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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论文目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8-31 15: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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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三)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八条 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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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将涉及机动车辆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871610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将涉及皮革制童鞋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6403511190、6403519190、6403911190、6403919190,涉及牙刷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960321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卷烟产品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2402100000、2402200000、2402900001、2402900009海关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食品添加剂的90个海关商品编码海关监管条件“B”,保留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部门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仅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到检验检疫局领 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对应调整。一是将苯乙烯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二是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论文目录表

(一)对列入<<种类表>> 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 药品第三十一章 肥料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 蚕丝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 棉花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 钢铁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前言 归类总规则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 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 药品第三十一章 肥料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 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 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 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 蚕丝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 棉花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 似品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 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 帽类 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 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 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 钢铁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 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碑及类 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缩略语及符号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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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工作的作用  --------------------------------------------------------------------------------  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与管理, 具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把关,二是服务。  一、把关作用。国家设立商检部门,其主要目的就是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 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因此,把关是商检工作的首要作用。  二、服务作用。商检机构的服务作用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商 检机构通过检验和监督管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防止不合格的商品进出口,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境内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境外的卖方、厂家注意提高产品的质量。  2、对进出口商品提供据间证明。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中,有关各方经常需要一个第三者,作为出证鉴定人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或鉴定,提供据间证明,供有关各方进行交接、计费、索赔、理赔、免责之用。这是一种技术和劳务相结合的服务工作。商检机构由于自身的性质、 技术条件和信誉,长期以来在这一个重要领域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起着积极的作用。  3、收集和提供与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有关的各种信息。由于工作关系,商检机构经常接触国内外大量的商品质量、性能、价格、分 布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收集整理这些情况,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参考,这也是《商检法》对商检工作的要求。  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检验。但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场合下买卖双方不是当面交接货物,而且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又可能由于各种风险和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损。为了便于分清责任,确认事实,往往需要由权威的、公正的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资证明。这种由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此外,各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买方的检验权作了相似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以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巨确属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向卖方表示拒收,并有权索赔。

洪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员。从事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30余年,曾多次赴欧洲国家执行两国间动物检验检疫任务,还多次参与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进口动物的贸易谈判。曾主持“犬布氏杆菌病及其诊断试验”等科研。并参与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中国对外贸易法制与WTO规则的融合、商务部有关中国履行加入WTO承诺及影响综合评估等课题研究。在国内多种权威杂志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先后编著出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与电子化》、《WTO与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实务全书》、《中国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实务大全》、《新外贸企业与检验检疫》等著作,参与翻译《家畜传染病》和编著《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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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1)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论文摘要: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的应用,电子商务成为了全球商务的创新支撑点。一个全新的国际贸易时代正展现在我们面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从很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未来将如何应对,本文通过对分析研究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电子商务概述 1997年1O月1日至3日在ISO和TTU的倡导和支持下,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会议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即将信息技术渗透到商业贸易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对信息流的利用和管理来控制其他物流和能量流的运动,以减少其运动过程中的各种损耗。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相谋面的情况下,实现交易达成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使其不仅符合商业经济的内在要求,还超越了其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出现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益,给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创新。 电子商务属于国际贸易工具创新,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并且在推动经济全球化方面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国际贸易中它的的主要特点有: 1.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作为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信息处理和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的建设维护等。它主要是指与计算机以及通信手段有关的服务体系。它就像座桥梁连接着买卖双方,使双方达到各自的目的。 2.电子虚拟市场。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实体空间不同,电子商务环境下其运作空间为电子虚拟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指的是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以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商业活动的市场。电子虚拟市场是传统实物市场的虚拟形态。 3.全球化市场。传统的市场是实体市场,它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的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商品市场中,由于商务的数字化带来的虚拟特性使信息的传递以极高的速度快速流转,在这种环境下,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无限的缩短了,商务交易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被突破了,商务交易的范围也从有限的区域性小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大市场了。因此,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的市场被深深的打上了全球化的烙印。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 1.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政策创新 据统计,1996年,美国的软件销售已高达1000亿美元,其中47%销往海外,与此同时软件产业创造了多达60万人的就业机会,软件产业正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1998年5月19日至21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贸易部长在内瓦召开了为期三天的电子商务会议,达成一项至少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该协议的达成对永久性禁止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产生推动作用。网络贸易实施零关税对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虽然硅谷的许多公司都说他们对以在线方式从事商务的规则仍然是若明若暗,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对Intemet商务暂时不征关税的决定。还是给加利福尼亚的硅谷带来了一丝宽慰。那么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这项协议所带来的结果又是怎样的呢?从客观上讲,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进口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而且,有些发展中国家的软件产业呈上升之势,出口量不断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利的。WTO的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而不适用于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这项禁征关税的政策可能会给诸如在线旅游和数据业务等这些涉及信息或无形货物的交易的国际电子商务行业带来好处。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25年内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驱动力,在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摇篮时期。给予各国免关税扶持,无疑有助于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管理创新 全球电子商务的在不断的发展,这必将给国际贸易带来新的挑战。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宏观管理的创新。主要表现在: (1)出口商品配额实行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就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提高招标采购的规范化程度,增强招标采购过程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2001年5月,商务部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和加强国际招标的管理,开发建立了中国国际招标网。这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一项重大进步,同时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实行电子招标,使中国外经贸管理机关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企业投标资格的确定,可以及时检查、跟踪、反馈、调整招标商品使用配额情况。投资企业每一个月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向各地外经贸委报送配额情况。各地外经贸委每月汇总报外经贸部。外经贸管理机关可以实行对招标商品配额的动态管理,解决配额使用率不高以及浪费等问题。可以实行网上抽查,取消违规企业投标资格,做好技术支持,提高配额使用率,使同等数量的商品卖价和出口额增加,规范贸易秩序,净化经营环境,外经贸部将扩大电子招标。 (2)实现网上申领发放许可证 为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网上申领发放许可证可以帮助实行全面的进出口许可证核查:海关凭许可证验收,银行凭许可证结汇。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单证和中间环节。提高效率节省费用。 (3)运用电子商务进行海关管理 1998年9月1日,中国海关总署通过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向全国各外汇管理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了报关联网核查功能。从而告别了过去人工二次核对报关单的做法。在海关管理中运用电子商务,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在促进企业进出口,给企业提供方便的同时杜绝逃税现象。 (4)运用电子商务进行进出口商品检查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经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与外贸经营单位、运输部门、银行、保险、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外其它检验机构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各种单证交换频繁且传递量大。目前我国商检业务初步实现检验、检验出证的计算管理,初步建成了系统内数据通信阚。今后,我国商检电子商务应用的两个主攻方向:一是受理报验和签发商检证书;二是进口货物流向信息传递。 (5)实现外贸业务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交易 双方可通过因特网进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洽谈业务,电子付款和货物运输及跟踪,从而可以实现业务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电子化管理已率先发展起来。国际贸易实现电子化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 3.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运行机制创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以信息交换为媒介的网上虚拟市场逐渐成为新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这将促进以信息网络为纽带的世界市场一体化进程。电子商务使各国紧密联系,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创新。 (1)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电子公司应运而生。电子公司把因特网和企业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因特网改变企业进入市场的方法并通过它和客户直接沟通和交流。具有电子公司功能的国际贸易企业在外贸业务经营中可实时获取商情动态,与客户进行实时双向沟通,提高了国际贸易效率。电子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将对国际贸易管理组织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同时给全球经营活动带来迅速的变化。 (2)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管理组织的改革和创新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每天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物资报表等(如出库单、入库单)都是人工操作,企业领导很难准确地知道公司的相应数据,这样就很难和其他公司及时准确地洽谈业务。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内部数据通过网络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总公司的数据库中,实现企业内部数据汇总的自动化。因此企业领导层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下发到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从而可以提高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率。跨国经营的国际贸易企业可以在网上进行原材料、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调度控制,优化各国资源配置。由此可见,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正在使国际贸易走上一种新的电子化轨道。 (3)在电子商务中,产品和服务都表现为数字信号,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4)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如果交易双方要达成一笔交易,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到达同一个地方进行洽谈。但是电子商务超越时间和地域限制,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的限制,使国际贸易变得简便快捷。 (5)传统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存在很多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贻误了商机。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世界市场上的信息充分性进一步增强,为世界市场中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充分而优良的信息服务,减少了国际贸易交易的不确定性,校正了世界市场发展的盲目性,为减少国际贸易决策的时滞和失误创造了条件。促进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动态的资源优化配置。6)电子商务将使各国国际贸易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电子商务推动了世界生产和服务的全球化,加速了全球市场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进程,促使商家与供应商和客户更紧密地联系,让商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销售商,从而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营销创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全球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营销方式已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此时,相应地产生了新的市场营销形式——电子营销。电子营销是指电子商务在市场营销上的应用。也就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市场营锖。与传统国际贸易营销方式比较国际电子营销的主要特点是: (1)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营销的显著特点。与传统国际贸易营销中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同,电子营销帮助企业同时考虑客户需求和企业利润,寻找能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和最能满足客户需求的营销决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以和客户随时随地进行沟通和交流,根据客户的意愿设计和生产产品,使客户的地位有所提升,同时也促进企业的发展。 (2)网络整合营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甚至牢不可破,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营销关系。这种营销框架称为网络整合营销,它始终体现了以客户为出发点及企业和客户不断交互的特点,它的营销决策过程是一个双向的链。 (3)网络定制营销。定制营销就是指企业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将每一位顾客都视为一个单独的细分市场。根据每一个人的特定需求来安排营销组合策略,以满足每一位顾客的特定需求。区别于传统定制营销,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善了企业与顾客的关系,一方面沟通渠道的便利使得企业了解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生产、管理的过程数据化、网络化也使得在经营中有可能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生产。我们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营销的发展趋势是将大量销售转向定制销售,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定制营销”被美国著名学者科特勒誉为21世纪市场营销最新的领域之一。 (4)网络“软营销”。传统营销中最能体现强势营销特征的是两种促销手段;传统广告和人员推销。传统广告是企图以一种信息灌输的方式在客户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它根本不考虑你是否需要这类信息:人员推销也根本不事先经过推销对象的允许或请求,推销人员就“主动’她“敲”开客户的门。这就是传统营销中的“强势营销”,其主动方为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方式为“软营销”。网络软营销是指在网络营销环境下,企业向顾客传送的信息及采用的促销手段更具理性化,更易于被顾客接受,进而实现信息共享与营销整合,其主动方为客户。 三、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国际贸易取得了巨大到发展,但同时一些问题也应运而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正在加紧利用电子商务构筑新的壁垒。发展中国家家短期内尚无力充分享受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种种好处。发达国家欲凭借其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来制定统一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下,只有像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才能享受到网上交易的优惠待遇。而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基础及环境尚不完善,仍需花费相当长时间及相当高成本。同时,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发挥电子商务的“后发优势”,使其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因此丧失了其很多贸易机会。 2.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 3.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还没有引起我国广大企业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在传统的非外贸企业和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还搜有提到议事日程。 4.电子化交易与传统的纸上交易相比存在着风险。电子商务中若由于合同当事人发送错误,则无法撤消。并且还存在着安全、信用等问题。 5.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缺少相应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在处理争端等一些问题时必然难以占据主动地位。 四、应对策略 1.在应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壁垒中应充分发挥外贸企业的核心作用。有竞争实力的大公司应该有步骤地完成向电子商务的转型,尽快加入世界电子商务圈。在此基础上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2.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的步伐。我国的信息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发展,才能给网络用户提供优良的运行环境及服务。 3.提高广大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弓l导和促进作用,使广大企业提高电子商务意识,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4.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环境下,传统的贸易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必须建立新环境下的法律、法规.才能使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5.提高成功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示范作用。通过运用电子商务走上成功之路的先进企业。必然有他们的成功经验,通过提高示范作用,带动我过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从而普及电子商务的应用,形成良好的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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