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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社会保障情况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5:09:18

空巢老人社会保障情况研究论文

人口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方式的改变,导致相当多的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固守乡村,也使养老关系中的载体与对象发生了空间分离,养老的难度增加。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收不高,生活质量较差。目前我县除部分留守老人享受低保外,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养老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和子女贴补。据了解,老人的劳动主要是种地,但因子女不在身边,许多农活要请人,成本高,收入低,很多老人农忙时都舍不得花钱请人帮忙,致使劳动强度极大。随着孝道观念的不断淡化及子女在外务工谋生压力的加大,子女贴补缺乏稳定性,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更是少得可怜,因此,老年人生活相当俭朴。2、生活缺乏照顾,孙辈抚养负担重。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的一些小事,对农村留守老人而言都成为难题。同时,子女外出打工后,部分老人独居或配偶同居,大部分的老人与孙辈组成“隔代家庭”。还有不少留守老人的子女全部外出打工,仅留下老年父母及未成年的小孩,留守老人基本上没有子女在身边照顾。因此,老年人极害怕生病,害怕没有人照顾。很多老人都谈到“有子女在身边要安心得多,有个照应。”并且留守老人代为照顾的孙辈0—4个不等,负担极重。有的孙子年纪小,不能离身,给老人农作及家务劳动带来极大不便。3、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心里压力较大。如果单从照顾孙辈的生活起居方面而言,只是增加老人的生活压力,增加劳动强度。但对小孩教育方面心理负担更重,主要因为农村老年人大多数识字不多,无法辅导小孩的学习,担心学习成绩差。特别是目前农村交通、通讯得到迅速改善,电视、网吧到处有,孩子在外的时间长,担心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老年人总觉得管理小孩力不从心。当孩子上中学后,由于相处时间大幅减少,孩子自控能力差,老人家庭管理鞭长莫及,这让老人极度担心却又无法监督管教。 4、家庭氛围缺失,精神生活单调。老年人口身体素质的下降和生理的自然老化,决定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并不仅仅需要经济保障,精神慰藉也同等重要。农村老年人过惯了苦日子,对物质生活往往没有过高的奢求,因此来自于子女的精神慰藉是老人身心健康所必不可少的。据调查,子女外出后,电话就成为留守老人与子女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和精神慰藉的主要途径,除此就是子女逢年过节回乡探家。而实际上,有些老人连这样简单的基本精神慰藉都没有,有的子女一去就是多年却杳无音讯,有些老人甚至“不知子女是死是活”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农村留守老人大多过着 “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缺乏家庭温暖,使他们倍感孤独。特别是独居老人感到有时候心里话没处诉说,有时间没法打发,很可能出现抑郁症状,觉得生活没有意思。随着年龄的增高,留守老人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他们与外界的接触也相应地越来越少。除了看电视、聊天,老人基本上没有别的消遣方式,精神生活异常单调。5、医疗难问题突出,健康保障丞待加强。在调查中发现,农村留守老人常年患病的比率高达70%以上,许多人是多病缠身。由于子女务工带来的收入提高,加之新农合的实施,留守老人就医条件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留守老人也只是对于一般的小病可以治疗,普遍存在“生不起病、拿不起药”的情况。而且老年人发病往往具有突然性,家中无人或抢救不及时,可能会错过治疗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对农村留守老人来说,“小病抗,大病拖”,已成了一种潜意识。农村留守老人除了存在上述这些主要问题外,留守老人家庭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目标;而缺少青壮年男子在家中,也很容易沦为弱势群体,造成利益受损。三、对策与建议综上所述,劳动力外流引起的家庭结构、居住距离的变化直接和间接地削弱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导致老年人的代际支持特别是经济和情感支持的减少,同时引起了隔代家庭的增加,加重留守老人的劳动、生活、精神以及抚养孙辈的负担。因此,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社会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一)坚持政策导向,着力构建良好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和谐发展,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亦如此。政策导向体现了一个价值观的导向问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站在人性化的角度,从提高生活质量、稳定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乡村、和谐家庭,审视和对待农村留守老人问题。在经济布局上应尽可能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就业,大力发展本地经济,充分发挥本地非农产业务工成本低以及打工、务农可以兼顾的优势,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这既缓解了农忙时节和农村公益事业劳动力短缺的矛盾,又可以缓解“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无人照管等社会问题。(二)坚持制度支撑,健全保障体系。一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和农村社会福利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积极争取上级放宽条件,扩大农村低保比例,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纳入低保范围,从经济上保证留守老年人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由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方式过渡。三是加大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覆盖面,特别是力争把留守老人全部纳入新合疗范畴。如果财力允许,可以在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切实地解决农民特别是留守老人“就医难、费用高”的问题。四是要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制度,给予进城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在居住权、劳动保障权、子女教育权、医疗、福利等各方面给予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同等待遇,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彻底实现外出务工农民的身份和职业转变,促使农民工由“单飞式”转移向“挪窝式”转移,实现由暂时性转移向永久性转移方式的转变,尽可能减少留守老人的数量,让尽可能多的外出务工农民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各级应共同协调努力,妥善安排城市外来人员的子女上学问题,降低外来人员在城市生活的门槛和限制,从而减轻老人因为子女外出而产生的隔代照料负担。(三)坚持创新方式,夯实经济供养基础。 1、多方争取资金。农村老人(包括留守老人)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家庭关系和农村大局作出了积极重大的贡献,全社会都应当自觉承担他们的养老扶助责任。要坚持舆论宣传引导、政策推动、制度促进等方式,引导多方各界出钱出力,参与解决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老人养老资金问题,形成家庭、企业、社会、个人、政府等多方共同出力、踊跃分担的局面,确保妥善安排留守老人问题资金需要。 2、发展农村地方经济,加强社区经济“养老”的支持力度。社区是老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社会支持过程的展演平台。社区对农民养老的经济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一点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村组应从各自的资源(并非仅指自然资源)状况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和集体经济。是那些不能下地从事重体力劳动及经济来源较少、较单一的留守老人们就可以发挥自己所长,在村办企业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使老年人学会“自我保障”,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增强老人们的自信心,提高老人的社会地位,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提高物质保障。 3、增加农业创收,增强子女支付养老费用的能力。政府应立足于实际,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地探索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科学技术在农业收益中的贡献率。大力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发家致富创造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为养老奠定经济基础。 4、倡导男女平等地位,解决嫁女不养老问题。儿子和女儿在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纠正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错误观念,适当明确女儿在养老中的责任与义务。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外嫁的女儿基本上不负担养老,但女儿的居住距离通常小于外出的儿子(一般女儿嫁在本县而儿子是在县外务工),更便于提供经济和情感支持,因而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四)坚持各方联动,营造社会养老氛围。针对留守老人的家庭照顾,要加大宣传强化子女对老人照顾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引导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充分履行自己在照料、教育子女方面的责任,切实减轻留守老人照看孙辈的负担。1、巩固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仍然扮演和发挥养老的重要角色和作用。要继续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家庭养老关系,完善家庭养老模式,使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的重要方式。 2、构架集中供养体系。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留守孤寡老人的增多,集中供养已成为农村养老发展的方向,因此构建健全的集中养老体系成为各地方迫切需要探索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县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如我们正在建设的中心敬老院,可集中供养500人,同时,配合各乡镇敬老院,目前已基本能解决我县农村孤寡留守老人养老问题。这样既可缓解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又可增加新的就业途径和岗位,还可以把一部分外出人员留在本地,实现多方得利共赢。3、重视农村基层社团组织的助老作用。通过老年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快建立志愿者队伍,实现与留守老人的互助。鼓励农村中的中青年人、健康的低龄老人、邻居等都可作为志愿者,在志愿者与需要照料的留守老人、留守老人的外流子女之间建立长期的联系,形成社会助老养老的良好氛围。(五)坚持畅通渠道,搭建精神慰藉平台。电话是留守老人与子女联系的主要交通工具,是留守老人精神慰藉的主要途径,除此就是子女逢年过节回乡探家。目前,我县电话普及率有所提高,农村大多数都是无线电话。但是这些还是完全不够的,社会、家庭都应当给予老人更多的关怀。1、积极推进农村通讯建设。农村通讯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农村电话的普及,为留守老人与外出子女之间的联系搭建平台,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积极联系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开发创建适合留守老人的资费服务产品,便于老人们沟通。2、加强活动场所建设。支持村委会集体建设,并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室的作用。各级政府对此应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投入,以保障其正常开展活动。老年协会作为农村基层社团组织,应该组织起老人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的文艺活动、身体锻炼、育儿讲座等,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大力发挥村委会在解决留守老人养老问题重要作用,村委会可以充分整合利用闲置资产、闲置土地改建、扩建托老所,建立农村的公共事业服务阵地,为有托管需求留守老人困难人群提供托管服务。根据现有条件,可对乡村小学校等实现多功能开发,开办形式多样的留守老人活动中心、娱乐室。3、不断加强孝道宣传。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尊重父母,时时与父母保持联系,大事与老人商量,尊重老人的意见;按时给老人寄钱送物;让老人无后顾之忧。“常回家看看”,记得挂念家庭,时常打电话回家了解父母的生活状况及身体状况,更好地敬老爱老。4、引导留守老人自我调节。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老人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让他们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如可以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村里的文化活动,参与邻里纠纷调节,担任村组经济发展参谋等,帮助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把自己融入到社会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留守老人逐步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从而更新观念,树立现代生活理念,充分享受到现代文明的成果。

老人他们的孩子去哪啦!都是不孝顺的人才有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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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研究论文的创新点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空巢老人”问题状况及其对策研究学生姓名:xxx学号:专业:行政管理本科年级:秋指导教师:教师职称:“空巢老人”问题状况及其对策研究一、绪论随着传统家庭模式的分解,越来越多的老人加入了“空巢老人”的行列,他们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文着重从社区这一角度探讨关爱“空巢老人”的途径。二、本论(一)当前“空巢老人”的基本状况1、患病就医难2、啃老现象不容乐观3、生活条件有待改善4、孤单无助缺少交流5、养老方式受到制约(二)如何改善“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1、关心“空巢老人”健康2、探索居家养老方式3、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4、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5、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三、结论“空巢老人”是一个独特的老年群体,切切实实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坎上,才能使“空巢老人”在街道、社区幸福、快乐、健康地生活。唯有如此,和谐社区的建设才会事半功倍。“空巢老人”问题状况及其对策研究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传统家庭模式的分解,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步入了“空巢老人”的行列,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在生活和精神方面需要得到关心、帮助和慰籍。研究“空巢老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着重探讨利用社区这一窗口关爱“空巢老人”的途径:关心“空巢老人”健康;探索居家养老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关键词:和谐社区空巢老人生活状况改善措施“四代同堂”曾是中国沿袭几千年的传统家庭模式。然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家庭模式已被分解。现在很多城镇老人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而选择“独守空巢”,他们在对儿女“看不见”的思念中度日,而儿女们忙于工作和应酬,经常把老人“遗忘”了。福州市区凤凰北新村一位80多岁的老人被发现在家中孤独去世。老人的几个子女虽住在福州,但却没有和他同住。显然,这是一位“空巢老人”。这位老人的孤独去世警示世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尚需探索,在我国“老龄社会”即将来临的时候应先破解“养老”难题。一、当前“空巢什么是空巢?据说“空巢”一说最初起源于一则童话:在一片茂密的山林里,栖息着很多小鸟,它们有的在翩翩起舞,有的在歌唱,然而在这片山林里,却有一对老鸟趴在窝中,它们心中感叹着:孩子们的翅膀硬了,都飞走了,剩下我们两个老的好凄凉、好孤单……单从字义上讲,空巢就是“空寂的巢穴”,比喻小鸟离巢后的情景,现在被引申为子女离开后家庭的空虚、寂寞的状态。换句话说,空巢家庭即是指无子女共处,只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老年空巢家庭”是指达到退休年龄,身边又无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家庭,其中包括单身老年人的家庭和夫妇两人的家庭。据调查,在这些“空巢老人”中,不少“空巢老人”积极参与社交活动,享受着亲情的滋润,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也有相当部分老人孤独无助,患病时没钱看病,健康状况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患病就医难。“空巢老人”在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寂寥生活的同时,最需要“三大保障”,即:经济供养保障、医疗药费保障和生活照料保障。南京普通老职工每月退休金在1000多元,只能用于日常支出,遇到疾病等就无能为力了。“空巢老人”中,长年患病的比率高达70%—80%,并且不少人都是多病缠身。据了解,南京城市“空巢老人”每年平均医药费支出为5000元,很多人没有医保,因病致贫现象突出。空巢老人不同程度地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人常见的病症。他们当中,参加医疗保险的老人仅占50%左右。目前,多数退休工人退休金普遍不高,这笔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尚可,遇到重大疾病就捉襟见肘了。还有,老人一般得的都是“富贵病”,近一半的老人患病时自己买药治疗,药用久了,老人多半觉得花那么多钱也治不好病,还不如少吃或不吃药。由此对他们而言,参与医疗保险显得尤为重要。2、孤单无助缺少交流。空巢感也就是孤独感,但这种孤独感里又增添了思念、自怜和无助等复杂的情感体验。有空巢感的老人,大都心情抑郁,惆怅孤寂,行为退缩。他们中许多人深居简出,很少与社会交往。有的老人在老伴离去后,由于子女反对或思想观念陈旧,不敢或拒绝再婚。他们本来就性格内向,整日里又一人独守空房,心理郁闷势必影响其自身健康状况。3、啃老现象不容乐观。据调查,虽然“空巢”老人子女中85%有收入,但70%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或医疗费用 资助。且由于子女下岗、购房或孙辈上学择校等原因,他们还得挤出微薄的退休金,帮助子女承担开支。4、生活条件有待改善。部分“空巢”老人的居住环境阴暗潮湿,日常卫生保洁不到位,还把日常用品堆放于床的周围,使原本狭小的空间显得紊乱窄小。他们年老体弱,还得买菜煮饭。为图方便省事,常常煮一顿吃三餐,有的还为省钱,排队购买降价打折食物。甚至有的老人还在使用被淘汰的煤炭炉。5、养老方式受到制约。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在农村仍占主要地位。老年人最根本、最重要的是靠子女亲人的关爱。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老人们的养儿防老观念也在逐渐淡化,他们认为依靠社会提供养老帮助是今后养老趋势。虽然在养老观念上受诸多因素影响,但收入低是影响老人养老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二、如何改善“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在现代城市里,“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已成为一大遗憾,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关爱“空巢老人”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不少地方都对养老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街道、社区、社会志愿者团体也对“空巢老人”的生活给予了多方帮助。针对街道“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建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职能部门指导下,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把“守望工程”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开展,以社区作为工作的切入点,不断增强社区老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一)关心“空巢老人”健康定时为“空巢老人”做健康检查,及时掌握“空巢老人”的健康状况,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健康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上门为老人做免费体检,并制定社区高龄“空巢老人”健康年检表、高龄“空巢老人”健康基本情况表和高龄“空巢老人”健康随访表,这些措施的实行将有效地避免延期诊断和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发生。街道社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免费开通绿色代购通道,开展为老人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和器具免费配送服务,只要拨打一个电话或直接到社区服务站登记所需要的商品和规格,即可送到老人的家中。此外,社区服务中心还可以开展一系列专为老人提供的无偿服务,如:免费办理120安全出行卡、免费发放健康杂志《社康服务》、免费发放健康食谱及食物相克表、定期上门传授居家养生保健操和手疗操等,这些服务必将受到老人们的热烈欢迎。(二)探索居家养老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即老人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服务机构提供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来解决老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以社区服务为保障,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与之相对的是机构养老。由于短期内我国不可能建立大量社会福利设施来安置大批老年人,即使是以后社会保障有了很大发展,考虑到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居住的愿望。因此,以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是我国养老模式的一大特色和主流养老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是社区服务。1、社区服务直接、成本低、覆盖广、服务方式灵活,成为国际社会解决老龄问题的共识。西方发达国家解决老龄问题大致经历了这三个阶段:老龄化初期,政府大规模办机构进行养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养老回归社区;最后回到家庭,形成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体系。国外养老福利服务的经验表明,单纯依靠政府举办大中型老年福利机构解决养老问题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根据老年人的心理和实际需求纷纷进行养老福利服务的战略调整,把大量的养老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且制定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法规政策。社区层面的居家养老成为国际社会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全球共识,并进行了各国的实践探索。20世纪90年代,英国将养老纳入社区,采取社区照顾方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法国设立了老年人专业社区。美国、德国、荷兰等,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比例都超过90%。瑞典的社区服务方案鼓励老人在家生活。澳大利亚目前有提供居家养老照料的服务机构3000多个,接受服务老人50多万,住在养老院的老人不足老年人口的5%。在推行了几年西方式的养老院养老模式不成功的情况下,80年代末,日本逐渐构建起了居家养老、居家看护为发展方向的具有日本特色的居家养老体制。现在,日本有的老人居家养老。香港采取社区照顾的原则,强调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政府为生活在社区中的老人发展一系列的服务支援,包括家务助理服务、老人日间护理服务等2。中国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按照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平均不能自理计算,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规模为1289万人,2010年增加为1531万人,2020年达到2184万人,2030年超过3000万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假设按照10%需要入住养老院计算,仅高龄老人所需要的养老床位,为150万张,2010年为213万张,2020年为307万张,2030年则需要424万张。目前,社会能提供的养老床位数只有约60---70万张;大约有6%-8%的老年人口愿意到养老机构去养老,85%以上的老年人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意愿。因此,通过健全与完善社区照料服务体系,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对设施、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经济供给由国家承担,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家庭进行;把社区服务引入家庭,国家将居家养老省下来的公共养老设施费用,补贴给居家养老和发展社区服务,以法规形式规范化,成为一定历史阶段下老龄社会稳定的养老模式。2、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最具有地缘和亲缘优势。中华民族家庭养老源远流长,主要是三方面: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形成了“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老年群体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对象,符合老年人“恋家”(把“小家庭”扩展到了社区这一“大家庭”)的心理需求,同时也是老年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需要。社区“一老一小”的生活环境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以其经济、文化、社会等特性最具有地缘和亲缘优势。正如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所说,“社区养老是目前缓解我国养老机构不足、城区土地有限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许多家庭两代人都能接受的,既可延续赡养老人的传统,又能减轻子女压力的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服务充分考虑了老年群体自身的需求。据我国九大城市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显示,城市老年人一年中经常在住地附近活动的占50.1%,在市内活动的占15.6%,去外地活动占有1.4%。这说明,绝大多数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空间除了家庭就是社区。社区成为最重要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对社区服务要求最多、需求最迫切、最实际的是老年群体。居家养老的目标就是在社区环境中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老年人之间的互助网络,协助老年人融入社区。在社区熟悉的环境中,保持原有的生活习惯,亲朋好友、熟人也能使老人精神愉悦。这些有利于恢复老年人正常的生活能力,使他们在社区里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关系。这些正体现了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和“助人自助”的工作目标。作为我国社会工作率先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的社区养老服务,能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三)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目前我国逐步形成“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养老模式,需要庞大的社会资源支付。从一定意义上说,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也是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化服务要立足于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发达国家在研究老年人的社会支持问题和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时,特别注重不同群体和不同组织,即家庭、亲属、朋友、邻里和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支持和照料服务中的职能分工。当前我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最大难题是有能力承接服务的中介组织匮乏。在此背景下,部分基层政府尝试通过建立专职队伍和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辐射的办法,以求突破瓶颈。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中介机构(包括部分养老服务超市),主要从事收集养老服务信息,开展养老、维权、保健、旅游和咨询等服务。在养老服务队伍上,提供照料的主要是女性(离家近、收入稳定、工作时间有弹性、一般是老人的邻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有责任和感情的驱动)。(四)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各地要贯彻就地、小型、分散的原则,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娱乐、健身、读报、看电视、上老年大学、短途旅游等各项活动,特别要鼓励、引导“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室内外各种活动。1、创建“星级”老年活动中心。要按照“星级”老年活动中心标准,改变过去单一搓麻将现象,设置电视、聊天、健身、棋牌等多种活动项目,组织老年人学习政治时事,开展各种趣味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空巢老人”融入其中,参与社会活动,从而消除孤独寂寞感。2、成立老年文体组织。各社区都要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与老年人协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门球、气排球、健身球等各种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锻炼老年人体魄。并经常组织开展小型文体比赛,促进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的开展。3、设立老年大学教学点。老年大学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广大老年人都可以参加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养生保健知识,既增长知识,又能消除孤独感,丰富晚年生活。各级政府要在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当地老年大学工作,就近设立教学点,争取更多的老年人参加学习。各教学点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在课前、课后开展各种趣味性文体活动,组织学员外出观光,调动学员积极性。(五)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建立社会支持系统还是不够。每个社区都应该掌握空巢老人情况,把他们的资料包括健康状况登记在案,方便志愿者提供及时的、个性化服务。对“空巢老人”的身体、家庭状况、思想状况有一定的了解,遇到突发性状况,可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措施联系亲属,并通过经常性走访及时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可以制作“街道‘空巢老人’连心卡”,上面记载街道联系人、小区联系人电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联系卡,发到所有“空巢老人”的手中,使他们随时都能在急需的时候找到服务人员。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也是从古到今人们一直追求的理想社会,而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重要构成方面,特别是对空巢老年人的关爱,应是建立和谐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空巢老人”是一个独特的老年群体,按照老龄工作方针,切切实实为他们做好服务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坎上,才能使“空巢老人”在街道、社区幸福、快乐、健康地生活。唯有如此,和谐社区的建设才会事半功倍。参考文献:1、来建强、张乐:《传统家庭养老冷落“空巢老人”》,载于《福州日报》10月30日。2、黄润龙.:《我国空巢老人家庭状态》,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论文集,。3、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关爱“空巢老人”维护和谐社会》,10月27日。4、严秀华:《关爱“空巢老人”构建和谐社会》,载于《闽南日报》,2月8日,第1版。5、王庆华:《空巢老人生活质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首席医学网08月22日。毕业论文答辩开场白答辩时间:-11-8尊敬的主持人、评委老师:早上好,我是07秋行管本科的学生——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空巢老人”问题状况及其对策研究》,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从确定题目、拟定提纲到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到最后的定稿,得到了x老师的精心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不论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今年8月份的时候知道老师让我们先选定论文题目,写什么题呢?真伤脑筋,一天路过公交公司门口看见里面的“老人活动中心”正在施工,心里想政府如此关爱老人,然而关爱老人也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于是开始上网收集相关资料,网上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亿,占总人口的的11%。还显示人口普查时,全国65岁以上的单身老人户中为空巢老人;而这年龄段的老年夫妇中是空巢家庭。11月17日,因改装水表,邻居们才发现,家住南京大桥南路40号一楼的丁老太太已死在家中。据邻居们回忆,最后见到她是在三天前。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的中国,类似的悲剧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为此,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管问题,杜绝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已成为一个涉及千千万万个家庭、牵动着社会神经的敏感话题。为此,研究“空巢老人”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于是最终将论文题目定为《“空巢老人”问题状况及其对策研究》。其次,说说文章的具体结构。论文着重探讨利用社区这一窗口关爱“空巢老人”的途径:关心“空巢老人”健康;探索居家养老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空巢老人”;鼓励“空巢老人”参加社区活动;建立“空巢老人”信息网络。只有切实做好“关爱空巢老人”,才能使“空巢老人”在街道、社区幸福、快乐、健康的生活。唯有如此,和谐社区的建设才会事半功倍。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限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使得本论文对如何改善“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探索不够深入,还需要继续进行思考和探索。最后,再次感谢x老师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给与的悉心帮助与指导;其次我要感谢各位专业老师在这两年来我的教育与培养,使我初步掌握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基本知识,还要感谢本专业同学对我的关心与支持,和你们生活在一起的日子很快乐!也很难忘!恳请各位老师、同学们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经济和生活水平提高,老龄化严峻。

社会工作学介入空巢老人问题的伦理困境及解决原则论文

摘 要:在老龄化日益突出的时期,其中空巢老人问题现象格外显著,解决这一问题刻不容缓,主要从老人心理和生活方面分析了空巢老人们目前存在的现状及问题,然后是从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两个方面介绍了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面对这一重大问题,社会工作的开展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阻碍,我们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通过具体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对社区空巢老人的服务,最后重点介绍了在面对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时的解决原则。

关键词:社会工作;空巢老人;伦理困境

我国的老龄化的进程在不断地加快,这要求我们加快发展老年社会工作,缓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由于老年社会工作存在突出的伦理特性, 在老年社会工作开展实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错综复杂的、价值冲突、比较棘手的问题,由此产生了社会工作伦理的困境,能否正确的解决困境决定着实务活动的成败以及社会工作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1 G社区空巢老人的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空巢老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的问题,这严重的问题需要迫切的解决。一方面空巢老人的面临着身体状况日益下降,生活的自理能力降低,社会适应能力降低,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着问题,最终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幸福感缺失;另一是面精神慰藉方面得不到满足,往往导致空虚,不安,焦虑和孤独。

(一)生理心理,缺乏慰藉

在日常生活中,老人们缺乏照料,生活不易。虽然一部分G社区的老年人经济相对的独立,但是大部分主要是依靠子女的生活费用给予,导致他们很难接受巨大的医疗费额。而且由于自身缺乏一些预防疾病的常识,增加了老人生病的几率。特别是当他们去医院检查或者是引发疾病住院时,有能力照料老伴的时候都采用老伴照料式的方式,日常生活中的简单的事物尚且可以处理,而在遭遇突发情况时,空巢老人却不能有效的进行处理。在自身精神状态中,由于空靠老人缺乏子女的慰藉,心理会产生一些空虚和寂寞,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虽然在社区内建立了很多老年活动场所,但是他们宁愿自己孤独一人在家,很少与外界进行交流。长此以往,空巢老人就会产生悲观、抑郁的情绪,导致他们情绪低落,没有活力,平日里愁眉苦脸,长吁短叹,有时自己偷偷流泪,更严重者一老人患上老年痴呆的症状。

(二)心有芥蒂,参与度低

在社区内随机找老人进行调查问卷的招募活动中,一些老人们对我们存在一定的排斥,以“我不识字”、“我没时间”等理由拒绝参与。这种固有的心理与社会工作者专业的介入存在着伦理困境,致使活动无法开展,不能正确的分析了解社区空巢老人的实际状况。由于回迁后人际交往圈的缩小,社区没有定期的集体活动,很难进行较大范围的聚集,致使老人之间的交流机会逐渐减少,不愿意和陌生人交流。与之同时,由于老年人的跟不上快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他们了解到的信息和资源较少,导致他们在于其他年龄人群的交往过程中存在着障碍。长此以往,老人把自己孤立在家庭中,不愿意加入和谐的大家庭,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也没有呈现出积极的热情,这对于空巢老人及社区的建设都有不利的影响。

2 伦理困境的基本内涵和成因

(一)基本内涵

伦理困境是指专业价值中对从业者要求的不同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矛盾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开展的过程中,由于现实复杂的情境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而面临着多角度的理论选择的艰难境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们在生活方式、权利观念、文化、宗教观念等方面存在价值冲突,社会工作者很难根据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做出既符合社会伦理又符合各方利益的选择。

(二)伦理困境成因

1.社会工作专业和价值自身的特征

社会工作专业具有自身鲜明的到的特点,和伦理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由于社会工作者自身的特性,他们极易产生伦理困境尴尬问题。主要表现在:伦理系统和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在G社区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以往此老人都十分的积极,这次突然在活动半途执意离场,由此让社会工作者面临着一定的伦理困境;总体看来,以人为工作对象的专业和职业都存在某些程度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一方面,工作人员模棱两可的表达让社工很难确定他们真正需要什么样的帮助。另一方面,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理论不完善,社会工作者知识不健全,往往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指导计划。最后,许多因素是社会工作者无法改变的,加上资源的有限性,很难评估自己介入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个人与环境的矛盾冲突

个人与环境之间在互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矛盾和冲突,比如,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服务对象的自由与价值,同时也应该注重社会责任。使社会工作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问题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在一些具体的情境下,不同的价值和角色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G社区中,老人大部分是务农为主,习惯了农业劳作的他们,在社会工作者讲到城市生活的时候,他们会产生一些不同意见, 认为农村人养活了城里人等,成为导致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

3.不同社会文化的冲突

由于社会工作源于西方,在实务的社会工作过程中,导致东西方文化碰撞产生伦理困境。中国的社会工作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工作者的家长制作风与老人的的问题自决会直接产生冲突。 在G社区,老人们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深,他们往往更愿意接受传统意义的事,社会工作者会认为自己的方法能有效的帮助老人处理问题,而有些空巢老人认为自己的事物有自行解决的办法,在社会工作者对其服务过程中,在对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在接收到这些的时候,就产生了伦理困境,造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开展困难。

3 伦理困境的表现

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是指社会工作者在为老年案主进行服务的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伦理难题使自己陷入艰难的处境之中,就是在具有明显冲突的道德规范之间,若遵守其中一项,则违反另一项的情况。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主要体现在对不同服务对象、专业价值与传统思想之间、保密问题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endprint

(一)专业价值与传统思想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进入我国以来,一直面临着本土化的重要议题。由于社会工作是西方传统文化的产物,在中国化的过程中,有着诸多的中西方文化的碰撞,在老年社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老年人的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他们不愿意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道出自己所遇到的困难,而一旦介入,老年人会形成完全依赖社会工作者的现象,这样与按住自决原则相违背,使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困境之中。就 G社区来讲,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们与老人初步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专业关系,在活动中,需要老人动手去制作的时候,社工往往会在一旁辅助,这时老年人就会把这件事完全交由社工去做,产生了使社工为难的选择困境。

(二)涉及隐私的伦理困境

在对老年社会工作开展实务活动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老年服务对象的一系列情况,才能以便于更好的介入,但是这里有一些调查问题对于服务对象老人来说是隐私,他们不愿意透露更多的信息给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人员也不能随意的介入老年人的生活中去,更不能随意去宣扬一些老人的隐私问题,只有在老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了解老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有些老人对问题的配合度程度不积极,更有甚者进行排斥,以至于通常导致工作的不能顺利开展,使社会工作者处于困境之中。

(三)对不同服务对象的伦理困境

在老年社会工作中,老年服务对象有来自于家庭、机构、社会的选择,拥有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义务,在对不同对象服务时,所体现的要求往往会发生冲突。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于老年家庭利益时有可能会伤害到社会的利益,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伦理困境。再对不同对象的忠诚之后包含着社会工作者的服务目标,服务理念。社会工作者既要代表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又要代表其自身组织机构的利益,老人需要社会工作者对其利益的保护,另外社会工作者需要对其自身的机构负责,当其服务对象与自身的机构发生矛盾冲突时,既不能不解决服务对象老人遇到的问题,又不能不遵守自身组织的原则和宗旨,导致社会工作者处理事务往往会变得很棘手。

4 解决原则

(一)遵循服务对象权利优先原则

在开展活动招募服务对象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要首先考虑老年服务对象的家庭生活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促使老人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一定的良好生活习惯,社工这在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具体的方针、策略。尊重老人自身的权利,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在社会工作中要保持一定的理性,基于一定的原则处理问题,应注意保证不能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注意链接医疗资源给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确保老人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或强制。在G社区,基于回迁社区的大背景,社会工作者会定期组织开展养生操、养生知识的串讲,让老年服务对象了解一些基本的养生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注重自身的身体健康。

(二)老年服务对象自决原则

自决,是指特定主体依据自己意志处理一定事务的方式或权利。在各方向的社会工作实务开展过程中,自决原则是社会工作者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尊重服务对象自决原则是对其的一种肯定,也是他们表达自己意愿或想法的重要途径,特别是老年服务对象群体,应当尊重他们对生活主导的权力,不要拿当今社会的价值取向去要求老人们做什么,避免一些敏感的话语的使用及行为的表现。活动中,充分发挥老年人们的自决,以此帮助他们回顾自己生命的历程,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建立自信和对生活的信心。在一系列的伦理困境产生之后,社会工作者针对G社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尽最大可能保障服务对象的自决原则,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促使其老年事物合理解决。

(三)尊重文化差异原则

文化对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尤其老年人,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割舍的情感。由于社会工作的起源带有西方文化的特点,社会工作在中国起步面临着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交叉,所以社会工作本国化是必要的,这也要求社会工作者能够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创造出为本国人民服务的,具有鲜明个性的社会工作。在实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文化差异引起的伦理困境的产生,针对此类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当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以引导的方式让老人逐渐熟悉,不能强制老人接受专业理念。

(四)服务对象主体原则

社会工作的目的在于帮助服务对象形成自己处理事务的能力,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空巢老人服务对象属于弱势群体,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做好中心的正确定位,帮助老人正确的认清楚自己的角色,即空巢老人为活动的主体,坚持了这个原则,才能全方位的为老人着想,为老人考虑,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获得重视喜悦感,充分发挥老人的自主性。在此过程中,不是说社会工作者一味地坚持,要做好引导,让老人的行为方式、对待晚年生活的态度等各方面往好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老人的生活的稳定。

5 结束语

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之中,空巢老人问题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问题,社会工作介入到空巢老人的服务工作当中,对于更好地解决空巢老人遇到的问题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由于社会工作者在其服务过程中往往也会面临一系列的伦理困境,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全面的增强社会服务的能力,准确的把握伦理困境的基本原则,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服务质量和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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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娜.老年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及应对原则[M].伦理学研究,.

[3]李清昕.本土化视角下我国社会工作伦理探讨[M].理论与实践,.

[4]王苏紧.浅析社会工作四五种的伦理困境[M].2016年11期.

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后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这是一项长期的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浩瀚工程,包括吃穿住行等,从而衍生出专为老龄服务的设计专业、生产企业、供应商、服务队伍等。

社会保障会计研究论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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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运用哲学的观点去看问题,从理论的高度看问题,显示思维的深度和思维的广度。但我们被“送来”的东西吓怕了。先有英国的鸦片,德国的废枪炮,后来法国的香粉,美国的电影,日本的印着“完全国货”的各种小东西。于是连清醒的青年们,也对于洋货发生了恐怖。其实,这正是因为那是“送来”的,而不是“拿来”的缘故。找出路高瞻远瞩,高屋建瓴,为读者指出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多从教育、政府规范和引导、法律严惩几个角度谈起。所以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总之,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那么,主人是新主人,宅子也就会成为新宅子。然而首先要这人沉着,勇猛,有辨别,不自私。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又如:“莫使‘英雄’泪满襟”这一主题,可以写出以下提纲。第一层:自己不做,阻止、限制他人;看到荣誉,嫉妒、中伤他人:这是使‘英雄’泪满襟者的典型表现。第二层:伤及他人,使英雄心如死灰;危及社会,使社会正气低迷。是使‘英雄’泪满襟者的产生出格举动的危害。第三层:个人欲望强烈,嫉妒心强,心胸狭窄,信奉“人人为我”,是使‘英雄’泪满襟者的产生出格举动的根源。第四层:不怕闲言碎语,反对嫉贤妒能,是我们对待这一出格行为的正确态度;加强道德教育,保护英雄权益,是我们对待这一出格行为的正确措施。以上为笔者对驳论文的写作指出的思路,希望广大考生积极借鉴,在考场上表现出深邃长远的目光,高瞻远瞩的见解,决胜于考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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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亿,超过总人口,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和。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亿,参合率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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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关于空巢老人现状与研究论文

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现状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据人社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城市流动人口达亿人,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独守空巢,绝大部分老人留守原居住地,极少数老人跟随子女进城生活。空巢老人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越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打工子女外出挣钱与陪在父母身边成了一个深思之待解决的问题。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分别选取以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都阳村留守老人作为本次调查的个案。 2.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是采取走访及入户典型调查的方法,调查涉及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状况、生活需求、医疗及社保及“老有所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等。在入户典型调查中,从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医疗保障、养老现状和精神文化生活四个方面采用结构式访谈的方法,入户典型访问了20户老人。 二、基本情况 大化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西北的红水河中游。全县幅员面积275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公顷,全县总人口万人,瑶族占,全县辖13乡3镇。都阳镇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中部,距县城50公里,地处丘陵。镇人民政府驻地在都阳村都阳街。东接七百弄乡,北连北景乡,西邻岩滩镇、江南乡,南接百马乡、古河乡。2006年全镇总面积189平方千米,总人口24244人。辖都阳、尚武、武城、中武、加城、满江、双福等7个村。都阳镇耕地面积883公顷,其中水田443公顷,旱地440公顷,主要农产品有水稻、玉米等,农产品加工主要有木材加工。 空巢老人(这里说的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 全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共57670人,其中留守老人达40369人,占全县60周岁老年人的70%,其中男性人数为17244人,女性人数为23125人。老年人受教育程度情况,其中文盲的占老年总人数的,受到小学教育的占33%,受到初中教育的占,受到高中教育的仅占不到;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日常生活能自理且能从事较轻农活的老年人占老人总人数的78%,半丧失劳动能力的占老人总人数得15%,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占老人总人数得7%;经济来源情况,靠子女供养的占,自己供养的占,社会扶助的占。 三、空巢老人生活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大部门留守老人仍需要体力劳动 子女外出务工使家庭经济条件得以改善,但由于他们的相对收入也不高,且他们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家庭,还要供子女上学,所以大部分老人还要靠自身劳动来维持平时生计。据调查,大部分的留守老人还从事体力劳动,仍然要承担农业生产的重担。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来源,基本解决柴米油盐的日常开支,减轻子女的负担。另外一方面,绝大多数老人不想给自己的田地丢荒,所以坚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由于子女不在身边,许多重农活要雇人,成本比较高,老人们只进行日常的田间管理。 (二) 家庭氛围缺失、精神慰藉单调 随着大量子女外出务工,家庭养老功能就被弱化,老年人需要亲情的慰藉和生活照料。据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各种身体器官的衰弱,老人在某些方面趋于孩童化,更需要子女的照顾。因此子女在老年人心目中有不可替代的位置。由于子女常年在外,除了春节或清明节能回来几天外,基本上不能回家与老人团聚,有的甚至好几年没有回家,老人们难免有孤寂之感。通过对空巢老人的调查的分析,有80%以上的外出务工子女经常给父母打电话,电话成了老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和精神慰藉,有时甚至连这些基本的精神慰藉都没有。尤其是老人生病时,需要子女陪同上医院治疗时,子女不在身边,只有靠老两口互相扶持,更显得孤独无助。而如果老人丧偶,日子就过得更加艰难。 (三)留守老人的医疗卫生状况仍不容乐观 留守老人最担心的就是生病,生病几乎可以导致一切困难:经济拮据,缺少照料,心理负担加重等等。目前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整体较差,很多老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其中患慢性病的比例较高。农村老人也基本不进行体检,只有觉得不舒服的时候才去看病。如今,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制度,极大改善了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基层实施环节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由于合作医疗按比例报销和封顶制度的制约,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患大病的老年人的实质帮助非常有限。由于经济收入不高,有病不医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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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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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这种原创的东西你用100个积分有可能求到吗?起码要花上几百块钱,才会有人给你写的,这样单纯的用积分,你是永远求不到的。。给你找这两篇资料是让你参考。浅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字数:3868 字号:大 中 小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字数:3319 字号:大 中 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篇二 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分析 【摘要】随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但现存的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已不能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文章从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农村残疾人进行了问题探讨,寻求组织方式的契点,以实现农村残疾人组织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 组织方式 主体 内驱力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指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要大幅提升,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所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刻不容缓。如何使农村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是当下急需探讨的课题。因此,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现状与期待存在哪些差距,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 政府:重公共政策制定 责任落实权责不清 惠残政策不理想。作为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想拥有一份自己感兴趣的工作,成就一番事业。但作为农村残疾人,因身体缺陷和外界条件的限制,且不说干一番事业,就是想要拥有一份工作,经济上达到独立都是不易的。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针对残疾人尤其农村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惠农惠残政策。如:《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提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但现实中,农村残疾人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找工作困难重重。即便他们遇到阻力,可以向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求助,但鉴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业绩的考量,各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先保障本地残疾人就业率。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信息受惠对象局限于本地残疾人,更没有说,非本地残疾人就不能享有这些就业信息的知情权。不管户籍所在地是哪里,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国公民,有劳动能力的,各地方政府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信息,选择的权利应归于残疾人和企业双方。 究其原因,政府在制定惠农惠残政策时,忽视了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是人民的委托代理机构,追求的是社会最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肩负制定惠农惠残政策责任的同时,还应细化自身的职责,达到权责匹配。而且针对农村残疾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政府的主观责任尤为重要,尤其是政府委托代理人―公务员的责任感。只有强化政府对农村残疾人主观责任和强调公务员对农村残疾人的责任感,才能更好地解读和推行惠农惠残政策,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政府组织资源配置不合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农村残疾人数6225万,占残疾人总数的。面对这样大的人口基数且贫困程度较深,诉求复杂的特殊人群,政府很难及时提供公平有效的资源。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惠农惠残政策,但因政策过于抽象且缺乏配套措施造成执行困难,亦或因受各地方财政能力限制而易于流于形式,导致资源配置过于集中或分散,对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的解决是杯水车薪。2010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表明残疾人虽然整体有较大改善,但社会差距仍然明显。西部地区残疾人贫困问题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难点、重点。西部地区残疾人口基数较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根基薄弱,农村残疾人更是生活艰难。 究其原因,我国可用资源有限,国家的惠农惠残政策不能满足所有地区农村残疾人的需求。且助残政策资源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获取残疾人意愿的信息渠道过长,导致接收到的信息缺乏真实性,中央政府往往根据一些抽样的数据和对形势的研判制定政策。且政府本身亦存在自利性,因此会基于政府的出发点,制定相关政策,在无意中忽视了和弱化了残疾人自身的意愿。如:国家在下达残疾人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培训项目与残疾人的契合度考虑不详,即定每个项目培训和支助的人数。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覆盖窄。政府是在一定的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残疾人自身的弱势和农村居住特点制定惠农惠残政策,内容涵盖宽泛。但在政策执行中,许多农村残疾人是没有享受到惠残政策的。而且城乡间的惠残政策也存在差别,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低。如:福建省2014年以前生活困难补助人群不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差20元/月/人,20元看似不多,但对农村消费水平低的农村,是可以改善其生活水平的。在医疗救助中,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针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项目也没有体现在新农合保障范围内①。 究其原因,政策执行中缺乏有效监督,政策未得到严格的贯彻。各级政府的政策执行都有其相应的监督部门,但目前监督体系更多是强调外部监督,但外部监督的主体对政策的本体又缺少详尽的认知,对于政策信息又没有充分掌握,所以,他们只是局限于一点或一面去思考,而非全局,监督效力不大。内部监督的主体又缺乏主动性,致使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方式偏差。我国现行的惠残政策仍以“输血式”为主,“造血式”为辅。虽然输血可以舒筋活络,解决残疾人生活窘境,见效快,但缺乏后劲,难以真正实现残疾人自力更生,与惠残政策初衷相违背。我国农村残疾人普遍经济条件较差,仅仅靠送钱送物只能应一时之急,而且很多扶贫项目粗放“漫灌”,只输血不造血,针对性不强。帮扶工作既要输血式扶贫治标,更要造血式扶贫治本。一味地采取输血式扶贫,只能解决群众眼前暂时的困难,还易滋长他们“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调研,发现许多人认可靠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系生活,也不愿参加县残联组织的技能培训项目,自寻生计。 究其原因,政府组织农村残疾人目的是明确的:改善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培养农村残疾人自给自足的能力,形成“造血式”的脱贫致富,但是方式待进一步推敲。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较晚,初期针对尽快解决农村残疾人生存问题,所以选用了“输血式”的助残方式,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继续采用“输血式”的助残方式,农村残疾人只能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累赘”。政府高额的补助金,只能暂时缓解残疾人生活面临的困境,并未能从根本上提高其生活质量,反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非政府组织:重公共政策执行 组织协同志愿偏差 践行惠残政策,非政府组织缺主动性。我国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在残疾人领域,作为非政府组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了践行公共政策的职责。当下,各基层残联主要的工作是执行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如: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主要依靠残联推动,模式化培训过多、培训内容与就业岗位脱节,缺少针对性;培训重过程,轻结果;培训方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监控,培训质量无法保证。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残疾人养殖业种殖业培训现场调研时发现,县残联培训通知中明确年龄条件:16~60岁,但是在参与培训的人员中仍然有5%的年龄超过了60岁,且只用2个小时就完成了培训内容。试问,如此简短的培训如何能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目的的实现,作用只有一个,就是这些人曾经参加过培训。 究其原因,基层残联工作缺乏主动性。各级残联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培训前,应该对本地的农村现状、产业结构、市场需求和农村残疾人的情况做基础性的调研和论证,寻求农村残疾人与就业的契点,然后再确定可操作性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有效地培训,向培训一批落实几人就业的理想状态努力,可尝试探讨订单式培训。同时,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师培队伍或依托相应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以便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指导,只有项目具有持续性,才会提高人们参与的热情。 推行助残创业,非政府组织缺创新性。地方各级残联在落实上级惠农惠残政策时,习惯性把指标分解,逐级完成政策中所涉任务。基层残联在下派任务,协助农村残疾人选择就业项目时,往往受自我意识的影响,用老眼光和经验主义进行指导,忽视现代化技术的项目,重点关注基础性的就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以传统农牧业为主,局限于成功就业创业经验的范式项目,缺少开拓创新精神。如:在目前机械化大规模运用的时期,因农村残疾人没有购买现代化机械的资金,且所在地又没有农机合作社,所以仍有大量的农村残疾人无法利用现代化机械。 究其原因,基层单位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就业时,思想禁锢,致使项目选择受限。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对科技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创业项目已不能给农村残疾人带来满意的经济收益。基层残联助残思想亦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变化。 辅助福利企业,非政府组织缺协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残联对福利企业的辅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不少福利企业生存艰难,无法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如:黄石市政府在2007年对福利企业确定了万元的额定优惠政策后,每年却在增加残疾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50元/月涨到750元/月。而且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也在逐年递增,但每个残疾职工的免税额并没同步增长,结果是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致使本来就是微利状态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亏损边缘。据统计,政策调整前,2005年黄石市福利企业157家,安置残疾职工高达4000人左右;政策调整后,2010年仅为75家,到2011年,仅安置残疾职工1838人。为保障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福利企业急需补助措施,提高盈利②。 究其原因,残联组织在福利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做到积极的配合与协助。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残联的补助措施,残联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离不开福利企业的支持。残联缺少对福利企业的补助措施,会使福利企业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福利企业的数量减少,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低。 农村残疾人:重享受惠残政策 参与内驱力缺失 家庭保护,农村残疾人加入组织积极性受阻。残疾人在家庭中被置身于“另类保护”状态,多数残疾人家庭都不会指望残疾人有什么发展,能为家庭和社会做什么贡献。残疾人家庭从一开始就对残疾人持有放弃的态度或“保护照顾”,只要健全人能做的事情,就很少让残疾人去做,没有给他们尝试做的机会,残疾人渐趋也就不会想去做什么了。由于他们身体的障碍,在与外界交往中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诸多不便,他们的矛盾心理左右其对问题的认识,而且社会中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双重作用下,残疾人在心理上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愿加入农村残疾人互助组织。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具有严重的挫折心理。他们在群体活动中,无法克服别人对他们的歧视,战胜自卑。因先天遗传或意外事故导致某种身心缺损和功能丧失的残疾人,丧失了健全人的生活能力,他们不能够正确和乐观地看待自己身体残疾,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经常会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被社会瞧不起,因而不愿与人交往,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逐渐走向意志消沉,最后丧失了生活信心。与此同时,部分生活热情度高的农村残疾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寻找工作时,常常会遇到被另眼相待,不被理解,甚至拒之门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助残工作中,由于面对群体之大,个案之强,偶尔也会出现忽视个别残疾人的诉求,使其心理感到备受冷落。 身体障碍,农村残疾人参与工作契合度偏低。社会市场化的进程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造成了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障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了与农村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距离,影响了农村残疾人就业。此外,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也造成农村残疾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强势群体”就业需求现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体力无法满足企业高效生产需求的农村残疾人。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自身的劣势所决定。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比较具有双重劣势:作为农村人在经济上、受教育程度上的劣势;作为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的劣势。农村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不足,导致农村残疾人即使勤奋的工作,工作效率也难与健全人相比,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残疾人自身落后的技能,无法适应岗位需求的提高,在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农村残疾人就业、再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教育程度低,农村残疾人对组织方式的认知受限。农村残疾人对新事情的认知能力较弱,缺失参与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动因,对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的内涵和作用没有清晰的把握。他们参与一个群体或一项活动,首先考虑的是这个群体或这个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最为理想就是马上就能见到收效。而对究竟是以何种方式,为何目的,需要他们协同做些什么一概不关心。这样也就导致即便因为受各方力量支持,成立某个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社,但是随着他们对这一组织的认同和归属不清,会造成组织在发展中出现诸多变量。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我国城乡的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的教育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作为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更是不理想。农村思想比较落后,认为残疾人天生就存在缺陷,能平安地度过一生就足以,只是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更有甚者是什么活都不做,认为学习文化根本是浪费家里为数不多的积蓄。而且,目前农村随班就读实现得不理想,特殊教育学校又相对集中。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残疾人知识文化欠缺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障碍,就业创业的绊脚石。因此,要实现农村残疾人自愿组织或加入群体,共同走向富裕,是需要教育作强力支撑的。知识的累积,可以激发出农村残疾人的内驱力,而内驱力是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目的实现的关键。 (作者分别为长春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教授;本文系2014年教育部“春��计划”中日合作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JB306W08) 【注释】 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②何其宏,熊晖:“黄石市福利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及建议”, 看了“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的人还看: 1. 残疾人创业论文范文 2. 残疾人创业指导案例分析 3. 残疾人创业论文赏析2篇 4. 残疾人创业故事 残疾人创业励志故事 5. 残疾人需求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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