭曾为了帮助叭阿拉武建勐(现云南景洪地区),放出孔雀,让其飞到远方去寻觅谷子,将未消化的谷子作为种子,从此人们开始了农耕;佛经故事《孔雀王》中记载:孔雀是神鸟、圣鸟,它喝过的井水和河水,它都念过咒语,人们喝过“孔雀水”或沐浴后,就能有病治病、无病增寿。2据说在当地修建完整的佛寺当中,佛祖身边都有一对神鸟,即“金娜丽(雌)”“金娜拉(雄)”,且在佛寺里佛坛上也会摆放孔雀羽毛。可见傣族人民对于孔雀是喜爱崇拜的,也正因如此才滋养了这片舞蹈的土壤。(二)傣族孔雀舞的起源在傣族人民的心目中,一直把孔雀视为象征美丽善良、聪明睿智、吉祥幸福和不畏强暴的“神鸟”“圣鸟”,傣族人民对于孔雀的依赖从未消失,通过历史记载及神话传说中可以看出“孔雀”这一神鸟与傣族人民的生活、文化、信仰都息息相关。在古老的傣族图腾神话中,存在着一种身披孔雀架子的人首雀身的孔雀,因此,傣族先民一致认为孔雀与傣族古老部落有着亲密的血缘关系;“孔雀舞”也一直以来伴随着傣族人民的脚步从未停止发展,其对于傣族人民的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在民间流传着许多有关孔雀舞的优美传说,一种说法是在很久以前,佛祖做大摆,众人前来朝贺,有一对人面鸟足的动物也来朝贺,它们跳起了优雅的舞蹈,众人也跟着跳了起来,这一舞蹈就是今天人们跳的孔雀舞;另一种说法是:傣族的领袖召麻粟带领着民众去寻找幸福的故事。傣族地区大多属于亚热带湿热气候,气温舒适、物产资源丰富,最具代表性的西双版纳地区森林密布、植物茂盛,繁殖着孔雀、大象等珍奇异兽,孔雀活跃于丛林中,因此从原始时期开始,人类很有可能通过狩猎的方式去观察、模仿孔雀的形态、动作和生活习性。据历史记载,早在7000年前云南地区就产生了农耕文明,成为我国境内最早的水稻发源地;到了尧舜时期有“象耕鸟耘”的传说,人们驯服大象来帮助自己耕地,由此可见人类与动物所产生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也是十分久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文明不断地建立,人们不再单纯地依靠劳作劳动赖以生存,经济科技水平日益发达对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因此人们开始追寻精神文化的满足。孔雀以其独特的魅力及高雅的形态吸引着人们,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模仿孔雀起舞,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关于孔雀舞的传说,其源于自然,始于生活,吸取万物之灵,深切地感受傣族人民的勤劳勇敢,温柔善良的'民族个性。二、傣族孔雀舞的传承脉络(一)早期的传统民间孔雀舞孔雀舞,傣语叫“戛洛勇”“烦罗咏”或“嘎楠罗”,即孔雀跳的意思,其象征着美好吉祥、正义善良等传统美德,是傣族人民追求吉祥、幸福、美好生活的表达。作为云南地区分布最广的民间舞蹈,孔雀舞是傣族舞中最具代表性的、傣族人民最喜爱和熟悉的、也是发展变化和影响最大的傣族标志性民间传统舞蹈。最早期的孔雀舞是由傣族男子表演的,表演者要头戴面具,身穿形似孔雀的服装,佩戴形似孔雀开屏的架子为装饰,其动作特征主要集中于对孔雀的基本形态和面部表情的模仿,通过手势、眼神和步伐来模拟孔雀起舞、漫步、饮水、展翅等动作形态,舞蹈内容多为叙事并伴有其他动物扮演者入场表演;孔雀舞有严格的程式和要求,有固定的步伐和套路,以至于每个动作都有固定的鼓语与之相伴。傣族人民大多生活在滇南边陲,由于其交通不那么便利和民族精神信仰的关系,其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都保护得较为完整,具有独树一帜的风格。孔雀舞按照表演形式和舞蹈类别属于广场民俗性质的表演舞蹈,在早期盛大节日和“做摆”(修功德的佛会)时广场祭祀的道具舞蹈。孔雀舞的普及范围和传播面广泛,是傣族的一种象征性文化艺术符号。(二)从民间走向舞台——《双人孔雀舞》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傣族民间舞蹈艺术家们开始不断地尝试改革民间的传统孔雀舞,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孔雀王子”毛相,他所表演的孔雀舞以独特的风格见长,目光灵动、动作矫健洒脱、形象逼真,被缅甸人民誉为“孔雀的化身”。1956年,毛相在传统民间孔雀舞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加工、创作了《双人孔雀舞》,并在1957年第六届世界青年联欢节与回族女演员白文芬共同表演《双人孔雀舞》荣获银质奖章,由此傣族孔雀舞从民间走向了舞台。毛相的《双人孔雀舞》以表现孔雀的生活习性为主线,主要表现了一对雌雄孔雀的甜蜜爱情,雄孔雀在林中寻觅伴侣,并和雌孔雀在林中嬉戏、泉边饮水、追逐飞舞的情景,动作表现更符合主题内容,使之成为完整的、有起伏变化的表演作品。《双人孔雀舞》的动律以传统的走步为主,走步时保持上下颤动的基本动律,带有内在的动律;该舞创造了单腿深蹲、斜展翅及一些空中舞姿,强化和突出了原傣族孔雀舞中就有的碎抖肩技巧来表现孔雀欢乐饮水的状态;他在编排上依然保留了傣族孔雀舞的传统动作,但在动势动态上使得傣族舞蹈风格韵味更甚。毛相是将自娱性的孔雀舞提炼为富于舞台艺术想象的第一人,他增强了孔雀舞的观赏性、艺术性,去掉了民间孔雀舞繁重的架子和面具,解放了演员的四肢和头部,充分地展现了演员的灵动的神情,塑造出一对栩栩如生、风格突显的双人孔雀舞形象。因此《双人孔雀舞》可以看作是对孔雀舞的“初级改造”,毛相为后来的“孔雀舞”创作起到了开拓性的作用。(三)孔雀舞表演者的性别转换——《孔雀舞》《金色的孔雀》传统的孔雀舞多为男子独舞,而金明编创的《孔雀舞》和刀美兰编创的《金色的孔雀》在性别上做了极大的改变,第一次将传统孔雀舞转换了性别,从男性表演改由女性表演,可谓迈出了“孔雀舞”发展中具有历史转变性的一步。金明所编创的女子群舞《孔雀舞》于1957年在世界青年联欢节舞蹈比赛上获得了金质奖章,和《双人孔雀舞》一样,都代表着傣族孔雀舞在20世纪50年代的最高水平。整个舞蹈在结构上,从“孔雀开屏”开始,中间包含了“孔雀吸水”“孔雀洗澡”“孔雀飞翔”,最后以“孔雀登枝”收场。在动作处理中借鉴了芭蕾中延伸、拉长的审美特征,同时为体现傣族的民族特性,突出了传统傣族舞蹈中由呼吸带动的上下动律的基本元素,使之尽量保持孔雀舞的风格。为了从外在形态上让“孔雀”看起来惟妙惟肖,同时也能让舞者的优美体态得到充分展示,金明将孔雀舞的服饰从长裤变成了饰有蓝色羽毛的大摆裙,表演风格从此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刀美兰和刘金吾编创的舞蹈《金色的孔雀》于1980年第一届全国舞蹈比赛中获得编导二等奖;“孔雀”的美丽是经历磨难之后的绽放,塑造出新的展翅飞翔的孔雀形象。舞蹈从表现孔雀的习性出发,编排了苏醒、嬉戏、飞翔三个片段,在动作编排上,也将传统旋转技巧头埋腋下的动作,改为眼看蓝天、昂首挺胸、右手拉裙快速旋转,从而充分地展现了孔雀在蓝天里自由飞翔的形态,象征着金孔雀再一次展翅飞翔。刀美兰在创作上,继承了其师毛相的艺术理念,在继承传统孔雀舞风格的同时吸收兄弟民族的舞蹈语汇精华,并将舞蹈作品进一步地突破为具有表演化、艺术化的女子独舞表演;自刀美兰之后,女子孔雀舞这一表演形式则成为傣族孔雀舞的主要表演形式。(四)崭新的艺术形式——《雀之灵》如今,当提及孔雀舞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一定是一只活灵活现的白孔雀伫立在舞台上的形象;舞蹈《雀之灵》是由杨丽萍创作、表演的经典剧目,该舞在1986年获得了全国第二届舞蹈比赛创作表演一等奖。《雀之灵》摄取了孔雀吸水、梳羽、飞翔的具有典型性的孔雀生活习性,提取出傣族孔雀舞中最富有孔雀舞特征的手势,以及最富有曲线美的三道弯形体动作。杨丽萍的《雀之灵》虽然也是描绘傣族的“孔雀舞”,但在创作理念、创作手法上做出了新的突破,她不拘于传统孔雀舞的程式(传统的孔雀舞是以模仿孔雀散步、开屏、戏水等生活习性为主线),《雀之灵》强调了一个字:“灵”,着重于表现灵动的美。她大胆地借用现代舞的编创元素,开场从“孔雀头部”的基本形象入手,通过有节奏有层次的律动来表现孔雀的机敏和灵巧,以形求神,用孔雀舞中最具代表性的孔雀嘴的手势和孔雀开屏尾巴的形象出现,开掘创作出了新的舞蹈语汇;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强化、重现孔雀经典形象,在反复渲染之后,深化了孔雀灵动的姿态,增添了孔雀美的魅力,同时也将孔雀灵动美的形象深深地映在了观众的脑海中,久久挥之不去。在舞姿动态上,杨丽萍大胆地进行变革,孔雀舞不借助任何道具,彻底解放了舞者的上肢,运用上半身的手臂和头颈的动作惟妙惟肖地模仿出孔雀展翅,体现出禽类特有的律动,使舞台上的孔雀更加灵动。《雀之灵》着重刻画于精神层面,动作的大胆创新,让人们更深地体会、理解到人们对孔雀的崇拜,《雀之灵》再一次让傣族舞蹈的外部肢体形态更具舞台表现力与质感,具有划时代意义。由此可以看出,从传统民间自娱性舞蹈和仪式性舞蹈进化到舞台化表演性舞蹈之后,傣族舞蹈艺术家们为傣族传统民间舞蹈的继承、发展、创新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顺应了各个历史阶段观众的审美需求,推动着舞蹈事业走向更高的台阶,这标志着孔雀舞朝着更为宽广的大众娱乐化方向发展。三、孔雀舞的当代存在形式(一)民间流传的傣族孔雀舞自娱舞蹈作为最早的舞蹈艺术形式之一,源于人民的生活劳作与其满足精神生活的需求。孔雀舞在傣族民间中广泛地流传、发展,舞蹈的表现形式伴随不同人群的学习与其不同的审美价值逐渐多样化,其中以瑞丽市和耿马县的孔雀舞最为丰富多彩。在现如今的傣族地区,人们常在“泼水节”“关门节”“开门节”等民俗节日时聚集在一起,敲响大锣,打起象脚鼓,跳起姿态优美的“孔雀舞”,歌舞声中呈现出丰收的喜庆气氛和民族团结的美好景象。现如今在傣族地区的很多地方,有着专门以跳孔雀舞为生的民间艺人,大多数艺人以模仿孔雀的神态、动作为主,例如:孔雀展翅、洗澡、抖羽毛、灵敏视探、安然漫步等。孔雀舞增强了傣族各个群体之间的凝聚力,成为了蕴含于傣族文化最深厚的基石,但由于每位擅长孔雀舞的艺人个人艺术经历、艺术审美以及传承路径的不同,因此呈现出千姿百态的艺术风格和鲜明的艺术个性。伴随着我国对传统文化日益重视的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不断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重视,通过不同形式来促进傣族舞孔雀舞的发展,有效地传承我国民族民间舞蹈文化,思维上加强对民族民间舞蹈文化传承的认知。笔者认为应倡导让更多的文艺工作者“深入民间、扎根民间”学习、了解、研究最原生态、最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的专业技能,对少数民族的舞蹈、音乐、服饰等进行深入挖掘、探索、研究,并不断地思考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如何发展少数民族舞蹈、音乐等,以此让更多的人熟悉、了解我国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更广泛地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二)课堂教学中的傣族孔雀舞傣族孔雀舞作为民族舞蹈典范之一,其独特的艺术价值及审美价值吸引诸多学者及专家进行研究、整理、创新、编排成系统的民间舞蹈教材,被高等艺术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作为教材使用,运用于民间舞蹈课堂等教学中。相对于民间自娱舞蹈形式,傣族孔雀舞被编写进教材进一步实现了它的价值,教材中所用的素材都是专家们从传统的民间舞蹈当中提炼出来的,以最典型且最具审美价值的舞蹈元素进行合理编排与创新,不但很好地保留了其舞蹈风格与民间文化内涵且更好地发挥了舞蹈的艺术价值,也使得民间舞蹈得以传承。现如今在很多高校以类似于非遗传统文化进校园的形式,邀请诸多的国家级、省级传承人走进校园与师生进行舞蹈艺术交流,将传统、原生态的民间文化传授给师生们,通过交流、沟通、学习的方式,使师生们回归本源感受最传统的民族民间艺术风格。在当下,学生大多以学习民间舞蹈教材的形式,系统、规范地掌握傣族孔雀舞,虽然完成教材所要求的训练内容,但对于传统民族民间舞蹈的风格性掌握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舞教师应要求学生课下主动查阅相关民族资料,并且以不同方式走入民间、深入民间、学习民间,才能更深刻地感受傣族民间舞蹈文化,准确地把握其民族舞蹈风格;并提倡学生将采风所得收获以及其所感所悟转化为文字资料,能够更深刻地记录下这次珍贵的经历。四、结语在如今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当下,舞蹈艺术的发展也逐渐成熟,人们的审美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的舞蹈所传达给人们的艺术价值及内在情感是不同的,因此舞蹈艺术不断地发展、创新。在这过程中不免会忽略舞蹈本身的价值而迎合大众的审美需求,商品化舞蹈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存在价值是为盈利。除此还有很多舞蹈在形式上效仿国际化舞蹈,一方面作为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为了迎合当下大众审美。而作为传承发展的舞蹈工作者,需要把握舞蹈本身的艺术价值,更要避免趋同化。本文对傣族孔雀舞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从历史根源透视傣族孔雀舞的艺术价值,借助书籍、期刊、网络等查阅方式,并基于一定的田野调查进行撰写。傣族舞蹈是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孔雀舞的发展脉络进行研究,一方面对于傣族民间舞教学的傣族孔雀舞风格性掌握有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为傣族孔雀舞的创作理念及传承保护能引发思考;应充分认识到傣族孔雀舞的文化传播价值,推动进一步去发现每个动作背后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感受傣族传统文化的艺术魅力;让更多的人逐步青睐、深入了解孔雀舞,继而能够热爱、研究孔雀舞,充分领略、感受傣族孔雀舞的魅力。参考文献[1]刘金吾傣族舞蹈史[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2]瑞丽市文化馆编傣族孔雀舞[M].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2018.[3]徐梅云南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美学探索[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8,(05).[4]李晓艳曾金华艺术中的生活舞台化的传承一云南傣族舞蹈舞台化呈现的学术思考[J].大众文艺,2015,(05):165-166.[5]杨镇浅析傣族孔雀舞的发展的历史[J].大众文艺,2012,(20)-:106+186.[6]石裕祖民族民间舞蹈文化传承规律及发展趋势[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5,(02):64-69.[7]廖大昆从毛相、烂、杨丽萍的孔雀舞看傣族舞蹈的发展[J].民族艺术研究19 89,(05)-54-56+19.

民间舞蹈文化发展态势论文一、文化人类学视野中的民间舞蹈文化结构1.民间舞蹈是人体动态文化民间舞蹈是一种文化现象,它用人类自身的形体动作和思想情感表现社会生活,体现民族历史,传情达意,抒发情怀。民间舞蹈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紧密相连,早在史前时期,我们的祖先就用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来表达他们最激动的感情,舞蹈活动几乎渗透到劳动、狩猎、争战、祭祀和性爱等一切领域。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原始舞蹈也随之发展分化,一部分成为为奴隶主表演的舞蹈,以后发展为宫廷舞蹈;另一部分是奴隶们的舞蹈,从祭祀性或其他功能的舞蹈逐渐发展成为民间舞蹈。由于各民族历史发展不平衡,许多少数民族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因此很少在史书中留下它们的踪迹。然而极为宝贵的是植根于人民生活沃土中的民间舞蹈,经过数百上千年的传承演变,至今仍流传于各民族群众生活中,尤其是地处边疆交通不便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直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仍较多地保留着原形态的舞蹈特征,具有舞蹈史前史的性质。它们的表演形式、风格特色及其内容所折射出的文化内涵,涉及到民族历史、宗教信仰、生产方式、风土民情、道德伦理、审美情趣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民间舞蹈是社会文化交织融合的总汇演。2.民间舞蹈的文化结构历史悠久的民间舞蹈,在长期的创造、传承和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结构。从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的视角,通过文化层次分析法来剖析研究,以便使我们更为准确地揭示其全貌和特质。任何文化的产生、发展、演化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民间舞蹈的时间性,即民舞文化的纵向面,展现民舞产生、发展、变迁的过程,可称之为“时间文化层”,即其历史层面。从时间文化层来分析民间舞蹈的形态,可分解为“原生形态”和“变异形态”二种形式。二种形态的生成都具有一定的条件和背景,主要是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历史背景、民舞群体的民族心理和审美心理等方面的综合互动作用。原生和变异二种形态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更替,而是累积和融合,它表现为原生形态舞蹈的基本节奏、步伐、动律和体态的基因及其功能、文化内涵,有选择的保存和新形态的重新整合。民间舞蹈的空间性,即民舞文化的横断面,展示民间舞蹈的结构、表演环境、表演形式和程式,可称之为“空间文化层”。从空间文化层来分析民舞结构,可分解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二种构架。表层结构是指民舞表演中可见的物质性、动态性等符号,符号象征物具有指称、意味和记忆等功能。深层结构是指民舞主体即特定民族群体的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审美情趣等无形的意识形态,它是蕴藏在民族群体头脑中的宗教观念、价值观念、生死观念等。二、民间舞蹈与当代社会转型1.“社会转型”简说世界上的一切文化现象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变异性是永恒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在社会转型期尤其如此。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为首要任务的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国社会进入了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的加速期。何为社会转型?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转型’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说详细一点,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当我们说社会转型时,着重强调的是社会结构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转型’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几乎是同义的。”〔1〕社会转型期不是一切都变, 也不可能一切都不变,哪些该变,哪些不该变,都有一个向度的问题。本篇论文无意去探讨“社会转型”这一社会学术语,而是想通过吸收社会学家的科研成果,在当代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人文学科透视、分析传统的民间舞蹈生存与发展的现状,剖析其变异原由,使我们能较为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这些现象。2.民舞生存空间的变化我们知道,历史上由于我国各民族地区社会结构、经济类型、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制约,千百年来民间舞蹈是在特定时空、特定群体中传承的,这个“特定时空”大多包括宗教仪式、祭祖祈神、年节聚会、生产劳动、婚丧嫁娶、谈情说爱等各种民俗事象;这个“特定群体”是指各民族的广大民众。尤其是地处边疆的少数民族人民,他们总是喜爱用本民族的民间歌舞表达自己喜怒哀乐的情感,就是在劳动小憩或亲朋相聚的日常生活中,他们也要唱唱跳跳歌舞一番,民间歌舞是他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产的快速发展,通讯、交通的大力改善,各民族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都有了空前的提高。特别是在一些交通较为便利,自然和文化资源丰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他们在发展富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民族贸易等地方经济中,接触了外界,开阔了视野,他们还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刊、电脑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方式,认识世界,了解经济文化的最新信息。当代色彩纷呈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正在改变着他们的思维方式、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西方的迪斯科、现代舞、卡拉OK等娱乐方式迅速传播,尤为青年人所青睐,传统的民间舞蹈不再是群众唯一的娱乐形式。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由于传统文化因素和现代文化因素的摩擦,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撞击,文化娱乐形式的多样性和普及性,特别是价值观念的转变等诸多因素,使古老的民间舞蹈文化正在发生着程度不同的变化,这一变化呈多元、多样、复杂性的发展态势。三、民间舞蹈的时空移位与新包装1.民舞资源的开发与利用90年代,我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对外联系,为该地区的社会进步和文化变迁创造了条件。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奇山异水风景秀丽,文物古迹多有保存,奇特的民族风情,深厚的文化底蕴,因而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成为这些民族地区发展的首选项目,旅游业的发展使该地区走出封闭的山寨,逐渐摆脱贫困,走上致富的道路。与此同时,在一些大中城市,也掀起了兴建民俗村、民族园、风情园的热潮,这些旅游景点规模不等,他们将各民族风格独特的建筑荟萃一起,并配上身着盛装的本民族群众载歌载舞,动静结合,交相辉映,使游客在一天或半天之内饱览民族风光。这一时期利用传统的民俗节日,采取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根据商品流通的需要生造出各种五花八门的节日,民族歌舞自然是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此间的民间舞蹈在旅游景点或节日活动中,展现风土民情,渲染节日氛围,增加活力和参与性,加强与商客游客的感情交流,创造宽松和谐的气氛等,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民舞文化时空的移位民间舞蹈多与信仰民俗、岁时节日民俗、人生仪礼民俗紧密相连,其表演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无不受到民俗活动时空的制约。长期以来各民族各地区都形成了独特的节日、祭日,并从常日中突出出来,且以年为周期,循环往返,周而复始,不同的节日、祭日还形成了程式化、仪式化以及禁忌等约定俗成的风习。然而旅游景点的民族节日和歌舞表演,打破了原时节性和空间性的局限,反复再现节日民俗事象和民间歌舞等场景,使民间舞蹈赖以依存的民俗文化时空发生了变化,其内容逐渐脱离了原有的含义,成为旅游观赏文化的组成部分。以贵州雷山郎德村为例:这一带风俗约定,农历六七月间吃新节后才开始吹芦笙,到正月十五以后禁止吹奏,据说是春天后吹芦笙惊动谷神会造成粮食歉收。过去对违者处罚很重,要本人宰牛扫寨发誓不再违犯。作为旅游点开发后,现在只要游客一到,不论春夏秋冬哪一天,村民们照常吹芦笙跳《芦笙舞》迎接。过去只有在十二年一次的“鼓社节”(吃牯脏)才敲击的铜鼓,也照例每日向游客敲响。〔2〕滇东南彝族地区也有此风俗, 每年四月初八“跳宫节”后不能再敲击铜鼓,理由也是铜鼓声会惊动谷神而使庄稼歉收,如今也已改变。云南石林是著名的旅游胜地,石林周围居住着彝族支系撒尼人和阿细人,边弹大三弦边跳《阿细跳乐》,是他们的代表性舞种。改革开放前,彝族人民基本按照传统习俗过火把节,没有表演成分,没有商业性质。节日期间或花好月圆之际,撒尼、阿细青年男女总要会聚一起,围着篝火跳乐(月),他们以舞蹈的方式自娱自乐,表达彼此之间的爱慕之情。近十多年来,节日活动产生了质的变化,节日期间国内外、省内外游客和商人大量涌来,其人数无数倍于当地彝族人。昔日彝家老少高举火把游弋田间驱瘟逐疫的火崇拜仪式,变成了广场的象征性篝火;昔日围着篝火自娱自乐、谈情说爱的《跳乐》,变成商业性的歌舞表演;昔日以血缘群体和地缘群体为节日的主体,变成数倍于本族人的外来者。3.民舞形态的新包装民间舞蹈在新的时空环境内,展示给游人的舞蹈形态大多是经过加工后的新包装,在“原汁原味”的基础上,经改编更加光彩夺目,显示出民间舞蹈无穷的魅力,此种民舞具有“新民舞”的意义。旅游景点的民间舞面对的是广大游客,经过加工改编后的民间舞突出了表演性和观赏性,强化了原民舞的风格韵律,动作变化更为丰富优美,既保持了民间舞蹈的“土风”味,又适应旅游文化的艺术欣赏品味。云南德宏州的《新嘎光》就是生动的一例。傣族人民是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傣家人说“没有歌声和舞蹈的日子,就像吃菜没放盐巴一样”,“看不见孔雀跳舞,就得不到幸福和吉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德宏地区成为国内外旅游和经贸的热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食粮的需求越加迫切,旧的民舞形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80年代中,州歌舞团和群艺馆的舞蹈家们,在原民间舞的基础上,从中加以精选、提炼,整理改编出《新嘎光》,既保留了抒情典雅、韧性起伏的动律特点,又规范发展了动作组合,很快得到傣族群众的认可,特别受到广大青年的欢迎。全国民舞集成工作的大力开展,有力地促进民间舞蹈的收集、整理与改编,使一些濒于失传的民间舞蹈获得了新生,也使一些基础较好的民间舞更加焕发出生命的活力。藏族《龙鼓舞》是青海省黄南州新挖掘的原始祭祀舞蹈,每年于六月跳神会时祭祀神灵、禳灾驱邪、保佑村民人寿年丰,青壮年男子手持单面鼓在神师的引领下边击鼓边跳。经整理加工,将流传下来的13段(套)动作,更趋完整规范,以雄健粗犷的跳跃击鼓动作,表现了请神、敬神、送神、降魔以及模仿雄鹰、骏马、海螺、太极等形象,无论从动作的发展、队形的变化或情绪的渲染,使这古老的舞种得以新生。陕西的《安塞腰鼓》、安徽的《花鼓灯》、山东的《鼓子秧歌》、青海玉树的藏族《卓舞》等一大批民间舞蹈,都在保留原基本节奏、步伐、动律、体态的基础上,进行了不伤筋骨强化精华的加工,在服饰、道具、音乐伴奏上突出了民族色彩,加强了表演性和观赏性,适应了当代审美的要求。加工后的民间舞又回到民间,从而带动了民间舞蹈形态从原生或半原生形态向变异形态的发展演变。

民族舞国外研究现状论文

目前关于湘西苗鼓舞的国外研究尚不够充分,但在少数学者的研究中已经有一些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民族音乐学研究:一些西方的民族音乐学者对湘西苗鼓舞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涉及其音乐元素、演奏技巧、音乐表现形态等方面。例如,德国民族音乐学者Jürgen Erben就曾对湘西苗鼓舞进行过考察,并发表了一些论文。人类学研究:一些人类学家关注湘西苗鼓舞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功能。例如,美国的人类学家葛雷格·尼尔森(Gregory Schrempp)在一篇论文中,探讨了苗族传统舞蹈与社会文化、历史变迁的关系,包括苗族的身份认同、社会生活、婚姻制度等多个方面。艺术学研究:在湘西苗鼓舞作为一种具有表演艺术特性的表现形式中,也有一些研究者对其表现形式、节奏变化等方面着手研究。例如,美国艺术学者巴巴拉·好家(Barbara Goodhouse)在一篇论文中通过对比分析湘西苗鼓舞与其他传统艺术形式,探讨了其艺术价值和表现特点。总的来说,虽然湘西苗鼓舞的国外研究相对较少,但在部分国际学术界已被视为古老民间文化艺术的代表之一,并引起国际研究者的兴趣。

你问的是国外是如何看待中国民族民间舞的?其实中国的古典舞和民间艺术舞蹈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沉淀,其复杂和多样性也是其他国家和民族比不来的。但是中国舞蹈界的影响力并不大,相比jazz和poppin这类舞蹈的传播,甚至是芭蕾,中国舞都不及它们。虽然在舞蹈发展过程中有一些客观原因的阻碍,但是中国舞蹈的传播力度并没有随着文化开放的发展而发展,所以中国文化发展方面关于舞蹈艺术方面的传播和影响是不是也应该可以“引进来,走出去”。舞蹈中其实包含这民族的思想,传统,期望,以及该民族文化中对世界的认识,仅一个民族的文化就足够一个人毕生研究。

当代脑计划研究现状论文

加入人类脑计划共享神经信息资源许多科学家认为,我国的神经信息学的总体研究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今后10年是神经信息学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是竞争性最强的阶段。我们加入越晚,失去的机会就越多,造成的损失就越大。由于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财力去开发研制自己的数据库和信息工具,即使研制出来,也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难以与国际接轨。如果购买或租用国外的信息工具,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会永远处于被动状态。同时,神经科学研究日益深入和专业化,几乎没有哪一个科研人员能够精通脑科学的全部领域。显然,以往通过发表论文或参加会议来进行学术交流的形式已严重制约了科研思路和成果的产生。而国际人类脑计划中的神经信息电子网络可以为研究人员提供信息交流的快速工具,成员国的科学家可以利用神经信息电子网络进行数据交换、分析、整合、建模等工作。参加国际的合作会极大促进国内有关工作的进行。不过,所有这一切都必须有一个大前提———加入国际性神经信息合作组织,参加国际人类脑计划的研究工作。在人类基因组计划这个宏伟的全球性科研大计划中,我国科学家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争取到1%的测序任务。然而,就是这1%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效益,再一次向世界宣告,中国科学家具有做出世界一流科研成果的能力,使中国跻身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行列,站到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理所当然地分享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成果。唐一源教授与美国 N IH神经信息学部主任、国际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工作组织总负责人考斯陆博士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考斯陆博士终于同意唐一源教授作为特邀代表,首次参加在日本理化研究所举行的“全球科学论坛神经信息学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唐一源教授在这次会议上,首次向全世界19个国家的代表介绍了中国在本领域的工作,引起强烈反响。同时应邀访问美国几个重要的“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研究基地,与负责人广泛交流探讨,探索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参与人类脑计划。此举使考斯陆博士及美国其他科学家认识到中国的实力和决心。考斯陆博士应唐一源教授邀请访问中国,在大连理工大学、解放军301医院、168次香山科学会议分别做了“人类脑计划及其资助机会”的科学报告,引起强烈反响。同时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非常重视和关注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在国内的发展,分别会见了考斯陆博士并进行了友好协商,支持中国参与全球人类脑计划。在国家科技部、自然基金委、301医院、大连理工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单位领导的支持下,经国内本领域科学家的共同努力,2001年9月,中国正式成为参与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研究的第20个国家,意味着中国在这一研究领域已经和国际接轨。

从事“推进创新神经技术脑研究计划”的科学家不了解任何一个单个机体的大脑工作机制,就连只有302个神经元的小虫,也没法了解它的神经体系。尽管人类对单个神经元有了不少了解,但对于小神经元网络工作机制知之甚少。而在细胞解析层面,对于大脑结构的工作机制基本一无所知。我们已经可以通过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等方法在低分辨度情况下记录大脑。依据需测量的内容,我们通常可以同时记录十几个神经元,最多的时候可以记录1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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