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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相关论文摘要格式及范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04:59:28

中国文化相关论文摘要格式及范文

浅说中国文化若说中国文化,只怕要从远古时期说起。但这一时期,一来离我们太远,二来我也不太清楚,便从封建时期说起。  许多讨论或研究中国文化的学者都承认一桩事实:中国文化的基调是倾向于人间的,是关心人生,参与人生,反映人生的。我们的圣贤才智,历代著述,大多围绕一个主题,即治乱兴废与世道人心。无论是春秋战国的诸子哲学,汉魏各家的传经事业,韩欧柳苏的道德文章,程朱陆王的心性义理;无论是先民传唱的诗歌、戏曲,还是村里平淡的快板、小说,皆洋溢着强烈的平民特性,以及那无所不备的人伦大爱,同对平凡的留心与尊敬,对于千秋家国的情怀,对苍生万有的期待,激荡交融,缤纷灿烂地构造了平易近人,博大久远的中国文化品格。  然而前头还有一个“近代”。任何东西到了近代都很奇怪,文化也不例外。数不尽的冲击难以详述,单挑最惨的一回——五四运动。  之前已有“弃旧易新”的新文化运动将传统文化砍杀得飘摇欲坠,随后紧跟着爆发了五四运动,彻底树起了“白话文学”的大旗,文言最后成为一件历史文物躲进史书一隅供人瞻仰。  这两次运动大大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程,但在文化上却是严重的“左倾”。白话文学固然激发了俚语俗言的活力,提升了大众文学的地位和社会群体的文化参与力,却也设置了与文言文学不可逾越的天堑,几乎削去了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力。老一辈学子影响尚轻,对于我们其误就越发明显了。以往属于孩童启蒙的“小学”教育,属于读书人必备的经学常识,都在新式教育的推动下,变得无比艰涩与隔阂,特别是近年来,电视、电脑等大众媒体的普遍流通,更造成了一个“畸形文化”当道、社会价值浮动的生活形态,使我们在现代化的整体架构上模糊了着力的点,漫漶了精神的面,却易于目迷五色地跌入学者所批评的“时尚文化”的辐射圈内,变得中不中,洋不洋。  余秋雨在《风雨天一阁》中写道:“只有文化,才能让这么悠远的历史连成缆索,才能让这么庞大的人种产生凝聚,才能让这么广阔的土地长存文明的火种。”此三言一语道破文化的本质作用,可谓精辟。中国文化历时五千载,到底何去何从,便不是我这个毛头小子可以阐述的了。  只好双手合十,默然祈祷,了我作为一个炎黄子孙,对母语中文难以割舍的孺慕之情。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一、开设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意义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国是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四大文明古国,形成了人类最早时期的文明。追溯中国历史,至今已有5000年文化积淀,文字从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经过了多种字体的演变,并由此将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传承了下来。作为中华儿女,我们不仅要以中国传统文化引以自豪,而且要从中汲取传统文化精髓和智慧,将中华文化发扬光大。二、中国传统文化课程在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位汉语言文学是一门古老的、综合性的学科,也是文史类和师范类院校必开的一门课程,目的是让广大莘莘学子了解中国优秀的、传统的、悠久的古老文化,将这种文明与思想继承下去,影响更多的人。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广义上来讲,中国的文艺理论和汉语言文学都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各种形态的文学思想皆与中国文化中的儒家、道家、佛教、玄学等古代哲学密不可分,构成了中国最丰富的古代文化组成部分。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课程有助于帮助学生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整体文化,对学习中国古汉字、音乐、舞蹈、宗教等文化具有一定帮助。三、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教材建设汉语言文学是我国高校开设最早的课程之一,该专业注重学生文学修养、文学鉴赏、古文阅读等各方面能力的培养,课程的开设与中国社会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随着90年代全民经商大潮的兴起,文坛上百花齐放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文学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少,90后一代更热衷于现代西方文化,普及和推广中国传统文化势在必行。四、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教学方式探讨中国传统文化课程虽讲述的是古典文化和艺术,着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但在教学过程中并不影响教师采用高新技术,开展多媒体教学,集文字、图形、视频、声音于一体的方式还原当时历史时期的场景,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学的兴趣,使学生通过影像更直观地了解中国古代艺术、教育、佛学等文化。除此以外,通过实地考察和开设孔子学院,也能够更好地推广和普及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汉语言文学是古老而又具有系统性的一门学科,重点是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文学鉴赏、古文阅读等能力,为社会培养出一批通晓中国古今文化的文坛之士。两汉时期的经学、隋唐时期的佛学、宋明时期的理学、清明时期的朴学及近代民主思想等乃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通过全面的学习,能够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学生身为中华儿女感到自豪。新时代的大学生同时肩负着巨大的历史任务,可利用多媒体或互联网工具,将中国悠久且古老的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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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的影响   [摘要]道教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在长期发展熔融过程中,对我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过巨大而复杂的辐射作用,留下它的深刻影响。本文谈一下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的影响。  [关键词]道教 中国古代科技。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道轻器,把科学技术当作“奇淫巧技”,向来不为社会重视,但中国却出现了“四大发明”等对世界发展影响深远的科技。这里面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道教的影响,本文从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的影响看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  鲁迅先生在《致许寿裳》一文中提到“中国文化的根柢全在道教……以此读史,有许多问题可迎刃而解”。在《小杂感》里说到:“人们往往憎和尚,憎尼姑,憎回教徒,憎基督教徒,而不憎道士。懂得此者,懂得中国大半。”英国科学家李约瑟博士也说:“道家思想和行为的模式包括各种对传统习俗的反抗,个人从社会上退隐,爱好并研究自然,拒绝出任官职……中国人性格中的许多最吸引人的因素都来自于道家思想。中国如果没有道家思想,就会像是一棵某些深根已经烂掉的大树。”从这些论断中,我们可以看出道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对古代化学研究的推动。  在一般人看来,宗教是迷信,是反科学的。但事实上,道教与古代尚未与冶炼术分家的化学有密切的关系。中国古代道士们从神仙方士那里接受了追求长生的观念与方法。道士们认为,人可以长生,但要长生,必须服食不死之药。那么,这种不死之药是什么呢?其不可能是草木药之类,因为草木药本身易腐烂,在火中会化为灰烬。由于草木药自身没有坚固性、永恒性,移入人的身体中,自然不能使人长生不死。因此,必须发现一种坚固不朽、无变化的药物,通过服用这种药物,使其不朽性传入人体中,服用者便可以长生不死。这种不朽的药物,就是金丹。“金丹之为物,烧之愈久,变化愈妙。黄金入火,百炼不消,埋之,毕天不朽。服此二物,炼人身体,故能令人出生不死。此盖假求于外物以自坚固……”道家炼丹学说把服食还丹金液看作修行的最上乘的方法,故此十分重视对矿物质药材的烧炼。晋代道士葛洪在《抱朴子?金丹篇》里讲到“丹砂烧之成水银,积变又还成丹砂。”丹砂即朱砂,化学成分是硫化汞(HgS),性状呈红色,经过烧炼(HgS+O2→Hg+SO2),硫被氧化成了二氧化硫(SO2),把汞(Hg)分离出来。这样就得到了炼丹术里重要的药物——水银(道教外丹术中称“玄明龙膏”)。  道教炼丹理论认为经常服用“玄明龙膏”可以成仙,在《阴真君金石五相类》一书中提到“玄明龙膏……服食一道,有不可思量之功。”“积变又还成丹砂”就是把汞(Hg)与硫磺(S)化合(Hg+S→HgS)变成硫化汞(HgS),性状呈黑色,经过升华成硫化汞的结晶,性状呈红色,即又变成丹砂。黄金不易与其他元素化合,难于溶解。  二、道教与古代医学、药物学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葛洪在《抱朴子?内篇》说“古之初为道者,莫不兼修医术”。一方面,道教为了修炼成仙,首先得祛病延年,而医学、药物学正是为了防病、治病、延年益寿。另一方面,医药不仅可以使自己得到保健,还可以治病救人济世。道教通过施药治病接近群众,达到宗教宣传,扩大影响的目的。  道教炼丹家发展成为医学和药物学专家。晋葛洪、南天师道代表人物陶弘景都有大量的医学著作,对古代医学和药物学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特别是隋唐之际的著名道士孙思邈,对医学理论和临床经验,著有《备急千金方》30卷,《千金翼方》30卷合称《千金方》,共收集八百多种药物,5300多个处方。他首创复方,提出一方治多病或多方治一病的方法;主张独立设科,重视妇科和儿科,孙思邈对今天的医学和医学院的学生仍有影响。  道教的外丹术促进了中国古代药物学发展。外丹术的发展,为医药学积累了知识,加深了对铅丹(pb3O4)、铅白[pb(OH)2?2PbCO3]、石灰(CaO)、丹砂(HgS)等矿物的产地、特性和用途的了解;并对钠硝石(NaNO3)与芒硝(Na2SO4?10H2O)等形态类似的矿物,有了简易可靠的鉴别法。炼丹方法和中医实践相结合,推动了古化学制药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中国药物学的内容。两汉前的医学文献中,基本上无化学药剂,也不使用膏药。  道教徒把药分成上、中、下三品,认为上品药服之可以使人长生不死,中品药可以养生延年,下品药只能治病。这是对药物学的一种分类方法。南朝陶弘景著的《本草集注》中对药物作了更详细的分类,按药物的性能和治疗功效分八十多类。  在中国文化中道教居隐性地位,但它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在长期发展熔融过程中,对我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过巨大而复杂的辐射作用,留下它的深刻影响。所以,中国古代科技虽然在主流的儒家文化社会不被重视,但却能够获得巨大发展的原因。  【参考文献】  [1]詹石窗。关于道教思想史的若干思考[J]哲学动态,2009(02)。  [2]黄永锋,王艺。道教思想学术研究的新成果——《道教科学思想发凡》评介[J]世界宗教研究,2005(04)。  [3]白盾。“中国根柢”何以“全在道教”?——论鲁迅对道教、道家思想的批判[J]社会科学辑刊,1983(05)。

中国经济相关论文摘要格式及范文

看你是要发表的还是毕业论文作为论文的一种形式,经济论文首先要具备论文的一般格式和逻辑范式,要符合学术研究的一般步骤,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体现“经济”二字,经济论文要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的经济生活,要对现实经济有透析、指导和预见意义。所以要写好经济论文需要在明确一般论文写作方法的基础上,熟练而透彻的掌握相关经济学知识,才能透彻的分析经济问题,提出有现实意义的见解或理论。学术论文的基本结构是∶题目——作者姓名——内容提要——关键词——序言(或前言、引言)——正论(包括自然科学的实验、讨论)——结论(或包括在正论中)——注释或参考文献一点的论文还包括论文提要,有的还包括谢辞。这是比较规范的学术论文要求,一般学位论文和规范的学术论文都应该包括上述结构内容,许多大学的学报所发表的论文也 是比较规范的,而有些学术杂志上所发表的论文却相对自由些。

经济法的相对软性初探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相对软性,动态性,政策性,成因,内容,意义  「正文」  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二 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生活的变动如此迅速,而作为成文法的经济法,无论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相对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联系。  (一) 经济法政策性之界定  经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是国家和政府有意识地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实际上是国家或政党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所采取的经济活动,是国家经济意志的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的调节、渗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当代,经济政策之影响力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方面现代法治政府之控权原则的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现象俯拾皆是。此现象可理解为行政法与经济法之本质区别。故而经济法的政策性可界定为:经济法律规范受到经济政策之强烈影响而使其立法、执法、司法体现了某些政策性特征和目的。  (二) 经济法政策性之成因  经济法的政策化根源于经济法内在特质的必然要求。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于直接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追求对万变的经济生活及时应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但现代社会是分工复杂,变化多端的社会,对经济运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调控经济,纠正市场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丰富多样,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内在结构的限制却有着相对滞后性,不得不依赖于灵活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性质的改良和经济法效益性的契合。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命令化体系,多是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样化政策的组合体,以市民社会的有理性“经济人”为前提,以利益趋动为手段达到政策目的,这与经济法的效益调节手段相一致。  (三) 经济法政策性之内容  经济法的立法受经济政策的影响。  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这些政策具有强制力,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构成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短暂多变,并且“变化”这一过程本身也短暂、迅速,常和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且经济法对于某些特定经济现象的及时应对,与经济政策的特别应对性和短暂性极为相似。一时之应然,不应被制止或不应为的行为到彼时则可能成为应受遣、制止的行为。著名学者谢怀栻将经济法与民法形象对比道:“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数百年内基本不变,经济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经济规范中有相当多的原则性规范,这类原则性规范的具体适用必须和特定时期相对明晰化的经济政策相配套,才能给公众提供良好的行为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最后,在经济法规范中,还出现了众多模糊性的政策语,如“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本来用来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仅仅是行为,而在经济法中行为的结果、目的甚至动机都成为了标准,都要在面对具体情形时进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蕴完全融入了法律。  经济法在执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经济政策的深刻影响。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上就出现了集传统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及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第四种权力”来作为经济法的制度基础。它不仅体现着公与私的交融和公与私的协调,而且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并不是一般的行政执行机关,而是各种依特别法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经济管理机关。  其次,在具体的适用中,注重法律的整体社会效果,并不强求所谓的“一致性”。以反垄断法为例,必须结合特定的经济政策背景来理解反垄断法之适用。在竞争法领域中,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里执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国对垄断的态度就比别的国家严厉得多;即使在一国国内,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体就微软的反垄断一案来说,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的软性。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软,也不再坚持针对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进行反垄断的诉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布什政府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反微软垄断的强硬立场,采取了更为保守,对企业更为友善的政策。针对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并且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情况,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和政策。受到美国政府和政策的影响,司法系统从而对此做出了反应。  (四) 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功能  首先,经济政策作为国家着眼于现实的经济状态以诱导经济向特定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施政形态,是国家单方面做出的政治决定,体现强烈的公权力意志。这样就可能严重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而沦为纯粹权力意志的产物。现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万能的”也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使权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通过固定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效率化和稳定性,故法律内蕴之有效限制权力的理念来限定经济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经济政策以行政指导之方式调控市场畅通无阻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民社会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为趋动做或不做某种经济行为,所以政府越来越需要法律之制定来增加经济运作的可预期性,用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增加经济管制之正当性,从而减少在经济政策推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无谓消耗。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研究之意义  (一) 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之实践意义  第一,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出法典形式。“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很少有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惟一一部命名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的基本部分对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规定。经济法许多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如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则一方面我们不会纠缠于经济法之法典化而浪费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拘泥于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经济  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必然。虽然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但作为法律,我们仍要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之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体化。而且,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何规范节制的运用权力,保证权力的非扩张性,则也是制度程序设计的内容。  (二)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内蕴性互动之意义  首先,应构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框架,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结合。  如何将法律与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的滞后性,是值得探讨的。西方法学者面对20世纪社会变革的新潮流提出回应型法的理论模型,认为法律已经由强制性成熟为自治性,并开始向回应型法转变。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权能,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仍必须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而经济法正是具有回应型法特征的部门法,应对经济政策之推行有极高的敏感度,以回应性方式提高自身运行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其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结合还必须时刻以保障经营自由为宗旨。  政府之干预源于“市场失灵”,其根植于市场的土壤,因而必须在市场机制无力或失败的范围内进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此时,“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说法仍然适用。因此在国家与市场的复杂博弈中,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要形成一种弹性机制,巧妙地将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融为一体,并始终能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之发散思索  尽管从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统分析了经济法相对软性的内涵与外延及我国经济法法制建设实践中之对策设计,但笔者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领域中的相对软性是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带来的稳定性要求和经济法受经济生活、经济政策的强烈影响带来的易变性要求之间的强烈矛盾的产物,而不是所谓的司法不健全所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经济法”中“经济”与“法”之强烈冲击的表现。法治建设的发展对这种现象作用甚微,只有经济生活的变化可以加剧或缓和这一矛盾冲突的表现。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到了稳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时候,法律与经济比较接近,变化都很平缓,这时二者的矛盾就会减少。

经济学论文怎么写?学术堂分八步告诉你:  第一步 找变量  首先要选择研究的主题,既什么原因(X)导致了什么结果(Y)例如,财政支出(X)对经济增长(Y)的影响方法有二:  打开中国知网(CNKI),选择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5-8本中文顶级期刊,筛选出近三年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然后随便挑两个感兴趣的作为X和Y  搜索近一年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手册,寻找参会论文中频率较高的词汇,选择两个感兴趣的作为X和Y  再一次搜索确认X对Y这一主题没有被研究过,进入下一步否则跳回开头  第二步 找数据  根据挑选的词汇,寻找到原始参考文献,从论文中找到数据来源若数据来源是公开数据则进入下一步,否则跳回第一步  第三步 找冲击  寻找一个对X产生影响的政策冲击此处可以完全参考已有文献寻找冲击来源  第四步 跑回归  根据政策冲击构建DID模型,跑一下回归,调整固定效应和控制变量,系数正负皆可,只要显着就行若实在不显着则返回第一步  第五步 找理论  寻找关于X和Y关系的经典理论,最好能够找到两个观点冲突的理论(简称A理论和B理论)并提出假说:  ·H1:A理论是正确的  ·H2:B理论是正确的  第六步(可选) 分样本  做一点异质性分析比如对于企业样本,可以国企民企分一下,东中西部分一下,出口内销分一下……  第七步 出结论  根据回归结果,得到结论"我们得到的经验证据支持A理论(或B理论)"  第八步 写论文  根据前七部的成果,按照引言-文献综述-假说提出-实证分析-总结评论的顺序重新组合论文架构最后再润色文字,补齐参考文献,一篇论文便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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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史源远流长,要想写好论文,可以就文明史的一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究,比如文字文明、科技文明、艺术文明等。切不可泛泛而谈。

<漫谈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失>by 南野藏马  前几日在书房,兴之所致,随手拎起了一本四书,翻到到第一面,念了两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便发现自己意兴阑珊,随手又把它扔到了书橱里,拿起本日本漫画,有滋有味地啃到最后。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感叹中国当代青少年(主要是指80年代和90年代)对于自己国家传统文化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反省自己前日所为,不禁感到惭愧,一向标榜热爱传统文化的我自己不也正慢慢放、弃这些中国骄傲么?  时逢国庆,单位邀请我们新行员写一篇关于爱国主义的文章。我便想,是用华丽的辞藻去堆砌一篇空洞的文章来感叹祖国多么秀美多么壮丽的河山,还是切实关注一下我们正在慢慢遗失的民族骄傲呢?  台湾忠信工商学校的校长高震东在内地演讲时说,“什么是爱国?哪里是爱国?什么都是爱国,哪里都是爱国!”爱国是微小却又具体的。我们身在中国,有时却茫然不知自己国家有什么,是什么。是因为“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还是我们过于注意别人的东西?爱国其实很简单,最基本的是要了解和爱我们的传统文化。  什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历经千年,在漫长历史过程中逐步创造发展起来的。她几经建构-解构-再建构,绵延不绝,生生不息,慢慢沉淀而成。她是千百年来国人对文化的希望,是国人对文化思想的反思。当我们今日面临着随资讯发达的电子时代而如洪水般涌来的西方文化时,还有多少人可以坚持那涓涓的细水长流?  我们的81年代后、90年代的孩子们心目中的传统文化是什么?我想不会是女子十二乐坊穿着性感的高叉旗袍在舞台上闹哄哄的演奏那所谓的传统民乐吧?还是认为鲁迅先生笔下那个满嘴“之乎者也”的孔乙己就是代表中国的古代文人?  简练的讲,所谓中国传统文化就是“诗、书、礼、易、春秋”。我用五经的名字来概括中国传统文化,是因为它刚好总括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五个方面。“诗”,是指从最早的诗歌《诗经》开始到历朝历代的诗词歌赋、古乐。“书”,是指历代文人体现他们思想观点的专著,包含了古代文人的人生观,体现了古人的人文精神。“礼”,是指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礼法制度、思想、以及教育体制。“易”,并不单纯的是指《易经》,还包括了农业、医学、天文、地理、数学。而“春秋”便是特指从《尚书》到《春秋》、《史记》、《资治通鉴》等一系列的史学专著。中华传统文化涵盖范围之广,思想之博大精深,怎可以用现代那些伪民俗或是一个酸朽的孔乙己可以概括、代表的!  如果80年代和90年代的孩子们是从周杰伦的《东风破》或是SHE的《长相思》里才开始接触体会到中国古典诗词之美是不是太迟了?自《诗三百》到《汉乐府》再到《全唐诗》、《全宋词》,还没包括屈原、班固的楚辞、汉赋,更没提到魏晋的“蓬莱文章建安骨”,这浩瀚如海般的诗词国度,怎是一首《东风破》所能表达的?现在我们是否只停留在小学课本里教的“离离原上草”或是什么“二月春风似剪刀”的阶段,或是为了逗情人开心为她轻吟“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这浓情蜜意?  我们现在是否能从那些靡靡之音中感受到古人的潇洒不群、壮志豪情呢?是否知道古龙金庸小说里的“任侠之气”是指“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义之所当,千金散尽不后悔;情之所钟,世俗礼法如粪土;兴之所致,与君痛饮三百杯”。而“侠之大者”是指“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身去,深藏功与名”呢?大概只会沉迷在江湖恩怨、打打杀杀中了吧。  没有了“花间一壶酒”、“共剪西窗烛”的烂漫情怀,没有了“誓扫匈奴不顾身”、“醉里挑灯看剑”的壮烈胸襟。没有这些古韵的滋养,我们的80年代和90年代难道只能在欧美的HIP-HOP、日本动漫、韩式的多袋阔脚裤中显示自己的潇洒不羁么?没有了任侠的少年轻狂,没有了温文的少年情怀,我们的青春还完整吗?  还有多少人知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来自孟子的“以天下兴亡为己任”?天下的兴亡,不是匹夫之责,而是我的责任。有多少年轻人还会以国家兴亡为己任,大概只会装作很酷的说“我就是我,我喜欢,我可以。”他们只是整日埋首在《蜡笔小新》和《机器猫》中拒绝长大。  还有多少人知道何为“仁义礼智信,忠孝悌忍勇”?看多了吴宗宪的《我猜》和《周日八点档》,大概只会迷惘的说:哦,台北忠孝路的小吃很出名。多少人会觉得“香九龄,能温席”是一种孝心的表现,大概会觉得他好傻,干嘛用自己的身子暖席子呢,买台空调不就得了吗?还有谁会觉得“融七岁,能让梨”是一种中国式的谦逊礼让?孩子们自小接受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达尔文式教育,被沉沉的课内科外功课压得喘不过气。哪还会有人说,第一名我不要,给你吧!再不知何谓“谦谦君子,温润如玉”了,更不用期望孩子们可以成为象曹子建、王摩诘那样的翩翩浊世佳公子了。孩子们现在学习琴棋书画的目的已大多为考试加分服务,哪还有“为君唱遍《红豆吟》”的情怀了。  君不见上元灯节赏花灯,君不见端午赛舟挂香符,君不见盂兰盆会驱鬼傩,君不见重阳登高插茱萸。我们开始相信基督,相信有圣诞老人。我不知道谁是阿福,也好久没放过爷爷纸糊的风筝了。传统的节日在我们看来除了意味着能看到无聊的文艺晚会,多几天去哪里都是人满为患的假期以外,剩下的只有苍白。传统,从我们指缝滑过,轻轻流失。  西元一九00年,梁启超写到“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今日,梁先生所期望的“希望、进取、日新、破格、好行乐、盛气、造世界”的少年气质在我们身上依稀可见,却再嗅不到中华之气息。纯粹的行乐主义、盛气,在没有文化底蕴的支持下显得那么的苍白和轻浮。我们应从何处寻觅正在遗失的传统文化。难道是在邻国日本的传统活动上发现:“咦,这个东西是从我们中国唐朝传过去的嘛!切~小日本~。”可是,为什么我们不反省,我们为何只有在别人那里欣赏到曾经的国粹。蓦然回顾,国已不国。  常思将来,不忘过去。以千载文化积淀来充实自己而让我们走的更远,在座诸君难道不会心思神往?参考资料:  提供参考  !!!!!  论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论文摘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代代相传。“和为贵”的“和合”思想正是其中最具生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几千年中国社会发展的思想动力,也是今天中国提出构建“和谐世界”理念的思想源泉。“仁”的思想是当代重要的价值观。是重要的道德标准。 近年来,国内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和传播,从最初的学习普及转为对“中国道路”的思:索。我们要深入探究这一现象背后的根源,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间的关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血脉相连,也使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更富有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 当代价值 和合 仁  文化是人类精神活动和实际活动的方式及其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由于人们生活实践的复杂多样,文化也相应地具有不同的内容、形式和层次。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数千年以前,中国就以独具特色的黄河文化而闻名。其后,经过炎黄子孙长期的创造和积淀,中华文化愈丰富多姿、博大精深,其成就、其影响,举世罕见。 中国国土辽阔、地大物博,自周秦以来除个别分裂割据时期外,在大部分时间内保持着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这一政治机构。因而,在中华传统文化这一体系之中,既有源自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作为主体,也有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作为补充,相得益彰。在许多方面,中华民族的祖先曾非常勇敢地、毫不犹豫地吸收外来文化因素,并加以改造,不断丰富中华文化的内涵。独特的地理造就了独特的中华文化,也就对中国的发展和人文历史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仅养育人的肉体,更滋养人的精神和灵魂。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地理因素,人文因素的综合结果。中国传统文化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特别注重道德修养。其中心环节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修身的必然结果。修身是立身之道,也是立国之道,主张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学习,成为高尚的人,有理想的人,其最高目标和终极价值是实现人与群体,个体与社会的统一及协调发展。孔子的儒家学说,确定以“仁”为核心,以“义”为价值准绳,以“礼”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模式,把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价值实现定位在对他人、对群体、对社会的关爱和奉献上。这一传统的积极意义在于造就了无数个像范仲淹那样“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志士仁人,对中华民族的历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些优秀道德规范在建设和谐文化过程中,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的传统用文化包括好多的方面,以下介绍几个方面。  首先介绍的是仁的思想,仁的思想是有古代的大教育加大思想家孔子提出的。使其思想的核心,他的思想虽然在当时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但在今天看来,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各个方面都长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仁者,爱人”,儒家思想首先强调家庭内部的和睦有序,强调家庭内部的父子兄弟的有序关系,这有其封建的等级思想,但也有尊老爱幼的含义,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儒家思想还把家庭内部的感情交流推广到整个社会的人际交往,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与爱护。“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社会交往中,儒家思想强调换位思考,从别人的立场为对方考虑,这是人际交往的理想境界,是我们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要求“克己复礼为仁” 孔子的“仁”与“礼”是紧密联系的。“礼”是指统治制度,包括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克己复礼”就是要求人抑制私心欲念,遵守社会制度秩序,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些特性是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也会出现一些以前社会所没有的特性。但是,无论社会是怎么发展,有些东西在人的内心是永恒的,历史的思想我们可以按照当今的时代背景重新加以解释,它也能发挥时代的光芒。在当代中国孔子的仁学思想从自觉地实现个人价值体系和主流社会意识,已经转变唯一是和文化心理习惯的形式。仁学的思想能够在解决现代人的信仰失衡,建立理想人格世界方面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并成为世界多元文化和文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企业管理向人性化方向的人本管理的发展。可以这样说,孔子所构想的大同社会的政治理想,在今天民主与宪政的社会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实,在现阶段中国社会政治发展阶段中对孔子仁的思想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可以加速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人文精神的发展。  其次介绍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思想。中国古代思想提倡“天人合一”,即人要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在尊重与保护自然中谋生存,求发展。 “和合”思想是中国古代先哲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各种现象的本质的概括。它承认事物的差异性,如阴阳、天人等,但同时又把具有差异性的事物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如阴阳和合、天人合一等;它并不否认矛盾和冲突的存在,但主张防止过度的矛盾和冲突破坏不同事物相互依存、共同存在的环境基础。 秦汉以后,“和合”思想被普遍应用,渗透于各个时代各家各派的思想之中,逐渐成为中国思想文化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人文精神。 “和合”思想对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外交哲学和对外交往方式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现代“和合”思想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合”思想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往、吸收、融合,对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在不同民族和地域的文化特点与差异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减少摩擦、增加共识,发扬“和为贵”、“和而不同”的思想显得更为重要。为此,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共存、共生、共赢的“和合”思想,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是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 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领悟了传统文化“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启示,中国所倡导的“和谐世界”理念,必将推动全球多元文化的共同发展,成为引领国际关系发展的新潮流。  中华文明自上古诞生之日起,就如一条川流不息的河流,绵延至今。共同的心理特征,文化特质是在广阔而漫长的历史舞台上形成的,并且已经在中华民族深深扎根,不可替代,不可更改。任何外来文化只是对我们的民族精神的丰富和补充。我们挖掘、整理传统文化,继承有价值的东西,就是要充分认识,全面考察传统文化,就是要高度重视传统文化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传统文化对创建社会主义文化的历史基础性作用,这对我们找到历史坐标,找准历史方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切实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提高道德修养、培养道德规范方面的重要作用。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中华民族精神,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和共同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为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接受的思想品格、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是一个民族的支柱和灵魂,它对于塑造民族的品格和风貌,对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增强,作用之大不可估量。而传统文化正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所以我们进行民族精神教育时,离不开传统文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首先是要弘扬爱国主义,这是民族魂。诸如“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理想精神,各族一家、协和万邦的宽容精神,忧国忧民、献身祖国的爱国精神等等。在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冲击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这些民族精神的精华,必须通过认真的梳理、挖掘,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激发人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热情,“使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释放、文化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使当代中华文化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中国文论传统及其现代命运 中国古代文论话语体系与中国古代文人士大夫的精神特征密切相关。可以说,作为文学观念之理论化形态的文论话语乃是文人士大夫精神世界的直接体现。具体言之,与古代士人“社会导师”的文化认同直接相关,形成了儒家工具主义文论话语系统;与古代士人维护个体精神自由与超越意识直接相关,形成了以道家、佛释之学为思想依托的审美主义文论话语系统;与士大夫诗文酬唱的文人情趣直接相关,形成了以文本分析为核心的诗文评话语系统。 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系统 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系统,是中国古代居于主导地位或者官方意识形态地位的文论话语。就其产生的动因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西周文化之遗存。我们知道,西周是政文合一的社会,文化系统与政治系统密不可分,国家意识形态直接表现为政治的与文化的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所以,诗歌在西周时期乃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话语系统与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尊崇的。 就现存《诗经》作品来看,西周诗歌的功能首先是沟通人与神的关系,那些以祭祀上帝、山川日月之神以及祖先神灵为目的的颂诗和部分“大雅”之作就属于这类作品。其意识形态功能在于:向天下诸侯证明周人统治的合法性,向周人证明贵族等级制的合法性。对神的祭祀从来都是一种特权,因此,祭祀活动本身就已经具有意识形态功能了。西周诗歌的第二个重要功能是沟通君臣关系。这里又分为“美”、“刺”两个部分。“美”是臣下对君主的肯定性评价;“刺”是臣下对君主的批评与规谏。根据郑玄《六艺论》和《毛诗序》等汉儒的记载我们知道,西周时期之所以采用诗歌的形式来沟通君臣关系,主要是因为这种形式比较委婉文雅,便于言说与倾听。现在看来,这大约是贵族社会一种言说的特殊方式或权力——可以“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根据《诗经》可以知道,在西周后期,诗的这种功能得到了十分充分的实现。对于诗歌这种功能,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意识形态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十分清楚,西周时期诗歌的这两种主要功能都是意识形态性质的。这意味着,西周诗歌本来就是彼时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形式。这对于以继承和弘扬西周礼乐文化为天职的儒家思想家来说自然会产生莫大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诗歌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就像母鸡有下蛋的功能一样是天经地义的。 促成儒家工具主义文论观形成的另一个主要动因则是儒家士人的身份认同。儒家士人作为一个知识群体, 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以“克己复礼”——通过个人的道德修养达到改造社会的政治目的为最高任务的。他们的一切话语建构与阐释活动无不以这一目的为核心。对诗歌的阐释自然也不例外。从现存的《论语》、《孟子》、《荀子》和被定名为《孔子诗论》的楚简等涉及诗歌的论述来看,先秦儒家已经在诗歌阐释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工具主义文论话语系统。从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到孟子的“知人论世”、“以意逆志”说,再到荀子的“诗言是,其志也”之说,都不离“克己复礼”之宗旨。 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从产生之日起就成为中国古代文论话语的主流,其影响至为深远。汉代是儒家知识群体擎着儒学大旗与统治集团讨价还价、形成“共谋关系”,从而建立起新型官方意识形态的关键时期。所谓经学,实际上乃是统治集团与知识阶层在政治上终于形成联盟关系的话语表征,是知识阶层进入权力系统的意识形态保证,也是权力集团获得合法性的直接产物。经学是政治权力正式承认知识阶层话语之权威性的标志,是“势”对“道”的妥协;经学也是知识阶层话语压制了其固有的乌托邦精神之后的结果,是“道”向“势”的让步。因此,经学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它最终确定了中国主流文化始终在政治与知识之紧密联系中发展的基本格局,从而也决定了这种文化始终不能获得纯粹的知识形态而向自然领域拓展的命运。 在经学语境中的文论话语自然是彻底的工具主义的。从《毛诗序》和郑玄的《诗谱序》、《六艺论》等文论话语来看,在汉儒的心目中,诗歌直接就是一种规范君权、教化百姓的政治工具。诗歌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不能在个体情感世界中去寻找,而必须在人伦关系,特别是君臣关系中去寻找。汉儒说诗,非美即刺。无论美或刺,都是一种具有明显政治性的话语建构,是对儒家给出的价值秩序的维护与阐扬。汉代《诗》学四家,无论存在怎样的差异,其主旨都是用工具主义的眼光来解说《诗经》作品,其目的都是借助于对古代诗歌的解说来实施对现实君主的约束与引导。总之,是出于现实的政治策略。手段是文化的,目的是政治的——这就是经学语境中文论话语的根本特征。 隋唐之时,儒家工具主义文论大体上继承了汉儒传统。但由于诗文自身的发展,文论话语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经过了魏晋六朝的诗文创作大繁荣局面之后,儒家文论家所面临的问题早已不再是如何阐释已有的诗文作品,而是如何创作新的作品。因此,隋唐儒家不再满足于通过阐释古代诗歌来表达自己的工具主义文论观点。他们直接提出诗文要为现实政治服务的观点。所谓“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之说,乃是此期工具主义文论的典型口号。这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文论观。在这时的价值坐标中,建功立业乃居于最高位置。因此,“有补时政”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工具主义文论的基本宗旨。 宋代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此期的儒家已经不再把建功立业视为人生最高理想,因此也就不再满足于仅仅赋予诗文直接的政治功能。从社会地位看,宋儒与汉唐儒者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有幸成为君主集团唯一的合作和依靠对象;而汉唐时代的功臣、外戚、宦官、世族才是君主集团最重要的依靠对象,文人士大夫常常处于被压制与被排挤的地位。宋儒的这种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再以进入仕途、建功立业为人生最高理想,而是要追求更加高远的目标。一般说来,成圣成贤是宋儒普遍存在的人生理想。如此,则宋儒所主张的工具主义文论观也就有别于汉唐儒者。其根本之处是宋儒不仅仅要诗文服务于社会政治,而且更要服务于具有形而上学色彩的“道”。宋儒的文论处处离不开对“道”的阐扬。这个“道”可以说乃是宋儒乌托邦精神的话语表征而不是现实社会秩序。这种将“道”视为“文”之本体、将“文”视为“道”之发用的观点,本来是唐代中后期韩愈等人提出来的,是所谓“古文运动”的核心主张。但是这种观点在唐代并没有被发扬光大,而只是昙花一现。只是到了宋代,由于言说者的社会境遇发生了变化,才成为人人言之的普遍性的文论观点。 这样一来,在中国古代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观内部就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要求诗文直接服务于现实政治,成为“治教政令”的工具;一是要求诗文从属于某种超验的精神价值,成为载道之具。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为现实政治服务与为某种高远难达的理想服务是迥然不同的。可以说,这种不同就是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差异所在。自宋直至晚清,儒家工具主义文论观的发展即是这两种倾向的此消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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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持否定性的整体观。其原因就是他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军事、文化、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分 鲁迅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史与传统概括为吃人的筵宴,这种吃人是建筑在封建的等级制度上的。鲁迅指出

盲目了,不知如何来入手,那就我来浅谈中外建筑史论文3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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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相关论文摘要格式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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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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